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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院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法院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法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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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我了 法院见什么梗

全文共 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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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我了法院见什么梗:这个梗最开始的时候是因为在以前的一起刑事诉讼案中有一个人给邻居讲笑话然后邻居笑死了,这个人就被告上了法院,赔了几万块钱!所以这个梗就是你把我笑死了,法院见!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因为你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一些损失或者是伤害,都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所以将邻居笑死了从而进行赔偿是很正确的审判方式。所以才会有现在的“笑死我了法院见”。

笑死我了法院见:意思就是表示你说的话太好笑了,我快笑死了。所以当看到一个视频或段子很好笑时就可以说“法院见”,意思是你的视频或者段子太有意思了。

此外,抖音里有一位被誉为“职业假笑”的高速收费员!但是人家并不想红,认为自己的肖像权遭到了侵犯,而且已经报警!网友本以为很好玩事情,人家却选择了报警!吃瓜群众也是一脸懵! 比较皮的网友借题发挥,在比较搞笑的短视频底下评论“法院见”意思就是:你想把我笑死,还得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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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不愿受理支付令?

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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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愿受理支付令是因为法院担心债务人异议权滥用,所以一般不使用支付令。同时支付令申请条件苛刻,债权人申请动力不强,在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隐匿行踪,这导致支付令送达较难。督促程序不在法院考核范围,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支付令的优点使得该程序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运行良好,德国督促程序利用率甚至超过80%。与此同时,支付令在我国使用却不尽人意,法院一般不愿受理支付令。

1、债权人和法院担心债务人异议权滥用,一般不使用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虽然该条款增加了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异议审查标准,只要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提出异议,也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据,就可能导致督促程序终止。一旦督促程序终结,债权人于此前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人力和费用在内瞬间归零。

2、支付令申请条件苛刻,债权人申请动力不强

《民事诉讼法》第4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首先必须是已到期且金额确定的金钱、汇票等有价证券;其次,债权人没有对等的给付义务;再次,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最后,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在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隐匿行踪,这导致支付令送达较难。最关键的是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就会出现15日的空档期,债务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导致支付令最终执行困难。

3、督促程序不在法院考核范围,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督促程序自制度设立以来一直未被纳入法院系统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督促程序适用率长期游离于法院绩效考核工作之外,其结果必然是督促程序适用问题难以进入法院重点工作的视野,更难以成为法院重点推进的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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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我法院见是什么梗,出自什么地方

全文共 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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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网络梗在社交场合中被使用,比如朋友在一起玩耍的时候,突然就会蹦出来一句“回首掏”,虽然只是简单的三个字,其中的含义却是非常有趣的。而且在现如今的网络上,还有一个非常有趣的梗,那就是笑死我法院见。那么有网友就会提问了,笑死我法院见是什么梗呢?

据了解,笑死我法院见这个梗是这样来的,有一个人在碰到自己邻居后,就给其讲了一个非常搞笑的笑话,结果其邻居笑得十分开心,但却引发了心脏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而讲笑话的这个人,就被邻居的家人告上了法院,最后还被判赔了很多钱!以上的故事内容,就是笑死我法院见这个梗的具体意思。

综上所述,笑死我法院见这个梗是指,一个人给另一个人讲笑话,因为笑话很好笑,导致听笑话的这个人因大笑引起心脏病后抢救无效,最终讲笑话的人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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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现金买房无凭证被查封 法院判定是否合理?

全文共 6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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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套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该男子不属于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且认购协议书上该男子的签名与起诉状的签名不一致,协议书也不真实,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再加上349万元的巨额取款没有凭证,无法证明房屋是该男子的,法院的行为合理。近日,郑州男子花了349万元现金买房,最后却遭到了法院的查封。法院要求该男子证明他自己用现金买的房是他自己的房,最后认为该男子无取款凭证,将其房产查封。

这次案件的起因源自于六合公司与建筑商因工程欠款的纠纷,被郑州中院强制查封该男子的两套住房。本来事情可以很简单的解决,只需要出具相关的购房协议和合同,并且其邻居都可以证明这是他自己的房产。但没有想到遭到了郑州中院的否决,建筑商又将此事上诉到河南高院,而高院又否决了郑州中院的判决,理由就是认为该男子用349万元现金买房,不合常理,也没有办法提供这笔巨额资金的取款记录。

前两天网络上有一条新闻,是要求证明自己的母亲是自己的母亲,而这次是要证明自己的房是自己的房,而这两件事情证明起来都极其的容易,只需要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就能够搞清楚是否属实。但由于该男子的房一直没有过户,因为之前的房屋债权转给了其他公司,这才闹出了这么多的乌龙事件。

但就算申请再审,河南高院依然维持原判。坚持认为该男子在该小区有多套住房,并不符合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房屋的情形,说到底还是因为这349万元的巨额现金,不能提供银行的取款凭证。借此事提醒大家,以后在有大额取款的时候,一定要保留相关的凭证,不然会有很多的麻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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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法院首推网上公布执行款明细

全文共 1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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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待法院判决结束后,执行纠纷款一直是个大问题。现在,昆山法院全国首创推出执行纠纷款明细公开平台,可以让当事人及时了解执行纠纷款到账情况。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明细上网效果好

