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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侵权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侵权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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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全文共 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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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原则应当是多管齐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根据本地这些年土地纠纷解决的统计资料来看,复杂的农村土地纠纷能够较好地解决多是由乡村两级以及上级土地管理、司法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结果。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工作在农村基层,基层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基础,且往往能收到明显的效果,但由于土地纠纷源于多个层面,只靠基层的调解工作远远不够,应当尽快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纠纷多管齐下、综合解决。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是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纠纷中的作用。

二是建立和完善县级土地仲裁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土地仲裁机构的作用。

三是加强司法部门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监督,体现司法公正,严厉打击土地纠纷中的不法行为,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使其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土地矛盾纠纷的发生。

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有很多,我们要及时处理土地侵权的事情,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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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怎样判定

全文共 8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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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也是很常见的一种侵权方式,但是很多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等方式判断没有详细的了解,那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怎样判定?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的标准是看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落入,则构成侵权。判定的方法则是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对比,具体方法如下: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具体分四种情况:

a、包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b、上位概念涵盖下位概念。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是下位概念。

c、新增加。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d、从属专利。被控侵权物是对先专利技术的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从属专利。

3、根据等同原则,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较,即使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即两者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上面做了一定的介绍,这些都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要对这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多加了解,而这里还有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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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表现有哪些

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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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既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进行调整,也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进行调整,目前我们《刑法》只将下列四种侵权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范围,著作权侵权的表现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1、侵犯著作权罪表现形式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罪表现形式之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3、侵犯著作权罪表现形式之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4、侵犯著作权罪表现形式之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

由上可知,我国《著作权法》可以调整14种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行为,而进入侵犯著作权罪领域里的只有4种行为,也就是仅仅将14种侵权行为中最为严重的4中行为,可以通过侵犯著作权罪的方式进行打击。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侵犯著作权罪里特殊的犯罪行为,单独列出,没有列入上述4种行为之中。

综上所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小编建议您对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需要多加的了解,我们在的下期的讲座中为您介绍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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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怎样赔偿

全文共 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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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历来都被认为是专利审判中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无法真正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无法真正地制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那么专利侵权损害怎样赔偿?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侵犯专利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额的一般准则。具体地讲,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原则,还是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对侵权人实行一定的惩罚,加重其赔偿额,即惩罚性原则。目前,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二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1、补偿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对专利侵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惩罚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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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网络链接侵权吗

全文共 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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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这个目标可以是另一个网页,也可以是相同网页上的不同位置,还可以是一个图片,一个电子邮件地址,一个文件,甚至是一个应用程序。而在一个网页中用来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段文本或者是一个图片。当浏览者单击已经链接的文字或图片后,链接目标将显示在浏览器上,并且根据目标的类型来打开或运行。它是一种允许我们同其他网页或站点之间进行连接的元素,在本质上属于一个网页的一部分。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引用网络链接侵权吗?

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

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如果仅仅为链接,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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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存在哪些问题

全文共 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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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侵权纠纷存在哪些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侵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5种: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损失的;

4、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如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占用或毁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引起的纠纷。

2、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3、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截留、侵吞或占用农民应得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遇到土地侵权纠纷大家知道怎样解决吗,会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是什么,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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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怎么判定专利侵权

全文共 1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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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上并不少见外观专利侵权的现象,但所有人在追究侵权人责任之前,都需要对其淘宝的侵权作品做一个判定,那么淘宝怎么判定专利侵权?如何应对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一、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涵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它表现在产品外部,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同时,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如果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工业品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均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类似。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仅要看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要看该产品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被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类似。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产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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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侵权纠纷的规定有哪些

全文共 1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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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农民所有的,但是现在土地纠纷非常多,那么农村土地侵权纠纷的规定有哪些呢?小编在文中为您具体介绍。

农村土地侵权纠纷的规定有很多的,但是我们要具体了解其中几点,以下七点是为大家介绍的农村土地侵权纠纷的规定。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起诉。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损失而要求行政赔偿。失地村民直接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可起诉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审查职责的,法院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对下述法律规定的对村民自治范围进行的限定就是法院介入村民自治,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利的内容”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但对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6)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

(7)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涉及土地权属纠纷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以上七点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具体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以及财产安全小知识尽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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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如何处理

全文共 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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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为了保障产品不被别人所使用的一种保护,要是出现专利侵权等行为需要及时处理,那么专利侵权如何处理?一起来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可以采用如下方式维权:

1、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提是专利权过硬、侵权证据完整、侵权情况严重或被侵权损失严重)。

2、向专利管理机关提请行政调处(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3、向侵权者发警告函(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处理方式上面对其做了详细的讲解,所以说专利侵权处理办法非常重要,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那么可以关注,还可以了解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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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能处理土地侵权纠纷吗

全文共 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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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在进年来比较繁多,这些纠纷还必须经过一定的部门进行解决,那么国土资源部门能处理土地侵权纠纷吗?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土地侵权纠纷需要正确的处理,关于国土资源部是否能涉及土地侵权纠纷的管理,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对此我局内部存在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理由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10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28号公告公布的现在有效的行政规章目录中仍然包括《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理由是土地侵权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且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将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的内容删除。因此,该侵权行为不能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我们在生活中要是遇到土地侵权的案件要及时的处理,为大家介绍了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财产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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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通话被录音算侵权吗

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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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那么语音通话录音算侵权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现在每个社交软件都有语音聊天,比如说当微信、qq视频聊天网速太低,图像不清楚时,转换为语音聊天也是蛮不错的,有时候打字累了,也可以语音聊天的,但是一般语音聊天被录音就有可能会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的,这种形式的泄露信息并不属于侵权的,就算是被录音了没有受到伤害就不是是侵权,就算是受到伤害也可以被称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权行为法中义务人承担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契约法中由于当事人的接触因而其所承担的往往是积极的义务。另外契约法中通常需要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利益,而侵权法则无。从现有的中国法律实践来看,二者的区别还在于,契约法所引起的违约责任是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侵权可能会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更多的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尽在,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一下手机通话记录遭泄露该如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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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侵权对策有哪些

全文共 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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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是违法行为,但如果是商标权的侵权,也可以归类至不正当竞争,主要是同类企业之间为了打垮对方,独占市场而行使的卑劣的行径,那么,商标权的侵权对策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先收集跟侵权案件有关的证据,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第二,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侵权纠纷的推进,帮助我们更快的理清侵权事件,一般来说,商业侵权案件主要是从行政查处和诉讼程序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实施。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在商业领域,如果碰到商标权被他人侵犯,最好的办法就是先收集与侵权案件相关的证据,因为法庭以证据为第一要素,证据越充足,侵权纠纷胜诉的可能性就越大,然后可以从行政查处或者诉讼程序这两个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消除侵权带来的影响以及赔偿侵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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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的表现有哪些

全文共 4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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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基于医疗合同发生侵害相对人生命及身体健康的行为,不以财产为侵害对象;一般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人身权或人格权和财产权。那么医疗侵权的表现有哪些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侵权的表现:

绝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无意的“习惯性侵权”。

何为故意,不主动地履行医疗义务、为了金钱利益而对患者实施诸多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利用患者的无知进行欺骗、故意隐瞒医疗风险、对患者提出的疑问采取隐晦回答等的行为则为故意。

何为“习惯性侵权”,根源在于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对应该让患者了解的医疗内容采取“患者不问,我也想不起来说”的态度等。

医疗侵权危害:

对于一般的不必要的医疗检查来说,基本对人身没有什么危害,只是一些不必要的财产支出而已;不必要的手术则会给人身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也有可能危害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其次会给患者带来精神损害。

另外一些高新的实验性医疗项目,在危险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医生不切实负责任的话将会给患者带来巨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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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起诉要求有哪些

全文共 8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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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己注册的商标被他人非法侵权,在对方交涉无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商标权利人只有向法律提起诉讼,才能追回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和造成的影响,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起诉要求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当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商标权利人必须要先收集相关的侵权证据,也就是证明侵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侵权的商品实物、购买侵权商品的发票以及公证了购买侵权商品过程的公证书,这些证据缺一不可,特别是公证书,必要的时候,还需要请公证人员出庭作证。

第二,商标权利人还必须要出示权利证据,也就是用来证明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者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证据:1、如果是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2、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4、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权利人的商标权一直在使用中,除了这些证明,相关起诉人还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业的基本信息,以证明个人或公司就是商标权利证明上的权利人,如果注册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还要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第三,商标权利人还要出示赔偿证据,即证明起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的事实依据,包括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发票(如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工商查档费等等)等证据

综上所述,发生商标侵权纠纷,起诉人要向法院提供权利证据、侵权证据以及赔偿证据等,而在实践中,权利人很难直接举证损失金额或者侵权人的非法获益,所以赔偿数额一般都由法院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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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全文共 7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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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和商标的形象,它所表现的行为肯定不止一种,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下,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这也是目前为止,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也是最直接的侵犯商标权人的侵权行为。

