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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

名誉权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名誉权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名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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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被侵权怎么要求赔偿

全文共 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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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因此要是有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那么,名誉权被侵权怎么要求赔偿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外,还应当从侵害情节的轻重、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从行为人认错态度考虑这三方面综合评价名誉侵犯的严重程度,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经济利益赔偿。

第二,侵害名誉权通常会造成权利人的精神损害,权利人的精神损害应包括权利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权利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而权利人名誉利益损害虽然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后也不足以完全恢复权利人所受的名誉损害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第三,侵害公民名誉权,除了造成公民精神损害外,还可能会间接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害,因为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形式,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如果因为行为人的名誉侵害使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了间接的损失,那么行为人也必须要赔偿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因为行为人的肆意造谣或者污蔑,致使权利人丧失了很重要的一个客户或者损失了很重要的工作单位,这都对权利人的经济造成了损失。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名誉权被侵权,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精神损害,但如果因为名誉权被侵害,造成了经济利益的流失,那么侵权人也必须要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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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全文共 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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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正并且严明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公民的名誉权被他人无故侵犯时,法律会给出公正的判决,责令侵权人做出相应的补偿措施,那么,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如何承担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侵权人侵害权利人的名誉权,人民法院会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用书面的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但是书写的内容必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为权利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示于众,费用由侵仅人承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侵权人侵害权利人的名誉权,除了应当给权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必须要赔偿损失,而赔偿损失主要分为精神赔偿和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指权利人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造成的经济利益,而精神赔偿则必须要权利人出示一系列证据,包括医生的诊断书以及出现精神严重损害的后果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无法给出相应的赔偿标准。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侵权人侵害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权,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侵犯后果、主观过错等方面来综合判断,给出判决,一般是执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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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赔偿标准是多少

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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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是人格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纷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就是娱乐八卦对于明星的小道消息或者实时报道等等,那么,侵犯名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行为人对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名誉侵权因为是在品德、才干、声望和信誉等方面对权利人进行攻击或者污蔑,所以最直接的伤害就是权利人的精神损害,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飞速的年代,诽谤所造成的后果影响确实很难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于权利人的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权利人的名誉并且公开赔礼道歉等措施来消除被侵害的名誉,但是有些损害一旦形成,已经无法恢复,例如因为行为人的不当言论,导致权利人无法面对家属或者亲人,在陷入绝境时做出了极端的选择,这时行为人所造成的名誉侵权必须要做出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而赔偿金额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液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决定。

第二,行为人对权利人所造成的间接的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产生直接的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例如权利人因为名誉遭受损害,丧失了不错的工作单位,而法人因为名誉毁损而错失了一个大客户等等,这些都是间接的因为名誉受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所以只要出示相应的证据,行为人所造成的侵权的直接财产损失或者间接利益丧失,都可以得到赔偿。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公民被他人侵犯名誉权,在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还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侵害程度等因素来让其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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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需承担哪些处罚

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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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当我们的名誉受到损害,在自己无力回天的情况下,只有借助法律的援助才能讨回公道,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利,那么,侵害名誉权承担哪些处罚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侵权人对权利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行为,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进行,但内容必须事先经过法院审查确认。

第三,赔偿损失,主要是对权利人经济和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一般是由当事人律师调解或者由法院进行判决。

第四,如果在法院判决下来后,侵权人拒不执行的,法院可直接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并且给予侵权人罚款、拘留等处罚,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财产部分,并且侵权人还必须要支付延迟履行金。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对权利人实施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处罚,如果侵权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那么就要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后果将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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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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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认定是社会和大众根据权利人本身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综合性的评价,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侵害名誉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从以上五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不管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都必将要负上法律的责任,非法获利的利益要予以收缴,还必须要赔偿对权利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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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常见问题有哪些

