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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

抚养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抚养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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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女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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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男女双方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最终感情破裂,首先女方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通常孩子在两周岁以内会跟着女方进行生活。也不排除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是严重疾病的时候,这时候女方不能够再生孩子,那么这个孩子不管多大年龄都会判给女方。

1

在现实生活中,孩子如果已经有了十周岁,这时候双方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可以考虑孩子的意见,通常情况下得到孩子的认同之后,孩子只要愿意跟谁生活,就可以跟谁生活。

2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孩子是两周岁到十周岁以内的话,女方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可能需要有一些条件,比如说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孩子平时跟女方生活的时间比较长。

3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女方没有孩子,但是男方却有其他的孩子,这时候孩子可能会优先考虑女方。

4

其实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之后想要分手离婚的话,这是非常轻而易举的事情,但主要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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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爸爸不参与教育和抚养孩子?

全文共 1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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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教育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感觉爸爸总是在忙于工作,有时候爸爸和孩子说话的时间都非常的少,在教育和抚养孩子的很多阶段,很多人发现爸爸这个位置都是缺失的。接下来就跟大家具体分析一下,教育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为什么很多爸爸不参与进来?

操作方法

1

工作原因。

教育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很多爸爸之所以不参与进来,就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很多爸爸要么忙于工作,要么因为单位要求要经常出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爸爸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就非常的少。

2

爸爸的自我认知有冲突。

教育和抚养孩子过程中很多爸爸之所以不参与进来,就是因为很多爸爸的自我认知有冲突,比如很多爸爸的性格就是特别刚强或者是强硬的,这个时候如果让这样的爸爸去照顾孩子,爸爸心里面会想自己是这么刚强的人,怎么能去照看孩子呢?照看孩子太不像大男人做的事了。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爸爸表面上显现出来的就是特别严肃和冷漠。

3

爸爸的教育方式和妈妈不同。

教育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很多爸爸之所以不参与进来,就是因为很多爸爸的教育方式和妈妈不太一样,比如很多孩子不愿意吃饭,这个时候妈妈会通过各种各样的策略让孩子吃饭,比如哄一哄孩子。但是如果爸爸遇到了这种情形,大多数的爸爸会认为哄一哄孩子是惯着孩子,就会采取责骂或者惩罚的方式让孩子吃饭,爸爸和妈妈的教育出现了冲突,爸爸不太温和的教育方式,就会受到其他人的指责,为了避免争吵,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就退让一边了。

4

爸爸在教育或者抚养孩子的时候有挫败感。

教育和抚养孩子过程中很多爸爸之所以不参与进来,就是因为爸爸在教育或者抚养孩子的时候有挫败感,很多妈妈带孩子的时候,似乎天生就特别的擅长,但是如果让爸爸带孩子,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方法错误,如果这个时候妈妈指责爸爸,爸爸在带孩子这一块就会有挫败感,要打消这些挫败感,爸爸可能在工作上寻求自信。

5

很多爸爸和妈妈的关系不好。

教育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很多爸爸之所以不参与进来,就是因为很多爸爸和妈妈的关系不好,夫妻双方的关系不好,会直接影响夫妻双方的亲密度,即便是有了孩子也不会让这些亲密度增加,反而可能会让很多爸爸连带着不太喜欢孩子,所以那些和妈妈关系不太好的爸爸对于教育和抚养孩子就不太上心。

6

没有很好的榜样。

教育和抚养孩子过程中很多爸爸之所以不参与进来,就是因为很多爸爸没有很好的榜样,这些爸爸小时候在成长的过程中,可能自己的爸爸教育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就缺失,当这些孩子逐渐成为爸爸以后,会习惯性的把父母作为榜样,从而在教育和孩子抚养过程中就不参与进去。

7

对爸爸有刻板的印象。

教育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很多爸爸之所以不参与进来,就是因为很多人对于爸爸有刻板的印象,比如很多人认为男人应该注重事业,或者男人不应该做家务,有了这些刻板的印象,很多爸爸就会趋同这样的刻板印象,在别人看来教育和抚养孩子的时候爸爸就缺位了。

8

不善于和家人相处。

教育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很多爸爸之所以不参与进来,就是因为很多爸爸都不善于和家人相处,最常见的就是在很多家庭里,对于爸爸这个角色来说,爸爸都是存在的,而且爸爸和家人待在一起的时间也非常的多,但是因为很多爸爸不善于沟通或者不善于和家人相处,所以通常的表现只是爸爸这么一个活生生的人和家人在一起,在情感上并没有更多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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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男孩的 离婚后尽量别争抚养权 一位宝妈的经历 让人醒悟

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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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这关系到孩子的成长和未来。然而,有时候在决定孩子的归属权时,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思考,不仅仅是以传统的观念和条件作为衡量标准。

