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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管辖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管辖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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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的海洋管辖总面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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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的规定,我国内海和领海总面积为37万平方千米,其他可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千米,我国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洋面积约有320万平方千米。我国的海洋国土也包括内海、领海、毗连区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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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的规定,我国的海洋国土也包括内海、领海、毗连区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我国内海和领海总面积为37万平方千米,其他可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千米,这样我国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洋面积约有320万平方千米,为我国陆地面积的1/3.由此可见,我国不仅是个陆地大国,而且也是一个海洋大国。我国不仅濒临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而且在台湾省东部直接濒临太平洋,太平洋的部分水域也属于我国。当然,其中有部分海域同邻国有交叉和争议,需要共同协商,和平解决。

据此,我国的国土总面积约为1280万平方千米。此外,根据国际公约,我国现在在远离本土本海的美国夏威夷群岛东南的太平洋海域中,拥有一块面积为10.5万平方千米的“开辟区”(勘探区,我国有权在此海域的海底进行矿物勘探和研究)。根据联合国的要求和我国政府的承诺,将在1999年3月前放弃其中的3万平方千米,使之恢复为国际海底,最终剩下的7.5万平方千米海底将成为我国的永久开采区,我国将永久拥有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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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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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我国管理的有四大海域,分别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渤海是我国最北端的海域,被山东半岛、辽东半岛和华北平原环绕,仅东部以渤海海峡与黄海相通,是一个半封闭的大陆架浅海,海水平均深度约18米,面积约7.7万平方千米。

黄海位于我国大陆与朝鲜半岛之间,北在鸭绿江口,南以长江口北角到韩国济州岛的西南角连线与东海分隔,西北以辽东半岛南端的老铁山角到山东半岛北岸的蓬莱角连线与渤海分隔,为一半封闭的浅海,海水平均深度约44米,面积约38万平方千米。

东海位于中国大陆与台湾岛以及日本九州岛和琉球群岛之间,北与黄海相连,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岛南端连线与南海分隔,是一个比较开阔的边缘海,海水平均深度约370米,面积约77万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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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属于哪个战区管辖

全文共 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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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属于北部战区管辖。北部战区下辖领导和指挥辽宁、山东、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5个省的所属武装力量,战区机关驻沈阳,陆军机关驻济南。中国战区是根据按照平战一体、常态运行、专司主营、精干高效的要求来划分的。

山东省是中国华东地区的一个沿海省份,简称鲁,省会济南。自北而南与河北、河南、安徽、江苏4省接壤。山东中部山地突起,西南、西北低洼平坦,东部缓丘起伏,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东部是山东半岛,西部及北部属华北平原,中南部为山地丘陵,形成以山地丘陵为骨架,平原盆地交错环列其间的地貌,类型包括山地、丘陵、台地、盆地、平原、湖泊等多种类型,地跨淮河、黄河、海河、小清河和胶东五大水系,属暖温带季风气候。

山东省境内中部山地突起,西南、西北低洼平坦,东部缓丘起伏,形成以山地丘陵为骨架、平原盆地交错环列其间的地形大势。泰山雄踞中部,主峰海拔1532.7米, 为山东省最高点。黄河三角洲一般海拔2到10米,为山东省陆地最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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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南四环属于哪个区管辖,你知道吗

全文共 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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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是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一直以来走在经济发展的最前列,城市格局不断的向外扩张,区域面积也在不断的扩大,目前已经扩大成为了四环地理格局,城市面积是非常的大。这几年郑州把南四环作为发展的重心,很多人不知道南四环属于哪个区,接下来说一下。

郑州南四环属于管城区,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航海西路与郑少高速公路交叉处。根据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发布《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南、南四环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由南四环路、郑密路、尖岗路和云霞路所围合,总用地面积约4893.75亩,这是继二七区丹水大道片4150.5亩之后的又一千亩片区规划,同时对于南四环的发展是一种契机,规划涉及城镇职能、用地布局、交通系统,区域职能进一步明确,受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近郊区位优势显著。

郑州南四环属于管城区,区域内面积比较的大,而且区位优势比较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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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节镇是什么地方,属于哪里管辖

