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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构成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构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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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制作一个好多张图片构成一个爱心?

全文共 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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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怎么制作一个好多张图片构成一个爱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操作方法

1

首先在我们的电脑桌面上找到美图秀秀并点击它,如下图所示。

2

然后点击屏幕右上方的拼图,如下图所示。

3

接着点击模板拼图,如下图所示。

4

然后选择右侧的爱心,如下图所示。

5

接着点击添加多张图片,如下图所示。

6

然后选择多张图片并点击打开,如下图所示。

7

接着点击屏幕左下方的确定,如下图所示。

8

通过以上操作,一张爱心图片就制作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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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构成是什么

全文共 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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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1、邓小平理论,是以邓小平为主要创立者、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的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大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获得的与苏联模式不同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理论总结。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江泽民同志2000年2月25日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从全面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出发,首次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具体内容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3、科学发展观,是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实际问题。科学地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发展战略、依靠力量、国际战略、领导力量等重大问题,是贯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外交、统一战线、祖国统一、党的建设等方面的系统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战略思想,从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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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现在时的定义和构成

全文共 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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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现在时定义

一般现在时,是一种英语语法形式。表示通常性、规律性、习惯性、真理性的动作或状态,或者动作有时间规律发生的事件的一种时间状态。在英语语法中,“时“指动作发生的时间,”态“指动作的样子和状态。

一般现在时的构成

1、当主语是第三人称单数时:动词变相应的第三人称单数形式;

肯定句:主语dao+动词第三人称单数形式+其它;

否定句:主语+doesnt+动词原形+其它;

一般疑问句:Does+主语+动词原形+其它;

肯定回答 :Yes,主语+does 否定回答: No,主语+doesnt;

特殊疑问句:特殊疑问词+一般疑问句。

2、当主语不是第三人称单数时:

肯定句 :主语+动词原形+其它;

否定句 :主语+dont+动词原形+其它;

一般疑问句: Do+主语+动词原形+其它;

一般现在时,是一种语法形式。表示通常性、规律性、习惯性、真理性的动作或状态,或者动作有时间规律发生的事件的一种时间状态。在英语语法中,“时“指动作发生的时间,”态“指动作的样子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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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分词的构成

全文共 5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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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分词是由动词+ing构成的,其方法如下:

1、一般情况下直接加ing。如:zreading, watching, cleaning。

2、以不发音的e结尾的词,去掉e再加ing。如: take---taking, make---making。

3、重读闭音节的情况,先双写一个辅音字母然后加ing。如:put---putting。

拓展资料:

现在分词(present participle)(又称-ing形式,现在进行时),是分词的一种,分词又分为现在分词和过去分词,它们都是非限定动词,现在分词在句子里面不能单独充当谓语,但能充当其它的一些成分(定语,表语,补语,状语),并且它们具有动词的性质,所以又是类动词的一种。一般式:doing; 一般被动式:being done; 完成式:having done; 完成被动式:having been done。 所有否定式都是在-ing前面加not ,包括独立主格形式。

现在分词在英语这一科目中,也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具有双重性,一面具有动词的特征,可以有自己的宾语和状语;另一面具有形容词和副词的特征,可以充当表语,定语,状语,补足语,可以表示主动或正在进行的动作,是非谓语动词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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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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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侵犯的客体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侵狙了保险公司因保险诈骗而损失的财产所有权,而另一方面它又侵犯了国家关于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社会经

济的发展不足于防范危险的发生,为了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和祥和,各国制定了保险制度,对于一些特别的危险事故致使的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帅,以社会和团体的力量团结起来以补救和偿还,以全体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建立保险赔偿基金,这种制度具有相扶相助,共同利益的性质,是一种个人及局部危害由社会各界人士及组织共同担负的方式。

在当今社会经济如此发达的时刻,商业保险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企业通过投保有利于保障其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人民群众通过参加保险合同可以在困难时刻得以资金帮助,有利于稳定生活,使损失降至最低保障生活的稳定。而且除此之外保险业务可以更好的筹措资金,作为社会资金的一种融通方式,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因此,只有保证保险制度的严格遵守,才能促进人民生活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任何人利用欺骗手段取得保险金的行为,破坏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是对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国家保险制度的破坏,更是对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稳定的干扰。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它是针对保险金而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保险金即保险金额或保额,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的特定款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表现形式。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根据投保人的交付保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犯罪嫌疑人如果用欺骗的方法把保险公司除了保险金除外的其它财产进行诈取,就不定性为违犯本罪。

以上就是网带给大家不一样的精彩。想要了解更多精彩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内容哦! ,因你而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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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构成要素

全文共 1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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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构成要素,供大家参考!