2013年9月27日,昆山康信电子有限公司向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江苏恒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康信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潘某、赵某提供抵押反担保,孙某、赵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昆山农商行发放贷款后,被告康信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按约还款。昆山农商行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从担保公司账户扣划本息250余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担保公司遂将康信公司及潘某等人诉至了法庭。

王山平是江苏恒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联系人。经过案件审理、执行,王山平在获知执行款到账后激动不已:“2015年1月5日,我们向昆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来经过法院财产查控、财产评估等环节,最终裁定网上拍卖被执行人的一套房屋。我们时刻关注拍卖的进展,后来经过拍卖,终于以165万的价格拍出。我们通过公开平台查询到这笔账已到账,等法官出差回来便可拿到钱了。”

司法公开进行时

昆山法院的立案大厅,人头攒动。当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走到立案窗口时,他们都会被一个醒目的宣传牌吸引,牌子上的几行大字写道:我们已经将所有执行到位的执行款项明细公布在政务网站上,请您及时关注积极监督。事实上,昆山法院还在其官方微博和微信上打出了类似的“广告”,希望能够引起案件当事人的关注和监督。

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加,法官的办案压力急剧增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申请执行人联系法官不畅通、执行进展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今年年初,该院党组专题研究如何能让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切实化解执行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于是,将执行款明细上网成为一个突破口。

经过反复研讨,昆山法院于2月2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全国率先推出执行纠纷款明细公开平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登录昆山法院政务网站,点击执行纠纷款明细公开平台进入相关页面,再次点击“执行款纠纷明细链接”后下载文档,便可查询相关案件执行情况。这也是该院在全面落实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在执行流程公开上的创新尝试。

司法监督有“倒逼”

执行款明细上网,也为司法廉洁安上了双保险。“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查询的结果,与法官进行沟通,如沟通不畅或存在执行款到位扣押不发的情况,当事人可通过拨打12368进行投诉,我们监察科会根据投诉的情况进行核实,如果案件当事人反映确有此事,将严肃处理。”昆山法院监察科科长张建刚说。

据了解,昆山法院监察科还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相关部门自查自纠纠纷款的发放情况,并对此进行核实,“倒逼”执行法官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促进司法廉洁。

“昆山法院创全国之先的执行款明细公开平台是一举多得的好举措,我为昆山法院顺势而为、敢作敢当的勇气点赞。这个平台使案件执行更加公开、透明和高效,极大地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便于我们将执行款到位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当事人。随着各项司法公开举措的不断推进,我们法律界一定会更加廉洁公正,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共同体一定会更加牢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陈宜群律师感慨地说。

昆山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史前进表示,只有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司法公开,才能让群众容易监督,才能使正义更“货真价实”。今后,昆山法院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以全方位公开的方式不断打造阳光司法工程。

昆山法院开创全国之先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成为法治时代的共识时,昆山法院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以让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走出了一条“昆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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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吗

全文共 1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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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何进行操作,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但是实践中又出现了许多这类案件,本案即如此。本案案件虽不复杂,但涉及问题不少,共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结案方式

法律规定的几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结案方式都是判决结案,因为它们处理的是实体上的内容。而本案仅涉及的是程序方面的问题,用判决作结案方式,似乎不妥。本案应用裁定作为结案方式,法院亦如此处理。

针对目前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又不去处理债权债务的状况,本案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处理类似案件的范例。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2、案由的确定

本案是一个案由比较新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2000)26号文件《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之规定,本案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3、程序问题

有两个程序上的问题值得讨论。一是对申请人的申请书是送达给久灵公司还是其各个股东?以什么方式送达?二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之后,是否给被申请人久灵公司或者其股东以答辩和陈述的机会?

对第一个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法院在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后,由于没有被申请人,除选民名单案件外一般是采取公告的形式,公告期满后 作出判决。但本案有被申请人,故可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虽然法律文书是送达给被申请人的,但是因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组 成清算组,作为公司是无法对自己进行清算的,故清算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三位股东。

对第二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名单案件,一般并未要求开庭审理。但是本案因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为了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给被申请人一个陈述的机会,故案件需开庭审理。

4、主体问题

对本案的主体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主体应仅列申请人范有强,而不该有被申请人。因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类特别程序的案件中,选 民资格案件用的称谓是起诉人,其它几类案件的称谓是申请人。但是从诉讼文书的格式上看,都是仅列申请人,而没有列被申请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列申请 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为范有强,被申请人为久灵公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类特别程序案件中,法院实际确定的是申请人本身的一种权利,而相对人是不明确的或者没有相对人来表达自己的意见的。但是本案的相对人是明确的,即清算义务人为三位股东,且三位股东也是存在的。故本案应当列被申请人。

但是在被申请人列久灵公司还是三位股东问题上,也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公司已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已失去了参加 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应当列三位股东为被申请人。另一种意见认为,现在久灵公司虽被吊销营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吊销执照是一种处罚,与企业法人自行申 请注销是有区别。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故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登记前, 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本案的被申请人应列久灵公司。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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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还法院起诉会有什么样后果?可能会远超预料!

