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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认定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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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认定你做男朋友的表现有哪些?

全文共 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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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认定你做男朋友表现有:敢在你的面前卸妆、在你的面前会很污、经常会打扮的很时尚、会哄你、眼睛里都是你、默认你牵起她的手、经常报备自己的行程等等。

女生认定你做男朋友的表现:

1、敢在你的面前卸妆

女生在你的面前,敢真面目面对你,敢在你的面前卸妆,敢在你的面前展示最真实的自己,女人有这个表现说明女人很信任你,女人很依赖你,女人愿意把自己最真实,最可爱的一面展现给你。

2、在你的面前会很污

女生在你的面前会很污,说些污段子,在你的面前非常不正经,对你动手动脚的,经常在你的面前晃来晃去,穿着睡衣,穿的衣服也很暴露,女人有这个表现说明她已经把你当作家人,把你当作是自己最亲近最亲近的人了。

3、经常会打扮的很时尚

经常会打扮的很时尚,很性感,很美,然后在你的面前晃来晃去,吸引你的眼睛,引诱你的神经,你懂的。

4、会哄你

你在生气,难过的时候,女人会在你的面前哄你开始,安慰你,给你力量。

5、眼睛里都是你

女生眼睛里都是你,对于她来说,最美好的事情就是可以一直一直的看着你,这个时候说明她已经离不开你了,你是她最重要的人了。

6、默认你牵起她的手

如果一个女生从心里默许你成为她的男友的话,就一定会从肢体上表现出来的。比如说默认你可以牵起她的手。牵手算是情侣之间的常态了,所以一旦你牵起她的手,而她没有反抗的话,就证明她已经在心里默认你是她的男朋友了。

7、经常报备自己的行程

女生大多都是缺乏安全感的,对待每天的行程也都十分慎重,很少会告知外人自己的日常行程。如果一个女生总是跟你报备自己行程的话,就代表她已经对你十分信任了。把自己一天的行程都愿意跟自己说,就证明她已经默许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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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小微企业最新认定标准有哪些?

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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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新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主要是从年利润、人员等方面认定,一起来看看具体是如何认定的吧。

小微企业认定的标准:

1

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

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3

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操作方法2

1

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纳增值税。

2

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

3

对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可以实行减半征收。即允许各地按程序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

把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或者标准进一步扩大,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5

在税收指标方面,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6

最后就是不用备案,小微企业认定过后,就可以自动享有这些相关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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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全文共 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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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其先后程序如下: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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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疑难情形要如何认定

全文共 26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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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相关法律知识。

1、办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如何认定犯罪行为人存在困难。

现实中,未设置密码的信用卡在丢失后极有可能被冒用,即使有支付密码的信用卡,只要知道密码便可在亲戚朋友之间相互使用,造成大量的用卡人并非真正的持卡人,这也为检察机关确定犯罪行为人提出了难题。

如甲在某银行以自己名义办理一张信用卡后将卡激活并设置了密码,后甲的朋友乙要求甲将信用卡借给自己使用,并保证将按时归还欠款。甲遂将信用卡借给乙使用,并告知密码,乙透支消费后,逾期不归还欠款,后银行对甲进行催收,甲拒绝归还欠款。虽然从法理上来说,甲和乙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但是司法机关确定犯罪行为人则面临着举证困难。首先,在主观上,如何证明乙具有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其次,在客观行为上,如何证明乙使用过甲的信用卡;再次,银行仅对甲进行催收,并没有对乙进行催收,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3个月内对持卡人催收两次以上,持卡人拒不还款的情况。

笔者认为,实践中应把握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客观上恶意透支行为,也要考虑办卡人对用卡人恶意透支行为的主观态度,避免出现因不还款就定罪的客观归罪现象(结果责任)。具体办案中主要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用卡人因某种原因无法申请到信用卡并急需使用信用卡,便让办卡人以其名义申请信用卡。此种情形是办卡人在明知用卡人没有授信额度,且极有可能存在恶意透支可能时仍为其申请信用卡,可以推定办卡人对用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有所知晓,存在主观故意,应以共犯论处。

