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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业主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业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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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动手打业主怎么办 物业动手打业主如何处理

全文共 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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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动手业主可以选择拨打110,可以寻找物业公司,还可以寻找专业记者。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都应该保持冷静,原本动手打人必然是物业的错,可以让对方受到相应的处罚。可如果被打一方失去理智选择还手,这就必然改变了整个事情的现状,会从原先的情况变成斗殴,会导致双方都受到相应的影响。

可以拨打110

遇到这类的情况可以拨打110,警方自然会彻底解决事情。当然警方在来到现场时不会一味的偏袒报警人,会针对整个事件去做出调查。在经过调查之后,然后会针对实际的情况作出处罚,一般无论是谁有错在先,只要动手打人都是不对的,需要得到相应的处罚。

可以寻找物业公司

工作人员和物业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作为公司理所当然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在起诉之后自然就需要和物业公司去打官司。如果你这一方面占据道理,那么在打官司时就无需过于的担心法律,必然就会给你一个公道,相信当你在打官司时,一定可以胜诉。但遇到这类的情况还需要注意,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应该选择冷静处理,千万不要选择打回去,一旦选择还手,整个事件就会出现变化,变成了斗殴。

寻找专业记者

物业动手打业主,无论这中间是什么样的原因,都可以选择寻求记者的帮助,记者可以制造舆论,可以得到更多人的关注文章,一旦在发表之后,自然就可以引起关注,此时物业公司必然就需要面临相应的压力。自然就会选择很快的处理在这一个阶段,自然就无需过于的担心,相信一定会给自己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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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设立业主大会的情况有哪些

全文共 9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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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那么无法设立业主大会的情况有哪些?业主大会成立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无法设立业主大会的情况有下面这几种:

1、法规方面的问题。

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物业管理法规,对于如何组建业委会,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发展商、前期物业公司、业主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承担什么工作和职责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各地在成立业委会方面,都有制定相应的地方文件,但这些文件多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法律约束力度不够。

2、业主自身存在问题。

应该说导致众多小区业委会不能成立,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等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作为业主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业主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够,对成立业委会的态度不够积极。有的业主认为即使没有业委会,小区管理也不算错,没必要成立;有些业主雷声大雨点小,只懂得一味喊维权,却不愿站出来为大家服务;不参与组建业委会的各项活动。有社会责任感的业主不多,无报酬愿意成为委员为广大业主服务的人不多;部分业主自身不团结,互相对峙,使得成立工作和活动难以开展;成立业委会不容易,有业主肯站出来为广大业主服务更不容易;选出的筹备组没有达到人数要求。小区业主参与动机不端正等问题也是困阻业委会成立的主要原因;部分业主存在的搭便车的想法,缺乏奉献精神。

3、开发商或前期物业公司的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以“保护购房人隐私”等为借口,拒不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提交业主清单;因为小区业主之间相互并不熟悉,也缺少联系,所有业主的资料也在开发商手里,想绕过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业委会不是很现实。由于我国85%以上的物业就是发展商组建的物业公司在管理,害怕业委会成立之后暴露其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或改聘物业公司,所以他们的配合并不积极。

4、政府部门管理方面的问题。

主管部门否认提供的材料可信度不高不予备案;具体表现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人力不够,协管前期物业公司成立业委会的力度不够;街道居委会专业水平不够,对如何进行业委会的成立程序和具体工作不清楚;没有成立专业的业委会指导或联合组织,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筹建组的指导力度不够。

上面这些情况都无法设立业主大会,如果想要成立业主大会那么需要对其上述等内容进行了解,生活中要对其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等知识进行了解,通过来了解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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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规装修物业有权管理吗

全文共 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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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小区的业主装修的时候,由于出现了违规操作的行为,负责任的物业都会及时制止,但绝大多数业主都不服管。业主违规装修物业有权管理吗?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具体详情。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由此可见,物业不仅有权对小区装修进行管理,而且应该及时劝阻违规装修行为,对劝阻后拒不整改的,应立即上报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多学习一些物业服务小知识,这个问题其实很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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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全文共 7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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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衍生机构,通过业主委员会就可以让其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上去,那么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小编对其讲解下。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爪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温馨提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上述等这些,所以说要多关注,加强对其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等知识的学习,尤其是物业服务小知识要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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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的区别是什么