全文共 4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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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时间,申请贷款已经是一件十分普遍的事情。然而,很多朋友出现了贷款不还的情况。那么,贷款不还被法院起诉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一般来说,贷款不还被法院起诉的后果有这些:

1、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来让欠款人归还贷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供现金来归还欠款,法院会现将借款人的固定资产查封,然后进行拍卖。会被拍卖的固定资产有:住宅、商铺、汽车等。

2、法院会将贷款不还的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欠款人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就成为了人人喊打的“老赖”,给一生都留下污点。另外,“老赖”的衣食住行甚至子女教育都会受到严格限制。

3、欠款人很有可能需要支付贷款机构的相关诉讼费用。一般来说,诉讼费用都不会很低。因此,欠款人要额外承担一笔费用,让自己的财产蒙受较大的损失,生活也会雪上结霜。

4、如果贷款不还的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那么欠款人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和罚款。不过,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不是很大,普通的欠款人不必过分担心。

总的来说,贷款不还后被法院起诉的后果很严重,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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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种借款是可以不用还的,就算上法院也没用!

全文共 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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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经常会出现一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清盘或跑路等问题。有些人就会问:如果网贷平台倒闭了,那自己在网贷平台上借的钱还用还吗?正常情况下,借的钱肯定是要还的。这就好比你向某人借了钱,但那人却因某种原因过世了,难道借的钱就不用还了?再说,从法律角度讲,也没有赋予我们欠钱可以不还的权利。但凡事也有例外,比如以下的几种借款,那就是不用还的。

1、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部分

目前民间的高利借贷已经逐渐被国家认可,但借贷利息不能超过规定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年率最高不能超过24%。对于借贷利率在24%—36%的利息,既不合法也不违法,所以借款人可自愿偿还,如果借款人不还,借出方也不能向借款人索要。而对于年率高于36%的部分利息,那就是违法的,借款人不仅不需要还,就算还了也有权从借出方要回来!即便是签了合同也没用。所以就要记住了,24%—36%的利息,可还可不还;36%以上的利息,一定不用还!

2、被迫形成的贷款

如果借款人是因为被借出方以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形成的贷款,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借贷关系是无效的。如果借出方想要借款人还钱,法律也不会支持。所以对于借款人来说,这笔钱是不用还的。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可以对那些强势的借出方进行威慑:你若敢强行让人借钱,那我就能让你连本金都收不回来!

3、明知道借款人借钱是用来从事违法行为

如果说上方的两种情况主要是出于对借款人的保护,那这种情况就主要是对借出方的惩戒。因为借款人借钱用来从事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资金借出方明知道借款人借钱是用来从事违法活动,那借款人就可以不用还钱。如果借出方主张要借款人还钱,法律也不会支持。虽说这样的规定便宜了直接从事违法活动的借款人,资金借出方也只能自吞苦果。至于借款人,自然会受到另外的法律处罚。显然,这种借钱不用还的情况,对于遵纪守法的普通大众来说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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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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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继承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一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帮助大家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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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集资房纠纷法院为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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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没有产权集资纠纷法院是不受理的,那么无产权集资房纠纷法院为何不受理?下面小编就和您聊聊这个话题。

为什么没有产权的集资房产生纠纷法院不受理

1992年,最高法院发布法发(1992)38号文件《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集资房纠纷”不予受理。但应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对集资建房发生的纠纷应区别对待,不宜一律不予受理。

(一)只有完全属于集资建房单位内部范围内的事项,才不属人民法院主管。

38号通知对集资房纠纷的受理问题之所以采取较为慎重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纠纷中涉及单位与集资建房职工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故对“占、腾、退”等情形应按照单位内部的分房规则处置。因此,对此类“集资房纠纷”,只能通过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的方式来解决,司法权无法代行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权,故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不宜受理。

(二)对已有归属的物权发生的纠纷应属法院受理范围。

实践中,围绕集资建房所发生的纠纷多数是可诉性纠纷。其大致可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名为“集资建房”实为商品房买卖纠纷。此时,形式上的集资单位与物权期待权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房产分配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即不存在需要利用单位的行政管理权来将非确定的物权加以确认的问题。事实上,在签订有关集资建房合同时各方的房地产归属权早已被确认。此时发生的纠纷实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各集资权人通过单位的分房程序已将各自的物权分析清晰,物权归属关系完全确定,此时单位对集资房分配的行政管理权亦以用尽。故此后所发生的有关占房、腾房纠纷实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排除妨碍纠纷;

3.在物权和物权期待权已经得到确认时,各权利人对外发生的各类房地产或集资权转让纠纷,实际上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合同纠纷;

4.平等主体之间围绕集资房发生的其他不属单位行政管理权调整的民事权利纠纷。

上述各类纠纷只要符合民诉法所规定的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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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骗局这样洗脑 法院警示

全文共 9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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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北京市启动了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22日,北京东城法院发布刑事、民事、执行最新司法调研成果,详细介绍了“以房养老”等多项正在肆虐的骗局,并发布了防骗提示。

“以房养老”骗局也是目前仍然活跃着的一种恶劣骗术,最早出现在2014年。骗子常以免费赠送小礼品方式,将老年人骗到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之后开始洗脑。所谓的“理财师”们给老人描绘了一幅自力更生养老的美好前景:可以将房产交给骗子公司进行抵押,贷得款项交给骗子公司,专门的理财师进行投资理财,所得收益一部分用来偿还贷款本息,一部分用来支付老年人的高额收益。

