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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责任承担

全文共 2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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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上经常会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等名词,什么是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你介绍重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划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责任,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的划分方式有以下几种:

1、一方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一方主要责任,另一方次要责任;

3、双方同等责任这三种方式,但是责任的具体份额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1、3没有什么争议有争议的就是第二种方式----主次责任的划分,划分的方式有主要责任承担占事故的9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1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80%次要的承担事故的2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7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30%。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第三责任险保险限额的部分,在河南省处理交通事故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而不是一概而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就要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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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 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合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什么是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对应的还有特大交通事故。

1、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第一档为:发生重大事故: 而这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赔偿

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有:

(1)如果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没有住院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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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了,债务由谁承担

全文共 1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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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消灭,那么企业的债务将何去何从?企业债权人又该如何追回债款?谁来承担企业注销后的债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换言之,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谓清算,就是通过一定程序了结公司对外所有的法律关系,并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就是由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能受偿。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是独立形成的赔偿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当中,公司注销,一方面,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全面认识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经注销,一切万事大吉,要特别重视其在公司清算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企业注销后其债务就自动消灭了,但在注销之前会现就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进行一定的清偿。而要是存在特殊情况的话,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就由相关的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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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呗分期专享额度要利息吗?你要承担这个费用!

全文共 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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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支付宝上线了花呗分期专享额度。这个专享额度一上线,就吸引了不少人。很多人都来问:花呗分期专享额度要利息吗?在这里,来解开大家心中的疑惑。

目前,使用花呗分期专享额度是没有利息的,但需要借款人支付分期手续费。虽然二者概念不同,但对借款人来说结果是相同的,手续费就相当于利息。

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从花呗分期专享额度贷款要支付多少利息。

目前,花呗分期专享额度是按照分期期数来进行收费的,期数越长,分期手续费就越高。不同期限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如下:

1、选择分3期还款,分期费率为2.3%,分期10000元利息是230元。将分期费率换算成年化贷款利率为9.2%。

2、选择分6期还款,分期费率为4.5%,分期10000元利息是450元。将分期费率换算成年化贷款利率为9%。

3、选择分12期还款,分期费率为7.5%,分期10000元利息是750元。

通过以上内容大家不难看出,其实从花呗分期专享额度办理贷款的利息并不算低。从年化贷款利率来看,分期越长年化贷款利率越低,产生的利息相对较少。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使用花呗分期专享额度的成本是多少,也就是贷款利息是多少。总的来说,最低贷款利率为2.3%,最高贷款利率为7.5%,与大家的分期期数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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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1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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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挪用公款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不过,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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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全文共 11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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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那么,挪用公款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呢?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不过,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以上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要了解办公室常见被盗物品有哪些以及办公室防盗监控,请继续关注的办公室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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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违法时应承担哪些责任

全文共 1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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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律师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导致律师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讲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律师执业违法时应承担哪些责任,希望能够帮大家了解到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主要包括: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而使证据湮灭;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时,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收取的律师费,并赔偿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生违纪违法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受行政处罚的违纪行为包括: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团体的权力,对法律服务行业进行垄断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财物的;承办案件期间,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的;威胁、利诱证人,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以及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扰乱法庭、仲裁庭,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将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罚。按照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下列三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律师泄露国家机密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请继续关注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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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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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也越来越大,现金已经不能把满足人们对便利的需要,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相比普通银行储蓄卡来说,最方便的使用方式就是可以在卡里没有现金的情况下进行普通消费,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按期归还消费的金额就可以了,但是信用卡信息一旦泄露,就会损失很多财产,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一说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据小编了解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是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了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3、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规定,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上述案例中,孙某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致使客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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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道内被抢劫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全文共 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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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的守护者,它的存在价值就在于为广大业主创造安宁祥和、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小区楼道内被抢劫物业是否承担责任?这一直都是很多业主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讲述具体详情。