1.认购者

也就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有些理财产品并不是面向所有公众的,而是为有针对性的认购群体推出的。

2.发行者

也就是理财产品的卖家,一般就是开发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投资人一般应该注意发行者的研发、投资管理的实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资渠道是有资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机构可能没有资格参与这些投资,这样就对发行者造成了投资方向的限制,最终会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因此,实力雄厚的机构的信用更加可靠。

3.期限

任何理财产品发行之时都会规定一个期限。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较短,但是也有外资银行推出了期限为5~6年的理财产品。所以投资人应该明确自己资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资期内可能的流动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当投资长期理财产品时,投资人还需要关注宏观经济趋势,对利率等指标有一个大体的判断,避免利率等波动造成损失或者资金流动性困难。

4.流动性

流动性指的是资产的变现能力,它与收益率是一对矛盾,这也就是有些经济学家将利息定义为“流动性的价格”的原因。

在同等条件下,流动性越好,收益率越低,所以投资人需在二者之间作出权衡。

5.理财产品中嵌套的其他权利

理财产品,尤其是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中,常常嵌入了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例如:投资人可提前赎回条款,可提前赎回是一项权利(尽管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银行的可提前终止的权力则是有利于银行的条款。

所以,投资人选择理财产品时应该充分发掘其中的信息,并充分利用这方面的权利。

6.价格和收益

价格是金融产品的核心要素。筹资者出售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相当于产品价格的收入,投资人的投资额正好等于其购入的金融产品的价格。

对理财产品而言,其价格就是相关的认购、管理等费用以及该笔投资的机会成本(可能是利息收益或其他投资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该产品的目的就是获得等于或高于该价格的收益。

收益率表示的是该产品给投资人带来的收入占投资额的百分比。它是在投资管理期结束之后,按照该产品的原定条款计算所得的收益率。

7.风险

在有效的金融市场上,风险和收益永远是对等的,只有承担了相应的风险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在实际运行中,金融市场并不是总有效或者说不是时刻有效的。

由于有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市场上就可能存在低风险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的可能。所以投资人应该详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结构状况,从而对其做出判断和评估,看其是否与所得的收益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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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什么罪行

全文共 9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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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随着网贷的发展,集资方式虽然方便多样,但背后潜藏着不少风险。不少众筹存在非法行为,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什么罪行?会被处以什么刑罚?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有这四个行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

2、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

4、向不特定对象融资的。

同时,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例外就是:没有公开宣传,只向亲友和单位内部特定对象融资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向其他不特定对象融资却放任的,和为了集资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的,这两种情况还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条链接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公众多少钱存款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的话,集资款达到20万以上或者集资对象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单位的话,负刑事责任的“起步价”是集资款100万以上,集资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损失。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以集资的总额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即使案发前后退还了集资款的,也只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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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9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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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那么如何判定间接侵权行为呢?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下面由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三)间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心态。

一旦专利间接侵权被认为是一种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则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应有主观上的故意。一般来讲,教唆、帮助他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教唆、帮助活动不构成过失。事实上,如果像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一样,将过失的行为也予以追究责任,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会给公众带来额外的注意义务,给行为人造成损害。因此我国有关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上都有主观故意的要件。即 使在美国、德国,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也是在“明知”或“显然知道”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必须实际发生。

如果仅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意图,或仅作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必要准备,但未实施教唆、帮助的行为,即未实际发生间接侵权行为,则间接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因此,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是间接侵权的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

(1)故意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模具、或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或中间体材料;

(2)未经专利 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3)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违反合同中关于“不得转让”的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

(5)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在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时,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利用了其专利技术;

(6)其他。

(二)原则上要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且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间接侵权的成立是不是一定要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学界有“独立说”和 “从属说”两种意见。“独立说”认为,法律里规定或者实践中承认间接侵权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间接侵权应当具有独立性,判定间接侵权成立与否不应该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从属说”认为,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间接侵权起的是辅助性的作用,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当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直接侵权就没有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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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文化的构成:适应现代化进程的文化形态

全文共 11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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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期岭南文化带来的是它的文化构成。近现代岭南文化受香港文化影响较深。广义的岭南文化本来就包括香港地区在内,只是由于历史的和政治的原因,我们的岭南文化概念已基本退据珠江流域、韩江流域。继续来看看吧!

