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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

破产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破产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破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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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怎么走程序

全文共 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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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1

公司申请破产,首先要提出申请,作为债务人的企业,首先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破产的申请。主管部门审查破产的资格以及破产的界限。

2

其次,就是和解和整顿,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经过监管法的审查和裁定,将负债企业重新整顿,如果整顿成功,法院就会终结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

然后,就是破产清算,要成立破产清算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被依法宣布破产的,要组织股东以及相关人员,对公司进行清算。

4

最后,就是破产清偿,首先要清偿的就是职工的工资以及劳动保险费,然后再是企业的的对外债务。这样的规定也是在极大程度上避免了企业破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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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多个破产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全文共 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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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多个破产申请驳回,法院表示达不到受理的条件。国美电器方面若想真正的申请破产首先需要解决债权人及适格主体的相关问题。根据最新的报道显示,本次国美电器方面申请破产的公司分别是:哈尔滨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盛兴达厨卫用品有限公司、辽宁苏泊尔炊电销售有限公司。

破产申请的理由

上述4个公司申请破产的理由是国美电器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4个公司主张以债权人的形式对于国美电器进行破产清算。

国美电器的说法

国美电器方面对于这个说法表示抗议,并且明确向法庭表示。上述的4个申请人并不是国美债券的破产清算主体,也就是并不是国美电器实质意义上的债权人,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债务纠纷问题。

法院的态度

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根据现有的证据并不证明申请人对国美电器存在债务主权。虽然申请人提交了采购合同等多方面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均表示申请人与国美电器并不是合同的直接双方。法院没有办法通过资料方面的审查确认申请人对于国美电器的债权人身份,申请人所主张的对国美电器的债权并没有得到法律文书的确认。请法庭调查,申请人所递交的所有协议催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这项证据全部都和案外人黑龙江国美公司有关。因此国美电器对于申请人的债权人身份存在质疑是合情合理的。结合上述的所有条件,申请人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对国美电器进行破产清算,不具备受理条件,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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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银行母公司宣布寻求破产保护 破产保护是什么?

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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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是指一种在面临财务危机的企业或组织寻求法律支持的过程,以帮助其清算债务并重新组织财务结构,从而避免公司的倒闭和破产。在美国,破产保护通常依照美国破产法进行,该法案允许企业在保持其经营活动的同时,在法院的监督下重新组织财务结构,以避免破产。今日硅谷银行母公司宣布寻求破产保护,这一消息立刻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

硅谷银行母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纽约的在线贷款和房屋融资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购房贷款、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自去年以来,该公司的状况开始逐渐恶化。在今年初宣布裁员,引起了舆论对其财务状况的担忧。此后公司还连续遭遇多项诉讼,包括被指控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和欺诈行为等。由于全球利率上升、房价下跌等因素的影响,该司的收入和业务量也大幅下滑。

在这样的情况下,管理层决定寻求破产保护。该公司称,此举将有助于削减债务、重新组织其财务结构,并实施其他的财务重组措施,从而帮助公司度过难关,并最终恢复其业务活动。

影响市场的因素,作为硅谷银行的母公司,其破产保护对市场产生的影响也备受关注。该事件可能会引发金融市场的震荡,特别是对其他同样从事抵押贷款和在线贷款业务的公司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

破产保护作为一种在企业面临困境时的法律救济方式,可以帮助企业摆脱债务困境,重新组织其财务结构,为其保住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提供一定的保护和支持。对于硅谷银行的破产保护需要关注其后续变化,以看到此举对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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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公司破产的领导力启示

全文共 29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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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领导者来说,拥有高尚的品德会成为一种资本,帮助自己的组织获得不断的成功,取得更多收益。这种道德更加关注内心的力量,不会支持领导者为了取得目标而做出违反社会标准的事情。拥有道德资本的领导者会组织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循序渐进,不会急躁也不会保守,他们往往拥有诚实、善良、可信赖这些道德资本,从而帮助组织获得更多的商业资本。

安然的破产与几位利用手中职权进行非法贸易的领导者息息相关。法斯托是安然公司的高级财务副总裁,他利用法律的空子,建立了大量的松散型实体,为了处理账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掩盖损失和成本。他还利用工作机会组建各种子公司,从中为自己中饱私囊,他创建了LJMCayman公司与LJM合作投资公司的合资公司,收入了3000万美元;通过Southampton Place公司,他又收入450万美元,他还通过出售安然的股票期权,得到了2300万美元。法斯托的财务专业水平值得夸耀,但是他没有将这些能力用在为公司谋得更多利润,而是挖空公司,钻管理和法律的空子为自己的获得大量私利,最终挖空了公司,使公司出现了公众信任危机。

安然公司就是领导者缺乏道德资本而破产的一个典型例子。自1995年起,安然公司连续六年被评为“美国最具创新力公司”;2000年,净收入达到创纪录的13亿美元;《财富》500强中排名第七;2001年,董事会被评为美国最佳董事会第三名。但是事情来得仿佛没有预兆,2001年12月3日,安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经调查,安然居然负债312亿美元,被起诉进行财务欺诈、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行为。

安然的破产与几位利用手中职权进行非法贸易的领导者息息相关。法斯托是安然公司的高级财务副总裁,他利用法律的空子,建立了大量的松散型实体,为了处理账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掩盖损失和成本。他还利用工作机会组建各种子公司,从中为自己中饱私囊,他创建了LJMCayman公司与LJM合作投资公司的合资公司,收入了3000万美元;通过Southampton Place公司,他又收入450万美元,他还通过出售安然的股票期权,得到了2300万美元。法斯托的财务专业水平值得夸耀,但是他没有将这些能力用在为公司谋得更多利润,而是挖空公司,钻管理和法律的空子为自己的获得大量私利,最终挖空了公司,使公司出现了公众信任危机。

