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借贷

借贷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借贷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借贷问题。

分享

浏览

1939

文章

681

未成年人参与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解决?

全文共 1075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一不小心就容易吃官司,那未成年人如果参与了民间借贷纠纷又有什么问题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本文主要介绍了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未成。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等一系列相关内容。给广大民间借贷朋友以指导。

【案例详情】

一个12岁的少年写下借条,如今少年长大成人,债主也找上门来。日前,徐汇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1999年1月,12岁的小强在舅舅周闵的要求下写了一张书面借据:“因读书要钱特借钱5000元,口说无凭特立此据。立据人:周强、借钱人:周闵”,9年过去了,眼看小强即将大学毕业,舅舅拿着这张字据要求小强归还借款。今年5月,舅舅将小强告上法庭,舅甥对簿公堂,对于当年借款一事各执一词。

周闵称,当年,在私立初中上学的小强要交学费,一时凑不出钱,小强的母亲向自己借了5000元,并口头约定待小强成年后由小强来还钱。当时小强只有12岁,是小强的母亲让他写下借条的。由于双方是亲戚关系,自己又是长辈,所以碍于情面一直没有提还钱的事。现在小强马上就要大学毕业、有还款能力了,才提出归还欠款。谁知连发了两封挂号信给小强,他都未作答复,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强立即归还借款。

小强表示,当时自己读初中预备班,那天一个人在家,舅舅说:“我要给你妈5000元。”没说理由,他就叫我写借条,于是他一个字一个字说,我就照写了。后来他有没有给我妈钱我也不知道。我当时还小,对5000元也没什么概念。这些年来,舅舅从未提及借款之事。如果父母当年确实向舅舅借钱,应由父母写借条,自己当时无行为能力,对所写借条不负法律责任。

小强的母亲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调解。她表示,当年周闵的确拿出5000元,但不是借,是赠与。后来舅甥两人写借条一事,自己不知情也不在现场,后来才得知小强应周闵的要求才写了“借条”,但她并没有在意,只认为是周闵为了让外甥记住给钱的事而写的。

【案情处理办法】

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未成。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原告提供的借据,很明确地载明被告是“立据人”,该证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当时年仅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他人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被告的该行为因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而归于无效;原告主张被告的母亲向其借款,却要求被告还款,缺乏法律、事实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无抵押借贷需要的条件

全文共 335 字

+ 加入清单

对于提供不了抵押物,又想贷款无抵押贷款的朋友来说,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银行签订合同。那么,无抵押借贷需要什么条件

无抵押借贷需要的条件:

1、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在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或信用卡;

5、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相当重要

全文共 560 字

+ 加入清单

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来说,借钱似乎变得越来越困难了。因为这些个人和组织的信誉和还款能力都比大企业要弱一些,所以在很多时候即使他们跑断了腿,可能还是不能申请到贷款。所以这个时候这样一部分人群就要更多地依靠民间借贷。这篇文章就让我们来看一下在这个借贷过程中我们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的民间借贷,我们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如果组织要求交比较高的押金或者有明显地套取个人信息的诈骗行为,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慎重考虑。因为其实民间借贷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法律确实会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借款人有吸毒、贩毒、偷盗或者其他不良的嗜好和记录,而从事借贷的组织没有及时察觉,介时组织蒙受了损失,国家也是不会保护它的利益的。

其次,除了借款人要选择正规的组织以外,作为组织,也要对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和个人还款能力进行考察,所以现在的民间借贷第一步就是要求个人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而且如果一旦发现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那么借贷组织最好不要借款给他。另外在发生金钱交易之前,我们要订立合适的协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合同,这个是相当重要的。

以上就是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解释,不管怎么样,都喜欢大家能顺顺利利借到钱,解决自己眼下的困境,当然除了合法性,在民间的借贷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因素,以后我们会跟大家有所分析。

展开阅读全文

借贷购房时需要哪些技巧

全文共 747 字

+ 加入清单

贷款购房,新房与二手房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购房者在申请二手房贷款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因素。个人按揭最长贷款期限如何测算?房贷专家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比如一个40岁购房人贷款,按揭合同签约之日是2013年4月15日。那么,如果该贷款人的实际生日在4月15日前,他的按揭最长期限为24年;如果该贷款人的实际生日在4月15日或之后,他的按揭最长期限为25年。选择何种还款方式比较好?