全文共 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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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的区别是什么?业主委员会跟其居委会是两个不同的部门,业主委员会是民间组织,而居委会是政府部门的最基层部门,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权利基础不同: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自治的基础是法定的公民权利,居委书记事实上是由政府委派,居委会的设立、撤消、规模调整由政府决定;业委会自治的基础是物业所有权,业委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设立撤消等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性质不同:居委会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实质上是一种半行政性的基层自治组织,目前定位于“基层政权建设”;业委会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确,有时连诉讼主体的资格都没有,是一种特殊的基层自治组织。

3、经费来源不同:居委会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业委会的经费取决于业主大会的决定,由业主自行解决。

4、对组织成员的要求不同:居委会的人员多数算专职的,对居民负责;业委会的成员大部分是兼职的,他们对业主负责。

5、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居委会工作包括宣传教育、社会福利、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调解民间纠纷、就业等多项工作,侧重于社会政治稳定;业委会的的工作范围仅限于五大类公共服务项目: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管理、绿化管理、车辆交通管理、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管理、其他居住环境管理,侧重于业主的经济利益。

6、办公用房不同: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一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的是好几个小区才有一个居委会;业委会的办公用房应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建设单位和公房出售单位免费提供。

温馨提示,上面对其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的区别是什么等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让大家对其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之间区别联系都有所了解,不仅要了解上述等物业服务小知识,对其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也需要多加了解,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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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给业主造成房屋破坏承担哪些责任

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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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业主在收房之后,并没有及时入住。在这期间因为物业行为而导致业主房屋损坏的案例也很多。物业给业主造成房屋破坏承担哪些责任?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如果物业无缘无故将业主房屋破坏,物业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如果主观的对业主房屋进行人为破坏,或者因为业主违规装修,物业强行将违规装修破坏,那么根据《物权法》物业需要赔偿业主损失。因为,物业的做法已经触犯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物业也没有强拆的权利。

物业给业主造成房屋破坏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如果情节比较严重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任何人或组织部门都没有权利强行破坏他人房屋。即使是因为业主违规装修,物业也只有警告或制止的权利,并不举被强制执行的权利。

相信大家看过以上的内容之后,会对物业给业主房屋造成破坏的责任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可以多关注物业服务小知识,会找到自己想要了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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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规停车物业有权利锁车吗

全文共 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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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乱停乱放现象非常严重,那么业主违规停车物业权利锁车吗?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业主违规停车物业有权利锁车吗?小编分析如下:

从法律角度来讲,无论从民法、物权法还是相关规定来看,物业是服务部门,不是执法机关,物业与业主签订的是服务协议,因此,物业无权锁车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车辆上锁是侵犯了业主的物权,如果对业主造成了损失,还应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所以说业主违规停车物业没有权利锁车。

物业专家建议,对于一些不守规矩的业主,可以采取软性的惩戒措施,比如对屡劝不听的“违停”车辆,可以在车子周边放置障碍物,让车主感到麻烦,起到教育作用。

我们会经常发现小区有一些不自觉的业主乱停车,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一些小区物管会在违规停放的车辆上张贴停车管理通告称:小区里如有车辆乱停,物管将采取锁车、报警拖离的措施,还可以罚款。

小区里如有车辆乱停,物业将采取锁车、报警拖离的措施,还可以罚款。通告中明确说明,对占用他人地下产权车位、在小区出入口主通道、消防通道违规停车等行为,物业可对车辆锁困,并酌情报警处理。其间造成的一切车辆损坏,由车主自己负责。

对于小区乱停车的现象,物业公司只能疏不能堵,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去管理,而不能采取强制性的、违法的手段去干涉。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还望大家采纳。下期物业服务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讲解小区物业负责管理车辆哪些相关事宜,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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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擅自改变住宅外观将如何处理

