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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犯罪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犯罪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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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一人犯罪为何要诛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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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一人升官,全家社会地位上升,由此形成强大的家族势力。如果一个人犯下死罪,只处罚当事人,他的家族势力仍在,对统治者的威胁更大。诛九族是为了斩草除根。

株连九族,作为一种刑罚,是从明代开始普遍推行的,在清代达到极点。株连九族是哪九族?一个同行的说法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这个说法有点难懂。

其实就是如下九家人:

1、父族四:是指四家,即罪犯本人自己家、出嫁的姑母一家、出嫁的姐妹一家、出嫁的女儿一家。

2、母族三:是指罪犯的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一家、姨母一家。

3、妻族二:是指罪犯的岳父一家、岳母的娘家一家。

在明清时代,在一个家族中,只要有一个人犯了滔天死罪,不但整个家族要灭绝,而且八个有血系或者亲戚关系的家族也要完蛋,治罪不可谓不严格。

一人做事一人当。为什么要灭九族呢?

这与当时社会的另一个现象有关。在封建社会,一个人升官,往往是整个家族全部入仕,进入官层,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而这个现象在明清时代更加普遍。

在明代,封建社会进入家族式时代。在整个官场中,一个人升官,全家社会地位上升,由于裙带关系,不仅升官者全家人获益,而且,七大姨八大姑都利益均沾,一荣俱荣,由此形成强大的家族势力。而在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如果一个人犯有诸如谋反、杀君、谋大逆、大不敬等死罪,仅仅处罚当事人,是不够的,他的家族和亲族势力仍然存在,且由于身居高位,有了不满之后,对统治者的威胁更大。为了斩草除根,就有必要灭门九族。

在明代抑或清代,在各类社会矛盾剧烈激化的背景下,株连九族作为一种刑法,既可起到震慑罪犯的作用,也可以使得亲属之间进行监督、阻止犯罪,还可以达到除恶务尽的目的,于是,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客观需要,所以大昌天下。

既然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再来个一人犯罪株连九族,也算是封建统治者对于前者的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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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骚扰构成犯罪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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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骚扰没有具体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违法。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现在网络发展也是非常快的,相信很多人在平常不光是能够在现实生活之中交谈,其实在网上通过一些网络通信软件也可以进行交流,这就导致网络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多。

构不成犯罪:在网络上面如果是没有采取过实际的具体行动,只是在网上进行性骚扰,这种行为是无法构成犯罪的,只能够算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最终也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再去对于个人进行处罚,情节比较轻的,一般都是50以下的拘留或者是罚款500元,但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多数都是10日左右的拘留,并且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网络性骚扰是什么:网络性骚扰就是在指以性欲为目的所带有的骚扰,在聊天过程中多数出现一些性暗示的言语以及动作,去针对被骚扰的对象,引起对方的厌恶和不悦,如果是在言语之中,一旦是出现了这些行为,导致对方有着被冒犯的意图,都会被认定是存在性相关的暗示,这样都算是性骚扰,情节较轻的也会被处以治安处罚。

如果是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强制,构成了猥亵侮辱罪,暴力威胁受害者,强行发生性骚扰的行为之后,将会构成犯罪,并除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拘役情节较严重的会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维护自身权益:在违背他人的意愿,以网络语言或者是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各种方式,在网络上面对于他人实施性骚扰的都是属于网络性骚扰,只要是受害人选择维护自身的权益,就有权依法去请求行为人去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最终会承担相对应的处罚,向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各方面也应该去采取合理的预防和受理投诉调查处置措施,这样也能够防止一些从属关系,或者是滥用职权所出现的性骚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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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 辱骂他人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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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辱骂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的,不犯罪。以侮辱行为去攻击他人,以暴力方式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则构成侮辱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剥夺政治权利。追逐拦截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将被看成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禁。

侮辱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一些

构成侮辱罪的条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以及主观要件。对每一个公民而言,人格尊严权以及名誉权是基本人身权利,他人以暴力以及其他方法公然的贬损,将构成犯罪。但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做出这类事件时都将构成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的直接故意并且有损他人的名誉。

