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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

侵害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侵害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侵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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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如何防范侵害

全文共 42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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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时常会发生女孩子受到侵害的事情,而这些受侵害的女孩子往往自我保护意识不高,才让坏人有机可乘。那对于女孩子来说,应该如何防止被侵害。今天小编推荐一些方法帮助女生防范侵害.

女生防范侵害的方法

不走小路。小路和偏僻的地方是女孩子被侵害的地方,因为过路的人很少,即使被侵害,也很难摆脱。

出门不穿太性感的衣服。穿的太过于性感,会让坏人注意你,增加了受侵害的机率。

不走夜路。晚上最好不要单独出去,夜深人静的,就算坏人侵害你,你喊破嗓子恐怕还是难逃魔爪。

约见网友,要告知父母,并且多带几个朋友去,去见面的地方选择热闹的地方。

不喝酒,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喝酒最容易被坏人侵害了,这是众所知周的。

随身带一个防狼喷雾剂,遇到坏人的时候,给他一喷,必要的时候可以踢他下面。

女孩子怎样防止被性骚扰

穿好你的衣服

穿衣打扮是女子们每天乐此不疲的事情,特别是年轻经常外出的女孩子,每天不打扮一下自己那都不能出门,就算是不爱化妆,但服装,是一定要精心挑选的。到了夏季,女孩子们的衣服用料开始少了起来,薄了起来,发展到现在,有些女孩子身上的衣服竟然到了只剩那么几缕了。裙子遮不住PP,上衣开口到了肚脐,半拉腰还在风中招摇,你说大街上人来人往,谁的眼睛不被你吸引?成年男子热血激昂,一个心神不定把持不住便会忍不住“下手”你说,这能怪谁!所以说女孩夏季防骚扰,先把你的衣服穿好再出门。

浓妆不如淡抹

夏季到了,有些化妆品真的该到了说再见的时候了。炎炎夏日,你说你顶着一张涂满了粉底的脸,俩扑闪扑闪或蓝或紫或黑的大眼睛,一对长过眉毛的假睫毛,再配上一张红彤彤或者紫不留丢黑乎乎的双唇,天哪你自己想想吧,有责任心素质高的男人谁爱看你,那些心理不太健康、或者心理扭曲的骚扰者们,不去找你去找谁。

你不是饰品架子

嘟嘟大街上,曾见过一女子,冷不丁的吓了嘟嘟一大跳,以为是外国友人呢。耳朵上不知道几个洞,反正圆的扁的方的耳环一大堆,下巴上一个洞,拴上了一个圈圈,俩大粗手腕上的珠串五颜六色,脚上,更是叮叮当当别有一番景色,看的嘟嘟眼晕的不行,一个劲的怀疑自己真的老了。倒是回头率挺高,不过那些眼光,欣赏的没有,惊讶的些许,猥琐的太多。我估计,这样的女孩子喊性骚扰,不知道有几人能出手相救。

收敛你的招摇

总会在车上或者广场或者是一些聚会上,看到一些行为举止过于招摇的女孩子,努力让自己成为众人焦点,于是各类手段相继使出,粗话连篇的,豪迈奔放的,不拘小节的,眼波带电的,甚至不惜让领口的纽扣再开一个的,等等。嘟嘟爱在热闹里找个安静的角落看别人的表演,于是总会看到某些隐藏在暗处的场景,那些过于招摇的女孩子,没有几个逃得过被骚扰的结局,这真的不知道是“被骚扰了”,还是“成功骚扰了”呢?夏季防骚扰,请做好你自己再说。

尽量远离男人堆

这一点不是要你嫌弃男人,在嘟嘟看来,这世上只有很少的男人会有主动骚扰女孩的冲动,而有不少男人是“被迫”出现骚扰的行为的。那次嘟嘟单位出游,男的女的都有,当然男女都是分开而坐,男的集中在一块女的集中在一起。其中两个女孩子混在男人堆里,一路上只闻得那俩女孩放肆的笑声了。结果大家可能猜到了,一阵骂声和哭声传来,我们才知道其中一女孩遭到了“性骚扰”。这是嘟嘟亲眼所见,假不了。我只是更想说,你若不自爱,谁会爱你?

尽量不去偏僻的地方

偏僻一点的地方,可能会让嘈杂的心见见平息,又有不少女孩子,喜欢在一个安静的地方释放自己的苦闷,比如某个海边,公园一角,森林公园深处,等等。这些地方确实能带给我们不一样的感觉,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危险性,有些心理变态的家伙也喜欢这样的环境,所以在夏季,女孩子尽量不要到太过于偏僻的地方。

夜晚行路尽量避免单身

单身女子在夜间行路,是很具有危险性的。有多少犯罪分子利用夜间作案,而最喜欢的对象往往是单身女性。要是只被劫财,除了一时害怕恐慌慢慢也就过去了,而被性骚扰,恐怕就不是害怕恐慌能过得去的吧!所以说避免性骚扰,还要记住一点,就是夜间行路尽量避免单身。

