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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

返还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返还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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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1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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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返还彩礼法定条件有哪些吗?接下来,听小编讲讲吧!

操作方法

1

在我国,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跟婚约相关的问题就是彩礼问题。

2

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也有三种例外,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3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但是并未共同生活的。

4

或者是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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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补贴返还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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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各种政策虽然对于社会来说的确是福利待遇不小,但是相对的在哪些发布的公告文献当中有很多东西是老百姓看不太明白也不怎么好理解的,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4050补贴返还标准是什么。

1.从未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市区区户口的城镇人员以前从来未就业,单位从未交过社会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内可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人员符合那些条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4050”人员补贴返还标准?

对招用“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属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非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4050政策的概念

“4050”工程是市政府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为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下岗协保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度身定制就业岗位,以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机制,促进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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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受骗资金或可“原路返还”

全文共 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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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签订《打击信息诈骗战略阵地机制合作协议书》,通过设立“资金应急处置专席”、建立信息诈骗被骗资金“原路返还”机制等举措,进一步加大防范力度,全力打击信息诈骗,持续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

据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类银行卡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使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工具进行虚假信息诈骗持续高发。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了持卡人合法权益,甚至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安网监部门和银行的合作力度,经双方一致同意建立打击非接触型诈骗战略阵地。

根据协议,广发银行将设立“资金应急处置专席”,实行7*24小时运作,对于直接拨打银行客服热线联系银行的受害群众,经过必要的身份等信息确认后,将为事主对嫌疑帐户进行快速查询、临时止付等服务,及时堵截资金外流。警方将对涉案帐户出具相应法律文书进行案件侦查,提供支持。客服中心对涉案帐户进行的查询冻结工作所出现的问题,将由警方负责解释及承担相关责任。

为保障持卡人权益,及时挽回损失,广发银行与警方合作进一步深化,警方选取被骗资金已被拦截的非网上商业投资、购物、合同等内容的信息诈骗案件,在该笔资金的权属流水清晰的前提下,由警方提请、广发实施,将被骗“资金原路返还”退回持卡人。

该负责人还表示,广发银行将继续充分利用自身线上、线下资源,通过网站、微信、网点张贴宣传海报等渠道,积极宣传安全用卡常识、呼吁共同抵制信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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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补贴返还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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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各种政策虽然对于社会来说的确是福利待遇不小,但是相对的在哪些发布的公告文献当中有很多东西是老百姓看不太明白也不怎么好理解的,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4050补贴返还标准是什么。

1.“4050”人员补贴返还标准?

对招用“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属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非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2.从未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市区区户口的城镇人员以前从来未就业,单位从未交过社会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内可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失业人员符合那些条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050政策的概念

“4050”工程是市政府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为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下岗协保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度身定制就业岗位,以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机制,促进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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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有哪些返还方式

全文共 30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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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欢迎阅读参考。

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

(一)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

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

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

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

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第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

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

但是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毛地”出让的情况,尤其是在企业改革、改制处置土地资产时,这种情况更比比皆是。

因此,很多政府部门在招拍挂出让土地后,都会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用于开发项目相关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工程建设的补偿。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立项时承诺建设的,其成本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且开发商在制定房价时,已经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

此业务实质上是土地出让金的折扣或折让,应收到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企业将建成的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开发商通过设定房价,从销售给业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第五、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目前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的关联企业进行部分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的关联企业丙补助3000万元,用于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

第六、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在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招商引资等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目的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未规定规定资金专项用途。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一.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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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怎么买:消费型还是返还型好?

全文共 2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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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是市场上常见的健康险之一,也是需求较大的险种之一。重疾险产品保额高,相对的保费也高。重疾险一般分为消费型和返还型两种,那么,到底买消费型重疾还是返还型重疾好?

保险经纪公司数据显示,选择购买返还型重疾险的被保险人以0-17岁的儿童为主,30-34岁选择返还型重疾险的更多

在6月16日本报《重疾险条款藏“心机”:百万元保障保费可差1.5倍》的报道中,记者随机选取了11款重疾险产品,其中10款为返还型重疾险,有1款为消费型重疾险。在相同设定条件下,返还型产品年交保费最低22200元,最高55900元,而消费型产品的年交保费仅为14000元。保费的差异,让消费型重疾险备受关注,文章一经刊发,就有不少读者通过证券日报微保险微信后台咨询,希望可以更详细地了解下消费型重疾险。本周,《证券日报》记者继续展开这一话题,从消费型重疾险和返还型重疾险如何选购的角度,为消费者投保提供参考。

消费型重疾险

适合有明确保险需求的人

消费型重疾险,顾名思义,就是纯消费,不带有储蓄或返还功能,甚至有些产品都没有现金价值,只用来购买风险保障,保费只有在发生理赔时有价值体现,没有发生理赔所有保费就等于被“消费”掉了。不过消费型保险并不被国内消费者普遍接受,也是因为这一特点。

大童保险服务销售总监张继世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很多消费者不喜欢消费型保险产品,主要是因为感觉“买保险,花了钱,没有理赔,就亏了”。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对保险的误解,保险的本质就是保障,而非理财或者投资。

那么,消费型重疾险和返还型重疾险在选购时,应该如何抉择呢?

