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处罚

处罚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处罚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处罚问题。

分享

浏览

1276

文章

1987

开车未系安全带处罚方法

全文共 1414 字

+ 加入清单

在日常驾驶汽车时,系好安全带是每个驾驶者都需要遵守的,但是也会有意外的发生,那么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罚呢?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开车未系安全带处罚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开车未系安全带处罚方法之交通法对乘坐人员安全带的要求

1、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20元。

2、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元。

3、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口头警告。

安全带的系法

1、检查完安全带的安全性之后,先调整好坐姿。人与方向盘的距离以双手平伸后两手手腕正好放在方向盘上为宜;腿部呈约90度弯曲,这样如果紧急制动时,腿部更便于灵活反应,当发生撞车时,也保证了腿部足够的缓冲,避免跨部及上体受到伤害。

2、调整安全带,握住搭扣锁和锁舌,缓慢地拉出腰间安全带,保证肩部安全带从肩部划过、贴近颈部,并舒服且紧密的贴合身体,腰部安全带在腹部以下,并尽可能的低一些,同样要贴合身体,然后,将安全带卡扣插入扣锁中,直至听到卡塔声。

在系安全带的过程中,三点式腰部安全带应系得尽可能低些,系在髋部,不要系在腰部,肩部安全带不能放在胳膊下面,应斜挂胸前,安全带只能一个人使用,严禁共用,不要将安全带扭曲使用。

3、安全带系好后不能太松也不能太紧,大概留有两根手指的量比较合适,保证安全也不会太难受,怀孕驾车时注意不要把安全带勒到肚子上,这样对腹中的胎儿非常危险,如果车上经常有12岁以下的儿童乘坐,家长尽量安装儿童安全坐椅。

开车未系安全带处罚方法之交通法对驾驶员安全带的要求

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3、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

4、123号令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如何正确的驾驶自动挡汽车

一、起步

【咱们】踩刹车-打火-挂挡(P到D)-松手刹-抬脚刹-给油-起步。

【专家】先接通电源(不打着发动机)-踩刹车、挂挡,不是直接挂入D挡,而是挂到N挡上再点火,之后由N挡挂入D挡,松手刹、抬脚刹车、起步。

【理由】这样做可以避免在P挡打着火后,需要经过R挡,使变速箱经历一次短暂的反向冲击!

二、行车

【咱们】一直踩住油门-加速深踩-减速松抬。

【专家】踩下油门,当转速上升到换挡区间(大约2000-2500转之间)轻收油门(自动挡变速箱会做出升挡指令)再加油,这样加挡会很平顺;逐次加挡、提速。

【理由】如果你一直重踩油门,变速箱会延迟换挡时机,到了3000转以上才会升一挡;如果你全踩油门,那发动机转速会到达红线区才会升挡(很多人说车提速慢、肉,是你误以为深踩油门就可以迅速加挡);自动挡车轻踩油门,踩一下,松一下,可以实现提前升挡,达到节油的目的,但这样会影响快速提速。松油门加挡后,再次踩下油门的时候不可过重,否则变速箱认为你要急加速而自动降挡,又回到较低挡,造成跳挡。

三、驻车

【咱们】挂P挡-松开脚刹-拉上手刹-熄火拔钥匙。

【专家】踩住刹车-拉紧手刹-推入P挡-轻抬起脚刹-熄火拔钥匙。

【理由】当你挂入P挡后,抬起制动踏板,如果地面不平会出现车小的移动,P挡的锁止功能使得变速箱齿轮相互咬合,咬合S后下次再摘挡就费劲了。

关于自动挡汽车的正确驾驶方法大概就是这些了,大家可以好好借鉴一下。同时,开车上路我们一定要懂得先了解汽车的性能问题,以及驾驶路段的情况,避免出现麻烦。

展开阅读全文

乌鲁木齐违章停车怎么处罚

全文共 1683 字

+ 加入清单

违章停车会被交警部门依法作出处罚。那么,你知道乌鲁木齐违章停车怎么处罚吗?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乌鲁木齐违章停车处罚规定,以供参考。