全文共 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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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小区的业主,为了满足一己私利,居然不顾公共设施安全,私自改变住宅外观。这是一种不被允许的行为,业主擅自改变住宅外观将如何处理?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物权法》,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妨碍其它业主利益。《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110号令,都有相应的条款。要求其恢复原貌,消除影响。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限,只能向有关部门汇报,城管,房管,请求他们执法。

还有一种观点是只要不是保护性建筑,在不破坏房屋结构的基础上稍作改动是不违法。但如果改动比较大,并且已经影响到了住宅的安全性,小区物业是有权利制止的,虽然没有权利拆除,但却可以将业主的行为上报给住建部门,情节严重的还要进行处罚。

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业主擅自改变住宅外观的处理方法。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多了解一些物业服务小知识,这个问题其实不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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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业主维权注意三点 强调规范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全文共 19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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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关部门调查,近两年消费者家庭装修常常产生纠纷,投诉居高不下,达到了38.1%。调查还显示,34.5%家庭在装潢过程中发生比较严重的消费纠纷。在家装业的诚信调查中发现,消费者对家庭房屋装潢的总体评价一般。消费者认为,在家庭装潢业广告宣传的可信程度比较低,近50%的装潢广告名不副实,真正全部可信的只有4%,其他的只是部分真实。

三成装修闹纠纷六成企业不合法

从受理家庭装修投诉总体看,四种纠纷较为常见:

1、合同签订不规范、内容残缺所引发的纠纷。一些消费者与装潢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往往比较轻率随意,一些应约定的条款不甚明确,有的条款含糊其词,致使装修一旦未达到预期的要求便产生纠纷。还有一些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草率签字,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只得自己吞下苦果。

2、装修材料引起的纠纷。装修的方式一般分“清包”和“全包”两种。所谓“清包”,即包工不包料。所谓“全包”即包工包料。如果消费者选择“全包”方式,一些装潢公司在材料的使用上常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手段来蒙骗消费者,使消费者的权益受损。

3、施工质量差引起的纠纷。一些装饰公司由于施工人员素质差、技能低,从而引发不少质量纠纷。

4、因延期完工而引发的纠纷。

装修市场六成企业不合法

在这个市场中,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只有40%左右,还有60%左右的份额由所谓的“马路游击队”占据。而且一些具有合法身份的装潢企业用“转让”、“承包”等方式实现施工,而接受这些工程的又是由民工组成的作业队伍。

原因解析:家装业监管缺失

缺乏自律是一些家装公司失信于顾客的主观原因。为了揽客,一些家装企业不惜低价诱导,然后在施工中利用业主对家装的不了解而偷工减料,在运作流程、施工管理上也极不规范,这些缺乏自律的家装公司使整个家装行业受到影响。“挂靠”也是家装行业不可承受之痛。这些施工队其实就是市场上的装修“游击队”,他们向家装企业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就以“正规军”的旗号四处揽客,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游击队”与挂靠企业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消费者利益得不到维护,也进一步损害了正规企业的信誉。

目前家居装修纠纷多起来,另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是目前萧山的装修企业没有相应的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没有相关的制度法规对企业进行约束。

还有一个就是有关法规宣传不到位。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装修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但消费者对这些维权法规知之不多。

专家建议:“透明化”是诚信关键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委员会副秘书长张仁说,装饰行业在不断努力,但由于客观条件和历史原因,行业缺乏能够经受市场检验的成熟品牌。某些装饰企业企图效仿运用“价格手段”来创建品牌,结果却是事倍功半。“低价战略”没有建立起行业的标杆品牌,家装行业作为特殊的消费品,低价换来的却是消费者的直接利益受到了损害。

业主维权注意三点强调规范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第一,业主自身要有维权意识。从选择装修者开始,到签约、进场装修、施工监督、验收结款等一系列环节,都需考虑周全。如付费环节,不要一次到位,应分阶段结算,验收合格后,最后结清款项。

尤其是签订合同环节一定要牢牢把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合同内容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要出具质量保修书。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应当向装修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于这些条款,业主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提出来,不能由装修企业说了算。

