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法律

法律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法律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

分享

浏览

2696

文章

1494

网购政策法律知识:网上购物法律规定有哪些?

全文共 7151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网上购物,如今出现的问题是比较多的,而产生的纠纷也是多不胜数。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对网上购物这一块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严格管控网上购物活动。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我国关于网上购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购政策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 四十一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 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 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 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 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 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 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 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 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 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 二十六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 二十八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 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 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 三十五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 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八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 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展开阅读全文

学校教育法律知识:孩子遇到校园暴力怎么办?

全文共 849 字

+ 加入清单

孩子在入学之后也就是脱离了父母暂时的看护而进入到了一个新的群体中生活,在这个环境中也总是会有一些不遵守法律的孩子会做出欺负人的校园暴力行为,家长应该重视并且在发现孩子被人伤害后及时告知学校和家长并报警以维护权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学校教育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孩子遇到校园暴力怎么办?

孩子遇到校园暴力可以及时告知学校并针对侵害者的行为报警或者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公安机关应该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处罚程序:

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③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④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⑤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部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行超过二十四小时。

展开阅读全文

法律知识:女方结婚条件

全文共 897 字

+ 加入清单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条件是比较多的,如结婚的年龄、血缘关系等,符合条件的男女是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领取结婚证后成为合法的夫妻,那么女方结婚有什么条件?

婚姻登记能否撤销

婚姻登记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而结婚的,是可以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因胁迫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及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是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之所以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是属于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该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行为本质上是需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结婚的合意,受胁迫的当事人因为害怕自己或者其近亲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受损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婚后双方彼此建立了感情,家庭幸福,受胁迫的当事人并不想使其婚姻关系归于无效,因此,婚姻法将这类婚姻界定为可撤销的婚姻。

女方结婚条件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结婚的条件包括年满20周岁,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和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展开阅读全文

法律知识:旁系三代亲属能结婚吗?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条件是哪些

全文共 501 字

+ 加入清单

我们都知道,近亲之间是不能进行结婚的,因为通过遗传基因研究发展的证明,近亲结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并且造成下一代健康上的问题,那么旁系三代亲属能结婚吗,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条件是哪些?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第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第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 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旁系三代亲属能结婚吗,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条件是哪些?

算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不能结婚的。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

展开阅读全文

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厂房入固定资产用交房产税吗?

全文共 1335 字

+ 加入清单

厂房固定资产用交房产税吗?一般只要有地面增加就必须要进行缴纳房产税,一般房产税会根据自己的占地实际面积来进行计算,所以,一定要合理的缴纳税钱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缴税是我们公民的义务,也是必须要履行的责任,这样才不会承担各种法律责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还应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厂房入固定资产用交房产税吗?

需要交房产税。

有两种计税征收方式: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6、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计税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法律规定的广告内容基本准则

全文共 3029 字

+ 加入清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元素与法律有着密切关联。因此,广告法律法规是广告学专业学生需要学习和掌握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广告法》制定于1994年,到今天已有20多年。这期间,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与广告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体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五,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本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而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广告中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如1989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中指出,有关性生活的产品向社会宣传,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所以“无论这类产品是否允许生产,在广告宣传上都应当严格禁止”。

第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作为连结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一方面是一种促销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渠道,具有引导消费者的作用。因此,本法第三条、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要求广告必须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作虚假的宣传。但同时,广告毕竟不同于商品和服务本身,它只是介绍商品和服务的一种形式,在介绍过程中,必然会使用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文字。按照本项的规定,广告可以使用一般的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最高级的用语。最高级的用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最高级的形容词,如“最好”、“最强”、“最佳”、“最棒”、“第一”等,另一种是以一定的地域、整体作为形容词,如“国家级”、“世界级”等。由于广告具有很大的引导作用,所以不能使用最高级的用语。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消费者免于遭受欺骗和误导之害,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利。

第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国家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具体执行国家管理社会事务职能的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广告。

第八,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是我国的重要政策,其中环境保护已经列为我国的三大基本国策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对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广告中不得含有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

