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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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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侵犯受到的伤害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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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让小编为各位分析一下女性侵犯受到伤害到底有多大?这里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不少媒体一直报道的性侵案件,让我们看到不少的受害人,那这些受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有多大?能被治愈吗?

操作方法

1

这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话题,当今社会因为各种原因,女性被性侵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很多女性,特别是未婚女生,因为这个事会影响自己的声誉,往往觉得难以启齿而选择沉默,甚至都不会报警,但其内心深处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女人,被性侵后受到的伤害有多大。

女人被性侵痛,其所受的伤害,心里的痛苦,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但我们先可以从新闻报道中,或者当事人叙述中,也能够感受1到1些,他们所受的伤害有多大?他们所承受的压力有多大?有的伤害,甚至伴随他们的一生。

前不久发生在甘肃高三女生跳楼轻生的事件,虽然有围观群众,在现场起哄,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主要原因,是其班主任对其猥亵,侵犯其女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并患上了抑郁症,最终选择了极端的方式,终结了自己的痛苦。

还有一例就是某地一对夫妻结婚多年就没有夫妻生活原因,竟是妻子以前受过性侵犯,他一直对那种事情有心理阴影,一直觉得其实是肮脏的。

还有很多很多,这里就不在这里了,很多悲剧的发生都是因为受到性侵犯后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过不了心里,这关我们觉得,女生遇到事之后应该积极报警,让这些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同时要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积极的进行心理的干预和心理的治疗,从而,逐渐的慢慢的走出阴影。重回自己,阳光明媚的,生活。

2

这是每个女性都希望回避的话题,宁可谈谈诗歌,说说烹饪,哪怕扯扯中美贸易战争。有过被性侵经历的,就更是躲着这个话题走,哪怕提到性侵这个词儿,那个场面就会回来。

最大的伤害,就是那一刻会回来。非常清晰,当时的季节,白天还是晚上,是晴天还是阴天,当时穿什么衣服……哪怕10年之后,一切都非常清晰,好像昨天发生一样,而情绪呢,也如昨天刚刚被强奸。

场面不断回来,是遭受性侵者普遍现象,那副画面随时出现,哪怕一个极其微小的提醒。某位女士不断闪回的画面是这样:14年前,夏季,将近晚上9点,她从同学家,回自己的家,那时候刚好大学放暑假,她比较胆子大,于是在两条路中间,选了不该走的那一僻静小条。

就跟华容道似的,选哪条路很重要,大路远点,要绕一大圈,而从同学家到她家,中间有一条小河,不宽的人工河,用来给工厂排放废气的水,大概两米宽,哗哗哗地流动,水比较脏,叫它“小河沟”更恰当。左右两岸的斜坡,杂草丛生,大概半米左右的草。那是夏天,草已经很茂盛,间杂着,有一些树,树木种了两排,并不整齐。有的胳膊一样粗,有的再粗点,是些杨树。

这是发生性侵14年之后她的记忆。她不是一个擅长景物描述的人,但一切都不需去记住,因为那个被性侵的场面,从未离开。

她当时穿一件粉色的雪纺半袖衬衣,头发是短发,裤子是粉蓝色的长裤,没有背包。当时她看看大道,又看看小河沟两边的小道,选择了小路,这条近路大概有500米长。因为她之后再没去过那个地方,也无法丈量,估计是这个长度。她个子比较高,喜欢穿运动鞋,她以为快走几步,很快就通过这条没有灯光的小路,到达大路,能早点到家。她一边走一边寻思刚才跟同学聊天的话题,突然,她感觉到身后有人,然后,一把长二尺左右的刀,明晃晃地架在她脖子上,同时听到,“别动!”男人的声音,同时,她的左肩膀被狠狠地抠住,仿佛鹰爪嵌进肉里,总之,她被控制住了。

“知道我是干什么的吗?!说!”男人的声音凶横,他喷出的气流和零星的口水,撞击着她领子上边的后脖颈,她颤抖着说,“知道。”她的声音不大,她不敢喊,她知道不能刺激一个手里有刀的人。

她事后反省过无数次,为什么要选那条路。同时也猜想,那男人到底藏哪儿了?因为草里蹲着人,不大可能。树后?但树木没那么粗壮。跟踪在她身后?她进入捷径之前,特意观察了一下,没人。难道他蹑手蹑脚地跟踪着?

这男人揪着她的胳膊,拉到一旁,低吼着让她脱衣服,他手里的刀离开了她的脖子,但依然举着,在半空。他劫持他的位置,恰好在捷径的中点左右,后面是一条大路,灯火辉煌,前面是一条大路,霓虹初上,很多车,很多人,但是远水救不了近渴。如果逃跑或呼喊,没等获救,她的脖子就断了。

审时度势是人的本能,她是一个人,她没哭没喊,哆嗦着脱衣服。她不是一个处女,知道面临的是什么,默默祈祷他的要求只是满足兽欲。祈祷,但不可以说出来,不能说出那三个字,别杀我。那好像是一种提醒似的。在那个斜坡上他脱了裤子,把刀放在他的右手脚边,这时她产生一个非常不理性的想法,去拿起刀,砍他。她飞快地评估了这个想法,放弃了。