还款方式的选择因人而异。一般说来,收入稳定或有增长预期的购房者,适于等额还款法,这样整个贷款期的还款压力是不变的;而现有余款较多或日常收入远高于债务支付的购房者,适于递减还款法,这样整个贷款期的贷款利息会较少。当然,针对部分收入变动较大的购房者,我们建议可以分期组合两项还款法,达到既可以应对合理的还款压力,又适度的节约部分贷款利息。二手房按揭贷款一般有什么限制?一般来说,有这几方面限制:(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或立即可以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入住的商品房;(2)房龄:不超过20年的普通住房和不超过15年的其他房产;(3)贷款成数:普通住房最高8成,而其他房产最高6成:(4)贷款期限:普通住房的房产已使用年限与贷款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其他房产的已使用年限与贷款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5)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贷款期限多长比较适合?贷款期限的选择应该因人而异。主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贷款人的可能最长按揭贷款期限;二是贷款人的自身状况,如积蓄、日常收支、还款压力等;三是适度关注宏观经济情况,如经济降息期或加息期等。一般说来,在自身条件允许下,经济降息期,应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经济加息期,应适当减短贷款期限。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利率和银行利率哪个高

全文共 529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利率银行利率哪个高?前阵子,我的一个同事借给我了一笔钱,当时约定的利率很高,我当时急着用钱,也就答应了。现在听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是吗,请看下面律师解答。随着市场繁荣和交往的频繁,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民间借贷利率

一、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四、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五、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按照上述第二项可知,是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否则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欠债不还会坐牢吗

全文共 696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欠债不还会坐牢吗?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纠纷就是欠钱不还。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除了想知道该怎么办以外,还想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会坐牢?“关于欠钱不还会坐牢吗”这样的问题,小编已经准备好了相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讲解。

民间借贷纠纷

一、民间借贷欠债不还会坐牢吗欠钱不还属民事行为,一般不会因此而构成刑事犯罪,也就不会坐牢。除非你确有能力归还而拒不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的,或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你故意暴力抗拒等。此外,法院可能因为你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对你人身采取司法拘留,最长可达15天。二、欠钱不还怎么办?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综上可知,欠钱不还只是属于民事纠纷,不算刑事犯罪,因此即使行为人不还钱,他也不会坐牢。同时,小编还带来了关于欠钱不还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帮助你顺利的追讨借出去的钱。要是遇到什么纠纷的话,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解决。

展开阅读全文

二手房屋抵押借贷如何办理

全文共 874 字

+ 加入清单

二手房屋抵押借贷如何办理?二手房屋抵押借贷是指借款人(或第三者)以其所有的二手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那么二手房屋抵押借贷如何办理,有什么条件呢?

二手房屋抵押借贷

一、二手房屋抵押借款条件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财产,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二、二手房屋抵押借贷需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抵押人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记录;抵押物权利证书,贷款行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资料;与借款用途相符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三、二手房屋抵押借贷业务一般规定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变现能力登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值的70%,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购营业房最长不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贷款人65岁的年龄.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一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记息,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结清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等额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四、二手房屋抵押贷款流程(1)借款人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2)经调查审查和审批同意后,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和银行卡,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品估,经营性贷款5万以上还需办理贷款卡.(3)借款人,抵押人的夫妻双方持已评估的产权证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有关贷款用途证明到我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合同登记和保险等手续.(4)贷款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当日发放贷款,将款项转入在我行开立的存款帐户或银行卡上.(5)借款人每月(季)末20日以前在其理财卡帐户存入足够金额缴纳每期还款金额,并在到期日还清贷款本息.贷款规还后,贷款行注销抵押物,并归还给借款人.对于二手房屋抵押借贷如何办理的问题,小编上文都对二手房抵押借贷条件、流程等内容都有详细介绍,希望给你带来一些帮助。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