第四,不得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安定的社会环境、可靠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以及体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因此,广告中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一,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旗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第十八条中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因此,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徽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第十条中第一款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和广告。因此,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因此也不得用于广告。

第七,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宪法》第四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这表明,在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一律平等,不得歧视。因此,广告中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第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所谓淫秽,按照《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是指含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内容。所谓迷信,是指相信星占、卜筮、风水、命相、鬼神等的一种思想。所谓恐怖,是指以人们自己不能控制的恐惧为特征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暴力,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所谓丑恶,是指人或者物受到破坏、歪曲后所产生的一种畸形表现。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东西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的。因此,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第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是指除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如本法对广告中使用妇女肖像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肖像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因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广告也不得使用。

法律规定的广告内容基本准则

【法条】

《广告法》(2015年实施)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广告内容的基本准则的规定。本条共两款,是从正反两个方面作的规定。

(一)第一款是从发挥广告积极作用的角度对法律提倡的广告内容的基本准则的规定。所谓提倡的广告内容,是指法律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采用的广告内容。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提倡采用的广告内容是: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二)第二款是关于禁止使用的广告表现情形和广告内容的规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禁止采用的广告表现情形和广告内容有以下九种: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全文共 3496 字

+ 加入清单

我国建筑市场由于投资不足,长期存在供大于求的现状,造成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现象非常严重。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因其在转包、分包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收取了转包利润,所以一旦出现纠纷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实际施工人常常会因为无法主张权利,而拖欠工人工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实际施工人的相关知识。

1、建设施工合同相对性及突破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转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分包则有合法与违法之分,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这种分包合法有效。在转包、分包合同中,直接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为施工总承包人,实施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为分包人。实际上,三方当事人存在两层合同法律关系:第一层合同法律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层合同法律关系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为第二层合同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分包人为第一层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按合同相对性原则三方当事人只能在每层合同法律关系上以其合同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分包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前提是应当符合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以第一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为例,这是从代位权行使的一般条件所做的规定,就代位权的客体而言,只限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对债务人的债权关系也要求合法,是因为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使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本身享有的权利不合法,债权人自然不得代位行使此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于那些非显而易见,只能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才能确定为不能合法存在的债权,如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况,则需分别考察其能否成立代位权。如因违法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同理,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次债务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显然,只有合法的分包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对于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而言,因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只能按无效合同处理纠纷,一般不能行使代位权,除非发包人也有过错,即发包人默许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

2、实际施工人的理解

《解释》第二十六条所称“实际施工人”,即上文所说的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而非合法分包人,应注意与《合同法》中“施工人”的区别。《合同法》中“施工人”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包括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另外,《解释》第二十六条所称“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与发包人签合同的承包人。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条严守了合同相对性原理,是法律所积极倡导的。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分别是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的相对人。虽然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作为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起诉另一方,法院当然应当受理。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主张权利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准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作为补充。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就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这一点,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有相似之处,但不是纯粹的代位权,应属于一种变通的规定。同时,该条款也注意了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因此,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

3、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审查原告是否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正确行使诉权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并非指直接从事劳务的农民工或其他建筑工人,也非合法分包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涉及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同一类法律关系。而对于合法分包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的相对人主张权利。《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而不应当向发包人提起诉讼。在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解释》第二十六条依然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实际施工人依合同全面履行并且竣工工程质量一定要合格。反之,会被发包人反诉工程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可能会承担对己更为不利的后果。

(二)审查原告选择诉权对象是否正确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起诉,也可对发包人起诉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选择依据关键在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纠纷中的态度,若其也是拖欠工程款对象,则选择以发包人为起诉对象;若其怠于行使自己债权,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则应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起诉对象。

总之,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创新了《合同法》代位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运用好有关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好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4、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就某一特定事项的约定,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非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关系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关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条款坚守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依据该规则,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味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且有时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断受到挑战,一再被突破并在《合同法》中以成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的涉他合同,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的例外等。