1、经济实力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在现代社会,养育孩子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和培养等方面。因此,能够提供更好物质条件和教育资源的一方,对孩子的成长会有积极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认为孩子应该跟随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

2、在做决定时,我们不能仅仅以经济因素为依据,而忽视了父母对孩子的爱与陪伴。父母的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它能够给予孩子安全感和情感支持。如果孩子跟随一个不太关心、不太爱护他们的一方,那么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父母对孩子的爱是判断孩子抚养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3、此外,孩子的性别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男孩和女孩在成长过程中的需求和发展方向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男孩更需要父亲的引导和男性特质的培养,而女孩则更需要母亲的关怀和女性特质的培养。因此,在离婚后,选择性别对孩子成长有积极影响的一方也是一个合理的考虑因素。

以上的因素只是参考,不能成为绝对的标准。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对孩子的影响也因人而异。在做出决定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尽量以孩子的利益为重。

最重要的是,离婚后的父母应该共同努力,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无论孩子归属于哪一方,父母都应该尽最大努力弥补孩子在另一方的缺失。双方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离婚对孩子来说是一种挑战,但也是一个机会。父母可以通过积极的行动和正确的引导,帮助孩子克服困难,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追求自己的梦想。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他们都应该得到父母的支持和关爱,以便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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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胞胎国家有抚养政策吗 四胞胎国家有没有补贴

全文共 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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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胎是没有抚养补贴。按照规定,四胎已经超生,目前国家之对外开放三胎政策面对超声将收取社会抚养费。可如果是困难户家庭可以申请补助。

无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以及法定监护人的群众。领到失业补偿金期间,无法重新就业,家庭平均收入明显低于城市低保标准。在职员工在领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养老保险后,家庭平均月收入还是低于最低标准。这类家庭可以提出申请,可获得相应补助,拿到国家的补贴。

我国对四胎有哪一些政策

从2023年3月24日开始,中国广西将实施四胎计划,对生育支持措施,生育服务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对规定。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户籍以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内可以享受再生一个子女。此外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子女死亡可以享受等额生育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扶持措施,有效落实优惠政策,减轻家庭在养育以及生育过程中的负担。

按照规定生四胎是否还会罚款

确实有对应的处罚,根据国家规定,如今绝大部分城市都只开放三胎政策。没有按照规定的需要在相应时间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用,从欠缴费这一天开始应按照国家规定去征收滞纳金,比如说没有缴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按照各地规定的实际情况去收取对应的社会抚养费,比如山东省如果多生育一个孩子,需要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由于各个省市的规定有所不同,可以检查所在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照上面的条款,结合个人情况,可得知需要缴纳多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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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受到家暴抚养权能改判吗?

全文共 9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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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出现家暴的话是比较严重的,家暴存在之后会给家庭的关系带来很大的变化,那么如果因为一方有家庭暴力抚养权是否可以改判?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家暴抚养权能改判吗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有证据,上诉改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对于家暴方面的证据,村委或者居委,派出所等机关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具有较高有采信度。法院一般会采纳。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抚养权二审是否改判呢,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权纠纷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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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非婚生育抚养权能否自行约定

全文共 10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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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的孩子出生的时候父母还没有结婚,这种情况应当属于非婚生子,那么非婚生子的双方如果感情不和分手了,是否需要对抚养权自行进行约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婚生抚养权能否自行约定

无论是否婚生的,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对此,父母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法律一般不干涉。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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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不改变抚养权也不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全文共 8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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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的时候要协商好抚养权归属的问题,而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变更抚养权有协商变更和诉讼变更两种方式,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要给付抚养费,那么不改变抚养权也不给抚养费如何处理?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程序

(一)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不改变抚养权也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改变抚养权也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给付抚养费,不执行判决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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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能强制执行吗

全文共 10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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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现今离婚是常见的事,但离婚所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却让很多人头疼,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当其冲。孩子被离婚双方争夺也是常有的事,那么被判决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拒绝法院的判决,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又无法放弃抚养权,这种时候该如何应对呢?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有损法律尊严。

2、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法理不外乎情理,父母反目成仇,其实最受伤的是子女。如果协商调解未果,则可以对被申请人训诫教育,责令其履行。但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关于执行的时间问题法律有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抚养权也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与强制执行财产不同,这其实是属于强制执行行为,而且因为婚姻家庭要特别照顾情感伦理的特殊性,所以说这类强制执行自然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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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将如何判定

全文共 1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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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现代社会已成常态,但离婚的后续问题依旧让很多人头疼不已。尤其是离婚双方在育有子女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权是如何判定的?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导致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确定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到底是怎么判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定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哺乳期内子女抚养权判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3、离婚抚养权判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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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坚是被尼姑抚养长大的吗?这个尼姑有何来历?