2001年8月公司董事会主席肯尼斯.L.莱依上任,之前的首席执行官斯克林由于个人原因,动用个人的权力,出卖公司利益,为自己谋求金钱利益。尽管莱依知道斯克林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但是他却试图掩盖掉这个事实。而且在公司即将崩盘前卖掉了自己4000万美元的股份,获得了2100万美元。莱依一直对公众和员工粉饰太平,让他们相信安然公司一切运行正常。直到最后安然宣布破产,他也推卸自己的责任,他对外宣布,他基本了解事情的发展进程,但是,他已经将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交给下属处理,他并不了解其中的细节。2002年2月10日,他行使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拒绝在国会作证,试图做最后的挣扎。

据著名领导力培训专家谭小芳(预定领导力培训,请联系13733187876)老师了解,安然公司的审计方—安达信公司也对安然公司的破产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安达信公司同样也逐渐丧失了信用,因为他们的标准太宽松,不利于公正客观审计。安达信负责安然公司的首席审计师叫邓肯。尽管2001年邓肯已经收到警告,安然公司有内幕交易,安达信公司的其他审计师也建议将安然从本公司客户名单中除去,但是邓肯却坚持为安然进行审计。但是当安然出事后,邓肯接到律师通知的第一个举动就是毁掉了对安然审计的那些票据,破坏证据,并且在法庭上拒不回答国会问题。所以,一直没有人知道安达信的CEO对邓肯的所作所为知晓多少,因为如果审计方在审计过程中做到公正的话,一个公司的倒台并不会影响将他的数据提交,也不会给本公司带来毁灭性的影响。

造成安然公司一步步走向毁灭的这四个人尽管拥有高学历、高智商、高职位,每个人有着充足的收入和很好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如果事情没有爆发,他们几乎可以称得上是卓越的领导者。但是经由这些事可以发现,尽管他们做事能力突出,但是他们自身道德修养严重不足,没有诚信,自高自大,自私,为了个人金钱利益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价值,这样的领导者即使个人素质再高也不可能领导公司走向辉煌,他们会像蛀虫一样不断吸收公司营养,最终掏空公司。

“道德领导”(ethicalleadership)——领导者既是群体、组织活动的指挥者,同时也在接受下属的道德审视和心理评判,是下属观念、行为的引导者、示范者。近些年来,西方一些曾经的知名企业如安然、安达信、世通、ClobalCrossings、Adelphia等公司因领导者的道德问题而倒闭或严重衰落,引起了西方学者对企业领导的道德因素的关注,并提出了企业伦理领导的概念。在我国,尽管企业强调以产品、服务质量取胜,但企业领导者的道德同样也关系到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声誉、存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价值趋向日益多元化,一些领导者受各种利益和机会的诱惑,道德出现了缺失、异化,领导者道德的现代转换和整合即重塑,已不仅是一个深刻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迫切的实践问题。作为领导者应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以角色定位为基准,以古史为鉴,以道德信仰为依托,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

意大利的犹太经济学家帕累托有一个著名的洛伦兹曲线,结合到企业管理方面的大意是:20%的骨干为公司创造80%的绩效,5%的中高层直接影响51%的收入。如果进行一次大胆假设,假设公司的骨干和中高层变心了、落伍了,假设公司即将被一群自己的人给毁了。这时候老板该怎么做?谁的饭碗该砸?看上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实问题的根源就存在于企业领导者正直道德上。

领导力就是道德魅力!影响力的基础来源于领导者本身的道德和素质。强调领导者的道德魅力实际上强调的是:要做事,先做人。著名管理大师德鲁克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领导者缺乏正直的道德,那么,无论他是多么有知识、有才华、有成就,也会造成重大损失——因为他破坏了企业中最宝贵的资源——人,破坏组织的精神,破坏工作成就。”常言说“做人要直”,“做事之前先做人”,讲的都是一个道理,作为领导者,道德很重要。

德鲁克认为正直的道德是领导者应具备的唯一的绝对条件,但却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学到的——道德作为一种内在的品质和涵养,必须通过个人的内向修炼,通过持续的自我省察和反馈改进的方式获得改善。但是,这并不妨碍领导者在管理实务中通过榜样和避免犯错误来塑造正直的道德。

西点军校领导力的经验说明——追求真理、评判是非、自我约束、坚强果断是卓越领导者产生影响力的源泉,也是他们激励人心、使众人行的基础。勇气(courage)、尽职尽责、决策能力(abilitytomakedecisions)、诚信(integrity)、坚忍不拔的意志(hardiness)、换位思维(empathy)、适应性(adaptability),、高恢复力(highresilience)等等是西点军人四年中坚持的理念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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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如何申请破产

全文共 11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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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申请个人破产,首先要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然后递交相关材料。并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同时又进入执行程序,或经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根本没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

个人债务无力偿还怎么办

个人债务无力偿还可以选择:

1.可以选择分期偿还。

2.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当发觉借过的小额贷款还不上时,一定要多和借款机构沟通,申请延期或是减免一定量的利息。切忌任由逾期,放置不理。

债务转移的方式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并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个人债务如何申请破产

第一是不能清偿。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第二是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

目前没有个人破产规定,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类纠纷,但如果是企业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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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柯达破产

全文共 10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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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KodakCompany),简称柯达公司,由发明家乔治·伊士曼始创于1880年,那么,为什么柯达破产?