东城区人民法院天坛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姜宁说,所谓的养老公司,借“以房养老”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许诺给予老年人高额利息,并承诺保本保息,诱骗老年人将房屋抵押给出借人,钱款最终被养老公司侵吞。当养老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之时,形成借贷资金被养老公司侵吞,老年人房屋抵押于出借人,老年人成为最终的债务人,出借人要求老年人偿还借款并对抵押房屋主张行使抵押权的局面。

这种骗局针对的往往为法律风险意识低、资产价值高、对于养老服务的刚性需求的老年人群体。以“以房养老”之名,进行虚假宣传。利益诱导,诱骗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引入出借人或名义出借人出借款项。采用传销手段控制当事人。

在某“以房养老”非法集资案件中,养老公司在各种宣传材料的显著位置,突出民政部、全国老龄委、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名义,使当事人陷入国家给予大力扶持的假象,同时,骗子公司还设立实体门店,号称养老服务总部,一站式养老服务大厅,给当事人造成实力雄厚,业务合规的假象。

骗局中,当事人的主要诉求在于迫切的养老需要,自身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但为了能够以当事人的房产作为担保,从而获得资金,养老公司往往许诺,给予当事人月利率2%-3%的利息,并且在合同履行的初期,均按约支付高额利息,进行利益诱导,打消当事人对于签订借款合同的顾虑。还会以关联公司为名,为借款合同进行担保,促使当事人更加深信其保本保息承诺,房屋抵押只是“走形式”的说辞。

东城法官提示,万变不离其宗,所有的投资理财行为,都要记住四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收益特别高的,千万别投。第二个原则,看不懂的,不要投。第三个原则,不清楚钱给谁用的,不投。第四个原则,交钱变成合伙人的,别投。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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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立遗嘱将房产送情人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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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新闻非常火,一男子因高血压不治身亡,还没等妻子从悲伤中走出,就意外被“小三”给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男子的一套房产。原来,男子生前曾悄悄立下遗嘱,将一套房产送给了“小三”。妻子和“小三”闹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无效

案例: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

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宜人继承。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但是在庭审中,陈女士提出,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关于房产的份额,陈女士强调,该房产她享有50%的份额,欧先生所有部分应由她和女儿继承,与雷女士无关。

法院判决

遗嘱虽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婚内财产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明确赠予一方或由一方继承的外)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一方婚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在离婚时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也可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要求分割。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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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收取物业费 法院判决退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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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物业收费超标,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201户业主将对方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超标准多收的物业费260元至5000元不等分别退还给业主。

1999年至2002年间,201户业主分别购买了朝阳区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当时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物业收费未约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公司后按每平方米3.15元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们认为,被告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水平差距较大,故要求法院确认原收费标准无效。

诉讼过程中,业主因拖欠热力费用被停止供应热水,而物业公司在小区中张贴了不利于业主的告示。在法院的协调下,有关部门恢复热水供应,物业和业主均表示不采取过激行为,依法解决纠纷。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的有关批复,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属普通住宅,应执行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执行日期至2003年6月25日;如被评为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在两年内管理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10%至25%。2000年11月,被告管理的欧陆经典万兴苑南苑被评为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

法院认为,被告在部分项目上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且在其管理的万兴苑南苑被授予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时,将不在该范围内居住的原告的物业费标准一并提高25%,实为搭车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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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冻结与涉嫌900万美元ICO诈骗有关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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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冻结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控其欺诈的900万美元代币销售筹集的所有资金。

在本月初的文件中,位于德克萨斯州奥斯汀的美国地方法院冻结了据信已从Meta1Coin初始代币发售(ICO)收到资金的个人和实体的资产

法院同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意见,“华纳救济被告”—万达·铁心·特拉维西—华纳(“Traversie”),小阿尔弗雷德·德威特·华纳(“Warner”)和铁心信托(以下简称“铁心”)—将试图“消散,隐藏或转让资产”,包括将其发送到境外,除非资产被冻结。

5月14日的裁决涵盖了与Meta1代币销售相关的所有法定货币和加密货币。华纳救济被告还负责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所有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资产清单。

这是一个越来越离奇的故事的最新转折。由华盛顿前共和党前州参议员大卫·施密特(DavidSchmidt)于2018年推出,Meta1Coin声称拥有由价值超过10亿美元的艺术收藏品和价值20亿美元的金库支持的数字令牌,所有这些均由美国审计署定期审核毕马威。

该项目还向投资者承诺,他们将从永不损失其价值的无风险投资中获得225,000%的回报。

SEC有严厉研究ICO的历史,这一也不例外。监管机构于3月底开始针对Meta1硬币提起法律诉讼。正同样于5月14日提交的措辞经过修改的强烈投诉中,监管机构表示,被告通过未经注册的证券发售筹集了超过900万美元,“这不过是窃取投资者资金的手段”。

“被告曾不同地声称该硬币(元1硬币)由10亿美元的艺术品收藏和/或20亿美元的黄金作为后盾。实际上,硬币没有任何支持。SEC表示,在ICO中筹集的215,000美元资金用于法拉利。

