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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成立国家委员会的是哪一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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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经由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后,于2013年11月12日决定成立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维护外部安全的重要内容。

国家安全委员会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成立。既有对内职能,也有对外职能,与国家的外部安全休戚相关。具有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整合对内对外事务的内外兼顾特点。

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此次全会宣告成立的两大新部门之一,也是最大的亮点。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国家安全的战略思路逐步显现。公报将该内容放在创新社会治理的段落里,也意味着这是一个在大安全背景下诞生的机构。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维护外部安全的重要内容。

国家安全委员会既有对内职能,也有对外职能,与国家的外部安全休戚相关。具有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整合对内对外事务的内外兼顾特点。有利于提高国家在面临各种安全危机和挑战时的应变能力,也代表着我国在扞卫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方面的决心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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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重庆地方执行委员会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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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重庆地方执行委员会旧址为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红色旅游经典景区。

中国共产党重庆地方执行委员会旧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二府衙街70号,是一幢中西式砖木结构建筑,坐西向东,二楼一底,总建筑面积165.6平方米。

1925年,根据中共中央“要在四川建立党的正式领导机构”的决议,由杨闇公、吴玉章负责筹备建立党组织的工作。1926年2月底,经党中央批准,中共重庆地方执行委员会(简称“中共重庆地委”)成立。之后,杨闇公、吴玉章、童庸生等领导中共重庆地委勇敢地承担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顺应大革命时期国共合作的大趋势,与国民党左派密切合作,广泛开展反帝反封建群众运动,实现了党对四川革命运动的统一领导,从而使重庆成为四川革命运动的中心。中共重庆地委发起领导的“泸顺起义”,不仅有力配合了北伐,更是我党独立掌握革命武装举行起义的一次勇敢尝试。

该旧址同时也是杨闇公旧居。中国共产党重庆地方执行委员会旧址为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

信息来源:重庆党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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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曲县委员会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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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曲县委员会旧址为山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红色旅游经典景区。

中共阳曲县委员会旧址(第五批省保)

时代:1948年

地址: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中大街15号

中共阳曲县委员会旧址是阳曲县解放前夕所成立的中共阳曲县委办公场所。抗战胜利后,华国锋任中共山西阳曲县委书记兼武工队政委,曾在中共阳曲县委员会旧址二进院上西房居住、办公。

中共阳曲县委员会旧址原为当地刘氏民宅,1948年11月3日被征用作为中共阳曲县委办公场所,直至1953年政府迁至黄寨村南坪。原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华国锋同志于1948年11月至12月担任阳曲县县委书记时在此办公、居住。坐北朝南,二进院落布局,占地面积1386.72平方米。中轴线建有南房、正房,两侧为东西厢房、耳房。

中共阳曲县委员会旧址基本保留了解放前夕中共阳曲县委办公时期的建筑风格和布局,文物建筑真实性、完整性较好。

黄寨村:黄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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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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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旧址为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原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旧址位于中山北路200号(原为虹桥20号)。于1947年,由著名建筑师杨廷宝设计,大楼面朝东南,高二层,西方现代建筑风格,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资源委员会大门面朝西南,大门内左右两侧各有一个警卫亭,(已损毁一个,现只剩北侧1个警卫亭)警卫亭仍为中国传统宫殿式建筑风格。

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的前身为国防设计委员会。1932年,蒋介石在钱昌照等人的倡议下,决定设立一个国防设计机构。同年11月1日,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的前身--国防设计委员会正式成立。1935年4月,国防设计委员会与兵工署资源司合并改组成资源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主要职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关于职能的调查研究;二是关于资源的开发;三是关于资源的动员。资源委员会设有主任委员(委员长),副主任委员(副委员长)各一人。

