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约定

约定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约定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约定问题。

分享

浏览

7074

文章

51

独生子女婚前约定:生俩孩子 老大随父姓老二随母姓 结果后悔

全文共 813 字

+ 加入清单

简要回答

过去,孩子随父姓似乎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事情。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新思想的涌入,这一传统已不再是唯一的选择。尤其是在二孩政策的鼓励下,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着孩子姓氏的选择。在传统观念与新思潮碰撞的交汇点,也带来了新的矛盾。

1

张涛和肖兰是独生子女婚前便商定了一个规定:生两个孩子,大的随父姓,小的随母姓。双方家庭都同意了这个安排。然而,当二宝出生后,平静的湖面上掷下了一块石头,激起了涟漪,打破了表面的平和。

婆婆时常对二宝冷言冷语,甚至建议将二宝送回娘家,理由是“随妈妈姓的孩子,她没有义务照顾”。肖兰尽管委屈又愤怒,但为了家庭和谐,只能默默忍受,辞去工作,回家照顾孩子。只有在确实无法照顾时,才会试探性地寻求婆婆的帮助。

情况变得更糟。婆婆对二宝说:“你跟我们家不是一个姓的,你不是我们家的孩子,去找你外公外婆吧。”大宝也开始对二宝冷漠,对她说:“你不是我们家的孩子,不要动我的玩具。”肖兰不得不爆发,告诉婆婆问题的严重性,但却引来了争执。

2

当然,也存在一些开明的家庭,不再计较男女之分,孩子的姓氏也不再是刻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历史长河中,多数时期孩子随父姓已深入人心,即使社会在改变,但潜意识中的观念仍未发生变化。

孩子随谁姓可能引发一些不良影响。周围的人常会下意识地问,为何孩子没有跟父亲姓氏。在同学中,也可能引发流言蜚语,造成孩子心理上的创伤。

在确定孩子的姓氏前,最好先了解双方家庭的传统观念。如果家庭较为传统,可能不建议孩子随母姓,因为在传统观念中,父姓才算“正统”。如双方都能接受孩子随母姓,将会是最好的选择。对于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如果两个孩子可以分别随父母姓氏,那将成为传统与现代的完美结合。

3

孩子姓氏问题应在双方家庭协商决定,保证家庭和谐。但不要太过执着于形式,重要的是保障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无论是在传统观念中坚持,还是迎接新的观念,都应尊重孩子的权益,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展开阅读全文

蒲公英的约定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寓意

全文共 316 字

+ 加入清单

蒲公英的特点就是平平淡淡,而它象征的寓意也是如此,寓意信守承诺、诺言。蒲公英的花语是无法停留的爱,寓意感情非常短暂,需要牢牢地用手掌握住,否则机会就会溜走。

从蒲公英的外表形态来说,蒲公英是一种充满朝气的黄色花朵,能够给人带来一种非常阳光的感觉,蒲公英的属性是风,因为一阵风吹过,蒲公英就会带着美好的愿望在空中自由地飞翔,寻找属于它的新的开始,所以蒲公英给人的感觉是自由的。

对于爱情,蒲公英代表的是一种顺其自然的心态,很多人会因为一直遇不到心仪的人,从而草草选择了不喜欢的人一起共度余生,其实这完全是没有必要的,要相信,不管是好是坏,在这个世界上总有属于你的一份缘分在等着你。而且要懂得珍惜,每一段感情都是非常珍贵的,遇到了就要抓住。

展开阅读全文

offer约定月薪2万1入职时变4千 这合法吗?