违章停车的情形

违章停车,是指车辆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乌鲁木齐违章停车处罚标准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三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3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违章停车处理办法

(一)违停贴条违章行为属于非现场违章,在车辆年检日期之前把罚款缴纳就可以了,无任何滞纳金。在缴纳罚款前必须要去交警队执法站,开具违法行为处罚通知单(因为违停贴条及电子眼拍的违章行为属于非现场违章,交警会向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影像记录。当事人认可后才会开具违法行为处罚通知单,算是从法律上已正式告知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了。如当事人不认可,可复议),然后15日内再去银行缴纳罚款就可以了。超过15日法律规定日期就开始收滞纳金了。

(二)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你本人驾驶证去当地任何一个交通支大队的执法站就可以了(全市联网)。如对处罚有异议,必须得去非现场违章路段管辖所在地的交通执法站申请复议。

展开阅读全文

乱停放车辆怎么处罚

全文共 901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城市规划的建设,许多地方都明文禁止机动车停放,各大城市对违章停车的车主都进行了一定的处罚规定。那么,你知道乱停放车辆怎么处罚吗?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乱停放车辆处罚规定吧。

违章停车交罚款的地点

一般情况下,罚款单上会写明是哪个交通队干的(城管开的除外,会直接让你去某银行),让你到哪个交通队去,其实如果过了好几天之后,你的违章信息就已经连网了,那时候你可以去就近的交通队处理,其实罚款都要带着驾驶证在交通队记录之后拿着他开的那个单子再去银行交,但是不要直接拿着贴在车上那张单子去银行,人家不会管的,必须要先带着驾驶证到交通队做记录(一般不扣分),有时候你在路上碰到带摄像头的那种巡逻车也可以给你开单子,然后去银行交。

违章停车罚款缴纳方式

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当地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说明:网上查到违章记录后,可以等交警局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寄给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队或交通监控中心领取。

2、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及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到处罚决定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3、如违例项目需要吊扣驾驶证的还须按规定吊扣,吊扣驾驶证期满后凭《吊扣驾驶证执行凭证》取回驾驶证。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乱停放车辆处罚规定

1、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非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展开阅读全文

车辆违停怎么处罚

全文共 1081 字

+ 加入清单

很多车主对违章停车的相关处罚十分关注。那么,你知道车辆违停怎么处罚吗?下面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车辆违停处罚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违章停车的危害

在城市内行驶车辆出现违章停车的现象很常见,而违章停放车辆就会给城市带来许多的影响,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违章乱停放的一些危害。

(一)违章乱停放车辆会使得城市的形象受到影响,乱停放车辆就会使得城市的秩序出现混乱的现象,还会导致城市的品味以及形象都受到影响,这就使得城市道路的交通环境无法得到提升。随意的停放车辆将停车位置占据掉,那么就会使得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都会受到影响,甚至连行人的通行效率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当道路的交通运行速度下降的时候就会损坏大家的通行权利。

(二)机动车如果在行驶中随意的停放,那么就会导致交通事故也会增加,机动车突然的停车也会使得其他的驾驶员无法做好准备,因此就会将碰撞事故以及追尾意外的发生增加,对于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对于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来说也是一种损坏。

(三)机动车随意的乱停放就会导致路段不畅通,而我们违章乱停放车辆的地方大部分都是学校,或者是银行以及饭店的附近,因此如果长时间将道路占据住就会形成堵塞点,直接导致道路上出现不必要的堵塞现象。

车辆违停处罚标准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

违章停车罚款标准其实并不统一,每个城市有自己的罚款标准。如果大家想了解自己所在城市具体的违章停车罚款标准, 需要查看自己所在城市的车管所网站去详细了解。

违法停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展开阅读全文

无证驾驶车主怎么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文共 1174 字

+ 加入清单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相关的合法准驾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那么,无证驾驶车主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接下来,小编为你分享无证驾驶处罚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无证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解释相关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14:20——14:40)

无证驾驶处罚的法律依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无证驾驶撞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证驾驶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无证驾驶的情形