全文共 961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个人债务银行借贷金融债务民间借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几年民事纠纷最多的案件。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争议也存在不少,那么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是多少?我国目前是怎么样规定的?我们该如何判定利息是否合法?下文小编为大家分析解答。

民间借贷最高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是多少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关于24%和36%两道线的解释:我们划了“两线三区”,我们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我们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这是一条线。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这三个区域。以上就是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是多少问题的探讨,简单理解,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则不受法律保护。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起诉状标准格式怎么写

全文共 913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诉状标准格式怎么写?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民间借贷起诉状标准格式怎么写吧。

民间借贷起诉书

(一)标题:可用“民事起诉状”作标题,也可以由案由加文种成,如“×××××财产纠纷起诉状”(二)首部:

1、原告:写清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及住址;原告如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及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电话号码;企业性质、工商登记和账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账号等。如是委托他人为诉讼的,应写明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姓别、年龄、职业、住址和与原告关系;若代理人是律师时,只需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可2、被告:写法和内容与原告人情况相同3、第三人:写法与原告相同(三)请求事项:应准确、简明的写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请求,如“要求离婚”、“追还贷款”等(四)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起诉状的关键部分1、事实。应该清楚地陈述纠纷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着重论述双方争执的焦点,双方对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并说明自己应否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列出能证明事实的有关证据。2、理由。分析被告行为是侵权还是违法,分析被告行为造成的后果,证明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分析权利义务关系,论证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准确引用有关法律条款,为其诉讼确立法律依据。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之后,通常也可写“综上所述,特要求:....。请依法判决”。(五)尾部:包括致送机关名称、起诉人(或单位)、具状日期。常用形式如下:此致××人民法院原告人:××(或单位)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二○××年××月×日上面就是民间借贷起诉状标准格式的写法,希望对你有帮助。最后小编寄语,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展开阅读全文

广东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全文共 630 字

+ 加入清单

广东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是多少?随着广东省的民间借贷不断发展,当人们遇到了民间借贷纠纷时,首先第一个理性的做法就是打官司,打官司就会涉及到律师的问题,法律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紧密了,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广东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是多少吧!

民间借贷律师费

广东省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三、收费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在广东省的朋友注意了,以上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广东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收取标准的介绍,有需要的可以仔细阅读!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就直接找相关律师进行咨询。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融资形式是怎样的

全文共 924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融资形式是怎样的?民间借贷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那么民间借贷融资的形式是怎样的?看下文详细介绍!

民间借贷融资

一、不规范的中介借贷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另外,民间注册成立担保公司,为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二、企业集资型借贷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有部分企业向员工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方面稳定员工工作和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达到集资的目的;还有些企业委托职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房产作抵押取得贷款后由企业使用,利息由企业支付;企业集资的利率、股息一般相当或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社会集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面向社会进行季节性集资。也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逃避一些正规的规费,或因为不具有开发资质,将社会购房者编造为本企业职工,进行虚假集资建房,购房者所交首付款成为建房的集资款项。还有基层政府出面融资,是指为保证行政区域属下的重点项目建设正常进行,以政府名义向特定对象集资。三、发放高息型借贷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到30‰。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融资形式的全部内容介绍,有这方面疑问的朋友可以看看!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运营模式的现状是怎样的

全文共 1526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运营模式现状是怎样的?民间借贷模式指的是提供借贷信息及相关服务的平台,其中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类型。即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官方翻译为“人人贷”。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开始运营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开始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经过多年的发展,Zopa的业务已经扩展至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随后,美国的prosper和LendingClub也获得大规模融资,发展势头强劲。金融模式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许多企业已纷纷加入到这个行业中。那么,民间借贷运营模式的现状是怎样的呢?请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间借贷现状

