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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

欺诈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欺诈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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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

全文共 9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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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电视媒体、新闻等,现在人们通过网络、手机甚至走路、吃饭等基本活动获得广告信息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我们应当学会辨别虚假的广告、对于夸大、欺骗的宣传广告要勇于举报,并且及时阻止身边的人上当受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欺诈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2]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中国1994年公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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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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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只要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得为职工缴纳社保。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没有在企业上班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建立虚假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那么,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的后果是什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1、没有工作的人可否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是重要的民事关系,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如果通过建立虚假的劳动关系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企业会被保险行政部门处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企业,应该规范经营,不得帮助他人做这种违法的勾当。

2、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的后果是什么?

1、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已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是: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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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服务欺诈

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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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有各行各业的服务项目,现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好了,这些服务却随之有了欺诈的行为,那么什么是服务欺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服务欺诈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只是对“欺诈行为”作出界定,而并没有对如何判断欺诈做出明确规定。在学理上,学者们一般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但学者们的意见也并不统一。

服务欺诈具体表现为:

第一种、认定欺诈行为必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即没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欺诈。

第二种、欺诈应当以故意为要件,且对故意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服务行为不同于有形商品交易行为,在消费者对相应知识了解不多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来证明欺诈故意显然不现实。

第三种、只要构成损害就应加倍赔偿,而不管是否故意。因为不论过失,还是故意,都形成了不良服务,这从结果上对消费者的损害是一样的,欺诈是损害,过失也是损害,因为欺诈“故意”是很难认定的。

以上是小编为您介绍的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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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行为怎样处理

全文共 9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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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家为了盈利,在出售商品的时候采取欺骗消费者的方式获取暴利,这种欺诈消费者行为是违法的,一经发现消费者是可以及时投诉处理的,那么消费欺诈行为怎样处理?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何取得消费欺诈行为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结合消费纠纷的特点,笔者认为消费者应收集3个方面的证据: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服务发票、货物销售单、保修凭证、收款收据、质量承诺书、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诈及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产品宣传单、促销活动单、问题产品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在消费实际中,消费者往往忽视线上证据的保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小编建议,消费者在网购时注意保留3个方面的证据: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电商平台提供的卖家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尽可能通过聊天工具获取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交易形成的证据,如网上商品介绍网页、网上交易(订单)记录、聊天记录、票据、发货单、快递单等;反映欺诈或损害存在的证据,如收到的实物照片、对比照片、检验鉴定结论、聊天记录、损失清单等。

消费欺诈行为有很多,但是只要认定属于消费欺诈,那么就可以通过相应机关来进行投诉处理,所以说要了解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等知识,这里有很多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可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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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服务欺诈

全文共 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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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欺诈是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才去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很多人无法分辨欺诈服务的具体情况,那么怎样认定服务欺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一下。

首先服务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

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通过以上小编介绍的这些,您是否能分辨出服务欺诈的具体行为,小编建议您多了解一些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多关注,我们下期推出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的知识,欢迎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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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夸大性广告欺诈怎么办

全文共 6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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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广告是指通过滥用溢美之词,甚至是违反科学规律的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这些宣传严重的影响人们的生活,对其要进行制止,那么被夸大性广告欺诈怎么办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日常生活中,常常有消费者因受虚假广告欺骗而导致物质和精神受到伤害,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确、具体的规定,如第9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第10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广告主发布的是虚假广告,且损害了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找不到广告主,则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设计、制作、发布该虚假广告的,则可以要求他们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解决途径,既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遇到诈骗行为进行维权是每个人的义务,您需要更多的了解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尽在我们,还有更多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需要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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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提供售后服务是服务欺诈吗

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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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大部分商家提供售后服务,如果商家不提供售后服务让很多消费者对商品使用上感到担心,那么商家不提供售后服务是服务欺诈吗?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

商家不提供售后服务属于服务欺诈行为。可以依法要求商家提供售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才去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服务欺诈的构成条件如下:

(1)时间条件:发生在服务业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中。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

(3)主体条件:服务欺诈行为的实施者只能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服务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中故意实施的。作为促销手段的各种宣传媒介,也往往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并导致选购商品的失误,其结果自然是消费者受到损害。

(5)因果关系:必须是服务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欺诈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

所以说要时刻关注,要是遇到商家不提供售后服务行为,那么可以去工商局进行投诉处理,多了解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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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虚假标签欺诈是包装欺诈吗