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下一页查看“无证驾驶撞人处罚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车牌掉了怎么处罚

全文共 943 字

+ 加入清单

我们都知道车辆都必须挂有车牌,可是万一车牌丢了掉了,我们还开着上路,遇到交警会有什么处罚吗?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以下, 希望对你有帮助。

车牌丢了处罚方式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不挂车牌会的处罚结果

不挂车牌怎么处罚?不挂车牌的行为不是为了躲避处罚就是开“霸王车”,最终易某因不悬挂车牌被罚款200元、记12分。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并处二百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车牌丢了交警怎样处罚

车牌丢了等于不挂车牌,受到的处罚跟不挂车牌是一样的。我们一发现车牌丢失就应该立刻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凭派出所开的证明再驾驶车辆就不会被处罚,然后再去车管所申请补办车牌。

如果没有派出所的遗失证明,被交警查到就要罚款200元扣6分。

关于车牌的拓展阅读

挂假牌照怎么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照记12分。

展开阅读全文

开车撞人致死逃逸怎么处罚

全文共 2813 字

+ 加入清单

驾驶者开车撞死人的,通常就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此时就要依法对驾驶者定罪处罚。但要是驾驶者事后还有逃逸行为的话,那么处罚将会更重。那么你知道开车撞人致死逃逸怎么处罚吗?下面小编为你介绍开车撞人致死逃逸处罚规定。

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肇事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肇事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肇事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肇事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肇事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肇事,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肇事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肇事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猜你喜欢:

开车撞人致死逃逸处罚规定

由于开车撞死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此在对逃逸后的法律责任方面,律师365小编主要就为大家带来的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情况。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判断方法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较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因为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刑法》对这种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该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谈不上“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则应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理。

(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但在办案实践中,判断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简单。首先要看死亡发生在逃逸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发生在逃逸之前,自然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若死亡发生在逃逸之后,如果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也无济于事,则判断二者的关系也不困难。但对于损伤不是特别严重,受害人为老年人、生前曾某种严重疾患者以及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判断二者的关系往往比较困难,这类案件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往往争议较大,肇事者往往认为系损伤严重而死或认为主要系自身体质问题而死,而死者家属则往往认为系延误治疗而死。

认定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要在案发后,及时调查了解案发经过,案发到死亡经过的时间、发现时死者的情况、送往医院时的情况以及对死者的救治经过,以综合判断死亡与逃逸的关系;二要需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医学鉴定机制,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依据医学科学理论准确认定死亡原因、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及时进行法医学鉴定,必要时要通过尸体解剖以判明死因,为案件准确定性和公正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超速20%以上不足50%的处罚标准

全文共 1688 字

+ 加入清单

超速罚款是有等级标准的,很多人都不知道超速20%怎么罚。超速50%怎么罚。 以及超速20%以上不足50% 怎么罚?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超速20以上不足50处罚规定,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高速限速标准

一、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二、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四、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第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那么2017高速是否限速80,最高限速在原有设计车速的基础上提高了10-20公里/小时:设计车速为80公里/小时的路段,最高限速提高到100公里/小时;设计车速为100公里/小时,最高限速提高到120公里/小时;隧道限速从60公里/小时提高到了80公里/小时。

猜你喜欢:

超速处罚新规

从2013年元旦起,小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次性扣12分。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第3款,开校车或客车的,如果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据悉,对于“超员、超速”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调研,将就此予以细化。

超速20以上不足50处罚规定

一、机动车超速处以罚款的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3、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4、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5、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6、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二、机动车超速扣分的标准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展开阅读全文

北京机动车限行处罚相关规定

全文共 1150 字

+ 加入清单

如果驾驶人违反限行规定的,会受到处罚北京机动车限行处罚规定已经出来,下面就让小编来告诉你北京机动车限行处罚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外地车限行规定

一、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需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进京客车通行证、北京市区通行证)。

二、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工作日 9时至17时,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的轮换方式执行。

三、下列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1. 部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 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大型客车。

货车客车相关规定

货运车禁行

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各种载客汽车禁行

货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及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载客汽车,全天禁止进入北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绿色通道”和备案的生产生活物资车辆除外)。