慧择保险网副总经理谢淑贞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在其平台上有7款消费型重疾险,其中3款为少儿专属;另外有17款返还型重疾险(返还保费/保额),其中4款少儿专属。而根据慧择网的大数据统计,选择购买返还型重疾险的被保险人以0-17岁的儿童为主,30-34岁选择返还型重疾险的更多。

谢淑贞表示,其实这两种类型的重疾险并不冲突,主要看在选购时更在意什么。一般来说,从保费方面来看,消费型重疾险的保费要“便宜”很多(将近50%左右,具体视不同产品不同年龄而定),即相同保费,如果买消费型重疾险,保障额度会更高。

而从保障内容上看,消费型保障内容相比较窄,责任较为少,一般是身故、全残、重疾保障,返还型有重疾、轻症、身故、全残、满期金等,所以,如果消费者考虑保障更全面并希望返还保费,保费预算比较充足,那可以选择返还型重疾险。

从保障期限上看,消费型重疾险保障期限更加灵活,包括10年/20年/30年/保障至XX岁等,返还型重疾保障期限选择相对少一些,所以,如果消费者对保障期限有自己的需求,可依据不同属性来选择。

因此她表示,消费型的重疾险更适合保费预算少,保障意识高的消费者;同时也适合儿童或老年人。相反,如更看重保障全面性,注重保费能返还,对保费投入没太多要求的消费者,可以选择返还型重疾险。同时,她也建议将返还型重疾险和消费型重疾险搭配购买,整体降低保费总投入提高保障额度。

同时,张继世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消费型重疾险的优势在于提供纯粹的保障,仅需支付低廉的保费就可购买到高额的保障,尤其适合对保险需求有明确理解、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样保险的人群,因此消费型重疾险经常会受到比如保险精算师、保险销售人员等业内人士的追捧。此外,对于收入不是很高的工薪阶层或者刚工作的青年群体,消费型重疾险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不过,现在由于保险公司更乐于推广长期型保险,所以单独售卖的消费型重疾险的比较少,一般会以附加险的形式与分红险等长期型寿险进行捆绑销售。

购买短期消费型

需知后期保费会上涨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选购消费型重疾险呢?

对于中长期的消费型重疾险,张继世介绍了两款最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以下分别以A、B来代表(产品具体详情,请微信关注“证券日报微保险”,在菜单栏重疾险专区选取“消费型重疾险”查看。)

A产品是一款“定期寿险+重大疾病保险”的组合型产品,因为是纯粹的消费型重疾险,没有现金价值,寿险和重疾险在保额方面都有最低要求,分别为50万元和10万元,可以附加全残保险责任,总体特点是责任全面、价格便宜、保障高,但有个特点是必须体检才可以投保。B产品是一个有现金价值的重疾险,虽然价格也比较便宜,但不含身故(死亡)责任,只保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此外,B款产品的保险期限除了定期外,还可以选择终身。值得注意的是,B产品虽然没有身故责任,但是身故可以根据现金价值退还保费,所退现金价值随年龄呈先增长后下降的特点。以0岁男孩、保至70周岁、保额10万元、交费20年为例,其年交保费为350元,20岁时的现金价值为4620元,而50岁时现金价值达到最高值为14989元,此后随年龄增长开始降低直至70周岁时为0元。

张继世表示,以上两款消费型重疾险的特点是均为中长期产品,因此产品费率是恒定的,投保以后,每年续交的保费都是一致的,不会因为年龄增长而上涨。而市面上众多短期的消费型重疾险,通常保障期间较短,甚至仅为1年,被保险人在续保过程中随着年龄增长,罹患重大疾病的概率上升,保费也会逐年提高,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恶化,保险公司有权进行额外加费,甚至拒保。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媒体报道,若不计算通胀等其他因素,想获得长期保障,无论哪个年龄层,消费型重疾险全程交纳的保费比返还型重疾险要贵一倍以上,因此不建议购买。也正是因为短期消费型险种虽然在初期便宜,但买到最后由于年龄的增加,风险系数加大,保费也相应翻番,甚至会出现保费倒挂(累计所交保费高于保额)的现象。

同时,对于通过保费交纳的金额计算产品是不是“值得”购买,谢淑贞有着不同的看法。她表示,健康保险不应该纯粹从划不划算来看,“假设要看是否划算,买保险最划算就是保单生效过犹豫期后就发生风险,那就是最赚的,但那也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举例来说,同样情况下,给5岁儿童买一份消费型重疾险,年交保费990元,交费10年,保障30万元,保障期间为30年;如果买一份返还型重疾险,年交费2370元,也是交费10年,保障30万元,保障至25周岁。假设在第11年发生风险,都是赔付30万元,合同均终止。但从交费来看,消费型交了9900元,而返还型重疾交费23700元,看上去消费型更划算。相反,如果到保单满期孩子都没有发生任何风险,那么消费型重疾合计交费9900元,没有返还,而返还型重疾险满期返还23700元,看上去返还型重疾更划算。

所以她也表示,选购保险尤其是健康险最好避免纯粹用保费是否划算来衡量,而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购合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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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防癌险买消费型还是返还型好

全文共 8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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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市场的迫切需求,帮助老年群体完善健康保障,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老年防癌险。那么,老年防癌险该怎么买?老年防癌险是买消费型还是返还型好?以下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老年防癌险

目前我市多家保险公司都有这样的老年防癌疾病保险在售,且打破了普通重疾险60周岁的年龄上限,投保时需投保者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业内人士建议,选择老年人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可以首选防癌险,一旦发生患病风险,保险理赔可以减少医疗费用,也能提高晚年生活质量。