全文共 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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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袋上什么信息都没有,只有超市贴的价签,看着真叫人不放心。”很多市民朋友们都有这样顾虑,那么商品虚假标签欺诈是包装欺诈吗?下面就来为大家分析一下。

要想知道商品虚假标签是不是包装欺诈,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包装欺诈。凡是厂商利用非该商品所必需的、与该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质与量不相符合的包装形式引诱误导买方,造成买者买到的该商品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质与量小于或不同于他根据该商品包装期望得到的使用价值的质与量的行为属于商品包装欺诈。

商品包装欺诈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形欺诈的方式,另一类是有形欺诈的方式。这里的"形"是指商品体积的表现形状。所谓无形欺诈,就是通过在商品包装物表面上印制与商品质的不一致的图像或文字,从而使买者在商品的质的方面受骗;所谓有形欺诈,就是通过包装物的形态给买者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包装着的商品与包装形成的最大体积相一致,从而使买者在商品数量方面受骗。可见,无形欺诈是用虚假的商品质地欺骗买者,而有形欺诈则是用虚假的商品数量欺骗买者。

综上所述,商品虚假标签欺诈属于包装欺诈。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您还想了解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可以登录查看更多,海量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供大家查阅,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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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欺诈包括哪些

全文共 13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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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很多家长都很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但是因为教育产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教育服务欺诈行为,那么教育服务欺诈包括哪些?

教育服务欺诈包括如下:

骗术一敢承诺

参加培训之前我们都要向相关机构了解一下培训相关信息,但很多不正规的培训机构的咨询人员为了多拿提成,就什么都敢说,都敢承认。主要目的是让培训人员交钱,钱一到手,以后如果出问题了,你可能都找不到人了(这职位人员更换频率还是很高的),就算找到了人家还可以否认。

防范对策:既然他们敢承诺,在交款之前就请他们把承诺的内容写清楚,签署相关协议。最好把违约责任写清楚,如果真遇到问题,解决起来就简单了。

骗术二退费难

说到费用上了,这可是关注的重点。谁还没有个头疼脑热、紧急事件什么的,这类事情如果发生在比较正规的大型培训机构,还是比较容易解决,你完全可以在下次培训的时候把你丢下的课程补回来。但真遇到不能继续上课的情况想要退费可就困难了,因为参加培训的学员一般不会考虑到自己上不了课情况,培训机构自然也不会把退费情况写入协议。

防范对策:这情况的发生机率本来就不高,往往容易被忽略。如果在签署协议的时候问清并写明,解决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

骗术三延开班

很多小型培训机构因为招生人数不够,如果按时开班的话很可能造成资源浪费。最后他们就找借口把培训时间延期,和下一期一起上,这样就影响到先报名学员的学习时间。如果时间充裕的学员碰到这种情况影响不大,但对于平时就比较忙的人来说,损失就不好说了。

防范对策:这情况解决起来比较容易,就是咨询的时候问的详细一点,比如最少开班人数和已经有多少人交钱了等等,这类信息咨询人员都应该清楚,你就可以从这些信息上判断出是否能开班。当然,你还可以在签署协议的时候把开班时间加入进去,这样就更保险了。

骗术四课缩水

培训课程一般都会有课程数、课程时间等相关信息,但一些培训机构还存在课程缩水等情况,少的一两节,多的几十节,这直接对培训学员造成了损失。

防范对策:这种情况比较容易解决,就是平时细心点,真遇到这类情况组织班里学员一起让培训机构把缺少的课程补回来,否则就把缺少课程的费用返还。

骗术五名师忙

不可否认,名师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很多人就是冲着名师去的。但名师面对众多的学员不可能分身的,所以肯定要有很多人没法让名师亲自指导。一些更恶劣的培训机构打着名师的幌子吸引生源,但上课时却让其他老师代替,借口就是名师病了、临时有事等等。

防范对策:先查一下名师的信息,看看是否是这家培训机构的,找机会参观一下名师的培训课程。如果就想参加名师的培训还是在协议中写清具体时间为好。否则,真要等个一年半载才轮到你,黄花菜都凉了。