其中,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中的分包人就分包的工程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是,这种突破是单向的,因为只是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就工程的工作成果承担责任,而并没有规定在发包人违约时可以直接向分包人承担责任。所以,在发包人违约的情况下,依然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而且,这种连带责任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果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而致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困难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原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虽然是债权人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但仍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得以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条款从法律上明确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这对于正确审理代位诉讼,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阅读全文

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全文共 378 字

+ 加入清单

好多时候,大家肯定有手头钱不够花的情况,有时候因为还钱会发生不愉快,是由于不知道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造成的,下面教大家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材料/工具

借条、法律知识

方法

首先大家一定要注意主体部分,一定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阐述清楚,要分清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当自然人为主体时,一定认真核对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在条件许可时一定要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如果法人单位为主体,应在欠条上盖上单位公章。

其次客体也很重要,在写欠条时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一定要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要明确到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越精细越好。

接下来一定要把内容表达清楚,尤其要注意避免歧义。明确好归还日期,如果有利息约定,写清楚,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果有违约金约定,也要写清楚。如果有担保人,请注明担保方式以及写明担保人是谁。

最后要注意的是欠条要一定要签字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展开阅读全文

团贷网借款还用还吗?法律有明确规定!

全文共 506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团贷网传出了不好的消息,实际控制人已经向警方投案自首。对于那些通过团贷网借款办理了贷款的人来说,是否还需要还款成为了大家关心的话题。在这里,就为大家说说团贷网借款是否还用还。【】

无论团贷网的情况如何,借款人和团贷网的借贷关系会一直都成立。也就是说,团贷网借款给大家发放的贷款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归还相应的本金以及合法的利息。

如果大家从团贷网借款申请到的钱是投资人的,那么大家更要及时归还了。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团贷网进行立案调查,并开始登记广大投资人的信息。

对于贷款不还的人,将要面临以下后果:

1、贷款不还的记录被上报给央行征信,在央行征信上留下严重污点,成为一名征信黑。对于征信黑来说,以后从金融机构办理房贷、车贷,以及应聘工作的时候,都会被拒之门外。

2、一旦因为拖欠贷款被告上法庭,那么借款人将很有可能成为一名失信人员,自己名下的财产也会被法院强行查封拍卖。另外,欠款人的子女也会因为父母是“老赖”而受到牵连。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团贷网借款是否还用还,希望大家能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总的来说,借款人与团贷网借款的借贷关系依然成为,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借款人选择拖欠不还,会受到很严厉的惩罚。

展开阅读全文

导致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因素是什么

全文共 756 字

+ 加入清单

近年来,我国虽然设计了反家暴法等法律来控制家庭暴力,但是法律在家庭冷暴力这块还是不完善,导致家庭冷暴力越来越普遍,今天来给大家介绍下导致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因素是什么。

小编了解到,相关滞后的立法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助长了家庭冷暴力的发生

1、目前我国法律对冷暴力无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的惩罚措施还仅限于道德的层面。遭遇冷暴力的受害人如报警,警察也因找不到根据无法治安处罚:如到法院提出离婚,并请求赔偿,在取证时又会遇到困难: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虽然包括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暴力两类,但《刑法》对精神上的家庭冷暴力并没有相关规定,形成了法律漏洞。这使得家庭冷暴力超然于法律,不受拘束,这也是造成家庭冷暴力上升的重要原因。

2、随着法制宣传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施暴者意识到实施身体暴力易遭舆论的谴责,可能被诉诸法律,这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身体暴力的发生:而家庭冷暴力常常表现为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语言交流,对对方冷落、漠视,很难界定他是性格孤僻还是有意实施家庭冷暴力的精神虐待:家庭冷暴力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精神世界是人的主观意识,缺乏外在表现和测定标准:加上冷暴力是一方消极的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精神上的伤害,它没有伤痕,不见鲜血,无法作伤情鉴定,没有明显的发展过程,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隐蔽性很强,举证难度较大,让施暴者承担法律责任较难。加上部分人对于家庭冷暴力没有意识到是对自身的巨大伤害,有的认为这不是家庭暴力,使得冷暴力愈演愈烈。

