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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土地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土地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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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土地使用税交税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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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交税时间是什么时候?土地使用税的交税时间是根据土地是否为耕地划分时间的,耕地为征用之日满一年后,非耕地是征用次月开始缴纳。征用土地是时代发展的必经之路,也代表了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步伐,征用土地要遵循民意,不可强制征用,不伤害百姓的利益。

土地使用税交税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1.条例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土地使用税:

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税的交税时间是根据土地是否为耕地划分时间的,耕地为征用之日满一年后,非耕地是征用次月开始缴纳。征用土地是时代发展的必经之路,也代表了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步伐,征用土地要遵循民意,不可强制征用,不伤害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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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土地有什么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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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指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及其以上、以下一定幅度空间范围内的全部环境要素,以及人类社会生产生活 活动作用于空间的某些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那么,节约土地有什么妙招吗?

节能委员会召开会议,商讨如何方能更加有效地节省能源。一位委员站起来发表了自己的建议:“我认为,我们可以首先在丧葬方面进行改革。我建议今后死者不必再使用棺材,完全可以用塑料袋来代替,如此一来可以节省木材。”他的发言获得全场热烈的掌声。另一位委员接着说道:“除了以塑料袋代替棺材外,尸体今后不必横着放,完全可以竖着,如此可以节省土地。”会场上掌声雷动。第三位委员迫不及待地补充道:“除了把尸体装在塑料袋中,竖着埋以外,还可以让尸体的一半埋在地下,另一半露出地面,如此可以节省立墓碑的费用。”他的发言获得全场最为热烈的掌声。

土地

土地详细解释

1、田地;土壤。

《周礼·地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汉书·晁错传》:“审其土地之宜。”周立波《暴风骤雨》第二部二六:“土地可不比衣裳,地分不好,是要影响生产的。”

2、领土;疆域。

《国语·吴语》:“凡吴土地人民,越既有之矣,孤何以视於天下。”《孟子·梁惠王上》:“然则王之所大欲可知已,欲辟土地,朝秦楚,莅中国而抚四夷也。” 宋苏轼《策略》:“而高祖以项氏创残之馀,而又与布信之徒,角驰於中原,此六七公者,皆以绝人之姿,据有土地甲兵之众,其势足以乱。”《东周列国志》第四回:“子封曰:‘今两鄙被收,直至廪延,先君土地,岂容日割?’”姚雪垠《李自成》第一卷第一章:“目今倘不一战却敌,张中国威,恐怕订城下之盟,割土地,输岁币,接踵而至。”

3、泛指地区,地方。

北魏郦道元《水经注·若水》:“汉武帝时,通博南山道,渡兰仓津,土地绝远,行者苦之。”

4、测量地形。

《周礼·夏官·土方氏》:“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郑玄注:“土地,犹度地知东西南北之深,而相其可居者。”

5、神名。指掌管、守护某个地方的神。

《太平广记》卷三○八引唐李复言《续幽怪录·蔡荣》:“中牟县三异乡木工蔡荣者,自幼信神祇,每食必分置於地,潜祝土地,至长未常暂忘也。” 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除夕》:“又装钟馗小妹、土地、灶神之类,共千馀人。”《红楼梦》第二九回:“宝玉下了马,贾母的轿刚至山门以内,见了本境城隍土地各位泥塑圣像,便命住轿。”吴组缃《山洪》二六:“他们现在就是当方土地,你就不晓得去烧烧香?你就不晓得去钻钻?”参阅 清顾张思《土风录》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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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有哪些返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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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欢迎阅读参考。

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

(一)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

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

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

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

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第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

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

但是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毛地”出让的情况,尤其是在企业改革、改制处置土地资产时,这种情况更比比皆是。

因此,很多政府部门在招拍挂出让土地后,都会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用于开发项目相关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工程建设的补偿。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立项时承诺建设的,其成本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且开发商在制定房价时,已经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

此业务实质上是土地出让金的折扣或折让,应收到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企业将建成的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开发商通过设定房价,从销售给业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第五、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目前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的关联企业进行部分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的关联企业丙补助3000万元,用于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

第六、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在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招商引资等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目的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未规定规定资金专项用途。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一.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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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土地抵押贷款会存在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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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贷款存在哪些风险?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将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以下简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此举对于盘活农村资产、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但同时应关注试点推进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农土地抵押贷款会存在哪些风险吧!