Meta1Coin否认有任何不当行为。有一次,被告声称拒绝了一个私人提出的80亿美元的要约,以购买总的硬币供应。正2019年4月的一次广播节目中,施密特和Meta1执行受托人罗伯特·邓拉普(RobertDunlap)声称会见了SEC的法律顾问。

“[Dunlap]与SEC的一名男子进行了大约一小时的讨论,”Schmidt说。“事实上,他对我们所做的一切印象深刻,这绝对是合法的,他进来买了硬币。”

邓拉普随后承认,他实际上并未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任何人会面。

在SEC第一次投诉之时,CoinDesk从Dunlap收到了一份声明。他称此案没有根据,是诽谤,他觉得Meta1币正与SEC和更广泛的联邦政府进行一场“圣战”,便于为人类提供财务自由。

他说:“我期待着解散SEC,是因为他们正企图实施金融奴役的过程中犯有危害人类罪。”他还声称被告提升了支持硬币的抵押品,他还写下:“元1的服务和对人类的胜利将是永恒不变的。”

SEC期待将资金退还给投资者,被告遭受民事处罚。监管机构号召终身禁止Schmidt,Dunlap和Meta1Coin团队的别的成员购买,售卖或发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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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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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

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诉讼外调解,又称群众调解或人民调解。18世纪末北欧各国已建立调解组织。1797年挪威把中国划分为若干调解区,各区设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由人民选择有声望的人担任。到19世纪,美国和日本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群众调解制度。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成员扎根于群众之中,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知根知底,所以调解委员的能动作用很大,方式灵活,方便易行。它突出的特点是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组织,还能起到宣传法制、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扩大的作用,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由于人民群众的调解有强大的生命力,对调解民事纠纷、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1编第1章基本原则中第14条,明文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调解委员会成为国家提倡、支持的合法组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调解的成本不同

民间调解中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持之外,其他民间调解不收取当事人的费用,省事又省费;人民法院的调解,不但时间上可能比民间上的长,而且当事人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效力不同是民间调解和人民法院的最大区别。在我国大陆,民间调解效力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明是非,进行调解”。其中自愿包括两层含义:1在诉讼的程序上是否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当事人拒绝法院调解的,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2是实体上调解是否可以达成协议,完全由当事人的决定,不得强迫。另外,调解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离婚纠纷案的调解是例外,调解前可不必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都应当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的此条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而不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进行调解时不应久调不决。

人民法院调解的基础,必须是在事实基础上,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的,也只有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能分清是非。是非分清了,才有教育当事人的说服力,从而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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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组织形式不同

民间调解中的第三方的含义比较广泛,它不但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律师服务所的调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调解,行业协会的调解等。另外还包括以个人身份进行的家族的调解,亲友的调解,邻里之间的调解。当然,还有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等。

调解的形式不同

民间调解既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有的纠纷也可以由调解组织或个人主动介入调解。调解的方式简单灵活。

法院调解的概念

又称诉讼内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

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

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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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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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国际法院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法院对所审理案件,除中止诉讼的情况外,都作出判决。在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后,法院法官进行秘密评议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以多数法官同意票通过。任何法官不论是否同意多数意见,都可以将其个人意见附于判决之后。个人意见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同意判决的结论,但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个别意见”;另一种是既不同意判决结果也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反对意见”。

判决书在法院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1946年以来,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各国都服从了国际法院的判决,并忠实地执行了判决的内容。

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自判决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自1946年成立以来,国际法院已审理了100多个案件。其中80%是国家之间的诉讼案件,20%是联合国机关或专门机构要求发表咨询意见的案件。

冷战结束以来,提交国际法院的案件数量增加了,案件表上年均十几个案件(1991年甚至有23个案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成功地解决了一些国家间的争端,也对国际法许多原则和规则的确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其中诉讼管辖是其最主要的职权。

(1)诉讼管辖权。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国际法院

①联合国的会员国;

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第二,对事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或者说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

第一种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

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目前,世界上有60个左右的国家作出这类声明,但都附有各种保留。中国政府于1972年撤回了国民党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的声明。

(2)咨询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1)起诉。当事国向法院提交案件的方式依管辖依据的不同而异。自愿管辖时,当事国双方协商后提交特别协议;也有经当事国一方将案件提交法院后,得到他方认可形成协议,称为“法院延期”。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性管辖时,当事国一方以包括阐明管辖权依据的申请书方式提交案件,由法院通知争端对方。

(2)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法院确定管辖权后,将命令争端各方限期提出诉状、辩护状或证据及其他文件资料。法院在审理中,还可命令争端方限期提交答辩状或复辩状等法律文书。

书面程序结束后,进行口头程序。法院可讯问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除法院另有决定或争端当事方另有要求外,口头程序应公开进行。

(3)附带程序。或称特别程序,由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采用。包括初步反对主张、临时保全、参加或共同诉讼、中止诉讼等。

初步反对主张是指当事国对于法院的管辖权或对请求方提请或参加诉讼权利的反对。反对是否成立由法院裁定。

临时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经当事国请求法院批准采取的必要和紧急措施,以保护争端方利益。包括对某些行为的禁止、财产的冻结或扣押等。