1938年3月,资源委员会改隶国民政府经济部,由翁文灏兼任主任委员,钱昌照担任副主任委员。1946年5月,资源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钱昌照担任委员长,孙越崎担任副委员长。先后设有业务委员会及秘书、财务、总务、会计四处,参事、人事、统计三室。此外还设矿产品评价、发明创作审查、工业法规研究,器材研审、酒精业务、钢铁业务、工矿计划、水利发电审议、工业技术等。至1947年4月,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辖有电力、煤炭、石油、金属矿、钢铁、机械工业、电器工业、化学工业、制糖业和造纸业十个部门111个单位。直到1949年,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动。1949年4月,资源委员会又归隶经济部。现该处旧址为南京工业大学虹桥校区。

解放后,该处为南京工业大学保管使用,现保存状况较好。2006年,原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旧址被列为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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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源乡革命委员会暨红13师指挥部旧址

全文共 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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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源革命委员会暨红13师指挥部旧址为红色旅游经典景区。

大源乡革命委员会暨红13师指挥部旧址戴氏官厅位于泰宁县大源行政村下大源自然村。

戴氏官厅是戴氏村民建造的在古驿道上专门接待过往宾客的一所民居。1931年6月红军第一次解放泰宁时,大源村就成立了红色政权——乡革命委员会,机构设在戴氏官厅,主席严广兹,财政委员林维录,粮食委员戴崇杰,同时还建立了农会、贫农团、赤卫队、共青团、儿童团等群众组织和地方武装,游击队长严良寿。在红军工作团的帮助下,大源乡革命委员会积极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契约、筹款筹粮等活动。1933年10月,大源成立乡苏维埃政府。当年大源这个只有几百人的小山村就有数十位青年踊跃报名参加红军队伍。

1934年3月,红5军团在此成立了13师师部,师长陈伯钧。红13师38团驻扎在大源村,战地指挥部设在戴氏官厅。红13师38团是新桥反击战的先头部队,在这场残酷的战斗中付出了巨大牺牲。

戴氏官厅为明清时期的建筑,三进式砖木结构,至今保存完好。

信息来源:三明市委党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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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均口特区委员会旧址

全文共 6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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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均口特区委员会旧址为红色旅游经典景区。

中共均口特区委员会旧址谢氏祖屋位于建宁县均口镇均口村桐斜3号。

1934年5月建宁城区失守,建宁县苏维埃政权尚存里心、黄泥铺、客坊、黄岭、兰溪、均口等完整区。中共闽赣省委决定,中共建宁县委、建宁县苏维埃政府和地方武装撤到建宁西北的黄泥铺、罗源、客坊、中畲一带坚持打游击;建宁县南部的均口、黄岭、澜溪3个区合并为均口特区,成立中共均口特区委员会,同时成立均口特区游击队司令部,任命方志纯为特区委书记兼均口特区游击队司令部政委。特区委和特区游击队司令部归中共闽赣省委直接领导。均口特区是建宁县产粮区之一,交通便利。7月,均口特区认真贯彻闽赣战委会在兰溪给各级共青团委与少先队的指示信,克服“关门主义”,积极发展共青团员150名,建立健全各乡团支部。并发展一批-员就地坚持党的活动,将已暴露的党员组编加入特区游击队,8月,均口特区划归彭湃县管辖,方志纯调任中共彭湃县委书记,均口特区消失。

中共均口特区委员会旧址谢氏祖屋建于民国初年,抬梁穿斗式木结构,悬山顶,坐北朝南,由下厅、天井、上厅组成,通面阔18米,通进深17米,建筑面积306平方米。

信息来源:三明市委党史研究室

均口村:均口村位于金溪河畔,闽江正源头,距县城25公里,是革命老区村,省道建文线与秀里线穿村而过,属均口镇政府所在地,是全镇政治、文化和经济贸易交流中心。全村现有15个村民小组,552户,人口2147人。山林面积23631亩,其中果园面积671亩,毛竹山面积770亩;联营山场面积10068亩,耕地面积2789亩。全村社会事业设施门类齐全,拥有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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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赣边界防务委员会旧址

全文共 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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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赣边界防务委员会旧址为吉安市文物保护单位。