总之,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更加关注精神生活质量,因情感需要而产生的家庭矛盾日益增多,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且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稍后,来总结导致家庭冷暴力的因素有几种,欢迎关注更多家庭暴力小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狂躁症患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562 字

+ 加入清单

狂躁症,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临床相,伴随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可能出现冲动或过激行为。躁狂症病人容易在季节更替时发作。那么,狂躁症患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狂躁症(Mania)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作为心境(情感)障碍(Mooddisorders)中的一独立单元,与双相障碍并列。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临床相,伴随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发作时间需持续一周以上,一般呈发作性病程,每次发作后进入精神状态正常的间歇缓解期,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倾向。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狂躁症属于间歇精神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需要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如果是在发病期,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在发病期,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旅客乘船遭遇海难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758 字

+ 加入清单

为保障海上船舶和人命安全,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针对发生海难的各种原因采取了一些有力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如制定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规,主要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那么,旅客乘船遭遇海难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各航运国家也制定有有关法规,如中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日本的船舶安全法、船员法等。如果发生海难,相关法律要追究职责过失的法律责任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部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

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第四十三条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

三、罚款。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个人如何应对法律信函存款诈骗

全文共 694 字

+ 加入清单

近来,各地存款失踪案件频发,尤其是法律信函方面的存款诈骗也非常的猖狂,那么,个人如何应对法律信函存款诈骗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存款真的是失踪了吗?其实是存款被骗了。存款失踪后要进行调查,查清是什么原因,如果是银行管理的漏洞和信息系统的漏洞,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储户自身的问题,银行则不会赔偿。的小编整理了存款诈骗的三种形式,大家要引起警惕。

1、社会人员诈骗

在这类案例中,主要是客户未能辨别真伪,泄漏关键信息,导致资金被骗,银行似乎没有明显过错。当然,银行也有责任、有义务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银行工作人员有必要严格核对、明察秋毫,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2、银行员工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诈骗

其常见的骗人诱饵是“存款利息高”。都知道银行定期存款年预期年化利率在2%~5%之间,活期预期年化利率不到0.4%,偏偏有人说存到某家银行的活期存款可以给10%~20%或者更高……馅饼真的不会掉咱头上。

发生内外勾结的诈骗案,有关银行必须对储户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银行为了自己的信誉一般会对存款本金和正常利息先行垫付;司法部门也会根据各方所负的责任作出最终裁决。但无论如何,存款的高息是不受保护的,而且损失部分本金也是有可能的。

3、银行员工骗取客户存款

曾出现过银行员工诱骗储户多次输入密码,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将存款转出(看见了吧?银行内部是不可能查到客户密码的,只能靠你自己输入)。发生这种诈骗,你不用担心,银行会全部负责。

通过以上这几点就能了解法律信函的真伪,这些对您的日常生活会有帮助的,信件诈骗的方法有哪些方面的更多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信件包裹诈骗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展开阅读全文

出售手机监听软件触犯哪条法律

全文共 685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网购”的日渐兴起,网上销售非法物品等非法销售行为也如鱼目混珠。如网上销售所谓的手机监听器材的广告就屡见不鲜,殊不知销售这样的产品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出售手机监听软件触犯哪条法律呢?

小编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后,提醒大家,由于计算机的不断普及,涉及计算机的犯罪急剧增加。作为个人来说,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应当注重借助这一工具赖便利自己的生活、工作而不是将其作为犯罪工具来进行使用。一旦通过计算机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不但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也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同时我们也应当树立隐私权的观念,不得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窃取他人的信息。如果购买相关的软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可能会涉及对他人的隐私权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交易吗 难受法律保护