骗术六拿钱跑

这种情况可是最恶劣的,但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突然人去楼空、卷款“跑路”的现象在各地接连发生。教育培训机构的一个特点是,先交学费,再上课,有的甚至是提前一次性交完多年的学费。这和预付费消费、投资理财没什么两样。其风险在于,如果培训机构倒闭、关门,预先支付的学费,就可能“打水漂”。近年培训机构倒闭引发社会舆论关注,问题都集中在这方面。

上面这些骗局都是教育服务欺诈行为,所以说大家通过小编对这则知识的分享后,希望可以预防教育服务欺诈行为,掌握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办法,这些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都可以在中找到相应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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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欺诈与服务欺诈的区别

全文共 1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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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存在很多欺诈行为,医疗欺诈和服务欺诈很常见,医疗欺诈顾名思义是在医疗方面出现的欺诈行为,小编给大家讲解下医疗欺诈与服务欺诈的区别。

目前学界对医疗欺诈尚未达成统一概念,从语义角度来看医疗欺诈是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医疗行为根据其主体的范围来看,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工作,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前者有关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本文所称“医疗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取其狭义。

关于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释,医疗欺诈可以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服务欺诈是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才去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看也看出,其只是对“欺诈行为”作出界定,而并没有对如何判断欺诈做出明确规定。在学理上,学者们一般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但学者们的意见也并不统一。

服务欺诈主要可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认定欺诈行为必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即没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欺诈。

第二种、欺诈应当以故意为要件,且对故意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服务行为不同于有形商品交易行为,在消费者对相应知识了解不多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来证明欺诈故意显然不现实。

第三种、只要构成损害就应加倍赔偿,而不管是否故意。因为不论过失,还是故意,都形成了不良服务,这从结果上对消费者的损害是一样的,欺诈是损害,过失也是损害,因为欺诈“故意”是很难认定的。

给大家详细的讲解后,让更多的人对于医疗欺诈与服务欺诈的区别有了详细的认识,对于医疗欺诈和服务欺诈都需要做好预防措施,这里有很多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可供了解,同时还需要对其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等多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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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欺诈的危害有哪些

全文共 2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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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欺诈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必须综合治理。广告欺诈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对个人和社会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那么广告欺诈的危害有哪些?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

广告欺诈的危害有下面这些:

一、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是现代社会消费的引导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将更多地来源于广告,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统计表明,中国城市公众购物受广告影响的群体超过七成。据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有限公司2000年“中国市场与媒体研究”表明:有55.6%的人认为广告是当今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研究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广告活动对销售活动产生了明显的即时影响。广告欺诈行为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上当受骗,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享有的知情权,轻则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重则危害其健康和生命。

二、侵犯了广告管理制度

广告管理制度是国家、社会和广告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广告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控制、指导和协调的制度。通过对广告的管理,不仅可以限制广告的违法和不良倾向,更重要的是指导广告行业健康地发展,发挥广告应有的作用。广告管理的方法很多,主要有行政方法、法律方法、自律方法、经济方法、教育方法、监督方法等。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都对广告实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限制,建立了广告管理制度。世界上最早实行广告管理的国家是古罗马,古罗马时期曾统一设置墙壁广告。近代,英国于1712年实行对广告征税办法(至1853年取消),1907年又颁布了《广告法》,以后不断修改,限制范围越来越大。美国于1911年制定了全美最早的广告法《普令泰因克法令》,并于1914年建立了管理广告的主要政府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于1940年11月制订《日本广告律令》,并于1951年修改为受到全体广告人员认可的《广告伦理纲领》;日本于1974年建立了管理广告的自主机构日本广告审查机构。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广告法》,我国国家管理广告的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欺诈行为侵犯了广告管理制度,不仅违反了国家广告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真实性的规定,违反了广告审查、验证制度,违反了广告证明制度,而且违背了广告业的自律规则,无视消费者及其社会组织的监督。

三、扰乱了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广告欺诈行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首先,广告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与母体市场经济一样,只有严格遵循自身规则真实、合法,它才能健康发展,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广告业刚刚起步的社会来说尤其如此。广告欺诈行为是对广告业本身所应普遍遵守的规则(真实、合法)的严重破坏。其次,欺诈性广告损害了守法的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正当竞争。再次,广告欺诈行为损害了广告本身的声誉,降低了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程度,从而动摇了广告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基础。