侮辱罪和强制猥亵之间的关系

侮辱罪主要是侮辱他人的名誉,强制猥亵是以性目的为主,但强制猥亵和侮辱罪之间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简单来说,公然对他人实施强制性的猥亵,虽然有损他人名誉,触犯侮辱罪,但由于早已侵犯更严重的法益需要按照更严重的法律来处理,直接按照强制猥亵罪处理,将面临严格的处罚。

侮辱罪和侮辱侵权罪之间的区别

两者行为严重程度不同,侮辱罪的侮辱行为很明显,情况更加严重。侮辱罪的侵害对象仅仅是自然人,侮辱侵权行为的侵权对象不仅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有多元化的存在。侮辱罪的行为人从主观上有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侮辱侵权行为并非是直接,可能是过失,可能是故意。从这两者方面可以分析,侮辱侵权罪和侮辱罪之间两者有不同之处,主要是指严重程度上的不同,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应引起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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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狂症引发的犯罪是否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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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狂躁症也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精神病,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么,躁狂症引发犯罪是否可以免责呢?

小编了解到,躁狂症(Mania)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作为心境(情感)障碍(Mooddisorders)中的一独立单元,与双相障碍并列。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临床相,伴随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发作时间需持续一周以上,一般呈发作性病程,每次发作后进入精神状态正常的间歇缓解期,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倾向。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在划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等级时,采用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的三分法,意味着很多种精神疾患并没有免除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是严重的精神病患和发病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基本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包括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如在精神正常时的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病人;或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者,如各种神经官能症、各种变态人格、性变态(如露阴癖、恋物癖、性虐待癖等)、轻躁狂症、轻微精神发育不全。这些人杀人毁物后都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受从轻处罚的处于发病早期或缓解期的精神病患。中国此方面的法律实践与法条文本并无差别,不乏因寻衅滋事与故意杀人等罪名被刑罚的精神病患。

狂躁症属于间歇精神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需要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如果是在发病期,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在发病期,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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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犯罪是心理问题吗

全文共 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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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问题已成为全民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他们长期生活在特殊的环境中,缺乏父母的关爱与呵护,长此以往,产生了性格柔弱、自卑、自负、孤僻、叛逆等一系列的心理问题。那么留守儿童犯罪是心理问题吗?下面和关注下吧。

有留守儿童犯罪是因为心理问题。由于“留守儿童”长期生活在特殊的环境中,缺乏父母直接的关爱与呵护,久而久之,产生了一系列的心理问题。据前人的有关调查显示:65.9%的老师认为父母外出打工的孩子在心理上存在较大的问题。“留守儿童”自幼离开父母,缺乏亲情的关爱,往往易产生焦虑、烦躁、悲观、疑虑等一系列的消极情绪。在性格方面的研究,前人认为较为突出的是性格柔弱内向、自卑孤僻。在对“留守儿童”其他问题方面的研究,前人也做了进一步的探讨与分析。学习方面因缺乏家庭的辅导,导致困难重重;行为方面缺乏父母的管教,在监护人不敢管也管不了的情况下,“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沉迷于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引起行为上的偏差,严重者走上犯罪的道路,误入歧途。

接下来看下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规范缺陷。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予以规范,导致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在日本、中国香港、美国、法国等国家均有相关规定,如美国法律规定:单独将儿童留在家中或在车中、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行为都被列入虐待儿童法律中,而法国的儿童法律强调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除非其父母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孩子,否则孩子必须和其父母生活在一起。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强化家长对儿童的保护和引导,对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留守儿童自身的弱点。一是留守儿童由于生理和心理均不成熟,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诱惑,从而发生犯罪行为。一是爱慕虚荣、逞强好胜、思维方式简单、自控能力弱。留守儿童社会阅历不丰富,遇事不冷静,容易冲动,考虑问题不周全,不顾及后果。二是留守儿童受外界影响大,模仿能力强。留守儿童别出心裁的谋划犯罪较少,大多是模仿电视、网络中的情节来策划犯罪活动,或由其他犯罪成员言传身教实施犯罪。

为了孩子安全,建议大家撑握些留守儿童安全小知识,更多相关儿童安全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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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特点