全文共 975 字

+ 加入清单

如今房价居高不下频频攀升,导致市场出现大批无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由此出现一些无产权证的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根据规定,没有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仅以双方合同约定所谓的“合同房”交易属于不合法交易,一旦出现纠纷,合同双方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2013年6月25日,被告杜先生(卖方)、原告胡先生(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36871平方米的土地及4700平方米房屋和地上一切建筑物等附属物全部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2100万元。被告在注销抵押权后,原告支付被告房地产转让定金300万元,土地证也交由原告保管,在双方办理完房地产过户手续后,原告再支付被告房地产转让费1800万元。同时被告告知原告未办房产证,双方还约定必须在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如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即视为违约,被告应双倍赔偿原告共计600万元。

原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消防手续不齐全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于是原告以合同违约把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被告双倍支付违约金600万元,并继续全面履行合同。

根据《房地产法》、《合同法》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因尚未办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从法律上无法确定所涉房产的权属,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而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办理完成房屋登记手续,有客观因素存在,虽对于原告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但被告已构成违约是事实,理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00万元违约金,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但无法判令强制过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双方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对于判决结果都不满意,于是提交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诉法》规定,在经过全面查证后,认为在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原告将消防“现场踏看记录”交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将其作为办理房产证的资料直接递交到相关部门,同时证实被告2014年4月20日才知道曾经有消防“消防踏看记录”的。二审法院认为消防大队的现场踏看记录不是消防大队的行政许可。“现场踏看表”不是办证的有效资料,并确认了房屋产权证没有及时办下来原告负有主要责任,于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下达了二审终审判决书。

展开阅读全文

法律认可的出轨证据 教你正确处理出轨问题

全文共 2032 字

+ 加入清单

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出轨问题往往屡见不鲜,自己的伴侣背叛了自己是令人难受的,在得知老婆对方出轨的事情后,一定要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

法律认可的出轨证据

直接证据

(1)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x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实践中可以引导丈夫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

间接证据

(1)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2)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3)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4)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5)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x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教你正确处理出轨问题

任何老公有外遇,作为妻子多多少少都会有一点原因。这时候一定要先反省一下自己的原因,然后想一想怎么改进。要记住凡事必有因不要一味的抱怨与埋怨。如果你还爱这个男人并且他还爱着你,如果他能做到从此不再犯错和情人不再有任何牵扯,那么可以给他一次机会也是给自己一次机会。不要总是提起他出轨这件事。如果选择了原谅那么一切就要尽量回到原本的生活轨道上,当然只要是生活就免不了磕磕碰碰,但是有任何矛盾都不能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拿他出轨这件事来堵他的嘴。虽然这是你的伤痛,又何尝不是他不愿意提及的往事呢?总是这样揭人伤疤,时间久了他不仅会感觉到疼,还会对揭伤疤的人产生厌烦和恨意,对你的的那一点点愧疚也会被你的一次次伤害消磨殆尽。婚姻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事情,需要两个人齐心合力相辅相成,才能维持幸福的长久。所以发现老公出轨不要一味地去指责他,也要从自己身上查找原因,看看自己平时是不是对他疏于关心,是不是一点小事就不停的唠叨,是不是整天蓬头垢面,不修边幅……要知道生活中各种的小细节一旦累积起来就可能成为危及婚姻的大问题。如果你有这样的问题那么赶快改正吧,如果你不想让这段婚姻就这样尴尬的终止的话。

丈夫总怀疑妻子出轨有这样几种原因

1、处女情结

结婚时妻子“疑似非处”,或者十分明确,自己不是她的第一位恋人

2、情感创伤

在之前的感情或婚姻中被劈腿,或被抛弃,难以信任女性,形成不合理的信念“女人都是不好的”“女人都是b子”“女人都喜欢性能力强的男人”等等。还有一种情况是自己曾经劈腿,觉得人会见异思迁,因此担心他人也会这样对待自己。

3、家族问题

家族中有出轨者,比如,父母或祖父母婚姻中曾遭遇外遇、伴侣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有出轨或做第三者的情况,因此担心自己的婚姻也重滔覆辙。