出了状况,这个男人阳痿了。14年之后,男人的样貌还非常清晰地随时呼之即来,不呼之也来,他将近180的身高,大概少一两厘米,体重有135斤左右,偏瘦,穿着白色短袖衬衣,他郁闷地嘀咕一句,“他妈的太紧张了,以为又要杀一个人呢”,他的声音不大,像自言自语,也像说给被强奸者听,给他自己找点儿面子。哪怕强奸犯,也会因为阳痿而感觉没面子吧。

奇怪的事情发生了,他要她坐着跟他聊天,问问这,问问那,似乎在找寻一种比较正常的性关系的感觉。她非常恐惧,尽量配合着话题,大概7、8分钟,他可以了,然后性侵了她。他命令她穿衣服,她一步一步地按照这个拿刀男人的命令去做,听到穿衣服的命令,她知道,自己生存的希望比较大,因为死尸是不必穿衣服的。

想活,可以是一种耻辱,对于强奸案受害者,某些人是这样认为。这种感觉让她自贬为一只偷生的老鼠。如老鼠一样卑微地,等待下一个命令。这时那暴徒比刚才的情绪缓和些,因为没遭到什么反抗,一切很顺利,他得到满足。他又命令她把手表摘下来,那个一个亡故亲人的礼物,她很想请求那个强奸犯,别拿走。想想,算了,给他手表,之后是钱,她没带多少钱,20多块。总之,除了命,她什么都被剥夺了。

强奸是一种剥夺,抢劫也是一种剥夺,肉体,尊严,金钱,然后是……未来。

强奸犯中的一部分人,希望剥夺受害者的未来,于是他们提“下一次”。哪怕下一次子虚乌有,他也想说说。他趁着朦胧的月光端详她的脸,看了几秒说,“下一次……”她的心脏砰砰地跳起来,脑里快速地盘算,他用什么来控制着发生这样的下一次?

他说,“下一次,你这个手指戴一个戒指,给我看。”

这是本案受害者一直没想明白的话,14年也没想明白,这么无厘头的话是什么意思。她没答应也没反驳。也许是从强奸犯自己生活中的某个场景而来,跟她没什么关系。这时他果断地说,往前走!别回头!

他拎着刀,她往前走,她不敢跑,快速地走。她不知道他会不会从后边砍过来一刀,她感觉后背凉飕飕的,因为随时有一刀砍过来,200多米的距离,如芒在背地走了不知道多久。快了快了,她终于到了路口,到了亮处,她撒腿跑了出来,跑到车水马龙的街道上,她大口喘气,看着来往的车辆和遛弯的男男女女,她想说,你们知道吗!我差点死掉!我遇到一个拿刀的男人,他袭击了我!强奸了我!

她知道跟这些人无关,即便大家跑过去,那人一定早已不见踪影,他命令她“一直走,别回头”之后,就会从另一个方向逃掉,尽管她没回头看,但事情肯定是这样的。多么猥琐的一幕。

她盘算报警问题。她知道有这个义务,这个人渣可能还会采取这个方式,继续作案。她挣扎着,然后说服了自己,没有报警。

她没报警。没有。跟大部分的性侵受害者一样。她没告诉父母,跟大多数的性侵受害者一样。父亲发现了她的异常,问怎么了。她想办法遮掩过去,父亲问她,为什么你总愣神?她也一次次地遮掩过去。

现在是自己被强奸,告诉父母,就是一家子被强奸了。这是性侵受害者都懂得的道理。并且,第一个问题肯定是:你为什么要走哪条僻静的路,你脑子进水了?!

她也知道自己错了,选错了路,何必再去责备呢?但亲人,或者外人,都从这些角度出发,去责备受害者。他们是带着好意,意思是:如果你不走那条路,就不会被如何如何了。我心疼你。

不能告诉家人。一旦告诉,他们永远停留在“知晓”这个状态,永永远远回不到他们“不知晓”那个状态。告诉父母,这是一个不可逆的选择,无法修复。你在父母眼里,就一直是个强奸案受害者,直到他们死,或你死。如果你怎么样了,他们立刻会说因为那次强奸。总之,告诉父母很啰嗦。大家减少一个彼此折磨的重大材料吧。不告诉。

这件事也对她与男朋友的关系产生影响,男朋友的身材与那人大致相似,会突然不经意地感觉,男朋友是那个强奸犯,尤其是看不到他脸的某个刹那。她的心会一惊。后来终于分手了,她也逐渐将兴趣放在个子矮一些的男性身上。这个兴趣的改变,原来并不为显意识所知,是多年之后,她才恍然大悟,为什么对高个子男生失去了兴趣。之前一直是潜意识在作怪。总之,改变一个人太多太多。

她觉得自己是只老鼠,又脏又臭,又猥琐,还记得当时丛林里刷拉刷拉的蛐蛐叫声。地面也很脏。好在没谁知道,她可以假装这事从没发生过,有时回想,会厌恶,有时回想,会心情平静,但画面总是非常清晰。她也猜测,后来那个强奸犯怎样了。是不是改好了?是不是作案的时候被人自卫弄死了?是不是被警察击毙了?是不是被抓住判刑或枪毙了?是不是突然得病自然死亡了?他当时说,“我还以为又要杀一个人呢”如果不是撒谎,是前科累累的一个人,他会自责吗?会不会哪天吊死在一棵树上?

她当然自责,因为没报案。如果有人劝她报案,她会说,“去她么的正义吧,我还想尽量正常地活下去!”