参加或共同诉讼是指第三国参加诉讼。这又包括两种情况:①第三国认为案件诉讼可能影响其法律性质的利益可以提出请求参加诉讼,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②诉讼涉及条约解释时,诉讼当事国以外该条约其他缔约国有参加诉讼的权利。如果参加了诉讼,法院判决中对于该条约的解释同样对于该参加国具有拘束力。

中止诉讼是指在判决最后宣告前,争端各方已达成不再继续诉讼的协议,法院停止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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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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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法院处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方法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仲裁裁决的种类

1. 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 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 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法院处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法

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及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定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即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材部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在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订立新的仲裁协议对纠纷进行仲裁,或者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这两种方法解决纠纷。

2、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被撤销的理由的,应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自动履行。如果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权利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如果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撤销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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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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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对于欠钱不还的情况,法院具有一定强制执行的程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欠钱不还超过2年的处理方法

网友提问:07年我借给我一个朋友1w元,之后的4年里我一直问他讨要还钱,可他每次都忽悠我,说哪个月有钱了,还你,结果到时间却找不到他人。。他在外面也是欠了债的(据说是当年赌球),09年1月他补了借条给我,上面写了金额和借款日期2009年1月,并写着近期归还。

最近我联系他还钱,可他又说到哪天就会还我了,但我已经不能相信他了,4年里这种话他不知道说了多少遍。。。然后我强硬的和他说,再不还我就走其他途径了,他立刻开始威胁我了,叫我有多少分量说多少话,有种就板板手腕。。。

我想报案告他诈骗,但查了下好像不行,去法院诉讼的话,我这个借条可以吗,另外他以前问我借钱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聊天记录,我也都保存着的!欠钱不还,距离还款日期已超过快2年,可以要求法院让他把房子卖了还款吗?

律师解答:如果超过两年,有可能过了诉讼时效了,要抓紧追讨,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要求执行房子中他的份额。聊天记录是很重要的证据,这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属于诈骗,只有起诉主张民事还款。

欠钱不还的起诉方法

一、诉讼费的缴纳

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再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如果是被告败诉,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如果是双方各有胜负,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或是由法院确定如何分担。

二、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4)其他证据。

三、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欠钱不还起诉流程

网友提问:我朋友欠我钱到期了也一直没有还款,我催了好几次也没用。这样是不是就要起诉,起诉的流程是什么?都需要准备什么呢?

律师解答:起诉大概的程序如下: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

民事案件审理时间: 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

法院强制执行欠钱不还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强制执行权的基本特征

第一,从权力性质看,强制执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或称公权力。国家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因而是国家的一种职能表现。

在我国,强制执行权是通过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执行机构来行使的。然而,从世界各国强制执行权设立的实践来看,强制执行权并非必然由法院行使。如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和日本,强制执行权由执达员与法院分工共同执行,而法国则专由独立于法院的执达员执行;

又如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强制执行权是由地方司法行政官员负责行使的。然而,不论哪种情况,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必然都是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就是说,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律的特别授权都不享有强制执行权,无权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第二,从权力的特征看,强制执行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必须遵从执行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过程中作出的行为及决定。

强制执行权体现了浓厚的国家强制力特征,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既可以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罚款等强制措施,也有权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人身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此外,执行机关还可以作出与执行内容相关的执行裁决行为,迫使当事人遵从。

尽管强制执行权运行过程中不乏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现象,但必须看到,这种自动履行是慑于执行压力即慑于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压力作出的,这与义务人不受任何外力约束的情况下自觉履行义务根本不同。由此可见,假如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执行法律秩序便不可能形成。

第三,从权力运行的目的看,强制执行权是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为目的的。或者说,强制执行权的基本目的是以公力救济的形式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私权得到有效与充分实现。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强制执行权的启动方式一般具有被动性,除非

当权利人的权利实现遭遇阻碍而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通常不主动启动强制执行权。其次,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为依据,即须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为限,不得超过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范围。

例如我国现行执行法律对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作了大量限制性规定,诸如不得超标的查封、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等规定。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成为强制执行程序终结的充分必要条件。一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机关便应终结执行权力的运行,否则可能视为职务侵权。

第四,从权力运行的条件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强制执行权的运行主要体现在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上,如执行立案、执行调查、执行裁决、执行结案等一系列执行行为,国家一般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适用条件,执行机关必须遵守。

从这种意义上讲,强制执行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必须受到程序的约束。当然,严格的程序主要是为了限制执行机关在行使强制执行权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欠钱不还的应对方法

一、“四看”决定要钱策略

1.看欠条或借条的内容

想要回钱,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当前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势,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看手里有什么证据,所谓证据,就是证明你们存在借、欠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欠条或借条这种证据了。对欠代、借条,我们要仔细研究一下上面的内容。

欠条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因此在要钱之前,一定要看清欠条的内容,内容不清,很可能钱要不回来。有这样一个案子,甲借给乙8万元,乙还了3万元后就不还了,于是,甲将乙告上法庭,拿出对方写的欠条,欠条上写的“还欠款5万元”,甲说:乙在还款3万元后给我打的欠条,意思是再还5万元就清了。而庭上,乙说:我这写的是“还(huan)欠款5万元”,就是说已经给你了5万元,再给3万元就好了。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所以,在要钱的时候,一定注意欠条的内容,防止节外生枝。