防癌险分为消费型和返还型。例如华泰人寿日前上线的一款防癌保障计划,在65岁的时候,保费返还给消费者,仍能继续享有癌症保障,这在业内尚属首创。据了解,目前大多数返还型产品都是到身故的时候返还,或者返还后不再享有保障。

二、老年防癌险(消费型)

终身型老年防癌险如果非癌症身故的话,退还保费也还需要进行申请,而且终身型的杠杆仍然不够高,每年交的保费也比较多,那我们就来看看消费型的产品。目前市场上也有很多消费型的产品,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会在网上销售一些性价比特别高的产品。

消费型的防癌保险比较适合保费预算低、注重保障功能的人士,消费型一般保险期限比较短。如果你比较年轻,或是保费预算有限,最看重保险的保障功能,那么不妨直接购买纯消费型的防癌险产品,可以用最小的支出换取基本的保障。

三、老年防癌险(返还型)

返还型的防癌保险带有储蓄的功能,一般保费比较高,保险期限比较长。如果你已经超过35岁甚至年纪更大,经济条件不错又比较注重储蓄功能,但又希望能够有效保障可能面临的罹患癌症风险,那么就可以选择返还型的。

四、老年防癌险买消费型还是返还型好

保险业内人士建议,“防癌险”责任单一,价格低廉,对于有经济实力的家庭来说,可作为重大疾病保险的补充。若是老年人,投保重疾险费用太高,则可单独选择“防癌险”,这样保费更便宜,患癌症的风险也有了保障。“至于选择消费型或者返还型的防癌险,则可以根据家庭的保费支出衡量,年轻人收入低、保障不全的时候,可以首先考虑消费型的防癌险,等到日后再进行补充。”该人士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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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车主卡加油优惠与权益 8%加油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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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一族办信用卡最好的选择便是各银行发行的车主信用卡,加油返现、道路救援、停车和洗车优惠能为你的有车生活省下不少的钱,还能在你遇到行车困难时提供服务。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下,中信车主卡加油优惠与权益,看看它能不能在众多车主卡中脱颖而出。1、加油8%返现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每自然月交易满额,中信车主卡持卡客户至各油站刷卡交易,金卡当月可享加油交易金额8%返还奖励(上限80元/月),白金精英级当月可享加油交易金额10%返还奖励(上限100元/月),白金尊贵级当月可享加油交易金额15%返还奖励(上限150元/月)。2、无限次道路救援

年费周期内,免费为中信车主卡白金尊贵级持卡客户提供不限次数的汽车道路救援服务,如你驾车时出现故障,可在全国范围内享受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搭电、更换轮胎、紧急拖车等。3、1元机场停车

白金级持卡客户在指定机场停车区或银联专属停车区,刷卡消费1元即可尊享2小时停车(10次)或48小时停车(3次)服务。4、0元洗车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中信车主卡每自然月满足3笔399计积分交易,持卡人即有机会获得0元洗车服务,金卡1次/月,白金精英级2次/月,白金尊贵级4次/月。5、航班延误险

持卡客户使用中信车主卡通过指定订票渠道为本人及同行合格人订购机票,并全额支付机票款,更可获赠国内首创的高额航班延误保险,赔付可达人民币1000元。6、1500万航空意外伤害险

只要以中信白金级信用卡支付飞机票款,或者支付80%及以上的旅游团费,可免费获得高额航空意外保险。您本人的保险金额高达人民币1500万元!与您同行的配偶及子女也可享受最高达人民币750万及10万高额保险,全家齐享保障。7、盗刷保障险

新开卡客户在首次刷卡消费的次日零时起享受该保险,可享挂失前48小时内,因信用卡遗失、被盗、被抢后所发生的被盗用损失,金卡赔付可达5000元,白金卡赔付可达30000元。

相关介绍:车主信用卡有什么好处您和爱车都会心动各银行车主信用卡排名:有车一族这里看过来

以上便是中信车主卡加油优惠与权益,如果你是有车一族,想要节省开支不妨办张中信车主卡,金卡或白金卡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申请实力自由选择。【信用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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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福享金生怎么样 多种返还金可领取

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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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福享金生是一款年金保障产品,从第五年起可年年领取返还金,并且还提供身故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年龄阶段的客户需求,那么合众福享金生怎么样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合众福享金生怎么样

据了解,合众福享金生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70周岁,可保障至105周岁,缴费方式可选择趸交、3年、5年、10年、20年交。

要想知道合众福享今天好不好,主要看保险责任。合众福享金生主要提供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养老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障。从第5年至第9年,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日起至105岁,若生存,则首次给付基本保额的40%作为养老金,之后每年增加1%且增加后最高不超过60%。并且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在被保险人18岁前,若投保人发生全残、身故且合同生效满5年。则至被保险人满30岁,每年将额外给付1倍生存金,合同生效未满5年,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关爱金,至被保险人满30岁。到了约定年龄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按已交保费的20%给付祝寿金。若是被保人不幸身故,则按合同已交保费扣除已经领取的祝寿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总结:从以上内容分析来看,合众福享金生保障全面,提供各项保险金保障,并且有多种返还金可以领取,还可保身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养老需求。综合来看,合众福享金生还是相当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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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金双倍返还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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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诸葛找房

定金双倍返还罚则即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对于大额的房屋交易是非常有约束力的。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担保合同的履行。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才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呢?