文化构成

近现代岭南文化受香港文化影响较深。广义的岭南文化本来就包括香港地区在内,只是由于历史的和政治的原因,我们的岭南文化概念已基本退据珠江流域、韩江流域。所以,广东与香港在文化上较容易达到融洽,形成同构。

因而,关于岭南文化的现代性审视离不开对香港的认识。香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崛起,使香港文化在重“实”的广东人心目中成为一种高位文化。与此同时,香港文化品格中的突出经济的特点、注重享受的特点等也深深影响着广东。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与岭南文化也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以租赁形式入据澳门,在西方政治与法制文化的影响下,澳门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风格与特点,即开放多元,中西合璧。即便如此,澳门文化仍然植根于中华,岭南文化的特色长期在澳门得到保留和发挥,并占据着主体地位。

同时,由于澳门长期作为中西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西方近代科学技术、宗教艺术、价值观念等,通过澳门传入广东,继而扩散到内地,使岭南文化“得风气之先”,又“开风气之先”,在近现代中国文化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16世纪中叶以后的岭南文化与澳门文化是相互促进,双向互动的。

澳门与岭南文化的关系问题是16世纪以来中西交通、人类文明进程的个案研究典型,值得学术界重视。澳门不仅是中国维新运动和民主革命的一个重要据点和策源地,而且是一批又一批有识之士认识世界、走向世界的窗口和桥梁,而文化精英们在澳门的活动,又大大提升了澳门的文化品格,催化澳门爱国进步文化的成长。澳门与岭南文化的双向互动关系再次得到体现。

广东作为中国最大的侨乡,华侨历史悠久,华侨文化积淀深厚,受华侨文化反哺的现象很多,如潮汕善堂,就是华侨文化反哺的结果。他也是岭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华侨华人是个特殊的群体,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华侨的命运与中国的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最突出地体现于文化纽带上。

从“落叶归根”到“落地生根”,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对于华侨来说,“落地生根”不等于文化同化。事实上,他们的文化仍然保持着民族性,中华文化仍然是华侨的母体文化,是华侨的根。

另一方面,华侨留居海外之后,与当地文化“通婚”,吸收当地文化和西方文化的有益成果,表现出较强的时代性和先进性。要建设华侨文化,就是要研究华侨文化这种兼容中西文化的特质,找到它的内核,丰富和发展岭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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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均线的构成及与K线的关系

全文共 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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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均线的全称为移动平均线。它是由在一段时间内股价的平均值连成的曲线。股票均线可以反映股价的波动情况,进而对股价做的未来发展趋势的预估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均线图由6种股票均线集中展示的图像。这6种均线分别以5天、10天、30天、60天、120天和240天为指标。均线根据反映的时间范围可以分为短期均线、季均线和年均线。5天和10天为短期均线,是股票短线操作的参考指标;30天、60天为季均线,是股票中线操作的参考指标;120天和240天为年均线,是股票长线操作的参考指标。

股票均线与K线的关系

区别:均线是表示股票的均价线,每个K线是表示股票当天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和开盘价。股票均线与K线的联系是:K线在均线上方是多头,破均线为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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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交通RFID智能系统由什么构成

全文共 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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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增长,机动车保有量和出行率均大幅度提高,急剧增长的、多样化的、时变的交通需求是造成交通拥挤程度不断增加和拥挤区域迅速扩大的直接原因。然而有限的土地资源和其它制约因素使得道路设施的建设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因此,对交通信号控制的适应性、智能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智能交通RFID智能系统就被研究出来,那么智能交通RFID智能系统由什么构成?

智能交通RFID智能系统组成结构如下;

系统由临时发卡机、远距离读卡器、票箱、电子显示牌、语音系统、对讲系统和道闸机等组成。如果需要车辆出入照片抓拍功能,还需要增加抓拍模块、视频采集卡和摄像头。

读写器。读写器可以简化为2个基本的功能模块:高频接口模块(发送器和接收器)和控制单元。读写器读取电子标签中的信息,然后将信息发送到地面监控中心。

无源电子标签。电子标签由耦合元件和ASIC(IC)组成。无源电子标签,即没有自己的电源供给的电子标签,由读写器发出的高频场提供能量。模拟前端配合解调器从电子标签天线吸收电流,整流后使电容充电,稳压后为电子标签供电。

RFID智能系统不仅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降低运营成本,防止员工徇私舞弊乱收费并且整个管理系统更加安全可靠。包括司机身份识别、车辆图像对比、车位自动引导、车辆的出入情况、车位跟踪记录和收费管理、随时查询和打印车辆信息。

所以说智能交通RFID智能系统构成由上述介绍的内容组成,多了解RFID智能系统优点是什么还是有一定的好处,这里有非常多的智能交通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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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构成是什么

全文共 1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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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生产、操作和供应食品的组织,证明自己有能力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和那些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顾客的期望、社会的责任,使食品生产、操作和供应的组织逐渐认识到,应当有标准来指导操作、保障、评价食品安全管理,这种对标准的呼唤,促使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产生,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构成是什么吧?