纯电动小客车不受限行

纯电动小客车、警车、救护车等车辆不受单双号限制。

外省进京汽车同样单双号限行

进京的外省区市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二〇〇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

省际旅游客车不受限行

省际旅游大型客车、“绿色通道”车辆、邮政专用车和生产生活物资车辆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但仍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进京证正常办理

此前有传闻称,8月10日北京暂停进京证办理。对此,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回应,“没有听到,也没有这样的考虑。”进京证照常办理。

北京限行及范围

1、京牌汽车:

①北京机关国企事业单位:每周限行一天(00:00-24:00),范围为所有路段

②北京居民以及民企汽车:按尾号限行,限行时间07:00-20:00,限行范围五环内所有道路

2、 外地车限行规定:

①载客汽车:限行时间07:00-09:00以及17:00-20:00,限行范围:五环路以内(含五环)

②非载客营运汽车:限行时间09:00-17:00,限行范围:五环路以内(含五环),按照尾号限行

北京机动车限行处罚规定

北京交警部门严格规定,对无进京证限行范围扩至6环,违反限行规定罚的100元记3分的处理。对于确属忘记限行日,无意开车出门的车辆,在接受了一次处罚后(京牌罚100块,不扣分。非京牌罚100块,扣3分。),在3个小时内,司机可将车驶出限行区域、开到最近的停车场或返回出发地,而不用担心被再次处罚。但若一天内连续出行,则将会被连续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小车追尾后会受到什么处罚?

全文共 964 字

+ 加入清单

驾驶机动车行驶的时候,要注意与前车保持一定的距离,如果车距过近的,是有可能以生追尾事故的,特别是驾驶大型运输车辆时,更要保持足够长的距离,那么无证驾驶摩托车小车追尾如何处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

交通法关于追尾责任认定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小车追尾什么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证驾驶被追尾的,事故的责任由后车承担,但无证驾驶者要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一般是处200-2000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展开阅读全文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处罚的种类

全文共 10711 字

+ 加入清单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指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中国的立法体制,行政处罚法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规章

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基本法律原则

1、“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现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处罚法(注释本)》对该条的解释,所谓“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法律行为的特征。所谓“同一理由”,则是指同一法律依据。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该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再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我局日常执法中常遇到的侵占小区内绿地行为,既可以按照《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进行查处,也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但是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以一个法规作为处罚依据,而不能依据两个法规对该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从法理上讲,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诚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是多数法律通行的规则,但现实生活中,却还存在着相反的做法。这使得一些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正为其未知的义务而承担着不明的责任。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一位。该公司2003年4月至5月期间生产了医疗器械产品HYO3型臭氧消毒杀菌机,在当时特殊的非典时期,作出很大贡献。然而药监部门2005年5月却对该期间生产的HYO3型臭氧消毒杀菌机以不符合注册产品标准为由给予行政处罚。可事实上,该产品执行的标准是公司于2001年9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所取得的企业标准,而且法律允许其有效期至2004年9月。但处罚所适用的规定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是在2002年5月出台生效,换句话说,药监局以该公司当时并不存在的注册产品标准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处罚,用2002年的新法约束2001年的行为。显然,该处罚是错误的引用法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法定期间最后一日的特殊规定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相应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我局的日常执法活动中,涉及到当事人履行权利或义务期间的情况很多,如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时间、听证告知书中的要求听证的时间、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进行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当事人上述法定期间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时常存在,而《行政处罚法》对该种情况下应以哪一天为最后一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的规定,对期间最后一日时法定节假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最后一日是周末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期间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只对最后一日是周日作出了规定。由于《民法通则》施行时间为1987年1月1日,当时每周只休息一日,即周日,因此只对周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我国休息日制度的改革,每周已经开始休息两天,因此,最后一日是周六时也应当适合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后一日是周六时,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应当以下一个周一为最后一日。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4、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关于从重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3)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处罚的方法

一、处罚的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主体除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财政、工商、海关、外汇、港务等行政主体。

二、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除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律;处罚种类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四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种。