湘赣边界防务委员会位于茨坪店上村。为了加强根据地内的防务,确保后方基地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1928年5月,湘赣边界工农兵政府刚刚成立,就在政府内设立了防务处,军事部长张子清兼任处长。此后,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和革命斗争的深入,同年7月,在防务处的基础上,又组建了湘赣边界防务委员会,王佐任主任,邓允庭任党代表,办公地点设在茨坪的店上村。

防务委员会成立后,经常召开根据地内各县负责人的联防会议,布置检查各地的防务工作,组织根据地各县的少年先锋队、儿童团站岗、放哨,检查进出根据地人员的路条,严防敌人的暗探搞破坏活动;动员各县暴-动-队、赤卫队配合主力红军作战;在根据地建立递步哨,负责通讯联络;动员群众筹备军需物资,修筑哨口工事,储备军粮,建设红军医院,筹建造币厂、被服厂、硝盐厂,还定期调派人员守卫五大哨口等,为确保根据地安全和发展根据地的各项事业,做了大量工作。

1988年9月,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湘赣边界防务委员会旧址”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按原貌修复对外开放。

信息来源:中国·井冈山革命博物馆

茨坪镇:茨坪街道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市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茨坪中心景区,辖区面积约3.8平方公里,现有居民6036户、总人口20098人(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提供,其中常住人口14459人),辖区有四个社区居委会。行政周边与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属林场相邻,西面毗邻大井林场、南面紧靠朱砂林场、北东面与茨坪林场接壤。茨坪街道党工委、茨坪街道办事处分别是井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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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湘赣边界特别委员会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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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湘赣边界特别委员会旧址位于井冈山茨坪北山脚下。在井冈山斗争时期,为了加强党对根据地建设的领导,使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内党、政、军和土地革命运动等各项工作得以全面地发展和巩固,1928年5月20日,毛泽东同志在原宁冈县茅坪村主持召开了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书记的湘赣边界党的第一届特委,特委会是井冈山根据地内地方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特委的领导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工作很快进入全盛时期,同年10月4日,毛泽东又在茅坪主持召开了湘赣边界各县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杨开明、谭震林先后为书记,陈正人为副书记的第二届特委;会议还通过了毛泽东起草的《政治问题和边界党的任务》(即《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的决议,毛泽东在决议中总结了井冈山斗争的经验,阐述了中国的红色政权能够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提出了“工农武装割据”的光辉理论。

1928年夏,特委机关从茅坪迁来井冈山茨坪北山脚下的民房中办公,中厅为机关人员的办公室,左间是特委书记谭震林的卧室,右间是特委副书记陈正人的住房。

1928年冬,为了提高广大党、团员的思想理论水平,进一步坚定革命必胜的信心,特委在茨坪举办了党团政治训练班,分期分批组织根据地内的党、团员到训练班学习《共产主义者须知》,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和文化知识。通过特委的培养教育,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们,坚定了革命的信念和斗争的决心,树立了无产阶级的人生观、价值观。1929年1月底,在第三次反“会剿”中,特委部分领导人被冲散。3月中旬,特委机关从茨坪先后迁入永新县的大湾村和永新县城办公,到1930年2月,根据革命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共湘赣边界特委同赣西、赣南两特委合并为赣西南特委,从而结束了湘赣边界特委的光荣使命。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井冈山茨坪“中国共产党湘赣边界特别委员会旧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信息来源:中国·井冈山革命博物馆

茨坪镇:茨坪街道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市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茨坪中心景区,辖区面积约3.8平方公里,现有居民6036户、总人口20098人(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提供,其中常住人口14459人),辖区有四个社区居委会。行政周边与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属林场相邻,西面毗邻大井林场、南面紧靠朱砂林场、北东面与茨坪林场接壤。茨坪街道党工委、茨坪街道办事处分别是井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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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方局工作委员会机关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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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方局工作委员会机关旧址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中共南方局工作委员会机关旧址位于梅州市大埔县枫朗镇大埔角村,年代为1941年。

