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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知识点责任与担当(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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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出租房意外坠楼房东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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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近期看新闻,发生了多起儿童意外坠楼事件,让我们做父母的无不触目惊心。这些看似“意外”的坠楼事件背后,大多都有家长的原因在其中。那么儿童出租房意外坠楼房东有责任吗?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儿童出租房意外坠楼一般由小孩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父母,保姆,或临时托管人)承担责任。只要房东没有照看小孩的事实存在,就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和责任。除非阳台护栏达不到安全设计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房东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幼儿坠楼多发生在寒暑假期里,特别是暑假;年龄以2-6岁的幼童居多。该年龄段幼儿已经能够自主爬行,且活动意愿强,然而他们却没有能力分辨自己是否处于危险的情境中,如果家长疏于照顾就极易造成各种意外伤害。

坠楼会造成幼儿多处骨折、脑外伤、肝脾等内脏挫伤甚至破裂等问题,由于年龄幼小的孩子身体柔软,自重较轻,或坠落时被物品所挡增大了阻力,又或者坠落地面是草地或刚下过雨的湿地,少数幸运儿能逃过一死。但是,如果头部或重要器官严重受撞,会造成永久性的智力损伤或身体瘫痪,甚至丧命。所以家长千万不要在窗下放可攀爬的凳子、桌子,防止幼儿攀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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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小区内被抢劫物业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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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小区,或者在过年的时候,很容易在小区内出现抢劫案件。小区内被抢劫物业承担责任吗?这是很多人都不太清楚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业主应该明白,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或保险关系。但是,如果案发时,物业管理公司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与歹徒搏斗,就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物业公司也应给其以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一部分赔偿的,这个责任不是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而是行政管理上安全防范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吊销有关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在小区楼道内被抢劫物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一点广大业主应该清楚,如果自行车在小区内,并没有安装自行车锁,也很容易出现被盗窃的情况,如果没有与物业签订有关的管理合同,也无法获得物业的赔偿。

相信仔细阅读过上面的内容之后,广大业主就会明白,如果自己在小区内被抢劫物业应该承担责任的,小区内遭遇抢劫该如何应对?除了应该运用小区安全小知识中的建议之外,最重要的是保命要紧,切忌与犯罪分子正面冲突,事后需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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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养猫家庭有异味全是猫咪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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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咪

养猫的家庭可能会碰到室内有异味的现象,如有家庭聚会的时候,会让主人很尴尬,室内有异味和猫咪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责任也不全在猫咪,主人要想一想是不是没有定期给猫咪洗澡、换猫砂或是不开窗通风等,这些都是造成家庭有异味的原因。

一、定期给猫咪洗澡

猫有自己洁净身体的能力和习惯,因此,对于健康的猫咪,只要生活环境不肮脏,猫身体往往很干净,也没有异味,无需给猫洗澡。一些圈养的猫,自净能力往往极大下降,一些病中的猫咪也容易懒于自己做清洁,因此,这些猫很容易弄得身体脏兮兮的,身体也有异味,可以给它们洗澡,以消除异味源头。给猫咪洗澡可以用宠物专用香波。

二、给猫窝消毒

有不少家庭都会给猫咪一个专业温馨猫窝。由于猫窝材料不耐脏等因素,如果猫窝长时间不清理清洗,也会产生异味。因此,为了消除异味源,要定期清理清洗猫窝,潮湿天气时要注意暴晒一下猫窝,去除潮味和霉味。

三、训练猫咪

平时要对猫咪多训练,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也是消除异味的一个好方法。养猫家庭的异味来源往往来自于猫咪的大小便,因此,平时要培养猫咪不随地大小便的好习惯。不允许猫咪到处乱睡,要睡到一个指定的地方或专用猫窝里,有条件的话,单独给猫咪一个小屋子,尽量避免人猫同住一室内。平时给猫咪喂食的时候,一定不要允许猫咪乱叼食物到处扔,以防止食物在角落里腐烂。