土地抵押贷款

首先是农土地流转费用“年度支付”的潜在风险。从中部地区农地流转的实际操作来看,流转费用基本都采取一年支付一次的“年度支付”方式,这种方式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农民对农地流转价格有增长预期,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缺少一次支付全部流转期内流转费用的流动资金。以农地经营权为抵押的信贷模式中,抵押标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存续期农地经营权的预期收益,而农地流转费用是抵押标的重要的价值参考,“年度支付”的方式不利于对农地经营权的抵押价值作出合理的评估。其次是农地流转费用“断供”的潜在风险。农地抵押贷款违约行为所涉及的群体与普通贷款违约行为影响截然不同,这与我国农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有关,农地抵押一旦违约,除了抵押人和债权人外,还涉及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农民,且是农民的核心利益。如果还按照一年一次的流转费用支付方式运作,违约发生后首先影响到的是农民的核心利益,流转费用有可能“断供”,这可能会由违约后的抵押双方的债权追索或处置问题转变为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即农民得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流转费用势必要收回土地的经营权,银行即使获得他项权利也可能无法(计)可依。再次是流转经营权处置的潜在风险。农地抵押贷款抵押的标的除了土地流转期内的流转费用外,较重的部分主要是土地上作物的预期收益,可能还会参考流转主体在土地上的投资额度。然而,作为重要参考的土地流转费用、土地预期收益将随着流转期的缩短而逐步消失。一旦违约行为发生,抵押土地就必须在短期内予以及时处置,否则随着流转经营权逐年消失,银行所拥有的他项权利也将逐步消失,同时,流转经营权不是实物权,不像房产、商业用地等实体抵押物看得见摸得着,是一种无形权利,且有流转期限限制。从当前的处置方式来看,主要还是通过再流转市场找到新的经营者,而拍卖的方式估计还不会为社会所全面接受。对于如何规避这些潜在风险,笔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一是实施弹性农地流转费用支付模式。制定全国统一的农地流转合同要约格式,约定流转土地流转费用的支付年限一次性不得少于5年,价格按照支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以后每年按照市场价格的上涨对农民进行补发,或规定不能一次性支付5年以上流转费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对流转到手的土地实施抵押贷款。因此,建议两年试点结束之后,各省应结合当地实际,以省为单位出台农地抵押贷款实施条例,在具体的规范上予以规定,从法律制度层面避开那些容易导致风险或社会矛盾产生的不确定因素。二是尝试设立流转费用支付统筹基金。仿照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统筹的模式,对已流转土地采取一年一支付流转费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进行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时,按照当时市场流转土地价格计算其所抵押土地全部流转期内的流转费用,采取一定的比例(如30%)收取流转费用支付统筹基金,政府部门按照10%的资金额度注资统筹,对于收取的统筹基金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待抵押贷款到期归还后按照收取基数的20%退还本金及利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则不予退还,作为农地抵押贷款违约后的各利益相关方的保障措施,令抵押贷款不至于形成影响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社会问题。对于不采取农地抵押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不收取流转费用支付统筹基金。三是搭建省级层面农地再流转挂牌系统。结合我国国情和农地的性质,农地抵押贷款违约后的流转经营权再处置的主要方式应以及时的再流转为主,市场的公开拍卖不一定会为农民和社会所接受。要推进农地抵押贷款工作的全面铺开,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及对抵押债权的及时处置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建立全省范围的农地再流转挂牌电子化系统,对推进农地抵押贷款的快速推进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其它包括不动产登记系统都难以取代的平台。农土地抵押贷款会存在一些风险,因此我们要学会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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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1949年来首次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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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副局长祝列克14日说,最新监测结果显示,中国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实现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双双缩小,但防治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的形势依然严峻。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11月至2005年4月进行了第三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显示,截至2004年底,中国荒漠化土地为263.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46%,沙化土地面积为173.9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12%。与1999年相比,分别减少37924平方公里和6416平方公里。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祝列克说:“这表明中国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已由‘破坏大于治理’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的阶段。”