报案之后,可能会正常起来,可能会更不正常。但不告诉外人,不报案,可以假装正常。画面闪回,随时,三天一次,五天一次。幸运的话,一个月甚至半年也不闪回。当然,她有时候愤怒地想用刀砍死他,他对她像一块擦脚布一样,抓过来随意凌辱。可惜她不能,不能做任何事情去惩罚他,很无能为力。

假装正常地活着,跟死亡的区别到底有多大,那些自杀的性侵受害者最清楚。

3

一方面她们慢慢地精神分裂,让那些记忆分裂成非常恐怖的碎片,时不时的突然从脑海中冒出来,导致她们时常产生幻觉,这种恐惧有一种无情的穿透力,令她们感到世上已无安全的地方可去,甚至觉得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是可靠的.

随着精神分裂的加剧,她们越发觉得自己的人生陷入无尽的黑暗里,这种痛苦的体验,让她们无法停下来,于是只有一次又一次的陷入绝望里,有些人甚至因为承受能力太差而变得疯疯癫癫.

4

在所接触和所知的一些遭受性侵犯的女性当中,大部分会感到羞耻和恐惧,对性侵犯的发生陷入自卑和自责情绪中,不敢谈恋爱和谈婚论嫁,怕对方知道会看不起自己,知情后抛弃自己。糟糕的是性侵犯引发对亲密接触的排斥,有些人能谈恋爱和婚嫁但是无法与对方有亲密接触,没有得到对方的体谅和理解的那些最终分手或离婚收场,以至于有的女性因为强奸带来的伤害孤独终老。未成年时遭受性侵犯和被迫旁观性侵犯的,部分人因此扭转了性向成了同性恋。由于不是先天的同性恋,有的人畏惧和厌恶异性,渴望从同性身上获得亲密关系的同时,又对同性恋的性向和社会处境报以排斥。痛苦的是,处于两者之间无法做出抉择。

5

只有真正被伤害过的人才知道那种一辈子都甩不掉的痛苦阴影到底对后半生有多大的影响。

那是一个不愿去提及的禁区,可是又是挥之不去的阴霾回忆。

对人性,对人心,对世界,对生活的失望怀疑是一辈子都无法释怀的。

那件事那段回忆成为永远拔不出来的铁刺,任它生锈流脓碰不得,无可奈何无药可医。

就像走在阳光下浑身赤裸地面对异样的眼光,就像站在永无阳光的黑屋子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茫然的过着。

恨,怨,泪,死,无数个不眠不休的日夜重复纠缠着大脑,生不如死,死不得愿。

原本以为就这样毫无希望毫无感情的过一生,却不曾想过还能得到爱情的眷顾。

可是却怕了的退缩,觉得自己不配拥有美好的东西。

就让我一个人这样吧!别理我。

为何还是会流泪,会不甘心。

恨,怨,爱,断……

要多爱一个人才能慢慢放下心防去接受,要有多少爱才能驱散那段伤害带了的后遗症。

被性侵的伤害是一辈子都不能遗忘与抚平的,也是永远都不能坦然的面对与接纳自己的。

后期的心理疗愈是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你不能接受她请别一开始去接近她。

如果你身边有这样的人请不要用异样的眼光去对待她。

如果你知道语言是种伤害请用你善意的沉默去给她宁静。

如果不能真心那么不如冷漠。

假装的真心比真实的冷漠更让人心寒,

保留的爱比诚实的面对更让人惧怕。

你没有经历过,不要轻易戏言别人的经历。

你没有活在痛苦中,请不要用语言加重别人的痛苦。

性侵这件事,错的不是她。

她是受害者,而不是受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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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马尔被侵犯9次赛后直言比赛艰难

全文共 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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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马尔被侵犯9次

北京时间11月25日凌晨,在巴西队与塞尔维亚队的比赛中,内马尔三场比赛被侵犯了9次。比赛之后,内马尔在社交媒体上写道艰难的比赛,但是赢球很重要,恭喜巴西队迈出了第1步。巴西队与塞尔维亚队的这场比赛是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G组的第1轮小组赛,这场比赛在北京时间11月25日的凌晨开赛。据统治本场比赛,内马尔一共被侵犯了9次。

世界杯赛场上创下的最多被侵犯的记录就是上一届世界杯中,一场比赛被侵犯了10次。而本届世界杯的这场比赛内马尔有9次遭到对手的侵犯,是本届世界杯开赛以来,到目前为止三场比赛是被侵犯最高的记录。有相关的镜头拍摄到内马尔,坐在替补席上接受治疗时掩面哭泣。巴西队的队友维尼修斯在比赛之后接受采访时,这场比赛内,马尔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希望他没事儿。内马尔的伤势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巴西队的主教练蒂特在赛后接受采访时称内马尔目前是右脚脚踝受伤,不过接下来的比赛内马尔依然会参加。

内马尔似乎成了吸引犯规的磁铁,你到国家队参加比赛时,内马尔就会经常被侵犯,即使内马尔在本场比赛中没有踢完,全场也遭受了9次的侵犯,目前为止是排在本届世界杯赛场上的榜首位置的。内马尔之后,单场遭受犯规次数最多的球员被犯规的次数是5次。在这场比赛上,塞尔维亚队的球员,差点儿将内马尔的球衣直接拽下来,也成为了本届世界杯赛场上的名场面。

在比赛进行到第79分钟的时候,内马尔被替换离场,下场之后,内马尔坐在替补席上,将球衣拉起来,掩面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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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酒店停车场的车被盗,是否构成对顾客安全权的侵犯

全文共 11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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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到宾馆消费时,往往会将车辆停在宾馆的停车场内,而宾馆是会收取一定停车费用的,停车场有保障车辆安全的责任,那么停在宾馆停车场的车被盗会不会构成顾客安全权的侵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常见行为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

(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

(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4)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5)化妆品有毒有害。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6)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

(7)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停在宾馆停车场的车被盗,是否构成对顾客安全权的侵犯

消费者将车停在宾馆停车场内被盗的,停车场的保管好车辆的责任,如果车辆被盗的,停车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停车场侵犯的是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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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的歌曲侵犯著作权应该怎么处罚?