我国民间借贷运营模式的现状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起源很早,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相关记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随之壮大。近年来,在经济危机及国内通胀严重的大背景下,大型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不断收紧并有明显的倾向性,国内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难度越来越大,催生民间金融异常活跃,规模不断壮大。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下款时间快,作为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补充,解决了很多企业资金的临时性需求,有力的支持了中小企业的经济投资,受到广大中小微企业的欢迎。但有很多机构和个人高息揽储放贷吃息差,利息高达五分以上,使借贷关系形成恶性循环,很多老板要么钱收不回来资金链断裂跑路,要么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将借款企业逼到绝路最终倒闭。近年来经济不断下行,担保公司老板和企业主跑路的消息不绝于耳,更有甚者某些地区全面放贷,致使地方经济空心化,最终导致崩盘,非常混乱!

民间借贷运营模式

民间借贷运营模式的积极意义民间借贷之所以长期处在灰色地带是因为很多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或者机构承担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他们大多数以某个固定过往收益去向身边的亲戚朋友或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然后以更高的利息去放贷,基本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两项罪名,所以一般不会大张旗鼓的宣传,基本都在地下操作。而民间借贷模式的出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直接对接的平台,平台的服务商不吸储也不放贷,规避了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为民间借贷阳光化提供了可靠的商业模式。“高利贷”之所以有一定的市场,一方面是因为能承受这个利率的借款客户确实各方面资信条件比较差,另一方面借贷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比价渠道较少。借贷平台的增多,使借款人融资渠道越来越多,有了更多比价的机会,行业市场化程度提高,逐步回归至风险和过往收益成正比的行业规律。使一些优质的借款企业融资成本越来越低,促进了企业财务及借贷关系的良性循环发展。随着民间借贷服务平台的增多,不仅为资金需求方解决了融资难题,也为国内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了以出借为手段的投资模式。该种模式一般有房产作抵押,相比期市、汇市、股市、楼市、信托等投资渠道风险小很多,目前该模式处在市场培育初期,投资人享受改革创新的红利,过往收益相当可观。最近平安银行的委托投资巨亏事件,建设银行信托亏损逾半事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过度融资事件等等,使得银监会表态叫停银行代售信托、基金、保险产品。强调地方财政不可以为地方融资平台进行担保。民间借贷投资模式随着这类机构的不断壮大被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所接受,也将成为中国老百姓重要的投资渠道之一。上面就是对民间借贷模式的现状的介绍,民间借贷服务平台不仅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投资服务,实现了资本的融通。同时也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升了地区经济活力。间接的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为地方政府增加税收和解决就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借条期限是多久

全文共 638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借条期限多久?民间借贷是区别于金融借贷的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是要打借条的,而借条是由借款人来书写。贷款人讨要借款时就要用借条作为凭证。那贷款人是不是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钱呢?民间借贷借条的期限是多久呢?一起跟小编来了解一下。

民间借贷借条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限:借条的有效期限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限与还款时间有关,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钱时间,那么自还款日期的次日起,借条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则借条的有效期最长为20年。超过有效期,贷款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利息是如何规定的?

全文共 1454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法律保护24%内年化,允许24%-36%自愿支付,超过36%无效。那么有偿的民间借贷利息是如何规定的呢?民间借贷利息是如何规定的?(一)处理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1、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2、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不保护复利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民间借贷利息(二)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几种特别处理情形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常常有下列情形: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5、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这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完全等同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符合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的实际。但是,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6、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计算。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介绍,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展开阅读全文

借贷宝上?逾期后果有这些!