中国政府分别在1994年和1999年组织了两次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祝列克说:“实际上,从2000年开始,中国土地荒漠化和沙化面积就开始出现缩小的状况,以土地沙化面积为例,沙化面积已经由上世纪末每年扩展3463平方公里转为年减少1283平方公里。”

专家介绍,导致中国土地沙化的原因除了气候干旱等自然因素外,主要是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即滥垦、滥伐、滥牧、滥采以及滥用水资源。

为此,中国付出了巨大代价。土地沙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可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土地质量下降,缩小了人类生存空间,是成千上万生态难民出现的最重要原因。“中国每年因土地沙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40亿元,近4亿人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祝列克说。祝克列同时指出,尽管防治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治理后的沙区生态系统远未达到稳定状态,可能出现逆转。同时,中国还有50多万平方公里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和近32万平方公里的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至少需几十年才能完成治理任务,而且治理难度越来越大。此外,导致荒漠化和沙化扩展的各种主要人为因素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利气候对加速荒漠化和土地沙化的影响亦不可低估。

“因此,中国防治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这位国家林业局负责防沙治沙的官员说。祝列克说,需要努力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人民保护生态、防沙治沙意识,同时还要完善法律法规,用制度约束各种造成沙化的行为,加大对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才能使中国防治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的努力取得更大的成果。据悉,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进一步科学规划了防沙治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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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土地沙化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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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壤中的水分不足以使大量植物生长,即使有植物生长的十分稀疏,不能给土壤提供丰富土地是否会发生沙化,决定的因素在于土壤中含有多少水分可供植物吸收、利用,并通过植物叶面而蒸发。任何破坏土壤水分的因素都会最终导致土壤沙化。土地沙化的大面积蔓延就是荒漠化,是最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那造成土地沙化的原因是什么呢?

人为原因:过度放牧,开垦等自然原因:降水,土壤结构,植被覆盖率,水资源的匮乏等。土地沙漠化是干旱气候的产物,早在人类出现以前地球上就有沙漠。但是,荒凉的沙漠和丰腴的草原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界线。有了水沙漠上可以长起茂盛的植物,成为生机盎然的绿洲;而绿地如果没有了水和植物,也可以很快退化为一片沙砾。而人们为了获得更多的食物,不管气候、土地条件如何,随便开荒种地、过度放牧;为了解决燃料问题,不管后果如何,肆意砍树割草。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本来就缺水多风,现在土地被蹂躏、植被遭破坏,降水量更少了,风却更大更多了,大风强劲地侵蚀表土,沙子越来越多,慢慢地沙丘发育。这就使可耕牧的土地,变成不宜放牧和耕种的沙漠化土地。主要原因是地表植被减少,人们过度的开发,比如,过度放牧,乱采乱伐,河流改道,退湖还田等等。人为因素也能造成气候变化,引起气候干燥。再就是,过度的捕猎行为,也能引起动物生物链的中断,造成动物影响植物。以上就是沙化的主要原因。

今天小编关于土地沙化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如何还想了解土地荒漠化的危害有哪些等相关的土壤污染安全小知识还请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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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的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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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危害

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

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

2.土壤污染导致生物品质不断下降

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和接近临界值。

3.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有些地区污灌已经使得蔬菜的味道变差,易烂,甚至出现难闻的异味;农产品的储藏品质和加工品质也不能满足深加工的要求。

4.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5.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

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今天小编对土地污染的危害有哪些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其他的保护土壤的措施有哪些等更多的土壤污染安全小知识还请关注,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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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沙漠化的形成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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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沙漠化简单地说就是指土地退化,也叫“荒漠化”。那么,大家是否了解土地沙漠化的形成原因是什么吗?

1.自然因素,土地荒漠化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过程,它是人类不合理经济活动和脆弱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自然地理条件和气候变异为荒漠化形成、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其过程缓慢,人类活动则激发和加速了荒漠化的进程,成为荒漠化的主要原因.异常的气候条件,特别是严重的干旱条件,容易造成植被退化,风蚀加快,引起荒漠化.干旱的气候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地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因而干旱本身就包含着荒漠化的潜在威胁;气候异常可以使脆弱的生态环境失衡,是导致荒漠化的主要自然因素.