四、注意猫咪口臭

猫咪出现口臭,或是老放屁,也会给家庭带来异味困扰。如果猫咪不是天生有口臭,那很可能有口腔疾病,也可能是喂食不当所致。猫咪老放屁可能是肠胃出现疾病了,也可能是摄入的食物不当。因此,发现猫咪口臭难挡或是老放屁后,首先要检查自己的喂食是否得当,排除了食物原因后,再带猫咪去看宠物医生。

五、环境很重要

猫咪居住的环境一定保持干燥,不能潮湿,否则,猫咪的皮毛很容易产生特殊难闻的霉味。可以把猫窝安在干燥的房间。如果猫咪住的房间变得潮湿,则可以采用干燥剂和空气干燥机等方法对房间除湿。注意,干燥剂不能让猫咪触及啃食。

猫咪

六、猫咪要在固定地方排泄

要做到让猫咪在固定地方便溺,及时清除猫砂盆里的排泄物,保持猫砂盆的清洁,对于人猫共用的厕所要经常冲洗。

七、注意猫咪身体健康

要注意猫的耳朵、口腔和眼睛等部位是否有病变或受寄生虫感染,猫咪有耳臭、口臭或眼臭也是造成家里有异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平时要做好对猫咪耳朵、口腔和眼睛的保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治理。最后就是要注意家庭卫生,经常擦洗家具和地板,清理家庭死角,保持室内通风,必要时,也可适当使用空气清香剂。

做到了以上几点,养猫家庭就不愁家中有异味。

对于猫咪带来的临时异味,也可以使用临时解决办法。室内放置菠萝芒果等芳香水果,香薰,使用空气清新剂,使用空气净化器,都是去除异味的好办法。

以上七点只要主人坚持做到,饲养猫咪就不用再担心家庭有异味,一定要勤开窗通风,保持猫咪窝垫的卫生,长此以往,不仅对猫咪的健康有利,也可以让我们生活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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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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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

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共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因此,第三人要参加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否则就有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的风险,这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共同举证责任。这要求符合法律设立第三人制度原意:即只允许与被诉的争议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以达致诉讼的最终目的。

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由法院通知而被动地参加到本诉时,该被通知之人仍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责任。从主体角度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首先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如果认为被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就可免除被通知人承担诉讼主体资格的举证责任,这无异于剥夺了被通知人的举证权利。

参加诉讼就意味着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如果认为被通知参加已进行的行政诉讼之人当然地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又不希望通过参加诉讼或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希望参加诉讼达到一种不法目的之人会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对于前者,所谓的“免除”其举证责任无异于剥夺了其举证的权利,可能使其负上了最后承担责任的风险。而对于后者,则为其非法目的开辟了道路。当然,如果被通知之人不予理会法院的通知且不参加诉讼,则是其放弃了法律为之设立的自我保护权利,而默认了承担责任的风险。

(二)不同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1、处于原告地位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是指在已进行的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因某种原因未与行政诉讼原告同时起诉,而于事后积极主动参加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例如,因共同违法行为受同一行政行为处罚的两个当事人,若只有其中一个被处罚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也对该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不服,作为第三人主动参加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已进行的行政诉讼的,该当事人就是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该种第三人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它对本诉具有原告资格和与原告参加诉讼的目的同一。由于该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且与原告有共同的诉讼请求与诉讼目的,因而它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就相同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2、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是指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只以其中一个行政主体为被告,而又拒绝法院将另一个行政主体列为共同被告的要求时,法院只能通知未被起诉的另一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

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以区别于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在本诉中具有被告资格和与被告参加诉讼的目的同一。此类第三人之所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是因某种原因未被原告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所以其在诉讼中享有被告的权利、义务,与被告承担共同的诉讼结果。所以,它承担与被告相同的举证责任。

3、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又不具有原告资格而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