一、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2、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三、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四、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在房屋交易中,如果因卖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落空,从而导致交易无法实现,那么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是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的,即卖方将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双倍返还。

因此,只有在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后,才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

定金双倍返还罚则对于大额的房屋、车子交易具有很大的约束力,也是为了双方各自的利益着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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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有条件 双倍返还定金需满足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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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这个词大家可能听说过,那么大家都知道定金罚则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吗?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规定如何实施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来具体介绍一下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规定!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目的!双倍返还定金其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但是,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是不适用定金罚则的。因此,也会出现一个问题,让没有过错的一方处于一个不利的位置,而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那么适用于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条件有哪些呢?请大家跟着小编我一起来往下看吧!

一、定金合同要合法且成立

如果想要定金罚则得以实现,那么定金合同就必须合法且成立。定金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也就是说,定金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此外,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才会生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口头上的约定是无效的。

只有定金合同的合法和成立,才能保证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能得以实施。

二、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未能实现,不是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必然结果,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事,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方可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才能双倍将定金返还给支付方。

三、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定金罚则的前提是有违约行为的出现。这里指的违约行为是根本违约行为,也就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行为,其中包括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出现这样的违约行为,才能双倍返还定金。

四、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当然,根据第二点所说的,要想实现定金罚则,那么合同的目的必然要落空,这是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因此,如果想要获得双倍的定金赔偿,那么必然就要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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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优惠约定不明 法院判决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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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优惠约定不明,购房者已经付了定金返还吗?看看下面案例,为什么法院判决返还定金。

案例回放

2015年3月,董先生与某信息公司签了由某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团购协议,约定董先生支付8000元团购费,享受总房款8%的团购优惠,并与购房时的现场优惠累加计算。

同日,董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购买该小区房屋一套,并约定如参加团购,将享受购房款折扣及费用减免优惠,解释权在开发商。协议签定后,董先生依约向信息公司支付8000元团购费,认购定金5万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董先生与开发商就房屋价格计算方式发生争议。董先生认为,团购优惠应与购房优惠累加计算。开发商认为,参加团购是享受购房优惠的前提,该购房优惠价格已经将团购优惠包含在内,遂引发诉讼。

法庭审判

原告诉称:信息公司受被告之委托,就被告开发的商品小区组织团购,言明参加团购可享受总房款8%的团购优惠外,还可享受购房时的现场优惠,故两个优惠应当累加计算,现被告解释购房优惠已包括团购优惠之内。由于条件的变动,使原告受到不实情况之诱惑,故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定金5万元。

被告辩称:参加团购是购房时的优惠,购房优惠是另一种的优惠条件,既已享受了优惠,不能重复享受,且协议约定被告拥有解释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价格计算方式发生分歧。由于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应当以原告针对合同的理解解释为准。被告认为,参加团购是享受购房优惠的前提,该购房优惠价格已将团购优惠包含在内,两者不能叠加,且协议约定解释权在于被告。于是双方最终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房屋认购书中被告承诺的购房优惠并未明确表明是否已包含了先前团购优惠,双方无法就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购房定金应退还。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由于约定不明,原、被告双方因购房优惠与团购优惠关系的理解及运用发生了分歧,从而就房屋实际购房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使双方未能订立购房合同。买卖房屋的目的无法成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的情形,双方予以返还。

事实上,在当今社会上导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的情形,不局限于上述一种情况。为此,律师提醒,房屋认购书、中介合同等实质为预约合同,违反约定内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产生不可归责行为,双方返还。因此,对于房屋的价款计算、付款条件、贷款的数额、成立的条件,应当进行明确约定,从而保证房屋买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方便追究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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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比例是多少 超过比例可不用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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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相信都碰到过开放商要求缴纳定金的情况。但定金的具体金额往往却是开发商一方面说了算。难道定金真的就是开发商来决定?法律上有没有对其比例有所规定?如果有,定金比例是多少?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对定金做出的规定。

定金比例是多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2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40万元。

定金比例超过规定怎么办?

如果购房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的话怎么办?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超过20%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不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所谓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超过20%的部分,将不纳入双倍返回的范畴。

举个例子,如果房屋价格是200万元,按照规定,定金比例应该是40万。但是认购书中的定金是50万,那么超出的10万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合约不能签订的,那么开发商应当给购房者双倍返还的定金是80万,而不是100万。当然开发商把超出定金的10万也必须退回给购房者,这样购房者一共可以拿到90万。

这样看来,定金如果超过20%的比例,对于开发商而言并没有什么影响。他们就算违约,也不必对超出部分进行双倍赔偿。所以这也可能导致有些开发商狮子大开口。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清楚的了解法律规定的界限在哪里。对于那些狮子大开口的开发商,不要听之任之,才能最大程度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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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能不能退?他用了一招 开发商将定金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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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时,购房者会被要求交购房定金,虽然和总房款相比并不多,但是大家是否存在疑问,为啥我什么也木有得到就要先交钱出去呢?那么对于购房定金的问题,购房者们是如何理解的,遇到购房定金纠纷问题又是如何处理的,法律上对于购房定金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购房定金什么情况下不予退回,如果定金能退,那么通过什么正规渠道给退?怎么样将不能退的定金退回?