大多数国家食品管理体系由5个单元构成:①食品法规;②食品管理;③食品监管;④实验室检测;⑤信息、教育、交流和培训。

1、食品法规

制定食品法律是现代食品法规体系的基本单元。食品法规在传统上包含关于不安全食品的界定,强制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以及对负有责任团体和人员的惩处。现代食品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有法律效力,而且还要允许食品安全管理权威当局依法建立一种预防性的保障体系。

除了食品安全立法以外,政府部门还需升级和更新食品标准。一些高水平的标准规范已经取代了与食品安全目标有关的原有标准。国家应吸收国际食品法典所长,学习其它国家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方面的做法,将有关信息、概念和需求加以修正,纳入本国标准体系。这种国家标准体系既要能够满足本国需要,又要符合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以及贸易伙伴的需要。

2、食品管理

有效的食品管理体系需要在国家层面上有效地协调,并出台适宜的政策。其职责包括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或部门,明确这些机构或部门在以下行动中的职责:发展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管理战略;运作国家食品管理项目;获得资金并分配资源;设立标准和规则;参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联合行动;制订食品安全紧急事件反应程序;进行风险分析等等。其核心职责可以概括为建立规范的措施,保障监督体系的运行,持续改进硬件条件,提供政策指南。

3、食品监管

食品法规的监管和运行需要诚实、有效的调查工作为基础。作为调查工作的关键要素的调查人员应当是高素质的、训练有素的、诚实的,他们要日复一日地与食品工业、食品贸易以及社会打交道。食品管理体系的声誉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调查人员诚信和专业水平上的。因此,对调查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是建立有效的食品管理体系的前提。国家应通过持续的人力资源政策,保证调查人员不断得到培训和提高,逐步形成调查专家队伍。

4、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是食品管理体系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实验室的数量和位置取决于体系的目标和工作量的大小,同时应考虑装备一个中央参照实验室,以完成一些复杂的试验和比对试验。食品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按照标准监督这些实验室,并管理其运行过程。食品安全实验室的分析结果常常会在法庭上作为合法和有效的证据,这就需要在实验分析过程中高度认真,以确保实验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5、信息教育交流

信息发布、食品安全教育、给食品产业链上多个环节的代理人提出建议,这些工作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工作包括给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信息进行系统化;推出面向食品行业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教育项目;执行“培训培训者”项目;向农业和卫生部门的广大员工提供参考文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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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1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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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对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规定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随之而来的引发了大量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因此我国制定了恶意欠薪罪法律规定,那么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二、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三、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二)、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应认定构成的几种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

3、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

4、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5、具体来说是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达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国刑法采取“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上应该有限制。二是时间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过劳动仲裁并有仲裁裁决或有相关部门的责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书等。

四、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的知识小编就为您介绍到这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恶意欠薪罪的知识,来来查询搜索相关栏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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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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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是以信息网络为诽谤的载体来侵害他人的人格或者名誉的行为,并且是情节严重的,网络诽谤比起传统的诽谤,传播速度更快,范围也更广,那么,网络诽谤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构成网络诽谤罪的客体要件是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社会对公民能力、才干、声望、信誉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公民人格实体权利,同样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第二,构成网络诽谤罪的客观条件是诽谤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的行为方式分为三种: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3、明知是捏造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行为。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诽谤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是公民的名誉权,客观条件是实施诽谤的行为方式,只有达到了这两种构成的要件,才会构成本罪,法院也才会以涉嫌诽谤罪立案审查,否则只能以侵犯公民的人格或者名誉权来立案,属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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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构成的奥秘课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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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将铝箔、五氧化二磷、高锰酸钾、空气、水、硫磺粉、氧化镁、食盐水的化学式填在相应的空格中,不能填化学式的则填写名称。

(1)属于化合物的有(2)属于氧化物的有

(3)属于单质的有(4)属于混合物的有

14.已知两个离子Am+与Bn–的核外电子数相同,其中A原子的质子数为x,则B原子的质子数为。

15.某化合物化学式为NanRO2n,其中R的化合价为+3价,则n的值

16.下列各物质按氯元素的化合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是______________(填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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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区块链角度谈盒马鲜生的价值链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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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叫“盒马鲜生”?

这代表着创办人的发展战略观。从取名看来,盒马不仅是做生鲜食品的,还给顾客出示了一种生活态度:美味-生活。2018年,盒马的宣传标语:从以前的“有盒马,购新鮮”改成“鲜-美-生活”。

盒马鲜生闪光点是店面拉拢顾客一招鲜的是活物水产品,餐馆+买东西混和商圈下的高质量的店面感受,及其30分钟急速达的免费电商配送。相比纯电商模式的每日优鲜,遭受美团式的点名待遇,显然与盒马在当今外送订单比例占比疯涨后由线下推广餐饮业态进入到生鲜电商赛场有着紧密的关联。

侯毅在2018年9月微信发朋友圈讲过一句话:今天的新零售的核心是顶层设计,盒马从第一天起就想明白,我们要做什么?如何打造生鲜的最优竞争力?所以社区生鲜小店模式、前置仓模式、社区生鲜团购模式等等,我们都不会碰;我们比拼的是对未来十年的核心竞争力,所以零售没有秘密,“扎硬寨,打笨仗”才是根本。