全文共 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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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KTV唱歌是我国公民消费娱乐的方式,而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歌曲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KTV的歌曲是不能侵犯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KTV歌曲侵犯著作权如何么处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KTV歌曲侵犯著作权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KTV歌曲侵权的,怎样处罚要依据侵权的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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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教材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全文共 1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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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大量复制教材的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复印教材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着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如此浅显的道理,复印店的老板清楚,购买使用复印教材的大学生们更清楚。

大学生为什么明知故犯?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图便宜。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部正文398页的教材,售价23元。如果复印,即便按照市场上较高的价格计算,也只有10元,相当于正版价的4.4折。一个本科生学制4年,如果全部使用复印教材,会减少不小的一笔开支。

另一个原因则出在书籍本身。很多人都有这种感受:个人非常喜欢的书或者具有较强使用价值的书,不但要购买而且还存留;一些评价不高或者短时间内需要用可价值不大的书,最好能找到不花钱或少花钱的替代品。大学生对于部分教材所抱持的就是后一种心态。

从法律责任上看,复印店未经许可,复印他人编写的教材,并向学生销售牟利,侵犯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无可争议。

至于学生,由于《着作权法》明确规定,学生为了个人学习的目的复印教材等书籍,不构成侵权。所以,学生去购买复印教材这种行为,属于批评教育的范畴。不过,学生使用特别是大量使用复印教材,不尊重编写者的辛勤劳动,是明显错误的。不能用教材太贵、质量参差不齐作为错误行为的托词。

在大学这样一个最应该尊重知识的地方,大家集体践踏知识产权,是一种讽刺,也是一种警示。它说明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依然薄弱。严厉打击只是一种辅助手段,根子在人们的意识中。大学生是和知识密切相关的人群,尊重知识产权是他们必备的素质。对于教材,社会应该提倡循环利用,也应该要求提升编写质量,降低虚高的价格。大学生们也要担负起应该担负的责任,给社会树立一个典范,也是对自己身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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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国外教材侵犯了著作权吗

全文共 1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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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盗版是个人人都知道的词,目前盗版横行,许多盗版侵权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下面由小编为你就实际案例详细介绍著作权的相关知识。

“生意”做到了国外两年获利超百万

此后,尝到甜头的郑某开始借用同学、好友、亲戚的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多家网店。他的大学同学王某在得知郑某的“生财之道”后,也主动要求参与。其间,郑某堂姐继续负责联络黑客破解正版软件并提供盗版软件的售后技术支持;郑某则继续联系印刷厂和打印店,非法复制该公司的正版书籍1250套。

通过在网络平台确认买家支付款项后,郑某等人利用速递公司把盗版的该公司书籍及软件分别发往国内外各个买家手中。至2014年8月案发,郑某经营的网店销售盗版教材和培训软件非法经营数额将近400万元,郑某从中获利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郑某等5人未经美国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书籍和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郑某非法所得的100万元也被法院责令退缴。法院一审判决后,郑某等人没有上诉。

盗版复制原价3万的美国教材以十分之一的价格出售

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在全球具有权威性,针对该考试全球有多种教材,其中美国某公司的软件和书籍市场销量较好。这家公司的正版软件和书籍在美国的销售价格大约为3393美元,在中国的售价则约为3.5万元人民币。

最初让郑某接触到该公司软件和书籍的是其堂姐。郑某的堂姐是一位“海归”硕士,在国外念书时通过了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她向郑某推荐了这家美国公司的软件和书籍。

当时,刚刚大学毕业的郑某在了解该书籍、软件后发现了意外的“商机”——因为该公司的正版培训软件和教材口碑较好,但价格居高不下,郑某就此动起了歪脑筋。

2012年2月,在杭州的郑某购买了该公司的正版软件和书籍后,联系了一家小型图文社复印该正版书籍,并通过其堂姐联系了网络黑客,破解了正版软件。

之后,姐弟俩注册了一家网店,在网店上以低于正版市场价格10倍之多(2000至4000元不等)的低价吸引客户,销售所复印的书籍和经破解的培训软件。没想到,姐弟俩的生意一下子就火了。

■新闻助读

在美国享有的书籍著作权,在我国也受法律保护。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著作权人即该美国公司已在中国取得了相应软件的著作权,同时该美国公司已在美国取得相应书籍的著作权。并且,涉外知识产权在我国并不是盲区,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该美国公司依据公约,在美国享有的书籍著作权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因此,破解并复制正版软件、复印正版书籍,并通过在网上开设网店的方式传播该侵权产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印发行”行为。本案中,郑某等5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形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团伙,其行为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而是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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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夜叶红鱼童年怎么了?叶红鱼被熊初墨侵犯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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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将夜中的女性角色,除了桑桑好像其她都挺惨的。莫山山和陆晨迦都因隆庆而被毁了一生,叶红鱼童年时期又曾遭到熊初墨侵犯,给她留下了无法抹去的童年阴影。可能叶红鱼刚强果断的性格也是由此而来,表面坚强实际上内心十分敏感脆弱,可惜她也知道自己没办法和宁缺在一起,所以也是比较洒脱。但这次宁缺救了叶红鱼一命,也希望叶红鱼能够放下此事,后面的剧情就等着众人向熊初墨复仇吧。

叶红鱼童年究竟被怎么样了?