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一般来说,只有当销售商的主观上存在过错,才会造成此类侵权行为,而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又可分为: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侵权行为。

第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又可分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侵权行为;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以上五点也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而由于社会在发展,企业在进步,侵权行为也随之在变化,但是只要侵权人存在牟利、违法、主观上的过错等等因素,则都构成商标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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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全文共 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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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不断出现,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与传统侵权行为有明显的不同。那么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是什么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两大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此外,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若法律将加害人过错证伪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阻碍自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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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车软件隐私泄露属于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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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底以来,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一般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中涌现,一时间被称为解决"最后一公里"短途出行的"伟大创新"环保方式。那么,共享车软件隐私泄露属于侵权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共享车软件隐私泄露属于侵权的情形:

共享车软件由于技术问题隐私泄露,不属于侵权。如果涉嫌有意将用户信息销售给其他人,侵犯个人隐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犯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隐私权的要件主要包括:

一、主体要件。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隐私权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二、客体要件。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三、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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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起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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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个公正庄严的地方,司法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流程来,所以在向法院提交名誉侵犯诉讼时,必须要有正规的起诉状才能够让法庭审核,看是否具有开庭的必要性,那么,名誉侵权起诉状怎么写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诉讼状开头必须要列明原告和被告,如果有超过一个以上的被告,则应写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依次类推,并且原告和被告的性别、籍贯、身份证号、家庭地址、个人电话等,必须要一应俱全,都写上。

第二,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在本市报纸刑登道歉信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原告一宾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必须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第三,事实与理由,陈述事实,把原告的名誉侵犯的过程详细写下来,最好还写上前因后果,这样更容易看懂,之后再加上事实的理由,也就是事实的证据,用证据来显示事实的真实性。

第四,最后写上根据《民法通则》的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以及《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并且向法院致敬。

以上四点就是名誉侵权起诉状的四大部分,具体侵权纠纷陈述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呈现与事实相符的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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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权纠纷 以案说法教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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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总是“剪不断,理还乱”,甚至时不时还会发生诉讼——

轿车在小区被盗,物业公司应当赔偿

【案例】2011年初,业主晏紫便已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按每月60元交纳了一年的车辆保管费。5月8日晚,晏紫按惯例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可由于保安没有对出入人员进行任何盘查,导致轿车被盗,虽经报案但公安机关因无线索而一直未能侦破。三个月后,晏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8万元车款,因遭拒绝而成讼。

【点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安不盘查来客,表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好服务合同,自然难辞其咎。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利用小区赚外快,所得收益应归业主

【案例】韦贞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将临街一面的外墙租给一家超市发布经营广告,并预收了一半租金。租约期满,超市依约付给了物业公司另一半租金5000元。韦贞等业主认为该租金应归业主,但被物业公司拒绝,理由为外墙是其所单独开发利用,理应归其所有。

【点评】租金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共有部分,本案外墙也不例外。业主对外墙的共有权,决定了只有业主才能对外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也只能是一个管理者。

业主拖欠管理费,物业公司无权曝光

【案例】牛莉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未收清2010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遂连续一个月,通过在小区进出大门、过道等处,张榜公示欠缴业主的姓名、欠款金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迫使业主因怕名声受损而付清欠款。

【点评】公司侵犯了牛莉等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物业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已影响了牛莉等人的社会评价和尊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属个人隐私,公司未经本人允许或经司法程序而公示,也属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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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第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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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植物新品种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的行为分类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关于我国第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的浅析

案情:

2000年5月1日,由山东省XX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XX市农科院)自行培育的“XX9号”玉米杂交种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19990061.2。2001年1月15日,农科院将“XX9号”玉米杂交种品种权转让给了山东省XX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种业),该变更申请已在2001年第2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报》中予以公告,并于2001年4月6日缴纳了品种权维持年费。即XX种业享有“XX9号”玉米杂交种的植物新品种权。XX市农科院于2001年5月2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批准,申请在赤峰市宁城县繁殖玉米,品种号为“掖单53号”玉米组合,制种田落实在山头乡山头村。并与山头村村委会主任马*签订了《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