二是办卡人自愿将信用卡交与用卡人使用,双方互相约定如何还款等事项,此种情形涉及到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与刑事犯罪行为主体认定交织的问题。办卡人与持卡人之间的借卡行为及办卡人与银行之间应归属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厘清这“三角关系”是解决此种情形的关键。

根据相对性原则,信用卡上的透支金额是发卡银行基于办卡人个人信用给予的透支额度,通俗讲是办卡人欠银行的钱,至于办卡人与用卡人之间的借贷纠纷,银行并无权干涉,实际用卡人只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办卡人可以向实际用卡人追偿。

用卡人恶意透支后,银行作为善意第三方对于恶意透支行为非办卡人所为并不知情,不应让银行承担两者民事纠纷的后果。办卡人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催促用卡人还款或者在明知实际使用人拒不还款、无力还款的情形下与银行积极协商解决,若采取消极态度则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用卡人恶意透支款项的间接故意,此时仍以共犯论处。

2、对恶意透支金额认定标准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排除在恶意透支数额外,统一了执法标准,但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对此问题缺乏统一的共识。如有的认为认定恶意透支数额以银行报案时认定的本金为准,而有的认为认定的恶意透支数额去除了银行认定本金中的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另外,从银行调取的消费明细也没有单独的利息一栏,这也给办案造成了一定困扰。对此,笔者认为恶意透支金额仅包含透支本金。

信用卡诈骗作为合同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认定。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非法占有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占有强调的是可支配性。而行为人仅对透支的本金具有支配的可能性,透支利息是银行因当事人的透支行为所产生的利润,将其计算为行为人透支数额是有失偏颇的。当然,解决此问题需要公、检、法之间加强沟通,统一执法标准。银行也应在报案材料中附专门的明细表,写明本金、利息、复利和其他费用,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方便。

3、办案人“法”与“情”之间的抉择。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违法性达到了触及刑法的程度,但经常掺杂着一些让办案人“左右为难”的因素。

其一,信用卡诈骗行为人基本上都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服法,但他们内心却觉得十分冤枉,大多数行为人直至案发前都不知道透支不还的行为达到触犯刑法的后果。造成这个现象主要是因为银行的说明义务不到位及办卡人、用卡人自身法律意识薄弱。

其二,主客观不统一的行为较多。信用卡的基本功能便是透支,一些家庭确有困难的用卡人在透支信用卡银行两次催收后,因经济状况所限如亲人生病急需用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还款,属于有延期还款的故意但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也就是说不具备主观故意但具备了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息的客观行为。此种情形若对行为人实施刑罚名则“公平”,实则“残酷”,是合法惩治犯罪行为但却不合情理。在办理案件中,对出现此类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让其家庭能够正常生活,体现法律的“温度”。

其三,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才可以对他从轻处罚。有时银行未能及时报案,导致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到银行报案时利息翻了几倍,加重了行为人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这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并不全都是行为人的过错,银行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过失,否则忘记还款的行为人不仅要为自己未能及时还款买单,还要为银行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买单,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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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的风险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

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2、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3、对于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银行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4、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如: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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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认定标准

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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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贷款政策是怎样的?

一、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标准

1.二套房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二套房登记信息系统(含二套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二套房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二套房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二套房贷款购买住房的;

3.二套房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调查,确信二套房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4.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二套房贷款的,二套房贷款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二套房贷款政策

1.二套房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且已结清相应购买房屋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二套房居住条件而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二套自住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对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家庭,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二套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二套自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二套自住房的贷款利率。

3.二套房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二套房买卖评估价格的1%;二套房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二套房买卖评估价格的1.5%。

国家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二套房的贷款进行了限制,所以我们在购置房产时,可以先去当地房产证明进行查询,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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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祸责任认定标准

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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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无证驾驶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还危害着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无证驾驶引发车祸该由谁来付这个责任呢,下面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尤其像这种没有驾驶证的肇事者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请大家仔细阅读。

无证驾驶车祸责任认定标准总结如下;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实践中,确定其责任时,一般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负责任的基础上加一档。