公交车防止性骚扰

性骚扰发生在公交车的几率太大了,一来公交车本就属于人碰人的拥挤环境,二来一般女性只要不被太过于骚扰便会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这样也就助长了实施骚扰者的气势。在公交车上,女孩子尽量坐在离司机较近的座位上,假如没有座位也要尽量靠着司机的位置站。再一个别在公交车玩手机,眼睛多看看四遍的环境,如果发现有猥琐目光或者动作,赶紧第一时间大喊司机师傅,一般实施性骚扰者就会停止他的行为。

不要随意和陌生人接近

记得小时候,和娘亲去赶大集,娘亲总会告诉我:注意,他是小偷。那时候特别奇怪,为什么坏蛋的脸上没写上我是坏蛋的字。是啊,坏人从不会在脸上写上我是坏蛋,喜欢骚扰女性的坏蛋更不会写我是臭流氓。甚至有些看起来西装革履的男人,却是一个喜欢性骚扰女孩的惯犯,所以说,这就需要女孩子自己的警惕心了,不管在哪儿,不要和陌生人接触太近,比如陌生的车辆不搭,更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更不要随意和陌生人聊天,更不能随便就把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给别人,这是很重要的女孩防被骚扰的办法之一,一定能过要记住噢。

女孩子不要单独醉酒

有不少新闻报道,女孩单身喝酒,酒醉后被“色狼”盯上,丢失了钱物不说,那份屈辱我想醒酒后的女孩,没有几人能承受得住。女孩子醉酒本身就不是件好的事情,对身体伤害是其一,对个人名声也是有着很不好的影响。二往往太多现代女孩子,把自己能喝酒喝醉酒当成一种炫耀的资本,好像不会喝酒就要值得鄙视一般,而吃亏就吃亏在喝酒上,一旦喝上酒遭到了性侵犯或者性骚扰,你找谁说理去?

女生易受伤害暴露出哪些弊端

1、暴露出的教育弊端。

1个月内3起女大学生遭侵害事件也给大中小学的教育敲响警钟,学校方面:教育并非唯考是重唯分是举,“成人”教育比“成才”教育更重要,应当放在教育首位。被害人方面:其一,父母对孩子疏于管教;其二,女孩缺少安全意识,也缺少应变能力。社会方面:女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大学阶段是从校园通向社会的桥梁,在此阶段,学生容易被蛊惑,容易上当受骗,思想容易扭曲。当然,这个阶段学生也最容易形成独立的思维。所以,对大学生的教导至关重要。

让女儿学会自我保护家长的言传身教不能缺位。家长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帮助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教育孩子作为一个女孩、一个女人,要有基本的自尊、自重,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要有责任感,包括对自己的,对父母的以及对社会的。当遇到一些危险时,学会正当的自我保护,教给她们一些基本的防范常识和技巧,并在生活中逐渐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2、暴露出的社会管理弊端。

女生被害案件的增多表明,一是以女生为侵害目标的刑事犯罪活动已成为近来扰乱社会治安的新特点;二是女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亟待加强。

在8月份发生的3起女大学生被侵害案件中有两起都与“黑车”有关,“黑车”营运是悲剧重演的客观原因之一。治理黑车当用重典,搭乘“黑车”引发的教训也暴露出公共交通体系的不完善。

防范女生被侵害重要是应该建立事前预防和完善事后处理、紧急救助到事后治疗辅导的预防侵害工作机制,事后处理不能仅仅停留在“事后处罚”上。预防被侵害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给她们创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

3、暴露出缺乏防范意识弊端。

女大学生是成年人,文化程度高,应该比普通人更能识破骗局,可惜面对并不高明的欺骗,她们却成了“鱼肉”。在应试教育的环境下,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过多地关注孩子的文化成绩,却忽视了社会经验和生存本领方面的教育。

很多女生都习惯性地认为,好人总比坏人多,往往仅凭自己的感觉,轻意相信别人。正是因为她们的防范意识不强,导致坏人有可乘之机。

虽然部分女生在生理年龄上已经成人,但心理年龄却还未相应成长、成熟,社会化程度较低,对社会缺乏充分认识,缺少对潜在危险的判断意识和判断能力;其次,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的实效性不高,虽然高校很注重安全教育,但教育效果经不起社会的检验。女生要切实注意自我保护,增强对不法伤害的防范能力。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大学生的经历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社会经验不多,思想较为单纯,对社会的阴暗面和复杂性知之甚少,因此,大学生对自身安全关注不够,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第二,要切实加强防范意识。防范意识不仅是自身安全的有效屏障,而且是现代人必备的一种素养。第三,要提高应变能力。特别的女生,女生大都身单力薄,在社会上是弱势群体,很容易成为不法伤害的对象。遇到歹徒侵害时,不能一味硬拼,要与之周旋,用智慧摆脱坏人。第四,切勿因为一时的好奇心或义气之说而自我暴露。在人际交往的过程当中,一方面对他人要真诚,要自尊、自爱,另一方面是要看清所交往对象的真面目。第五,要增强法律意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结果触犯了法律;有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4、暴露出案件不乏以下共同点。