一、定金能不能退。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买受人极为不利,使买受人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买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好多购房人认为,购房定金与其它商品交易一样,就像平常买东西一样,交了定金就是这个东西给我留着,我准备要了,如果东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给你的赔偿,以此类推到房子上,认为一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无论什么原因房子最终没有买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其实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条件下定金不能退?

二、定金的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除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之外,北京市房屋交易相关主管部门也做了一些的工作,比如在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格式合同,要求开发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内容执行。认购书的格式条款内容实际上是对《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等具体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该认购协议书的第四条规定: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第六条规定: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措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三、如何避免定金陷阱。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最后是要求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

四、如何退定金才能成功。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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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Pool向发件人返还$ 500K的异常ETH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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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Pool在6月11日遇到此问题后,向其发送者返还了约500,000美元的异常eth交易费。

中国的一个矿池F2Pool最近以2310 ETH的异常交易费开采了一个以太(ETH)交易,已将其费用的90%退还给其发送者。

F2Pool在6月18日宣布这一消息时表示,交易背后地址的原始所有者MiningPoolHub已收回2,079 ETH,约合480,000美元。采矿池指定了交易ID,该交易ID显示F2Pool已将金额退还给其原始所有者。

为了完成报销交易,原始地址持有人必须使用原始地址的私钥在新地址上签名。F2Pool指出,这是因为原始地址现在由黑客控制。

F2Pool写道:“出于我们的人道主义精神,F2Pool决定退还交易的交易费用部分。将费用退回到原始发件人地址是不可行的,因为该地址现在也由黑客控制。因此,我们同意在对地址和所有者进行充分验证之后,将费用发送到原始地址所有者提供的新地址。”

根据F2Pool的声明,交易费的其余10%或231 ETH(53,000美元)将分配给矿工。该金额将在6月20日至6月26日的7天之内用作零费用ETH开采的补偿。

该交易是一系列其他异常ETH交易的一部分

F2Pool决定退还90%异常交易费的决定是在6月12日矿池报告发生问题的交易之后不久。可疑交易发生在6月11日,涉及原始的3,221 ETH交易,交易费为2,310异常。6月12日,交易背后地址的原始所有者联系了F2Pool,并解释说,他们成为对其节点钱包进行恶意攻击的受害者,导致他们损失了总计5,531 ETH或120万美元。

最新的消息是在另外一个奇怪的最近一系列异常ETH交易涉及其他两家矿业池- Etherchain和Sparkpool。正如Cointelegraph报道的那样,两个矿池连续遇到类似的异常交易,这两个矿场的交易费高达260万美元。

与最近的F2Pool决定相反,Etherchain和Sparkpool 决定分配他们从奇怪交易中获得的数百万美元的汽油费。两个资源池都强调说,它们已经给发件人足够的时间与他们联系。Sparkpool的交易发生在6月10日,而Etherchain的一个随后 6月11日。

这不是F2Pool第一次将异常的汽油费退还给发送方。2019年3月,中国矿池返还了价值2,100 ETH的异常交易费。F2Pool的全球业务总监Thomas Heller 在6月10 日发布了推文,当时这笔价值约30万美元的款项已全额退还给发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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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有否返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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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问题】

甲应向乙返还多少钱?为什么?

【案情】

一个深冬的傍晚,甲发现了一条走失的牛,将其关在自家牛栏中,等待失主前来认领。当晚,狂降大雪。大雪压塌了牛栏,将牛压死。第二天,甲请人将牛屠宰,花去屠宰费50元。牛皮牛肉共卖得价款500元。该牛价值1000元。后牛主乙知道此事,要求甲返还牛款1000元。为此发生纠纷。

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一.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漫画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评注】

本案涉及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甲与乙之间形成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甲为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利益取得人,乙为利益所有人,甲对乙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

本题的关键在于返还利益的范围。依据民法理论,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应区分善意和恶意:如果利益取得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即利益取得人为善意受益人时,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大于利益取得人取得的利益的,以所受利益范围为限返还利益,如利益不存在,则不予返还,如利益取得人所受利益大于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返还利益以利益所有人所受损失为限予以返还,以体现法律的宽容。但在利益取得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则所受利益小于所受损失的,以所受损失为限予以返还,如所受利益大于所受损失的,则以所受利益为限予以返还。

本案中,甲为善意的利益取得人,牛的死亡,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甲对此不存在过失,因此,甲返还不当得利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而不是该物的原有利益。本案中,甲仅得利450元,故应以450元为限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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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当得利返还举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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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通过案例举证,有利于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不当得利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的特征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一.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浅析不当得利举证案例

案情: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帐上。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至今不予退还。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3万元。

原告吴某举证如下:

1、建设银行龙卡存款单,证明原告将3万元存入被告的龙卡(卡号43674215xxxxxx08)帐上的事实。

2、原告和C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合同中有C单位R的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内容)。

被告江某辩称:原告是A单位的财务人员,我是B单位的供销员。我们A、B两个单位有十多年的业务关系,A单位尚欠我单位4万多元货款,原告汇款给我是支付货款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我已将3万元汇款交到厂财务了,以前A单位也往我的信用卡上多次汇款,都是支付货款的。

被告未举证。

分歧:

观点一:原告吴某与C单位的订货合同中有供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汇款信息,原告吴某诉称为履行与该单位的合同,将3万元货款误汇入被告江某的信用卡中,与常理相悖;且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原告吴某不可能获得被告江某的信用卡帐户信息,更不会无故将数额较大的货款汇入被告江某的信用卡中,故原告吴某将款汇入被告江某帐户必另有其经济利益,可另行解决,但被告江某获得原告吴某的汇款不属于不当得利,故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观点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吴某提供了其将3万元存入被告江某的龙卡存款单和与C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对其主张的被告江某不当得利的事实,已经尽到了举证的责任。而被告江某抗辩的“原告系A单位的财务人员,我们A、B两个单位有十多年的业务关系,A单位尚欠我们4万多元货款,原告汇款给我是还欠款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我已将3万元汇款交到厂财务”等理由,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应认定原告吴某主张的不当得利成立,判决由被告江某返还原告吴某3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谁负有本案的证明责任,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1、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前两个要件事实(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有损失)的举证较为容易,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一方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对于谁应当负证明责任争议很大。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往往存在较大分歧。上述两种观点所引起的判决结果是完全相反的。

2、“一方(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产生的原因及证明责任法的适用

被告江某获得原告吴某汇款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依被告江某的主张是A单位支付欠B单位的货款(即获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原告吴某则主张是不当得利(即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即被告江某应对“获得汇款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吴某则对“被告获得汇款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江某并没有针对“A单位支付欠B单位的货款”的主张提供欠款事实的证据,同样,原告吴某在被告江某提出主张的情况下,也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张(如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或侵占等),更未举证证明。在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吴某诉称为履行与C单位的合同(合同中有供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汇款信息),将货款误汇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卡号为43674quduwenx9308)的帐户中,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应属有意而为之。

原告吴某给被告江某的汇款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了民事上的给付,在此情况下,对于原告吴某来说,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为,给付是有意识地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必然有其目的和原因。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要此情况下,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只能依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责任(结果责任)的分配决定胜负。

3、 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并要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按照学术理论,此处的要件事实也就是证明责任对象,法官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适用裁判规范为证明责任法规范。就理论而言,结果责任属于实体法范畴,证明责任分配已经预先设置于实体法之中,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民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晚于诉讼法,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条文极少。有关不当得利的问题,虽然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31条进行了规定,但均没有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即使在2002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未能对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规定。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负担,理由是,被告既然得到利益,就应当提供取得该利益在法律上的依据。笔者认为,这种分配方法,看似有理,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缺乏法理,并在个案中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如同本案,在口头合同和信用卡结算日益普遍的今天,如果动辄以不当得利判决原告胜诉,岂不引起结算秩序的混乱,诚信的理念又如何树立。

有鉴于此,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当以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加以指导。在未明确前,应当以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理论—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责任。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分配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理论基础而设置的,故在法律援引上,不当得利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可参照适用该条规定。

总之,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应当对三个要件负举证责任,即原告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损失,还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原告吴某应当就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吴某未能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即应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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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礼与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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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礼,汉族婚姻仪礼。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相当于其中的纳征,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六礼与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不成的彩礼处置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便有由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此种习俗来源于西周所确定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年代中,被历朝作为婚姻缔结的法定形式要件加以确认,“六礼”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的彩礼就相当于古礼的纳征。

此种婚姻形式直至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在1934年的苏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则明确予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是:“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其目的在于保证结婚自由原则的真正执行。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则取消了这一规定,事实上目前的婚姻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还是多多少少存在着彩礼和嫁妆的,在农村尤甚。于是一旦送彩礼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婚姻最终不能缔结的话,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不在少数。在这些案件中,有的是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女方不予返还的,有的是女方要求返还彩礼而男方不予接受的。#p#副标题#e#

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就必须先对彩礼的性质进行探讨。

现代婚姻已非买卖,彩礼当然不能视作价金,而在送彩礼和接受彩礼的过程中,男方给付彩礼是无偿的,女方的接受行为亦如此,不需要支付对价,因此可以认为此种给付行为实际上是达成了赠予合同。然而此种赠予合同远非简单的赠予那么明确,因为双方的内心意思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结果的,很多时候双方对此预期结果也有明确的表示。那么此种预期到底会如何地影响彩礼赠予的效力,确实值得研究。从立法上看,我国法律没有对彩礼的性质作出规定。

从司法解释上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亦未有规定。而在学理上,我国大陆有学者提出“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原则上似以不返还为宜;如果价值较高,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必要时可酌情返还” ,此论仍未能从彩礼的性质上进行分析,而且也只是提出了看法,并没有分析,处理意见也显得模棱两可,故缺乏说服力。因此学理上的分析就更显得必要而紧迫了。

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主要涉及到:此种赠予中的婚姻这一事实,是属于附条件还是附义务,抑或其它?

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了“附义务赠予”,在学理上又称为“附负担赠予”:“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附义务的赠予,所负的义务完成与否对于赠予这一法律行为不产生影响,此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条件之间的关系相异,而所附的义务即产生债的效力。

所以附义务的赠予,在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之义务时,根据上述法条之规定,即为违约,赠与人可以享有要求其履行的请求权,也可以诉请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亦可依第192条第三项之规定撤销赠与。但是婚姻关系属于不能强制执行之人身关系,所以认为彩礼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予显然不妥。王泽鉴先生也认为:“结婚在法律上的性质,原非可认为系属给付行为,且不得强制请求履行,故以结婚为赠与负担,是否符合当事人意思及社会一般观念,似有疑问。”

