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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履行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履行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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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捐赠不履行该如何处理

全文共 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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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去履行义务。可以主动和赠与人联系,要求对方履行,或者也可以通过调解以及仲裁的手段,都可以让对方去履行属于自己的赠与义务。

真正属于一种公益行为,可体现出个人的社会责任,还能够有效促进社会进步,是一种完全不一样的力量。真正行为就需要创建在信用基础以及个人真诚的承诺下。如果无法履行,自然就会失去社会的信任,更是违背一开始的公益行为。吴幽作为社会精英本身就应该引领公益潮流,但因为没有履行责任,最终也让人唏嘘。

校友承诺捐赠不兑现,母校是否可以起诉

母校是可以选择起诉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直接选择撤销赠予,这比较符合普通人之间的来往。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这是为了有效预防一些捐赠人直接开空头支票。慈善法中有规定,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形式公开承诺捐赠,是不可以随意的选择取消。

如果捐赠人实在没钱,怎么办?

对此法律也会有一些规定,公开承诺捐赠,但是后期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变化,影响到正常生产,还有影响到正常家庭生活,可以选择公开向社会说明,可以无需履行捐赠义务。这一个规定是符合情理的,捐赠本身是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如果自己已经不具备捐赠的能力,必然也不可以选择强人所难。承诺捐献没有选择捐献此时没有说明没有报告,别人还以为受赠人早就已经拿到捐款,这同样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因此就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理,这是一个必须经过的程序。公益捐献是一个严肃的事情,一旦选择公开承诺还是应该兑现,这并非是一种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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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母校捐款成老赖当事人道歉:承诺捐款不履行违法

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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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因为自己未履行母校捐款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被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吴幽对此致歉并表示当初未能履行捐赠承诺,是由于比特币爆仓导致自己的数字资产在短时间内归零,虽然现在手上没有资金,但是会想办法尽快落实捐款承诺。在最近迎来的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上,吴幽曾经表示自己会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笔资金并没有捐赠出去,于是母校把吴幽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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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将1100万元捐款落实到位

根据记者表示,这一次捐款事件由于吴幽未履行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层面引起广泛关注,吴幽在2008年进入中国矿业大学开始读书,大学毕业以后创业,经过十多年时间的辗转,吴幽已经取得自己的财富,但是随着比特币的爆仓,导致吴幽一夜之间失去自己的财富,由于手上的资金短缺,没能履行对母校的捐赠承诺,却没想到会迎来母校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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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幽出镜道歉

吴幽表示在此之前,校方并不认识自己,自己是通过朋友的介绍,与母校的相关部门认识,当时自己的事业正处于良好发展期,加上母校这边表示,希望吴幽可以为母校的发展做一些贡献,于是吴幽表示自己会捐款1100万元。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认吴幽会捐款1100万人民币,但是后来吴幽的股权项目没能迎来良好发展,加上资金危机的到来,整个行业也不景气。

疫情三年的时间,各行各业都遇到不同程度的打击,面对一系列困难,吴幽出镜道歉,表示自己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因而没能履行对母校的捐款承诺,并表示自己接下来会努力赚钱,履行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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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母校捐款成老赖当事人道歉 诺而不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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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在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并且也没有广而告之就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反之则需要承担,这样的情况就可以用法律手段追讨承诺的捐款。一男子毕业以后创业成功,向其母校承诺捐款,但是诺而不捐,遭到了母校的起诉之后成为了老赖。近日,该男子出来道歉了,称会想办法尽快把捐款落实。但是他本人目前的资金状况非常不乐观,要在短时间内凑齐1100万元的慈善款恐怕很难,由于市场和政策的变动,他的资产几乎为零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慈善意识逐渐增强,捐款行为也越来越普遍。但是,有些人会出现承诺捐款却不履行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还会对捐赠者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承诺捐款不履行会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机构通常会根据捐赠者的承诺制定相应的计划,用来支持慈善事业的开展。如果承诺的捐款不履行,慈善机构就会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导致慈善事业的发展受到限制。