如果两车相撞,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当,本应双方负同等责任,但因甲车的驾驶人无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认定甲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我们来举个例子来讲讲吧,例如:当行人突然横穿公路,被机动车撞伤,本来行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驾驶人驾驶证失效,即认定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种做法似乎成了惯例,但显与交通事故认定原则相悖。

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无疑,但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驾驶人驾驶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如:驾驶制动失灵的车辆,以致因制动不灵发生事故;不加注意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等等。不能扩大理解为无证驾驶等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因此,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加重无证驾驶人员的责任。对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另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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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全文共 1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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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车辆的增多,经常会出现一些小事故,车辆都有盲区,所以我们应该多加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以及各类交通事故如和处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倒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车祸赔偿标准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打官司费用由个人承担。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所提供的知识,大家一定要仔细去阅读,要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知识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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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商品包装欺诈

全文共 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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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前几年的月饼粽子包装过度问题已有所收敛,但毕竟一年就那么几天,任性放纵一下也可不必上纲上线。小编要说的是好多日常商品,尤其是小食品,包装浮夸配色恶俗的那种,先不说浪不浪费的问题,这种包装给人一种穷人乍富,鸡贼小气不走正道儿,偷偷骗你一小下的感觉。那么消费者要怎样认定商品包装欺诈的问题呢?请大家收看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消费者要怎样认定商品包装欺诈的问题?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商品包装欺诈。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把“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包装成正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7、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表面看,欺诈一位消费者商家获利微乎其微,但欺诈对象持续不断人数众多,有包装欺诈行为的商品又主要集中在人们常用的药品、食品和其它生活必需品等方面,为此厂商不愁欺诈不成,你不买他买,厂商不仅获利有保障,而且积少成多获利数额巨大。

小编最后提醒大家平时在购物过程中尽量不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只要消费者认真用心的观察,都会发现很多形形色色的包装欺诈现象,小编祝大家有一个开心的购物之旅。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明天精彩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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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

全文共 11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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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价虾事件以后,市场又出现一款天价产品“天价服务”,机场摆渡车300米竟然收费近400元,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比如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大家可以收藏一下。

首先小编要给大家简单举一个例子。刘先生一行10人组团到西安旅游,与西安某旅行社签订了行程3天的旅游合同,约定了交通费、门票费、导游费及每人每日提供25元的自助午餐。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刘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午餐仅为每人12元。刘先生与旅行社导游现场交涉无果后,将投诉信及证据材料提交西安旅游主管部门。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旅游主管部门的介入下,旅行社按照消费总额750元(25元×10人×3天)的3倍予以赔偿。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虚构高价,谎称降价。如一套皮衣服实际价格仅500元,经营者却虚构为2000元,然后标价1000元,以“跳楼价”、“处理价”、“最低价”、“血本无归”等煽动性语言,诱骗他人购买。这些都是商家布下的价格陷阱,小编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冷静的心态对待商家的各种价格欺诈行为。

感谢大家的收看,关于怎样防范价格欺诈,大家应该有了一个明确的态度了吧,如果您有任何的不解,可随时登陆查询,小编很高兴为您服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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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企业应收账款损失

全文共 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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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产损失如何确认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一般会认定企业应收账款损失。那么如何认定企业应收账款损失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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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全文共 9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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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是属于自己的专利,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那么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

以上这些是小编对著作权的介绍,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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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家中丢失财物损失

全文共 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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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家庭遇到过盗窃行为,盗窃是在生活中时有发生的,家庭中也会出现,那么如何认定家中丢失财物损失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一下。

盗窃行为是需要认定的,盗窃行为的定罪也是根据的盗窃物品的价格而定的,具体介绍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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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津责任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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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那么注册会计师法津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善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来一起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性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1.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时,主要表现在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在审计中通常又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必要和充分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肯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不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不以《独立审计准则》为计据。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重大遗漏”等词。

3.欺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定义欺诈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行为,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在刑法学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舞弊,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故意提供”等词,并未直接使用欺诈这词。

三、在法律实务中往往很难界定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小编认为,可结合我国审计实务,综合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心理及其客观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违反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签定的审计业务协定书)对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及承担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受益第三者(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受益第三者)或其合理预期内的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重大过失应以其造成损失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普通过失则应以收取的审计费用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他并无过失或不能合理预见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其工作底稿作为证据。