因此,大陆法系各国的通说多认为彩礼为附条件之赠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两类,两者的分野对于彩礼的处置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是符生效条件的赠予的话,那么结婚时赠予才生效,此前彩礼之所有权仍在男方手中,而如果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予的话,那么一经对彩礼赠予达成合意即为生效,而彩礼之所有权一经交付即转移到女方手中,只不过在婚姻不成时,赠予合同予以解除而已。

如果不考虑当事人对彩礼进行特殊约定的情况,则一般而言,应当认为赠予人将彩礼交付给受赠人,就已经履行了赠予合同所生之债务,而且当事人的本意显然是欲使赠予行为发生效力的,现实生活中,女方接受彩礼后往往以置办嫁妆等方式将此赠予投入实际使用,这也是当事人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标志。事实上一般在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的学理上或立法上以认为此种赠予为附解除条件为通说。只有少数的判例和学理认为是附生效条件或类似证约定金的(主要为日本旧说)。德国、瑞士的民法均明文规定了此种赠予,从其规定看,均要求在婚姻不成时,对赠予之物得请求返还。史尚宽先生认为应属附解除条件的赠予。

既然将彩礼的性质归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予,那么我们就可以套用民法的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理论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具体规定来解释此种债在婚姻不成时之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

一是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不成;

二是不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客观原因使婚姻不成;

三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婚约;

四是当事人一方死亡。

根据附条件民事行为理论和我国《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未成就。”我们可以对这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当不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客观原因使婚姻不成时(例如因生理上的原因或法律上的原因导致结婚不能),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婚约的,则解除条件自然地成就,赠予合同解除,赠予务应当予以返还。

而当事人死亡,如果完全依照附条件的赠予合同来理解,一般也可考虑属于赠予合同可解除的事由,需要返还财物,如财物已经实际使用的,可以考虑在当事人的遗产范围内归还。但是国外(例如德国、瑞士)对此种情况的规定是不需返还,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赠予生效后受赠人的死亡,并不构成赠予合同解除的事由。

当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不成的,则比较复杂。因为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情况,但导致婚姻不成的可归咎原因却不一定带有此种目的性,而此种原因却可能导致对方不得不提起解除婚约。

例如“依自己不名誉之行为促成对方解约”的,根据瑞士1915年婚姻法,赠予人不得请求返还。但在我国现行法上却无论如何找不到此种处置的依据,因为行为人在进行此“不名誉之行为”时,大多并不是为了使婚姻不成的,而往往只是寄希望于不被发现。如此一来,在我国恐怕只能认为解除条件成就,赠予物应当返还。但是我国又没有将此种情况视为可由非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对于非过错方的保护我认为是不充分的。

以上主要是根据大陆法系的一些理论来分析我国现行法上没有规定的婚姻不成时彩礼的性质及其处理。但当此种债务与婚姻这一人身权利纠缠在一起时,也许本土的历史和习惯显得更为重要,尤其是当制定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时。我国古代法律对此种赠予在婚姻不成时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是:“

(1)男家悔婚再娶时,不追财礼。

(2)女家再许他人,追还财礼。

(3)再许他人之女,应归前夫,前夫不愿,倍追财礼。

(4)后定婚者知情时,财礼入官。”

而对于男女定婚后未及结婚而有一方死亡者,旧律例有“不追财礼”之明文规定。当然,我国旧律同时还有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民刑不分”的特点。这些本土民事习惯,除了涉及到人身和刑事责任部分,应当说还是有相当的合理成份的,尤其是对于悔婚方不得得利方面的规定,与现代大陆法系的规定也有相合之外,因此也应当考虑将此习惯规定为法律。

总之,彩礼之债因与婚姻关系紧密相关,所以极具特殊性,我国无论是债法(合同法)还是婚姻法都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中的极度混乱,有时甚至仅凭法官的个人理解甚至好恶来处理案件,这是不妥当的。所以应当考虑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合同在债法中予以规定,并在婚姻法中规定婚约的性质和保障等以作配套和协调。在立法过程中,不但要参照国外的成熟理论,我国的本土民事习惯也应当得到尊重,其中的合理成份应当吸收到法律中来。

基于这种观点,本文认为,对于婚姻不成的彩礼之债,在立法时应当考虑以返还为原则,而以不返还为特例,要注意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因为婚姻不成本身对无过错一方是有损害和伤害的,不但在时间、精力、财产上有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也可能会受到较大的伤害,而我国法律对此既无法主张违反婚约的违约责任赔偿,也无法主张损害的侵权责任赔偿,所以对彩礼的不同处理也可以稍微弥补一下这方面的立法不足。至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则不必死守条件成就合同解除的理论,可以作为一个特例,参照我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的立法例,以不予返还为妥。

2礼与彩礼返还

在婚约期间的互相馈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日常交往的馈赠,例如送朵花、送件衣服之类的;另一种就是俗称的“彩礼”。对于日常交往中的馈赠,属于赠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所有权即已转移,是否另行达成合同进行返还完全依赖于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自然不需要返还。

而对于“彩礼”的性质,可没那么简单了,民法是注重民事习惯的,而送“彩礼”的习惯实在是太久远了,在历史上彩礼实际上是结婚的法定形式。我先把历史上的彩礼习惯在这里说一说,然后还请你看我以前的一篇小文章《婚姻不成的彩礼处罚》,可能会对你的思路有帮助。

六礼与彩礼返还

什么是“六礼”

彩礼是古代结婚的程序“六礼”中的一礼,这“六礼”就说来话长了,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大程序。以下分别介绍一下:

这“六礼”在南宋以前就叫“六礼”,而且这是比较规范也是很有影响的程序。

纳采。就是家长请人向女方家长作出意思表示。这要凭“父母之命”,首先是男方的家长看中女方,通常要门户相对,就派个媒人到女方家提亲,明确说明要为自己的儿了找个对象,是对方家的什么人,这个就叫纳采。这里有个情节很多法制史的书上都没有写,一般要带一个大雁去,因为大雁是个“信物”,是讲信誉的,不是开开玩笑的,这个大雁不管女方同意不同意,都是白送的,不得取回。如果女方说不要,就结束,如果可以,就进入第二个程序。

问名。男方家长接到媒人的信息后,再派媒人去女方,问清楚姓名、生肖、生辰等等具体情况,这是一个技术性程序。

纳吉。都问清楚后就到算命先生那里去算,如果算命先生说不好,那么就算了,如果说好,就进入第四步。

纳征。这是最为关系的,送聘财,一旦女方收了,那么这个婚姻实际上已经成立。有的书上说聘财要多一点,而唐律规定聘财多一点少一点没有关系的,而且酒食不算,通常是绸缎这种东西。那么为什么说一旦收到后就算成立呢?要看法律,唐律明确说:如果聘财送到女家,男方悔婚,“不坐”,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彩礼“不索”,就是白送了。但是如果女方悔婚的话,家长要被“杖六十”,就是构成犯罪了。

因此从中可以看出,我们认为接受聘财就意味着婚姻的成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婚姻是买卖婚姻。这个程序与婚书的程序具有同等的效力。我们说古代婚姻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这是不错的。我国古代写剧本的人是懂得这个法律的,例如梁山伯与祝英台,祝英台本来是要嫁给梁山伯的,但是一回到家里看到家里已经收了聘礼了,所以她没有办法了,只好对着梁山伯哭,她不愿意因为自己悔婚而使父亲构成犯罪,但又不愿意与马文才的儿子结婚,所以先上轿,再跑到梁山伯的坟上死,既不违法又不结婚。

请期。男方派使者与女家商定日期,一般也要算命的。后来在日历上干脆印了,宜什么不宜什么。

亲迎。新郎承父命去女家迎娶新娘。

到了南宋这个程序简化,干脆把六礼简化成三礼:纳采、纳征、亲迎。有的书干脆把纳征写成“纳币”,这就更赤裸裸了。这个三礼一直要用到本世纪初。到了明清时还作出新的规定。就是结婚那天,新郎可以去官府里去借一件八品官九品官的衣服穿一穿,就是那种大红的。这就是现在人们往往把新郎叫做“新郎官”的来历。

好了,历史故事讲完了,我们归纳一下,现代的彩礼其实就是古代的“纳征”(南宋后叫“纳币”)演变过来的。当然有些地方把送彩礼分两次送(例如我的家乡旧俗),分别称为“小定”、“大定”,我认为“小定”就对应于古代的“纳采”,“大定”就对应于古代的“纳征”。

综上所述,如果是彩礼的话,那么其送礼的目的是相当明确的,那就是以达成婚姻为目的,从赠予物品的角度来说,这就是附条件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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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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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简介

建筑工程中,“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中文名 工程质量保修金 外文名 quality warranty fund for the engineering 比 例 建设工程款的3%--5% 拼 音 gongchengzhiliangbaoxiujin

quality warranty fund for the engineering

比例一般为建设工程款的3%--5%(具体比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约定每月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按相应比例扣留,也可以最后结算时扣留(小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规定返还时间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与质量保修金相联系的是质量保证金。

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

由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

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工程质量检测发展的特点

1.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健全和完善

近20年来,随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网络已相应健全和完善。各对外检测机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

量认证。部分权威和骨干检测(校准)机构还通过了国家认可委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管理,以资质认可、计量认证、日常动态管理以及年终考核评优等工作方式,不断提升检测机构的综合技术力量和社会诚信度。

2.检测领域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

工程质量检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原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室基础上,经质量监督部门不断努力,逐步发展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领域由单一的工程材料检测,不断拓展为工程材料见证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砼结构及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对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控制。

3.检测成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质量监督也由原先较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头”,发展成通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进行多视角、多领域的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住宅施工质量抽检和优质工程评选中,通过现场检测手段,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准确地评判工程质量的真实水平。质量监督的手段更为灵活化、科学化、全面化。

4.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联手、联网,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力度。通过质量检测不合格信息统计和速报制度,一旦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件等,通过计算机网络迅速传递到质监站及时处理,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现场。不少地区还推行检测数据自动登录,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个别地区还实现了行业城域网管理。检测已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忠诚卫士”。

5.质量检测正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检测工作的本质和其服务的特性,决定了检测机构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建立质量检测的诚信机制一直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重点工作。不少地区质监部门通过建立检测行业信用档案制度,制定行业诚信公约,开展行业评优, 实现行规、 道德和价值取向的互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健康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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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的返还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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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也称婚约财产。你对婚约财产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约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彩礼的概述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婚约财产的返还方式

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会上所谓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术语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

婚约财产的返还方式是怎样的

但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订婚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

2、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的性质。

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

这种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对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

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这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之所以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乃是因为存在着婚姻这种法律关系(婚约存在),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

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3、关于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和数额。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应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返还区别对待,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而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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