全文共 316 字

+ 加入清单

在网络贷款行业里,有些平台一直很受关注,比如说九鼎控股旗下借贷宝。近期,有很多人都想申请借贷宝,其中,一些朋友来问借贷宝上。今天,就来为讲一讲在借贷宝的逾期后果

根据的了解,在借贷宝出现逾期是很有可能上征信的。一般情况下,在借贷宝逾期45天以上,就十分危险了。

除了会上征信以外,借贷宝还会对逾期者采取其它措施。比如;

1、借贷宝会按天计收很高的逾期罚息,会比正常的贷款利息高出很多;

2、借贷宝会通过各种方式来进行贷款催收,给借款人施加压力;

3、借款人的逾期记录还会被上报给网络征信系统和其它的民间征信系统;

4、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借贷宝会毫不留情地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其资产查封、冻结,并将欠款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总的来说,在借贷宝逾期有可能上逾期。为了大家有一个良好的征信记录,建议大家一定要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还款。

展开阅读全文

借贷宝逾期不还会怎么样

全文共 1387 字

+ 加入清单

现在我们大学生上学可以贷款,所以各种各样的贷款公司都会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大学生多加了解校园借贷知识,掌握常见的大学生贷款骗局有哪些,才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借贷宝逾期不还怎么样?

通过借贷宝平台借款逾期不还会怎样?有网友咨询:通过借贷宝平台分别在几家借贷公司打了一万四的借条,但是实质到手的只有七千其中七千是押金借条。他们收取的利息都是一星期就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高利贷,像这种网络高利贷如果逾期不还会咋样?还有借贷宝平台有没有权利向我催债,如果借贷宝有权利向我催债的话那么借贷宝平台是不是涉嫌任意放纵平台上经营高利贷?

事实上,从2015年6月上线至今,借贷宝一直处于舆论的漩涡中,难以抽身。但无论如何,在借贷宝上借款逾期,可以预见几个后果:一是产生逾期罚息;二是会遭遇催收;三是逾期记录会被上报央行征信中心。

一、逾期罚息

借贷宝平台上对逾期罚息是这样规定的:借款人逾期次日起按“截至当日未偿还本息总额×0.1%/天”的标准支付给借贷宝基础逾期管理费,而逾期第16日要按照“未偿还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20%”的算法支付特殊逾期管理费,逾期第76日,这个比例上升为30%,罚息跟平台上约定的利息一致。

以借入“1万元/年化24%/7天”为例,到期原本应该支付本息共10046元。但如果逾期16天,则需要支付210元的利息和罚息,163元的基础逾期管理费和2075元的特别逾期管理费。按此计算,如果你选择在这一天还款,10046元的本息共需偿还2449元,当日逾期年化利率是556%。如果逾期到第76天,特别逾期管理费将上升至3551元,加上利息和罚息,一共需偿还5387元,10046元的当日逾期年化是258%。即使是前15天里的基础逾期管理费0.1%/天,年化也达到了36.5%。算下来,这笔逾期费用也挺高的。

二、遭遇催收

借贷宝有一个专门催收的平台叫“人人催”,它是借贷宝立体催收体系的一环,由于它是以让任何有催收能力的人都能成为合作催收员,催收成功就能拿到相应报酬,所以全国用户数量已经有10万之多,以“不靠征信就能解决P2P坏账”真正让“老赖”无所遁形的理念运作。

借贷宝平台建立了庞大的催收系统,逾期15日以内,以电话提醒为主;逾期第16天后,进行高压电话催收,并将向借款人部分好友推送其违约记录并开始计收特别逾期管理费;逾期46天起,平台将委托位于全国各地的第三方进行上门催收;逾期第76天,平台将借款人违约记录上传至合作征信平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机构;并在出借人发起诉讼完成债权转让后,平台将对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除北京之外,借贷宝已在云南省昆明市、江苏省苏州市、广东省中山市、湖南省长沙市、四川省成都市和西藏自治区达孜县六地成立子公司,落实全国诉讼。