全文共 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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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名誉权被侵犯,虽然有法律的保护,但是权利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也必须要对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做一个总体的概括,才能让法律来认定侵权事实,那么,侵害名誉权常见问题有哪些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如果只是权利人主观上认定自己的名誉感受损,那么就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第二,如果侵权人侵犯的是从事经营的法、非法人的组织以及个人的名誉,那么可能侵害的不是名誉权,而构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形态。

第三,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那么权利人受到的不止是名誉上的损害,同时还被侵犯了隐私权。

第四,因新闻报道或者书刊文章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报道的事实虽然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则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例如电影或者电视剧开播,一般都会标注,此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的确是以某人的原型作为题材进行电视构造,那么也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从以上五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名誉权,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从侵权的行为上来认定是否属于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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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意诽谤他人名誉权如何处罚

全文共 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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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表现方式,是恶意的污蔑或者捏造事实让权利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而网络传播速度又很快,所以网络诽谤比起现实诽谤,对于权利人来说,伤害更大,范围也更加广,那么,网络恶意诽谤他人名誉权如何处罚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的编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向众人扩散的行为。

第二,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前提是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受害人未告诉,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谓的告诉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受害人告发的,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不予理会,但如果是因为他人诽谤引起受害人的死亡,或者引起当地群众公愤,或者影响了外国友人的国际关系等,那么受害人如果不能告诉或者不告诉,人民检察院也会提起公诉。

第三,诽谤罪的客体是自然人,是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的恶劣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网络恶意诽谤他人名誉权,在受害人告诉的情况下,法院会予以受理,并且判侵权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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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否有名誉权

全文共 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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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就代表着结束生命,也就是大脑和心跳没有生命的迹象,也就是俗话所说的人死灯灭,一切都结束的意思,那么,死者是否名誉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强调,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应受到尊重,不能被他人侵犯,因为人死即魂灭,所以如果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实行侵害行为,只会造成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法律对死者的名誉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第二,民事法律关于权利的法律,指出权利必须有主体,否则不为民事权利,在权利之外还存在“法益”,包括反射利益,死者的名誉的公正维护,涉及到的是死者近亲属的反射利益,这是最直接也最明显的利益,还涉及到社会的正常秩序、道德价值观念和风气,这是全社会成员可以享受的反射利益,由于民事法律的特点,不能赋予不特定公众法律诉权,但赋予死者近亲属以诉权。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死者本身不再享有名誉权,也不能由近亲属继承,但是法律保护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死者近亲属可以享有法律的这种保护和自身的精神利益相结合,也就是法律保护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而非死者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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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内容包括哪些

全文共 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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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或者大众对公民或者法人所形成的一种综合评价,就是名誉权,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有权维护属于自己的有着人格尊严的名誉权,那么,名誉权的内容包括哪些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公民有权维护其名誉,包括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在内,他人必须对其进行公正的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第二,公民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盗用他人名字为己用,散播他人的隐私,诬陷他人和破坏他人正常的名誉行为,捏造事实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特别是像超市这类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权利人的反驳,胡乱搜身,就是侵犯了公民人格尊严中的名誉权。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损害他人名誉权,不以故意为必要条件,存在过失行为,也是侵害的一种。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有权维护其名誉,包括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在内,也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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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与名誉权的刑法保护

全文共 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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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存在于法制社会中,所以我们的言论自由建立在守法的范围内,如果超过法律的范围,对他人进行人格或者名誉的侵犯,达到了很严重的地步,就涉嫌诽谤犯罪,那么,诽谤罪名誉权刑法保护有哪些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诽谤罪是刑事重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以及名誉等权利,而且导致了很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严重的情况下,只有受害人告诉才会处理,如果受害人被恐吓或者惊吓过度,才会由近家属告诉法院或者由人民检察院公诉。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名誉权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受着法律的保护,如果他人肆意侵害,导致公民名誉权或者人身权利受到很严重的损害,那么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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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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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者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综合性的社会客观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那么,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荣誉权是特定的组织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一种认可,只有在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是一种光荣的象征,具有特殊性,而名誉权是社会一般公众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而这种评价是基于正面的或者消极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可以是每个公民或者法人享有,比荣誉权更具有普遍性。