盒马的价值链包含8个因素,分别是商品采购、商品到货、顾客选择、顾客选购、付款、店内加工、配送和售后服务。

将这种价值链与盒马的业务层状结构相结合,就可以一探盒马已经实现的“新零售”业务的全貌。

在商品采购环节,通过阿里巴巴区块链能确保所有商品的可追溯性,并积累生产者数据。

针对到货的商品,依据盒马的在线订单信息及顾客在门店使用支付宝钱包时留有的付款数据能够搜集到所有的选购数据,因而各家店面能够对自身的业务流程开展操纵。这就是为什么盒马在明明没有仓库的状况下却依旧能实现“当日到货,当日售卖”的缘故。

顾客在选择商品时,可以根据手机APP查询产品信息。该程序流程保存了顾客在线查询的数据,因而这种数据也可用以分析客户需求。

之前曾不断提及的顾客在选购商品时,盒马基本上能够获得全部的选购数据。因为这种数据能够被精确记录并分析出“哪些顾客”“在什么时候”“在哪些地址”及其“选购了哪些”等,因而它的实际意义不是传统式的终端设备市场销售数据可以相比的。

如果顾客想要在店内对食材进行烹制的话,盒马也能收集到他们的偏好数据。这些数据可以用来更加准确地预测应该采购哪些商品。

在配送方面,盒马创立了一个门店3公里之内、30分钟内免费送货上门的配送网。这也可以累积配送数据,因此它将协助阿里集团寻找更有效的方法来处理“最后一公里”的课题研究。

这一系列全过程往往可以实现,主要归功于“顾客关系管理”(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因为通过这一定义,盒马进一步提高了顾客的满意度和保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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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债清偿怎么才会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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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债清偿(condictioindebiti)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1、保障性非债清偿:

保障性非债清偿,是指对一些具有特定生活保障性的债的非债清偿,虽构成不当得利,然立法者基于政策考量排除该不当得利的返还。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3)所发的工资和与工资等同的报酬、退休金、津贴、助学金、致人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赔偿金、赡养费和作为生活费发给公民的其他金钱,但其一方有不正当行为和存在计算错误时除外”。《蒙古国民法典》第397条规定:“……2、对智力成果多付的依后来失效的根据偿付的稿酬、酬金,如果款项是在对方未发生计算错误和受偿付人未进行不正当操纵的情况和自愿偿付的,不得主张为无根据取得。3、返还多付的工资、养老金、抚恤金的条件和程序,依关于此等事项的法律之规定确定之。如果相应的法律未规定此等事项,则本条第2款的规定亦适用之”。

2、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清偿: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力,有三种立法主义,即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抗辩权发生主义。但无论是采哪一种立法主义,“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不存在法律债务,其间存在的只是自然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清偿此等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乃构成非债清偿。对此等非债清偿诸多国家立法规定不得要求返还。如《德国民法典》第222条规定:“为清偿时效已经消灭的请求权而履行的给付,虽然不知时效已经消灭,也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以合同予以承认或者提供担保的,亦同”。《蒙古国民法典》第397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时效已届满的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移转财产于他方当事人的,该债务人不当以无根据取得财产为由要求返还此等财产”。《瑞士债务法》第63条第2款则规定:“为已届时效的债务而进行支付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给付的,返还请求权排除”。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3、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

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如给付人明知无清偿义务时,则不得请求返还。此在各国法典中均有明文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14条规定:“以清偿债务为目的而履行的给付,如果给付人明知其无给付义务,不得要求返还”。

《瑞士债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不存在债务而自愿支付的,只要能证明,就该债务发生了错误,可以请求返还已进行的支付”。就该规定,作反面解释,即只要没有错误(包括明知)不存在债务而自愿交付的,则不可以请求返还已进行的支付。《日本民法典》第705条规定:“作为债务清偿而为给付者,如当时已知不存在该债务。则不得请求返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9条第4项规定:“为履行不存在的债而交付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请求返还财产的人知道债的不存在,则该财产不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0条第3项规定:“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不得请求返还”。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仍为任意之给付,则因自己不合理之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法律自无保护之必要。因此非债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给付人应消极地不知给付义务存在,亦即须基于错误而给付,其给付义务不存在之知与否,应以给付时为标准。在罗马法上错误之给付以非出于过失为要件。关于错误罗马法上区分事实上错误与法律上错误。按原则,仅以事实上的错误为限,至于法律上的错误,如继承人因错误而未向受遗赠人扣足特留份,就不得作为无债清偿的根据。但对未满25岁的未成年人、妇女和士兵则特予优待,可以因法律上的错误而构成无债清偿。