三、上报央行征信

2016年9月18日,借贷宝发布公告称,若用户借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相关记录将被上传至央行个人征信系统。

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是由央行发起组建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个人一旦出现征信的逾期记录,5年内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利率将高于信用良好者,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银行直接不予贷款或信用卡申请。在工作方面也将受到一定限制。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介绍的,大家一定要细细阅读。我们学生要多多关注,在那里让我们能学到很多的校园安全知识。让我们的学生生活更加的丰富多彩。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理财时要注意什么

全文共 694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业务是指在民间相关机构(民间借贷担保公司,抵押贷款咨询服务公司)的撮合下,投资人将自己的合法资金贷给合法合适的借款人。在整个借款过程中,中介机构既不吸收资金,也不接触资金,而是由投资人将借款直接转给借款人。那么民间借贷理财时要注意什么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其中民间借贷最为突出。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公民在出借资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签合同。许多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进行的,所以很多人借钱给朋友也不签合同,或者随便写个借条。现在最高法明确说了,将来如果发生了纠纷,要打官司的话,我们法院受理是有条件的,那就是签订过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最好对借款人的身份、真实性进行判断。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这就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了,这个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将交由公安或检查机关来管。

3、要看清合同是否有效。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只要涉及其中一点就能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民间借贷风险控制之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期内利息不计算。如果利息太高,法院只能支持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更多投资理财安全小知识尽在,小编相信,大家在这里一定都会找到适合自己的答案,也希望大家能给多提宝贵意见,谢谢收看,咱们下期再见。

展开阅读全文

会计借贷记账方法

全文共 2134 字

+ 加入清单

借贷记账法指的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记账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扩大到要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和计算经营损益。那么会计借贷记账方法是什么?

1、记账方法概述

记账方法其实就是指根据会计的一定原理和规则,采用统一的货币计量单位,运用一定的记账符号将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录到账簿中去的方法。

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账户就好比在一个风景名胜区按照预先设计的图纸建造的一座旅店内的、为了满足不同层次顾客需要而编了号的房间。而怎样才能使这些房间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就是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的记账方法。按照会计科目开设的账户,将发生经济业务如实地在相关账簿中进行登记,这就是记账方法的意义所在。按其记录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以分为单式记账和复式记账。

2、记账方法分类

(1)单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进行反映的记账方法。单式记账法是一种比较简单和不完整的记账方法,尽管其具有手续比较简单的优点,但是由于它没有完整的账户体系,账户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对应和平衡的关系,所以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和单式记账法相对应的是复式记账法,它是由单式记账法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类科学的记账方法。

(2)复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有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同时进行反映的记账方法。这种记账方法虽然相对于单式记账法来讲记账手续比较复杂,但是由于其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保持账户之间的相互对应和平衡关系,所以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清晰度,有利于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和进行试算平衡的检查。

(3)复式记账法主要有:借贷复式记账法、增减复式记账法和收付复式记账法等三种,而目前最通用的是借贷复式记账法。

(4)借贷复式记账法简称借贷记账法,是指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最初的“借”与“贷”是与商品经济中的借贷关系相联系的经济范畴,是与经济往来中的债权债务相关的借贷关系的一种表示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与“贷”已经逐渐地失去了其原有的“借”进来和“贷”出去的含义,而成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就像人的名字只是识别各个人的一种符号而已。借贷记账的主要特点是:

以“借”与“贷”为记账符号。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基本结构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至于究竟是哪方登记增加,哪方登记减少,则要取决于账户所反映的经济内容。

由于复式记账法是建立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会计等式理论基础之上的。

借方账户名称贷方

资产或费用的期初余额负债、所有者权益或利润的期初余额

资产或费用的增加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或利润的减少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或利润的增加资产或费用的减少

资产或费用的期末余额负债、所有者权益或利润的期末余额

上述账户中所表达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资产或费用类账户: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借方本期发生额-贷方本期发生额