2.气候因素,赤道地区的上升气流在高空向两极方向流动,由于地球旋转偏向力的影响,在南北纬30°附近,大部分空气不再前进,而在高空积聚,并辐射冷却下沉,近地面气层常年保持高气压,气象学上称之为“副热带高压带”.这一地带除亚欧大陆东岸季风气候区外,其他地区气候干燥,云雨少见,而成为主要的沙漠分布区.

3.人类不合理的生产活动,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使土地承受的压力过重,过度开垦、过度放牧、乱砍滥伐和水资源不合理利用等使土地严重退化,森林被毁,气候逐渐干燥,最终形成沙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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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沙漠化的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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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沙漠化日益严重,是最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那么,大家是否了解土地沙漠化的治理方法都有哪些吗?

1.设置沙障,主要有草方格沙障、黏土沙障、篱笆沙障、立式沙障、平铺沙障等。

2.在沙面上覆盖致密物,以色列尝试了一种塑料薄膜固沙法,即将塑料薄膜覆盖在沙漠上,并用石头等重物压住。

3.利用废塑料治理沙漠,该方法可有效固沙和保水。

4.恢复与重建,荒漠化形成与扩张的根本原因,就是荒漠生态系统的人为破坏所致,是对该系统中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强度开发利用而导致系统内部固有的稳定与平衡失调的结果。

5.严控人口容量,我国西部生态极其脆弱,破坏易而恢复难,“地广人稀”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由于环境容量十分有限,许多地区的人口已经超饱和。

6.植物治理,沙漠植物治理指在沙漠地区播种沙生植物,以阻止沙漠扩张及改善沙漠土地。

7.水资源利用,水资源利用在沙漠治理过程中最为重要。沙漠中的水源主要有地下水、河道水和降水。

8.节水灌溉,节水灌溉技术主要包括喷灌和微灌技术。

防治土地沙漠化是必须,世界人口已经是有增无减,人们对土地的运用需求也逐渐增大,如果再土地沙漠化,那人类可用的土地资源将会减少很多,而且它的危害也很大啊。

今天小编关于土地沙漠化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如何还想了解土地荒漠化的危害有哪些等相关的土壤污染安全小知识还请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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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国家有土地沙漠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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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非洲西部撒哈拉地区连年严重干旱,造成空前灾难,使国际社会密切关注全球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荒漠化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生态环境问题,而且演变为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它给人类带来贫困和社会不稳定。

世界上沙漠化最严重的国家是埃及和阿尔及利亚,这些国家荒漠化问题十分严重,荒漠化面积占国土面积的94%以上,且重度荒漠化占荒漠化面积的比例最大。

埃及全境大部分是海拔100-700米的低高原,红海沿岸和西奈半岛有丘陵山地。沙漠与半沙漠占全国的95%。西部利比亚沙漠,占全国面积三分之二,大部为流沙,间有哈里杰、锡瓦等绿洲;东部阿拉伯沙漠,多砾漠和裸露岩丘。

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统计,全球已经受到和预计会受到荒漠化影响的地区占全球土地面积的35%。荒漠和荒漠化土地在非洲占55%,北美和中美占19%,南美占10%,亚洲占34%,澳大利亚占75%,欧洲占2%。荒漠和荒漠化土地在干旱地区和半干旱地区占土地面积的95%,在半湿润地区占土地面积的28%。世界平均每年约有5~7万平方公里土地荒漠化,以热带稀树草原和温带半干旱草原地区发展最为迅速。半个世纪以来,非洲撒哈拉沙漠南部荒漠化土地扩大了65万平方公里,撒哈拉地区已成为世界上最严重的荒漠化地区。

今天小编对哪些国家有土地沙漠化现象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土地荒漠化的危害有哪些还请关注网站其他更多的土壤污染安全小知识,希望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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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能调解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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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纠纷调解即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协调、说服并帮助双方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土地纠纷的目的。那么哪些部门能调解土地继承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法定程序是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而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涉完全走完一次法定程序可以简述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受理、当事人举证、现场堪查、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需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再受理、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这一系列的过程,必然要消耗巨大的行政成本、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社会影响非常大,如果根据法律程序处理不好,浪费了农民群众的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最好、最经济、最实用、最有效的处理办法就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成功调解处理土地纠纷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形式。人民调解是以乡镇、村委员会为主导的调解形式,适合于土地纠纷发生初期,根据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乡镇、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行政调解是在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申请土地行政确权期间,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

