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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处罚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处罚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处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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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违反禁行如何处罚 外地车违反禁行怎么办

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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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违反禁行,一般都只做一次处罚,主要是处罚100元人民币,如果第2次被抓,只需要拿出之前的处罚凭证即可。在限行日当天进入到限行区域内,就只是罚款100元。但每一座城市在处罚时会有一定的区别,有一些城市处罚的比较多,而有一些城市不仅要处罚,还需要给予扣分。

一、外地车限行开车的处罚有什么

根据现行日的规定,一旦进入到现行的区域中,被电子眼抓拍到无数次,也仅仅只是当做一次处罚,会处罚100元人民币。限行日开车进入到限行区域,当天就会被警察抓住,在此时就会处罚100元人民币,如果接下来继续遇到警察,那么就可以拿出之前的处罚凭证,并不会重复的处罚。

二、上海外地车辆限行是如何处罚的

上海是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这里的交通非常的繁忙,压力比较大,而且还有严重的堵车现象,为了缓解这种情况,就会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外地车辆每周一到每周五不可以进入到高架路网,时间是早上的7点到晚上的8点。违规进入到里面就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一般都是以罚款为主,但是还需要扣除三分,因此建议大家不要过于的忽视。

三、北京是如何对外地车辆限行处罚的

进入到北京并且拥有北京通行证的外省载客汽车,根据规定在工作日的7点到晚上的8点是不可以进入到五环内行驶,而如果进入到五环内行时,则意味着已经违反禁行的标准,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需要给予100元的处罚。除了给予100元的处罚之外,还需要扣除三分,这也是目前不可以忽视的。在进入到陌生的城市之前,还需要严格的了解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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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罚

全文共 11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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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论是在哪里行使,都需要驾驶者或乘客按照法律规定系上安全带,否则的话就要给予相应的扣分、罚款。那么,你知道高速副驾驶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罚吗?以下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高速副驾驶不系安全带处罚标准,希望对你有用。

交通违章快速网上处理办法

处理交通违章是有车一族常碰见的麻烦事。不仅要在交警队长时间等候处理,处理完后还得拿着处罚单去指定的银行、指定的网点缴罚金。整个流程至少得个把小时,如离违章处理点远的,需要的时间更多,怎样快速便捷的处理违章呢?请看本人分享的经验。只适用普通交通违章,高速违章还是得去指定网店处理,网上无法处理高速违章。

1.打开所在地官方交警网,找到违法处理栏,进去后输入车牌号,短信验证后进入违章记录,核对违章记录是否属实,如无误按照流程即可进行处理,处理完后会有张处罚决定书显示,记好处罚决定书编号。

2.一般交通违章处理会由指定的银行收缴罚金,登录指定的银行的手机银行,找到生活缴费栏,找到所在市栏,找到交警罚没一栏,进去之后输入之前网上处理的处罚决定书编号,缴完费即完成。

3.整个流程大概几分钟就可以处理完,为了节省大家宝贵的时间,省却不必要的麻烦,自己可先查询下所在地有无开通网上交通违章处理平台,还有当地收缴罚金的指定银行有无开通网上罚金收取功能。家人不知道操作的可帮其完成。

高速副驾驶不系安全带处罚标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副驾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副驾驶必须佩戴安全带的规定早在旧交规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凡是在副驾驶上不佩戴安全带的,执勤交警均可以对乘坐人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不系安全带扣分标准

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

3、(城市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道路);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元;

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5、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20元;

6、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口头警告;

7、当汽车高速行驶遇到意外情况紧急制动时,正确使用安全带可以将驾驶人和乘客束缚在座椅上,避免或减轻碰撞伤害。为督促驾驶人使用安全带,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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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驾驶报废摩托车怎么处罚

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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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b2驾驶报废摩托车怎么处罚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用。

报废摩托车的方法

摩托车的报废只要分为以下两个情况,其一是真的太破了,无法通过年检了,这样的必须报废,还有一个就是车主自己想报废的。

在打算报废之前,还要清理一下摩托车的违章情况,如果有罚款未交,一定要先交了。再去汽车报废回收公司处理。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这摩托车是单位名下的,还要拿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盖上单位公章。

通过正规的报废手续,才是合法的,我们才能拿到机车回收证明和注销证明。我们先要拿着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以及车牌号到车管所填申请报废表。

车管所审核通过后,会给我们发放汽车报废通知书,我们带着通知书到报废公司即可。

回收公司回收完了后,会给我们相关的回收证明,我们再拿着这回收证明再到车管所登记即可。

b2驾驶报废摩托车处罚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如何报废摩托车?不报废会怎样?