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类账户:期末余额=期初余额+贷方本期发生额-借方本期发生额

3、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根据这一规则,经济业务一旦发生,则都必须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联的账户中进行登记。例如:

当企业用银行存款5000元购买材料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银行存款”和“原材料”两个资产类账户一增一减5000元;

当企业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0000元并直接用于偿还了一笔应付账款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两个负债类账户一增一减10000元;

当企业收到一笔捐赠资金20000元并存入银行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一个“银行存款”资产类账户和一个“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同时增加20000元;

当企业用银行存款50000元归还了银行的一笔长期借款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一个“银行存款”资产类账户和一个“长期借款”负债类账户同时减少50000元。

对上述经济业务加以分析,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在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下,经济业务的一般登记规律是“同类账户一增一减,两类账户一增一减”,且始终保持“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基本记账规则。尽管在遇到复杂的经济业务时,会出现“一借多贷”或“多借一贷”的情况,但是其仍然不会打破这一基本规则。

在运用借贷记账法登记经济业务时,有关账户之间会自动形成相互对照的关系,这种关系称之为账户的对应关系,具有对应关系的账户叫对应账户。

为了便于账户对应关系的正确表述和日后的监督检查,在将经济业务记入账簿前应先根据经济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及其借贷方向和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在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记账。所谓会计分录是指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应借和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双重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一般有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相关联账户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以上相关联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或多借一贷的会计分录。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晰性,一般不要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展开阅读全文

借贷宝如何设置人脸识别

全文共 413 字

+ 加入清单

借贷宝如何设置人脸识别

借贷宝据说是国内打造的熟人间借贷平台,平台用户的好友是基于真实的朋友关系,并由借贷宝平台进行实名认证。那么借贷宝人脸识别如何设置?借贷宝人脸识别这个功能是为了保护大家的财产安全下面一起来看看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我”中,选择“钱包”。

第二步、在钱包中,可以看到“肖像认证”,这时候就能够实拍本人照片进行认证了。点击进去,拍摄自己的照片即可。

借贷人脸识别失败的原因:

一方面是因为这一功能刚刚上线,功能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操作失误等等的原因也会造成人脸识别失败。

借贷宝人脸识别不成功的解决办法:

如果是第一种原因造成的人脸识别不成功,用户是不能够解决的,只有等待借贷宝方面的技术日趋成熟。

还有人为操作的错误,按照下面步骤进行:

首先,检查摄像头,确认手机相机授权给借贷宝app。不然不能开启摄像头的话,当然识别不了。

然后,检查的网络,如果网络不畅通,即使能够识别,也不能够检测成功,导致的结果当然是失败。

展开阅读全文

民间借贷纠纷29个常见问题答疑

全文共 16015 字

+ 加入清单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间借款的主要优势

民间借款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灵活、简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几点优势。

从灵活性来看:简单地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就可以做,但为确保放款人利益,必须做抵押、公证和担保。

从简便性上看:民间借贷流程简便,手续办理简单,需要提交的材料精简,不像银行一样需要提供太多材料;快速性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由以上两个特性决定了民间借款快速性的特性,如联手投资办理的民间借款业务,只要手续齐全,当天可以放款,最迟超不过三天。

从资金使用效率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会最终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从贷款的角度上讲,可以分为高质量贷款和低质量贷款。高质量的贷款就是,今天申请明天就能拿到钱。而低质量的贷款手续十分繁琐,今天申请一个月后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活跃金融市场

经济在不断的发展,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已经远远满足不了金融投资的需求。这时,民间借贷依靠它的简便、灵活、资源丰富的优势应运而生。金苏财富在近八年的发展历程中,对民间借贷有了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并在地面的连锁加盟店中,民间借贷加盟的第三方金融服务也是进行的如火如荼。民间借贷为何活跃于金融市场?