全文共 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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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节镇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东南25公里,东邻合江县九支镇、尧坝镇,南接打古镇,西连天仙镇,北与丰乐镇、棉花坡镇接壤。全镇幅员面积124.68平方千米,下辖17个行政村,1个社区,19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0256人。全镇地形东、南、西三面高,北面低,属深丘地。境内溪流纵贯,气候温和,森林覆盖率达63%,自然风景秀丽,旅游资源丰富。近年来白节镇依托自身的旅游资源,着力打造一个 "以云溪温泉为核心。

近年来,白节镇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确立了"泡温泉、品绿茶、游竹海"的全域旅游发展思路,着力打造"生态旅游特色镇、区域中心大镇、生活品质美镇"。投资近10亿元、占地总面积约1500亩的市级重点旅游项目--云溪温泉国际旅游度假区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设中,云溪温泉为泸州首家近郊复合型旅游度假项目。度假区内集合了温泉SPA、田园体验、山林养生、户外运动、特色风情街等多元精品体验功能,周边接连两大关联生态风景区--大旺、三华,项目自然资源得天独厚,体验项目丰富多彩,全方位满足都市人厌倦喧嚣都市生活后所渴求的"逆城市"、"度假养生"的物质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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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_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规定

全文共 3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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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方面,都有法律作了具体的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一页更多精彩“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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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方法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行政诉讼管理级别的问题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性强的案件

专业性强的案件主要是指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之所以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因为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涉及对外贸易和技术文化的交流,且海关多数设在大中城市,这样把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审理。

2、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这里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国务院各部门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是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地案件。

这里案件主要是指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或重大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考虑到案情的疑难和所涉问题的轻重程度。

4、wto行政案件

wto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等行政案件。

5、其他法律规定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总结来说,因为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我国的大多数案件的一审都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所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定是那些专业性强,级别较高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省级被告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确定方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于这两类行政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强,且专利、海关行政机关的设立大多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相吻合,因此,法律规定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政策性强,影响大,不适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①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②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③涉外或涉港、涉台、涉澳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④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案件;⑤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行政案件专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指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实践中这种行政案件极少。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行政诉讼管辖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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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及管辖适用

全文共 1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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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另作特别规除外;

解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另作特别规除外”: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指定管辖: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

(2)从轻、减轻处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解释:从轻、减轻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违法行为不是指违法行为人。不是人没找到,而是事情没被发现。(2)没被主管行政机关发现。如打架斗殴没有被公安局发现,偷税漏税没有被税务局发现,违法经营没有被工商局发现。

2、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提示: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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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特征与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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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世太保有多大的管辖范围?盖世太保神秘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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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第二次世界大战历史的朋友们肯定会知道德国一个非常可怕的组织,只要听到名字就能闻风丧胆,这个组织就是盖世太保。盖世太保真正的名字叫做“秘密国家警察”。在20世纪30-40年代期间,可以说没有人不害怕这个组织的。即便是晚上睡觉,也会被突然的一点响动惊醒,害怕是盖世太保破门而入将你带走,去处基本只有一个,就是集中营。

1933年时,戈林接管了普鲁士的警察系统,他将诸如谍报警察、政治警察以及普通警局中的政治人员合并,成立了一个部门。一位帮助他们设计邮票的一位小职员后来提议,说可以称这个部门为“秘密国家警察”,简称就是盖世太保。

戈林为盖世太保找了两个狠角色当首领,正职是希姆莱,副职是海德里希。随着1936年希姆莱上任国家警察总监,盖世太保才正式成为一个覆盖全国的机构。

他们最初会让每个家庭填写调查表和书写意见,然后他们会根据这些表格和意见反映出来的苗头进行调查。后来他们鼓励人们互相检举揭发,在他们的洗脑之下,也许告密的人就是你的至亲最爱。不过也有例外,很多人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打击报复。