司法调解是适用于土地侵权纠纷进行诉讼程序期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适用于土地侵权类纠纷。而在土地确权案件进入行政政诉讼程序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程序,诉讼原被告之间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下节小编为您介绍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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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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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两会后,土地确权就成为了一个热门词汇,那在确权时发生了纠纷谁来处理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①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②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③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④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实不清、相关证据或政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实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用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优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对发生的争议,能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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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沙漠化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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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利用在沙漠治理过程中最为重要。沙漠中的水源主要有地下水、河道水和降水。但沙漠区域的降水量不稳定,一般随气候的变化而变化,湿润年份降水量多,而干暖年份降水量少。沙漠地下水较稳定,其沙层厚,具有一定的"隔热"性,使水得以在地下保存。但这种稳定是相对的,受到降水的制约。解决水资源主要从汲水、输水和节水灌溉等方面考虑。

1.汲水方式主要有2种:①地下井汲水工程。在含有水体的古河道、古湖泊或地下水发育的沙漠区域可以建立地下井。②坎儿井。坎儿井是井渠相连的汲水工程,由地表开挖许多竖井,挖到含水层,然后再在各竖井的底部相互挖通,以洞相联,形成地下渠道,在新疆地区被大量应用。

2.输水方式主要有渠道引水和管道输水。①渠道引水。这是我国农业进行灌溉的主要方式,目前全国渠系水的利用系数为30%~40%,即输水损失率高达60%~70%。②管道输水。该方式可减少水资源在输送过程中的蒸发和流失,其输水损失率仅为20%~30%,且输送量大。

3.节水灌溉技术主要包括喷灌和微灌技术。喷、微灌技术与地面灌溉相比,节水30%~70%,被广泛应用。

今天小编对土地沙漠化防治措施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土地沙漠化如何防治以及其他地质灾害小知识,还请了解更多上的自然灾害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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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园土地如何除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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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菜园当中不但要种上多种时令蔬菜,也当种一些草药和花卉,它们不但可以增添园子的色彩和情趣,还可以起到驱虫和抗病的作用,并且,还可以随时用它们配制成天然杀虫剂。另外,在菜园四周种一些开花结果的灌木丛和树木,可以吸引益鸟益虫,那如何防治农作物虫害呢?利用自然界害虫的天敌防治虫害的一种方法。首先要注意保护害虫的自然天敌,提高天敌对害虫的抑制作用,尽量创造有利于害虫天敌生存的条件,或者采取人工大量饲养繁殖和释放害虫天敌,以增加天敌的数量,抑制虫害的发;利用害虫的致病微生物来防治害虫,其致病微生物包括真菌、细菌、病毒等多种类群。以菌治虫是一种十分安全的防治手段,对人、畜、农作物和微生物都没有危害,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且防治效果非常好,下面来看看菜园土地如何除虫吧?

1、捉虫。虽然原始却很有效。要经常留心菜叶正反面和周围的泥土,看有没有害虫的迹象。

2、隔离。一看到遭病虫害感染、侵食的枝叶,就当立即摘除,扔去做堆肥,受害太深的蔬菜当连根拔起,扔去做堆肥。

3、自制天然杀虫剂。有许多简单而有效的配方。一位科学杂志编辑曾介绍过这样一种方法:“当我的菜园正深受虫害之苦时,我发现菜园周围有些植物却安然无恙。我采摘了一些这类植物的枝叶,把它们放到搅拌机里搅拌,然后兑上等量的水,做成溶液。我拿这种溶液喷洒菜园里的菜,结果非常奏效。”这是因为那些不受虫害影响的植物体内必然含有某种抗病驱虫的物质。除此之外,芦笋汁可以杀死危害西红柿的线虫。大蒜也有很好的杀菌驱虫的作用,可以研磨成粉或榨取汁液来喷洒在蔬菜和种子上。辣根也有很强的杀菌驱虫能力,另外还有净化土壤的作用。橘皮、辣椒、大蒜、薄荷、万寿菊、鼠尾草、迷迭香、旱金莲等植物都可以用来制作驱虫剂。