捐赠者承诺捐款后不履行,会让人们对他们的诚信产生怀疑,甚至对其产生不信任感。这种情况下,捐赠者的声誉和信誉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不仅会影响他们的个人形象,还会影响他们的事业和社交圈子。这种负面影响可能会长期存在,甚至会影响到捐赠者的家庭和子女。承诺捐款不履行会导致法律纠纷,被捐款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追讨捐款。这种情况下,捐赠者可能会面临诉讼、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甚至会影响到他们的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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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如何履行管理职责

全文共 22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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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管理职责是很多教师需要做的工作,那么你知道教师怎么履行管理职责呢?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教师履行管理职责的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教师的职责

教师不仅是学生学习上的指导者,而且是青少年思想品格上的引路人。首先作为教师要热爱国家、热爱民族,树立良好的思想观念,对学生进行良好的爱国教育、品德熏陶和人文素养的培养。

努力完成教学任务。

1、认真备课,提前对教学方案和内容进行准备。

2、课堂上尽可能讲的详尽易懂。

3、认真修改同学作业,了解掌握情况。

4、做好考试、测试的工作安排,检验学生学习成果。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理念。老师不应该一直“吃老本”,要与时俱进,紧扣大纲要求,不断完善自己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能够灵活地学,扎实地学,有效率地学。

重视课外素质拓展。与以往应试教育不同,如今的教育同样重视课堂外活动的开展。教师应当尝试开展第二课堂,开展多样化的课外活动,拓宽学生视野,激发学生潜能。

教师履行管理职责的方法

1、品性端正。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做到符合老师的气质:博学、本门科教的专业性、寓教于乐和学生沟通的艺术,这些都非常重要。

2、”好“为人师。这个词是个贬义词,这样说是为了突出老师在解答学生问题时候所扮演的一号角色重要性。要做到,能为学生解答问题,能科学正确的为学生解答疑问,要和学生进行合理有效有针对性的互动,同时要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和信心,遇到困难正好是填补学识的好机会。做个好老师,做个为学生着想的好朋友。

3、心系学生。我想无论什么事情,任何困难的出现,只要多站在学生的角度思考问题,一切选择都不是选择,一个中心是学生,两个基本点还是学生的成长和其思维方式的培养。

教师管理学生的方法

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管理

学院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不能只依靠辅导员,必须把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责任落实到位,形成明显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合力,才能收到实效。为推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有力的保证,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必须及时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一是制度要切实可行,让广大青年学生通过努力能够做的到。二是对学生管理工作者责、权、利要明确,不能出现好事大家争着干,坏事谁也不愿管的局面。第三,对违反制度的师生都应当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否则制度就流于形式,没有用处。第四,对各项制度要定期修改和补充。只要我们从实践来,到实践中去,就一定能够探索出一条学生管理的好办法,制定出一套科学有效的学生管理制度。

必须建设高素质的学生管理队伍

要要挑选那些思想好、责任心强、教学好、热爱学生、有一定组织能力、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担任辅导员。一般来说,辅导员工作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易随意变动,而且要指出的是辅导员一定要真正意义上的专职,不要专职不专用。我们要实行辅导员加班主任制,实行一个辅导员,多个班主任制(例如:一个辅导员带5个班级同时配5个班主任)与学分制相适应。强化以(系)为单位的年级管理,进一步增强班级管理、专业教学之间的融合力度。其次,要建立一支好的学生干部队伍。高职学生管理工作要注意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派、热爱学生管理工作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同学担任学生干部,要让学生干部大胆工作,勇于创新,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第三,要建立一支好的政治课教师队伍。要搞好学生管理工作,必须要发挥政治课教师的主导作用,让他们做学生的知心人,真正在思想教育中培养一代新人。