比如有一名叫弗劳霍夫夫人的女人,她揭发她的丈夫反对纳粹。说他在每个周五的晚上都会喝醉,然后就鬼喊鬼叫的,他会讽刺希特勒,笑话戈林,讥讽戈培尔,最后还会咒骂盖世太保。盖世太保一听,这还了得?于是过来调查,但变成了在调查一桩离婚案件。弗劳霍夫夫人称其丈夫其实是经常对她使用暴力,还差点把她踢死,而他丈夫其实对政治一窍不通,只是剪了报纸上一些领导人的照片贴在墙上。盖世太保最后弄明白了,女人诬告她的丈夫,只是因为希望能就此离婚。所以他们转身就走,他们对这事没兴趣。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盖世太保也搞不清嫌疑人是不是他们要找的人。

有一个案例说一个叫奥登堡的人,是一名65岁的退休推销员。他所在公寓的女邻居告发了他,原因是他躲在房间里听BBC广播,被女邻居听到。奥登堡完全否认指控,他还有两个证人,一个是他朋友,那天他们一起喝酒来着,另一个是清洁工。两名证人作证说他没有听英语广播,是女邻居听错了。盖世太保也搞不清状况,所以关了几天就让他走了,原因是他是一名德国人。

于是上面例子中的两个人成为少数的幸运者,而大多数人则没那么幸运。盖世太保之所以异常恐怖,是因为他们有“预防性逮捕权”。就是他觉得你要犯罪就能抓你,甚至不需要证据。而且如果他们愿意,他们确实也有能力让一个人快速地神秘消失,不管你是一名普通人还是纳粹的高层。战争部长勃洛姆堡元帅,因为新婚的妻子曾经做过妓女,被盖世太保得知后,希特勒直接将其罢免,而总司令弗利契上将因莫须有的“恋童癖”辞职。这些都是盖世太保干的。

在三十年代后期,盖世太保在总部有3万余名密探,在全国还有超过十万的兼职密探。他们共有四个行动队,一个行动队在一年内就杀死了超过9万人,4个行动队在战争期间杀死了近200万人。这些都是为了执行希特勒臭名昭著的“最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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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镇是哪个省份的 乌镇属于什么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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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镇是浙江省的。乌镇,又名乌墩、青墩,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地处江浙沪“金三角”之地、杭嘉湖平原腹地,距杭州、苏州均为60公里,距上海约106公里。它是典型的中国江南水乡古镇,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之称,是全国二十个黄金周预报景点及江南六大古镇之一。

乌镇是哪个省份

乌镇是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十大魅力名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5A级旅游景区,素有“中国最后的枕水人家”之誉,拥有7000多年文明史和1300年建镇史。属太湖流域水系,河流纵横交织,京杭大运河依镇而过。

原以市河为界,分为乌青二镇,河西为乌镇,属湖州府乌程县;河东为青镇,属嘉兴府桐乡县。解放后,市河以西的乌镇划归桐乡县,才统称“乌镇”。

它位于东经120°54′,北纬30°64′。地处桐乡市北端,京杭大运河东侧,西临湖州市,北界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为两省三市交界之处。陆上交通有县级公路姚震线贯穿镇区,经姚震公路可与省道盐湖公路、国道320公路、318公路、沪杭高速公路、申嘉湖高速公路、乍嘉苏高速公路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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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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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出现房屋继承纠纷并不稀奇,除了人情淡漠之外,主要是房子的价格越来越高。房屋继承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很多人不太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这是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因此,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此,房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

1、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注意:民诉法还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因此,房产继承纠纷应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希望大家看过的商品介绍之后,能够对房屋继承纠纷去哪个管辖法院,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这个就需要多掌握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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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归哪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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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问题是社会中的一个主要矛盾,房屋继承纠纷归哪里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而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如果是对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财产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一般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希望通过上面的介绍,房屋继承纠纷案件的归属问题有更加深刻的了解。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只要多了解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相信这个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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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纠纷归哪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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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下面为大家介绍土地继承纠纷归哪里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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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过户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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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子时如果房子的产权还没有过户到购买者的名下,就算购买者已经搬到购买的房子居住,实质上房屋是不属于购买者的。所以在购买了房子之后一定要进行产权过户工作。离婚房产过户纠纷管辖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两种离婚方式中的房产过户纠纷管辖问题整理如下:

1、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那么离婚协议书会就房产的归属及产权过户等问题进行约定,离婚后,双方因为房产过户问题产生纠纷的,一般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实践中,离婚涉及到人身关系,所以离婚协议不适用协议管辖;

