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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

挪用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挪用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挪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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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 违法吗?

全文共 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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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法行为。有一个引人注目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名银行行长挪用了一位客户的243万存款,并且银行拒绝为此负责。这个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愤怒和关注,也引发了一些有趣的法律问题。据报道,这位客户在一家国有银行存了243万的定期存款。在存款到期后,他发现他的银行账户中的钱已经不见了。经过调查,他发现这笔钱被银行行长挪用了。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银行行长确实有权处理客户的资金,比如说为了满足客户的提款需求或者进行投资等活动。在这个事件中,银行行长的行为是未经客户同意挪用客户存款,显然是违反了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银行的拒赔行为也引发了一些有趣的法律问题。根据银行的规定,银行行长有权处理客户的资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免责。

作为一个金融机构,银行有责任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如果客户的资金被挪用,银行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个事件中,银行的拒赔行为不仅违反了银行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也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

当然作为一个存款人,每时每刻需要注意银行的信誉和资质。如果选择不正规的银行或者银行信誉不好的机构,导致自己的存款安全就可能受到威胁。其次也需要了解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如果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有足够的了解,我们就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尽管现代金融市场已经很成熟,但是金融诈骗和挪用行为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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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员工挪用公款做理财

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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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幼儿园招生的杨某侵占家长所交入园费用做理财,谁知钱被骗光,心有不甘的她再次侵占入园费用后被发现。日前,丰台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24岁的女子杨某在丰台区某幼儿园负责招生工作,同时收取家长交的入园费。2014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了家长交的2.7万余元入园费,由于出纳不在,杨某产生用这笔钱做理财的想法。于是,她未将钱款上交,而是准备用这些钱再贷点款投资白银。

但是杨某没有走正规渠道贷款,而是从网上找了一个小额贷的链接,在给对方汇去1.1万元的保险后,对方没了消息,杨某这才意识到被骗。心有不甘的她想再次侵占家长交的入园费2万余元,被同事发现。杨某告诉同事,自己做理财被骗了一大笔钱,想先把这笔入园费拿走用一段时间,请求同事先别告诉园长。第二天幼儿园就发现入园费被杨某拿走的事实,幼儿园工作人员报警,杨某被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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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不良率飙升 近三成贷款被“挪用”它途

全文共 16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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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因其资金用途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银行也纷纷推出贴近消费者生活的个性化产品。

1月22日,银率网公布的一则数据显示,2014年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挪作他用的现象严重,有超过26%的消费贷款没有用于日常消费,其中用来买房的比例达到16.20%,用作公司经营的占6.46%,用作其他的占比为3.41%。

一位银行信贷部人士就透露说,由于他所在北京分行的消费贷款出现了一些不良,之前一套房屋作为抵押的消费贷款又很难处置,所以两周前该分行就提高了消费类贷款的条件,要有两套住房作为抵押,同时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最低上浮20%。

住房消费贷占比走低

银率网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者申请消费贷款的资金用途上,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购买家电家具、房屋装修和买房。其中,用来买房的比例达到16.20%,较上一年下降6.47个百分点。

2014年,楼市整体成交低迷,这也使得房贷申请量和消费贷申请量双双下滑。银率金融研究中心贷款组分析师闫博锴表示,“如果把购房贷款份额与消费贷款中用于购房的份额二者相加,近五成的个贷额度流入楼市。”

此外,消费贷用作公司经营的占到6.46%。还有3.41%的受访者用作其他,再加上用于买房用途,三者相加总共达到26.07%。也就是说,有超过1/4的消费贷款并不是用于日常消费。

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银行消费贷款用于其他用途很难避免。从消费贷款的规定来看,如果小于一定额度,可以直接将资金直接打入贷款客户的账户,这就为客户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银行虽然在这方面也很严格,但还是很难摆脱造假,银行在这方面的审核力度确实需要提高。

近年来,银行对于消费贷款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贷款用途证明,也要求大额款项直接打入用途方账户,但这也就滋生了利用此来牟利的渠道,也衍生出灰色产业链和费用,比如贷款套现、提供贷款用途资料等。