第二,当出现问题时,可依据协议与装修者协商解决,若不成,则请消协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按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三,信誉是装修企业的财源。装修公司应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参与品牌规范化运作。政府应加强市场督导,严把准入关。可考虑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规范行业行为。

家装业诚信事件发生的不少,亟须有关管理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净化家装市场,建立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提高家装准入门槛,让一批规模小、技术力量弱的公司自然淘汰出局,让那些无资质、不规范的家装公司失去生存空间,为诚信经营和有实力的家装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对屡屡出现质量问题、多次被投诉的企业要及时将其清除出家装行业。

此外,家装行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信誉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家装施工要严格按明确的技术规范操作,这样,才会有更多的家装企业受到消费者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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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难” 或解决?新规给业主带来好消息

全文共 1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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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现在买房不止是简单的追求有个可以遮风挡雨的地方就好,而是希望享受到房子可以给我们带来的附加值,譬如小区的公共设施,楼盘周围的建筑配套,以及物业服务。尤其是当购房者花费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买到房子后,缴纳了对等的价格就希望可以享受到对等的服务,所以小区物业问题一直是购房者买房居住后的心病。

现在越来越业主不愿缴纳物业费用,甚至想直接取消物业,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物业都不好,但是总有些例外。近些年,业主和物业产生问题的新闻消息屡见不鲜,矛盾愈演愈烈,这种情况虽然不是大家想看见的,但问题却真实存在。

尤其最近特殊时期,很多小区为了保护业主们的安全,防止病情都会选择封闭管理,还会对电梯等封闭空间进行消毒清理,然而,也有不少购房者吐槽自己小区的物业并不作为,有的时候门卫的值班室连个人影子都没有。

除了新情况,还有日常的门禁损坏不维修、电梯坏了没人管、公共卫生清理不及时等等,这些物业管理中久拖不决的老问题也困扰着很多小区居民。很多时候并不是购房者不想缴纳物业费,而是长时间没享受到自己本该得到的权益后,只能无可奈何的选择拒交,尤其像电梯问题,现在都是较高的楼层,电梯的安全性尤为重要,如果连安全性都无法保障,长此以往,物业和购房者的矛盾怎么可能不存在?

《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必须依照物业合同开展工作,并提供标准化的服务。若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导致小区业主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那么就不仅是经济上的牵扯了,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以当问题存在后,就需要被解决,作为辛苦买了房子的业主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呢?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监管,都是通过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来实现。但是,有数据显示,北京现有住宅小区总数10213个,其中已经实施了专业化物业管理项目的小区4772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1216个,这就意味着大部分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想而知其他城市,尤其是三四线城市或者小县城的情况会是怎么样。

所以业主们可以尽快联系下,看看你所在的小区是否有业主大会及业委会,这是很有必要确认的,因为近日,针对物业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问题和过往一些物业管理的“老大难”问题,北京市拟立法对物业管理作出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提请进行第二次审议。

这个新的《条例(草案)》规定很是给业主出气,譬如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前,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当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的罚款。”,还表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人进行协商,并适时调整。

如果这个新规通过的话,对业主们来说绝对是个好消息。不止如此,像《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不知道有多少人忘记这笔钱呢?业主们记得索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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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哪些不是呢?

全文共 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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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哪些不是呢?

说到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我们首先要先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当你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后,除了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外,还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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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丨从这些方面预防业主户口不迁出

全文共 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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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都会要求原房主将落户在该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买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能否将自己的户口落入房屋所在地的问题。

但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及时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房屋内落户的情况发生。对于这类问题,目前解决途径非常有限,所以一定要在前期就做好预防,以免到时候造成巨大麻烦。

为避免类似纠纷出现,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好预防:

1.户籍核查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应亲自或委托房产中介机构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承诺没有户口,但仍应到警署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未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

2.明确户口迁出时间和违约责任

核实结果表明有户口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和司法救济条款。如上家有户口在所出售的房屋当中,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应注意三方面,首先应要求出售方在申请过户登记前的特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而不能约定在申请过户登记之后。其次,应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比如,每逾期一天的罚金;在逾期多少时间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赔偿金等。再次,如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的话,购买方要审慎决定是否要接受这样的交易条件。