第一,女性单独出行;第二,搭车或者转车;第三,携带现金等,容易遭遇抢劫;第四,在校学生为主体;第五,事发或遇害地多较为偏僻,如重庆高渝遇害,济南小金遭遇囚禁以及苏州高秋曦遇害,湖北安陆凡莎莎遇害等;第六,大多遭遇不测,26起(28位)女性失联事件,已明确遇害的有5名,已找到和获救者有8位,除3起因女生任性出走已找到外,其余均遭遇伤害,或者目前仍处于失联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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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为何易受伤害

短短一个月,因为“搭错车”而引发的三起女大学生遭侵害的悲剧,让人震惊与心痛。天之骄女的女大学生,为何一出家门与校园,成了任人侵害的对象?已成年的女大学生怎能毫无一点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女大学生频遇险,缺位的不仅是安全意识。一是学校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薄弱,二是女大学生本身,认为自己足够成熟,能够独立处世,忽略对安全知识的掌握。三是父母教育缺失对孩子疏于管教。

社会处于转型期,传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发生很多变化,男女婚配和婚恋的秩序也在调整过程之中,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各种问题。

而另一方面,女性是一个受害的高危群体,尤其是年轻女性,平时若缺乏防范意识和自保自救能力,受害的概率会更高。因此,家庭和学校等方面要加强女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家庭,会给与儿女很大的影响。

有一些女生警惕性较低、会和陌生网友见面,其中有不少是出生于偏远的农村地区,或者是学业表现不佳、家庭关爱不够所致的。因此,家庭教育是重要的一环。另外,针对受过侵害的女生,要避免给她们带来二次伤害,努力用关爱帮助她们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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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属于肢体暴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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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性侵案件有上升趋势,对受害学生危害甚大。那么,性侵害属于肢体暴力吗?

小编了解到,校园性侵害也属于肢体暴力的范畴。

性侵害是校园肢体暴力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暴力形式,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一般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从而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的,都可构成性骚扰。

校园性侵害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老师以及校内管理人员针对学生的性侵害;第二种是学生之间或者校外人员对学生的性侵害。

一、暴力式侵害: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学生,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学生实施强奸、轮奸或调戏、猥亵等。

二、流氓滋扰型侵害:如语言调戏,推、拉、摸、撞等占便宜,做下流动作等。

三、胁迫型侵害:即利用受害人有求于己或抓住受害人的个人隐私进行要挟、胁迫,使其就范。

四、社交型侵害:这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多是受害人的相识者。因同事、同学、老乡、邻居等关系与受害者本有社会交往,却利用机会或创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犯罪。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后,往往还出于各种顾虑不敢揭发。

五、网恋型侵害:利用网络获取受害人的信任和好感,相约见面后骗取受害人钱财或者进行性侵害。

六、诱惑型性侵害: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稍后,我们来了解家暴受害者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欢迎关注这部分家庭暴力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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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游正当时,如何预防宝宝身体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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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郊野,万木吐翠,芳草茵茵,百鸟争鸣,阳光和熙,空气清新,置身于这如诗如画的环境中,能使人心胸开阔,疲劳消除,精神振奋,还能促进细胞的新陈代谢,改善血液循环,然而如今春游正当时,如何预防宝宝身体侵害

防晒伤,防感冒

这个春天,气候变幻频繁。外出春游,都是户外活动,而太阳直射时,其紫外线的杀伤力比夏天还要强。另外,早晚温差大,这个也让妈妈们为给宝宝每天穿多少衣服伤透脑筋。

预防措施:房伟说,带孩子春游,应注意避免在上午10点到下午2点光照强烈时外出。外出游玩时要给孩子戴好遮阳帽或遮阳伞,皮肤敏感的孩子还要在脸和手等裸露部位涂上防晒霜。

另外,要注意根据气温高低,及时增减衣物。孩子一运动容易出汗,家长要时刻观察孩子,及时给孩子擦干净汗,防止受凉。另外,房伟提醒家长要及时给宝宝补充水分,避免宝宝中暑。

防花粉过敏

春天百花盛开,孩子们看到特别开心,会伸出小手触碰,伸长鼻子嗅,甚至放入嘴中。由此,很容易造成花粉过敏。在采访中,记者看到不少婴幼儿宝宝出现全身瘙痒,皮肤发红,甚至出现阵发性喷嚏、鼻塞流涕、流泪、哮喘等症状。

预防措施:房伟说,有花粉过敏史的幼儿应选择以树木和草坪为主的公园春游,不要到花卉密集的景区。在春游过程中,家长一旦发现孩子闻花之后脸色不好,要立刻远离之前的环境。为防止病情加重,家长可立即用小棉签,蘸以少量纯净水或温开水,清洗孩子的鼻孔,可防止过敏症状加重。回家后,要用清水给孩子洗手洗脸,将过敏物质及时洗掉。