必须认真做好课外教育工作

首先要按照课外教育工作的要求来安排好各项活动,活动内容要丰富多彩,富有吸引力,形式和方法要灵活多样,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次,要对课外教育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总结,对课外教育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课外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也进行表彰奖励。第三,要主动联系学生家长,建立家长学校,动员家长努力教育和管理好学生,使学生在校、在家、在社会中都有人管理,以免学生放任自流,造成不良后果。

注意调动好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让学生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改变学生在管理工作中从属和被动的地位,不单纯的把学生看成是教育管理的客体,以利于消除学生对被管理的逆反心理,实现大学生的自我管理。针对于此,学生管理中宜推行以在学生处和系部总支指导下的、以辅导员、班主任为调节的、以学生自治为中心的相对的学生管理方式。在这种方式中,学生本身既是管理者,又是受管理者,学生在这种角色转换中大大提高了掌握管理的积极性,特别是增强了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在学习知识的同时锻炼了自己,既“学到了知识”,又“学会了做人”,学生的主体和责任感也明显增强。特别是学院在这学期推行一辅导员一助理制,协助学校、班级管理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既拓宽了辅导员与学生的沟通渠道,起到了学生与老师的桥梁作用,又提高了学校管理水平,体现了学生管理中“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念。

优化学生管理工作体制

一是要加强学生管理部门的建设、强化其组织协调功能,理顺学生系统各个部门、各层次、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关系,建立健全责任制,作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责、权、利相统一;二是进一步推行校系一级学生工作体制的党政融洽,协调统一;三是辅导员制与学分制相适应;进一步增强班级管理、专业教学之间的融合力度。但强化并不否认班级管理,因为在学分制的条件下,学生班级仍然是—个重要的学生单元组合,应纳入学生管理体制。要积极探索以年级管理为主,班级管理为辅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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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作判决后仍拒不履行怎么办?

全文共 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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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是指无合法的理由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的行为,判处拖欠工资案件后,用人单位要按判决书要求执行,拒不执行判决书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那么拖欠工资拒不履行怎么办?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拖欠工资拒不履行怎么办

拖欠工资拒不履行的,是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劳动者可以向报案,也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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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全文共 5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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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一词,是从日文“公务员(こうむいん)”翻译过来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公务员的相关知识。

1、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有的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义务的具体化,有的是由公务员职业本身特点决定并衍生的义务。作为公务员,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应当履行。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其目的和意义在于:能够弥补因职业不同,公务员法无法详细列举的公务员的其他义务,使得公务员义务的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更具体,也更能够反映时代特征与时代精神。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法是先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后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一般来说,法律中有关权利的规定在顺序上往往是放在义务规定的前面。而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义务放在公务员权利的前面,这种做法是与其他法律的做法有区别的,但这种顺序上的安排有其深刻的涵义,即考虑到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需要对其严格加以约束和管理,因此,法律上先规定公务员义务可以突出强调公务员负有义务、承担着责任。

有法律名言说,拥有权力的人往往会滥用其权力。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规定其义务,严格约束其行为,将其行为置于法律的管辖之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保持国家良好治理都是十分有益的。公务员法这种先行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做法体现了控制权力的理念,也是对人民主权、公民权利理念的张扬。外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安排也是如此,例如,德国公务员法第三章“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中,第一节规定的是“义务”,第二节规定的才是“权利”。

公务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3、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1)公务员应当按照权限履行职责。这包含两层涵义:第一,该权限是明文规定的权限。公务员行使权力、履行公职应遵循依法原则,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公务员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行动,否则就是滥用职权。第二,该权限属于实体法上的权限。

实体法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公务员履行职责所依照的权限是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限,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位的公务员在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时可以依照这一规定,审查批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证件,其只能在这一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超越这一权限从事消防器材等方面的审批。