全文共 2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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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杨坚很多人都是非常熟悉的了,作为我国历史上非常有名的一位皇帝,隋文帝杨坚可以说是皇帝中的楷模了。后世人都称颂杨坚是一个好皇帝,在众多方面都做的非常好,只是可惜最终隋朝被隋炀帝给败光了。而关于杨坚的身世,有一种说法认为,杨坚其实从小是在寺庙长大的,而且抚养他长大的是一个尼姑,这是真的吗?为什么杨坚会在寺院长大,那个抚养他的尼姑又是谁?这件事情究竟是真是假,有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件事情呢?杨坚的出身也不简单,能够作为抚养人,这个尼姑想必也不是那么简单的,那她的真实身份到底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1.杨坚真的是尼姑抚养的吗

隋文帝杨坚的大名,略为熟悉中国历史的人都知道:他统一南北、结束将近四百年的南北分裂的局面,同时创立三省六部制、为后世之轨范,政治上开创“开皇之治”的丰功,这几件事,无论哪一件,都足够他名垂青史。

不过,对仔细读过杨坚传记的人来说,更神奇的是他小时候的经历:杨坚小时候的经历,竟然是和一位比丘尼(俗称“尼姑”)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隋文帝杨坚,西魏大统七年(公元541年)出生于首都长安。据说,杨坚出生的地方,并不是在他们自家的府上,而是在大统元年(公元535年)建造的般若寺里。

出生地竟然是佛寺,这就很自然地让人想到,杨坚和佛门的关系了。没错,杨坚与佛门关系密切。但其实,根据成书于唐初的《续高僧传》的说法,隋文帝和佛门的渊源,远不止于出生地这么简单。

根据《续高僧传》的说法,隋文帝杨坚刚出生不久,般若寺外就来了个出家人,奇怪的是,这位出家人不是和尚,而是比丘尼(俗称“尼姑”)。这位比丘尼法号“智仙”,是位得道的高人。2.为何杨坚被送到寺院

杨坚生下来以后,生命体征比较弱,爹妈都为此忧心忡忡。可这位智仙比丘尼,不请自来,径自找到杨坚的父亲——大将军杨忠,对他说:“你们大可不必担心,此子为满天神佛所护佑,身强体健,将来是会大有作为的。”

说来也怪,本来杨坚一直哭哭啼啼的,可一见到智仙就不哭了,而一旦智仙走开,他就又开始哭起来。如此反复几次之后,杨家上下都开始相信,这小子的确是与佛(特别是比丘尼)有缘。趁此机会,智仙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把杨坚交给我来抚养。

本来杨家对这种要求是不会答应的,可在见识了智仙让杨坚止住啼哭的“神迹”之后,勉强答应了,并且,杨家慷慨地拿出自己住宅的一部分,来供奉比丘尼智仙(当然主要是为了让杨坚居住)。

智仙为了坚定大家的信心,顺便给杨坚起了个小名,就叫“那罗延”。那罗延是什么呢?那罗延者,本是梵文音译,佛经里经常与“金刚”连用,表示修行得道之人的胜身。那罗延的意思,类似于“金刚不坏”,指修行之人的胜身不会为外力所坏。

智仙还进一步解释说,你们看,我给这小子起了个“那罗延”的小名,“那罗延”不就恰好对应他汉名的“坚”字吗?于是,杨坚就跟随智仙比丘尼,生活在寺庙里,由智仙一手抚养长大,直到十四岁出山为官(这么小就做官主要还是家族的关系,毕竟爷爷和爸爸都是政治局委员)。在十四岁之前,杨坚长期持斋茹素,这种虔诚、精勤,在杨坚的一生当中都很得出家在家的佛教信徒赞赏。3.智仙是什么来历

据说,这位从小抚养杨坚的比丘尼,也是来路不俗。

智仙比丘尼年纪很小的时候就出家了。有一天,智仙在寺中忽然不见了,大家都担心她是不是掉到井里去了。可是,当大家把寺庙里里外外搜了个遍,却发现智仙正在那儿打坐,俨然是位入定的得道高僧。

大家对此十分吃惊,要知道,那时候智仙只有7岁啊!