小区业主在回家的时候,如果在楼道内遭遇抢劫,一定要及时想办法脱身,避免既导致财务损失又导致自身受损。小区楼道内被抢劫物业是否承担责任?这也是很多业主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讲解。

小区业主如果在小区范围内被抢劫,依照法律规定物业是有责任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与物业公司有合同,既然有合同物业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被抢劫说明物业没有尽到义务,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物业赔偿。

在小区楼道内被抢劫物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尽到的安全防范义务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为限,法院一般会根据物业的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还有很多小区发生了业主自行车丢失的情况,其实,如果没有与物业签订相关的保管合同,物业也没有责任赔偿。所以自己加装一般自行车锁才是最需要做的事情。

希望广大业主看到小编的介绍之后,能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物业依法要求合理赔偿。小区内遭遇抢劫该如何应对?这就需要大家平时多掌握一些小区安全小知识,才能在遇到抢劫的时候沉着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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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外墙渗水物业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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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不光顶楼会有漏水现象,外墙还会有渗水现象出现,房屋外墙渗水需要及时维修,那么房屋外墙渗水物业承担什么责任?一起走进来了解下。

外墙渗水归物业管吗?

如果是物业管理不善导致的的渗水则需物业承担责任,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需开发商承担责任。对于此类纠纷,一般是协商,协商不了,就得进行房屋质量鉴定看是否是房屋质量问题。

窗户洞口都有滴水檐,在改造阳台之时,有的业主将窗户外移,压到滴水檐上,飘雨就会进到窗框和墙体的缝中,从窗户上部往里洇水。解决方案:在洞口处加装滴水檐(通过连接件或者打胶鼓包等多种形式),使水能顺利往外排。

外墙渗水归物业管吗?如果在维保期内,则是开发的责任。维保期内物业有协调、通知、告知的义务。如果是在维保期外,维修费用应该从公共维修基金支取维修。支取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有制定、审批、汇报、监督、检验的义务。

外墙渗水如何处理

外墙窗台渗漏水比较原因复杂,有可能是屋顶或是外墙某地方水渗入,再沿墙砂浆层渗下,再从窗台渗入,所以要解决问题是从外面来处理,但除非外面重做,不然也不易到找渗漏水点,开发商不会给你这样做,基本没有操作性,除非整栋楼上下全漏,剩下就是从里面来处理,这要求材料要有良好粘结性,并能有耐久性及防水性,工艺也要考虑,所以一般是人修不好。

根据我遇到过的经验来看,可能由这么两个问题中的一个造成的。

1、由于窗户施工时窗框中的空隙没有用砂浆灌满,导致水从窗框中渗入。可以试着用玻璃胶在窗台边打一圈,窗台压板处更容易渗水,所以那里更要注意;也可以用一种外墙防水透明涂料在窗台周围刷一遍防水。

2、现在墙体几乎都由混凝土空心砖砌筑而成,如果外墙贴的是小规格瓷砖,那缝隙太多,更容易因为防水没处理到位而导致渗漏。一般解决方法是在外墙墙面上刷防水涂料,但那是很麻烦的事,单是搭架就得花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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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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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难题。那么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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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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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作品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会根据其侵权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影响是否严重等方面来综合考量,做出应有的处罚决断,那么,侵犯著作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相应的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7、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二,根据《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侵权别人作品并且进行销售复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侵犯他人著作权,根据侵权程度,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也是《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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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餐馆摔倒餐馆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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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业的竞争异常激烈,谁能够向客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谁就能在市场上取得优势。那么,顾客餐馆摔倒餐馆承担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顾客在餐馆摔倒餐馆承担责任情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其中第六条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得知,客人摔倒和酒店安全设施不当,设施存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那么酒店就必须承担责任。例如:因地板不防滑导致客人摔倒、酒店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导致客人受伤、不法人员进入酒店将顾客摔倒等情况。如果酒店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酒店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

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国家赔偿责任;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物件致害责任;医疗事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

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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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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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也需要承担责任,那么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哪些责任呢?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

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哪些责任?小编分析如下:

首先,家政公司给雇主安排保姆时会收取雇主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家政公司不仅仅只是一个居间人,同时还是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姆工作中虐待雇主的家属时,所造成的损害家政公司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家政公司对该保姆有追偿的权利。

新《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保姆对你老父亲有看护职责,对你老父亲进行了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就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可以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虐待行为非常恶劣,致使被看护的人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家政职介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公司应对推荐的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其介绍的人员符合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标准及从业资格。其次,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老人是孤独的,是无助的,小编希望广大子女多陪陪父母,同时也希望保姆们拿出自己的爱心,不要在虐待他们了。好了,这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我们就学到这里吧,下期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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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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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总结:看完了上面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您一定有所收获了吧?关于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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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砸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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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患者是特殊人群,但如果精神病患者砸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大家明白吗?接下来小编给您介绍下有关内容。

精神病人没有理事能力,所以砸车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遇到精神病人怎么办

一、主动规避。有的群众在看到精神病人的一些“出格”举动时,围观看热闹,甚至哄笑、辱骂、用物品打砸精神病人,这样做容易刺激精神病人,使其狂怒,造成更严重后果。群众在遇到精神病人时,尽可能保持距离,避免受到部分有暴力倾向病人的攻击。如发现精神病人破坏财物、攻击他人,应当立即报警。

二、切莫“硬碰硬”。有的群众在遭到精神病人的攻击时,奋起还击,大打出手,这样做容易进一步刺激精神病人。如受到精神病人的攻击,群众应设法躲藏到室内,若一时无法躲避,可以语气放温和,尽量安抚,同时寻找机会躲避。

三、迅速通知精神病人的家属。如遇到精神病人单独外出,并有发作倾向,应立即通知病人家属,将病人带回家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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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当全职太太 全职太太承担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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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风险

做全职太太,需要家庭有持久的经济实力,但具备这样条件的家庭在中国毕竟不是多数。对于那些经济基础建立在夫妻双方共同收入上的家庭来说,一旦妻子做了全职太太,对先生所带来的工作压力都是巨大的。如果先生的工作遇到挫折,家庭的生活质量会受到严重影响。

个人成就感风险

可以说,没有什么比家务劳动更单调、枯燥的了。灰尘永远擦不完,衣服洗干净了又变脏,还有每天重复的一日三餐,很少有人能从这些工作中获得乐趣。大多数选择做全职太太的职业女性,其实并没有太多心理准备,她们更多的是把做全职太太当成放长假。可是当她每天只能往返于菜市场和家的两点一线,谈论的话题只有老公、儿子和商品打折信息的时候,她们就会从心底里产生一种疏离社会的失落感。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曾经的工作成就,很难使这类女人甘心情愿做一辈子全职太太。

婚姻风险

既然把做太太当成职业,那么先生就成了你的老板。当了老板的先生,自然会不经意的像对待雇员那么对你高标准严要求。对职场上的老板,你做得不高兴了可以一走了之,换家公司再做,对这个老板,恐怕你就没有任何主动权了,一旦婚姻有个什么闪失,太太就等于失业了。

再就业风险

全职太太在中国毕竟是一个新兴的“职业”,我们做选择之前并不知道是否适合自己。但当你发现它不适合你而准备重返职场的时候,你有可能遇到一些尴尬。首先是年龄的尴尬,企业的招聘广告上几乎容不下35岁以上的女性。长期远离职场,对于职场信息和变化匮乏,职场人脉的疏远,会使你的就业竞争力大大减弱。几年全职太太的舒适生活,也会消磨工作的斗志。

温馨提示:在你的生活中,当一个全职太太,你把自己的精力付诸于家庭,可是会冒着很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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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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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系由承担人加入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应类推适用免责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

因为债务加入人加入债之关系后,只是债务人因素发生变化,债的同一性并没有改变,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之关系,并存债务承担并不是产生新的债。所以,承担人加入后,债的内容还是以加入时原债务人现存的债务为准,原债务人引起法律关系可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加入人也可以此对抗债权人。反之,在加入人与原债务人订约时,加入人因承担债务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对抗债务人的事由只能有限度地使用.因为并存债务承担在未通知债权人时,保护利益尚未产生。如果已经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能基于通知产生信赖,而疏于对原债务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因此,因加入人承担债务而在债之关系上所生的抗辩必须排除适用.