(2)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在这里,所谓程序是指权利义务实现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因为公正的、公开的程序能够使得实体的权利义务得到公平的实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众、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对行政程序规定比较集中的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等。公务员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其权限,例如,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位的公务员在审查批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的时候就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等法律程序进行审批。

(3)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这里,认真履行职责的涵义有三层:一是应亲自履行职责,非有正当理由,并依照规定程序,不应将自己的职责委托他人来履行;二是应按时办公,不得迟到早退,请假须有正当理由并经过上级领导批准;三是不能擅离职守,一般情况下应坚守岗位,遇到突发的特别紧急的事件,应经过上级领导同意后才能离开,出差、休假也应及时回到自己的岗位。

(4)公务员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员享有较好的福利待遇,工作比较稳定,这虽然有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维持社会安定与秩序,但也容易带来公务员效率低下、官僚作风严重等问题。因此,规定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有利于公务员高效地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公务员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也是我国宪法提出的要求,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公务员应当积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这首先是基于公民义务而产生的,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可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对此更是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的安全主要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权不受威胁;国家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国家的秘密不被泄露。国家的荣誉是指国家的荣誉和尊严,它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国家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对外主要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公务员的所有职位都是在国家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的,每个职位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在每个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业业、专心致志地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承担起本职位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关于公务员服从义务的规定。规定公务员的服从义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现代公务员体系的组织方式是科层制,公务员应当接受上级的指挥,以保证组织系统的权威性、统一性与效率性。其次,在法治化的政治体制和现代公务员制度下,公务员的首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其对上级不是人身依附关系,服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不过是执行法律的需要,服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是执行法律的手段和方式。

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有以下涵义:

第一、公务员服从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上级作出的。所谓“上级”,是指同一系统或组织中地位、等级较高的机构或人员。上级包括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直接上级是指直接具有领导权、指挥权与主管权的上级,间接上级是指除直接上级以外的具有领导权、指挥权或监督权的上级。一般而言,对公务员实施领导应逐级进行。上级向公务员交代任务,一般应通过其主管的上级,但也可以越级直接向下级公务员发出决定与命令。

第二、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是上级作出的决定与命令。所谓决定和命令是指上级作出的下级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指令。就形式而言,既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又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

第三、公务员服从与执行的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依法作出的。

一方面,该决定与命令的内容应是合法的。该决定与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否则下级公务员有权不执行;该决定与命令应与上级的职务有关,例如对上级领导的私事,公务员就可以拒绝执行;该决定与命令不属于法律所禁止之事项,对于明显违背法律的决定与命令,公务员可以拒绝服从与执行;该决定与命令不属于下级公务员独立执行职务的事项,一些特殊的部门如有关的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等,一旦法律赋予这些部门的公务员独立执行职务的权力,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即不能涉及其独立执行职务的范围。

另一方面,决定与命令发布的程序须合法。上级作出的决定与命令必须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程序合法是内容合法的重要保障,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行政执行时,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保障相关行政命令内容的合法,保障行政活动的公正和效率。对于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命令,公务员有权不予服从。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时,来自上级命令的程序合法性,就更应当成为公务员执行命令的前提条件。

第四,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所谓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指要求公务员办事公正无私,廉洁自律,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实现公务员的清正廉洁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是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属于其所在的职位,不是属于个人的。公务员必须建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公共利益而工作,而不能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依靠人民。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任务就是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据宪法的规定,所有的公务员都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采取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人民群众分散的意见科学地结合起来,形成计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然后再在群众中加以贯彻实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并且依靠他们的支持来完成各项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这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国家机构及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他们实行监督,以保证其不折不扣地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8、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公务员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就是要严格遵守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与道德准则。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对公务员的纪律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社会公德是要求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包括遵守纪律、讲究礼貌、讲究卫生等。公务员应当率先垂范,带头遵守。