其中“掖单53号”玉米杂交种的生产面积为400亩,并办理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证号为0387。XX市农科院在山头村生产(繁殖)的品种名为“掖单53号”玉米杂交种,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利用DNA指纹技术、酯酶同工酶等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三种方法对诉前从制种田中保全的玉米杂交种进行技术鉴定,该品种为“XX9号”玉米杂交种。

虽然鉴定结论中认定被告生产的种子中有46%的籽粒与“XX9号”不一样,但主要原因为制种过程中母本抽雄不彻底,造成自交结实和接受外来花粉而引起,即种子纯度不够,并非基因变异引起。XX种业提供了该单位的有关成本计算清单,其直接损失为被告生产的400亩种子乘以每亩350公斤,扣除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利润为431 200元。

XX种业以XX市农科院侵犯植物新品种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我国第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的浅析

【争议焦点】

XX市农科院所繁殖的“掖单53号”玉米杂交种是否侵犯XX种业关于“XX9号”玉米杂交种的植物新品种权?

【法院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呼经初字第42号):

1、被告XX市农科院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省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XX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2、被告XX市农科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在《农民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3、被告XX市农科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XX种业经济损失人民币431 200元;

4、限令被告XX市农科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销毁所生产的侵权品种;

5、驳回原告XX种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我国第一例进行判决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植物新品种本身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但对于培育或生产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则可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授予专利。所谓植物新品种,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否则就构成侵权。本案中XX种业于2001年1月15日通过转让的方式从XX市农科院处取得了“XX9号”玉米杂交种的品种权人资格,即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可以排除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转让人XX市农科院在内的其他所有主体的使用,这种排他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不论他人采取何种生产方法,只要其生产的品种经鉴定为“XX9号”,即侵害了XX种业的植物新品种权。XX市农科院未经品种权人XX种业的许可,以生产(繁殖)“掖单53号”玉米杂交种的名义,擅自生产(繁殖)“XX9号”玉米杂交种,所生产的杂交玉米品种经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鉴定为“XX9号”,构成侵权。

鉴定结论表明,送检样品中,有54%的籽粒与“XX9号”杂交种没有差异,可以认定是“XX9号”杂交种,有46%的籽粒与“XX9号”杂交种不一样(经分析是制种过程中母本抽雄不彻底,造成自交结实和接受外来花粉引起)。

采用的鉴定方法为利用DNA指纹技术,酯酶同工酶等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三种技术鉴定,其中DNA指纹技术采用了多态性能较好的02、F10、M5、N11、H19、F03、G16、D02、I11、M06等10个引物进行DNA指纹分析,共检测出102个DNA片段。#p#副标题#e#

对于上述鉴定结论,XX市农科院持有异议,认为被鉴定的玉米杂交种中有46%的籽粒与“XX9号”杂交种不一样,不是自交或接受外来花粉而致,而是遗传变异引起。理由为:XX种业授权的“XX9号”玉米杂交种所使用的亲本种子中的父本DH8723、2与XX市农科院自有的H8723是相同的。对此,鉴定人认为:

(1)送检样品中与“XX9号”不同的籽粒,绝大多数与标准“XX9号”中的自交苗一样,为了检验这一结论的正确性,专门对制种田父本也进行了化验分析,发现父本中有与送检样品中杂交种一样的籽粒,说明部分父本接受了母本花粉,因此可以肯定,由于母本抽雄不彻底,有散粉植株存在,该部分籽粒是自交苗。

(2)与“XX9号”不同的籽粒,有一部分籽粒的基因型与母本不一样,也是杂合体,但其中没有发现来自父本的基因型,只能是接受外来花粉引起。基于以上两点,46%不一样并非遗传变异引起。因此,可以认定“掖单53号”与“XX9号”为同一杂交种。XX市农科院侵害了XX种业关于“XX9号”的植物新品种权。

此外,XX市农科院主张自己的育种行为属于单位正常的科研活动,不构成侵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据此,XX市农科院认为其自己的行为属于“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证,XX市农科院在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山头乡山头村繁殖的玉米杂交种不但在内蒙古种子管理站领取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而且与山头村村委会主任马*签订了《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其种植行为为制种(生产种子),而非科研活动。

所以,XX市农科院认为其制种行为属正常的科研活动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其生产(繁殖)行为依然构成侵权。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XX种业诉XX市农科院侵犯“XX9号”玉米品种权纠纷案,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发布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创造性地比照专利法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对XX市农科院侵权赔偿数额进行了判决。

该判例曾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上,此种赔偿标准和方式也被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采纳,对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法条链接】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第2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6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1987年)

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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