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金融投资人的个人意愿,借贷的双方人品信用等问题要清楚明了,这对于社会中的闲置资金有着很大的吸引力,让游离的资金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并且,民间借贷流程较少,街道手续简单,让资金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发挥作用,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集资手段。

融资快、手续灵活简便,让民间借贷比起银行信贷更加的富有吸引力,让资金短时间内吸引过来并投放为生产流通资金,从而促进了商品经济服务的发展。同时,民间借贷对于现有的金融体制提出了强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加盟在金融投资加盟的路上一帆风顺。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在本片文章中就不多做解释了。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一是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二是民间借贷中借款手续必须完备。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第一,最好能采取局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交给债权人收持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第二,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第三,同一借款如遇须顺延的情形,应立新借据,不要嫌麻烦;第四,夫妻或家庭中以一人的名义借款给共同使用,一定要注明其用途,并署上夫妻双方、家庭成员的姓名。

三是善于使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可能。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

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链接】陆家利与罗永法、英信府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9)甬海商初字第73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0—242页。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

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朱跃祥与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97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45—248页。

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链接】张某青与张某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第2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1—252页。

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当事人非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确认无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链接】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25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终字第248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56—268页。

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其抵押时,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

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链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初字第22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71—283页。

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链接】魏学军与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美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88—296页。

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链接】张盘春与万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1616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151号;再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1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98—309页。

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大额现金方式出借款项,人民法院不宜不经审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链接】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襄新民初字第169号;二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襄中民三终字第326号;再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襄中民再字第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监二再终字第13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11—328页。

9.因借条存有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根据借条内容、借款目的、款项往来、当事人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

【解析】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

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链接】邱家华与刘庆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673号;二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249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0—334页。

10.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清算协议若无重大瑕疵的,可以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解析】债务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

【链接】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刘睿华、徐毅、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9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37—352页。

1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因汇款款项的性质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故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

【链接】刘思凡与陈恩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1)仓民初字第698号;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04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4—357页。

12.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并未发生借贷行为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原告仍有举证责任。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解析】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如: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项的凭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

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行为并举证作出合理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链接】姚垂春、应静芬与刘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8498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574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59—364页。

1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请求。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赵某与项某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0—374页。

1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

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链接】张某胜与林某团、张安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商初字第23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终字第3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76—388页。

15.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

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链接】吕某禄与邢某桃、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629号;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33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390—396页。

16.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原告为了参与被告的财产分配,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企图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的方式达到其侵害被告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解析】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

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

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

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

四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林元明与詹丽萍、陈丽玉、阮美妹民间借贷纠纷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35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00—403页。

17.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调解书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原告与被告通过调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再审中经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为虚假诉讼的,应当撤销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解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在:

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

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

(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吴荣平与洪善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246号;再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商再字第l号;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再终字第4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06—409页。

18.借贷外币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外币并约定了利息,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在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规定》第二十六条的限度标准情况下,不能因借贷币种的不同而区别性保护超过部分的利息。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可参照的利率标准。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率,但对于超过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部分,仍不应支持。

《规定》第二十六条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标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不再公布统一存贷款利率而导致的无利率可参照的问题。

【链接】许菲与诸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24号;再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14—425页。

19.民间借贷合同中诸如“利率为1%”的约定,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上载明的“利率为l%”不应轻易认定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而应充分探究当事人之间对约定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

《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链接】蔡锡满与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2009)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28号;二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28—437页。

20.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根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自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440—448页。

21.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22.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时,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的真实性。

23.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民间借贷债务人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不再干预,即诉讼中债务人主张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

《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同时,最终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5.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

当事人约定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逾期一天,以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未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6.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他人仅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且民间借贷合同上既未约定其为保证人,也无该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认定其为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其为担保人。

27.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项规定延及保证责任范围及追偿范围,故债务人只需向保证人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而不应承担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28.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借款人所借款项为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9.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款项并不包含于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或者当事人提交了与民间借贷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涉嫌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而应继续予以审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