造成柯达危机最主要原因是反应迟钝。柯达过去当老大靠的就是胶片,与别人合作也是靠这个金刚钻儿,人家还会沾你的光。而现在的数字时代,没有核心技术,企业的经营就会随时处于危险的状态,过去的一切都会在瞬间贬值。

柯达长期依赖相对落后的传统胶片部门,而对于数字科技给予传统影像部门的冲击,管理层作风偏于保守,满足于传统胶片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垄断地位,缺乏对市场的前瞻性分析,没有及时调整公司经营战略重心和部门结构,决策犹豫不决,错失良机

柯达危机

投资单一

由于对于现有技术带来的现实利润和新技术带来的未来利润之间的过渡和切换时机把握不当,造成柯达大量资金用于传统胶片工厂生产线和冲印店设备的低水平简单重复投资,挤占了对数字技术和市场的投资,增大了退出/更新成本,使公司陷于“知错难改”,“船大难掉头”的窘境。据统计,截至2002年年底,柯达彩印店在中国的数量达到8000多家,是肯德基的10倍,麦当劳的18倍!这些店铺在不能提供足够利润的情况下,正在成为柯达战略转型的包袱。

眷恋传统

柯达相机过去柯达的管理层都是传统行业出身,例如:现任运营系统副总裁Charles Barrentine 是学化学的,数字影像系统美国区总经理Cohen是学土木工程的等等。在现任的49名高层管理人员中有7名出身化学,而只有3位出自电子专业。特别是在市场应用和保持领先地位方面,传统产业领导忽视了替代技术的持续开发,从而失掉了新产品市场应有的领导份额。

从传统胶片与数字影像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比较可以看出,柯达对传统胶片技术和产品的眷恋,以及对数字技术和数字影响产品的冲击反应迟钝,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柯达陷入成长危机的必然。

角色模糊

从市场竞争角度看,柯达经营战略中技术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被短期市场行为所左右,竞争者与合作者的战略定位和战略角色模糊。

技术市场竞争激烈,电子技术领先周期缩短,进入细分市场领域的增加,国际级竞争对手增加,在数字相机、可拍照手机、数字冲印、数字打印机领域中遭遇如:富士、索尼、惠普、佳能、爱普生等大公司的激烈竞争。虽然柯达也与对手建立了大量战略联盟,但是就核心技术而言形成的战略联盟却寥寥无几,大部分是服务项目的联盟。国之利器,岂能让与他人。管理层其实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柯达过去当老大靠的就是胶片,与别人合作也是靠这个金刚钻儿,人家还会沾你的光。而现在的数字时代,没有核心技术,企业的经营就会随时处于危险的状态,过去的一切都会在瞬间贬值。合作永远不是一厢情愿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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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如何安置职工

全文共 1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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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企业关于职工安置问题。

破产的法定程序

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宣告

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公司宣告破产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宣告公司破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

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企业职工如何安置

1、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3、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4、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5、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6、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准备阶段要的工作

1.学习政策法规,开展宣传动员;

2.清理劳动关系,核定安置范围;

3.查阅人事档案,确定工作年限;

4.统计企平工资,计算补偿标准;

5.清理历史欠账,明确安置项目;

6.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特殊规定;

7.结合企业实际,筹集安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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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了公积金能贷款买房吗

全文共 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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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的丈夫是太原市洗涤剂厂的下岗职工,在岗时,单位给他们交了住房公积金。现在厂子已经倒闭,现在他们不知道企业破产了公积金能贷款买房吗?今天团贷小编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企业破产了公积金能贷款买房吗?

就网友的疑问,小编咨询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晋源分理处。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表示,太原市洗涤剂厂现在正在补交退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欠款,等这部分欠款还清后,退休职工可以提取账户里的钱。

但该厂尚未交清下岗职工的公积金欠款,所以网友的丈夫目前还不能提取他的住房公积金。另外,破产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贷款买房的。只有企业每月按时交纳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才能办理贷款。

据了解,市民如果想查询公积金缴费情况,可以通过三种途径。

第一,登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

第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卡是一张与交通银行的联名卡,所以市民也可以到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

第三,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各分理处查询,晋源分理处在义井东街建设银行的二楼。

以上是关于“企业破产了公积金能贷款买房吗”的全部内容,了解更多的贷款知识敬请关注团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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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逼!保险公司破产个人保单怎么办?

全文共 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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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投保者在选购保单时,除了怕保单预期收益有所出入之外,还担心投保的重疾险不能理赔。但是在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前,这两个疑惑根本不算问题。为此,很多人都十分关心保险公司破产个人保单怎么办。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保险公司破产怎么办?

目前,很多保险论坛甚至保险代理人都会对消费者说:“不用担心,国家有法律规定,是不容许保险公司倒闭的”。那么,事实如此吗?

希财小编很负责的告诉大家,NO,NO,根据《保险法》就是九十条显示: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所以,保险公司是有可能破产的,不少消费者看到这里,想必都战战兢兢了,保险公司破产个人保单怎么办呢,替大家一一解破。

二、保险公司破产个人保单怎么办?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破产个人保单怎么办,什么重疾险、年金险和终身寿险就等于白交了吗?其实小伙伴们完全不用担心,我们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看:1、产品设计角度

出品的每一款保险产品,都是由精算师通过大量的工具算出来的,也就是说,一旦真的发生出险,公司是完全有可能承担的理赔风险控制,换句话说,消费者的保单不会受到损失。2、预交保险金

为了预防保险公司破产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法律法规上,已要求每个保险公司都要预交一部分保险金,以确保有相互对应的偿付能力,所以个人保单权益将不会受到影响。3、接盘

最糟糕的打算,保险公司破产怎么办,根据保险法九十二条规定,即使倒闭了,客户的保单也会由其他保险公司接手,客户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

结语:用户过于担心保险公司破产个人保单怎么办的问题了,其实,有关部门与法律早已完善了这方面的制度,大家可以放心投保,不过,还是建议大家,在选择投保公司时,尽量选择服务较好、偿付能力较强、盈利的保险企业。如果大家不知道如何选择,可以参考下文给出的【相关介绍】。

【相关介绍】2017寿险公司排名前十名公布2018最靠谱的保险公司排名2018全球保险公司排名2018保险公司盈利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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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公司破产生育保险怎么办