三、追究时效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

四、当场处罚决定情形不同。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不同。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当场收缴: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当场收缴: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六、处罚决定的送达不同。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七、听证范围的规定不同。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八、执行措施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海关、税务外,其他的行政机关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进工作。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可以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时进行整顿改进。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其特征是:罚款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并通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处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处罚数额。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没收非法财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5.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法条中:6类以列举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必须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除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幅度及范围都由国家有权机关,主要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依法定职权以相应的规范形式予以设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随意或私自设定。 >>>下一页更多精彩“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p#副标题#e#

展开阅读全文

行人横穿高速路如何处罚

全文共 719 字

+ 加入清单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是无视生命的行为,高速公路周边居民千万不能把高速公路当捷径,不顾自身安危去以身试险。请勿在高速行走或横穿高速公路!那么行人横穿高速路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民警介绍说,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1.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2.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当事各方互留电话号码或互换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暂保管,共同前往指定地点协商处理或到附近高速交警大队处理;

4.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赔偿结果的,填写《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各执一份。或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发生基本情形、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5.迅速报警。高速交警大队通过当事人电话报警了解现场情况后,利用“电话指导交警工作法”电话指导处理。

二、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坏难以移动的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如果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车主所要做的就应该更规范,这样才能尽快化解危险:

1.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路外安全地带;

2.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

3.迅速报警,高速交警大队通过当事人电话报警了解现场情况后,利用“电话指导交警工作法”电话指导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罚

全文共 592 字

+ 加入清单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罚,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所疑惑。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规定。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怎么处罚

农当前不少车主为图个性或新鲜,常常在选购号牌架时煞费苦心。其中,有的号牌架上粘有卡通图案;有的则属于内藏或外置锁式;更有甚者具备电子遥控遮挡功能。新交规出台后,安装这样的号牌架都属于违法行为,车辆上路一定会被交警查处。如现场核实是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驾驶员将被记满12分,面临驾证“回炉”的情况。

安装号牌时可以使用号牌架辅助,但是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在此区域间,前号牌安装在车前端的中间或偏右,后牌安装在车后端的中间或偏左,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对金属材料号牌的安装孔应注意,南昌号牌固封装置需带有“赣a或赣m”字样。

此外,号牌架必须是固定式车牌架,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车牌架,更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车牌架。

根据新交通法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

故意变改遮挡号牌罚款2000-5000元不等,具体看看情况。有可能上万。想要了解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还有哪些我们可以到来进行了解的,更多的交通违法小知识尽在。

展开阅读全文

机动车占用盲道停车如何处罚

全文共 659 字

+ 加入清单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现在盲道被很多机动车占据,如果长此以往的话是不会影响盲人的出行安全,盲道是城市里的一种无障碍设施。那么机动车占用盲道停车如何处罚呢?下面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请各位仔细阅读。

机动车占用盲道停车如何处罚?小编分析如下;

随着司机车越来越多,停车位也成为司机头疼的问题,很多城市都出现停车位不够用的现象,所以促使很多司机把车停到盲道上,市交警支队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占用盲道停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凡占用盲道停车被查处的摩托车、非机动车、无牌车辆一律拖离并处罚,各类汽车一律拍照上传,记3分、罚款100元。

盲道能不能走,盲道是否达到相关的标准,这应当是市政部门有没有尽到相应职责的问题,但不能成为汽车占盲道的理由。既然交通法规定的50-200罚款,200仍在范围之内,这是处罚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能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所以机动车占压盲道,是按违章停车来处罚,处200元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能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温馨提示:本应无障碍的通道,现在却障碍重重,不仅未能起到让盲人便利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安全隐患,小编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起来。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道路安全设施有哪些,就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道路安全小知识讲座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怎么处罚

全文共 658 字

+ 加入清单

摩托车是一种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驾驶摩托车比驾驶其它机动车难度大,摩托车驾驶员应该注重安全驾驶,掌握必要的驾驶技巧。处理安全驾驶之外,摩托车驾驶员也要遵守交通规则,那么你知道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怎么处罚吗?接下来为你解答,请大家仔细阅读下文。