(三)注册会计师因过失给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除其能证明本身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外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以其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整理担民事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本身出于并无重大过失时,法院应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的平均业务水平作为判断是否采信的标准。

(四)注册会计师因欺诈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应与提供虚假陈述或错报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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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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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第二,网络诽谤可以传播给他人的途径之一就是电子邮件,如果行为人发出去的电子邮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那么只能算行为人向某人倾诉,不构成本罪的形成,但如果行为人发出去的电子邮件的地址不止一个人,而是数人或者群发给公司或者团体组织,那么不管行为人是否辩称自己不知道群发了数个邮件地址,也构成了网络诽谤罪

第三,网络诽谤最常见的传播途径则是把捏造的事实制作成网页,供他人随意浏览,而浏览的次数只要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超过五百次,都是很严重的网络诽谤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网络诽谤罪的传播途径主要分为电子邮件、公告板、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影片、声响等,而根据2013年最新的法律规定,网络诽谤信息只要被网友浏览超过五千次或者转发超过五百次,都将构成网络诽谤,可以要求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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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遇到未来老婆是什么感觉 男生认定你当老婆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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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遇到未来老婆后改变是很大的,有所作为才能让女人感到安全,他只有心里有你,才会有以下表现,对你的爱,不只是交往几年就没了。

男人遇到未来老婆是什么感觉

1.做错事时,一边嘲笑,一边纠正错误

首先,要给各位男同胞们伸个冤。男人啊,都是直肠子生物,只有在面对心爱的女人面前时,才会毫不做作,有什么说什么。甚至有时候说出的话,完全没有经过大脑。在女朋友做错事的时候,会直截了当的说出来。表面上,这会让女人内心极为不舒服,甚至闹小脾气,可是啊,其实女人的伤心难过在表面上,男人的愧疚在心底。真正把女人放在心上的男人,会一边数落女人的不是,一边帮着善后。在女人看来,男人是因为女人迟到了生气,可实际上,是因为错过了一场女人心仪已久的电影,男人只能默默的看下一个场次。这就是男人,在面对“未来老婆”的时候,才会一边嘲笑女人的不是,一边尽自己所能,弥补女人做错事带来的后果,而这一切,并不一定会说出来。

2.一边埋怨女友铺张浪费,一边为女人买单

男人遇上喜欢的女人,会有一种恨不得把所有好东西捧到女人跟前的冲动。女人想要什么,都会尽力去满足。但是呢,俗话说“买买买是女人的天性”。女人对于逛街这个事,永远是乐此不疲的。如果一个男人爱你,才会愿意每次都陪着你,即使已经很累了,还是会为你拎包,在你看上心仪的东西的时候,主动付钱。一个爱你的男人,在金钱上,一定是大方的。不过呢,男人买东西是很理性的,只会买需要的东西。所以,面对爱购物的女人,男人在看到女人拿着不太需要的东西,多多少少会抱怨几句,但还是会乖乖的买单。因为是抱着两个人一起过日子的心态,男人买东西的时候才会从实际需要出发。但是呢,又不忍心女人生气,所以,即使嘴上念叨几句,还是会主动为女人买单。

3.在一起时,会莫名其妙笑

还记得有首歌叫《你是我的女朋友》,歌词是这样唱的:你不是我见过最漂亮的女孩,但绝对是我内心最美丽的存在。心中住着爱,眼里心里都是阳光,尽管眼前的人不是最美的,但是看到她,比看到任何东西都要开心。男人在爱的女人面前,就像个二傻子一样,看见对方,心里会不由自主的升起一股幸福感。甚至有时候,会对着女人莫名其妙的笑。这时候,女人千万别紧张,不是因为你眼前这个男人抽风了,而是这个人已经爱你爱到犯傻了。一个男人愿意把一个女人宠在心尖上,是会情不自禁地表现出来的。这种发自内心的笑,没有缘由,但却表达了男人最抑制不住的深情。