后来,在杨坚三十多岁的时候,北周武帝建德年间(公元572-578年),周武帝宇文邕发起了规模庞大、牵连甚广的“灭佛”运动(在灭佛期间也顺便灭道),据说当时智仙就因为躲在杨坚家里而幸免于难。

而在杨坚代周建隋、自己称帝之后,立即抬高佛教的地位,可是,当佛教僧侣的春天来临的时候,这位智仙比丘尼,却再无音讯了。

《续高僧传》里的故事,十分地精彩,有着唐人浪漫主义的情怀与不可思议的想象力。但是,《续高僧传》里的记载,很多是比较夸张的,作为历史材料,不能尽信,而要批判地看待。《续高僧传》是唐初的僧人所撰,很多地方有夸大的成分,作为史料来看,远没有《隋书》这样的一手资料来得靠谱。

在最为权威的《隋书·高祖本纪》里,虽然也简略地提到这位抚养杨坚长大的比丘尼,却并没有提及她的法号、姓名,也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她的“神迹”。仔细读《高祖本纪》,就会发现,这里面的记载,仿佛这位比丘尼,是凭空出现、凭空消失的,她的出现,只是为了证明,杨坚和佛门颇有渊源,至于这位比丘尼本身,却不是我们需要关心的了。

从这方面讲,智仙比丘尼的经历,很可能是经过《续高僧传》作者刻意加工的,刻意加工的目的,自然是为了神化这位比丘尼。官方记录需要神化杨坚,佛门的记录则需要神化比丘尼,记载的差别就可见一斑了。

佛门方面的记载《续高僧传》里需要神化杨坚的身世(主要是为了神化比丘尼),而在隋朝官方的记载中,对隋文帝杨坚的身世,同样也需要这位比丘尼来“包装”。

为什么呢?因为隋文帝杨坚代周建隋,北周武帝刚刚灭佛,动作又过大(顺便把道教也灭了),朝堂上下多的是信佛之人,杨坚迫切需要大家的支持。所以,这时候就必须要用比丘尼抚养自己的故事来提升自己在佛教信徒心目中的地位。

因此,真实的情况,很可能就是:杨坚小时候,的确有位比丘尼曾经到家里来看过他、抱过他,甚至可能辅导他学佛,但是从小抚养长大这么夸张的行为,恐怕不是真实的,而是当时隋朝官方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改编出来的。

后来修《隋书》的唐代魏征等人,没有注意到这个点,但出于严谨的态度,还是尽可能地压缩离奇的情节;至于《续高僧传》的作者,本身就是佛门中人,自然希望进一步神化隋文帝这位明君与佛门的关系,借此增强人们的信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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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肥胖儿童多,竟然是因为隔代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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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学生参加夏季军事化训练减肥夏令营。摄于2009年7月30日,中国辽宁省沈阳市。

根据发表在本月《国际行为营养和体育活动杂志》上的一项研究,两代之间长大的中国儿童超重或肥胖的可能性是其他儿童的两倍。

2014年,超过四分之一的中国成年人超重或肥胖,成为世界第二大肥胖国家。

最新研究发现,在分析导致中国高肥胖率的因素时,祖父母经常与父母和学校老师对儿童营养的观点相冲突。

研究发现,中国的祖父母经常过度喂养孩子。“肥胖意味着健康,”一些接受调查的祖父母告诉研究人员,他们认为肥胖意味着他们的孙辈得到了很好的照顾。对中国的许多祖父母来说,他们在那个时代经历了一场大饥荒,多达4500万人死于那场饥荒,所以他们认为高热量食物是更健康的食物。

根据研究,和祖父母住在一起的孩子每周会多吃两餐垃圾食品。

越来越多的中国年轻人变得越来越胖,这给发展中的中国带来了麻烦。根据NPR的数据,中国23%的男孩和14%的女孩被认为超重或肥胖。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其他富裕国家,如日本和韩国。对于中国军队来说,有些士兵太胖了,不能坐在坦克里,这也造成了问题。去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稍微放宽了体重标准,允许稍微超重的年轻人参军。同时,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的糖尿病发病率也增加了56%。

如果你胖或不胖,麦当劳就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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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梦情缘沈其西离开杜少乾,生下孩子抚养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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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其西终于也知道了自己父母死亡的真相,知道了自己爱的人杜少乾,竟然是杀父仇人的儿子,说实话这样的剧情已经是很狗血了,不知道被用过多少次,沈其南和沈其西都中招了,只不过他们还是有所不同的,杜万鹰是丝毫不感到后悔,而傅建成却一直都在想办法弥补。沈其西还是选择离开了伤害,去广州找田太太,而且生下了她和杜少乾的孩子

电视剧《筑梦情缘》的男女主角可以说是最A的一对了,成劲敌双双搞事业,偏又都口是心非。沈其南爱上了仇人之女,露西爱上了仇人之子,夹在中间的厉东只能将复仇计划进行到底。

播出大半这部剧的收视率也是越来越高,剧中的杜万鹰即将得到应有的下场了。在最新的剧情中,露西将知道父母的死亡真相,原来她爱上了仇人之子杜少乾,沈家三兄妹自此同心开展复仇计划。