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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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如果女职工怀孕的,可以向公司申请休产假,产假大概是90天左右,产假期间,公司需要照常给职工发工资。那么,产假期间公司破产生育保险怎么办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休产假期间公司倒闭,从时间概念上推算用人单位应建立生育保险与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这样,可以向建立生育保险的办事机构直接主张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帖。有社会保险法与计划生育法及司法解释、实施细则作法律支撑。

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生育保险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果倒闭可以向破产清算组织提出主张,要求从从企业存量资产中支付相关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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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的赔偿标准还多少

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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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竞争就有破产,商业银行可以破产己成为人们的共识。那么,银行破产的赔偿标准还多少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银行破产的赔偿标准:

中国目前《存款保险条例》具体是这样的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央行测算,50万元的偿付上限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换句话说就是国家不再为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兜底,允许银行破产倒闭,一旦有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但赔偿有一定限额。储户在单个银行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将是50万元,超过这一限额的存款部分,将得不到赔偿。

所以银行倒闭的赔偿,如果你的存款在50万以下是可以全额赔偿你的,如果你的存款大于50则只能赔付50万。

可以要求赔偿时间:

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的情形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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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可否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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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那么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可否申请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依据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仅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而且法院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对于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问题,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但小编认为,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规定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应当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同时法院也不应当以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由,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依据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且应当尽责追回该隐匿、转移的财产。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这一财产追回权,意味着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如果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就不受理该破产申请,则管理人有权追回隐匿、转移财产的规定,就必然显得多余。

在《规定》中之所以有“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不应受理该破产申请,已受理的也要驳回”的规定,原因在于,《规定》中自始至终没有清算组有权追回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只能是不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事实上,企业破产法明确由管理人追回债务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理由是:纠正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由管理人去追回;如果债务人不进入破产程序,就没有管理人,更没有管理人依法追回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债务人不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将难以适用企业破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纠正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发生的时间愈久,财产被追回的可能性就愈小。

三、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这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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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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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就破产了,接下来小编谈谈债务人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希望能帮到大家,我们先看看什么是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金钱补救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可产生于合同、侵权等领域。民事赔偿秉承的原则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既要让受害人填平损失,又不能让受害人由此获利。民事赔偿区别于补偿,后者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不遵循完全赔偿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欺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为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理解与适用上需要明确以下问题:为何债务人的破产欺诈行为转由其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是什么?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界定?由谁主张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管理人还是债权人?如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务人相关责任人应对破产欺诈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债务人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如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无法真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但是,由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其民事主体也将被注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犹如水中捞月、画饼充饥,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有必要将对债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延伸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即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填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同时制裁其违法行为。

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企业权力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或重要组成人员,他们对债务人实施有关破产欺诈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具有主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从立法宗旨和目的看,除了制裁责任人和填补债权人损害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还将对企业有关管理层人员形成强大的责任机制,促使其依法诚信经营管理企业,减少各种欺诈行为或不当行为,从而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破产欺诈的行为主体虽然是债务人,但责任主体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董事、经理、监事、财务主管人员和执行业务的主要管理人员。

(二)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

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性质

债务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其目的在于逃避债务和社会责任,具有主观恶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破产欺诈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故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破产欺诈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害债权人财产权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赔偿损失,即由破产欺诈责任人以其自身的财产赔偿债权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这是企业法人应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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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比特币交易所会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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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业公司的新报告声称,由于交易量低,该国大多数加密货币交易所濒临破产

报告称:”就交易量而言,只有五六家韩国交易所跻身前100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97%的国内交易所由于交易量低而面临破产风险。

韩国比特币交易所会破产吗?

虽然报告没有提供硬数据来支持这一说法,但今年至少有一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因加密货币交易下降而关闭:Coinnest代表表示,破产是一个”自然的后果”。该代表还列举了监管问题和业务决策。

韩国商业公司指出,交易量低是许多公司面临亏损风险的主要原因。报告中没有真正的数字,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已经发生的事情和现在发生的事情做出假设。

据了解,许多韩国加密交易所已经关闭,但最近,Coinnest说,这与交易量低直接相关。也有报道称,一些韩国区块链初创企业正试图在海外交易所找到一席之地。

所有这些事实都表明,韩国比特币交易所”可能”在未来几年甚至几个月内大规模破产。

此外,据称韩国的交易量较低,导致越来越多的韩国加密初创企业在海外交易所上市。报告称:”外国(加密货币)交易所已经打开了韩元货币市场,以吸引韩国加密货币项目。

报告声称,Binance实验室和BW.com迄今对吸引这些韩国项目特别感兴趣。

说实话,听到韩国的交易量一直在下降,因为2017年和2018年有近20%的交易量来自确切的国家,这非常令人担忧。但是,这可能还与只有太多加密开关可供选择有关,实际上可能就是这种情况。

国内加密货币交易的市场状况与两年前大不相同

其他”更严厉的国内加密货币交易市场条件”据说有助于海外上市,包括”因投资者无法在韩国交易而赢得的存款或提款”。

报告对韩国加密货币市场的描述与2017年末和2018年初的韩国加密货币行业形成鲜明对比。

2017年12月,韩国约占全球比特币交易量的20%。加密狂热在该国是如此激烈,总理纳扬·李称比特币交易”一些严重的病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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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有受理时限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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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3、破产申请要件

1、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1)破产申请必须要由具有申请权的人提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2)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我国,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普通法院属管辖,至于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方面,应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执行;

(3)破产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较是一个区别;

(4)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时,应预交破产费用,但不用一次全部预交完毕,而且在破产宣告后,它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和解达成协议后,应自债务人财产中及时偿还。

2、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1)破产原因。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清偿到期债务的以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至于如何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要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能力。在我国,只要是企业法人都具有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资格;