4、翻耕土地,可以控制地老虎、棉铃虫、叶蝉、蚜虫、蝼蛄之类的害虫。这些害虫喜欢在夏秋收获后把卵产在庄稼残梗上或者泥土里。所以,秋季收获后把地翻耕一遍,把庄稼残梗埋入土中,可防止害虫在上面产卵。开春栽种之前再把地翻耕一遍,会除灭大部分残留的害虫。翻耕的深度至少要有15厘米。这样可以翻出躲藏在地里的害虫的卵、蛹和幼虫,让烈日、热风和天敌把它们消灭掉。在我们祖父祖母的时代,常见白鹭等益鸟跟在农夫的犁后,翻扒虫子吃。现在,很少看见白鹭了。但在翻耕的时候,如果能抓几只鸡来,跟在后面吃虫子,也会有好效果。

6、用水冲。用喷水壶喷水可以将蜘蛛螨从菜叶上冲下来。一般情况下,它们被冲落后就不会再回去了。这个办法也可以用来对付危害玫瑰的蚜虫。

7、撒草木灰。在蔬菜周围撒一圈草木灰或石灰石粉也可以保护蔬菜不受地老虎之害。不过,注意不要把灰撒在菜叶上了。

8、在植物旁边放一碗啤酒,据说可以诱使蜗牛和鼻涕虫跌入淹死。也可以在菜畦四周撒一圈粗沙、煤渣或石灰石粉,保护蔬菜免遭蜗牛和鼻涕虫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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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裂缝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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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缝是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地裂缝的形成是指强烈地震时因地下断层错动使岩层发生位移或错动,并在地面上形成断裂,其走向和地下断裂带一致,规模大,常呈带状分布。

地壳活动、水的作用和部分人类活动是导致地面开裂的主要原因。地裂缝自50年代后期发现,1976年唐山大地震以后活动明显加强,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来,由于过量抽汲承压水导致的地裂缝两侧不均匀地面沉降进一步加剧了地裂缝的活动。

对于宽度大、沿线多串珠状陷穴的地裂缝应进行处理。具体方法:对地裂缝及小而直的陷穴,可用干砂灌实方法处理;当洞身和裂缝不宽,但洞壁和缝壁曲折起伏较大的地裂缝和陷穴,或离建筑物和工程较远的裂缝和小陷穴,用泥浆重复多次灌注,有时为了封闭地下水流,也可用水泥砂浆;对于直接影响各类工程建筑和较大的沿地裂缝串珠洞穴,应根据其洞情况,设计开挖回填,一般用粘性土分层夯实,为提高回填质量和工效,可采用坯砖回填方法。对于华北平原地区产生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地下水的过度开采,近些年的南水北调工程可减少地下水的开采,有助于地下水位的回升,控制土地继续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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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沙漠化的危害有哪些 土地沙漠化最主要的危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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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沙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因素造成的土地退化。土地沙漠化会使土壤肥力下降,土地生产能力降低,农牧业减产。地表植被减少,防风固沙能力减弱。还会使自然灾害加剧,造成大范围内空气污浊,妨碍人类生产活动。

要治理土地沙漠化,可设置沙障,在流动沙丘上扎成挡风墙,以削弱风力的侵蚀,同时有截留降雨的作用。在沙漠地区播种沙生植物,以阻止沙漠扩张及改善沙漠土地。封闭沙漠化的弃耕地和退化草场,使植被恢复。以绿洲为中心,建立绿洲外围封沙育草带、绿洲边缘乔木灌木结合的防沙林带。只有保护、重建荒漠生态系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沙漠化扩展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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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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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办新增建设用地批准书

1、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征地红线图;

5)涉及林业用地,提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2、收费项目及标准请向有关部门咨询

申办存量土地批准书

1、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政府抄告单;

2)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3)规划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临街道建筑底层平面图;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证);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6)地价评估报告;

7)开发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件。

1、收费项目及标准请几有关部门咨询

二、申办土地登记、发证

办理划拨土地登记

1、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企业工商执照);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征地协议、政府用地批文、项目批文);

4)经批准的用地红线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指界,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

7)由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出让土地

a、协议出让土地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企业工商执照);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供地协议、用地批文、项目批文等);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出让金缴付凭证及有关税费缴纳证明;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经批准的用地红线图;

8)按约定的时间现场指界,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

9)由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0)其他有关材料。

b、招标、拍卖、挂牌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

3)出让金缴付凭证及有关税费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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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问题及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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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土地利用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究竟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呢?