不过露西知道真相后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在逃离了杜少乾后,露西生下了杜少乾的儿子并取名星辰,三年后,星辰将上一代人的恩怨情仇又重新聚在一起。杜少乾发现了星辰的存在,并遇到了露西。

在这三年间,露西拼命努力终成成为了全上海最火的女明星,她的名气与地位让杜少乾望尘莫及,在家仇的影响下,露西选择与杜少乾敌对。

另一边厉东的身份终归被杜万鹰发现,沈家三兄妹等待好时机将揭露杜万鹰的所有罪行,后面的剧情会越来越精彩哦。

顾月芹已经受到了惩罚,终于知道自己被杜万鹰算计了,现在永晟彻底是杜万鹰的了,而杜少乾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因为他不敢忤逆父亲,也正是因为这样,导致了他和沈其西的悲剧。

在剧中,有人让傅函君去认领尸体,也就是说傅建成已经死了,可沈其东发现,沈其南将到傅建成给藏起来了,说着就要杀了傅建成,沈其南就跪下来求情,沈其南想先报养育之恩,也正是因为沈其南的心善,让他知道,真正杀死父亲的凶手是杜万鹰,所以就有了后面沈其南说杜万鹰才是他最大的敌人。

沈其南还告诉傅函君,等他收拾完杜万鹰,再来收拾傅函君,其实这个时候沈其南就知道杜万鹰是凶手了,这件事被沈其西知道后,沈其西彻底崩溃,因为她还怀了杜少乾的孩子,因为杜万鹰,沈其西只能离开杜少乾,杜少乾从此陷入低迷,一直在寻找沈其西,而沈其东报仇心切,引起了杜万鹰的怀疑,被杜万鹰杀害。

沈其东被杀当天,沈其西正好难产生子,最后生下了杜少乾的儿子,取名让人泪奔,沈其西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从生下来就出在黑暗中,所以取名沈星辰,预示他有一个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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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儿童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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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最大的争议矛盾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般的父母都不喜欢孩子远离自己身边生活,所以,只能通过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才能保证孩子留在自己身边。那么,如何争取儿童抚养权呢?

一、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结合司法实践,建议男方在起诉前做好如下准备:

(1)让孩子与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资料等。

(2)证明孩子随女方生活显著不利,例如证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赌博、夜不归宿等)、经济条件较差、道德品质不佳等等。

二、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第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当然让孩子作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未免有些残酷的。

第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是具体操作一定要科学合理,必须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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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儿童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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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消失的。对子女抚养权,我国相关法律当中也是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对于儿童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一、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具体相关原则规定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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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被抚养人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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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很多家庭支离破碎,让很多孩子失去了父母。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一幕幕人间惨剧,一定要引起大家的警醒。在驾车之前一定要多了解一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尽量避免因为认为失误导致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中被抚养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温馨提醒:

交通事故猛于虎,这不仅是相关部门的宣传标语,而且是一幕幕血淋淋的惨剧验证的事实。驾驶员朋友们平时一定要多学习一些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之后,一定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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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忧郁妈妈容易抚养出暴力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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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也称忧郁症是扰乱你生活的一种情感障碍性疾病,忧郁症可能会影响你的全身。那么,警惕!忧郁妈妈容易抚养暴力宝宝。下面小编给您分享一下这个问题的吧!

最新的研究发现,产后患有忧郁症的妇女,其孩子到11岁时,与那些产后没有忧郁现象的妇女所生的同龄孩子相比,前者更易出现暴力行为,例如在打架时使用武器。此外,这项新的研究还指出,母亲若反复受忧郁症困扰,会使孩子出现暴力行为的风险进一步升高。

忧郁妈妈容易抚养出暴力儿童

英国加的夫大学的研究人员说,问题儿童长大后往往会成为有问题的大人;而该研究结果显示,初为人母的女性如果感到忧郁,可能是一项警讯,她们的孩子可能会面临长期的问题。研究人员对122个家庭进行了调查,在母亲怀孕、生产三个月后,以及孩子1岁、4岁和11岁时,定期询问母亲有无忧郁症状与孩子的行为特征。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孩子没有出现暴力行为,但是生产三个月后患有忧郁症的母亲所生的孩子易出现暴力行为,特别是忧郁症反复发作的母亲所生的孩子更易出现暴力行为。

研究人员说,忧郁的母亲抚养的婴儿日后之所以会面临较容易出现暴力行为的风险,可能是由于他们较难控制包括愤怒等情绪。抚养者为婴儿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安抚他们、对他们讲话,使他们感到舒适,而这些都有助于使婴儿平静下来;而以前的研究认为,忧郁的母亲较难把精力集中在婴儿身上,或难以像正常成年人那样,用“逗趣、夸张”的口气跟孩子讲话。所以,忧郁母亲抚养的孩子可能较难学会如何减轻自己不安的情绪,从而面临日后容易出现行为问题的风险。