2.看欠条或借条的金额

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原告要求被告还欠款60万无,被告拿出欠条说:看,根本就不是60万,是60亿!为什么呢,原来欠条上写着“欠600000万元”。这要想把钱要回来,那可就麻烦了。

3.看还款时间

这个时间,主要是看欠条上有没有还款时间,如果写了,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什么是诉讼时效呢?就是如果时间长不向对方主张你的权利,那么起诉到法院,对方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法官就不能支持你的诉求了。欠钱这种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就看欠条上的这个还款时间了,假设,欠条上写着:应当于2012年10月10日还清,那么从10月11日,就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了。所以大家在要钱的时候,一定要牢牢记住诉讼时效这一个问题。曾经有一个案子,老大爷起诉要求还钱,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了,法官不支持他的诉求,也很无奈,对老大爷说:我知道他真是欠你钱了,但是法官这边只能依法判案,同情你,但是支持不了你。

4.看对方态度

存在借、欠关系的,一般来说之前都是朋友,对方为什么不还钱,是否真是的还不上,还是已经变成老赖了。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可以双方再打一个欠条,约定一个还款日期,这样有助于延长诉讼时效。如果对于第二处情况,呵呵,恭喜你,长征之路开始了。

二、收集“三组证据”

如确定对方确实不想还的情况下,就该采取行动了!

1.第一组——收集借过钱的证据

一个欠条不能直接起诉?常有人这样问我。在审判实践是这样的,如果金额不大,几千,一、两万,那可以,一般拿个欠条起诉就行,但是如果数额较大,就要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你把钱借过给别人。所以,如果甲借给乙10万元,光拿着个欠条到法院起诉,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那这个案子十有八九就是输。因此,要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行凭条、如果以现金方式给的钱,要打印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等等。

2.第二组——收集主张债权的证据

说白了,就是收集曾向他要过钱的证据,这一点,主要是防止债权过2年诉讼时效,形式上,既可以是对方以书面形式的“还款计划”,也可以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证明曾多次向对方要过钱。在这里和大家说一下,不少人也问过我,自己偷录是否犯法,是否能拿出来当作证据,可以明确地说,只要不侵犯对方的权益,录是可以的,怎么叫侵犯对方权益呢,比如说在对方卧室里,你录人家干点什么,这是不可以的,如果在一个公开的场合,谈了个什么事情,这完全可以录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3.第三组——收集对方财产信息

收集对方财产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要到钱”的目的,现在很多案子,法院判决是原告胜了,但是原告一分钱都拿不回来,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没有收集到对方的财产信息,无法执行,因此,如果想真实把钱要到手,而不是一纸空头判决,那么就要调查对方的财产情况,要主要是对方的账户、房子、车、公司股权等情况。当然,要调查别人的财产,对于个人来说是比较难的,就是律师出面调查,也不可能将对方所有财产都调查清楚,因此,这一步,只能说是尽量提供,如果实在不行了,可以委托律师查一下。

三、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很多人不愿意打官司的原因是因为觉得那“不光采”,这种观念应当改变,诉讼是一个解除纠纷的一种方式,是穷尽其他办法无法解决的时候的最后一个手段。比如说欠钱不还,怎么要都不还,那还有什么办法解决?只能用诉讼这一手段解决了。那么,怎么以诉讼方式解决欠钱不还这个问题呢?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我建议还是保全,我办的几个案子,诉前财产保全往往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比如说a公司欠b公司290余万,我们代理b公司查到b公司有土地,于是我们就做了财产保全,还没等开庭呢,对方就同意还钱,但是是分期的,在还了两期大概220万元后,我们考虑到基本上对方可以将其他钱都还上,于是解除了保全。这个案子虽然没经过诉讼,但是结果非常理想。

2.起诉

好吧,接下来就是立案、庭审、判决了。法定的一审审限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一般如果没什么太大意外的话,3-4个月一审就有结果,可能你觉得时间太长了,但是没办法,这是最后一条路。至于说诉讼中到底怎么做,怎么开庭,限于篇幅,在这里就不细说了。

3.执行

如果判决下来了,那么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让法院直接查对方财不进行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4.调解

调解是说双方都退一步,把问题解决,比如说欠10万元,甲说,少还点,还9万元,马上就还,其他的你也别找我要行不,乙说,行!那这事就完事了,双方就解决了,一般地,法院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我个人建议如果条件差不多,可以接受,最好达成调解,因为将精力牵扯到诉讼中并非是一个明智之举,实实在在拿到钱才是真,不要为小利益而放弃了大利益。 >>>下一页更多精彩“欠钱不还的起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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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选择管辖法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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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网络犯罪吗?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犯罪的趋势

移动装置将成为跨平台威胁的新目标

网络犯罪者瞄准的三大移动平台包括Windows 8、Android和iOS.Web-based跨平台攻击将更容易发生。Microsoft移动装置威胁在2013将呈现最高成长率。网络犯罪者就如同合法的应用开发者,把心力聚焦于最有利润的平台。随着开发障碍因素的移除,移动威胁将可以运用庞大的共享链接库。并且,攻击者也将继续加重利用社交工程以窃取移动装置的用户数据。