2019年4月19日,中共南方局工作委员会机关旧址被公布为第九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大埔角村:梅州市大埔县大埔角村位于 枫朗镇中西部。我村辖18个村民小组,在册户数615户,人口2727人;全村总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37亩。 我村年平均气温为,年降雨量约为,气候特征。主要经济作物有种烟、水稻,村特色经济收入有烤烟,上一年我村农村经济总收入为178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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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东莞地方执行委员会机关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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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东莞地方执行委员会机关遗址位于东莞市莞城横巷梓11号(现门牌为13号)。房屋为简氏人家所有,约建于清道光年间,原为三进,面积约100平方米,现中后进倒塌,仅剩头进为危房。头进有一正厅,正厅上建有木阁,以供奉历代祖先神位,大厅两边各建一房,房中有木阁以放杂物。

1926年4月12日,共青团东莞各地代表大会召开,出席代表18人,成立共青团东莞地方执行委员会,委员李本立、黄国器、周棠、刘伯刚、李鸿举,候补委员李鹤年、杨爵荣。选举李本立为团地委书记,刘伯刚为组织委员兼经济委员,黄国器为宣传委员,李鸿举为学委委员。机关设在莞城横巷梓11号。团地委下辖莞城、石马、东莞中学、太平、石龙5个支部,共有团员45人。会议通过了发展组织、巩固组织、训练及宣传、扩大--、帮助发展工农运动、发展平民义学及儿童运动、开展青年工人与青年农民及青年妇女运动共七项决议。

1926年5月底,李本立接任中共东莞地方组织负责人,共青团地方执委会成员有所调整,刘伯刚暂代书记,学委委员由杨爵荣担任。年底,由黄国器任共青团东莞地方执委会书记。

共青团东莞地委成立后,在中共东莞党组织的领导下,利用国共合作的有利形势,积极开展青年运动,使东莞的青年运动进入了新的阶段。

(莞城区编志办谭志恒)

莞城街道:莞城区面积13.5平方公里,人口15.2万人,从唐朝至德二年至今已有近1250多年历史。莞城作为东莞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一千二百多年来旗峰莞水积聚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莞城文化源远流长是岭南文化发源地之一,并形成了自己鲜明的文化特色。莞城是东莞历史文化的一个缩影,具有浓烈的人文气息,铸造了莞城独有的精神和灵魂。在莞城有宋代资福寺舍利子塔、明代西城楼、有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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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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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2号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第三章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条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第五章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二条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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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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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区为了可以更好的约束物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是很多人对其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并不了解,那么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下面对其讲解下。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2、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3、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5、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6、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7、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8、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2007年《物权法》出台,它更从人大立法高度确立了业主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尽管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之后取消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限制,但是其决定内容和效力还受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限制。把“业主委员会”规范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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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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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通过业主委员会就可以对其物业公司进行解聘和管理,那么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是什么?对其详细的讲解一下。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如下:

(1)筹备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4)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业主或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5)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6)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并及时反映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7)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8)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所以说上面对其业主委员会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不仅要了解上述物业服务小知识,还需要对其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进行了解,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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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委会收费吗

全文共 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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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的小区由于对物业公司的所作所为不是很满意,并且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达不到小区业主的要求,就会成立一个业委会,那么成立业委会需要些什么条件?进入业委会的条件是什么呢?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成立业委会需要什么条件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成立业委会需要什么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11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立业委会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对于小区的业委会来说,需要服务好业主,为广大业主的利益做一个综合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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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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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

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

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规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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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全文共 16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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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于这位业主遇到的问题,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中,他们往往感到无奈,很多时候都是以业主的妥协告终。相关专家告知业主,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有哪些?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又是怎么样的?下面小编将一一为您解答。

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7、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9、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面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流程: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临时业主委员会: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

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小编就介绍的这里了,提高维权意识,与不正当行为抗争到底,这是我们每个人对自己应有的要求,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也是这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朋友,当自己或家人与物业管理公司有意见不合或者起了矛盾冲突时,你是怎么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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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一般程序