叶红鱼年幼时被熊初墨玷污了。

看过剧的观众应该知道,叶红鱼是天下三痴中的道痴,沉迷修道,是西陵神殿着名的冰山美人,她的修为很高,甚至连西陵神殿的光明之子隆庆在她手上都过不了一招,宁缺也曾说她是他见过最强的女人,当然,估计他是忘记了他的三师姐余帘了。

叶红鱼从小便是孤儿,因为容貌,从小没少被人欺负,年少时的叶红鱼遇见了熊初墨,那时熊初墨与余帘在荒原相遇,二人展开了决斗,熊初墨输给了余帘,还被余帘废掉了下半身,也就是说叶红鱼遇见熊初墨的时候,熊初墨已经成为了太监。

或许是这件事对熊初墨的打击太大,让他的心理变得扭曲,而那时叶红鱼还小,并不知道熊初墨觊觎她的美貌,甚至她还将熊初墨当做能够依靠的人,然而熊初墨却将叶红鱼玷污了。这就能解释为什么叶红鱼要拼命的修炼了,因为只有修炼,才能拥有杀掉熊初墨的能力,毕竟要击杀西陵掌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要说熊初墨也真的很悲催了,一个男人,被三师姐余帘连废了三次,成为了一个不折不扣的老变态,当然,表面上他还是那个道貌岸然的西陵掌教。后来余帘再次将熊初墨击败,并且将他交给了叶红鱼,叶红鱼自然是不会放过她的,最终被叶红鱼了结了。

或许是年少的经历,让叶红鱼一直很自卑,只能以冷漠要掩饰自己,后来喜欢上宁缺之后,更是连喜欢都不敢说出口,算是一个可怜的女人了。

叶红鱼和宁缺还有可能么?

熊初墨在叶红鱼年幼的时候玷污了她,被叶红鱼视为一生的仇人。

叶红鱼身为天下三痴中实力最强的道痴,修为之高,连西陵神殿的光明之子隆庆在她手上都过不了一招,她是西陵年轻一代的第一强者。

虽然她的实力很强,曾在荒原的时候追得宁缺和莫山山到处跑,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实力强悍的女人,在童年却遇到了最难以启齿的事,她被熊初墨玷污了。

熊初墨是谁?他是西陵神殿的掌教,叶红鱼是个孤儿,曾经熊初墨对叶红鱼照顾有加,可惜熊初墨只是一个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在叶红鱼实力还弱的时候,强行玷污了叶红鱼,这件事也成为叶红鱼一生的污点。

叶红鱼多年来一直想要杀掉熊初墨,后来迈入知命境界,她终于手刃了自己的仇人,虽然熊初墨已死,但是她被熊初墨玷污的事情被人曝光,不堪忍受周围人议论的叶红鱼想要自杀,最终还是宁缺及时将叶红鱼救下了。

对于自己这样的过去,叶红鱼想必内心也是自卑的,如果她还是纯洁的,她会不会对宁缺放手一搏?只可惜宁缺对她只是友情,并没有存其他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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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侵犯了什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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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言语上的性骚扰更为普遍,如色情笑话等。很多人认为一些带有性意识的言论或笑话是对另一方的一种赞美,但问题在于对方的感觉究竟是赞美或侮辱,性骚扰发生后该如何维权呢?当事人举证能力受到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证据的识别能力和选择能力等。在诉讼过程中,被骚扰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积极配合取证,防止证据灭失,对证人证言应进行合法地巩固,并保障证人不受打击报复。同时,建议对性骚扰的书证物证应尽量保存原物,下面来看看性骚扰侵犯了什么权力吧?

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我国司法界,对性骚扰普遍认可的表述是: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中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8]

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

性骚扰并不是只针对“妇女”的狭义性骚扰,而是针对不分年龄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的广义性骚扰。但从2005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将性骚扰立法的定位来看的话,当男性遭到性骚扰将无法无依,无处申冤,这确实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实,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中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此外,《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规定较为明确。

在中国台湾,2002年公布了两性工作平等法,分为敌意工作环境与交换式性骚扰,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行为人与受害者之性别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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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团陷阱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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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是当代人放松心情的方式,目前市场的旅行团打着低价团的名义把游客吸引过来,殊不知低价团背后藏着很多猫腻,低价团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挖陷阱欺骗引诱游客购物,那么大家知道低价团陷阱侵犯消费者什么权力吗?下面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低价团陷阱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力?小编分析如下;

目前市场上很多没有资质的小旅行社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或者通过散发小广告的形式发布信息,或者通过和团购网站合作的方式发布信息,以吸引消费者前来报名。

面对市场上重新回潮的“低价团”,消费者要擦亮眼睛,抵挡住低价的诱惑。不合理的低价必然是购物“陷阱”,看似低廉的团费背后只会是与之相当的旅游体验,不要因为一时的便宜,把愉快的旅游变成我为鱼肉的“地沟游”。调查结果显示所谓的低价团,往往会陷入强迫购物或者高价购物的“阴谋”。