防蜂虫侵害

百花盛开,宝宝除了会有花粉的侵害,还会受到蜜蜂、胡蜂的袭扰。据了解,蜂毒主要含蚁酸、神经毒素和组胺等,可引起人体溶血、出血和中枢神经损害,毒力以蜜蜂最小,黄蜂和大胡蜂较大,竹蜂最强。除此,宝宝若趴在草丛中玩耍,还会受到蚂蚁,蜱虫的伤害。他们皮肤娇嫩,一旦被蜂虫咬伤,不仅会让宝宝感到痛苦,还会伤害他们的身体。

预防措施:家长首先不能带孩子去花卉聚集的地方,特别是大片大片的油菜花田。房伟提醒说,到开花较多的地方,最好给孩子戴上口罩,妈妈们也不要用香水、发胶和其他芳香的化妆品,以免招惹蜂,另外携带的甜食和含糖饮料要密封好。如果宝宝不小心受到蜜蜂或蜱虫的攻击,家长应在第一时间拔出毒刺,然后用清水冲洗伤口并立即上医院治疗。

防传染病毒

记者在一些医院的儿科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手足口病、麻疹、水痘等传染性疾病高发。这与孩子节假日,外出游玩有一定的关系。房伟说。不少家长也反映,孩子原本好好的,外出游玩一天,当天夜里或第二天早上出现发热,出疹子等情况。

预防措施:房伟提醒,带孩子外出,最好别去人员密集的地方。另外,也要注意别让孩子因疲劳过度引起免疫力下降。另外,在给孩子吃随身所带的东西或者各种零食时,一定要时常给孩子洗手,如果家长给孩子喂食,也要注意确保双手清洁,食物的新鲜。

家长们需注意,如果呕吐、腹泻、发烧厉害,或者幼儿精神状况不好,可能是有炎症,如肠炎,甚至痢疾、中毒,要立刻去医院就医。如果你对儿童外出该注意什么等有关儿童出行方面的知识还有疑问,请继续关注儿童外出注意事项安全常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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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气难以躲避,为宝宝正确防侵害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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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非常火热的话题,莫过于空气污染,雾霾和流感等病菌及其他危害物对小孩子们健康的关影响,作为父母感到无比恐慌,那么到底父母们应该为孩子们做些什么,既然雾霾天气难以躲避,为宝宝正确侵害重要

雾霾是对大气中各种悬浮颗粒物含量超标的笼统表述,那些蕴含在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会突破宝宝的鼻腔以及咽喉的阻挡,进入到宝宝的体内。这些悬浮颗粒物进入宝宝的体内,与宝宝的体内细胞相结合,演变成病菌,从而引发宝宝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肺炎、哮喘等的发作,从长远看,甚至还可能引发肺癌。根据美国环保署2009年发布《关于空气颗粒物综合科学评估报告》指出,有足够的科学研究结果证明了大气细粒子能吸附大量有致癌物质和基因毒性诱变物质,给人体健康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包括提高死亡率、使慢性病加剧、使呼吸系统及心脏系统疾病恶化,改变肺功能及结构、影响生殖能力、改变人体的免疫结构等。

雾霾天气宝宝慎带封闭式口罩

那么在避免宝宝受到雾霾侵害的时候,爸爸妈妈也要主要正确的避免。很多爸爸妈妈都会为自己以及宝宝选购一个封闭式口罩,可是这种封闭性极强的口罩,完全不适合给宝宝佩戴。其原因是宝宝的呼吸系统还没有完善,而封闭式口罩就是把宝宝置于一种少氧甚至是无氧的状态,很容易让宝宝透不过气,甚至呼吸不畅。

因此,对于婴幼儿,戴口罩还要观察其呼吸情况。别轻易戴封闭性口罩。假如你想了解更多儿童特殊天气出行该注意什么的知识,本网站还有很多相关的知识供您查找,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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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如何预防性侵害

全文共 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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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性侵案件已逐步走进低龄化,调查结果显示小学生性侵案件频频发生,令家长感到十分痛心。我们该如何保护小学生不受性侵呢,小学生如何预防侵害?这个话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下面为大家总结一下答案,请大家认真阅读。

小学生如何预防性侵害?小编总结如下;

1、给小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小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2、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3、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

4、小学生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者他人的饮料和食品,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者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对于不当或不舒服的身体接触,要勇敢说不,任何人提出的性接触行为,都必须断然拒绝。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知道如何防范校园性侵,就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校园暴力知识,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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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遭受性侵害怎么处理

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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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性侵主要是指侵害主体采取暴力手段、语言恫吓或利用凶器,进行威胁,对女学生实施性侵害的行为。虽说大学生有反抗能力但也避免不了遭到性侵,那么大家知道大学生遭受性侵害怎么处理吗?关于这个问题做了以下总结,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大学生遭受性侵害处理方法如下;

1、当大学生遇到性侵害时,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镇静,临危不惧。大义凛然、临危不乱的态度可以对罪犯起到震慑作用,使犯罪分子在心理上感到胆怯,进而战而用之。