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性质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着较明确的规定,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处罚的“收回”

行政处罚的“收回”,是指因土地使用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种“收回”,首先,是因为土地使用者发生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其次,法律法规规定,对这种行为必须给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惩处。

《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等规定的“收回”都应属于行政处罚性收回。

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是指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收回”,属于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

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

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土地使用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发生的事件,可能是土地使用者自己的原因,如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也可能是国家方面的原因,如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

根据上面的阐述,我们可以确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1、2、4、5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第47条第1款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依法定事由的“收回”。

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如何把握

1.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但征地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笔者认为,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的原价格标准,由政府返还。而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费用,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

2.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者原支付的各类土地成本已在其数十年的土地使用过程中折抵完毕,即土地成本的现值为“零”,因此不应向其支付

任何费用。然而,土地成本的现值为“零”并不等于土地没有价值。在土地增值数倍于原土地价值,且房屋仍有实际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是否绝对地“无偿”收回,仍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3.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税费和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理所应当应该由政府返还,其价格标准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因国家方面的原因,如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现时价格计算、返还四项费用,土地的增值归土地使用者所有,以体现“有偿”收回的法律规定;因土地使用者自己的原因,如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而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原价格标准计算、返还四项费用,土地的增值归政府所有。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机关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大多数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问题是,按1999年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审批实行分级限额一次性审批;1999年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审批为三次批准,第一次是农用地转用审批,第二次为征地审批,第三次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虽然第一次审批和第二次审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但也有分别审批的法定情形。在三次审批且批准权不一致的情况下,原批准用地的政府,究竟是指哪次审批的政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占用基本农田都需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和经国务院批准“征地”这一思路,似乎“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应当是指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批准征地的政府。但是,仔细分析三次审批的批准内容,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农转用”审批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是土地用途“转类”的审批;“征地”审批是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是土地所有权“转权”的审批。这两次审批的共同特点,一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审批,不是对土地使用者的审批;二是这种“转类”审批和“转权”审批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不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审批。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转类”和“转权”审批后,还需由政府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只有在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土地使用者才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与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审批,是第三次审批,即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根据上面的分析,由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象是土地使用者,标的物是土地使用权,可以认为,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应该是指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政府。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只能理解为是对“基本农田”一种特殊规定,但这一特殊规定对查处、收回闲置土地工作的开展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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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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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小编为您整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关知识,以供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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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能取代土地出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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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物业税,土地出让金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曾指出,开征物业税面临的最大矛盾是与现行税费制度的衔接问题,主要体现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面。

目前开发商缴付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向政府一次性缴清70年的土地使用租金,开发商把这部分费用作为开发成本制定房价,将其“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靠土地出让金,形成了著名的“土地财政”,结果是一些地方政府急于多卖地、卖好地、卖贵地,高地价成为高房价的重要支撑。而物业税是对房屋所有者的房产进行每年一次的评价估值征税。

在关于物业税征收的讨论中,人们对土地出让金的态度不一。如果不取消土地出让金,即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并行,势必会加大社会公众的经济负担,加大推行物业税的阻力;如果取消土地出让金,实行单一的物业税,则应该考虑到现在已经购买房屋的人群的利益,因为他们已经为数十年的土地出让金支付了高房价,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则有失公平。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能够开征物业税,则使一些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收平摊到各个年份,不必“为官一任,卖地一堆”,从而有助于城市发展、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土地出让金是一些地方政府的一大财源,占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1/3,甚至一半以上。如果将土地出让金列为物业税中的一部分分期支付,则难免会触动地方利益。但对于广大公众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未来土地出让金的命运与个人利益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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