游客如遭遇以购物为目的的低价游应理性应对,旅行社是不能强制游客消费的。强制消费不仅违反国家去年新出台的《旅游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使游客与旅行组织协商一致,自愿参观游览协议指定购物或商业场所,这样的条款不能被理解为,游客一定要在这些场所进行消费。强迫消费,或者为了获取回扣而诱骗消费,毫无疑问肯定违法。

低价团陷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消费者应该事先和旅行社协商一致后,签订《离团协议》,以明确双方责任。小编提醒大家不要擅自离团,游客擅自离团的,就没有了要求退款的法律依据,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提供,还望大家采纳。如果各位还想了解更多旅游消费知识,就请继续关注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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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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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下面来看看侵犯著作权罪怎样处罚的吧?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小编介绍侵犯著作权罪怎样处罚的内容,本网财产安全知识库中还有很多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关注,才能更好保护我们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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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内安装监控会侵犯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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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公室安装防盗监控摄像头,在工程公司上班的周女士说,她所在部门一大半都是女性,而老板是男的,如果安装监控,连整理衣服等一些原本平常的小动作都不敢了,总觉得有个人在盯着自己。此外,部门的一些女同志经常会带衣服到这里更换,如果有监控真的不方便。更有市民调侃道,如果上司有偷窥癖,那么安装监控后那些女员工就“亏大了”。那么,办公室内安装监控会侵犯隐私吗?

关于这个问题,特意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办公室安装摄像头,提前说明不涉侵犯隐私。

单位在办公区域使用监控,需提前向员工说明,如果安装了监控而未向员工说明就是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另外,办公室内安装监控仅限于工作区域,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则不得安装监控。监控内容涉及员工隐私的部分,不得在网络上或者公开场合公布,否则就构成了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但并非所有的办公室都能安装监控,具体要取决于工作场所的性质。”律师说,有一些单位的办公区域可能与住宿合为一体,或者工作性质较特殊等,都不适合安装监控。

其次,对摄像内容不能随便对外传播,尤其是涉及隐私内容的,如果用人单位侵犯员工隐私权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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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性侵犯的十大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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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性侵害事故频发,作为妹子们可要注意了,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今天小编就教给你防范性侵犯的十大妙招,接好喽!

(1)以最安全途径出入,避免夜归及走僻静路径。

(2)避免单独与陌生男子乘电梯,尽量站近警钟位。

(3)信任自己直觉,发现有人心怀不轨,立即躲避。

(4)与朋友家人多照应,让他人知道自己行踪。

(5)小心门户,拒绝让陌生人入屋。

(6)避免与初相识男子独处,或服食药物与饮用不知名饮品。

(7)明确以“不”表达不愿意态度。

(8)学习有效自卫术,善用随身物品(例如锁匙,戒指,甚至雨伞或用鞋)作反击武器。

(9)遇事保持冷静警觉,随机应变,大叫“救火”比叫“救命”有效,快而准地攻击对方弱位(例如眼睛、耳、鼻、或下体等)。

(10)谨记犯案者特征,并与对方谈话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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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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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公民在法律的保护下,可以享受着各种权益,其中就包括身体权。当别人侵害就会受到惩罚。那么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有哪些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搜查即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对于超市因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而擅自搜身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也侵害了顾客的身体权。

(2)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一般来讲,对公民的身体进行破坏,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未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实施的行为就是侵害身体权,比如对头发、指甲、眉毛的破坏。虽然这些行为没有对该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但却会影响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心理上遭到伤害,因而属于其害身体权的行为。

(3)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殴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体,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根据殴打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经司法鉴定,殴打后果构成轻伤或更重的伤害,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轻伤的将只承担民事责任。其中,造成轻微伤害的,要承担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按照侵害身体权追究责任。2001年7月6日公安部曾做出《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其中建议“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

(4)对尸体的损害。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由于尸体和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法律有必要在公民死后继续对其身体给予保护,因此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以及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对于侵害尸体的行为,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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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容易被人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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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民,我们每个人的姓名是可以正当行使,正当变更以及正当维护的,但某些时候,可能由于我们的行为超过了一般人的想象而导致有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来侵权想获得非法的收益,那么,哪些行为容易被人侵犯姓名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如果身为公民,很有文采,写出了一本很著名的小说或者文学报道,那么此作用的笔名或者姓名都将非常的值钱,可以商业化,这时可能就会有人借机炒作或者借机来非法从事某些活动来达到收益的目的,这就是因为姓名权被别人盗用而引发的侵权事实,那么作为姓名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非法所得的全部等等,但是必须要基于事实依据的前提下。

第二,如果某位学霸考上了有名的大学,但是不小心丢了录取通知单,那么就有可能被人捡起冒用此人名讳进行大学就读,这也不无可能,这就是侵犯了姓名权中的冒用,换言之就是被人冒名顶替,姓名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此要求可以向侵权人当面提出,也可以在侵权人不合作的情况下要求司法机构出面调停或者诉讼。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姓名权被人侵权,是因为此姓名有用作商业的用途,这也需要名人或者艺人又或者商人都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姓名权,正当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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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权违反哪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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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各国都通过具有最高效力和地位的宪法进行确认。那么,侵犯通信自由权违反哪些表现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通信自由权表现: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2、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