典型的如两个行政主体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行政行为,当该相对人以其中一个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另一行政主体虽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其仍可作为第三人被通知参加诉讼,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它与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最大的区别就是该第三人对本诉不具有原告资格。

该第三人对本诉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因某种原因而与本诉处理结果具有密切的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本诉,通过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从而最终达到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

它一般存在于两个不同行政主体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另一行政主体就有因原告败诉而使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丧失合法性而承担责任的可能。所以该种第三人必须向法院提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虽具有原告资格,但是却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益人,或虽不具有被告资格,但却是与被诉行政主体共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这样该第三人在诉讼中就处于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地位,而区别于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如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在未被确权的相对人对行政确权行为提起诉讼时,非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共同作出一行政行为而被起诉时的非行政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该种第三人因其具体的种类不同而负不同举证责任。

具有原告资格而支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受益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须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因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与被诉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诉的第三人与被告有共同的利益指向,应证明自身参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就有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5、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第三人是指其诉讼请求有时并不同于处于原告地位、处于被告地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支持被告诉讼请求之任何一种,而是独立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如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认为处罚太重而提起诉讼,而受害人则认为行政主体对侵害人的处罚太轻而参加到已进行的行政诉讼中时,该受害人即属于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第三人。

又如同一行政处罚两个受处罚人,其中一个受处罚人认为只应处罚另一个被处罚人,而另一个被处罚人则认为应处罚另一个受处罚人,即两个受处罚人对处罚的责任认定意见不一,则该受处罚人参加到另一受处罚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时,就是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第三人。

此类第三人除负有共同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外,因其一般是具有原告资格,诉讼中类似原告地位,要承担类似原告的举证责任。如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间的赔偿问题作出一个决定时,赔偿人以赔偿决定中数额过高为由起诉,被赔偿人则认为赔偿数额过低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立法者普遍抽象化的努力,需要执法者处理具体问题的个性化努力,从而实现司法正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一“惊奇的试金石”需要更多人的挖掘和擦拭才能大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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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学生骑共享单车出事故家长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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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解决了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痛点,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和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小学生骑共享单车出事故家长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12岁以下孩子骑共享单车引发事故家长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显然上述情形都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成年人帮助12岁以下儿童使用共享单车成年人、监护人均要承担责任

共享单车的外观、颜色等比较好看,颇受孩子的欢迎,因此不少家长将共享单车拿给孩子使用。家长这样的行为,忽略了孩子的安全。此外,未满12岁的儿童骑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其监护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小编提醒各位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请不要让12岁以下的孩子使用共享单车。

律师认为,若共享单车运营商允许12周岁以下儿童注册使用共享单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儿童本人或第三人受伤的,共享单车的运营商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若共享单车运营商在用户注册时,明确限制12周岁以下儿童进行注册,但未满12岁的儿童擅自开锁并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因未履行好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律师解释说:“若未满十二岁的儿童擅自开锁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共享单车在此时可视为被盗,共享单车公司将没有责任,”

此外,若未满12岁儿童擅自开锁使用造成共享单车发生损坏,法定监护人同样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成年人帮助未满12岁的儿童开启使用共享单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成年人应当对儿童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若成年人非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同样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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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左转与直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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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和直行的车辆发生事故也是有很多原因的,下面为大家介绍左转与直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条例。让大家知道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哪几种情况下直行不让转弯发生事故要负全责。“转弯让直行”的规定大家都知道,但是,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要遵守这一规定。如果你在行车途中遇上下面这几种情况,直行车辆不让转弯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直行车辆将负全责。

1、灯头让灯尾

什么叫“灯头让灯尾”?实际上是指的,在十字交叉路口时,先进入交叉路口的车辆有优先通过权。

2、辅路让行主路

这个情况比较常见,也很好理解。当主路车辆转向准备进入辅路时,辅路车辆即便是直行,也必须让行主路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辅路抢行的车辆全责。