9、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的基石和保证。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遵守宪法与法律,是各个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应当树立宪法至上的思想,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和楷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意义是对于宪法的忠诚。所谓对宪法忠诚是指以最好的能力与智力,以自身的言论与行为来维护宪法的权威与促进宪法的落实。就积极方面而言,对于宪法的忠诚就是要凡是有利于宪法实施的事情都尽最大的力量去做,就消极方面而言就是凡是有害于和不利于宪法的事情都应当予以反对和回避。

10、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尚未公布的或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秘密直接涉及国家的安全,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作了规定,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我国1988年9月通过、1989年5月施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

对公务员而言,履行保密义务的基本要求是: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此外,公务员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有一定联系的。有的国家秘密是由一系列工作秘密组成的,泄露了工作秘密,就间接地泄露了国家秘密。公务员在工作任职期间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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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是

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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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领导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是出自《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

2003年12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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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定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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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贷款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期内利息法定算法怎样?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那么民间借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定算法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利息

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举例说明(摘自2014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

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10000×0.05%×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参考法条:

民诉法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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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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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在实践中,民间个人之间借款有时也许不会约定借款利息,但一般会约定还款期限,可往往在还款期限到来时,会出现债权人由于一些原因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这时债权人是可以向其索要延期履行利息的。那么民间贷款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民间贷款利息

民间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1、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权利人总额(不包括诉讼费用)。迟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惩罚和对权利损失的弥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义务人应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在法律文书所规定期限届满止仍不履行的,其结果将受到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为此,小编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止,债务人应支付给权利人的标的总额,其中不仅包括债权本金,也包括利息。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应是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付债务之日止。因为,判决生效至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内的期间属法律规定给予债务人的必要准备时间,该期间届满后不履行的,才可按迟延履行利息规定处理。如果法律文书指定分期支付的,则应从每一次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分别起算。如果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应按实际履行情况分段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有人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应自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一观点的不当之处在于,其遗漏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执行通知书届满之日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3、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应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允许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以上就是关于民间贷款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有这方面疑问的朋友可以看看,希望上文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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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不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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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当中车是非常重要的交通工具,但是在车上也有很多事情会发生,所以我们必须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下面我们大家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赔偿履行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份,王某与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调解达成损害赔偿协议:除按交强险的规定办理赔偿外,负有主要责任的王某应一次性按60%的比例赔偿伤者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其他损失双方互不追究。

调解书签字生效后三个多月,张某因未获王某赔偿款,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重新判决王某承担4.2万元的赔偿责任。王某到法院应诉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在交警机关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像这种在交警机关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效力如何。如遭遇不履行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对此,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专业律师栗忠明评析指出: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中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调解协议。依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这种对不履行调解书的起诉,是合同不履行纠纷之诉,还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之诉?栗律师认为,对该条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应为:一方当事人如果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形,否则只能是确认履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那么,对赔偿权利人遭遇调解协议不履行的情况,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获得赔偿:对于在公安交警机关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还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依法院的确认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栗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具有受偿权利的当事人,是否选择在公安交警机关调解结案,应慎重考虑对方的调解及履约诚意和条件,否则应到法院依法诉讼维权,以免索赔走弯路,利益受损失。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所了解到的,大家一定要仔细去阅读,要想了解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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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要交哪些税 公民的义务不能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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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房产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很多人都不知道房产税有哪些?房产税具体要交哪些内容?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了解这些知识,帮助你在缴税时不迷糊,清楚自己在干嘛。

房产税指的是?有什么特点?