2、当大学生遇到性侵害时要有坚持反抗到底的信心,软磨硬泡,拖延时间,顽强抵抗。根据周围的环境选择摆脱、反抗、求教的办法。

3、大学生遇到性侵害时要寻求适当机会和方式逃脱。可先假装同意,使犯罪分子放松警惕,然后趁他脱衣,使尽全力将他推倒,及时逃跑,并在逃跑时继续呼救。

4、同时还应采取积极的防卫措施,利用身边的器物或日常生活用具防卫。当发生性侵害时,要想一想自己身上有无可以用作防卫的工具,如水果刀、指甲钳、发夹等,观察周围的环境有没有可以利用的器物,如棍棒、酒瓶、砖、刀械等。

5、当大学生遭遇陌生人侵害时,要努力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保护好现场及物证,及时报案。

温馨提示:女大学生夜间行走要保持警惕。要走灯光明亮、往来行人较多的大道。对于路边黑暗处要有戒备,最好结伴而行,不要单独行走。如果走校外陌生道路,要选择有路灯和行人较多的路线。

以上内容由提供,还望大家采纳。关于如何防范校园性侵,小编会在下期的校园暴力知识讲座中为大家详细说明,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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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惊现听话水女孩喝完全身瘫软 女性如何防范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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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历城警方将两名男子抓获,发现他们已经制作销售迷药近两个月,通过物流快递发货,潜在的危害性很大。这种称为"乖乖水""听话水"的迷幻药,据说喝了这些水的人都会乖乖听话。本以为是吓唬人的,结果线索人购买了一瓶药水后,也亲自试验了功效。这个线索人将药水掺进饮料里,过了半个多小时,开始感到头晕目眩,虽然神志清醒,但是无法行动,两个多小时之后,线索人才开始慢慢地回复知觉。

市面惊现听话水女孩喝完全身瘫软女性如何防范侵害

女性是弱势群体,容易受到男性的伤害。下面专注于公共安全的小编就为广大女性朋友介绍一些女性如何才能有效预防自己受到伤害的安全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高防范意识

新闻有许多这方面的报道,多看新闻,就会对这一类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不断地学习思考,提升自己的防范心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你防范意识提高的同时,你也变得更成熟更有魅力了。

晚上避免单独外出

晚上由于外面人少,天黑不容易看清对方面貌,是女性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时候。女性晚上不但要避免单独外出,还要避免与男友在偏僻的地方约会,如山上、树林里等,不要给犯罪分子留有机会。

不要吃或者喝陌生人给的东西

虽然父母从小就教导我们要这么做,但是仍有部分女性范这种低级的错误。不法分子会事先在食物、酒或者饮料里放药,他们会想办法让你喝,而一旦你喝下,后果将不堪设想,轻则丢失财物,重则性命不保。

受到伤害后如何做

当你不幸遇到伤害时,千万不要再抱有幻想了,不要为了怕别人知道自己的遭遇而隐瞒真相,那样你不仅纵容了犯罪分子,而且还会使更多的人受到伤害,赶紧报警吧!你没有做错什么,不应该感到羞愧。要让犯罪分子受到审判,受到法律的严整。

不要与异性呆在一个房间里

绝对不要进陌生人房间,不与陌生人呆在一个房间里。何谓陌生人,这里简单指不是自己日常生活交往的好友,或者说还不能信任的人。去宾馆见网友无异于自杀,这一类例子太多了。就算是与自己的好朋友也不要这样做,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很难让人相信不会发生什么。

遇到威胁时要斗智斗勇

当遇到劫财时,一定要冷静,答应犯罪分子的要求,稳住他,想办法向周围的人求救,发短信呼救,或者逃跑。当遇到非礼时,告诉他你得了艾滋病或者其它传染病,同时想办法脱身,只要你的演技无破绽,准把犯罪分子吓跑。

遇到有人请求帮助最好的方法是报警

犯罪方式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他们经常利用女性的同情心进行欺骗,如最近一起孕妇假装身体不适将女孩骗到自己家里的案件。还是那句话,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但是遇到这类事情是不能见死不救的,最好的方法是报警,让警察叔叔帮他解决!