2.对于第三人就债权做出的担保,原则上不消灭,无论该担保是人保或物保。

因为并存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债务关系,对担保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债权人仍可对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行使权利,但仅对原债务人继续有效,对于承担人的债务不发生担保效力,除非担保人另外加以承认。

3.并存债务承担行为应属负担行为。

因新的债务人加入,可清偿的责任财产增加,债权人在这种情形下基本上只取得利益。同时,原债务人并没有在此债务关系上免责,债权人因第三人加入债之关系而取得了更高的保障;对于债务加入人来说,不论是与债务人或是与债权人订立并存债务承担契约,都不需要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这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并存债务承担契约纯属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

4.并存债务承担契约可以由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也可由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

后面一种情形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承担人承担债务,不影响原债务人的义务,也不改变原定债务的内容,仅使原有的债之关系扩张。对于这种债之关系的扩张,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该债之关系的扩张是连带债务关系。这种说法被我国台湾判例所采,代表为1934年上字第1377号判例1,采该学说的学者有黄立、郑玉波、史尚宽,以及德国学者拉伦茨;第二种看法认为该债之关系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如孙森焱,邱聪智,林诚二等,他们认为由于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乃基于个别原因负担同一内容之债务,应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契约,约定与原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的给付责任,但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除债务。因为债务人的增加、,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但承担人在加入债务时的责任与原债务人相同,债权人只应收受一份给付;对于债务人,因为第二债务人的加入,原债务人的义务并没有减少或者被取消。因此,原债务的给付内容并没有发生变更,只是债之关系扩张成为连带之债。

5.并存债务承担行为应为无因行为。

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样,成立并存债务承担的原因法律关系并不影响该债务承担的有效性,也有学者认为,如“以原债务有效为前提,可认为有因”,但通常来说,仍为无因行为.

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

并存债务承担系由承担人加入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无疑增强了债务人履约的保障,加大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与作为担保方式之一的人的担保有完全相同的功能。同时,在外在表征上,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都表现为在原债权、债务之外,新的债务人加入进来,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责任。因此,学说上一般认为,并存债务承担“这种方式大体上同于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以担保他人债务为目的”。有人甚至认为,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并存债务承担,并没有本质区别。另外,在美国法的第三人承担债务中,就直接将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视为保证关系。只不过,此时,第三人成为了主债务人,而原来的债务人则为保证人,与大陆法系的观念迥然有异。

尽管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关系密切,但二者在理论上的区别是明确的。主要表现在:

(1)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一旦承担协议有效成立,承担人据此承担的债务即为其自身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没有主从之分;而保证债务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从债务,保证人履行的是主债务人的债务,而非其自身的债务。

(2)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债务之变动。如非基于加人时已存在的原因,对承担人的债务原则上并无影响山;而在保证中,对于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变更,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往往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条未区分主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从文义上理解,只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司法解释”则区分了具体情况,对《担保法力的规定作了限制性规制。

该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的规定本身有明显差异,大大限制了保证人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保证责任的适用。但无论如何,原债务的变动会对保证产生直接影响,这与并存债务承担有一定区别。

(3)在责任形式上,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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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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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的基本介绍

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p#副标题#e#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四)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作了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违约金的增加,《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作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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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诱使他人违约要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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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你对第三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第三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人的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

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诱使他人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1日,耐克苏州与被告Z签订了《足球运动员合同》及《耐克标准合同条款》。合同约定: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Z必须在参加所有运动或与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穿着和使用耐克产品;耐克苏州每年分两期支付Z基础报酬及表现奖金,均为税后实际收入;合同期内,Z不得穿着或使用除耐克以外的公司生产的产品。