国家不允许私自处理报废摩托车。车主如私自处理,被不法分子把车牌安装到另一辆车上,做盗窃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还是会追究原车主的责任的,如果转让给他人的报废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仍将依法追究原车主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责任。 国家规定的摩托车报废年限最高期限为13年。只要摩托车的使用年限到了13年,就得强制报废。这个规定不因市民少使用摩托车、或者摩托车保养的情况而有所改变。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必须办理车辆注销手续,逾期没有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公告该车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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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不挂牌照怎么处罚

全文共 6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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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不挂车牌会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

另外,按照新交通法规定,婚车故事遮挡车牌,将被进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处罚。

交通法新规定将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处罚规定中“故意”两字最关键。车辆遇上雨天,泥水溅到车牌上,这样情况不算故意遮挡号牌。有的车辆遭遇车祸,车牌被撞坏,未来得及修理,也不算 “故意”。但是如婚车在号牌处贴上“百年好合”等字样,或安装个性化装饰遮挡号牌的字母数字等,就算故意遮挡号牌行为。

电动汽车不挂牌照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并处以200元罚款。

汽车车牌遮挡处罚决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遮挡牌照在公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交通法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猜你还感兴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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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座面包车超载会怎么处罚

全文共 1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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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现象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7座面包车超载也是非常常见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7座面包车超载处罚规定,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超载的处罚规定

《道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是关于客运、货运机动车超载处罚的规定。

7座面包车超载处罚规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面包车超载处罚规定

一般私家车的限载人数只有5人,只要是多乘坐一个人,其超员比例就高达20%,因此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被重罚。

2013 新交规明确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以外车辆的车速超过规定速度50%不足70%的,发现一次就将按照扣12分、罚款500 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并可以吊销驾照;对超速70%,不足100%的,可按照扣12分、罚款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并吊销驾照;而超速100%以上的,则按照扣12分、罚款2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并吊销驾照。与此同时,驾驶营运车辆(不包括公交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超员不足20%的将扣罚3 分、罚款100元;超过20%的则扣罚6分,罚款200元。

超载人数按“人头“算

四个大人带一个孩子乘车,或者三个大人带两个孩子,搭车出租车这样到底算不算超载?对此记者专门咨询了市交委和交警部门,得到的答复都是“只要超过核定人数 (含司机5人),就算超载”。交委表示,“规定是按‘人头’算的,五个乘客也是超载”。而交警方面则表示,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乘坐人员的年龄、身高、体重,因此,“只要超过核定人数就是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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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载人如何处罚

全文共 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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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的了解我们知道,拖拉机载人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拖拉机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工具之一,也是农机户发家致富的工具,就其设计宗旨、作业环境及安全舒适性而言,根本不适宜乘载除驾驶员之外的其他人。那么我们国家对于拖拉机载人如何处罚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个交通违法小知识。

《交通安全法》第55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非载客汽车载客,应当处以人民币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拖拉机载人的危害:

一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为一种生产工具,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没有设计载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其在转移、作业、拐弯、急刹车及遇有紧急情况处置时,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二是营运型拖拉机运输作业时,后面拖带挂车,机组加长,车重增加。加上制动、转向等性能都比拖挂前变差,拖挂车的摆动和振动都比主车严重,制动距离加长,不利行车安全。

三是挂车一般无防护、保险装置,货厢栏板低,仅有40-45厘米高,如果乘车人站在车厢内,车辆转弯时很容易在惯性和离心力的作用下甩出车厢,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四是受天气、路况及驾驶员驾驶阅历、经验等方面影响,遇事不能妥善处理,也容易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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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全文共 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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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比如自行车、电动车在行驶的过程中不小心撞了人,导致行人受伤。在发生了事故之后非机动车的车主就及时的逃离现场,对于伤者不闻不问,等于是构成了肇事逃逸了,肯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来看看非机动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罚吧?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非机动车肇事逃逸也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又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以上是小编介绍非机动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罚的内容,本网交通安全知识库中还有很多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关注,才能更好的进行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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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快餐店使用过期食品如何处罚

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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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景区快餐店进行管理不善,使用很多过期食品给游客,使得游客身体健康出现了很大的伤害,那么对于景区快餐店使用过期食品如何处罚?一起来咨询的工作人员。

相关部门介绍,新《食品安全法》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餐饮部门使用过期食品的,罚款从以前的2000元改为5万元。如发现有餐饮单位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的,处罚措施从“一次警告,两次处罚,然后吊销营业执照”改为“三次警告以后就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据悉,这部新修订的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呈现出多个特点:如内容更加全面,字数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并且对原有条文中的70%进行了修改;处罚力度更大,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食品原料从之前的2000元起罚提升至50000元起罚;增设了提供非法生产经营场所罚则,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违规者情节严重还将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区快餐店使用过期食品会按照上述方式处罚,处罚是比较严重的,这些景区安全知识对于每个游客都需要了解,在遇到这种事情后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了解在旅游景区需要注意哪些安全隐患等知识也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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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作废信用卡诈骗怎样处罚