在银率网的调查中,就有7.81%的受访者支付过贷款用途材料费,有3.24%的受访者支付过套现手续费,还有2.35%的受访者给过办理相关贷款的客户经理好处费。

此外,通过抵押贷款形式向银行申请低预期年化利率贷款,然后再将资金用于放贷获得息差的现象也常有发生。此前,某担保公司人士透露,他所在公司的大客户手里有几套房子,通过住房抵押在银行贷款,然后用于线上投资,赚取息差。

闫博锴认为,虽然贷款用途材料费和贷款套现费所占比例不大,但说明确实存在贷款挪用,这些费用的支出也严重影响银行信贷资产的健康度。从银行年报来看,2014年贷款不良率普遍有所上升,其中个人消费类贷款的不良率不仅偏高,而且上升速度较快。

银行收紧消费贷

为限制更多的信贷资金流入楼市,央行和银监会多次下发过相关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2014年5月,北京银监会为此还出台了《北京银监局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称北京银监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个别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存在制度内容规范不够审慎,贷款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明显与日常消费属性不匹配;贷款调查失职、审批过于宽松、贷后管理失效、员工行为管理不严等问题,使得贷款被挪用于股市投资,购买住房,生产经营等方面。提示各银行要注意相关风险,并要求原则上个人消费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10年以内。

某银行支行行长说,消费贷款用途很难控制,现在银行能做的也就是通过合同、发票进行监控。

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亦表示,消费类贷款相比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小、预期年化利率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银行比较积极做消费类贷款。

但是,目前消费贷款不良率抬头,银行在处置抵押房屋上也面临一些问题,迫使银行不得不收紧消费类贷款。某国有大行北京地区一家支行的信贷客户经理告诉记者,目前消费贷款不能做,已经持续很久了。

上述银行信贷部人士透露,两周前,该分行就收紧了消费贷款,需要提供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不排除有客户申请消费贷款用于其他用途,也有一些正常消费贷款出现资金流动问题,所以分行消费贷款的不良也提升了。现在贷款都需要将资金打入指定用途账户,如果在一个月内不能提供发票,就会收回贷款,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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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1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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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挪用公款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不过,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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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挪用公款的原因有哪些

全文共 1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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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挪用公款,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那么,个人挪用公款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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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如何处罚

全文共 8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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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那么,挪用公款如何处罚呢?

小编了解到,挪用公款一旦立案就是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条文,有以下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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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三个要件是什么

全文共 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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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行为,“挪用”,是由“挪”与“用”两种行为结合而成,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到本人或他人的控制之下,用于本人或他人的某种需要,但准备日后归还。那么,挪用公款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

(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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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有哪些特点

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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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为满足个人或者他人的某种需要,凭借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暂时将公款挪作他用,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后,即将被挪用的公款如数退还,公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的行为。那么,挪用公款有哪些特点呢?

小编了解到,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挪用的本意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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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全文共 11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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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挪用公款罪法律是如何界定的呢?

小编了解到,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

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要把握以下几点

其次,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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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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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引发的则是挪用公款罪。那么,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小编了解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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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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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呢?

小编了解到,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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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全文共 1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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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呢?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本罪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数额进行修改。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具体来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

上文就是对于“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哪些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些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能帮您了解更多的挪用公款罪的知识,稍后,将要介绍办公室常见被盗物品有哪些以及防盗监控,欢迎关注这部分办公室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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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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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那么,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小编了解到,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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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无法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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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的出纳人员,经常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的公款,开始数目小,很快填补上了,但是,后来越挪越多,又因为家里遭到变故,导致挪用公款无法偿还。那么,挪用公款后无法赔偿怎么办呢?

小编了解到,挪用公款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是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此出纳人员挪用公款不愿归还,要负刑事责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下面我们来看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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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怎样界定主犯从犯

全文共 1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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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又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争议问题非常多的一种犯罪,因此对办理此罪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给予关注、分析,以求取得明确的共识,对正确处理案件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您知道挪用公款罪中怎样界定主犯从犯吗?

小编了解到,关于挪用公款中的主犯和从犯的界定有以下几点。

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

(2)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区分。

(3)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进行区分。

3、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

(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归还的,根据事前约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收缴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实际上没有获利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根据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

(3)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赃,而在获利后已经分赃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按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公款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4)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在获利后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有关部门或政法机关查获控制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公款未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损失的则按比例退还或赔偿。

(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没有获利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案发时未归还的,按不同比例退还或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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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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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那么,挪用公款属于什么类型犯罪行为呢?