可能来自男朋友的伤害

现在有的男性朋友换女朋友比换新衣服还快,但却不断有女生愿意跟他们在一起,我只想说,不做死就不会死。不要等到男友人走了,只留下自己受伤的身体与心灵的时候,才后悔,后悔也没用了。

佰佰提示:

市面惊现听话水女孩喝完全身瘫软女性如何防范被侵害

本安全网提醒女性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自重自爱,不要在和男生交往中占小便宜,要钱要物,吃喝不分;要大方得体,不要随意向异性撒娇,流露出对异性的冲动,以免异性有非分之想。此外,现在到了夏季,女性要避免穿坦胸露背或超短裙之类的服饰去人群拥挤或僻静的地方,以免吸引不怀好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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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如何防止性侵害

全文共 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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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侵害的措施有哪些?无非是携带防狼喷雾等防性侵的工具,其实最好的办法无非是自己有强烈的防范意识,女生如何防止性侵害呢?下面的小编给你介绍一下。

如何防止被性侵,就要遵照以下几条建议:

1、穿衣不要太暴露,化妆不要太妖艳,不要那么的招摇过市,让坏人对你起歹心,认为你就是个不正经的女人,为了性感迷人,就不要自己的命了。

2、夜晚不要一个人出门,走路,上夜班或者下班比较晚的话,要及时的给家里人打电话,家人或朋友不能来接的话,也可以让信得过的同事送一下自己。

3、平时在出门走路时,要提高警惕,少走或不走偏僻的道路,人少的路,还要注意一些尾随的可疑的人,特别是喝醉酒的男人,更要小心提防。

4、如果是自己一个人在家,一个人住在出租屋,就尽量不要让别人知道你的单身情况,不要让一些不太了解的普通朋友到家,晚上睡觉时,要拉住窗帘,锁好门窗,更不要裸睡。

5、外出的时候,不要和陌生人拼车,更不要图便宜或者省事,打黑车,如果必须做黑车的话,就要不断的打电话,让司机知道你通知了朋友。

6、女子身上最好带一些辣椒水,防狼喷雾等,遇到性侵要勇敢,不要害怕,要果断的反抗,先下手为强,用力踢男人的蛋蛋,如果害怕的话,就说自己身体不适,大姨妈来了,男人就没有兴趣了。

上述就是对女生如何防止性侵害的介绍,希望对你的生活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应急防身知识,请多多关注,更多的安全知识与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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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

全文共 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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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妇女保护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那么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呢?不如随小编一起看看相关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吧。

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被损害人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是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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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要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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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主要指公民、法人的姓名或者生命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荣誉权等,是法律认可以及赋予民事权利主体为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在人格权受到侵害,被人污蔑、损害时,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侵害人格权对我们身为公民所带来的伤害,那么,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要提供哪些证据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证明原告是当事人主体的证据。

第二,证明被告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在已经存在的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证明材料,因为人格权是广义上对于民事主体权利人的统称,所以还需要提供哪种人格权被侵害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还必须要提供新闻媒体、书刊对原告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第三,在被告侵害过程中,原告已经进行了劝告和制止,但是被告还在继续侵害原告人格权的证明材料,这里请注意,一定要提供原告已经知晓侵害事实,并且已经向被告告之,希望其立刻停止侵害,并进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为,但被告还是继续先前的侵害,要出示书面的证明材料,而且还应有具体的证明人,才能构成既定事实。

第四,如果被告侵害时,造成了原告精神损害而治疗和留下后遗症等情况,应提供原告的医疗诊断书、已经产生并且以后将会产生的医疗费、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护理费、因侵害造成误工所引起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等等,这些材料都必须以单据的形式呈现在法庭上。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在基于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法庭会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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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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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时常有人说,我的姓名被某某某给用了,或者吵架的时候被某某某比作狗,这都是比较常见的事,而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其实这些都已经侵害了姓名权,可以进行起诉或者要求对方赔偿,那么,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侵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是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第二,行为人的过错,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以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侵权人在故意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将他人的名字弄错,或者写错,那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在实际案例中,构成侵权行为需要诉讼的皆是故意实施的行为,而被侵权人只要证据侵权人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而侵权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则应由侵权人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第三,损害后果,侵害他人姓名权,也就是存在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或者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那就已经构成了侵害姓名权的损害后果,被侵权者只要能举出侵权人实际的侵害后果就可以依法上司法程度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利。

第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被侵权者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可分为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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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侵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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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侵害案件的不断增多,传统诉讼制度的问题和缺陷日益显露,深入研究该类案件,将有利于法院正确解决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那么什么是环境侵害诉讼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环境侵害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遭受侵害的特定的主体为维护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诉讼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环境行政诉讼。是指被诉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诉讼。包括:要求履行职责之诉,即环境保护法律主体中的公民或者法人,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起的、要求法院令他们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诉讼。司法审查之诉,即公民或者法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恰当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例如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诉讼。

2、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法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时,为请求国家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而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包括:停止侵害之诉,即对那些已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的破坏环境或者污染环境,从而对他人造成侵权的违法民事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排除妨碍之诉,即对那些从事了影响他人行使财产权或者环境权的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消除危险之诉,即对真实地计划从事某种活动并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环境权利造成危害的人提起的诉讼;损害赔偿之诉,即对因环境污染已经对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了实际损害的他人提起的诉讼,目的在于获得赔偿。

3、环境刑事诉讼。是指由国家检察机关为追究环境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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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需承担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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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当我们的名誉受到损害,在自己无力回天的情况下,只有借助法律的援助才能讨回公道,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利,那么,侵害名誉权承担哪些处罚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侵权人对权利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行为,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进行,但内容必须事先经过法院审查确认。