全文共 567 字

+ 加入清单

公司未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的薪资待遇,不存在违法的行为。一则offer约定月薪2万1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新闻称,一位名叫张先生的应聘者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与用人单位达成约定,月薪为2万1元。入职后发现实际工资只有4千元,这让他十分困扰。

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并且禁止违法拖欠工资。劳动法并未对约定工资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和应聘者自主协商的过程具有一定的自由度。约定工资是一项常见的用人单位和应聘者自主协商的内容。在应聘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岗位需求,提出自己的工资水平。应聘者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将应聘者的月薪从2万1降到4千,用人单位在约定工资时,并未告知应聘者月薪会被调整,这样的情况违背了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变更工资时,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和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由于没签订合同,公司未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广大用人单位应该更加规范自己的招聘流程和管理制度,尊重员工权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应聘者而言,也要仔细审查招聘信息,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offer约定月薪2万1入职时变4千,这在合法性上存在一定争议。对于相关企业而言,这种做法会对自身形象和信誉产生不利影响。

展开阅读全文

法律知识:非婚生育抚养权能否自行约定

全文共 1070 字

+ 加入清单

有不少的孩子出生的时候父母还没有结婚,这种情况应当属于非婚生子,那么非婚生子的双方如果感情不和分手了,是否需要对抚养权自行进行约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婚生抚养权能否自行约定

无论是否婚生的,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对此,父母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法律一般不干涉。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展开阅读全文

在民间借贷时未约定利息怎么办?法律又有什么规定?

全文共 332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时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可能是出于情谊,或者是贷款人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也没提等种种原因,借贷双方发生借贷行为后因利息起纠纷的事件不在少数。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经搜集总结,一般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解决此类问题:1、在民间借贷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还款期限内的利息的,法院不予以支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但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利息。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如何算

全文共 1245 字

+ 加入清单

现实生活中,假如民间借贷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要如何计算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一、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民间借贷

二、案例2016年10月1日,江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江某一直没能还款。2015年2月3日,王某向江某索要债务,姜某拒还。遂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庭审时,双方就上述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展开激励辩论,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在借款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认为,我方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请。三、判决结果: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四、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原告没有就借款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期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因此,在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从还款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的两年时间,但本案原告没有就借款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期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计算。2015年2月3日,王某向江某索要债务未遂后就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此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大致了解了当民间借贷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往后生活中要是遇到此类事件,也不用再手足无措了。

展开阅读全文

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 且登记在一方名下

全文共 213 字

+ 加入清单

婚后买房,夫妻共同出资或者仅一方出资,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该房屋仅属于夫妻某一方,且房屋仅登记在该方名下,该房屋就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举例说明,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男方出资100万买房,女方未出资,但男方以书面方式和女方约定,该房屋属于女方所有,且房屋且确确实实登记在女方一方的名下。这时男方的出资就视为对女方的赠与,赠与的钱已经交付,且房屋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赠与已经完成不可撤销,若这时双方离婚,该房产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展开阅读全文

二手房买卖定金多少怎么约定

全文共 807 字

+ 加入清单

二手买卖虽然不需要通过开发商,但为了保证交易顺利完成还是需要交定金,那么二手房买卖定金多少怎么约定呢?

定金上限为成交价的20%,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交定金还需要签订定金协议。买卖双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买卖双方协商,但不得超过成交价的20%。

二手房买卖定金怎么约定的

1、定金原则:买受人违约不得收回定金,业主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受人已经缴纳了首付款,则定金原则失效,使用违约条款之约定。

2、违约条款:无论交易双方哪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xxx元(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合同因违约而终止执行,违约方向非责任方缴纳违约金后,甲方(业主)退还所收到乙方(买受人)的全部资金,乙方返还房屋(如未办理交房可以忽略)。

3、免除责任条款:如因不可抗力(如限购等)终止合同,各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退还所收到乙方的全部资金,乙方返还房屋(如未办理交房可以忽略)。

二手房买卖定金可以退吗

1、双方所签协议中应当包含房屋的实际情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买家收取定金的具体内容,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房价、保留期限和各种情况下定金的协商处理方法的约定,并且一定要有盖上中介公司的印章。

2、买家与中介公司签好协议后在交付购二手房的定金前,买房者还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家委托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委托书协议书,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如果只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有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定金也必须产权人,含产权共享人均要签字,按照上述步骤交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4、买方在支付定金或者购房款时,一定要交付给房主本人,或者是有合法授权的代收款人,而且买方一定要留有相关书面证据。

展开阅读全文

约定的赠送面积“打水漂” 业主能否获赔?