3、支线让干线

在大城市,大多都设计有环线主干路和环线联络线或是支线,那么作为联络线的支线,需要让行环路干线通行。即便支线车辆通过交汇路口时,前方看似为直行,也需要让行环路主干线车辆。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同样是支线车辆全责。

4、闯入导流带的直行车全责

在城市主干路上,一些并入主干路的辅路入口,都会有转向并入的导流带,而在入口之前也会有相应的导流带,引导主路车辆避让前方入口车辆。而如果此时有车辆直行闯入导流带,与正在转向进入主路的辅路车辆发生事故,那么闯入导流带的车辆,是要负全责的。

5、有“让”行标志

在一些城市道路中,有很多标志有让行的道路路口,即便你是直行状态进入交叉路口,也要让行其他路口并入或转弯的车辆,因为人家的优先级更高。

行车过程中,不管是“转弯让直行”也好,还是“直行让转弯”,都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互相谦让,才是安全行车的基本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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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

全文共 7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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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对大家来说已经再熟悉不过了,那么今天小编就想为大家来讲讲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希望大家也能了解到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拓展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方式是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的重要途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将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和成功率,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医疗责任保险依法、公平、合理的赔付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因此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人民调解机制相互结合,良性互动的关系十分必要。据了解,2006年以来,保险业在中国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底,中国保险机构已有3万余家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了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近10%,保险责任的金额也超过140亿元,支付各种赔款超过7亿元。

好了,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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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政治知识点: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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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从国家的角度说:①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主心骨;②充分挖掘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③充分汲取世界优秀文化;④最重要的是坚持与时俱进,为民族精神增添新的内容。

⑵从青少年的角度说:①认真接受民族精神教育,包括中国历史和国情教育、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教育等,学好各门功课,从中感悟我们伟大的民族精神;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我们培养民族精神的有效途径;③我们要从日常的学习生活做起,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和远大志向,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以实际行动弘扬培育民族精神。

举例说明:①阅读体现中华民族精神的优秀文化读物;②观看爱国主义影片;③学唱爱国主义歌曲;④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⑤参观革命圣地;⑥参加升旗仪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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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什么样的证券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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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是证券行为吗?所谓证券行为是指设定、变更或消灭证券关系的各种交易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误导性陈述。

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

(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

(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晦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

(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

2.虚假记载。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作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虚假记载的方式很多,尤其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

(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

(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

(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有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

3.重大遗漏。

所谓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或为避免文件不致被误解所必须记载的重大事项。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不实陈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如某股份公司对其涉及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上只字未提,使投资者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遗漏。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故意遗漏的称为隐瞒,过失遗漏的称为疏漏。

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凡对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即应包括“充分详情及资料,使一个具有理性的人对于在公开文件发出时的公司股份或债权证,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达到一个确切而正当的结论。”公开文件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举的事项为限,证券发行人尤其要注意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因为对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可能被投资者期待、信赖,并以此为根据作出投资决策,而义务人往往最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遗漏。有些信息如果可以不披露,当义务人披露时,就要严格进行全面的披露,否则也可能因其披露信息具有误导性而导致民事责任

证券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一)证券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是证券买卖行为,在广义上,它是证券投资者以证券为标的进行的买卖、赠与、设立担保等各种行为的总和。在本质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民事关系,在现代证券法产生以前,主要依赖民法和合同法加以调整。

(二)证券发行行为

《证券法》在调整证券交易时,也应调整证券发行关系。首先,证券发行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条件。其次,证券发行与交易均属广义上的交易行为。再次,《公司法》已对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不能代替《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作出新的和补充性规定。

(三)证券监管行为

证券监管行为是证券监管者依法实施的证券监督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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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政治知识点:学会交往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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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基本的交往礼仪,学会人际交流与沟通;善于与人合作,努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知道孝敬父母和诚实守信是做人根本,能够尊敬父母和长辈,做一个诚实的人;学会关心、尊重、宽容、理解他人,乐于助人,与人为善。