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怎么处罚?小编分析如下;

小编经过几天的调查发现,在十字路口,不停有摩托车“见缝插针”驶入两辆小轿车间隙中。采访中,部分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员表示不清楚有了摩托车道,在路上行驶时也没有注意自己是不是按道行驶。部分驾驶员表示,地上路边虽有标识,但是骑在右车道,经常有人或车挡着,不留神就走到左边的车道了。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驾驶员将被处以50元罚款。

我国交通法规规定:两轮摩托车、倒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在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60km/h;轻便摩托车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摩托车最高时速不得高于90km/h,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km/h,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

另外,还规定新购买的摩托车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摩托车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使证不得转借、涂改、冒领或伪造。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期的交通违法小知识讲座中小编为大家总结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精彩内容大家不要错过哦,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大货车超载怎么处罚

全文共 770 字

+ 加入清单

货车是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挂车均可。载货汽车一般称作货车,又称作卡车,指主要用于运送货物的汽车,有时也指可以牵引其他车辆的汽车,属于商用车辆类别。一般可依造车的重量分为重型和轻型两种。绝大部分货车都以柴油引擎作为动力来源,但有部分轻型货车使用汽油、石油气或者天然气。下面为大家介绍大货车超载怎么处罚的?

车货总质量超限车辆处罚标准

超限率,处罚措施和处罚标准,10%及以下批评教育并作超限记录,不处罚。但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除外,下同)并处300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10%以上20%以下(含,下同)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20%以上3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6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30%以上4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40%以上5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50%以上6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60%以上7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70%以上8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80%以上9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3000元以上4000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90%-10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100%以上15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6000元罚款,作超限记录。

150%以上责令卸载并处10000元罚款,作超限记录。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作超限记录。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超载超员,更多的驾车超载的危害知识尽在,我们会为大家持续介绍安全驾驶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全文共 662 字

+ 加入清单

当驾驶员被交警查处时,有些司机为了逃避处罚,会乘交警不注意逃之夭夭,是因为这些人在逆向中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对于这些交通违法小知识都需要大家的详细了解,一起来了解下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逆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对方没有过错,那么逆行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具体责任划分有交警部门处理,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逆向行驶是一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一般要占到主要责任以上,同时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下达后,也会相应的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处罚,如果进行处罚就会扣分。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正式实施。加增或调整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高执法针对性。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由一次记2分调整为记3分;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种违法行为记分。

温馨提示,逆向行驶引起的交通事故是需要按照规则处罚,多了解上述这些小知识很有必要,对于了解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等知识帮助很大,关注很重要。

展开阅读全文

黑校车超载怎么处罚

全文共 389 字

+ 加入清单

为依法严格治理“黑校车”,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对于黑校车需要大力的进行整顿,目前最常见的就是黑校车超载情况,危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那么黑校车超载怎么处罚?

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500元罚款。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黑校车本身就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要是超载的话,那么会处罚的更加严重,造成交通事故的话,那么不仅处以罚款,严重还会判刑等,通过可以很详细的了解这些校车知识,对于专用校车标准配置有哪些也可以找到答案。

展开阅读全文

乱砍滥伐如何处罚

全文共 565 字

+ 加入清单

世界上共有森林面积为38.6亿公顷,占世界陆地面积30%左右。森林主要分布在南北美洲、亚洲北部和东南部、赤道附近。其中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是巴西。

中国的天然林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南地区。东南部地区和台湾岛主要是人工林。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林地面积就相对很少。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面对森林严重不足,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就日益重要。那么对森林乱砍滥伐如何处罚呢?

乱砍滥伐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多少数量算是数量较大和巨大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对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该从重处罚。

今天小编对乱砍滥伐如何处罚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如果还想了解乱砍滥伐会造成什么危害等更多的生态破坏小知识和环境污染小知识还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展开阅读全文

侵犯通信自由罪法律如何处罚

全文共 578 字

+ 加入清单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那么,侵犯通信自由罪法律如何处罚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通信自由罪法律的处罚: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罚规定如下: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2、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

3、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