3.户口迁不出则解约

对于以迁入户口作为主要购房目的的买房人,可以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出售方因特殊原因导致最终不能将户口迁出的,则买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且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卖方应予全额退还”,以此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二手房户口迁移问题虽可协商解决,但买家仍需留心眼。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在派出所落实好户口信息后,再签合同。如果买家希望卖家将户口迁走,可在购房时,制定完备的户口迁移条款,并预留购房尾款,以确保户口按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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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买房注意事项 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全文共 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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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那么,苏州买房注意事项,业主的有哪些权利呢?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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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 物业竟然公司这样“对付”业主

全文共 8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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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都遇到过这样情况,跟物业之间总是有很多冲突,物业对付业主的招数层出不穷,而业主也就只有一招——不交物业费。

先来看看物业都有哪些招数,你遇到过吗?

1.停水停电停暖气,各种“停”,让你住不下去。

2.堵锁眼,泡泡糖、牙签无所不用,让你进不了门。

3.划你的车、放你的车胎气,不让你的车进小区。

4.家里坏东西了,不帮忙维修。

5.不清理垃圾,让垃圾成灾,甚至把垃圾堆你家门口

6.大字报公示欠费业主,让你丢尽面子。

7.找黑社会骚扰业主,让你担惊受怕。

物业和业主的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矛盾?物业和业主,很容易因为一些琐事引发纠纷,而业主一遇到这样的事,就会拖欠物业费。这样就会陷入一个死循环,业主越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越差,然后物业、业主的矛盾就会更多。

这也凸显了当今业主维权方式的单一无效,当业主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其的维权手段太少,成本太高,更多人宁愿选择信访、拉横幅、静坐等极端方式来抗议。当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产生纠纷时,拒交物业费便成为了最直接的抗议方式。

物业公司也存在着“管理难”的问题,物业费是其维持经营的重要收入来源,,独立的物业公司仅能获得微利。而作为与开发商捆绑存在的物业公司也只会在前期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而存在,一旦房子卖出去了,便会被认为无法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鸡肋”。

而开发商在里面起着微妙的作用,在前期预售阶段,开发商宣传的天花乱坠,动不动就说小区物业是欧洲市管理、保姆式物业,到业主住进去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的时候,这或许就是导致业主与物业的矛盾的起源。

怎样解决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呢?这实际上是服务与收费的矛盾,当这个天平失衡的时候,便会陷入服务差→不缴物业费→服务更差的怪圈。换位思考一下,业主都想过正常有序的生活,物业公司都想好好做事、好好赚钱,所以双方建立一个可行的沟通机制是关键。

业主和物业的矛盾的产生,说到底是双方缺乏沟通造成的。作为业主应该尊重物业人员,不能认为自己给了钱就是老大;作为物业,应该尽职尽责,让大多数业主得到满意的服务。这样的相处之道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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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立法现状

全文共 1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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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近些年我国新出现的新生事物,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但实践中存在大量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不清等问题。本文带您了解一下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立法现状

(一)《物权法》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

《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治权利,业主权利的回归使得小区对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提出了迫切的需要。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物权法》从法律层面对业主委员会做出了规定。其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权法》这些规定,虽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特殊条件下有作为诉讼原被告的资格,当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权利的时候,给业主的维权提供了合法的诉讼方式。但该法对业主委员会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定位采取了回避态度,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在实践中对于司法判案指导意义较弱。

(二)《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2007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这一说法回避了关于“执行机构”的界定,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这即说明该条例仍然没能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与诉讼主体的确定资格。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8月20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请求一案的复函》中明确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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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准备:准业主收房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全文共 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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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收房时应看清开发商约定的收房时间,确定具体收房日期,然后找出购房合同,仔细研究合同中的交房约定,充分了解哪些费用是开发商必须交付的,而自己的权益有哪些,一旦对方违约又有什么处置方法。

收房当天需要准备的具体材料:

1.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已付房款及税费收据或发票

4.改动装修费用收据

5.供楼存折,并请打印至最近的供款期

6.现金或银行卡,交必要的费用,切记要正式发票及物价局批号

7.彩色照片(2张)

8.收房通知书(上面开发商注明其他需要携带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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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技巧:针对哪类房子业主可拒绝收房

全文共 13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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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中山市住建局在网上公布的消息了解到,从2014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至2015年1月9日,共有62个房地产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取得了《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这意味着这些项目均已通过中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可交付业主使用。

如今,许多业主陆陆续续收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交房高峰已然到来。办理房产证、缴纳契税、物业费……一场交房、收房的拉锯战即将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展开。那么,收房验房都有哪些讲究?房屋质量到底如何检查?对于不少首次置业的购房人来说,这还真是个技术活儿。

竣工验收备案成收楼标准之一

对于大多数购房者来说,交房是一件让人期盼的事情。但同时,近年来交房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瑕疵,让收房成了一件特别闹心的事情。如早前荔园·悦享星醍小区因未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导致业主要延期收楼的事情,以及东升锦绣龙湾百名业主因房屋出现裂痕、租用公共停车位“缩水”而拒收楼事件。了解到,从2013年6月起,中山国土局公布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已修改了交楼标准,要求“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方可交付。”

因此,楼盘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成为业主是否接受收楼的重要指标。在2013年6月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必定是执行竣工验收备案。而在6月份之前购房签订合同属于单体验收,因此收楼的时候,业主需要看清楚购房合同。

如果与开发商合同签订是单体验收,那么开发商是否已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业主都无权过问;但如果购房合同明确写明综合验收备案一列交付使用,那么收楼时就可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材料,证明是否通过验收后才交楼。

验房时不要忽视检查公共配套

如今,中山楼市已进入交付高峰,不少业主都陆陆续续接到了开发商的收楼通知。那么在收楼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项?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又一城客服部主任谢莉莉表示,收楼时,物业、开发商工程部工作人员一般都会陪同业主一同前去验房,对于发现的房屋问题,会及时记录并整改。在验房时,业主应特别注意墙面、地面、天花有无空鼓、裂缝、渗水,条件允许的话,业主应着重检查排水是否正常,卫生间等用水房间应做蓄水检验。另外还要检查门窗外框周边是否有打密封胶,门窗有无划痕、损伤,推拉顺不顺畅。

除了房子内部,公共部分也不要忽视。中山奥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方面也提醒,开发商的交房标准,不仅是指室内施工,公共部分同样是交房的重要标准,对于没有达到使用标准的公共部分,业主也应重视。

收楼纠纷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大部分购房者购买的房屋都是期楼,买楼时仅能从样板房、沙盘和图纸上看到户型及楼盘配套等状况。虽然在合同中对交付条件做了约束,但在2013年前,中山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交付部分开发商可选择自行约定,把对自己的约束降到最低,这也为很多纠纷埋下了隐患。

但目前实施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相较以往中山在商品房验收上“通过补充协议和购房者约定,经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个单位(即是单体验收,基本由开发商聘请)验收合格”的情况相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覆盖了从建筑安装工程到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涉及多达25份建筑报告,这相当于增加了验收难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就不仅仅是对建筑主体部分的验收,还有对相关配套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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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其相关内容介绍

全文共 2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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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代表着广大业主的权利,下面介绍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通过,本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第六条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填写征询意见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并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交纳责任人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帐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采用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按要求在投票表格上填写有关情况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二)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大厦)内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物业小区(大厦)业主超过户的,可以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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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全文共 3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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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商品化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随之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和纠纷,诉至法院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大多都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就此问题在本文中作一些初浅探讨。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与计划经济年代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的传统房产管理相比,物业管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管理服务体制,其最基本的特点是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