全文共 24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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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穗国房字[2004]756号《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广州地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关于筹备组成员的条件。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其中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推荐。

(二)联名业主报送资料。

小区内热心公益的业主应当互相联络,有5~15名业主成为发起倡议的联名业主(联名业主中的住宅业主应取得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该5~15名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函、《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以及联名业主和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三)区国土房管局对联名业主保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国土房管局指导联名业主,将拟订的《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筹备组成员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10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四)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增补。

《建议》公示期间,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可以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下称:自荐业主),自荐业主填写《自荐表》,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参加筹备组成员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送区国土房管局,另一份送联名业主。

(五)产生筹备组。

《建议》公示期满后,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联名业主和自荐业主范围内(综合考虑房屋幢数和房屋用途所占面积)产生5~15人为筹备组成员。

(六)建设单位应该参与筹备组。

建设单位须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填写《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七)筹备组确立。

区国土房管局向筹备组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复函》、《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由筹备组在区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将复函和名单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制订和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一)草拟、公示文件。

筹备组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其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同时,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再次公示5日。

(二)确认业主投票权。

筹备组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索取资料,确认些业主人数和身份,确定每户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的房屋(未移交物业公司接管的房屋)的购房者不作为首次业主大会的参加业主。

(三)发出大会通知、发放表决票。

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选《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和票格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表决票》样本,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届时无法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提前领取表决票,并于大会前交付给筹备组。

筹备组应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同时通知区国土房管局和当地居民委员会。

(四)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筹备组按照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知的要求,组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进行投票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

(五)刻章。

筹备组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第2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发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通知。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交给筹备组核实。

若业主大会是由住宅和非住宅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由住宅级和非住宅组组成,其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也应分为住宅组侯选人和非住宅组侯选人。

(二)发出业主大会通知。

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格式样本,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同时通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三)印发选票、发放选票。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投票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约定的其他工作,设置投票箱。

(四)通知区国土房管局。

筹备组将召开业主大会前的筹备工作和设置投票箱的情况,函告区国土房管局,并于召开业主大会时,由区国土房管局到场对开箱投票活动进行监督。

(五)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

(六)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2、业主大会决定(一)、(二)。

各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

(七)刻章。

业主委员会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人们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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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和好处

全文共 1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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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社区都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权利、与物业公司有效沟通、增进业主之间感情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有哪些好处?将给业主带来哪些实质上的利益?下面将进行详细介绍。

成立业主委员会

在观念上,很多业主仍然没有意识到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也不积极。很多业主联系不上,即使联系上了,有些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参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积极性不高。至于一些房子用来出租或者没有入住的业主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和自己没有关系。但事实上,如果没有1/2以上的业主投票权,业主委员会将是无法成立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来说,除了能够在维权的过程中,集合个人力量为集体力量外,更大的好处在于能够自己管理自己的物业,而这是很多业主没有意识到的。”作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比如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无法保障小区的安全,门卫形同虚设,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不满意),业主采取的方式大多是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无心服务,服务质量每况愈下,形成恶性循环。结果损害的还是业主自己的利益。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广大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到位、价格合理,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续约。反之,则可以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另外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如何使用往往不得而知,特别是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换。但目前很多业主都不知道该基金用于何处,甚至在很多小区,该费用被物业管理公司中饱私囊。而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专项维修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购买小区的一套房子一般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专有权,指的是自己所购房屋的权利;另一种是共有权,指的是除专有权以外建筑的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业主委员会可以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行使对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比如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可以要求物业整改并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等。

四、沟通的桥梁

除此之外,在生活当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都有可能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充当其间的桥梁,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避免问题的恶化。

事实上,业主委员会除了能够让广大业主受益外,对于正规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来说,也是好处多多。