全文共 929 字

+ 加入清单

赠送面积”这个词对消费者总是充满诱惑,有时是飘窗,阳台或者露台,有时甚至赠送出了一个卧室的面积。这所谓的赠送面积究竟有什么门道?这类看似送上门的“点心”会带来哪些风险吗?

科普:什么是赠送面积

一般情况下,赠送面积包括三种,一是真正赠送,即在合同的购房面积里送一部分;二是所谓赠送,即本就应该是购房者的住房面积说成赠送(阳台一半);三是业主公有部分赠送(绿地)。

从2014年7月1日起,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正式实施,当中赠送面积计算方式有四个最大的变化:

1、飘窗面积不再全赠送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2、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地下室、车库、阁楼能不能送看层高,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4、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案例:45平露台“不翼而飞”

西安的李女士在某小区买了套房子,当时合同上承诺,购买顶层房子会赠送一个45平方米的露台,不计入商品房面积,李女士说,自己就是冲着这个赠送的露台,购买了位于顶层的房子。可交房时,合同约定的露台却没有赠送,而是变成了公用的楼顶。对此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合同里写的赠送面积是“笔误”,愿赔偿两年的物业费作为补偿。目前,李女士已为此事向法院起诉。

律师表示,该案例中,购房合同明确表示给业主赠送一个45平方米的露台,交房时却没有赠送,这属于开发商违约,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如果开发商实在无法履行,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让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相同面积、相同位置的露台的价值,开发商依据此标准赔偿业主的损失。

提醒:赠送面积要写进合同

如今,开发商赠送面积主要停留在广告宣传方面。如果在购房合同里没有明确注明赠送面积,只是凭开发商口头承诺,则不能作为合同内容,即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满足两点,一是约定有效,二是能举证。因此,购房时,针对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赠送面积必须写进购房合同,如果开发商不方便写进合同,则要求开发商单独出具证明,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展开阅读全文

二手房买约的情形有哪些 违约金如何约定?

全文共 1354 字

+ 加入清单

一、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买方拒绝购房

房屋交易流程要办理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不管是办理贷款,还是过户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审查资料,而在办理过程中如果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这就会导致买方宁愿放弃定金,也不愿意继续买下房屋。

2、买方不愿赎楼

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可能依旧会在银行进行抵押,而卖方可能会因为自己没有足够资金还清银行贷款,然后借助买方的力量去还款。最开始买方可能会答应此条件,但是随着一系列手续的办理比较麻烦,涉及的问题较多,从而放弃为卖方继续赎楼,造成违约。

3、不愿支付房款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可能会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去银行做首期的资金监管,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此外,还可能是履行完了大部份,但不再履行交款义务,比如双方签署的是阴阳合同,买方只按照阳合同的数额支付购房款,而不按照阴合同的价格支付,这时买方也就构成了违约。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列明不缴纳定金算违约,那么部份定金不支付不属于违约,因为定金属于实践履行合同,就算部份不缴纳,依旧可以就按照已缴纳部份履行。

二、如何约定二手房买卖违约金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有些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有些问题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是影响了一方的权益,至少给对方造成日期的延误。从合同约定的角度讲,应该对合同履行的所有细节进行约定,并约定出现某种违约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对于根本违约可这样约定:合同签订后,如甲方不出售该房屋,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依据本合同请求法院强制履行;若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不出售房屋是指甲方主观不出售该房屋或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出售该房屋,如将房屋售与他人、不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超过一个月或拒绝交付房屋超过一个月的。

合同签订后,如乙方不购买该房屋,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依据本合同请求法院强制履行,若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不购买房屋是指乙方主观不购买该房屋或以实际行动表示不购买该房屋,如拒绝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在具备公证提存条件后不办理公证提存手续、不支付购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不办理贷款手续。

三、二手房买卖违约怎么办

二手房卖方违约可以直接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具体参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买房签认购书一定要注意定金约定!