2、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法院在做出离婚判决时一般会就房产的归属及过户时间记载在离婚判决中,一方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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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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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指定管辖

1、在移送管辖的场合,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1、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例外:

(1)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注意: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法院应当做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上诉。

依定管辖之原因划分

依照定管辖之“原因”的不同,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定管辖:依照法律规定所取得的管辖权。

合意管辖:本于当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应诉管辖:由于被告之应诉行为使原无管辖权之法院取得管辖权。

指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上级审所为之裁定而取得。

依定管辖之标准所为之分类

依照定管辖之“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管辖:以土地区域范围做为标准,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审级管辖 (职务管辖):依照各级法院各自掌理之审判职务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事务管辖:法院取得管辖权之标准乃是依照该诉讼之性质(讼争金额之多寡、案件的严重程度...)而决定。

依管辖之强制性所为之分类

按照该管辖权之强制性,可以做出以下的区别:

专属管辖:就特定讼争事件仅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变更管辖法院。

任意管辖:当事人可以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该讼争案件。

5、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也就是说管辖权的转移包括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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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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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下面由小编为你带来介绍地域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地域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选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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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不限指是人民法院所指的地域管辖,也是泛指所有法律法规(包括国际、国内)的管辖范围。如:中国的某些腐败分子,跑到国外某国,中国要求某国要处理,但某国没有国际法(未加入国际法),那么说,这个腐败分子就不能绳之以法。你看,赖昌新,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中国犯了罪,但到了加拿大,在加拿大的地域上,中国就管不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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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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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确立了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凡是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是否一律作为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呢?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不仅排除一般地域管辖,也排除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共同管辖。但是,由于这一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予明确,为此不少人认为对于仅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行政诉讼,并非一概作为专属之诉,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存在严重分歧,导致行政诉讼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适用的不一。

如何确定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的管辖

众所周知,我国法院系统是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置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一般情况下,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物是处于同一辖区,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也只能是同辖区法院,也就不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但是,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城市中设区的市级政府的各行政机关,由于其住所地只能在固定的某一个区,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针对不同区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对物,因此,很多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被告与不动产本身不在同一地区,甚至有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形也会越来越多。

正因为存在这种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和对不动产专属管辖的不同理解,所以,现实中一些法院为了提高行政案件数,或因牵涉到与行政机关的某种关系,对只要是涉及不动产的行政纠纷,如果是在被告所在地就不理会专属管辖的规定,往往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立案审理;如果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则不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客体或者产生行政纠纷的原因是否是不动产,一概以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予以受理。

反之如果是复杂、比较难处理的案件,便以无管辖权推诿不予立案。这样不仅出现了法院“抢、推案子”,当事人“告状难”的状况,还人为的造成法院间的案件数量不平衡,而且这种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确定不动产专属管辖时考虑的“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又便于法院对不动产的勘验调查取证,采取相关措施,做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我国当前加强行政审判的要求。

再者,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在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管辖都不同程度地沿袭了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不动产专属管辖作性质区分。但是,域外司法对不动产专属管辖却规定明确,法国仅就不动产物权诉讼的案件作为专属管辖,德国只将专属管辖指向物权领域的不动产,就是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仅限于在澳门之不动产物权有关的案件,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专属管辖更明确为因不动产物权或不动产分割、不动产经界引起的诉讼案件。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0月26日所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突破了不动产专属管辖不作性质区分的界限,对合同之债涉及不动产的,规定了可不必然为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已借鉴了域外立法例,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并未规定必属专属管辖。

另外,司法实践中,管辖的确定也是行政诉讼实际运行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不仅关系到某一法院对特定行政案件是否拥有审判权,还关系到案件能否公正审判及裁判顺利执行,违反管辖的行为,被视为严重违反程序法。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把“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

2008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上述规定虽然是针对民事诉讼,但进一步强调专属管辖的不可变更性,对行政诉讼中维护专属管辖的效力也很有助益。