(3)至于多数债权人、经济能力、破产障碍,目前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不属于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4、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己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试图借助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胁迫。因此,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

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限规定。但是,当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状况混乱等,人民法院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此时,为了保证受理裁定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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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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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管理人从事管理事务三要

一是管理人要勤勉谨慎从事破产管理事务。破产管理人应当作为一个善良的管理人,勤勉、谨慎地管理破产财产,关于勤勉义务实践主要掌握的标准要以行为者自身从事自己获利时的行为标准来判断他在对待他人事务上的相同注意义务,并尽其最大专业能力和知识来实现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

二是管理人要忠实于破产管理事务。管理人在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时候,须以破产财产的利益为重心,不得以任何行为损害破产财产,也不得在管理破产财产的活动中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是管理从事破产管理事务要接受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的过程中,需接受监督,主要监督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债权人及相关专业机构。

破产管理人有什么权力

1、管理权。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具体管理破产财产的内容包括:接管破产财产及相关文件;对破产财产营业权;对破产财产处分的权利;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担保权。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借款设定担保。

2、撤销权。由于破产程序时间较长,过程复杂,在破产程序开展期间,破产人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向债务人隐匿财产、将财产赠与他人等方式规避债务的偿还,或者向部分债权人清偿或部分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余债权人并不知情,且此时其债权即使有担保也难以得到实现,故设定了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由管理人做出,对于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指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与第三人交易,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在破产过程中,如破产管理人发现破产人有以上行为的,则可行使撤销权。

3、法律程序代表权。在企业申请破产之前,或在破产过程中均可能存在诉讼或仲裁或其相关法律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对债务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上任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继续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责任;破产申请受理以后,破产管理人为取回被他人占有的债权人财产,或者为行使债权,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或者为解决争议提起仲裁。

4、获得报酬权。企业破产事项是一项时间长且复杂的事务,需由专业的人员来处理。一方面,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才能保证企业破产的顺利展开;另一方面,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获得一定的报酬。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如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同时,我国对管理人获得报酬权还进行了如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且破产费用有权优先获得赔偿。如上规定充分的对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进行保护。

破产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

破产管理人既可以由有关机构或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也可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破产管理人既然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既要具有专业的知识与技术,如管理能力,财务能力、诉讼能力,又要具有忠实勤勉的品格。因此,它的产生与选任过程很重要。为此,破产法专门单独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职责和责任等内容。制度的关键环节——管理人的选任,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专项司法解释予以规制。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与程序,以保障破产管理人的能力与品质符合社会的需求。

一要入选管理人名册。《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除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编制管理人名册。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2015年,根据破产法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中院成立了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结合泉州当地实际制定了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工作方案及相应申报条件、评分标准,在泉州晚报等媒体上发布了公告,共有22家中介机构(包括17家律师事务所、3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清算公司)、36名个人(包括35名执业律师、1名注册会计师)报名参加。中院严格按照专职从业人员人数、最近三年人均办理公司诉讼案件数、诚信等级、专职从业人员代理破产衍生诉讼、公司清算案件情况、参加破产专题培训情况、是否有不良执业表现或执业记录等十四项逐项进行打分,依照申请人的执业能力与执业表现最终确定了15家中介机构,8个个人入选泉州管理人名册,建立了泉州当地的管理人队伍,为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储备了人力资源。

二要获得人民法院的指定。我国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为了公平、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忠诚履职、勤勉尽责,泉州中院制定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使用办法(试行)》,规定管理人一般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或其他方式。

破产管理人是什么人?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与重整制度、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并列的我国新破产法的三大创新之一,它确立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更加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可以保证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进行。然而,由于这个制度主要是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结果,并非本土所自主产生,公众对此感到陌生可以理解。正如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要刻制印章、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财产移转手续,经常就有怀疑的目光,不明白管理人到底是什么人,不予以协助办理。因此很有必要认识一下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并负责债务人必要的业务经营、事务管理,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分配等各项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破产事务。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因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十分特殊,它一方面要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当破产程序启动后就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全面管理破产事务,另一方面要为债权人利益进行管理、评估、处分、分配破产财产;同时它还要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最后,它还要维护债务人员工的利益,在经营管理破产财产及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必须要考虑员工等相关人的利益。

谁来管理管理人

管理人在日常活动中受到管理人所在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管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法确立了二元化主体监督机制,管理人受到来自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虽然很多的具体破产管理工作均由管理人来处理,但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仍起着主导作用,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对管理人的选任、更换、报酬等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负责。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掌握着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事务的大权,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要受到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意思表示机关,有权对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以防止破产管理人滥用权利。

其他机构的监督。特殊性质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还将受到其监管机构的监督。

怎样管理管理人

一方面,我国的管理人制度是在借鉴各国破产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本土化移植并无之前的司法经验可考,给实践运用带来不少困惑。另一方面,全国各地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衡,有的地区从事破产审判较早,如北京、深圳、温州等地,形成了成熟的富有经验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有的地区没有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相应的破产管理人团队也没有形成,这就导致各地破产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破产管理人,需要法官手把手教导如何开展工作、制作相关文书,牵扯了法官大量精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泉州中院选任外地经验丰富的14家管理人机构,组成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顾问组,一方面,协助我市管理人队伍的培育、培训,提升本地管理人队伍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直接参与重点危困企业的破产处置工作。

在具体案件中,顾问组成员通过竞争性谈判参与政府部门成立的清算组,并经法院依法指定,成为企业的管理人。在这一过程中,顾问组管理人需要与本地管理人进行配对合作,通过配对合作模式传、帮、带,有助于本地管理人学习与借鉴外地有益经验,提升业务水平。同时,为了严格管理管理人,避免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挑肥拣瘦,怠于行使管理人职权等弊端,泉州中院还制定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使用办法(试行)》,对确定管理人的方式、管理人履职的考核、管理人工作报告等进行了规范,为探索管理人淘汰、增补和分级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还参与制定了《泉州市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激发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全方位规范管理管理人工作,促进破产审判高效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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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利用破产重整制度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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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但是,企业可不可以利用破产重整制度来逃避债务的问题是很多人都不太清楚的。接下来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破产重整原因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企业能否利用破产重整制度逃避债务

1、破产清算只是破产法的一部分

问:诺奇股份重整案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开启了重整之路,但是许多人还是不理解,认为启动破产法程序就是企业倒闭、死亡、注销,如何正确理解破产以及破产法的精神?