4、再婚夫妻

两人皆有婚史,并且有不同程度的“再恋经历”;或一方是小三上位。

5、自卑心理

这种情形一般是女方性格外向,事业工作上比男方要“风生水起”得多,有女强男弱的现象。

6、道听途说

被身边的人打趣,也处处提防起自己的人。

老公总是怀疑老婆有外遇这是不是一种病

1、老公总是怀疑老婆有外遇,是有点妄想症的表现。妄想就是整天多疑多虑,胡乱推断和判断,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疑神疑鬼的。还不至于到精神病的地步。老婆要多关心关爱自己的老公,坦诚相待,多沟通,不做让对方怀疑的事,有事光明正大的说和做,可以让老公一起参与自己的活动,以此消除老公的疑虑,促进夫妻和谐。

2、过度怀疑以导致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则属于个性偏执,需要进行心理治疗。这可能与原生家庭的影响或过去经历有关,还需要进一步沟通去探究背后的根源。

3、你好,根据你对你老公情况的叙述,我认为,可以初步考虑为缺乏有效沟通交流所对敌,这可能是由于你平时在与老公相处时,缺乏与老公进行有效的夫妻沟通交流,使你与老公之间相互容易对对方产生许多不必要的误解甚至埋怨,再加上现实原因让你老公内心无法化解对你的误解,从而容易让你老公对你容易产生包括外遇在内的怀疑。因此,我建议你,当前你需要考虑尝试先做好自我心理调节,学会与老公进行有效的夫妻沟通交流的方式,让自己与老公建立相互信任的夫妻关系,如果通过你的努力,你老公还是那样无缘无故地怀疑你有外遇,那你就需要考虑送老公到医院精神科作进一步检查确诊了。

4、你说的情况考虑是心理方面的障碍的情况的,建议你可以给于调整心态的,你可以给于心理疏导治疗的。

5、你好!你总是怀疑老公有外遇,这可能是你内心自卑、缺乏自信、没有安全感的表现,这样的心理特征投射到老公身上,导致你对他不信任,疑神疑鬼。爱情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怀疑是感情的杀手,你总是毫无根据地怀疑老公,不信任老公,你老公会很不舒服,很不安的,这样会影响感情的稳定。建议你多了解老公,多增进和老公的感情,相信老公的人品。

展开阅读全文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全文共 1927 字

+ 加入清单

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译为要约,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约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如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此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就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这种撤回是有效的。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

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所以《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该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一)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见《合同法》第16条)。

展开阅读全文

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是怎样的

全文共 2278 字

+ 加入清单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4.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基础和体系架构

2、怎么理解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而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

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是怎样的

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债权人会议有请求法院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其费用和报酬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在法院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3、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概述

因为破产管理人概念的差异,从性质上规定了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差异。所以,探讨有关管理人的各种学说也就是在探讨管理人的不同法律地位。

(1)代理说。该学说较诸其它学说都为古老,迄今仍为一个重要的理论流派。该说认为管理人就是破产人代理人,他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使破产程序的职务权限。将民法中的代理人理论引入管理人之中,认为管理人实质上是代表被代理人利益,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破产事务的代理人。管理人虽依法被选任或由法院指定,但仍然不失为私法上的代理人地位。该说源自破产程序的自力救济主义,它的主要根据是,认为破产程序的性质本质上是非诉程序,属于清偿关系,重在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

第一、破产程序是一种通常的民事程序,本质上是非诉讼范畴。因此,管理人就不可能带有任何公权色彩,而只能属于司私法范畴,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清偿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关系,至于究竟代理何方,则依其利益归属而定。

第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为诉讼行为或非诉讼行为,其后果均实际地归属于破产人一方,这种现象更贴近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因而管理人无疑属于代理人的范畴。 将民法中的代理人理论引入管理人之中,认为管理人实质上是代表被代理人利益,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破产事务的代理人。

(2)职务说。该学说最早源自1892年3月30日德国帝国法院民事判例集中所载的一则判例,是破产程序公力救济主义的产物。该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法律上为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重视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对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公法关系,因而管理人类似于执行机关的公务员,其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