(一)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一般的房屋,向产权所有人,按照房屋计税的余值或者租金,征收的财产税其中的一种。

(二)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缴纳)

缴纳房产税基本上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事情,了解房产税的细节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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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业主 你拥有哪些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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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阳,作为小区的业主,你拥有哪些权利,又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呢?了解清楚,才能保证权利不受侵犯,也不会被指责不知履行业务。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照法律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照法律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拥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权利;

4、有权亲自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所有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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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公约中我们应履行哪些权利与义务

全文共 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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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各个方面所达成的书面形式的自治规则。《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公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内容主要涉及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业主公约

我们作为房地产所有权人。业主公约中赋予我们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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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应履行的义务有什么

全文共 1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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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在一般人眼中无异于“商品的售后服务”。其工作的开展往往是业主入住以后,工作内容则是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养护及应付各种突发性因素对物业造成的损害。这种将物业管理等同于“售后服务”的认识。实际上是将物业管理的工作排除在设计施工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使物业管理日后在面对自己根本不太熟悉的物业时,还要承担起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在前期工作中留下的种种隐患的责任。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物业的承接查验

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物业服务企业除了和物业建设单位办好正常的承接查验手续外,物管人员应熟悉小区的规划建设情况,了解不同房屋套型的布局情况,了解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等等,以便于业主的查询。其次,物业服务企业要派人伴随业主看房,及时发现室内水电、门窗、墙壁、地面出现的瑕疵,解答业主提出的问题,记录好存在的问题,以便整改。上时要当着业主的面再次进行蓄水试验,没有问题请业主签字,以免业主在装修时,因人为造成破坏而向下渗水推卸责任。

(二)业主入住及装修管理

业主入住及装修管理是前期物业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容易引起投诉的重要环节,弄不好就发生推诿扯皮。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入住及装修之前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将业主必须遵守的规则和要求公布上墙,以便业主了解和执行。

(三)前期卫生保洁

前期卫生保洁是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前期物业管理的卫生保洁应根据收费标准来确定保洁的方法和任务。

(四)前期安全防范

前期物业管理的安全防范工作,一是要抓好以防盗窃为主的安全防范,由于进出小区人员较多且杂,加之小区安全防范的配套设施没有到位,容易给一些偷盗者可乘之机,因此要加强小区的巡查次数,记录好巡查情况,一经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处置,发现失窃事件要及时报案。二是要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及时登记,装饰装修人员凭证进出,杜绝闲散人员进入小区。三是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安全实施,如防盗门、窗、电子对讲门等,减少失窃案件发生几率。四是抓好小区进出车辆的管制和疏导,特别是各种运送装修材料的车辆,要及时装卸,避免长时间停留,以减少小区交通压力,维护好小区生活秩序、

(五)前期关系协调

前期物业管理中各种矛盾比较集中,譬如房屋质量问题,购房合同规定的内容没有兑现问题、小区配套设施没有到位问题、小区安全秩序问题等等,甚至装饰装修引起的邻里纠纷亦需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解决。这些矛盾,绝大多数不是物管公司造成的,也不是物管公司能够解决的,但业主认为交了物管费,物管公司就应该负责解决。对此,物管公司既不能将所有矛盾推卸给物业建设单位,认为与己无关,更不能大拍胸口承诺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反映的问题,首先要分清性质,弄清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以使业主了解实情真相和解决处理的程序。

此外,前期物业管理活动还涉及许多政府及社会相关部门。如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事业单位,市政、环卫、交通、治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分析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及与物业管理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与各方面沟通协调的内容,建立沟通协调的渠道。通过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支持关系,不仅有利于前期管理工作的开展,也为后期的正常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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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应履行什么职责

全文共 1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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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会员资格

证券业协会是实行会员制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翻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业证券公司、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承认会员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的条件下,均可以申请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而协会的个人会员则是指根据需要所吸收的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有关官员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和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团体会员权利

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的决议事项表决权;

3、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6、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7、请求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履行其退会手续);

8、协会章程议定的其他权利。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团体会员义务

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

2、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3、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

5、服从协会的统一协调;

6、协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证券业协会应履行什么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个人会员

证券业协会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上则因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个人会员的权利主要是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获取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等;其义务主要是为协会提供咨询,参加协会有关项目的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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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有哪些

全文共 3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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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义务,却也有很多人不去履行抚养义务,这实在不配做人父母!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抚养义务的知识,一起来看看。