史尚宽先生则认为错误基于过失与否,其为事实上之错误抑或为法律上之错误,在所不问。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从而不得请求返还,该给付须为自愿。《瑞士债务法》第63条规定须自愿支付。《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65条亦规定为自愿清偿。虽然明知无给付义务,但非自愿而为给付,则可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143条第2款规定,除无行为能力人或因受胁迫为支付者外,付款方明知其无付款义务而为付款行为者,不得请求返还。对上述立法进行反面解释,即若给付人虽明知无债务而为给付,但非出于自愿则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并且自愿而为给付,一般不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给付人之无债、自愿给付若系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则仍可请求返还。对此日本大正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大审院判决谓:因避免强制执行或有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为给付者,虽于给付时知其给付义务之存在,仍得请求返还。《瑞士债务法》第63条第3项规定依照债务执行或破产法的无债务支付的返还请求权,于此保留。

4、造成权利丧失的非债清偿:

主观的非债清偿包括清偿人误将他人债务作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由此债权人受领给付构成不当得利,清偿人人(非债务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是如债权人因此受领给付而使其实有债权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则非债务人(给付人)对债权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被排除。

对此《日本民法典》第707条第1款规定:“非债务人因错误而清偿债务,债权人善意毁灭证书、抛弃担保或因时效丧失其债权时,清偿人不得请求返还”。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不妨碍清偿人对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67条规定:“非债清偿的收受人如果因为清偿诚信地毁灭或废止了其权源、放弃其债权担保或听任其对真正债务人的诉权失效,则他无返还的义务。在此等情形,进行非债清偿的人只得对真正的债务人享有法律补救”。《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146条亦有此类似规定。

我国《澳门民法典》则将清偿他人债务型非债清偿区分“将他人债务认作本身债务而作之履行”与“误认自己必须履行他人之债务而作之履行”,而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对前者情形,第471条第1款规定:“一人因可宽恕之错误而将他人债务认作本身债务予以履行者,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债权人因不知悉作出给付之人之错误,以致以不再拥有债权凭证或债权担保、任其权利时效完成或失效或在债务人或保证人仍有偿还能力时未行使其权利者除外。”第2款规定:“作出给付之人无返还请求权者,代位取得债权人之各项权利”。

对于后者情形,该法典第472条规定:“一人因误认自己必须履行某人之债务而为该人履行债务者,对债权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而仅有权要求已获解除债务之人返还其不合理收受之利益;但债权人在受领给付时明知该错误存在者除外”。对这两种情形,法典对给付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的态度是不同的,对前者以受给付人为原则,对后者以真债务人为原则。在给付人对受给付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依法被排除的情况下,日本法与澳门法都规定了给付人得向真债务人追索,但其请求依据规定不同,日本法为行使追索权,澳门法为代位取得债权人之各项权利。

5、清偿期未到而为清偿:

在清偿期届满前,债务并非不存在,只是债权人不得请求履行而已,因而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因清偿而给付时,债权人之受领给付,不仅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而且其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人亦无受利益可言,因此,严格言之,对未到期债务的清偿,并非非债清偿。

但是,债权人自受领时起,至清偿期届至时止,其间对于该项给付之利用,事实上受有利益,此利益是否应作为中间利息返还于给付人。有两种立法:

一为有条件而返还,如《日本民法典》第706条但书规定,以债务人之清偿出于错误,即不知未届清偿期为限,方可向债权人请求中间利息的返还。《澳门民法典》第470条第3款规定:“因可宽恕之错误而在债务到期前作出给付者,仅可请求返权债权人因债务之提前履行而得之利益”。

二为不予返还。如《德国民法典》第813条第2项规定:“定有期限的债务提前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不得要求偿还提前清偿期间的利息”。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不允许返还的理由在于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而为清偿之给付,系抛弃期限利益,此理由难谓充分:

其一,期限有为债权人利益而设定,也有为债务人利益而设定,在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定时,上述理由难以说明。

其二,在期限为债务人利益而设定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误信已届清偿期而为给付,则又何谓其有抛弃期限利益的意思表示。

法律之规定未届清偿期之给付,其中间利息不得返还之理由乃在于立法者的政策选择,即避免法律关系趋于复杂。于此,笔者赞同《日本民法典》及《澳门民法典》之立法例。

6、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清偿:

对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的非债清偿,各国立法规定不得请求返还。《德国民法典》第814条规定:“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或者基于礼仪上的原因的,不得要求返还”。《瑞士债务法》第63条规定:“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给付的,返还请求权排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者,不得请求返还”。《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66条亦有规定:“如果清偿是为履行某项被阻却的债或道德义务作出的,不得承认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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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债清偿的法律构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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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债清偿(condictioindebiti)是指无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为一定之给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债清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主观的非债清偿:

在主观的非债清偿,债务本身是客观存在的,由于清偿人不是该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对其而言,该债务是不存在的,清偿人对该债务的清偿,构成非债清偿,主观的非债清偿实为对他人客观存在的债务的清偿。主观非债清偿存在三种情形:其 一,清偿人明知自己无替他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为他人清偿;其二,清偿人误以为自己有替他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为他人清偿;其三,清偿人误将他人债务作为自己 债务而为清偿。在第一种情形,其清偿的债务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清偿人以清偿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而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构成第三人清偿。债权人虽取得给付,但其债权因此亦消灭,未受有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第三人明知无法定亦无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考虑而清偿他人债务,乃构成无因管理。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请求债务人偿还清偿债务之费用。

在第二种情形,《澳门民法典》 第472条规定:“一人因误认自己必须履行某人之债务而为该人履行债务者,对债权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而仅有权要求已获解除债务之人返还其不合理收受之利 益;但债权人在受领给付时明知该错误存在者除外”。此之规定,实为合理,可资借鉴。在第三种情形,清偿人并无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不成立第三人清偿, 实为误偿他人债务,债务人的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因第三人的给付而受利益,欠缺给付目的,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人得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此种请求权可因债权人诚信地毁灭债权凭证、放弃担保或对真正债务人的债权罹于时效而排除,第三人只得向真正债务人主张返还。

2、债务自始不存在:

①债务根本未曾存在。即清偿人与受领人间从未有过被清偿的债务存在。如甲误以为自己欠乙借款,而为清偿。履行已经消灭了的债务和履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实为债务根本未曾存在。对此种债务的履行多是出于错误。

②成立合同之债的合同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合同行为不成立或无效,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间不能产生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即期待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清偿人)对此等因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所为之清偿、因债务自始不存在,从而构成非债清偿。如因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所生之附条件义务,其义务尚未成立,故为其清偿所为之给付,为非债清偿。

3、须法律债务不存在:

非债清偿的构成首先要求清偿人和受清偿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债务。如果其间存在自然债务,清偿人为偿还自然债务而为给付,仍构成非债清偿。法律债的发生能够是基于合同行为、侵权行为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构成非债清偿须清偿人与受领人之间无基于上述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债务关系存在。

4、客观的非债清偿:

关于客观的债务不存在有不同的理解,最狭义的理解为,王家福主编的《中国 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所持的观点,认为非债清偿,即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包括履行根本不曾存在过的债务,履行已经消灭了的债务和履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 而把履行不成立、无效及嗣后被撤销或解除的债排除在外。就客观非债清偿所谓之客观债务不存在从动态角度看应包括债务自始不存在和债务嗣后不存在两种。

5、须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

清偿为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关于清偿的性质,有三种学说,其一为法律行为 说,认为清偿应有清偿的意思,此意思为债务消灭的意思,属于效力意思,欠缺清偿意思,不发生债的消灭的后果,此说又可分为单独行为说、契约说、折衷说三 种。此说因不能解释不作为债务及未成年人以事实行为为债务的清偿,故不足采。

其二为非法律行为说,认为清偿与履行行为系属两回事。履行行为有法律行为,也 有事实行为,而清偿则为履行行为所达之目的。因此清偿不需有清偿意思表示,也不需有受领清偿的意思表示。此说当下在德、日两国学者间为通说。其三为折衷说,认为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时,清偿为法律行为;履行行为为事实行为时,清偿为事实行为。此说因依履行行为的不同性质而使清偿性质难于一致,故亦不足采。

因此,债的清偿不以有行为能力人所为者为限。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于清偿并非一概适用。例如,未成年人的履行行为为事实行为(如劳务提供)时,亦得成立完全的清偿。但如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清偿人得具有完全之行为能力。给 付,通常是作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之行为。

作为债之客体的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积极给付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即以作为为内容的;消极给付指债 务人不为特定行为,即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作为债的客体的给付是一个应然的、抽象的、静态的范畴。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之“给付”是一个实然的、具体的、 动态的范畴。此处之给付是指有意的增加他人的财产,此种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具有双重的目的性,一是增加他人的财富,二是达成某种目的。

6、债务客观不存在与债务主观不存在:

债的是否存在首先是一个客观存在与否的问题,但由于债具有对人性或相对性。

债的存在即有债的客观存在与债的主观存在两种判断。所谓债的客观存在是指 因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特定债的产生,该债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实存。所谓债的主观存在是指客观存在的债只有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才是存在的,而对债 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人而言,则意味着不存在。债的客观存在是债的主观存在的前提,没有债的客观存在就无所谓债的主观存在。因此无债务存在即有客观无债务存在与主观无债务存在。客观不存在的债务对任何人而言都不存在,主观不存在的债务是该债务虽然客观存在,但对特定债权人、债务人言是存在的,而对于其以外的人则为不存在。无论是对客观不存在的债务还是主观不存在的债务的清偿都构成不当得利。是故,非债清偿即有客观的非债清偿与主观的非债清偿。客观的非债清偿 是对客观不存在的债务的清偿,主观的非债清偿是对客观存在而主观不存在的债务的清偿。