男生认定你当老婆表现

1、跟你提过很多次结婚

要去判断一个男人的心意,了解他是否想娶你,不是看他跟你说的有多好听,而是你要从多方面考察他。若是男人跟你提结婚提得很随意,那这个男人,不是真心想跟你在一起的。可能,他只是一时的心情使然,他并没有想和你相伴一生。一个男人心里,真正装着一件事的时候,他会时刻把它记在心上,若是他真的很想拥有你,你是能知道他的想法的。

2、把你考虑进他的未来

你要看男人是不是真的想娶你,你要看他有没有,把你考虑进他的未来。男人若是真的把你,当成自己的老婆来看待,他会去考虑你的想法,你对未来的打算,他会为你们规划一个美好的未来。若是男人从未考虑过你,也不会把你的一切和他关联在一起,那这个男人,并没有为你着想过,他也没有把你当成,要和他过一辈子的人。所以,男人是不是真心想娶你,他的这些表现不会骗人。

3、对你很有耐心

若是男人对你没有一点耐心,那他没有把你,当成很重要的人来看待。一个真正把你当成另一半的男人,会对你很有耐心,男人对你有没有耐心,与你在他心中的重要程度,有很大关系。若是在你遇到事情的时候,男人会很热心的为你忙前忙后,不管事情有多么复杂,男人都愿意一点一滴的为你去付出,直到帮你解决为止,那就说明他是真心爱你,也是真心想娶你。

4、把你介绍给他的家人

你要去试探一个男人的心意,如果说他只是和你单独相处,从来不到熟人多的地方去,也不向别人公开你们之间的关系,那这个男人可能没有对你用真心。如果说,男人在跟你恋爱的时候,大方的向朋友介绍,不会对任何人隐瞒,那这个男人是真心对你的。相同的说,你若是想知道男人是不是真的想娶你,那你要看他是不是,愿意把你介绍给他的家人,只有让你得到家人的认可,才是真的想娶你。

男人真心想娶你才会有的五种表现

一:和你一起规划未来

男人只有真的爱这个女人,才会和这个女人共度一生,才会规划两人的未来。因为他爱着这个女人,心里有想和她走到老的冲动。而一个男人如果不爱这个女人,那么他既不想和她结婚,也不想让她参与到自己的生活中去。

二:总是会问你一些关于结婚后的问题

有些时候,和男人在一起聊天,他总是会问你关于结婚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也会和你讨论以后结婚了怎么怎么办。总之只要他能想到的,他都会问你,都想要征求你的意见。因为他在乎你,想给你一个你喜欢的家。有的时候,他甚至已经在偷偷为你们俩以后做准备了,就等着以后给你一个大惊喜。

三:会表达出想和你过日子的愿望

不想娶你的男人,不仅在你提出结婚这个话题时回避你的问题,更不想和你讨论这些问题。因为他心中根本就没想过和你永远在一起,也没有结婚的欲望。而真心想娶你的男人肯定心里早已经偷偷期待过,甚至还会为这个愿望而努力,他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想早日和你在一起。

四:总是偷偷量你的手指

有的男人可能会无意识的用手测量女人的无名指,可能他早已经想为你买个戒指了。也可能他早已经在计划中给你来一场令人惊喜的求婚了。其实一般的男人不会有这个特殊的举动的,但他如果想娶你,那么肯定要费心一点。

五:把自己的家人朋友都介绍给你

毕竟两个人过日子牵扯到两个家庭,他想和你永远在一起,肯定是想让你能接受他的家庭,也想让他的家庭接受你。与此同时,他也会带你去见他的好兄弟,正式的宣布你们俩以后会永远在一起。但倘若这个男人没有和你结婚的想法,那么他可能并不想带你见他的家人。

怎么测试男朋友爱不爱你

第一:他对未来的规划里有没有你

如果你想很清楚的看清楚这个男的是不是真的爱你,那你就一定要知道她对未来的规划中,到底有没有你。如果他心里真的是爱你,那幺他肯定会努力给你过上你想要的生活,因为他想和你在一起,他会为了你去改变他自己。可能在和你在一起之前他是一个不求上进的人。他很安于现状,认为现在的生活也就已经很好了,但是和你在一起之后他觉得自己必须要不断地努力,才能够给你更好的生活。所以你可以看看这个男生的未来规划里面到底有没有你,因为如果一个男人真的爱你的话,他不可能让他自己很爱的女人跟着他受苦。要看他到底爱不爱你,你就要知道他对未来的规划中有没有你,他有没有为了你们的未来而做出努力。