答:首先,应该正确认识破产的必然性。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必然产物,只要有市场交易,就必然发生债权与债务关系,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就必然有破产发生。企业破产是竞争的结果,又是新一轮竞争的开始。通过破产来实现适者生存、劣者淘汰、优者发展,这是经济发展的活力所在,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其次,破产法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市场经济中,破产法的作用至关重要,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破产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解决的是人类社会最久远、最活跃、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问题。在司法程序的主导下,可以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财产,公平地清偿给每一位债权人,或者对债务人进行财务拯救,令其重生。因为它的重要性,国际上将破产法的立法与司法,作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标志。

第三,要纠正对破产的认知误区。许多人把企业破产看成一件可怕的事情,社会各界也存在着种种担心,把破产等同于企业死亡,混淆破产的清算、重整与和解。其实,破产清算只是破产法的一部分。

由于认识的误区,一些不能清偿债务或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并未申请破产,而是采取自生自灭的方式退出市场,甚至以“跑路”这种极端的方式来逃避债务。而一些资源雄厚、有市场前景的企业,由于暂时的困难,得不到法律的帮助却倒闭了。这不但不利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和日常稳定,也不利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实际上,破产法通过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与和解;而对没有挽救可能的企业进行清算的方式,保护各方利益。其目的是保护诚信的企业家,不受即将破产企业的持续拖累,保护所有债权人公平、公正地实现债权,保护社会经济不受即将淘汰企业的拖累。

2、破产案件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问:据我了解,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但得不到缓解,还有加剧的趋势,而破产案件的审理专业性强,费时耗力,协调难度高,是非常繁重的工作,泉州法院为什么要坚持开展破产审判工作?

答:破产案件审理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涉及众多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难度高;涉及大量债权人、供应商、企业员工,整合难度高;案件审理涉及民法、合同法、公司法、诉讼法等法律问题,审理难度高。但是,破产案件审理对于目前商业环境、法治建设、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泉州经济社会有多重利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企业破产审判制度。去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去产能、去库存”,妥善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十三五”开局之年的主要任务。

为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主线,通过破产及重整司法程序,努力实现对“僵尸企业”的科学处置,及时将企业退出市场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公正公平的偿债司法机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此外,通过法院、政府等多种力量,也可以救助因经营因素而遭遇困境的企业,解决债权人、股权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化解因企业间的担保链条断裂引发的企业资金链危机,保护金融生态环境及市场经济环境。通过有效的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使市场在资源重新配置中起到关键作用,助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稳定。

3、破产法并非“债务免责”的避风港

问:您说得对,但是也有人认为,一旦公司采取了破产保护,相当于把身上的债务甩掉了,它的债权人就不能去追究这个企业的债务了。债权人面临财产缩水,这对债权人利益是一个较大的损害,如何正确看待这个免责问题?

答:这个问题应该辩证地看待。破产法中的债务人“债务额相对免责”,说的是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相对于强制执行中的个别受偿或私下偿债,依破产法程序的清偿份额可能会少一些,但是破产程序是一种其他途径无效的情况下采取的司法救济程序,它保障了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平均受偿。

债权人具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司法程序启动权,当注意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债务人破产还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或者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按破产程序处理之后,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款,就是债权人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

破产法的债务免责规定是一种法律设想,立法者也早就考虑到有人会意图利用这个法律设想逃避债务。因此,法律对这方面也有所规制,故意逃避债务者,将要付出人格、权利、财产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4、法律四招应对“假破产真逃债”

问:既然这样,法律对于破产减免还债规定的相应约束主要有哪些方面,如何避免有人意图通过破产程序“假破产,真逃债”?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约束。

一是权利义务的约束。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规定:“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财产责任的约束。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出现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的约束。《刑法》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是司法方面的约束。法院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对于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优质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要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对于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逃废债”嫌疑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传唤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就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依职权调查取证;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视情况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罚款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协同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联合查处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等。

经查实,债务人企业若确实存在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应及时通报侦查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破产审判不是恶意避债者的避风港,破产审判只对诚信经营者提供司法保护。

5、破产重整可以让困境企业实现涅槃重生

问:重整制度是破产法的重要制度,是被公认为挽救困境企业最为全面、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您能否具体谈谈法院的破产重整制度?

答:破产重整是对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以各方利害关系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的方式,进行债务调整和清理,同时,还可以进行股权结构、经营结构和资产结构调整,最终使企业摆脱困境、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获新生的救济程序。

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企业拯救制度,透过司法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并实现整体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既能够使普通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同时也能够创造条件使债务人从困境中获得新生,符合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最高目标。重整制度以拯救处于困境的企业为目标,坚持把社会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取向,通过调整、平衡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使得困境企业能够继续存续,免于因陷入破产清算而带来社会震荡。现代破产法通过重整制度,在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下,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资产、债务和营业重组的机会,协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首先,重整能够为重整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陷入困境的企业,由于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往往会连锁引发大面积的诉讼及强制执行案件,大量经营性资产被查封。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基于《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将会获得全面的法律保护:

●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

上述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锁定企业的债务总额,为重整期间的债务重组奠定基础;能够避免企业的财产(含担保财产)被个别债权人申请司法冻结及强制执行,确保企业资产的完整性;能够给予企业继续营业的机会,保障在重整期间的正常经营,使企业在面临严峻的债务危机和经营危机时得以喘息;其次,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如何拯救企业进行谈判,把谈判的结果制定成重整计划。这个过程包括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针对所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第三,法院对投票表决后的重整计划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第四,如果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则重整计划对所有的困境企业的利益相关方产生约束力,债务人企业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重整计划。总之,破产重整对于困境企业脱困、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保障职工权益、股东利益,乃至维护地方区域内的市场经济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6、积极创新探索破产审判新举措

问:目前,社会上对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审理时间长,破产管理人欠缺、破产费用等问题也有些疑虑,法院将采取什么措施,完善破产审判制度,提高破产案件审理的公平与效率?