2005年3月9日,Z代表某俱乐部参加比赛时,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同年3月18日,Z向耐克苏州发函,要求自该日起终止合同,同时授权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阿迪达斯也是该所客户)律师全权办理与该合同终止有关的一切善后工作。

第三人诱使他人违约要否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Z代表该俱乐部参加2005赛季及2006赛季的中超联赛时,均穿着阿迪达斯运动鞋。2006年5月16日,阿迪达斯声明Z是阿迪达斯的签约球员。

耐克苏州认为,Z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Z是耐克公司赞助运动员的事实已为公众认知的情况下,阿迪达斯公司自2004年下半年起,仍与Z进行不当接触,利诱Z,进而促使Z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参赛并之后与Z签约,目的在于提高阿迪达斯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上述行为是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直接造成被告Z的违约和侵权。

耐克苏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阿迪达斯苏州与Z签署赞助合同的行为侵犯了耐克苏州的合法权益;阿迪达斯苏州与Z停止实施侵犯耐克苏州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耐克苏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

诉争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以高额利益引诱债务人违约,妨害了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债权人财产利益损害的,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耐克苏州与Z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严格恪守及履行。从耐克苏州方面来看,其主动付款、主动为Z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在Z提出解约后,继续支付2005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款项的行为,均表明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未同意Z解约的要求。

从Z方面来看,在耐克苏州付款被银行退回后,其从未向耐克苏州催款,主观上不愿再履行合同的意图较明显。提出解约之前,Z在比赛中未按约穿耐克球鞋,而是穿着了标识未经任何遮盖的阿迪达斯球鞋出场,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自此之后,Z一直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出场,不愿再履行合同,故意毁约的意思表示显而易见。

阿迪达斯苏州与耐克苏州同是世界知名体育用品生产商,同是在苏州注册经营的公司,阿迪达斯苏州对Z系耐克产品代言人应为明知。在Z代言耐克产品期间,由阿迪达斯这一品牌的法律顾问所律师代表Z向耐克苏州提出重新谈判代言费用。谈判未成后,阿迪达斯苏州与Z签约。

上述事实表明,自2004年11月基德所律师代表Z提出谈判时,阿迪达斯苏州就已经介入了Z与耐克苏州的合同关系,阿迪达斯苏州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透露Z代言费用,可以推定该费用高于耐克苏州支付Z的代言费,故阿迪达斯苏州存在诱使Z毁约的主观恶意,也实施了诱使Z违约的行为。至于阿迪达斯苏州所称Z口头告知其是自由身,故与Z签约以及在签约前仅与Z洽谈两三天,均不符合常理和商业惯例,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阿迪达斯苏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以高额利益引诱Z毁约,从而达到其与Z签订代言合同的目的。阿迪达斯苏州和Z的行为,导致耐克苏州丧失了剩余合同期内Z代言耐克产品所应获得的商业利益,两方应当连带赔偿耐克苏州的损失。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法院酌情确定阿迪达斯苏州和Z应当赔偿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

判案分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我国虽然尚未在整体上实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化,但无论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到侵害债权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均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重要参考。

本案中,法院从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角度出发,依次确认了耐克苏州享有合同项下的合法债权,阿迪达斯苏州以高额利益引诱Z违约,Z故意毁约,两方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耐克苏州合同项下的商业利益受损。法院据此最终判决阿迪达斯苏州与Z向耐克苏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耐克苏州享有合法的合同债权问题。除判决认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于Z提出的合同已解除的观点,法院认为,Z要求解约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条款中关于30天违约补救期之后方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约定,该解约要求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耐克苏州与Z能否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而耐克苏州的系列行为均表明其未同意Z终止履行合同的要求。所以,耐克苏州在起诉时拥有合同项下的合法债权。