它是与代理说相对立的一种理论学说。该说产生于破产程序“公力救济主义”的思想,突出了管理人的“公权力机关”的地位。认为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进行的概括执行程序,管理人是基于职务参加破产程序,既不代表债务人,也不代表债权人,而是“具有公吏性质的执行机构。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说由德国汉堡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狄奇于1964年倡导,目前已成为世界上较流行的一种理论学说,我国有许多学者持该观点。它认为,债务人的财产因破产宣告而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独立存在的财产,这些财产整体人格化则形成破产财团,管理人是这种人格化财产的代表机关,在破产人之外取得独立地位,以破产财团所有人的名义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4)机关说,又称破产财团机关说。该学说认为破产财团为权利义务之主体,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机关,即其法定代表人。 其内容和确立学说的根据和破产财团代表说基本一致。

(5)中性说,又称管理行为中性说。认为管理人既非他人的代理人,也非以自己名义为行为之人,仅以中性行为管理他人财产。 中性说的根据是破产法对于管理人职责既有维护债权人利益,也有维护债务人利益的规定。该说揭示了管理人法律地位的部分内涵但不够全面。

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立法价值目标下,或从某一角度或侧面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当今的破产价值目标下,却存在不能圆说的逻辑矛盾。其存在的问题是,确立管理人法律地位或者不符合破产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或者,不能客观全面的反映管理人的职权、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全部内容;或者,用一种既存理论去套接具有复杂职能的管理人,在逻辑上存在无法回避的矛盾。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安全生产法法律知识

全文共 2600 字

+ 加入清单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法律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央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资格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8、从业人员的权利:一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是遵章守规、服务管理的义务;二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的义务;三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0、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对一般违法行为)、紧急处置权(重大隐患)、查封扣押权(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经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须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1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性: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5、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1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8、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5、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

8、安全生产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9、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10、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2、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13、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型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展开阅读全文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

全文共 4851 字

+ 加入清单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考察的内容之一,如何去进行有效学习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产权法

1. 著作权时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2. 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属于作者。

3.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4.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和死后的50年。

5. 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6. 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终止后1年内未办理转移手续,任何人都可以注销该商标。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继承法

1、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 遗嘱抚养协议:签订协议“生前谁养、死后谁继承”,遗嘱抚养协议法律效力大于遗嘱。

3、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可包括非婚生、养子女等个,父母可包括养父母等)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6、 口头遗嘱的两个条件

A、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B、应该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

7、 特留份制度:必须对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8、 继承开始,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

9、 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先得一半,剩下的其余人继承。

10、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公正的为准,如果没有公证,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11、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等。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偿还。

12、 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则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如果都有继承人,则长辈先死亡,如辈分相同则同时死亡。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婚姻法

1. 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2. 禁止结婚条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 登记机关: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均可登记。

4. 离婚条件:双方自愿、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5. 不予离婚的条件(想对于男方):女方分娩1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

6. 法定个人财产

a) 一方婚前财产。

b) 一方因身体伤害所得医疗费用。

c) 遗嘱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7. 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等。

8. 夫妻债务:

a) 一方婚前的债务,且不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另一方不用负担。

b) 婚姻期间一方的债务,双方要负担(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c) 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要负担。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民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以上精神正常

16岁以上不满18岁,自己劳动养活自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上18岁以下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下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居委会或者父母单位。

2. 精神病人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妹、其他亲属、居委会或者单位。

3.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伤害补助、残疾人补助

4. 物权大于债权:有股份的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

5. 善意的不当得利,要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恶意的不当得利,还要收缴除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的其他得利。

6. 甲和乙约定,丙向甲履行债务,若丙不履行,则甲有权请乙履行债务。

7. 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后果要法人承担

8. 婚姻关系自动取消在一方死亡宣告后,如果一方又结婚了,又撤销死亡宣告,原来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9. 房产转让必须办理过户,私下转让无效。

10. 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伤害负责赔偿,如没有经济能力则有抚养人垫付。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本人财产支付赔偿,不够的由监护人支付,单位承担监护人的除外。