全文共 885 字

+ 加入清单

购房者在选好房源,谈妥价格后,第一步便是去签订《房屋认购书》,并交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5000元到1万元之间,定金多少才算恰当,并无一定标准,视各人需要而定,由双方协商。发展商此时应把有关的资料和相关文件交付给购房者,并讲清项目进展情况。

这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在交付定金后,或是售价又提高了,或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发现此房并不理想,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可能不一定顺利返还,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双方要在协议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注意发展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主要是欺骗购房者外行,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处罚。收了“订金”后迟迟不履行协议,以为钱“花”到手就是自己的,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大不了退款了事。根据法律专家介绍,“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债务性质完全不同。“定金”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的债务不被履行时,对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如收取定金方毁约,应以当时实际收取定金的双倍返还。“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如收取订金不履行协议,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款,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引起注意,在签订认购书时,购房“定金”也有陷阱。

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认购物业,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协议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对购房者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因此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认购协议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在签订完认购书后,发展商还应该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使购房人明确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内容,才能顺利签订购房协议,其内容包括:签约地点、购房者应带证件、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交纳有关税费的说明。

展开阅读全文

购房定金能退吗?法律上关于定金有哪些约定

全文共 978 字

+ 加入清单

定金能退吗?很多购房者认为定金不能退,所以会自动放弃定金以为这才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事实上有些情况下定金是能退的。我们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

一、定金能退吗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其实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条件下定金不能退?

二、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关于购房定金法律上已经给与购房者保护了,重要的是购房者要付出实际行动去寻求这种保护,房子买不成还有赔上一些钱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是一件心疼的事情,所以一定不要善于妥协。

展开阅读全文

买房签认购书一定要注意定金约定

全文共 886 字

+ 加入清单

购房者在选好房源,谈妥价格后,第一步便是去签订《房屋认购书》,并交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5000元到1万元之间,定金多少才算恰当,并无一定标准,视各人需要而定,由双方协商。发展商此时应把有关的资料和相关文件交付给购房者,并讲清项目进展情况。

这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在交付定金后,或是售价又提高了,或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发现此房并不理想,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可能不一定顺利返还,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双方要在协议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注意发展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主要是欺骗购房者外行,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处罚。收了“订金”后迟迟不履行协议,以为钱“花”到手就是自己的,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大不了退款了事。根据法律介绍,“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债务性质完全不同。“定金”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的债务不被履行时,对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如收取定金方毁约,应以当时实际收取定金的双倍返还。“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如收取订金不履行协议,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款,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引起注意,在签订认购书时,购房“定金”也有陷阱。

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认购物业,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协议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对购房者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因此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认购协议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认购书

在签订完认购书后,发展商还应该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使购房人明确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内容,才能顺利签订购房协议,其内容包括:签约地点、购房者应带证件、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交纳有关税费的说明。

展开阅读全文

公积金约定提取如何办理?怎么才能办约定提取?

全文共 970 字

+ 加入清单

住房公积金在缴存至一定的时间,或者达到一定的条件之后就能够提取,但是提取的流程十分复杂,并且耗时耗力,从而诞生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那么,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怎么提取?有什么限制吗?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总结一下。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即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2、办理约定提取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登记时,在提供提取相关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供由职工本人签字、由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单位留存。

3、怎么办理公积金提取登记?

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及提取的相关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约定提取登记;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材料及预留印鉴后,将约定提取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原则上以系统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做为首次划款的日期;

业务确认后,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一式两份,加盖管理部业务章,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与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并留存。

4、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是多久?

首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是自《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中明确的“首次约定提取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后每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是依据约定提取周期计算出的约定提取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5、如何终止约定提取?

因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经办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约定提取终止。管理部接柜人员操作登记终止确认后,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一式两份,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6、什么情况约定提取会自动终止?

管理中心划款失败;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用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10元以下时,管理中心将暂停约定提取划款,待下一个约定提取划款日再次进行划款,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终止约定提取登记。

展开阅读全文

什么是业主?业主公约都约定啥?