广告欺诈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商业道德,危害交易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欺诈性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大多是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人对这些商品的原产地、生产者,质量、功能、注册商标等所作的虚假宣传,不仅侵占了同类正常商品应占的市场份额,而且容易导致这些商品的声誉及有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的降低。广告主为了占有市场,不正当、不公平地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的信誉和地位,采用虚假、夸大、欺诈的方式抬高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其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给竞争对手造成了损失,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安全主要靠诚实信用原则来保证。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均衡,同时也要求交易各方的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均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仅应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应顾及对方的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广告欺诈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是根本对立的,它增大了交易风险,危害了交易安全,破坏了人们对交易的稳定预期,使诚实的交易者受到威胁,从而使其对广告产生恐惧心理,这就必然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损害了我国对外经济交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面向世界的开放型经济,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要实现我国经济的腾飞,必须参与国际分工,参加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经济交往。然而,广告欺诈行为使我国本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名牌商品名誉扫地,销路不畅,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商品和服务在国际上的信誉。中俄外贸由兴至衰,欺诈性广告扮演了极其可恶的角色。另外,广告业的规范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环境的优劣。广告欺诈泛滥成灾,使得许多外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和交易安全顾虑重重,导致他们不敢大胆地在中国投资,与中国进行贸易,广告欺诈给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五、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广告欺诈行为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设计、制作、发布欺诈广告需要投入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其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却是负面的,欺诈性广告不仅背离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还给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造成了损害。其次,欺诈性广告与假冒伪劣商品相伴而生,这些商品不能为社会所有效利用,然而其生产和销售却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和资金。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全国企业每年生产的不良产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再次,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打击查处广告欺诈行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支出都属于不正常的支出,都是对社会财富的额外耗费。

六、损害了广告媒体的社会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

广告媒体不仅是广告的载体,同时也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宣传的主阵地。因此,合法、公正地进行广告经营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职责。如果媒体只注重经济效益,惟利是图,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那么,它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秩序,也损害了自身的社会形象和长远利益。广告欺诈行为还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使一些人道德沦丧,为谋取暴利而不择手段,不顾后果,不讲道德,丧尽天良,从而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综上所述,广告欺诈行为是经济生活中的毒瘤,市场经济的破坏力量,要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就必须花大力气彻底根治广告欺诈行为。经过小编对广告欺诈危害知识的分享后,让更多的人对于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有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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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欺诈

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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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行为一直存在于人的生活中,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正常消费,那么什么是消费欺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的分析介绍一下。

消费欺诈,顾名思义,是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消费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对消费者而言,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利用欺诈手段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品质低劣、价格便宜,不法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都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陈述虚假事实,如将劣质产品说成是国优产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这些就是关于消费欺诈的介绍,您可以认真的参考一下,如果您还有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方面更多的详情,可以通过找小编咨询,很多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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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款欺诈巧防范,专家支招超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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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网购先赔收到的约1.3万例网络欺诈举报中,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退款欺诈显著增多,报案数量占总体的11.6%,人均损失高达3760元,是今年上半年最值得警惕的网络骗局。

安全专家刘福军分析称,退款欺诈通常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先获取交易信息,二是利用交易信息获取受害人信任,进一步实施退款钓鱼。一般情况下,骗子会假冒客服或店主,声称要帮助消费者办理退款,再诱骗其登陆钓鱼页面,窃取其支付宝、网银等账号及密码。消费者被骗,多是因对方在电话中对自己的交易信息了如指掌,便完全信任对方的虚假身份。

“可以说退款欺诈的集中爆发,与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有直接关系。”刘福军表示,整个网购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环节很多,卖家、买家及快递公司,都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渠道。目前,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买卖已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据央视报道,国内一些快递公司网站的网站安全性普遍较差,黑客可轻易打进其后台,导出客户信息。

专家支招防范:密码区别使用、快递用化名

安全专家建议消费者从如下两点防范个人信息泄露:1、平时至少设定两套密码,把涉及钱财的账户名、密码和一般生活用的账户名密码分开,降低被盗号风险;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填写快递时尽可能使用“化名”,不要把真实姓名提交给一些安全性很差的快递公司去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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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购房欺诈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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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量新楼盘的陆续上市,不少楼盘促销的花样也不断翻新,力度大小不一的促销手段,使买房的人多了,卖房的人也多了,问题自然也就多起来。买房是一生的事情,花了所有的积蓄才发现自己上当了,是一件多么悲剧的事情。小编总结了开发商常见购房欺诈手段有哪些,好让你们在看房的时有一个参考。