答:您所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破产法是程序法,它对案件的每个节点都有时间的要求,如债权申报时间方面就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破产法中有着很多这样的程序,程序繁琐冗长。此外,还有债权债务多、债权人众多,审查时间长,资产变现难企业账册不规范等问题,所以总体时间会变长。

为此,下一步要探索司法创新举措,对破产财产数额小、债权人较少、债权债务清楚的破产案件实行简化审,提供诉讼效率。

关于管理人问题,此前泉州数量极少,没有当地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经验也不足。去年,我们已经建立了泉州管理人名册。今后,我们将加强培训,严格制定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当地的管理人团队。此外,我们将积极引进北京、深圳、温州的成熟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团队,探索采取以老带新的合作方式,通过外地顾问组管理人和当地管理人搭配组合,发挥顾问组管理人的经验优势,同时进一步培养当地的管理人团队。

关于破产费用问题,破产案件中最大的难点之一就是管理人破产费用保障问题。由于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企业一旦破产,所留下的财产并不多,甚至会出现无产可破的案件,导致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及破产管理人报酬,使得破产程序无法启动。目前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已经建立了破产基金制度,为“无产可破”案件的审理提供破产费用。除了上述问题,我们还将探索“执行不能转破产”的制度,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判决义务,破解执行难,进一步完善破产审判工作。

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特征

从重整制度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复兴法的结合,社会利益与私权保护相调和的产物,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程序启动主体多元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与此相对而言,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也获得了重整申请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即属此类。

2、担保物权受限

从世界范围来看,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制——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但是,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各国立法一般都赋予该类债权人不依程序而优先受偿的别除权利。

3、参与主体广泛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参与主体仅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债务人股东有权列席债权人会议,但是他们并不享有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重整程序中,股东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他们不仅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重整计划享有表决权。

4、重整程序效力的优先性

从程序效力而言,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讼等程序都应停止。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4条即直接如此规定。遗憾的是,重整程序的优先性在《破产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破产法》结构的研究发现:三大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中的排列顺序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位列三大程序之首,重整理应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得到优先考虑。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在我国《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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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保护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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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个人破产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保护的相关目的

破产保护的核心,是为重组融资创制了一种特殊的清偿优先级,在缺乏这一优先级时,重组者通常面临一对矛盾:重组得以进行,必须获得新的融资来维持企业营运,并支付资产切割、结构调整、业务重组、雇员遣散等重组步骤所产生的高昂费用,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钱借给濒临破产的企业,特别是当它的资产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后,除非这个新的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中被允许“加塞”,这一点,在传统民法中是做不到的。

在美国,如果一旦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它的债权人暂时就不能去追究这个企业的债权,企业就能够有个喘息的时间。在申请破产保护的这段时间之内可以想办法。一旦公司通过破产保护,走出了破产法庭以后,相当于把身上的债务甩掉了,可以轻松上阵。

破产保护除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3.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

个人破产保护申请方法

防止滥用破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从2005年10月17日开始生效。

法案规定,申请人在债台高筑,比如有高额的医疗单需支付、失业、或欠下高额的信用卡债务时,可以根据该法的第7章和13章。第7章规定申请人可以用他们部分的财产来支付部分的债务,从而抵消全部的债务。的第13章则锁定申请人的债务,要求他们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按计划付清全部的债务。

个人破产保护如何申请

按照新的法案,申请人申请破产前必须从一个称为“经许可的预算与信用咨询非盈利代理机构”获得一份证书,说明此机构为申请人提供了些什么服务,设计了怎样的债务偿付计划。提交时必须把上述证书一起递交上去。

新法案为以往相对较为宽松的破产法第7章设置了障碍。如果破产法庭发现根据破产法第7章申请破产的申请人将来有能力向他们的债权人支付所欠的债务,法庭就不准许申请人继续按第7章申请破产。根据新的法案,如果收入在全国的中等收入之上(一般根据过去6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来算),并且至少有100美元来支付日常的必要开支如吃、住、最低限度的穿、个人保健和娱乐等,必须根据破产法的第13章来申请破产。

即使申请人符合条件按破产法的第7章来申请破产,有些特定的债务还是不能免除。比如学生贷款一律不能豁免。存在信用欺诈所欠的信用债务也是不能免除的。申请人在递交破产申请后必须对债务的提取十分小心。破产申请递交后的70天内,提取超过750美元现金的债务是不能免除的。破产申请递交后的90天内,因消费500美元的奢侈品而欠的债务也是不能免除的。

选择按破产法13章而进行的破产申请,申请人必须向法庭递交所有的财务记录以及一份债务支付计划。该计划须经财产托管人审核。一旦新法案生效,债务支付计划将会耗时更长。以往一般是耗时约3年,但2005年10月17日后,破产申请人偿还债务的时间将长达5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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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破产清算程序的中要怎么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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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破产清算程序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企业未按规定变更、破产或注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变更、破产或注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非破产清算程序的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法

一、 解散事由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的以下事由规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除第(四)、(五)项为客观情况外,其他规定均可通过公司股东自行决定公司的解散。尤其是第(二)项对债权人的债权回收风险最大。