希望小编写的文章能对大家有帮助,觉得好的话请点关注哦!如果你对孕期吃补药真的好吗等有关孕妇饮食方面的知识还有疑问,请继续关注忌滥用补药安全常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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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蛮婆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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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娟子

主持人:兵法

我很珍惜新家庭的幸福生活

10年前,由于突发事件丈夫离我而去,我一个人带着刚满4周岁的儿子艰难生活。一年后,媒人帮我介绍了汪强,他妻子是患病去世的,给他留下了两个女儿。汪强看上去很老实,给我的第一印象不错,特别是我们俩有着同样的生活经历,都是生活的不幸者,彼此很容易理解,两颗受伤的心灵碰撞在一起,很是温暖。没多久,我们就结婚了。在临近结婚的时候,汪强的父母不是很同意我们的婚事,但汪强认准了我,在汪强的坚持下,他的父母也没有办法了,只好同意我们结婚。

我俩都是再婚的,也都到了不惑之年,所以彼此都很珍惜对方的感情,日子过得还是很幸福的。但我并没有被表面的幸福冲昏头脑,因为汪强家是个大家庭,各种关系很复杂,我嫁到这个大家庭肯定要面临很多问题,特别是他家人一直不愿意接纳我。所以,我提醒自己要好好珍惜新组成的家庭,搞好家庭关系,主动承担起作为一个妻子和儿媳妇应尽的责任,照顾好3个孩子,伺候好公公婆婆,处理好和妯娌们的关系。这些,是我给自己订的目标。

从结婚那天起,我就小心做事,生怕哪件事情做得不好,被人笑话指责。我每天都早起做饭,种地,干家务,照顾3个孩子。丈夫在外打工,开长途货车,很是辛苦,所以家里的事情我主动承担下来,让他回家好好休息。我不怕苦更不怕累,就怕别人说三道四。我非常清楚自己的身份,后妈不好当,而且我自己有个儿子,汪强的两个女儿一个10岁,一个5岁,对他们我不但要求自己一碗水端平,遇事还经常倾斜于两个女儿,因为人们的观念都认为后娘不好,而我想证明给别人看,所以对两个女儿比自己的亲儿子还好。如果孩子们犯了同样的错误,我都是责怪我的儿子,从不把怨气发到两个女儿身上,尽管儿子和小女儿一样大。时间久了,两个女儿很认可我,我和她们的关系越来越好。

孩子的问题好办,大人的关系就比较难处。公婆不喜欢我,我很清楚,但我还是像对待亲生父母一样孝顺他们,有空还帮他们干些家务,我所做的这一切都是想维护家庭的和睦。在我的努力下,家庭关系搞得还是挺和谐的。

婆婆与我争夺女儿抚养

没想到好景不长,第二年家中便出现了不和谐的事情,婆婆强行把两个女儿带走了,他们说不放心,要自己带着两个孩子。我想不通,我们在一起都生活一年多了,无论是和丈夫的感情,还是和两个女儿的感情都很好,我想不通,为什么好好的,就不让我们抚养了呢?我理解两个老人年纪大了,会感到寂寞,身边有个孩子好陪着说话,但也应该给我打个招呼啊,没必要把两个女儿都要过去啊!我不同意,婆婆却说:“你是后娘,身边又带着自己的儿子,把两个孙女放在你身边我不放心,担心你亏待她们。”听婆婆这样说,我很气愤,我是后妈不假,但我一直一碗水端平,遇事还倾向两个女儿,我问心无愧。无论我怎么说,婆婆也不同意把女儿放在我家里了。没办法,我只好依了他们。

第二天,我就去公婆家里看两个女儿。婆婆却不客气地对我说:“这两个孩子不想和你在一起过了,我怕她们受委屈,你就别管了。”

我问两个女儿,可她们说想回家和我们一起生活。我想带走孩子,可婆婆坚决不同意,我再次妥协了,只好一个人回家了。这也就罢了,婆婆居然不让我和两个女儿见面,我去看也不行,还对我说:“你就当没这两个女儿吧”。我心里那个难受和生气啊!既然你想养孩子,那就应该你来付生活费,可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还是由我们来支付。并且,公公婆婆还经常以家中欠账为由,让我们夫妻帮他们偿还,给丈夫要钱。就这样,我们没有养女儿的权利,只有给钱的责任,我心中不平,但也只好按他们说的去办。