手段一:防止烂尾楼滥竽充数

有楼盘建设起来卖不动并且开发商逃之夭夭,留下的盘子合计称为烂尾楼。2012年,虽然大连楼市有所回暖,也确实在成交上回暖,但不得不说,许多地方的当地小开发商,就买了一块地,盖了几栋楼,无论是安全,还是资金链都完全没有保障。

手段二:当心房子产权变更

许多楼盘房价突然降了一半,问之原因,说是本期开盘的的楼座五证不全,也就是俗称的小产权房源。

有的产权为工业产权,后期将其做成住宅楼或者商住楼销售,这种房源买了不受法律承认,并且后期买卖也是不可能的,买了这类房源的购房者后期的各种纠纷或许会层出不穷。

手段三:结合当前政策免吃亏

当前,全国近四十余个城市自主救市或者放松调控,主要围绕的还是用高悬的调控之剑来进行威慑。但不排除形势严峻,或者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好转,算秋后账。如果你在买房后依然出现更为严峻的政策导致市场向下,相信你的心理是不好受的。

手段四:谨防“做空”

现在佛山楼市逐步回暖,开发商便想尽一切办法吸引购房者,第一种方法是,先登记,登记得差不多了再卖楼,许多开发商登记了一年才开始卖楼,而这期间购房者的意向金一般是不给退的,购房者只能等着它开盘。第二种是通过优惠吸引本地消费,再正常开盘,将价格标高,如果楼盘很火,则各得其所,那些早期投资者的回报由开发商从价差中给出,万一后市并没有火将起来,则前期投资人无法获得原定承诺的回报,后期个体买房者将限孤立无援的境地。

手段五:莫被开发商忽悠

由于预售制度的客观存在,众多开发商无不尽量减少前期自有资本的投入。而将后期建设成本不断摊薄。如果开发商依然故我,按照市场走向来进行开发建设,则房子一旦卖不动,开发商就会降低开支,减少建设过程中的诸多宣传上昭示的那些价值点或者卖点。

手段六:不要被低价吸引

买房买到价格低的房源当然不错,不过如果价格低但品质上不去就是问题了,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应该多多注意,不要只被低价吸引而不注意项目的品质和开发商的信誉度,或者选择些名企的房源,像万科、保利等开发商的楼盘。

最后,提醒广大购房者,开发商宣传自己产品,吆喝啥人家说了算,欺骗伎俩也可能防不胜防,老百姓买房不容易,可能一辈子积蓄都搭里面了才买一套房,所以还是要购房者自己长足精神头,多听,多看,多了解,买房才不能被忽悠。

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常来关注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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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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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价格公平竞争是其顺利运行的重要手段,但市场上的许多不正当价格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那么,价格欺诈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价格欺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据现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涉嫌价格违法的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后,对于这类行为也做出明确认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或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于欺诈性的价格手段有: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6)其他欺诈性价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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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欺诈消费者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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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汽车的保有量与日俱增,汽车维修行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那么,汽车维修欺诈消费者怎么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汽车维修欺诈消费者的维权措施:

一、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

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因其可以节省时间和维权成本。消费者可直接向修理厂提出汽车维修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返修、换件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协商时可将依据或证据告知或出示修理厂,但原件和重要物证一定要自己保存好。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既省时又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鉴定是由消费者和修理厂共同要求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汽修质量责任认定。如果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汽车维修质量鉴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道路运管机构,这一机构隶属各级交通局。该机构会做出实事求是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分析和事故鉴定报告。

二、调节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手段。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承托双方因维修质量和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承修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道路运管机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和调解。调解是消费者申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此时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都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

三、鉴定是纠纷调解的必要条件。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如果需要通过技术分析或鉴定进行责任认定的,技术分析和鉴定由汽车维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在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四、诉讼是质量纠纷的终结程序

诉讼是车主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不经鉴定程序、在调解失败后直接起诉。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车主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倒置责任",即由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明,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车主应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发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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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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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价格欺诈行为甚为盛行,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那么,酒店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价格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价格欺诈的赔偿标准是三倍,不够500的要补足500。

相关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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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卖家欺诈的常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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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是很多人喜欢逛的,各种产品一应俱全,能够全面满足广大顾客需求,但是淘宝毕竟不真实,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让有一些弊端,容易让人们上当受骗,那么,淘宝卖家欺诈常用手段有哪些?