全文共 358 字

+ 加入清单

基本上所有的人都知道入住一个小区之后就自然而然的成为该物业的业主,那么,究竟什么叫业主,业主要履行什么权利和义务,业主公约约定了那些行为,想必大家也不是非常了解,下面,小编一一为大家解释。

什么叫业主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之间可以订立业主公约来维护小区的正常运作。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共同决定制定的用以规范业主大会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

什么是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又称物业管理公约,是指由全体业主承诺的,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护及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这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文件,它一般由管委会依据当地政府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结合物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在业主大会上讨论通过后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

约定到期拿不到房产证怎么办

全文共 1461 字

+ 加入清单

买完房成为业主之后,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房本什么时候能够拿到。对于开发商约定的日期却一直没有给房产证的,业主应该怎么办,接着等下去吗?

正常状态下的房子办理产权证更名需要7~10个工作日,以当地房产部门工作量为准。若是贷款购房,当所有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银行审批也需要7~10个工作日。如果是买新房开发商代办需要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左右。

新房办理房产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先看一下你的购房合同,上面有办理房产证的最后时限,是开发商合同内的要约条款,基本可以清楚大致时间。

2、办理房产证时,在开发商完成其自身相关手续的前提下,会集中要求业主将销售报备的合同、完款证明、贷款证明、发票、身份证等资料或复印件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代办,而开发商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各种应付土地款、税费等项目,还有商品房的验收、交付的手续证明之后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

3、办理房产证时业主需要注意房产证登记产权人要在领证的时候到场、携带本人身份证并签字。同时要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工本费等。

4、若有购房按揭贷款,房产证需要在贷款银行作抵押登记。

房产证办不下来怎么办?

一般是以开发商违约交房时间长短给购房人一个选择,在一定期限内,购房者不退房,开发商应该按日支付违约金;还有一种是购房者退房,开发商再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如果协商不成,一般都是通过诉讼来解决。具体提起诉讼时,依据每个购房者签订的具体合同为依据主张诉求。这些是一般情况,具体到每个购房者需要实际分析以及结合购房者有无过错来综合判断。

在商品房的买卖合同里会有关于交房办证的权利义务条款。每一个业主的合同要看具体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果开发商超过了约定办证的期限,就需要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方式,维权就比较麻烦,因此要注意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开发商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一般程序如何?

开发商开发建设一幢商品房竣工后应首先申请初始登记,就是说应首先将已竣工的房屋登记至开发商名下,也就是平时我们说的办大证。然后开发商持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同业主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之后业主就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了。

办理初始登记须由开发商单方面提出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

办理转移登记须由开发商和业主共同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

为业主办理转移登记是在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后的登记环节。另根据有关规定在办理转移登记前,业主应先缴纳契税和大修基金等相关税费。

开发商到期未将房产证交到业主手里,对业主来说有何损失?

身边很多朋友对于两、三年才拿到,甚至还拿不到房产证的情况不以为然。但其实这样的情况对于业主是有很大的风险的。

具体而言,我国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和设定在登记之前只体现债权的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了产权转移或权利的设立。也就是说,在办理房产证之前,买房人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得不到物权的保护。

由于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的迟延毫无疑问会影响买房人权利的实现,体现在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取得新的资金,不能根据需要随时出售房屋,并且会面对房屋被出卖人抵押、再次出售的风险。

什么意思呢?

举个例子,比如买房人由于生活或工作的变故,急需资金,如果房屋具有权属登记证书则能顺利的将房屋抵押或出售;而对未办证的房屋,买房人就不能将房屋抵押,出售的价格也会打折扣,这甚至会影响到买房人失去好的投资机会,并且这种损失难以确定。

展开阅读全文

何时收房最好? 未按约定时间收房会有何后果

全文共 1309 字

+ 加入清单

买房这件大事的最后一步应该就是收房验房了,关于收房你了解多少?什么时候收房最好呢?如果未按约定时间收房会对购房者产生什么后果

一般来讲,在银行确认开始还款的15个工作日之后,开发商就会通知您收房。开发商会在接房前十几天通过挂号信或者电话扥形式通知您,其中包含收房的具体时间、需缴纳的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建议不要在第一、第二天去收房。因为那两天同时来收房的人很多,陪同验收房子的人也不会有太充裕的时间仔细陪同看房。您不妨选择第三天或第四天。另外正常验收房子时间一般是持续2一3小时,建议早晨8:30去或下午2:30去。

如果收房时间内刚好有场大雨,那么建议大雨过后7-9天再收房,因为房屋如果出现漏水情况,将在一个星期左右渗透楼层,这样房子有问题的话业主也更容易发现。

如果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收房会有什么后果呢?