网络犯罪利用绕道避免sandbox侦测

越来越多组织利用虚拟机防护技术,以测试恶意软件和威胁。因此,攻击者也采取新的步骤以避免被虚拟机环境侦测。有些潜在的方法会尝试辨识安全沙盒(sandbox),就如同以往的攻击把目标锁定在特定的防毒引擎并且关闭它们的功能。这些进阶的攻击将维持隐匿状态,直到它们确定本身并非处在一个虚拟安全环境。

App stores将隐含更多恶意软件

越来越多恶意App将躲过验证程序。它们将继续对那些实施员工携带自有装置(Bring Your Own Device;BYOD)政策的组织构成威胁。此外,越狱(jail-broken)或者取得root权限的装置以及未规范保护的App stores等,将对越来越多实施BYOD的企业形成严重的风险。

赞助的攻击将随着新手的加入而更加猖獗

预期将有更多政府投入因特网战争。在发生数次已公开的因特网战争之后,有诸多因素将促使更多国家实行这些战略与战术。尽管要成为另一个核武强权或许困难重重,但几乎任何国家都可以汇集人才与资源以发展因特网武器。国家和个人网络犯罪者都将能取得先前由国家赞助的攻击蓝图,例如Stuxnet、Flame和Shamoon.

黑客们将朝新而复杂的技术发展

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高知名度黑客事件,已促使企业组织部署越来越强的侦测与预防政策、方案和策略。因此,黑客们将朝新而复杂的技术发展。

恶意电子邮件回来了

具有时效和针对性的鱼叉式网络钓鱼(spear-phishing)电子邮件攻击以及恶意附件的增加,为网络犯罪提供新的机会。恶意邮件将再掀风暴。网域产生(domain generation)技术也将绕过现有的安全防护,提高针对性攻击的有效性。

网络犯罪将侵入内容管理系统和Web平台

WordPress的安全弱点经常遭大量攻击入侵。随着其他内容管理系统(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s;CMS)与服务平台的普及,网络犯罪者将频繁的测试这些系统的安全性。攻击活动将继续侵入合法Web平台,促使CMS管理者必须更加重视更新、补丁和其他安全措施。网络犯罪者侵入这些平台的目的是为了植入他们的恶意软件,感染用户和入侵组织以窃取数据。

看过“网络犯罪选择管辖法院标准

网络犯罪选择管辖法院的标准

网络犯罪怎么选择管辖法院?当前如何选择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存在多种考量因素,主要有以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等作为合理依据。

(一)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反映。国外有从犯罪目的角度确认犯罪地的案例。如2003年,年仅18岁的美国少年杰弗·帕森因制造了名为“冲击波”的一个变种病毒而被警方逮捕,他制造的病毒感染了7000台电脑,被美国媒体称为“少年毒王”。

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杰弗里·帕森被指控犯“有意危害或企图危害计算机安全罪”,是以犯罪目的作为追诉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一个以“犯罪目的”作为判断管辖权依据的著名案件。

在国外刑法典方面也有类似规定,《奥地利刑法典》第67条规定:“所谓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指犯罪结果全部或一部发生之地,或行为人设想应当发生之地”;《德国刑法典》第9条(1)也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或犯罪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皆为犯罪地”。

因此有学者就据此认为:“犯罪地是指犯罪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或者行为人利用网络所积极指向的地点”。从这个定义可知,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实施行为时都是在内心形成了某一动机后通过实施网络行为表现出来的,其所实施的行为大多数是有一个最终目的地的。

(二)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所谓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行为人有目的地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

犯罪行为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工具是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受害人感知犯罪行为的必要工具是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ICP服务器则是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得以完成的终点,也是犯罪结果在网络上被感知的起点,可见实施和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与网络犯罪行为存在实质性的关联。

因此把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者有目的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犯罪行为地,既符合网络行为的技术特征,又能最大限度的寻找到行为的源发地,便于侦查和打击犯罪行为,所以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是确认刑事管辖权的合理依据之一。

(三)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所谓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是指被害人发现网络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害人有目的的和合法使用的、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确认网络犯罪地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虽然网络犯罪与网络侵权存在巨大差异,所确定的管辖权依据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在网络空间中使用该判断依据,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和刑事法律领域引起了一种相似的争议:以原告发现网络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或服务器所在地为确定网络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结果地的标准,原告可以随便通过公证从任何地方下载相关的网页、邮件资料,从而将使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无限扩大。

基于传统的管辖理论,先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即使是在先诉法院存在不适合审理该案件的情形,也可以依据指定管辖来解决网络空间中管辖权冲突问题,而其他法院则自动丧失了管辖权。

相应地,在刑事法律领域,以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终端设备、ICP服务器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有目的利用”作为主观状态的审查标准,以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害人有目的地使用的并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并进而确定刑事管辖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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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全文共 9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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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你听说过法院调解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调解的效力

《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看过“法院调解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法院调解涉及的内容

1、调解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2、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调解书

(1) 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调解不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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