一、价格陷阱

这是最常见的陷阱。许多网络骗子的商品标价,往往比市场价格低将近一半甚至更多,并以海关罚没,走私,朋友赠送等等借口骗取信任。因此买家在购物时不要抱着贪小便宜的心理,例如同一件商品a卖家比b卖家卖得便宜很多时,您必需学会问自己,到底能不能这么便宜?还是一件冒牌货呢?

二、网店/实体店陷阱

由于淘宝上开店方便,骗钱玩消失的*商也大有人在。此外,现在有的卖家,不仅编谎话,更编假网站,并在交谈中透露网站信息。因为,网络骗子算准买家怕受骗,会上网核实。一旦查实确有卖家的网站,信任度大大增加。

还有卖家说自己本身是一家公司,然后找多人多次与买家联系。比如会有人打来电话说是该公司的财务,告知公司账号;有人说是经理,谈价格;有人说是公司的发货员,编造产品的发货流程等。其实,这都是为了骗取买家的信任。

三、货物质量陷阱

货物质量陷阱经常和价格陷阱同时出现。例如所谓廉价的工包主板、工包手机等,很多都是存在质量问题的,还有不少二手货甚至返修货也混杂其中,用户在交易时务必要注意。

四、售后及交易费用陷阱

一些购物网站,有卖家通过低价商品、高额邮费的此消彼长来曲线骗钱。许多顾客拍卖时只顾价格是否便宜,等买下后,才发现各种其他费用却很高,总计下来并不划算。如果买家固定光顾某家网站,更不希望因为出价不买,影响名声,往往会忍气吞声。

因此,在购买价格相对低廉的商品时,先要看清邮费是由卖家承担还是买家承担,以及约定的送货方式和费用。出价前一定要对商品总成本有准确估计,不给骗子以可乘之机。

淘宝属于网上的东西,很容易出现骗局,消费者在购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慧眼识金,以上介绍的一些最常见的骗术。骗术和防骗其实是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关系,新的骗术还在不断地出现,因此大家在进行网上购物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接下来小编要介绍的内容是服装服饰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有兴趣的朋友,欢迎常来查阅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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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遇价格欺诈怎么维权

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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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同时还影响了网络购物行业整体的发展。那么,网络购物遇价格欺诈怎么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络购物遇价格欺诈的维权方法:

如果我们已经中了价格欺诈的招数,应该保存获取相关证据,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取网页、保留发票,并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或登录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进行举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欺诈”行为在网络购物中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的问题,那么我们在购物时要怎么防范“价格欺诈”呢?

现在电商平台比较多,消费者在网购时见到所谓“惊爆价”、“最低价”等宣传广告后,应多上几个购物网站,进行比价,也可以去周围的商场或超市,对价格进行比较之后再选择购买。同时,在商家搞活动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清晰的活动规则,以及活动具体实施的附加条件、范围和方式。

消费者若遭遇价格欺诈,消费者要随时收集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让经营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让我们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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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全文共 1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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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就破产了,接下来小编谈谈债务人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希望能帮到大家,我们先看看什么是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金钱补救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可产生于合同、侵权等领域。民事赔偿秉承的原则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既要让受害人填平损失,又不能让受害人由此获利。民事赔偿区别于补偿,后者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不遵循完全赔偿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欺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为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理解与适用上需要明确以下问题:为何债务人的破产欺诈行为转由其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是什么?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界定?由谁主张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管理人还是债权人?如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务人相关责任人应对破产欺诈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债务人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如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无法真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但是,由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其民事主体也将被注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犹如水中捞月、画饼充饥,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有必要将对债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延伸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即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填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同时制裁其违法行为。

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企业权力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或重要组成人员,他们对债务人实施有关破产欺诈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具有主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从立法宗旨和目的看,除了制裁责任人和填补债权人损害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还将对企业有关管理层人员形成强大的责任机制,促使其依法诚信经营管理企业,减少各种欺诈行为或不当行为,从而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破产欺诈的行为主体虽然是债务人,但责任主体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董事、经理、监事、财务主管人员和执行业务的主要管理人员。

(二)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

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性质

债务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其目的在于逃避债务和社会责任,具有主观恶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破产欺诈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故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破产欺诈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害债权人财产权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赔偿损失,即由破产欺诈责任人以其自身的财产赔偿债权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这是企业法人应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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