就这样,他们趁我们不在家的时候,把两个女儿带走。还说什么女儿不愿和我们生活在一起。这也就罢了,他们带走女儿后,居然把她们转到一个很远的学校,目的是不让我们见面。我去学校找过孩子,两个女儿说希望和我们生活,但公婆就是不同意。这件事情之后,大哥大嫂和公婆的关系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他们的关系突然变得好起来了,大嫂经常去婆婆家里说说话。我眼睁睁地看着公婆每年把属于两个女儿的一万元钱放入自己的口袋。大哥大嫂也整日算计着如何把我们的女儿过继到他们家。

家庭矛盾几时休

这几年,我很少能见到两个女儿,可是女儿的学费生活费全部由我们承担。为此,我很生婆婆的气,很少去看她,丈夫倒是经常去看婆婆。我会抽时间去学校看女儿,女儿说想跟我回家,不愿在学校住,不愿去奶奶家里。

到了周末,我就把孩子接到家里来,给她们做了一桌子饭菜,她们吃得非常香甜。我问她们平常吃些什么?她们说在学校和奶奶家经常吃咸菜和馒头,很少吃到这么可口的饭菜。听到这里,我心里很不是滋味,生活费和饭费我们一分不少地交给婆婆,她怎么能这样克扣孩子呢?而且每年,她还拿着孩子的一万元补偿金,真的太过分了。

今年秋天,我去学校为女儿交学费时,老师告诉我她们的奶奶已经把钱交上了。我一听,这说明婆婆已向我们宣布女儿不再属于我们了,婆婆剥夺了我们的权利,她真的无权这样做,我和丈夫都是法定的监护人,她怎么可以这样做?

虽然她们不是我的亲生女儿,但我们是有感情的,再说,她们是我丈夫的女儿,也是我的女儿,他们真的没有权利这样做!无论是公公婆婆抚养,还是想过继给大哥大嫂,都要征得我们的同意才行,而他们根本不管别人的感受,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面对他们的无理,我也是无能为力。丈夫心地善良,孝敬老人,人也老实,不愿意为了这样的事情对簿公堂,更不愿意和父母兄弟闹僵,怕外人看笑话。我就到处去找,也请村干部出面调解过,但清官难断家务事,又牵扯到各种复杂的关系,都是无果而终。面对这样的一家人,我真的没有办法。

[兵法点评]

人常说“相爱容易相处难”。对于再婚家庭来说,相处更是难上加难。财产问题、新家庭子女的关系问题、婆媳相处问题都是导致再婚家庭产生矛盾甚至婚姻破裂的致命伤。

其实,要想处理好婆媳关系,双方必须要做到坦诚相待。做儿媳的要尊重婆婆,有分歧先“冷处理”,避免正面冲突,不在背后相互议论,不说过激的话。家庭中出现矛盾是正常的,针对家庭中出现的矛盾,双方要带着感情去解决,小问题互相退让一步,不斤斤计较,矛盾自然也就化解了,如果出现大的矛盾,就需要中间人,你的丈夫,婆婆的儿子出面协调,儿媳和婆婆直接处理敏感问题容易出现矛盾。

作为儿媳要主动和婆婆搞好关系,除了物质上孝敬之外,还应注意和婆婆搞好感情交流,消除心理上的隔阂。只有经常交流,双方的心理距离才会缩短。因此,做媳妇的平日里要经常向婆婆问寒问暖,每逢老人身体不适,更需悉心照料,使老人在精神上得到安慰。看看她到底有什么不放心的事情,解除她的后顾之忧,她自然就不会为难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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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获取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抚养权可以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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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关注过离婚的家庭没有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究竟离婚后如何获取孩子抚养权,以及离婚后抚养权可以变吗?

离婚后如何获取孩子抚养权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离婚后抚养权可以变吗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可以进行变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离婚后一般抚养权的归属

1、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2、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3、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4、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抚养权常识

夫妻离婚,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周岁以下的孩子,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2至10周岁的孩子,夫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和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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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权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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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是采用人工方法而不是自然交配方法,将精液输入雌性的子宫或子宫颈的授精过程。人工授精的出现使得很多家庭有望延续后代,但人工授精带来的法律关系却令人头疼,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工授精的相关法律案例。

人工授精案案情结果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予准许。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孩子现已超过10周岁,经征求孩子意见,其愿随母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

一、准予原告严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严某抚养教育,被告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3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无争议。