3、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

4、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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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侵犯优先购买权被索赔 优先权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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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房产买卖只是买方和卖方两个人的事吗?答案当然是“否”!在实际生活中,房产买卖还会涉及到一个重要的角色,那就是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买卖双方时常因为忽略了优先购买权而被判定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优先购买权不可忽视

卖房侵犯优先购买权被要求赔偿

重庆涪陵区的胡某及其朋友租用了一家公司底楼的五间门面用于做生意,但是三年过后,公司负责人欲将该楼房出售出去,胡某便于公司订立了购房的口头合同。

然而,不久之后,该公司负责人不满胡某不能一次性付完房款,便将楼房以160万的价格卖给了陈某,胡某不得已之下便以204.88万元的价格将该楼房从陈某手中买回。

随后,胡某以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名义将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胡某的优先购买权,需赔偿胡某多支出的房款34.88万元。

优先购买权主要分为四种

在上述案例中,胡某作为楼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在售房的过程中忽略了胡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被判定赔偿其房款差价。而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只有承租人才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的共有人之一要出售房屋的话,那必须在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之下才能进行。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规定,若出售方出售的房屋是公有旧房的话,那么原住户就拥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若购买的是公有住房的话,在购房满五年后进入市场售卖时,原产权单位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房、卖房必须重视优先购买权

如果买卖房产忽略了优先购买权,并且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主张实施优先购买权的话,那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这就意味着你之前为了买房或者卖房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全部都付诸东流,所以必须要谨慎对待优先购买权。

卖房之前要确保租客或者是共有人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已经放弃使用权利,要求对方出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有必要的话,将“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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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如何删除图片搜索结果中涉嫌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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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与这些图片所在的网页无关,百度无权直接删除他人网页上的图片。

1、如果您不希望您的图片被百度图片搜索引擎收录,您可以联系源网站的管理员删除该图片,或自行删除(如果该图在您自己的网络相册中)。在几周之内,这些内容会自动从百度图片搜索结果中消失。

注:在源网站删除时请注意需要删除原图,若只删除相应的网页,原图仍然可以访问。

2、如果您希望这些图片马上消失,请先确认该网站已删除指定的图片,然后提供身份证明、网站权属证明、刊登涉嫌侵权的具体网址及详细侵权情况资料,百度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或者可以要求侵权网站管理员在投诉平台上发送删除请求,百度在确认后,这些图片会很快消失。

注:关于投诉平台的使用,详见百度图片投诉帮助。

3、如果您不希望自己的网站被百度抓取,只需给网站设置一个robots协议。

公司简介

百度,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最大的中文网站。2000年1月创立于北京中关村。

1999年底,身在美国硅谷的李彦宏看到了中国互联网及中文搜索引擎服务的巨大发展潜力,抱着技术改变世界的梦想,他毅然辞掉硅谷的高薪工作,携搜索引擎专利技术,于2000年1月1日在中关村创建了百度公司。从最初的不足10人发展至今,员工人数超过18000人。如今的百度,已成为中国最受欢迎、影响力最大的中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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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情形需要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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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是基本的人权,人的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刑法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加以调整,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1)、(2)、(3)项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和无罪错判刑罚已经执行三种情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已经执行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又称无罪错判。由于法院的错判,使无罪的人被判决确定为有罪并全部或部分执行了有罪判决,这必然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行为的侵犯,造成了被告人的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国家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从而有可能纠正原错误判决: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般而言,错误判决的情形多种多样,如无罪被判有罪、有罪被判无罪、此罪被判彼罪、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等。并不是所有的错误判决国家都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错误判决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了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将无罪的公民定为有罪,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宣告无罪的,原判构成错判,国家承担错判的赔偿责任。对于无罪错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改判必须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上诉程序作出的。所谓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重新审理的程序。而上诉程序,即二审程序,是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两者在审理对象、提起主体与理由、有无法定期限、审理法院的级别以及有无加刑限制等方面存在差别。如果是在上诉程序中改判无罪且改判前存在羁押情形的,应追究错误羁押的赔偿责任而不是错误判决的赔偿责任。

第二,必须是再审改判无罪,而不是改判轻罪。如果是再审改判轻罪的,属于轻罪重判,是有罪的结果,按照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轻罪重判,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轻罪重判只是人民法院量刑中研究的问题,况且情况复杂,司法机关对此是否属于侵权较难掌握,目前不应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轻罪重判同样是冤狱的一种,如果改判后服刑尚未超过后判刑期,则与无罪羁押一样会使被告人遭受重大的人身损害,有时,这种损害还相当严重。因此,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看,对轻罪重判给予赔偿是必要的。笔者认为,轻罪重判是以有罪为前提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是,从理论上讲,从保护受害人和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已服刑超过后判刑期的轻罪重判,国家给予赔偿是必要的。

第三,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部分执行。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它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民主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在此一举。所以,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时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稍有不慎,将会造成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如果将无罪的人判处刑罚,且刑罚已经执行,国家将以支付赔偿金的形式,对受害人的权利受损给予救济。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第十五条第三项“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中”中,“刑罚”指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主要指实际羁押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已经执行”指实际执行。因为,只有造成人身自由受到实际损害的结果,才能请求国家赔偿。免予刑事处分是免除刑罚,没有侵犯人身自由权,不能请求国家赔偿。有期徒刑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没有发生《国家赔偿法》上要求的损害事实,也不能请求国家赔偿。管制刑没有剥夺人身自由,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判赔偿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