小编了解到,挪用公款罪,按刑法分则来讲属于贪污贿赂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另外,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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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 如何防止你的首付款被房东挪用?

全文共 8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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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朋友们担心的是什么?在小编看来,自然是钱交了房子没到手。而在这中间,重要的无疑是购房者的首付款

有网友就曾表示:自己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但房子仍然在还贷,自己如果想买这套房必须先垫付首付将房子贷款结清,然后才能过户,自己的首付款会不会有风险?

说实话,风险的确是存在的,而且不低。

首先,首付款很可能无法还清贷款。

众所周知,现在首套房首付大多在3成左右,贷款则在7成左右,也就是说,1套价值100万的房子,贷款可能是70万。

购房者买房准备的首付也可能只有3成左右,如果房屋提升的价值幅度没有足够多,你要掏的首付可能无法覆盖房主的贷款。

其次,房东有可能挪用你的首付款。

房东拿着你的首付款以及房子抵押款消失了,这都是有可能的,说的极端一点,如果你碰到了一房两卖的“房东”,那么你的首付款打水漂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

如果防止这种风险呢?

1、做转按揭协议

所谓转按揭协议,是指将房主和银行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转变为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

这个办法安全,但缺点是比较麻烦,银行也不一定支持。那么就用到第二种方式了。

2、做资金托管

买卖双方到银行签一份资金托管协议,具体操作方式为:买卖双方到银行签一份资金托管协议,然后各自在银行开一个账户,约定在买家过户完毕、拿到新出的房产证之后,首期款打给卖方。

如果交易顺利完成,银行会把款项打给卖方;如果中间出现问题交易终止,则把首期款再打回给买方。

银行提供此项服务,一般会收取几百元的托管费,但如果你是通过要按揭的银行办理资金托管,则可以省去这笔费用。

这种方式现在为流行,流程也比较方便,托管部门也支持。

3、中介帮助解抵押

选择一家值得信赖的房产中介机构或担保机构,让他们帮助垫资还清房屋贷款。买卖双方办完过户手续后,购房者用申请到的银行房贷还清担保公司的垫资。这笔垫资服务费需要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承当的比例。

这三个方法,都遵循了一个逻辑:首付款不能直接交付给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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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认定

全文共 2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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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即构成教唆犯。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教唆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中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由于本人并不亲自实行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认定。我们认为,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把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别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满的思想意识是对青少年的一种腐蚀,青少年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毒害下,腐朽思想恶性发展,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但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的行为,还不是直接教唆他人去实施某一种犯罪,因此,这种行为不能视为教唆犯罪的行为。

二是要把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区别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所谓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把某些教唆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

例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这一犯罪,虽然也采用了教唆的形式,但由于中国刑法鉴于这些行为的特点及其严重的危害性,已经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就不能将这些犯罪混同于教唆犯罪。

三是要把教唆犯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别开来。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的认定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在使用人提出让挪用人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的情况下,都是使用人首先提出请求挪用人挪用公款的意思表示,很少有挪用人主动向使用人提出通过挪用公款进行帮助的情况。

因此,在挪用人将公款挪用给他人使用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人的行为都和刑法规定的“教唆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挪用公款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认定

其一,使用人具有使挪用人产生挪用公款的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并且这种故意的内容是明确的;

其二,使用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挪用人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行为。

教唆行为可以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和威胁等多种方式,教唆挪用公款一般采用请求和收买的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都不影响教唆行为的成立。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定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共犯呢?