故此笔者认为,对凡是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一律实行专属管辖实为不妥,而应将行政诉讼中针对不动产物权的案件明确为不动产专属管辖则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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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商标纠纷案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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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纠纷主要是指在商标竞争中,涉及类似商品的判断、近似商品的认定以及其他具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所引发的纠纷。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纠纷的类型

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关于商标纠纷案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

1995年11月28日至2010年9月7日,**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一系列涉案商标。

2006年至2010年间,**公司在《广州日报》、《橘子》、《东方早报》、《双休日》、《武汉商报》、《第一财经周刊》、《正点》、《Easy》、《音乐大观》、《大学生商业观察》等报刊杂志上刊登广告,宣传其“X柜”品牌。**公司提交了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开设的X柜会所等的宣传手册及其商标使用情况的图片资料,表明其实际经营中使用了两涉案商标。

被告XX夜总会系由何木秋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开业核准时间为2005年5月20日开业核准,经营范围包括舞厅、卡拉OK、KTV服务。

2015年6月29日,**公司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内容为被告在经营中大量使用与“X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公司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关于商标纠纷案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审判要旨

由于本案原告系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院就诉讼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系中国台湾地区企业,故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五条 的规定以涉外商事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 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即我国大陆地区法律。

由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现行商标法修改之前,持续到商标法施行之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即现行商标法。

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林娇韵律师认为:对于商标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规定已经非常明确。

对于法院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商标案件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才有资格审理,基层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才能进行审理。

对与法律适用问题,法条规定比较详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六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七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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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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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23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高法解释》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22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3种情况: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有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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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原则规定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我国民诉法确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即“两便”原则。

指定管辖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毫无疑问这也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遵循的原则。举例说明:当某法院某工作人员被诉时,由于该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上级法院应指定邻近法院管辖。但从审判实践来看,上级法院就某一具体案件指定 某一具体法院管辖应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依法指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上级法院就某案件指定某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上级法院不依法指定管辖是当前指定管辖存在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克服改进。主要有以下问题:

1、指定依法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某案件,必须有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

有些上级法院将某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没有特殊原因和管辖困难的情况下任意指定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是不对的。

2、两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能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两个法院没有进行协商就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应当退回报请法院先行协商,而不能擅自指定。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发生管辖争议,上级法院应当指定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或者征求原告意见确定管辖法院,以便原告实现选择权。

4、移送管辖后发生管辖争议。如果移送法院将自已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首先应指定移送法院管辖。

如果移送法院无管辖权而受移送 法院有管辖权,应指定受移送法院管辖。如果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均无管辖权,由受移送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然后由受移送法院将案件再移送到被指定管 辖的法院。上级法院不应直接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更不能将案件交当事人转交。

5、管辖争议案件系经济合同纠纷。

首先应当指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一方在合同签订地,也可以指定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因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经济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 诉的,该地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6、执行民诉法第23条有困难,可以按民诉法第29条、第20条规定指定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民诉法23条有困难的情况有:

①标的 物在被诉方所在地,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勘验、鉴定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确有困难的;

②合同在诉讼当事人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以外的地方订 立,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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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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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看过“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

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一)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由于标准模糊,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三)管辖不明的处理

1、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

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我国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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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有什么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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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那么你听说过指定管辖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看过“指定管辖有什么处理办法

指定管辖的处理办法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按照第一种处理办法,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还需要进一步熟悉案件情况,然后再移送起诉,这可能会增加工作量,影响诉讼效率,但由于相应的检察机关具备对该案的公诉权、相应的审判机关具备对该案的审判权,避免了一些汇报、协商、指定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按照第二种处理办法,负责侦查的县级公安机关首先要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汇报,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再与当地中级法院协商,法院经研究确定由某一基层法院审判后,还要通知市级检察院,再由市检察院通知与被指定法院对应的基层检察院。

这样一来,每个环节可能都需要协商、研究,可能还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如果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侦查羁押期限前尚未能确定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可能不得不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已经延长过侦查羁押期限且不宜变更强制措施,就有可能面临超期羁押的情况。

由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这些困惑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常常会遇到。

应当通过立法来弥补有关空白,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对于指定管辖进一步明确规范,尤其是在立法上要搞好立案管辖、公诉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衔接,以减少不必要的协商、协调环节,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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