第三,赔偿损失,主要是对权利人经济和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一般是由当事人律师调解或者由法院进行判决。

第四,如果在法院判决下来后,侵权人拒不执行的,法院可直接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并且给予侵权人罚款、拘留等处罚,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财产部分,并且侵权人还必须要支付延迟履行金。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对权利人实施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处罚,如果侵权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那么就要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后果将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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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的主要形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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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大家知道性侵害的主要形式包括哪些吗?接下来给大家详细总结一下,请各位认真阅读下文。

性侵害的主要形式包括哪些?小编总结如下:

1、诱惑型性侵害,加害人以金钱、物质等手段引诱受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性侵害。

2、暴力型性侵害。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轮奸或调戏、猥亵等。

3、社交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害又被称熟人强奸、社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4、诱惑型性侵害。诱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5、滋扰型性侵害。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

在性犯罪中,凡女性,无论老幼都有被侵害的可能,而以16--29岁的女性为主要侵害目标。中学、大学女生,正是青春年华,在年龄构成、身体条件、社会经验等多方面都是犯罪分子首选的性侵害对象。

小编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外出时一定要外出结伴而行,女生在外出的时候,尽量要结伴而行,最好是三两个,尤其是晚上的时候,千万不要一个人单独出行,彼此有个照应,这样也不会给歹人可乘之机,保护好自己才是最关键和最重要的。

社会危险重重,为了防止自己遭受性侵害,小编提醒大家筑起思想防线,提高识别能力。好了,这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我们就学到这里吧,关于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那就请大家继续关注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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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对他人肖像权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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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是采用摄影、绘画及其他造型艺术手段反映或者再现公民包括五官在内的外观形象的作品,该作品成型后就可以成为肖像权,只能肖像权人使用和拥有,那么,哪些行为会对他人肖像权造成侵害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的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即认为是侵害肖像权,因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可以称做不当地使用他人的肖像,不当使用他人肖像可分为两种,营利和非营利,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肯定是侵害行为,而非营利的使用他人肖像,如果对肖像权人造成精神损害,也是侵害行为,侵权人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第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或者照片,在未经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或者照片的行为,即为偷拍,不管这种行为是为了公开发表或者以私藏为目的,都是侵权行为的表现。

第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的肖像,即侵权人恶意的以侮辱、玷污、丑化、弯曲、毁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者破坏他人肖像和照片的完整性,这种行为在侵害肖像权的同时也一并侵害了肖像权人的名誉权。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或者照片,又或者恶意的侮辱、污损、玷污、丑化、弯曲、毁损等侵权行为,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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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遭遇性侵害可索要精神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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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侵犯发生,应该迅速报告家长、报警,不可隐忍,必须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那么女性遭遇侵害索要精神赔偿吗?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女性遭遇性侵害可索要精神赔偿吗?小编分析如下:

女性遭受性侵之后,一是存在身体上的损伤,二是存在心理上的伤害,所以女性朋友遭遇性侵害应该索要精神赔偿。被性侵害后,刑事附带民事不可以索要精神赔偿损失费,可以主张物资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失,但实践中需要构成残疾的才可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如果不幸被侵犯,认真记清当时情形,并努力获得罪犯特征或证物。遭遇不要悲伤,鼓起勇气揭露丑恶,让歹徒绳之以法,你越怕越容易招致再次侵犯。

温馨提示:晚上不要穿着性感暴露,或独行小道阴暗处,一定要行走时,随身携带防狼喷剂等用品,不和陌生人搭话,对于发现陌生人可疑搭讪时候立即回头喊男友名字,让男友快过来等话语。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感谢各位对我们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的关注和支持,下期讲座看点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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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肖像权要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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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并不是只有名人明星才拥有,以照片或者摄影作品来营利的都存在侵权行为,而我们也可能在无意识中侵害了别人的肖像权,那么,侵害肖像权要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公民肖像权被侵害,有权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对其进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后果。

第二,侵害公民肖像权的侵权人,必须要侵权人要求时就应停止侵害,如若不然,则会加重法律刑法。

第三,公民被侵害肖像权,肯定会造成一定的后果,有可能名誉受损,也有可能是财产损失或者精神受到损害,而侵权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侵权的范围内,消除损害的影响,恢复其名誉,并且要公开赔礼道歉,可以登报声明,也可以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

第四,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后果基本是民事责任,而侵权人对肖像权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除了赔礼道歉外,还必须要承担肖像权人的就医费用以及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衣食住行以及咨询专家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都必须以物质利益的形式赔偿。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公民的肖像权,身为侵权人必须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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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保护C盘不受侵害 将C盘保护起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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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保护C盘不受侵害?