2.1学会与父母平等沟通,正确认识父母对自己的关爱和教育,以及可能产生的矛盾,克服“逆反”心理。

2.2了解青春期闭锁心理现象及危害,积极与同学、朋友交往,养成热情、开朗的性格。

2.3正确认识异性同学之间的情感、交往与友谊,学会用恰当的方式与异性交往。

2.4了解教师工作的特点,积极与教师进行有效的沟通,正确对待教师的表扬与批评,增进与教师的情感。

2.5知道礼貌是文明交往的前提,掌握基本的交往礼仪与技能,养成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

2.6理解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能正确对待社会中的合作与竞争,养成团结合作、乐于助人的品质。

2.7理解生命是父母赋予的,体会父母抚养自己付出的辛劳,能尽自己所能孝敬父母和长辈。

2.8懂得对人守信、对事负责是诚实的基本要求,了解生活中诚实的复杂性,知道诚实才能得到信任,努力做诚实的人。

2.9关心和尊重他人,体会“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学会换位思考,能够与人为善。

2.10知道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能够平等待人,不凌弱欺生,不以家境、身体、智能等方面的差异而自傲或自卑。

2.11体会和谐的共同生活需要相互尊重、理解宽容和相互帮助,懂得爱护公共环境和设施、遵守公德和秩序体现着对他人的尊重。

’2.12懂得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以平等的态度与其他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友好交往,尊重不同的文化与习俗。

【核心知识】

1.正确认识父母对自己的关爱和教育,以及可能产生矛盾的原因,与父母沟通的基本要领和策略。

2.理解青春期是容易滋生孤独感和闭锁心理的特殊时期,认识青春期闭锁心理理象的成因及危害,掌握学习积极交往、养成乐观性格的有效方法。

3.正确认识异性同学之间的情感、交往与友谊在初中生社会性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同时认识不恰当的交往方式对初中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

4.从师生关系的角度来认识教师工作特点,知道新型师生关系基本内涵,掌握与教师交往和沟通的基本准则。正确对待教师表扬与批评,增进与教师的感情。

5.懂得什么是礼仪,了解生活中基本的社交礼仪;掌握基本的交往礼仪与技巧,养成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认识到是否讲究文明礼貌对他人心理的不同影响及其所导致的不同后果。

6.明确什么是合作中竞争和竞争中合作;正确理解竞争及其与合作的关系。

7.理解生命是父母赋予的,体会父母为抚养自己付出的辛劳,能尽自己所能孝敬父母和长辈。

8.懂得对人守信、对事负责是诚实的基本要求,了解生活中诚实的复杂性,知道诚实才能得到信任,努力做诚实的人。

9.体会“团结就是力量”,珍视集体的团结,能够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

lO.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能够平等待人,不凌弱欺生,不以家境、身体、职能等方面的差异而自傲或自卑。

11.体会和谐的共同生活需要相互宽容和尊重,懂得爱护公共环境和设施、遵守公共规则体现着对他人的尊重。

12.懂得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以平等的态度与其他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友好交往,尊重他们的文化与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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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负担保责任

全文共 4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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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生活中,我们难免遇到他人让自己帮忙作担保,对担保人的各种情况可能了解也可能不太了解,在债务人保证只是让自己在签字而已并不会让自己承担实质的责任,大家会出于某种原因而答应,却对自己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则需要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有还款能力则向债务人追偿时权利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债务人在拿到钱款后消失且名下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就很难得以实现。那么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负担保责任?