全文共 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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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科技发达的社会,新卡对我们来说是非常方便的,我们不用带很多的现金就可以买到很多东西,只要一张小小的卡片。但是就有一些不法分子在信用卡上动了歪脑筋,用信用卡诈骗。这就需要我们多加了解这方面知识,比如说信用卡诈骗小知识,只有我们了解这些才能避免上当受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使用作废信用卡诈骗怎样处罚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诈骗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信用卡诈骗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这就是我们为大家介绍的一部分知识,如果大家要想了解更多的信用卡诈骗常见伎俩有哪些,我们可以关注他,上面会为大家更加详细的去讲解这类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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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扰民的5大类问题 查清就处罚

全文共 8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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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行为都会干扰邻居或他人的生活,对他们权益造成危害。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扰民一项有着明确的界定与处罚措施。这里佰佰小编就为大家列举5类最常见扰民行为,及其处罚。

1、娱乐扰民:将被警告,不改的最高可处500元罚款

现象——麻友们经常聚在一块通宵达旦地搓麻将或打扑克、下棋,哗哗的洗牌声、喧闹声或切磋技艺的高谈阔论扰得邻居不得安宁。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出租房屋不登记: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现象——我自己的房子愿意租给谁就租给谁,而且既不看对方任何有效证件,也不做登记,只要对方付房租就行。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宠物扰民:严重者将被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现象——宠物狗在小区横冲直撞,妇女、儿童被惊吓,洁净的衣裤被抓脏,甚至手脚被咬伤。在小区内饲养看家护院狗,三更半夜狗吠声时常把居民从睡梦中惊醒。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制造噪声:处警告,不改者将被罚款200至500元

现象——家庭进行装修时为了赶进度,不分白天黑夜,大锤猛抡,电锯声不断,各种装修噪声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知道承租人犯罪不报告:最高处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现象——明明知道承租自己房屋的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收取房租,却不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

处罚尺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情节严重的可对房主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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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怎么处罚

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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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全存放烟花爆竹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如若缺少监管,将会出现无法想象的后果,轻则受伤,重则死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更是助纣为虐。那么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怎么处罚呢?存放烟花爆竹需要注意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易爆物品知识。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公安部门提交七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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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超量储存如何处罚

全文共 4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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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全存放烟花爆竹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每年过年,都要燃放烟花爆竹,并且每年都是会有人因此受伤甚至失去生命,所以必须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存放,燃放等进行严格的管理。那么烟花爆竹超量储存如何处罚呢?存放烟花爆竹需要注意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易爆物品知识。

烟花爆竹零售点储存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在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时根据场所安全条件确定并载明限额,一般不宜超过50箱(件)或者总重量不超过1500千克,严禁超量储存。

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存储超量问题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5号令出台后,对烟花爆竹的存储超量问题、或非法存储作出了处罚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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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饲养家禽如何处罚

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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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为了防御H7N9禽流感,这两天,南京市鼓楼区社区居委会、城管工作人员都在上门劝导小区养鸡居民,对家禽尽快处理。鼓楼城管(不包括原下关)现在一天的接养鸡投诉约60单,而平时每月的投诉量在14单左右,现在一天的投诉量是平时一月的4倍。那么,小区居民饲养家禽如何处罚呢?

小编了解到南京市城管局发出通知,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南京市区范围内(涉农除外)禁止饲养鸡、鸭、鹅、食用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且必须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场所内封闭饲养。

南京市城管局法规处相关人员介绍,活禽活畜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健康,所以通知要求广大市民自觉放弃饲养家禽家畜。已经饲养的,请务必在规定时前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将被查处。

相关人员表示,逾期不处理的,城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按照规定,可以查处或没收,并可以处以罚款,每一只可以罚款20—50元。必要时,他们会联合卫生专业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最后,提醒居民,如果市民发现小区内有居民饲养价钱,发现后可以向所在社区反映,由社区向街道城管科反映。城管执法人员会上门进行劝说,劝说不行,进行查处。市民也可以向城管热线12319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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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破坏共享单车会受到哪些处罚

全文共 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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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很多人认为共享经济只是一个高大上噱头的时候,一股共享单车热潮吹遍神州大地。那么,恶意破坏共享单车会受到哪些处罚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恶意破坏共享单车会受到的处罚:

共享单车是运营公司的财物,是为大众服务的公共资源。任何人不论出于开玩笑,还是恶意等目的毁坏共享单车,都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共享单车的处理方法:

1、市民若违法违规应自觉受罚

《共享单车征求意见稿》侧重于对使用者进行约束,《共享单车试行意见》则修改为对全体市民的约束,且增加一条:市民应爱护共享单车和停放设施等公私财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而在违法违规后果上,也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罚改为市民自觉接受处罚。具体规定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应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应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处罚。

2、蓄意破坏、盗窃将依法查处

《共享单车试行意见》在保障机制中特别增加“加大执法力度”这一条: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共享单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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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空头支票会被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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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开具空头支票,会受到处罚。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开具空头支票的处罚制度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为了加大对空头支票监管的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空头支票处罚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出票人开户银行负责报告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罚款代收机构负责罚款的收缴。

四是强化了违规责任。《通知》根据事权划分,规定了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支票是传统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广泛和便利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由于支票的以下特点,使得其在面对新兴支付工具的挑战时仍保持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一是支票不受交易时间、地点和对象的限制,且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可以在更广泛的交易主体之间使用。除可用于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外,还可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支付。二是支票的使用成本相对较低,无须专用的机具和受理设施。三是支票支付金额无上限的限制。支票既可支付零售项目,也适用于大额买卖。只要账户上有足够的款项支付,支票支付通常没有使用金额的限制。四是支票支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使用支票进行结算,收款人无须将自己的银行账号等告诉付款人。

为进一步推动支票业务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支付需求,人民银行将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扩大支票的使用主体,大力推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使用支票,促进支票业务的均衡发展。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支票使用主要以单位为主,除少数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个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区个人支票使用较少,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还未成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和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个人支票业务发展前景广阔。特别是在个人缴纳公用事业费等各种费用时,其优势更能得到有效发挥。二是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确立了鼓励和发展区域性票据交换的总体思路,将打破支票在同城使用的限制,推动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辐射周边的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使支票在更大范围内流通,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三是积极研究影像交换技术等在票据交换领域的运用,实现票据截留。采用票据影像交换和实现票据截留,可以缩短清算时间,提高结算效率,实现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四是建立和完善支票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支票支付风险。

开具空头支票会被处罚吗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对空头支票罚款的条文。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应对空头支票罚款。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签发空头支票罚款。

一是规定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明确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空头支票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了空头支票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通知》根据事权划分,规定了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空头支票开具的相关成因

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支票信誉,制止空头支票行为方面制定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它的行政处罚权利,对日常支付结算业务中发现的空头支票行为也进行了经济处罚。但是空头支票案件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1、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整体素质不高。尽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多年,且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每年均在公众场合举办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全民的结算素质和防范意识,但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低,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2、企业经济效益差,信用观念淡薄是引发空头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结算工具来支付货款。然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又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这样一些经济效益差、信用意识淡薄的企业,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用基础,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严重破坏了票据的严肃性,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

3、商业银行“存款立行”观念和资金紧缺也是造成空头支票行为的间接原因。一些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利益驱动,自上而下都把存款任务作为主要指标量化到人进行考核。而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尤其会计临柜人员不得不打起确保存款不流失的主意,往往在资金紧张时相互卡压票据,截留资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对提入的支票等付款凭证无理退票,以确保付款单位的资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机构,使收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企业对转账的在途时间难以把握,稍微判断失误就签发出空头支票。

4、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是空头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由于银行间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对存款的高度重视,使《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已经好转的银行账户管理秩序又出现混乱势头,加上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账户行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当有限,那么,一些商业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违规为企业开立账户,造成企业多头开户,以致企业一个账户被罚,还有其他银行账户仍可使用,使得银行对空头支票处罚无所适从,处罚也难以奏效。另有些银行在向开户单位出售支票时,不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中“银行发售支票每个账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任由企业购买支票,这就为那些信用意识差的企业利用银行账户管理不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5、对空头支票签发人处罚不严,打击力度不够,是空头支票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检查监督不够,对商业银行在账户管理和没有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空头支票进行经济制裁的行为处罚不严。二是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基层行处为了稳定客户、稳定存款,对那些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的企业姑息迁就,不坚持罚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这种明哲保身的做法,助长了空头支票行为。三是公安、司法部门对空头支票行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击手段。对空头支票处罚,基本上由商业银行对出票人进行罚款,或停止其办理结算业务,很少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司法部门往往因当事人到处躲避难以对其进行严重的打击,致使诈骗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利用其他账户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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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全文_《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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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是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判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下一页更多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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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内容完整版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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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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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醉驾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常有发生,你对醉驾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醉驾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东对于醉驾的规定与处罚