在计算机刚诞生的年代,还没有硬盘,那时数据存储主要靠软盘。软盘驱动器按照顺序占据了A和B盘符的位置,后来随着硬盘的应用,就出现了C盘及以后的盘符了。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如何轻轻松松就能将C盘保护起来

现在的电脑一般都将Windows XP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安装在C盘上,而把各种文档、影音资料放在其他分区盘上。如果你的电脑是大家共用的话,免不了有别人混充高级菜鸟在C盘上鼓捣一番,等一不小心删掉了系统文件导致系统无法启动,这麻烦可就大了。

这时你得想法给你的电脑打个预防针,将你的C盘保护起来,让别人进入不了你的C盘,当然注册表是不能乱碰的,万一系统崩溃了,那就……其实通过打开Windows XP内含的组策略并简单设置一下,你就可以轻轻松松将你的C盘保护起来,方法有两个。

方法1:将你的C盘限制起来。

单 击“开始→运行”,在打开框中键入gpedit.msc后单击“确定”按钮,弹出组策略窗口。双击“管理模板”,选中“Windows资源管理器”,双击 “防止从我的电脑访问驱动器”,勾选“已启用”,选择“仅限制驱动器C”并确定。以后打开C盘时,系统会自动弹出限制窗口阻止进入操作。

方法2:将你的C盘隐藏起来。

在“资源管理器”中双击“隐藏我的电脑中的这些指定的驱动器”,勾选“已启用”,选择“仅限制驱动器C”并确定。这样C盘驱动器就被隐藏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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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学生心理变态专门侵害独居女孩 拍裸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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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一名学生迷恋黄色网站不能自拔,专门侵害独居女孩

“黑痣男”连环入室抢劫拍“艳照”

4月份以来,省城连续发生多起入室抢劫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黑痣男”选择只住着年轻女子的出租房,借口找人敲门入室或趁门没关好溜门入室,实施抢劫强奸或猥亵,之后还拍下受害人的裸照。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刑警一队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侦查,成功破获该系列案件,抓获嫌疑人贺某。此人竟是省城某高校的大二学生,外貌斯文清秀(鼻子上有一颗痣)。而其除了首次作案是为了搞点钱花花之外,之后的做案动机竟是为看女体。昨日,警方公布了该起案件的详细案情。

借口找人色魔闯入“闺房”

小夏是省城一家单位的营业员,租住在蜀山区五里岗五西村民组。4月13日17时左右,小夏像往常一样下完班回到房间。这时,她听到敲门声,打开房门一看,一名小青年将头探了进来“小吴在吗?”“这里没有小吴。”“不会啊,他明明住在这。”小青年朝屋内望了望,突然一把捂住小夏的嘴巴,将她挟持进了房间,随即将门关上。“不许叫,否则杀了你!”小夏被吓得魂飞魄散。小青年“就地取材”,从房间找出手机充电器上的电线、电话线,将小夏绑了起来,随即在房间内到处乱翻,搜出了一部手机和60元现金、一张银行卡,并逼小夏说出了银行卡密码。此后,小青年又扒掉了小夏的衣服,用手机给小夏拍裸照,威胁小夏“不要报警,要不将你的裸照发到网上去。”紧接着,小青年对小夏进行了猥亵,之后才仓皇逃离了现场。

小夏回过神后,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蜀山刑警一队迅速展开调查,发现事后一名小青年用小夏的银行卡在大润发超市附近的一家银行内取走了1500元。遗憾的是,监控录像拍下的嫌疑人不是很清楚。

“黑痣男”继续顶风作案

5月18日15时许,庐阳区某小区。女孩小艺正在家休息。突然听到有人在敲门“请问某某在吗?”小艺打开门一看,敲门的是一名长相斯文的男青年。说话时这名小青年向屋内四处张望,随即走进了房间,迅速将门带上,将小艺捆绑了起来,并威胁小艺不许呼救。紧接着,小青年丧心病狂地扒光了小艺的衣服,并拍下裸照,提出要与小艺发生性关系。小艺死活不肯,小青年对小艺进行殴打和猥亵后逃走。

受害人均反映,歹徒鼻子上有一颗痣,长得眉清目秀。民警兵分数路,对附近的学校、网吧、二手机市场进行了地毯式摸排。

心理变态作案为看女体

5月26日晚21时许,民警走访到辖区一所高校时,该校一名辅导员一眼认出了银行监控录像上的小青年,这名小青年是该校大二学生,姓贺。22时许,贺某和几个女孩一起回到学校时,被民警抓获。经审讯,今年22岁的贺某系淮南市凤台县人,是家中独子,比较娇惯。他在合肥上学期间,迷恋上网,尤其对黄色网站感兴趣。据他自己交代,在色情网站的诱惑下,他的自控力消失了,为了寻找刺激,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首次作案后,他就像上瘾一样,一发而不可收拾。一有空就在外面到处转悠,一旦遇到独自在家的女青年,这个学生立即凶相毕露,持刀对受害人进行猥亵拍照。临走还顺手捎带,把她们的财物抢走。他第一次作案时为了弄几个钱花花,后来心态就变了,就是为了看女性的生殖器。至于拍裸照,他只是为了吓唬受害人,案发后立马就把裸照删了,怕被女友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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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全文_《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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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是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判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下一页更多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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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内容完整版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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