第二,民事主体荣誉的获得必须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才能被授予,如果是企业荣誉,则需要企业内部高管审核,如果是杰出人才,则需要政府审核,而名誉权的取得则不需要履行任何的程序手续,来得更加简单、方便、快捷。

第三,荣誉权可因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但是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具有大众性。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荣誉权和名誉权虽然有关联,但是还是有区别之处,这也是社会公众或者组织和法律所给予民事主体不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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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种类有哪些

全文共 5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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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社会中获得的综合评价的一种权利,它是人格权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受法律的保护,不被他人侵犯,那么,名誉权的种类有哪些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在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任何人也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破坏他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第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在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信息,破坏以及败坏其名誉。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名誉权主要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他人不得擅自实施破坏、败坏、污蔑其名誉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赔偿权利人相关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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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名誉权

全文共 5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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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他人的侵犯,我们在生活中也时常提起某某的名誉不好,品德不行,不能与之为伍,那么,什么是名誉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保持并且维护自己名誉的一种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核心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名誉权,是人们依法可以享有的对自己所获昨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的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南通市和名誉维护权,公民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品德以及声誉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损害他人名誉,败坏他人形象,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名誉权作为人格权之一,是社会和大众对公民综合的客观的社会评价,具有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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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需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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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早有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一旦形成事实真相,则必须要承担法律后果,那么,侵害名誉权需承担什么责任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侵害他人名誉权,一旦形成事实真相,则必须要对权利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些行为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内容必须要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第二,公民或者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给权利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方面来酌情衡量。

第三,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公民名誉权,侵权人必须要承担对权利人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如果侵权人不愿承担这些法律责任,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即登报予以公告,并且支付权利人需要赔偿的损失金额,而这所有产生的费用必须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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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名誉权

全文共 5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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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高速发展,使得很多人在网上评论或者发贴,由此导致了很多的网络纠纷,其中就有网络名誉纠纷案,那么,什么是网络名誉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展,是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包括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也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网络名誉权被侵犯,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者贬损的行为,主要包括:1、有传播散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已经超过第三人所知悉;2、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而为之;3、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或者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网络名誉权等同于传统的公民或者法人名誉权,有着相同的内容,只要事实真相成立,即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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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全文共 1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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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南通市和名誉维护权,公民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品德以及声誉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什么是名誉权呢?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保持并且维护自己名誉的一种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核心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家知道维护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吗?

1.维护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2.具体法律规定:

①《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③《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④《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所以,我国公民和法人如果因为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要求赔偿的,那么侵权人应该赔偿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公民一并向侵权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我国法院可以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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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否侵犯名誉权

全文共 1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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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被告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首先应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实践中,侮辱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暴力行为,语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诽谤是以书面、口头等捏造事实来丑化他人人格。其特点为: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以语言、文字、漫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诽谤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诽谤主要有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两种。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公开并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就构成诽谤。不过,由于言词本身较为含糊或有歧义,确定言词的内容是否具有诽谤性时,必须对言词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并根据一般人的观点、参考整体性标准来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收到检举信后,依据监理合同约定,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了对原告的意见评价及更换监理的建议。该意见评价没有涉及具体事实,不是事实陈述,且未恶意对外进行散布,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2、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意见评价是否会侵害名誉权。

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意见评价,属于侵害名誉权的一种抗辩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王利明先生认为,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内容真实,正当的舆论监督,合理引用,正当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第三人过错,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正当行使权利应具备如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正当行使权利并非都会造成对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只有在必须行使权利而且行使权利会造成对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抗辩事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合同约定对职工作出的涉及个人品德的意见评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因为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意见评价本身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表现,不应涉及名誉权的侵害问题。但是,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则可以构成侵权。在本案中,根据监理合同约定,被告认为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有权书面要求调换监理人。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作出意见评价,被告的行为是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在工作联系单上有诽谤性语言