第二:如何处理婆媳关系

处理婆媳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男人在处理婆媳关系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女人如果和婆婆生活在一起的话多多少少的矛盾肯定是会有的,这时候就要看男人应该如何去处理了。如果这个男人是非常的理智的,不会觉得老婆可以有很多,但是妈只有一个,这个男人还是值得依靠的。女生最怕的就是遇到一种只会偏袒自己母亲的男人,这种男人你和他生活在一起,必定会非常的辛苦。因为在他的潜意识中始终把他的母亲摆在第一位,这时候你可以问他,如果你和婆婆关系没有处理好,这时候应该怎幺办?还有就是可以问他婚后是不是一定要和婆婆生活在一起等问题,看他的反应如何。因为如果这个男的真的爱你,他不会让你在处理婆媳关系的时候这幺难堪,那幺纠结。

第三:他肯不肯为你花钱

有些朋友会说用钱来衡量真爱,这可能不太现实。但是男人是这样的他的钱在哪里,心就在那里。当然也不是说一个男的必须大手大脚跟女生买金银首饰等等,主要表现在这个男人有100块钱,他愿意给你多少。真正爱你的男人,他是不会和你计较钱的,即便是他自己没有钱花,他也会先给你,即便是他真的很穷,他也会攒下钱来给你买你需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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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全文共 16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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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过失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过失犯罪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1、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都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但反之则未必。例如,刑法只打击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对其应按侵权行为处理。但刑法同时打击故意和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对上述两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

2、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依据,故意、过失并不决定违法性的有无与程度,其只是责任要件。一般认为,过失是违反了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包括结果回避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显然,结果回避义务和结果预见义务,是过失犯罪的两个要件,前者是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后者则是过失犯的主观责任要件;

3、在过失犯论问题上,命题人的观点是修正的过失论。修正的过失论认为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以旧过失论为基础,同时认为,只有具备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一定程度的实质危险的行为,才是符合过失犯构成要件的行为。所以,并不是只要事后的判断能得出行为人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的结论,就能成立过失犯;

4、不管是认为故意犯比过失犯的违法性重,还是认为故意犯比过失犯的责任重,都只是表明二者是一种阶段关系或位阶关系,而非对立关系。因为从违法角度而言,结果回避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的共同要件,从责任角度而言,他行为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的共同前提。换言之,结果回避可能性是故意与过失的基础概念;

5、有一些犯罪看似是故意犯罪,实则是过失犯罪,必须引起重视,因为这关系到能否成立累犯的问题。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此外,事故类犯罪、失职类犯罪,均属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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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定性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

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

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

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

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C.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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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的共有财产该如何认定

全文共 21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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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如何划定同居时的共有财产?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主要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等。同居前或解除同居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属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当事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财产共有的法律依据

1.《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这项法律的规定,财产共有按照共有人的标准,将财产共有分为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按照占有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否确定,可以将财产共有区分为:共有分为 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做了区分性的规定,即,当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法律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规定有不同的条件。

其一,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二,分割 共同财产,损失风险也可分摊。

其三,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才可以进行。

其四,分割的共有财产方式灵活。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相关知识:离婚财产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

1、相同之处

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2、不同之处

(1)处理依据不同。解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诉的复合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现已成为独立之诉。如果原告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返还,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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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否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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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被告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首先应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实践中,侮辱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暴力行为,语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诽谤是以书面、口头等捏造事实来丑化他人人格。其特点为: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以语言、文字、漫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诽谤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诽谤主要有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两种。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公开并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就构成诽谤。不过,由于言词本身较为含糊或有歧义,确定言词的内容是否具有诽谤性时,必须对言词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并根据一般人的观点、参考整体性标准来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收到检举信后,依据监理合同约定,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了对原告的意见评价及更换监理的建议。该意见评价没有涉及具体事实,不是事实陈述,且未恶意对外进行散布,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2、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意见评价是否会侵害名誉权。