抚养义务的确立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我国婚姻法[1]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应抚养能力,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则由父方直接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则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相应意见。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对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将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待案件审理后再依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1、虐待未成年子女

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具有以下特征:

(1)虐待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或者连续性实施折磨、摧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各种肉体折磨手段,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第二,各种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骂、限制行动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一般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两类手段并用的较多。

(2)从主体的身份关系来看,行为人与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的父母和款成年子女,行为人对被虐待人存在抚养或者监护义务。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有意识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虐待行为一般都是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利用自己在家庭地位或者经济上的优势,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往往忍气吞声,在身心痛苦中煎熬,因此,在实践中,要把虐待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纠纷和争吵区别开,把经常性的虐待与偶尔的打骂行为区别开来。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一般虐待未成年子女、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虐待动机特别卑劣的,属情节恶劣。家庭保护不允许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

2、遗弃未成年子女

遗弃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须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的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并且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的人;

(4)主观主面为直接故意。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严禁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

3、溺婴、弃婴

(1)溺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手段很多。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杀婴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溺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观主面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弃婴是指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于户外的行为。对于弃婴行为依行为人主观方负和客观方面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可以得到及时救授的地点或者场合,表现行为人没有剥夺该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悬崖边,并脱离自己的监管,则表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以丢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实施溺婴、弃婴行为者,应依法予以制裁。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般情况下有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以上的比例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双方所定协议无效。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父母又有给付的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给付。(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恢复未成年子女的原有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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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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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你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留置权的相应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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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留置的抗辩权,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常不易区分。这是因为,留置权的发生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为条件。留置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其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能暂时拒绝履行,有将自己的给付为一时的保留的功能,此点与留置权非常相似,正因如此,有的学者认为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都是为了保护已经履行的一方,使其不会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方的履行,留置权可以填补因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所留下的空白。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不存在区别,事实上,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就性质而言,留置权是物权,系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有抗辩权的性质。故前者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得留置其物,继续占有,对于任何人得拒绝其返还;后者惟有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债权的特定人,得拒绝给付的相对的效力。易言之,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于债权人行使,不得对于第三人援用。

第二,就目的而言,留置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是基于公平的立场谋求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利益的公平。

第三,就发生根据而言,发生留置权的根据在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依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而对方未付应付款项,只是留置权产生的一个条件,不是留置权产生的根据。如果债务人仅仅是未付应付款项,债权人并没有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则不能产生留置权。

同时,当事人占有自己的财产也不能成立留置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即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才可行使抗辩权。通常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并不占有对方的财产。

第四,依留置权得拒绝的给付,常为物的给付;依同时履行抗辩权得拒绝的给付,不限于物的给付,其种类如何,法律并无限制。

第五,就消灭而言,在留置权下,债务人如果为债务的清偿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则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上不得如此。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上述区别表明,留置权制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性质各异,两者个有其独立存在和释放功能的空间,不可互相替代,更不能在审判实践中将两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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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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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你对后履行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后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都体现了对交易 安全的保护,而且,都是自助权、形成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 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时,权利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4、产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看过“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依据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与依据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与依据

适用情形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会。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了八千吨大米,尚欠二千吨,买方应当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付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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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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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你对先履行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先行抗辩权的相关法条

中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释疑

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因为理论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来挺让人困惑的。不过,学界主流观点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

之前的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说法,但是没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 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基本跟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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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

一、不履行抗辩

合同履行期届至时,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为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合同应予以解除,履行抗辩已经丧失了产生的基础。

如果不履行只是违约人拒绝履行,违约人尚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被违约人产生了单方解除权。如合同继续履行仍能使被违约人得到预期利益,解除合同双方都没有好处,最佳的选择是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

在违约人继续履行前,被违约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有哪些

二、迟延履行抗辩

迟延履行,又称给付迟延。一般认为,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

迟延履行可以包括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描述:

其一,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债务。

其二,债务已经履行,但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这里所称的迟延履行,并不仅指双务合同作为交换代价的主给付,还包括附随主给付的其他义务。

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负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履行期已经届至,但有权暂不履行合同,而等待其履行。

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一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另一方产生解约权。当合同履行对被违约人仍有必要,其仍然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法定解除权的丧失。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无结果或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目的已经丧失时,当事人还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超过规定期限时,在后一方履行的当事人的履行期限通常可以要求顺延。要求顺延的主张,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当合同履行有先后之别时,在后一方享有期限利益。

比如,甲乙双方订立建筑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于10月1日前清理好场地,以便乙方施工。甲方迟至10月10日才清理好场地,乙方要求施工期顺延,这是先履行抗辩权应有之义。甲方清理场地的义务并不是作为交换给付义务,但并不妨碍乙方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三、部分履行抗辩

有些合同的债务是可以分割的,比如甲方应交付10万块砖,其只交付9万块砖,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部分履行。

当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至合同履行期时,只是部分履行合同,此时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方式一般并非表现为拒绝受领,而是将自己的相应给付保留。

如上例,甲方交付9万块砖,乙方在履行期届至时。应当就九万块砖支付价款,依诚实信用原则,乙方不得拒付全部价款。当一方部分履行根本无助于另一方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可以拒绝受领,在己方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合同,而要求对方全部履行合同。这种主张,也应视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四、瑕疵履行抗辩

一方瑕疵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受领,并拒绝自己的给付。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美国牛蛙(种蛙)的合同,甲方交付的牛蛙不是纯种牛蛙,乙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受领后发现有瑕疵的,可以退还,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在采取补救措施期间,有权拒绝支付价金。

轻微的瑕疵并未影响到履行利益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宜拒绝受领、拒绝自己的给付。否则将无交易安全可言。瑕疵履行已经无法补救,则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问题,被违约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履行效果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抗辩

通常情况下,履行效果就是履行利益。例如,甲方邀请乙方嫁接果树,合同约定了成活率,甲方的履行利益与履行效果是一致的。但有时履行效果与履行利益的内容并不相同。比如,甲方邀请乙方授课,双方并未约定授课效果,乙方完成授课任务,就应视为甲方实现了履行利益。授课效果的好坏并不影响履行利益的存在。

在合同要求履行效果的时候,若未实现履行效果,则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的生产某种绿色食品的设备,可以日产10吨以上。经试车合格后乙方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费。经试车,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此要求,此时,乙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技术转让费。待甲方采取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要求后再支付技术转让费。或者双方协商降低技术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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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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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那么你对迟延履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迟延履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给付迟延与受领迟延

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 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看过“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有什么法律依据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法律依据

一、《民诉法》的规定及其立法本意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据该条规定,只要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说得到法院判决的认可,那么迟延履行债务者要在迟延履行期间内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在于对迟延履行债务的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利益上的惩罚。由此,法院在执行时,也应本着这种立法初衷出发,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加倍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执行《批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应为修改后的《民诉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依据该条得出的计算公式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审判实践中发现,民间借贷大多数约定的利息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该条《批复》中,用“一刀切”的方式定死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于实践中的情况大相径庭。

比如,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时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5倍,该案后因纠纷诉至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若依照《批复》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那么申请人岂不是将得到比约定更少的利息?

如果这是这样的话,那么,被申请人则巴不得迟延履行,因为那样可以支付更少的利息。结果反倒是,法律纵容了被申请人,纵容了迟延履行的不诚信的行为。这明显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因此是不可取的。既然如此,我们还是要回到适用法律、法规来处理。

然而,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又该如何来区分适用情形呢?

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条解释很明确,民间借贷中,只要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李旭的四倍,即可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结合《民诉法》意见第二百五十三条,法院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范围以内的,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该约定利息(小于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的)×2。

此外,有些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为符合立法精神,体现惩罚功能,其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银行同类贷款利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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