原告董某受单位委派,到被告某某融拓公司的项目处进行工程监理。该项目分包人某公司向被告检举原告存在借故谋私行为。被告给原告单位送达工作联系单,建议更换监理人员。

内容为:据了解,贵公司南开中心项目部电气监理工程师董某,工作态度不端正,存在借故谋私行为,为保证现场监理工作正常进行,建议贵公司调整监理人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成诉。

4、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名誉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在确定毁损名誉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单位发送工作联系单,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在工作联系单上的意见评价不构成诽谤

被告依据与原告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被告依据检举信,向原告的工作单位送达调整监理人员的工作联系单,符合合同约定,且该工作联系单的对象仅为原告单位,是为了工作需要,并非向社会散布,达到侮辱、诽谤原告的目的。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联系单的对象仅为原告董某的工作单位,意见评价内容并未以侮辱、诽谤原告为目的而向社会散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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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纸人辱骂对方侵犯其名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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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捏造事实,多次向原告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单位寄发信件,抵毁、辱骂原告,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也存在过激的言语回击被告的行为,所以对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评析:

首先,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名誉侵权的形式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次,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在实践中举证也比较困难。侮辱和诽谤是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结合本案,被告柳某多次写信给原告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单位;捏造虚假事实,辱骂原告谋财害命、蛇蝎心肠等内容对原告进行了侮辱;同时,被告柳某还用迷信的方法在信中夹带小纸人诅咒杨某,在多份信封背面辱骂原告。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贴纸人辱骂对方侵犯其名誉权吗?

通过写信件、贴纸人方式辱骂、诅咒对方,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呢?近日,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认为本案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损害,被告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案情介绍:

被告柳某与原告杨某原本是翁婿关系,2009年原告杨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后,双方因原告妻子的遗产等问题产生纠纷。后来,被告柳某就多次写信给原告杨某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单位;在信中,被告柳某指责原告杨某为了钱财、房屋等放弃对原告妻子的治疗;辱骂原告谋财害命、蛇蝎心肠等内容,对原告进行了侮辱;同时,被告柳某还用迷信的方法在信中夹带小纸人诅咒杨某,在多份信封背面辱骂原告。而原告杨某也采取写信、发短信和网络QQ的方式用过激的言语回击被告。后来,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并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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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名誉权有什么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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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那么你对名誉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名誉权的分类

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看过“网络侵犯名誉权有什么行为特征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特征

一、什么是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特征

第一,侵权言论的散播更具有广泛性。

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人的侵权言论通过网络可以轻易地传到其他地区甚至是其他国家,与其他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的可控性很小。

第二,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更加难以估计。

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大,对于受害人来讲,所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虽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只有几年的时间,但是非常迅速,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性在影响面上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

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还有网站的经营者,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立法,寻求完善的解决方式。

在网络世界中,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用户常常以个人电脑为屏障,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上的信息量巨大,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名誉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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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享有名誉权吗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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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社会评价。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法人名誉权的内容

1、法人名誉保有权

法人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有的权利。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权利人无法以自己的主观力量人为地改变、支配它,而只能对这种已获得的客观性名誉予以保有。保有权的实质问题,是指法人不是以自己的主观力量左右社会评价,而是通过自己的行为、业绩、成果作用于社会,以进一步使公众对自己的价值予以公正的评价。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

(1)有权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

(2)在知悉自己的名誉不佳时,有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

2、法人名誉维护权

法人享有名誉维护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其他任何人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请求权,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名誉权的法定义务。

(2)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对侵权人实施民法制裁,并有权请求进行损害赔偿。

(3)法人名誉利益支配权。法人虽然对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支配,但是,对于自己的名誉权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是有权进行支配的。法人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侵害法人名誉权要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人名誉权的相关法条

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5条、第101条、第120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于问题的解答》。

法人是否享有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法人是有名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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