对于业主:将损失期限利益,承担部分物业费的违约金。

新版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视为买受人已认可该房屋验收合格,并承诺办理入住手续,签署物业协议,按期支付物业费。未按期支付物业费者,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缴费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就是说如果是业主自身的原因不收房,就会默认业主同意收房,并开始收取物业费,就是还没办理入住手续入住这一段时间还是要支付物业费的。

对于开发商:

1、承担在房屋未交付前这一段时间的损毁、灭失的风险。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合同法》142条做了如下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在这一段时间里,开发商仍然要对我们的房屋负责,万一发生了损毁、灭失的事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责任。

2、对于我们的贷款,开发商仍然要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我们的借款合同中,开发商要承担办理产权证,并将办好的产权证直接交给银行的义务。如果无法顺利收房,产权证自然也就无法办理。在产权证没有交付银行之前,开发商要就我们的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此期间,一旦我们不按期还款,银行可以选择起诉开发商(当然,也可以选择起诉我们)。直到办好了产权证,并交付给银行质押,开发商的担保责任方能解除。所以,在此期间,开发商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

3、面临逾期交房被起诉的风险。

一旦无法顺利交房,就会产生逾期交房的事实。虽然是谁的原因导致了逾期交房还无定论,但业主因此而取得了起诉权。对于这一点,开发商是比较头疼的。一旦业主起诉,他们虽然不一定会败诉,但是为此要请律师,要出庭,甚至还要面临二审,很麻烦。弄不好还会败诉,承担败诉的后果。

拒绝收房,业主承担的只是有限的风险,而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业主。而最严重的集体拒绝收房,将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致命的打击。他们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危机。如果败诉,赔偿的对象将不是单个的个人了,而是小区的全体业主。赔偿的数额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弄不好就是成百上千万。如果被媒体盯上了,企业的形象就完了,这可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经营就可能毁于一旦。

展开阅读全文

企业能否随意约定违约金

全文共 1372 字

+ 加入清单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约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金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

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企业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企业能否随意约定违约金

一是,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如劳动者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可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什么区别

全文共 6024 字

+ 加入清单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其中的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着不同的区别。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解除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约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的约定解除。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且可以产生当事人的预期效果。

约定解除包括两种情况: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所谓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由于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后而非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因而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协议解除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且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非自愿、不真实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解除合同的协议。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权既可以由一方享有,也可以双方都享有;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法定解除权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无须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均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2、而约定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解除的条件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

一方面,约定解除权可以对法定解除权作具体的补充,譬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等。

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改变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譬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只要违反某一项义务,对方即可解除合同。从合同自由约定和合同法律规范的任意性出发,这些约定均是有效的。

法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的根本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需经过对方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以及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都是不同的。首先,法定解除区别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而协议解除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并非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其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也不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其关键要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当事人通过自由的意思表示进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不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由当事人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归根到底,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的约定解除。但是对于法定解除而言,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作出明确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约定,只要条件成就,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另外,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可以并存的。一方面,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出具体的补充。例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具体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改变法定解除。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即使一方违约对方也不得解除合同;或者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均可导致合同解除。 >>>下一页更多精彩“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p#副标题#e#

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满足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⑴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⑵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

⑶经另一方催告。

⑷迟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⑸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的概述

解除权从其产生的基础来划分,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前者以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为前提,后者则以法律规定为必要。但无论是约定的解除权抑或是法定的解除权,在性质上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正由于形成权“赋予了权利主体以单方面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的法律权利”,就势必造成他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的后果。因而如何保相对人亦很重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一般来讲,法律对权利行使的合法性的审查是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进行的。