12. 价格协商不成,按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3. 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使处理也必须完全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这一限定不以被监护人的同意为转移。例如被监护人要送钱给XXX,监护人不能答应,答应法律也无效。

14. 19岁谎报年龄结婚,21岁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由于21岁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条件消失,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15. 以盈利性为目的,采用他人相片宣传,侵犯公民肖像权。

16. 十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合同有效,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确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17. 下落不明满2年,可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事故发生之日起)可由法院宣告死亡。

18. 无效民事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C、欺诈、胁迫、非法的行为。

19.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20.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1. 无权代理情况: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老板确认,老板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老板明知却不做否认的,视为同意。

22. 转委托:甲委托乙,如乙要委托丙,应当在事先取得甲的同意。如甲不同意则乙要对丙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特殊情况可免于民事责任。P24

23.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的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服务费用。(甲救乙花费打车费用,事后可以向乙讨要)。

24.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般诉讼时效2年,身体受伤、买到假货、拒付租金、财物丢失1年。

最长诉讼有效期20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应该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5.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6.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高速运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时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7.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8. 法人和法人代表。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代表是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负担民事责任。

29. 企业法人对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合同法

1、 口头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

2、 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自行撤销,但是违背了诚信原则,造成他人损失要进行赔偿。

3、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该由当事人一方独自一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的纠纷,按照法律程序另外解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货运的例子。

4、 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要约:一方表示希望和对方订合同。承诺:对方收到要约后表示愿意订合同。承诺到达对方合同成立。

5、 要约的撤回:新要约比旧要约先到对方。要约的撤销:对方承诺前,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到达对方。

6、 合同价款不明确的(订合同和交货价格不一),应当以订立合同时的价格。

7、 不安抗辩权:发现合同一方有转移财产、经营恶化的证据,合同一方可以停止履行合同,没有证据停止履行要承担民事责任。

8、 定金:交定金的不履行定金没。收定金的不履行,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

9、 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a) 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b) 显失公平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

10、 无效的合同

a)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b)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1、 效力待定的合同

a) 无代理权订立的合同

b) 无权处分他人的订立的合同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人超出其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

12、 表见代理的合同也可有效。(交易人有理由相信他)

13、 越权订立的合同也可有效。(相对人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

14、 甲把电脑借给乙,乙私下将它卖给丙,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经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合同生效。

15、 丙可以1个月内要求甲确认,甲如果否认合同失效,甲不做表示也表示否认。丙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16、 丙如果是善意的取得,则甲不能要求丙返还电脑,只能要求乙赔偿。

17、 合同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一方接受,该合同有效。

18、 合伙人的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所有合伙人有效。

19、 提供资金、或者技术,即使不参与经营,但参与利润分成,看做合伙人,要承担合作风险。

20、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没有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1、 租赁合同最长20年。

22、物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在物品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物权法

1. 担保物权

a) 抵押权:抵押的东西不用转移给别人,不动产为主。

b) 质押权:抵押的东西必须转移给别人,动产为主。

c) 留置权:行使留置权后由2个月的宽限期。

2. 善意取得

a) 动产和不动产

b) 转让人无处分权

c) 通过正常手续转让,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3. 耕地承包经营权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民事诉讼法

1. 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原被双方各自陈述)、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

2. 一审审判有独任制、合议制。独任制由审片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于简易案件。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3.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 地域管辖:确定官司在哪里打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外规定对于找不到人的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外国人、下落不明人、坐牢的人起诉)。

5. 特殊地域管辖:

a)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 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c)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6.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子送到其他应该管辖的法院(只能移送一次)。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来审理。

7. 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8. 指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

9.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亲属等)。注意全权代理的权力很有限,要具体授权不能简单的全权代理。

10. 普通案件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内审结,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天内审结。

1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12. 特别程序适用于宣告死亡、失踪、选民资格、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独任、基层法院完成。

13. 不服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上诉,二审3个月内审结。

14. 不服一审裁决的,十日内上诉,二审30日内终审裁决。

15. 上级检察院才能对下级法院进行抗诉。

16.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有三种:人民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看过“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