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初步了解了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用。平时多掌握一些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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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餐饮店门前摔倒店家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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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餐饮与人类的生活一直紧密相关。那么,餐饮店门前摔倒店家承担哪些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餐饮店门前摔倒店家承担责任情形:

要看具体情况,餐厅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对客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已经尽到了警示、注意的义务或者伤害是有第三人造成的,餐厅就可以免责。客人自己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餐厅责任。由于餐饮行业的特殊性,如果消费者可以证明他的滑倒,是因对方并未尽到清洁该区域的责任或是由于店方排污不当导致的油渍污渍致使消费者摔倒,那店方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去饭店吃饭注意事项:

1、避免在假期或者在周末晚上去饭店吃饭。由于客人太多,很多饭店的后厨都无法做到保质保量。

2、饭店工作几乎从没有病假。服务员不会因为有咽喉炎就呆在家里,而就是这些人在为你打点食物。

3、当消费者的不满转变成个人攻击时,向食品或饮料里掺其他东西是服务员进行报复的常用手段。有的服务员确实会向客人的食品中吐唾沫。

4、不要点菜单上没有的菜。你这样做是在逼厨师做他没有做过的菜。他经常做的菜一定会比较好吃的。

5、不要在餐馆准备打烊前进来就餐。这时厨师已经很累,他会草草做好你点的菜。

6、鼓励你满意的服务员。如果你发现一个自己满意的服务员,那就经常坐在他或她的服务区里。并告诉你的朋友们,让他们也让这位服务员提供服务。这会让餐厅老板感觉这个服务员不可缺少。这个服务员会非常感激你,为你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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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政治时政考点:八月国际政治时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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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8月1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座核电站巴拉卡核电站投入运营,这也是阿拉伯世界首座核电站。

2、2020年8月2日,美国“龙”飞船于美国东部时间在佛罗里达州墨西哥湾海面溅落,将国际空间站两名宇航员成功送回地球。这是首次由民间企业主导的载人太空飞船发射升空并成功返回地球。

3、2020年8月2日,孟加拉国卡纳普里河底隧道项目实现左线贯通,本次贯通的是项目关键控制性工程。卡纳普里河底隧道是孟加拉国第一条隧道。

4、2020年8月4日傍晚,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港口区发生剧烈爆炸,目前已造成至少73人死亡、3700人受伤。

5、2020年8月6日电,日前,欧洲理事会作出决定,授权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该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高水平相关协定,也是近年来中欧之间首个重大贸易协定。

6、2020年8月7日电,日前,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计划重大工程安装在法国正式启动,标志着全球最大“人造太阳”项目进入安装阶段。

7、2020年8月9日电,日本外相茂木敏充8月5日至8日访问英国,与英方就“脱欧”后两国的贸易协定进行谈判,这是日本外相疫情后首次出访。

8、2020年8月11日电,近日,西班牙政府宣布推出“西班牙数字2025”计划。未来5年内,西班牙将投入1400亿欧元用于全面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新科技带来的发展机遇,推动经济重启和恢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9、2020年8月13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外交部发表声明,阿联酋将与以色列实现关系全面正常化。

10、2020年8月14日,位于荷兰雷嫩市的欧维汉兹动物园举行大熊猫宝宝百日庆典暨命名仪式。根据网络票选结果,大熊猫宝宝正式取名“梵星”。

11、2020年8月15日,印尼雅万高铁项目关键架梁通道两处连续梁顺利合龙,标志着项目全线首个架梁通道的形成,为首个架梁段连续架梁创造了条件。雅万高铁项目是中国高铁全系统、全要素、全生产链走出国门的“第一单”,也是共建“一带一路”标志性工程。

12、2020年8月18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表示,应反对疫苗领域出现的“民族主义”,一旦确定研发出有效的新冠疫苗,世卫组织战略咨询小组将提供有关合理、公平分配疫苗的建议。

13、2020年8月20日,纽约州州长科莫签署--项行政令,考虑到新冠肺炎的流行,纽约州将允许选民在大选时选择“缺席”投票,也就是通过邮寄选票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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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二手房交易中银行不放贷买方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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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到买卖上方,还有中介方,如果要申请房产抵押贷款,还要有银行的参与。如果买方向银行申请了房产贷款,银行拒绝房贷,买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买方逾期支付房款时,卖方除可以要求买方继续支付房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利息,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此外,卖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并按照买卖合同违约的比例扣除违约金。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用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买方由于贷款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如不能按时以现金形式补足,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所以说,买方在确定用银行贷款的方式购房时,一定要再三审核自己购房资格,准备充分的贷款所需材料,争取顺利通过银行贷款审批,避免出现银行拒绝放贷的情况,影响到买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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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担保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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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就是在贷款人无能力偿还时,担保人有义务偿还。所以,做担保是有风险的,那么担保人需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