关于阿迪达斯苏州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知耐克苏州合法债权存在而诱使Z毁约的主观恶意以及实施了诱使Z违约的行为。Z的侵权行为体现在其故意毁约的行为,包括提出解约之前违约穿着阿迪达斯球鞋以及此后一直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出场。Z的违约行为与阿迪达斯的利诱不可分,两方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耐克苏州因阿迪达斯苏州和Z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耐克苏州与Z签订代言合同,旨在利用Z的著名运动员身份,提高耐克品牌的知名度,从而扩大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Z故意毁约,提出解除合同,并不再穿着耐克产品,耐克苏州显然无法再通过Z推广产品,也就无法获得原本通过合同正常履行所应当获得的利益,该商业利益的损失是侵权的损害后果。

该损害后果系阿迪达斯苏州和Z的行为导致,故耐克苏州债权受损害与阿迪达斯苏州、Z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阿迪达斯苏州应当与Z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耐克苏州遭受的利益损失虽然难以量化,但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法院考虑各方面因素后,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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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对象错误要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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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错误付款是指银行向非权利人付款.或者没有向权利人付款。实务中银行错误付款往往是由于票据存在瑕疵,这些瑕疵导致了银行错误付款的发生。还有一些就是银行自身的缺陷外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错误付款。那你知道什么是银行支付对象错误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银行支付对象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银行的作用

中国的银行有三种,一种是中央银行,一种是商业银行,一种是政策行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并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作用(业务):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

中央银行是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简而言之,它是一个国家机构。主要职能是代理国库;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向国家给予信贷支持;保管外汇和黄金准备;制订并监督招待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即常说的制定货币政策。

政策性银行是中国政府投资成立的为贯彻和配合经济政策而开设的银行,是国家支持性银行,无商业性。有两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他国家有的也有政策性银行。

1、充当信用中介;

2、充当支付中介;

3、变积蓄和收入为资本;

4、创造信用流通工具;

5、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看过“银行支付对象错误要否承担责任

银行支付对象错误应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平自2008年起跑车辆运输,近几年收入较好,除还清购买车辆的借款外,已经有了节余。2013年5月,他将3.5万元现金存入某银行,该银行向李某平出具了存单。

2014年3月19日,李某平因生意周转,遂去银行兑付3.5万元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李某平,称该款已于2013年12月被他人以挂失支取的方式拿走,并将李某平的存单没收。为此,李某平一纸诉状将某银行告到法院,要求某银行支付存款。银行辩称:李某平在本银行存款属实,但存款被挂失领走,银行本身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支付对象错误要否承担责任

案件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存款被冒领的,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处理时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某银行与李某平之间曾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但某银行将李某平的存单没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终止。李某平不持有存单,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仍存在合同关系,故其要求某银行兑付存款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银行支付对象错误,支付行为对李某平没有效力,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评析

持第二种观点的理由:

从该案的案情来看,李某平在某银行的存款事实是无争议的;李某平的存款在某银行被他人挂失领走也是无异议的。李某平起诉的理由就是他人的挂失领款行为对其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并非其授权他人领款。而某银行辩称认为其对该笔存款的挂失提取操作程序合法,无过错,故不应再承担兑付的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即在于某银行对该笔存款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予以挂失提取的行为是否对李某平产生效力。

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都对银行在办理挂失提起业务时的高度注意和严格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当然也不可否认银行在进行审查时存在一定的难度。

但是,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均明确规定了在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经营者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安全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作为储蓄合同的双方,银行应属于经营者(提供服务者),储户应属于消费者(接受服务者),所以银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保证其按期兑付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某银行在办理挂失提起手续时,有审查不严之重大过失。因为实际申请办理挂失提起手续的人并非存款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

所以,虽然某银行已支付了李某平所存入的款额,但属支付对象错误,支付行为对李某平没有效力。某银行应当向李某平支付所存入的款额。本案中银行收回存单的行为已经遭到存款人的质疑,并且就此引发了诉讼,故不能以银行收回存单的行为来否定原本客观存在的储蓄合同之事实。

综上所述,某银行应对自己工作中的过错负责,其挂失提取行为对李某平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平要求某银行支付存款的请求合法、有理有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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