7、债务嗣后不存在:

债务嗣后不存在是指在为清偿时,债务存在,但因被撤销或解除,原债务不存在,包括:

①合同之债因合同行为撤销而不存在。当合同存在被撤销的事由时,债务人在为清偿后,于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合同则因撤销权的行使溯及既往地无效,合同债务自始不存在。

②合同之债因合同解除而不存在。关于合同解除是否产生非债清偿问题,此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有关。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合同解除有溯及力。二是认为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三是认为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没有溯及力。

在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才涉及非债清偿,因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使 得已被清偿的合同债务变为不存在。而在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则不构成非债清偿,因清偿时及清偿后,被清偿的债务是存在的。在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 力的立法模式下,对已为的清偿,受清偿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如履行一方 没有从对方获得相应的对价,产生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给付物的所有权并不复归于给付人,当受益人尚无对待给付或尚无对等给付时,他取得的给付便成为不当得利。上述观点之认为其等给付构成不当得利,实是对不当得利法律构成的误解。不当得利的基础在于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合法根据),而并不是受益没有给付对价或为对等给付。根据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受清偿人所接受的履行,即使没有支付相应对价,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因其接受清偿(受利益)是有法律上的原因的(即有效的合同债权),而此法律上的原因,并未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履行一方不能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对于受清偿方未能支付的对价,只能依有效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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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借款不还是否构成诈骗

全文共 16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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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遇到写借条不还的怎么办?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是民事借贷还是构成诈骗罪?

对于认定诈骗犯罪具有实质意义的是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欺骗手段、主观上有无诈骗目的即非法占有目的。其中,后者尤为关键,对于诈骗犯罪,证明取得他人财物的方式、方法上的欺骗性只是一个方面,除此之外,尚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之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从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以其父亲开茶馆用钱为由,以月息八厘至一分五的利息向其5名亲戚借款55万元、向7名同事借款29万元,所借款项除部分用于茶馆经验外,大部分用于股票投资,并按约定支付利息47000元,但无相关证据证实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但是,自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做股票巨额亏损无力偿还借款人的情况下,仍以其父亲经营茶馆用钱为名,以给付月息一分五至二分不等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唐某、郭某等11人共计34万元,除23000万元用于支付利息,另外31.7万元用于其个人赌博输光。

基于以上案情不难看出,一方面,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其父亲茶馆需要用钱,导致被害人错误地将茶馆的经济实力作为审查的对象而出借款项;另一方面,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在投资股票巨额亏损后,已然意识到没有偿还能力,但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且不是将所借钱款用于偿还前期借款,而是用于赌博这种非法行业,钱款的用途进一步证实其不愿也不能归还欠款的非法占有之心。故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渭南市某某公司的正式职工。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刘某某以其父亲开茶馆用钱为由,以月息八厘至一分五的利息向其5名亲戚借款55万元、向7名同事借款29万元,所借款项除部分用于茶馆经验外,大部分用于股票投资,并按约定支付利息47000元。后刘某某股票巨额亏损,茶馆生意也很冷清。自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做股票巨额亏损无力偿还借款人的情况下,仍以其父亲经营茶馆用钱为名,以给付月息一分五至二分不等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唐某、郭某等11人共计34万元,除23000万元用于支付利息,另外31.7万元用于其个人赌博输光。

某某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用诈骗的钱款支付给被害人的本金、利息,因未实际占有,应从其诈骗总额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间点的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即推定其对全部借款均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2012年12月2日巨额亏损后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某某市中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因为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主观故意应当以其“借款时”这一时间点为准。根据诈骗罪的行为模式,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在取得被害人财产之前即已形成的,对行为人偿还能力的考察是贷款人在决定是否出借钱款时重点会进行考虑的因素,不能因借款人在借款后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偿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认定其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故认定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时间点为其做期货巨额亏损已然意识到自己已无偿还能力时。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民事借贷纠纷与借款型诈骗罪的区分及诈骗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这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但在具体案件中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案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对民事借贷纠纷与借款型诈骗罪的差异进行了论述,这对今后遇到类似案件时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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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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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你对犯罪构成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构成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构成的相关要件

1.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

在众多的事实特征中,哪些可以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由立法者加以选择之后,由刑法加以规定的。这也就决定,当某人的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某犯罪构成的要件时,也就意味着触犯了刑法。

2.犯罪构成的要件

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换言之,任何犯罪都可以由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是,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具体到某一事实特征来说,能否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一项客观的标准,即看其对于决定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无意义,是否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

3.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犯罪之中都包括一系列的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看过“犯罪构成的意义是什么”

犯罪构成的意义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

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

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犯罪构成的定义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要件之中又包含若干要素(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易言之,若干要素组成一个要件,若干要件组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不发达,有的书上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使用(即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要件,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有的书上表述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条件。在读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语境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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