从刑法理论上讲,在使用人请求、收买挪用人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的情况下,认定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教唆共犯并无不当。但从立法原意看,刑法设立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在于惩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使用人只实施了一般教唆行为,而没有与挪用人共谋,没有指示或者参与策划取得公款的,仍然不能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都规定只有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公款的,才能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基于对立法原意的考虑。

有这样一起案件:王某是某市交通局的出纳员,其男友吴某无业,吴某发现王某单位财务管理松散,而且王某在工作中经常经手大额资金,遂起歹意。一天吴某以其父亲病重要为由恳求王某从交通局挪用20万元给他救急,并说待其姐姐从国外赶回来之后就可还上,结果王某信以为真,从单位挪了20万元到吴某的账户上,而实际上吴某是将这20万元放了高利贷,半个月之后吴某将这笔钱归还并获利1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虽然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但是其并不知晓吴某骗款放贷的意图,还以为自己是在救人,而且这笔钱也在3个月之内归还,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本案的难点在于吴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吴某的行为应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在挪用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何解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使用人吴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呢?这的确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依据刑法的间接正犯理论来解释这个问题。罪犯的实行行为并不一定是行为人自身的直接身体动作,如同利用工具和动物一样,行为人也可能利用他人作为媒介实施犯罪,“这种通过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就是间接正犯。”

虽然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的间接正犯的概念,但是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间接正犯都是客观存在的。在间接正犯的犯罪形态中,作为犯罪媒介的人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与行为人发生共同犯罪关系,而由间接正犯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间接正犯,因为在本案中吴某的女友,交通局的出纳王某在挪用公款时应当是明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吴某当时仅仅是劝说王某,王某的自由意志并未丧失,其也完全可以回绝吴某的请求。

并且挪用公款罪作为真正身份犯,只有具备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正犯,而本案中的吴某并不具备这种身份。虽然吴某的行为看上去很像是间接正犯,但笔者认为吴某应属于教唆犯。所谓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

在本案中吴某引起了王某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故意,并且王某的行为是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以吴某应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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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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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你对挪用公款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挪用公款的特点

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挪用的本意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

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

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 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四)本规定中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6 法释[1998]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

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 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 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 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p#副标题#e#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 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6.26 法发〔19963 21号〕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 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0.3.14 高检发研字(2000) 7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3.15 高检发释字(2000)l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四)本规定中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从重情节] :

一、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 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二、见法律依据栏最高法院解释“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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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炫富挪用公款林某是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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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90后女孩林某,出身于工薪家庭。2013年入职后,却出手阔绰,几乎每次喝酒泡吧都是她来买单。而林某每月只有几千元的工资,根本无法支撑这样的消费。而在她“炫富”的背后,竟然是:一年时间里,她挥霍公款18万,那么,女孩炫富挪用公款林某是谁,90后女孩朋友圈炫富林某资料?

女孩炫富挪用公款 判处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乌鲁木齐90后女孩林某,新入职场就出手阔绰,在朋友圈里声誉极高。而在她“炫富”的背后,竟然是她一次次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一年时间里,她挥霍公款18万元。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处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林某出身于一个工薪家庭,2013年入职后,却出手阔绰,几乎每次喝酒泡吧都是她来买单。而林某每月只有几千元的工资,根本无法支撑这样的消费。

主审这一案件的天山区法院法官刘文欣介绍:“一开始她挪用的比较少,是500呀2000元,然后过两天她能还上。到后来这个钱就还不上了。她有这样一供述,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身边的朋友越来越多。后来就形成了一种消费习惯,到哪儿花钱都是她买单。包括酒水、唱歌、住宿,所以她在一年时间花掉了了十几万。”

就在林某享受众星捧月的感觉时,单位发现了她的犯罪行为,随后被公安机关逮捕。而在这之后的两年时间里,曾经围绕她的那些“好朋友”却没有了踪迹:“从开庭到后面宣判,整个这个过程中,只有她的父母亲在身边,从来没有见过以前围在她身边的朋友来过。因为都是吃了花了的,没有人管她,她父母说过,最终全部是用家里的积蓄,包括便卖财产之后,向亲戚举债还上的。”

最终,法院考虑林某年纪尚轻,退赔了单位所有款项,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林某两年徒刑缓刑两年。

刘文欣说:“像她这样的案子,不是个例,这两年每年都会有这样的案子,非常年轻的,刚刚走到工作岗位上,不能把握她自己的职责,比如有挪用公款的,有贪污的,都有。”

旁听林某案件庭审的某大学会计专业的学生方某感慨地说:“我们这个专业就是会面临很多的诱惑,这马上毕业要工作了,给我们也是一个教训,一定要有自己的职业操守,不触犯法律,干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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