担保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担保人存在过错,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由担保人独自承担。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时候,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民事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一种担保责任。

现在你是不是已经对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呢?如果你还想了解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详情,欢迎咨询小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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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旅行社责任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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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过跟团旅游经历的游客都知道,如果和正规旅行社外出旅游,旅行社都会给游客办理旅行社责任险。但是对于游客来说,并不知道这种保险的具体内容。旅行社责任险责任范围是什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也是转移风险的一种做法,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财力与物力,能够很好的保障旅行社的权益。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温馨提醒:

游客还需要注意即使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也需要多掌握一些旅游意外安全小知识。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时,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游客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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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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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 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从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基本存在两种方法:

(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

(2)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认定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

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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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律师执业违法时应承担哪些责任

全文共 1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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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律师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导致律师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讲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律师执业违法时应承担哪些责任,希望能够帮大家了解到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主要包括: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而使证据湮灭;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时,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收取的律师费,并赔偿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生违纪违法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受行政处罚的违纪行为包括: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团体的权力,对法律服务行业进行垄断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财物的;承办案件期间,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的;威胁、利诱证人,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以及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扰乱法庭、仲裁庭,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将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罚。按照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下列三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律师泄露国家机密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请继续关注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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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36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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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下面为大家介绍36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出了交通事故,有36种行为要负全责

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3、遇放行信号转弯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的;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10、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11、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12、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13、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14、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15、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16、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17、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18、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19、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20、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21、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22、辅路未让主路车的;

23、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24、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25、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26、逆向行驶的;

27、违章掉头的;

28、违章会车的;

29、违章超车的;

30、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31、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32、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33、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34、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35、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36、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想要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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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孩子在酒店发生意外酒店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7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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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的安全管理,能给酒店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它是确保宾客和员工满意的基础,同时也是提高竞争力、建立品牌、争取客源、开拓市场的基础。那么,孩子在酒店发生意外酒店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孩子在酒店发生意外酒店承担责任情形: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说,游客在酒店发生意外的,酒店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责任,除非酒店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意外是游客个人的意志并且是故意造成的。酒店如果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如果因此产生伤害,经营者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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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点

全文共 9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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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都有别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且其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也不同于其它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那么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点是怎样的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一,主体不平等。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加害人和受害人地位具有平等性、互换性和特定性。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受害人多为缺乏规避与抵制能力的一般公众,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

第二,侵害缺乏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个别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比较单纯、直接,易于确认,受害人可用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获得救济;环境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间接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而环境诸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则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客观存在,经济学上称为自由财产,人们不可能对其占有和支配,不具备民法所称的财产性。更有甚者,经济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排放环境中,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环境权,作为环境损害的救济依据。

第三,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从法律价值判断,一般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反社会道德;而导致环境侵权的各种排污行为,在现有生产技术水平下多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附随的产物,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妥当性,这些甚至是合法行为。

第四,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是一次性的,或持续时间很短,损害随着侵害行为的实施而立即发生,受害人及司法机关易于认定。环境侵权常具连续性、反复性,通常要通过广大的空间和长时间的积累并经多重复合效应,其损害才能发生并显现出来,具有积累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样何人为加害人,侵害行为何时发生,有无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系都难以判断。环境侵权的上述特征使得传统民事责任理论对环境损害难以发挥妥善救济功能,此种现象违背了人类公平正义的理念,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加以修正和发展,但就整个法律原理而言,也不能因环境侵害救济而改变整个民事责任理论和制度。因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理论、制度产生了,它仅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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