经修订后的最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交管局负责人解读,醉驾行为后果如下的: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已经录用将被开除公职;

●入党将受影响,已是党员将被开除党籍;

●不得入伍;

●不得担任新闻记者;

●影响就业,已经就业将面临失业;

●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面临经济惩罚;

●面临定期禁驾,甚至终身禁驾;

●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事宜时,也会遭遇麻烦,一些国家对于有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往往会被外国使领馆拒签。

醉驾与酒驾的区别

一、酒驾和醉驾酒精测试

酒驾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ml,但不足80mg/ml的。

醉驾酒精测试:达到或超过80mg/ml的。

二、酒驾和醉驾新规定

醉驾:

1.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

2.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责;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

1.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2.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

3.酒驾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且5年禁驾。

三、酒驾和醉驾处罚标准

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暂扣1-2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酒精含量60mg~80mg/100ml或一年内因饮酒驾车第二次被处罚的,暂扣3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酒精含量80mg~10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15日一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一下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酒精含量大于1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又不同:饮酒后驾驶暂扣3个月驾驶证,处500元罚款;醉驾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此外,一年内有醉驾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教练员酒后随车从事教学活动的,按照机动车驾驶人酒驾的规定处罚。

醉驾的处罚流程

(一)凭执勤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罚款单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处理大队业务窗口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醉驾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俗称笔试);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将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累积记分分值清除并发放《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

(三)凭《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到违法处理大队窗口交费,发票保管好,到返还驾驶证时需要作为交款凭证。

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到了返还驾驶证时间,凭交款发票到违法处理大队档案室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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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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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提取现金,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套现是一种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卡套现的相关法律知识。

信用卡套现的危害

首先,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

那些不法分子联合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另外,银行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非法提现对发卡银行的伤害是巨大的。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

可是,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信用卡额度,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由于大量的套现资金,持卡人无异于获得了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银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进行有效地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贷款利息,还可能是一大笔的资产。

最后,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3]。

信用卡套现将被处罚规定的案例分析

近日,一则“冒用身份证办卡套现案”在兰州开庭受审,六名被告人冒用109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刷卡套现高达1284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四个罪名。

案件回顾

两个看似与信用卡诈骗不搭界的人,却冒用109人的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刷卡套现高达1284余万元。4月8日,魏某、李某、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分别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兰州中院受审,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白银市靖远县路某经营的华民电讯经营部,路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经营部的“靖远县华民电讯经营部”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路某处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1004647元。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高某在经营“靖远便利商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个体欧尔鹏”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高某处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236850元。

2013年5月6日至14日,武某在经营“靖远鸿旺烟酒商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套现服务,累计金额达262000元。

2013年7月27日,王某在经营“靖远顺利批发商行”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套现数额共计200051.58元。

法律分析—此案涉及几个罪?

根据上述的犯罪事由,六名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四个罪名。

(一)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罪

依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经营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怎么判决,应当以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综合犯罪情节来决定。

信用卡套现的社会危害

首先,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联合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另外,银行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非法提现对发卡银行的伤害是巨大的。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可是,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信用卡额度,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由于大量的套现资金,持卡人无异于获得了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银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进行有效地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贷款利息,还可能是一大笔的资产。

最后,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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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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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酒后驾驶吗?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酒后驾驶的法律相关知识。

酒后驾驶的危害特征

一、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二、心理变态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三、视觉障碍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五、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看过“酒后驾驶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酒后驾驶会受到的处罚

饮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15日拘留,吊销驾照,并5年内禁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驾照暂扣6个月。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饮酒的评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几乎可以视同于只要喝下了酒精制品驾车上路,当被检测时,就不可能出现漏网之鱼。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

酒后驾驶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醉酒驾驶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10年内禁驾,且终身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5年内禁驾。

醉酒是一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行驾驶是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根据“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了配合“醉驾入刑”的实施,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还有一类人,死不悔改的。酒驾被抓了,还继续开车,就这样一错再错,酿成大错。当然,对这类人,法律肯定是重重的惩罚啦!

酒驾后再次酒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日以下拘留,吊销驾照。

饮酒驾驶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的处罚规定是重于饮酒后驾驶的,这就类似于刑法中对于“累犯”的处理意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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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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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你对治安拘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拘留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5)适用的机关不同。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权,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机关代为关押。

看过“行政处罚中的治安拘留”

行政处罚中的治安拘留

一、行政拘留的概念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

二、处罚依据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法律应当被拘留的,会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最常见的行政拘留的产生往往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通常称治安拘留。该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一)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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