全体业主拥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内部的常设执行机构。它由业主团体内部各个成员按一定程序选举产生,负责具体处理业主团体的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实现业主自治自律的前提和关键。物业管理企业则是对建筑物进行统一专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过去我们大都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锁定在“委托”或“委托代理”上,其实这是望文生义引起的片面理解,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一)委托的产生、发展是由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这与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目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条规定是法律对委托合同概念的界定。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首先,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其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业主人数可能会达数千人,如果每一个业主都直接亲自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乱,最终导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实际上人人都不管,也无法管的局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企业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3.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交纳的。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本质的区别。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采取重复委托;而物业管理法律、法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只可以将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责任交给他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务的处理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在所不问。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显然没有这种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从上述五个方面的本质量区别可见,物业管理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显然无论是将物业管理合同定位在“委托合同”的范围上,还是将物业管理定位在“物业管理委托”的范围上,都是有悖和曲解合同法的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存在着委托行为的,例如:委托专营公司提供专项经营服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等行为都属于委托行为。

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认识的不清晰,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颁布,对委托合同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法律规定等种种局限性的因素造成了我们将物业管理合同错误的定位成为委托合同。如果今天我们仍然将物业管理合同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作为人民法院自然就要首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逐条审查。而这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格格不入,相距甚远,根本就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必然会误导法官作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的判决,最终必然给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

(二)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且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代理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技发展、交易扩大,个人由于知识、才能、时间、健康等条件的限制,已难以事必躬亲,因此产生了代理的需求。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扩大了有效的时间及空间范围。在民法上成为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代理关系的基础,是代理权,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最根本的核心,首先是所代理的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行为,不涉及法律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代理的问题;其次涉及到法律行为,但并不需要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可以直接而为之的行为,也不存在代理的问题。代理行为的结果是“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通常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企业来代理,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绝不能用代理的概念来涵盖物业管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委托代理的核心是必须完全忠实地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但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忠实地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企业法人,是独立运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是享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又有监督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物业管理从根本上不构成委托代理的关系。至于“委托——代理”,在民法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提法和法律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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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过5套房的老业主 细数卫生间装修7大遗憾

全文共 7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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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和卫生间这两个地方,就是装修的重灾区,必须好好吸取经验好好装。要是设计不合理的话,后期的主材和电器安装都不会太好,也会给以后的家居生活带来无限的麻烦。一下这几个卫生间装修遗憾,你中招了吗?

孔距和马桶不匹配

如果你家卫生间的孔距和马桶不匹配的话,直接导致马桶不能靠墙,总会觉得不牢固。如果你是先买的马桶,那恐惧可以安装马桶的规格定;相反,如果先留的孔距,那么你选马桶时,就要按照留的孔距来挑选了。

墙面腰线和花砖位置要想好

腰线的最高处一般回合卫生间的窗户持平,不能太高,不然就会有点头重脚轻的情况。买花砖时,腰线考虑好位置,如果没想好,结果被台盆挡的严严实实,你就后悔去吧。

淋浴区防潮处理得做

装修淋浴区时,一定要做1.8米高的防水防潮处理。之前有个业主没做,结果卫生间背面好死不死是次卧的柜子,时间一久,就会感觉到背面有受潮的情况。

浴帘效果不好

很多人会觉得用玻璃淋浴间太麻烦,而且费用较高。但你有想想浴帘吗?洗澡时不小心就会粘在身上,冬天会觉得冷飕飕的,很鸡肋的,还是建议用玻璃隔断好。

玻璃隔板要买质量好的

一般浴室都会买玻璃隔板来放护肤品什么的,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买质量好点的。我有个同时,由此洗澡时,把沐浴露放在了隔板上,没想到玻璃架子质量差,松了,整个玻璃隔板就这么砸下来了。幸好没受伤,不然就该后悔自己买隔板买的太便宜了。

台上盆中看不中用

台上盆和下面的矮柜是分开的两部分,中间的交界处容易积灰尘,如果不经常打扫,很容易就会发霉。而台上盆的面盆和下面矮柜并不是一体的,很容易造成中间衔接部分出现漏水情况。

小家庭最好不用双杆毛巾架

如果家里只有两个人住的话,越是最好不买双杆毛巾架,虽说可以多挂两条毛巾,当一般不同用途的毛巾是不能挂一起的,也就是数毛巾架只能挂两条毛巾,那多出来的另一根杆不久没用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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