业主委员会跟开发商不是对立的,实际上,如果处理得好,业主委员会可以帮助开发商解决不少问题。因为,作为开发商很难了解到业主需要什么东西,特别是后续提供的一些配套服务,比如会所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而业主委员会则可以帮助开发商了解业主的需求,这样开发商提供的服务就能够满足业主的需求,避免未来出现很多纠纷。业主委员可以对物业管理提出意见,使物业进行相应的完善,这样整个物业管理水平也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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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长期存在封锁,但WisdomTree提议ETF拥有5%的比特币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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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domTreeTrust正寻求推新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该基金部分注资于连续不断增长的比特币期货市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发布的文件显示信息,这家总部坐落于纽约的资产管理公司周二申请了一种ETF,该ETF很有可能将其净资产的5%注资至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比特币期货合约。

以往,不一样公司多次尝试推新纯比特币ETF的尝试都失败了,尝试推新投资比特币和国债的ETF的尝试也失败了。在各种拒绝意见中,SEC都对比特币市场的规模,操纵比特币的潜力,确保比特币保管以及在规模庞大的比特币市场与受监管交易所间欠缺监督共享协议等问题表明怀疑。

假如得到 批准,“WisdomTree增强型商品战略基金”将把其净资产的其余部分注资于能源,工业金属,贵金属和农业商品,这代表着比特币将仅占总份额的较小部分。

但这是一个显著的迹象。过去的几个月中,芝商所的以现金结算的比特币期货合约市场一直以来稳定增长。五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未平仓合约创出了多个纪录日,这一上升与PaulTudorJones等机构投资者对比特币期货的兴趣连续不断增强。现阶段,WisdomTree发言人未回应CoinDesk的请求。

此举将比特币转向了一个很有可能更正常化的投资机会。商品市场的走势与指数没有直接关系,尽管有些人认为以商品形式交易的比特币紧随市场。

WisdomTree对加密货币并不陌生。公司战略总监WilliamPeck之前对CoinDesk表明,他将数字资产视作WisdomTree商业模式的自然而然延伸。这名身家630亿美元的资产管理公司曾尝试在美国市场上推新一种受监管的稳定币,并于去年在瑞士的SIX证券交易所发售了比特币交易所交易产品。

WisdomTree增强型商品战略基金貌似是该公司在美国初次涉足比特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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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产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时间?如何识别虚假的区块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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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开始,国内就开始出现很多区块链协会组织,其中区块链产业专业委员会就是叫的比较响亮的一个。国内的很多人区块链爱好者可能对区块链产业专业委员会的关注并不是很多,对于其成立时间、主要构成成员、承担着何种使命等也不甚了解。在这里我们就需要对这几年市场上出现的区块链产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情况进行一个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这类组织。

1、区块链产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时间?区块链产业开始兴起之后,市场上就先后出现了很多区块链行业组织,有的是官方牵头设立的,但更多的则是民间的一些企业或研究机构所联合成立的。单就产业专业委员会这个名字的组织来看,在过去几年市场上,国内曾经出现过好几个。2017年8月5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旗下的区块链专业委员会成立了,以深圳一家数字科技企业为会长单位,一堆其他的区块链科技企业为副会长单位;2018年12月14日,国家批发的产业专业委员会成立,由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为主要筹办单位。

在目前的国内市场上,除了产业专业委员会这样的行业组织之外,各个省甚至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市都成立了区块链行业组织,以促进区块链行业的行业交流和协力发展,这是一种值得肯定的事情。但是需要警惕的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一些不法分子有可能会浑水摸鱼,打着推广区块链的名义成立各种组织,从而进行虚假诈骗项目推广,这一点是需要引起我们警惕的。

2、如何识别虚假的区块链机构?比特币出现之后,国内外开始兴起了一股代币发行的高潮。与此同时,与区块链相关的各种组织开始在市场上出现,其中有真有假。对于普通的老百姓而言,该如何识别虚假的区块链机构呢?最近这两年市场上的很多区块链行业组织,如区块链产业专业委员会这样的都是相对比较正规的,它们从事的主要是行业内的知识和技术交流活动。但是,在市场上还是存在一些虚假的组织,在判断时要对这些行业组织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行业主要成员背景等进行仔细的了解,不要轻易被诈骗分子们的包装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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