关于错判死刑的赔偿问题,按照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原判死刑并已执行,经再审改判无罪的应给予赔偿。这种赔偿是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给予的赔偿,在赔偿请求人、赔偿方式等方面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不同。对于原判死刑但未执行(如死刑缓期执行),后经再审改判无罪的,国家也应给予赔偿,只不过这种赔偿与侵犯人身自由的无罪羁押赔偿相同。对于原判死刑已经执行,经再审认为原判量刑畸重,不应判处死刑而错判死刑的,以及原判死刑但未执行,后经再审改判较轻刑罚的,是否给予赔偿,值得研究。这属于轻罪重判的情形,按照赔偿法的规定,不属于赔偿范围。

错判赔偿是典型意义上的冤狱赔偿,对错误判决的认定与对诉讼过程中错误的认定不同,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责任是严格的结果责任,只要经再审该判无罪,就说明原判是错误的,国家就应当承担错判的赔偿责任。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实行的错误拘留,对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的人实行拘留,是拘留的实质性要件,是拘留正确性的根本所在。合法的拘留除了符合实质性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拘留的法定程序要件。无论是违反实质要件还是违反程序要件,都是错误的拘留。但是,属于国家赔偿事由的仅指违反实质要件的错误拘留,即对于无罪的人违法实施拘留措施的。虽然违反程序规定的拘留显然是错误的,如没有在24小时内讯问,超过法定期限批准逮捕等,但这种错误拘留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属于司法机关应该纠正的,内部惩戒的范围。

在实践中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错误拘留的情形主要有:

1、公安、检察机关等有拘留决定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出于不当目的,作出拘留决定并已执行的;

2、公安机关等执行拘留决定的机关执行对象错误的;

3、拘留后在24小时内经讯问发现不应拘留但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的;

4、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报请批捕,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仍然非法超期拘留的。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意义上错误逮捕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即指对没有犯罪行为的人违法逮捕羁押的情形。一方面,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手段,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统治秩序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如果实施不当会造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犯罪事实,那么这种逮捕就是错误的,且严重地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为补偿其损害,国家理应予以赔偿。由于我国赔偿法对错误逮捕的赔偿实行无罪羁押原则和违法原则双重标准,也就是说,只有结果无罪且违法(违反逮捕实质性要件)的才给予赔偿,对于结果有罪尽管违法(违反逮捕程序性规定)的和结果无罪但没有违法的情形都不予赔偿。例如:

1、犯罪事实成立,但尚不足以判处徒刑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条件中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办案人员在当时条件下作出的推测,至于实际后来判决则不能考虑。如果办案人员当时即已明知这种犯罪事实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出于工作方便或其他不当目的,而实施逮捕的,这种情况显然属于违法,应予纠正。但是考虑到这种犯罪事实将来仍被判处拘役或管制,可以以羁押时间折抵拘役、管制期限。因此,对此情形之国家赔偿问题可作如下处理:如果羁押时间正好折抵拘役、管制期限,则国家不予赔偿,如羁押时间超过所判处的拘役、管制期限,国家应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正患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行逮扑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上述人员一般不实行逮捕,而改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但国家对此种情况不予赔偿。

实践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逮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明显不构成犯罪的,而却予以逮捕者;

(2)逮扑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当逮捕的,但却拒绝释放的或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但逮扑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仍然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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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纸人辱骂对方侵犯其名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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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捏造事实,多次向原告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单位寄发信件,抵毁、辱骂原告,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也存在过激的言语回击被告的行为,所以对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评析:

首先,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名誉侵权的形式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次,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在实践中举证也比较困难。侮辱和诽谤是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结合本案,被告柳某多次写信给原告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单位;捏造虚假事实,辱骂原告谋财害命、蛇蝎心肠等内容对原告进行了侮辱;同时,被告柳某还用迷信的方法在信中夹带小纸人诅咒杨某,在多份信封背面辱骂原告。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贴纸人辱骂对方侵犯其名誉权吗?

通过写信件、贴纸人方式辱骂、诅咒对方,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呢?近日,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认为本案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损害,被告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案情介绍:

被告柳某与原告杨某原本是翁婿关系,2009年原告杨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后,双方因原告妻子的遗产等问题产生纠纷。后来,被告柳某就多次写信给原告杨某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单位;在信中,被告柳某指责原告杨某为了钱财、房屋等放弃对原告妻子的治疗;辱骂原告谋财害命、蛇蝎心肠等内容,对原告进行了侮辱;同时,被告柳某还用迷信的方法在信中夹带小纸人诅咒杨某,在多份信封背面辱骂原告。而原告杨某也采取写信、发短信和网络QQ的方式用过激的言语回击被告。后来,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并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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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名誉权有什么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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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那么你对名誉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名誉权的分类

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看过“网络侵犯名誉权有什么行为特征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特征

一、什么是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特征

第一,侵权言论的散播更具有广泛性。

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人的侵权言论通过网络可以轻易地传到其他地区甚至是其他国家,与其他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的可控性很小。

第二,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更加难以估计。

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大,对于受害人来讲,所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虽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只有几年的时间,但是非常迅速,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性在影响面上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

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还有网站的经营者,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立法,寻求完善的解决方式。

在网络世界中,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用户常常以个人电脑为屏障,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上的信息量巨大,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名誉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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