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意见评价,属于侵害名誉权的一种抗辩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王利明先生认为,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内容真实,正当的舆论监督,合理引用,正当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第三人过错,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正当行使权利应具备如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正当行使权利并非都会造成对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只有在必须行使权利而且行使权利会造成对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抗辩事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合同约定对职工作出的涉及个人品德的意见评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因为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意见评价本身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表现,不应涉及名誉权的侵害问题。但是,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则可以构成侵权。在本案中,根据监理合同约定,被告认为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有权书面要求调换监理人。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作出意见评价,被告的行为是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在工作联系单上有诽谤性语言

原告董某受单位委派,到被告某某融拓公司的项目处进行工程监理。该项目分包人某公司向被告检举原告存在借故谋私行为。被告给原告单位送达工作联系单,建议更换监理人员。

内容为:据了解,贵公司南开中心项目部电气监理工程师董某,工作态度不端正,存在借故谋私行为,为保证现场监理工作正常进行,建议贵公司调整监理人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成诉。

4、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名誉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在确定毁损名誉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单位发送工作联系单,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在工作联系单上的意见评价不构成诽谤

被告依据与原告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被告依据检举信,向原告的工作单位送达调整监理人员的工作联系单,符合合同约定,且该工作联系单的对象仅为原告单位,是为了工作需要,并非向社会散布,达到侮辱、诽谤原告的目的。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联系单的对象仅为原告董某的工作单位,意见评价内容并未以侮辱、诽谤原告为目的而向社会散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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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无证施工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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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那么你对无证施工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证施工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显然,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的范围相比,建筑工程的范围相对为窄,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因此也被成为房屋建筑工程。

故此,桥梁、水利枢纽、铁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

建筑工程无证施工的行为认定

1、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工程质量、结构和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2、违反法律规范实施的建筑行为,其重大的影响是降低了建筑从业群体对“勤劳工作”、“守法诚信”等价值观念的认同,严重破坏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性;

3、一些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意图绕开监管部门的监督,有的采用未经检验、检测的材料用于建筑工程,甚至于将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导致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极大损害。

建筑工程无证施工的行为认定

无证施工的处罚

对施工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停工令、约谈责任主体负责人、下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每周跟踪巡查、立案处罚等措施,对建设单位无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最高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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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基本性质

建筑工程是土木工程学科的重要分支,从广义上讲,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应属于同一意义上的概念。因此,建工程的基本属性与土木工程的基本属性大体一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性

建造一项工程设施一般要经过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需要运用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土力学、工程力学、工程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工程机械、建筑经济等学科和施工技术、施工组织等领域的知识以及电子计算机和力学测试等技术。因此,建筑工程是一门范围广阔的综合性学科。

2.社会性

建筑工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建造的工程设施反映出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面貌,因而建筑工程也就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之一。

3.实践性

建筑工程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影响建筑工程的因素必然众多且复杂,使得建筑工程对实践的依赖性很强。

4.技术上、经济上和建筑艺术上的统一性

建筑工程是为人类需要服务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技术和文化艺术于一体的产物,是技术、经济和艺术统一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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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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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可谓罪大恶极!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猥亵儿童罪的知识,一起来看看。

猥亵儿童罪的案情介绍

(一)张某系某中学数学教师,2006年国庆节前后,其在教室、宿舍、办公室内先后以大腿内侧或让被害人摸其生殖器的方式猥亵班上女学生小晶(化名,1993年生)、小文(化名,1993年生)、小玲(化名,1992年9月23日生)。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蔡某系某中学体育教师,因中午饮酒过量,其于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安排学生压腿时,从后面搂抱被害人小涵(化名,1994年生)、小春(化名,1994年生)等六名女学生的腰部,直至被害人哭泣才放手。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由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三)24岁的男子黄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网上超市的快递员,通过送快递认识了经常网上购物的13岁女孩悠悠,并与女孩微信聊天。再次到悠悠家送快递时,黄某对悠悠进行猥亵,后因女孩母亲报警案发。2016年2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法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

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罪行分辨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

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强奸罪的非典型强奸行为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性质却不相同,主要体现在:

(1)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观方面不同。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后来,男性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

(4)行为地点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对象不同。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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