在非破产清算程序的中要怎么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清算及注销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公司因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困难的规定予”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实务中,如果清算是由股东自愿主动做出的,往往不会在清算组的组成时间上产生延迟,更多的问题往往集中在清算事务上。但是债权人仍然需要关注清算组的组成及程序是否合法。同时注意其是否依法完成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通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本程序中,清算组除应当遵守上述各项时间规定外,还需要注意非常重要的一点——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本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含义:

(1)清算组在债权申报期间对债权人实施清偿是违法的。这里的“债权人”指的是所有债权人而非个别债权人。因为清算的目的之一是需要核算、查清公司当前是否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况,盲目清偿债权人债务将可能导致位于前位清偿顺序的公司员工工资及国家税收无法实现清偿。因此在债权申报期间禁止清算组对所有债权人实施清偿。

(2)债权申报期间之后是否可以清偿,本规定中并未提及。而根据公司法后续程序的规定,接下来的属于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工作。法律虽然并未直接规定该程序中清算组是否可以清偿债权,但是整个清算程序的目的而言,如果债务人实施清偿同样会产生(1)中所述的法律后果,因此仍然不能清偿,直至按照法定顺序清偿的程序启动。

(3)债权通知书发送时,债权人注意监督债务人是否能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实务中有债务人故意采用报纸公告方式而省略专项通知的情况,其用意在于不想让债权人过早知晓甚至逃避公司债权申报义务。遇到此类情况,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举报。

3、清算方案的确认及清偿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方案并非由债权人来审议,而是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但是如果债权人对清算方案不予认可,从法律操作的角度而言,即便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以上清算程序是建立在比较理想化的资产状况下实施的清算。法律实务中,多数企业在清算程序启动时往往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根本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债务清偿,由此也导致后续的所谓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法院确认程序无法实施。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律操作上,公司有时为了防止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生会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通过债权人的妥协完成债务最终数额的确认及偿还方式,公司负债情况也将因此改善,从而减少资不抵债风险的发生。

法律实务中此阶段如果债务人愿意与个别债权人配合实施债权清偿,会采用债权人诉讼而后通过和解形式予以清偿。但是实际上此做法因为违反了公司法清算期间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清偿的规定而应当被认定无法律效力。建议债权人尤其是大额债权人考虑与债务人的股东合作,通过合作运营完成公司业务的重新启动,当然具体合作方式双方可以灵活考虑。有时或许还能产生一种新的发展契机。

而对于仍然无法完成债权清偿的,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由此真正的破产程序才会启动。

以上关于在非破产清算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务方法仅供读者参考,由于个案差别,请综合考虑案情,作出符合案件需要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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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免责制度的定义

全文共 19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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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破产免责制度吗?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的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无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看过“关于破产免责制度的定义

破产免责制度的定义

破产免责制度是在破产法发展到后来才出现的,因为人们注意到,不给债务人免责的机会,使债务人不能从破产程序中得到优惠,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债务人没有主动申请破产的原动力,如果不能及时申请破产,致使财产状况更加恶化,最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另外,债务人也不能积极地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但如果给债务人以免责的优惠,虽然可以避免这种弊端,但又会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如何平衡这两种价值的冲突,各国在立法政策上的不同选择,形成了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目前,采取不免责主义的国家已十分罕见,德国破产法从1877年到1999年1月1日的漫长历史中,一直采取非免责主义,直到1999年1月 1日生效的新破产法才最终承认了免责制度。现代各国普遍的作法是:给予免责优惠,同时规定一定的条件。

但是,应当看到,即使是采取免责主义的国家中,对于免责制度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理念:

一是以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唯一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对于确实诚实地帮助债权人实现这一目标的债务人,作为一种奖赏而给予免责。这种作法实际上是把对债务人的免责看作是债权人利益的附属。免责制度起源于英国,这种作法和理念就来源于此。至今,英国的破产制度还存在这一痕迹。

二是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破产程序的目标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债务人获得再生。德国破产法虽然长期否定免责制度,但新的破产法即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破产法的目标之一。

为此,德国新破产法第1条明确规定: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财产收益,或者在破产方案的场合,通过为维持公司而特别作出变通规定,对债务人的债权人实现清偿。诚实的债务人因此而免责。

德国学者在解释这一条的含义时说,破产程序有两个目标:

第一个目标是满足债务人的债权人;

第二个目标是免除诚实债务人的剩余债务,甚至明确强调这一点作为程序的目标。

这在美国早已存在,破产程序不再是首先为了满足债权人的程序,而是为了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

破产程序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应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故不应当把对债务人的免责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附属。确立这一理念不仅在理论上有意义,而且对具体的实体法制度也有较大的影响。

一般说来,如果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附属,则对债务人的免责条件将十分苛刻,如英国破产法的免责制度就是如此。而将免责作为破产程序的基本目标时,免责的条件将相对宽松。

另外,有人对免责制度的合宪性提出疑问。因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那么通过裁判而变更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合乎宪法?

日本判例以下列理由说明其合宪性:免责的目的是中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究,从而使债务人获得再生。而且,对于不诚实的债务人,规定了免责事由,或者把一定的债权作为非免责的事由,或者把一定的债权作为非免责的债权等,对于其范围作出合理的限制。

所以,宪法中也认可出于公共福利的目的,可以对私人财产权作必要而合理的限制。所以,通过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而使债务人获得再生,与公共福利的目的相一致。

各国的免责制度均是针对自然人而言,并非为法人规定。如德国新破产法第286条规定:债务人为自然人时,依第287条的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免除向破产债权人负责。美国破产法典第727条(a) (1)规定,当债务人非为自然人时,不适用免责。

故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8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决不能将之解释为我国破产法上有所谓免责制度的规定,因为我国现行破产只适用于法人,这条规定也实为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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