宣判后,严某与汤某均未提出上诉。

人工授精案法律分析

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和成熟,给不育夫妻带来了生养后代的希望,也给法律带来了过去不曾规定过的现实法律问题。由于人工授精所采用的精源不同,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有所不同。如果精源来自生父,则只涉及受孕的方法问题,所生子女与正常受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会有人怀疑。而如果精源来自生父以外的男性,则因血缘关系的不同,对因此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这就是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本案显然属于此类。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指与法律规定的血亲关系下和拟制血亲关系下的父母子女关系相比,该种子女应处的地位。按照传统的亲属法理论,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其中又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两种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其中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由于法律上明确规定后一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前一类即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所以称它为法律拟制的或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因只和母一方有自然血亲,而提供精源者与母并无婚姻关系,故只在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单边的自然血亲非婚生母子女关系,和父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由于父与这种子女之间并没有发生收养的问题,他们之间不成立养父与养子女的关系。该子女又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受孕和出生的,因此,父与该子女的关系又不同于与妻带来的与他人所生子女之间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所以,不能够借助于传统的亲属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直接确定人工授精情况下父与所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人工授精是不育夫妻为生育后代所能找到的一种现实可行性办法,目的是为了繁衍自己的后代,为了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律上完全可以把这种情况下的父母子女关系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成为一种新类型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的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混合的父母子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首先肯定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其次也确立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作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的条件,即人工授精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这种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本案按照该复函的精神处理,是正确的。

人工授精的相关法规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施行的,囿于当时的条件,该法对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定。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日趋增多,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摆在了审判实践的面前。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均应依法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征求了孩子本人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指与法律规定的血亲关系下和拟制血亲关系下的父母子女关系相比,该种子女应处的地位。按照传统的亲属法理论,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其中又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两种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其中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由于法律上明确规定后一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前一类即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所以称它为法律拟制的或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因只和母一方有自然血亲,而提供精源者与母并无婚姻关系,故只在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单边的自然血亲非婚生母子女关系,和父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由于父与这种子女之间并没有发生收养的问题,他们之间不成立养父与养子女的关系。该子女又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受孕和出生的,因此,父与该子女的关系又不同于与妻带来的与他人所生子女之间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所以,不能够借助于传统的亲属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直接确定人工授精情况下父与所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人工授精案案情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因长期分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

本案争执的焦点,或者说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是对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时应由谁抚养的问题。这首先涉及到人工授精子女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施行的,囿于当时的条件,该法对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定。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日趋增多,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摆在了审判实践的面前。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分析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汤某无生育能力,夫妻双方商定做人工授精手术。在先后五次做人工授精手术时,因都是通过关系找人进行的,故双方均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但在做人工授精手术时,汤某均在现场,当时并未提出反对或不同意见。孩子出生以后,汤某一直把孩子当成亲生子女一样养育,即使夫妻产生矛盾,分居两地不来往时,仍有抚养费寄去,至今已有十年光景。现在被告否认当初同意原告做人工授精手术,并藉此拒绝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没有道理的,法院理所当然不能支持。按照上述复函的精神,孩子应视为原、被告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得到承认和保护。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均应依法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本案原、被告均要求孩子随其生活,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征求了孩子本人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判决孩子由原告严某抚养教育,被告汤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法院既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又考虑到汤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按照汤某工资收入25%的比例给付。这样处理,是妥当的。

另须说明的是,由于孩子一直不知道自己是人工授精所生,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采取了保密措施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办法,在判决书中也回避了这一问题。法院这样做,既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又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声誉不受损害或歧视。#p#副标题#e#

人工授精案案情介绍

原告:严某,女,44岁。

被告:汤某,男,45岁。

严某和汤某于197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7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多年不育,经医院检查,汤某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严某与汤某通过熟人关系到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二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经人介绍,二人找到某厂医务室一退休医师,又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三次。不久,严某某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上分居两地,致使夫妻关系紧张。

严某于1996年3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其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在各自住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汤某辩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若能维持还是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要离,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我扶养教育,抚养费全部由我承担。若原告坚持要抚养孩子,则孩子的抚养费全部由原告承担,因孩子并非我所亲生,与我无血缘关系。原告做人工授精手术时,我虽在场,但并非同意,故我不应承担抚养费。财产分割同意原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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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争取抚养权更容易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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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女方争取抚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收养法

《收养法》: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女方带走小孩后不愿意再抚养,你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自己抚养(如果你愿意).

若女方送养,也需要经过你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女方争取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宁(可)跟讨饭的娘,不跟做官的爹”、“母子连心”、“狗不嫌家贫,儿不嫌母丑”。女性由于生理心理特点,大多对孩子更有耐心、更富于牺牲精神,因此在父母之爱不能两全的时候,留住母爱,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好的选择。

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心灵创伤在短期内是难以愈合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尽量减轻这种伤害,为人父母者首先应该将彼此之间的是非恩怨搁置一边,理性地从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解决今后抚养、探望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协商是最好的方式,始终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好孩子的抚养,让孩子能同时拥有父母之爱,既能满足孩子对爱的需求,也能提升孩子积极乐观地解决危机的自信。

女方争取抚养权更容易些吗

虽然我们倡导理性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但现实情况并不尽人意,相当多的父母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争执很大,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第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当然让孩子作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未免有些残酷的。

第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是具体操作一定要科学合理,必须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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