实体上,就合同的约定解除来说,由于约定的部分本身就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以理论上对合同的实体要求完全适用于约定解除,在此不再赘述;对于法定解除而言,由于中国合同法的订立深受国际上近年来私法立法统一化潮流的影响,因此它抛弃了国内传统上以债务人有可归责事由为要件的思想,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的观念,将违约行为性质的严重与否作为合同能否解除标准。从而为确定解除合同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

这里所谓的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债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并不是说任何一种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只有违约行为实际上剥夺了非违约方根据该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以致于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候,违约方的解除行为才会获得支持。

但根本违约毕竟太抽象,为了使解除权的行使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合同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根本违约的情形予以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房合同中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权的不同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承租甲公司的一处厂房,租赁期限为十个月,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甲方可终止本合同:1、甲方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同时约定:“违约责任:1、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承担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内,甲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向乙公司发出通知:“我司拟在2011年8月31日终止与贵司现行之厂房租赁合同。”甲公司在该通知中同时告知乙公司其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到了提前60天通知,并免收7月、8月两个月的租金。因乙公司在2013年8月31日前并未搬离租赁的厂房。甲公司遂于2013年9月8日再次以书面形式向乙公司发出通知,载明:“我司已于2013年6月8日书面通知终止与贵司现行之厂房租赁合同,至今我司未收到贵司的相关回复意见。现我司再次书面通知贵司,我司将于2013年9月30日作为最终终止现行厂房租赁合同之期限,并遵照厂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免收两个月租金”。后乙公司迟至2014年1月才完全搬离租赁厂房。就租金及相关费用经协商未果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至乙公司实际搬离厂房的实际使用费、水电费及延期支付利息。乙公司在答辩中则称甲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免除乙公司两个月租金作为该违约金,且甲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给乙公司造成了高于两个月租金的损失,应当适当调高该违约金数额。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租赁合同中甲公司“提前60天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这一约定的法律性质以及甲公司据此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产生了一定争议。关于租赁合同中甲公司“提前60天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这一约定的法律性质: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可看做是约定解除权条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是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条件。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该条款并非约定解除权,而是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解除权是在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由于在该事实发生后解除权人方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才有可能行使解除权,因此条件的成就与解除权的行使必然是次序有先后的两个独立事件。但是从本案租赁合同的该条款中显然无法分离出这两个阶段。并且,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可能因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而告解除,也可能因不行使解除权而继续履行。但是在本案中,当甲方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从通知载明的日期起始60日后合同必然宣告终止。故该项约定并非约定解除权的条款。

仔细考量该“提前60天通知即可解除合同”条款,可以发现“甲方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包含两部分的事实,一是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再履行合同,要求终止合同。二是60天的期间经过。对于最终发生的合同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终止的法律效果而言,此项约定是把将来可能发生的某个事实即终止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被甲方发出和60天的期间经过约定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而并非将甲方在某种情形下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约定为甲方的一项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甲方向乙方发出载明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书面通知并且60日已然经过之时正是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之时,此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关于甲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厂房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日期前甲公司均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厂房供乙公司使用。但是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早于该期限终止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甲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须承担免除两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由于合同明确约定甲公司可以提前6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故甲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不应当视为违约。那么甲公司所承担的免除两个月租金的责任自然也并非违约责任,而是被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所承担的对等义务。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问 题】:

在租房的过程中,当已经签订了租房合同,但是又出现某些情况的时候,出租人想解除出租合同时怎么办,又是在哪些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呢?

【出租人解除权】:

【情况一】: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情况二】: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19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情况三】: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况四】: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27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况五】:

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展开阅读全文

公司章程有哪些可以进行约定的事项

全文共 1757 字

+ 加入清单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你对公司章程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

公司章程就像《公司法》一样,共同的肩负着调整公司的活动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看过“公司章程有哪些可以进行约定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进行约定的事项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

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章程有哪些可以进行约定的事项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我们知道,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

欲顺应此种实际需求,法律需减少对公司自治的干预,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约定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