全文共 11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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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并形成人格扭曲,导致一部分儿童行为习惯较差,并且极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那么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特点是什么?下面给您解答下吧。

犯罪的暴力性。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生活艰苦,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富起来,贫富差距拉大,农村留守儿童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以满足钱财欲望为主;因此,财产型犯罪较多,且暴力化倾向明显。

激情犯罪占重要比例。留守儿童缺乏对事物应有的分辨能力,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理因素极不稳定这一特殊的生长发育期,一时兴起,便实施犯罪行为。

团伙犯罪案件较多。由于留守儿童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他们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觉得单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故而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去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这样既能使部署安排周密,又能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

下面给大家介绍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父母的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留守儿童的父母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忽视对于子女的法制教育,甚至于由于父母的错误意识影响到留守儿童的行为选择。主要表现在父母忽视对于子女的情感关爱,只是单纯的提供物质上的满足,加强了留守儿童对于物质的渴望。部分留守儿童的父母受到城市繁华景象的诱惑,认为金钱是万能的,甚至于部分留守儿童的父母缺乏对于法律的相关理解也开始不择手段赚钱,这种整体上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极端的拜金主义,也直接影响到留守儿童对于法制的态度以及对于社会道德的理解。

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健全。目前大部分农村学校的教育单纯重视学生的成绩,忽视对于学生的道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甚至于部分农村学校法制教育只是一种形式,或者根本就不开设法制课程。这就导致学生对于法律知识根本就不够了解,也不能够体会犯罪对于社会、他人以及自身的危害以及深远影响。在调查中发现45%的留守儿童只有到了法庭才真正理解自己的行为是会受到严重法律制裁的。因此,必要和有效的法律普及教育应为必要。

社会法制体系的不健全。留守儿童是随着我国的城镇化的进程而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健全的有针对性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诠释了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犯罪防御机制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对于留守儿童的针对性和特殊性的关注。针对法律,有效的保护和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特定关照和制度关怀,可以说是一个空白。

以上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特点。想了解更多留守儿童安全小知识,请继续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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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预防山区留守儿童犯罪

全文共 1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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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而产生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在身心健康、接受教育、生存发展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那么怎样预防山区留守儿童犯罪呢?下面和了解下吧。

完善家庭教育。预防留守儿童犯罪,家庭是第一道防线。留守儿童的成长需要全方位的介入,父母不能完全缺位。在外务工的家长们不能完全不管孩子,应经常以电话或书信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与子女在家的监护人和老师应当经常沟通,在关心子女身体健康与学习的同时,多了解子女的思想状况,不要只关注学习成绩的好坏以及在家听没听话、在学校挨没挨批评等方面的情况。

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有劣迹和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及时帮教,及时与家长、监护人联系,促使他们自觉改正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对“问题”留守儿童更要关心爱护,不能让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街角青少年”。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开设各年级的心理健康教育课,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

建立“代管家长”制度。“代管家长”制度是指学校教师与农村“留守孩子”结成对子,教师代理其家长,从思想、学习到生活实行全程负责的一种制度。“代管家长”对留守儿童在思想上尽心帮助,在学业上尽心辅导,在情感上尽心慰籍,在生活上尽心关怀,在成长上尽心呵护,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激励学生自强自立。

优化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应取消对农民工子女就学条件的一切限制,使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的子女能够随父母就地入学。同时,大力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整顿工作。公安机关要经常联系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切实加强音像、出版物经营和网吧的监管,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黑网吧”。并且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发放警民联系卡,方便学生报警求助,进一步优化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

一些人问: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家庭方面;由于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实际监护责任往往落到家里老年人或亲友身上,而他们往往因农活多、精力不够等原因,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代沟”及情感隔阂等因素又导致对留守儿童的约束偏弱,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较少。而未成年人精力充沛,活泼好动,易受周围环境、同辈群体影响,缺乏正确是非观念引导,加之由于老年监护人或亲友监护不力,防范意识差,对未成年人不进行自我保护教育或性教育,导致大部分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差,特别是未成年女孩,缺乏对性知识最起码的了解和认识,往往成为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对象。

结语:为了孩子安全,建议大家撑握些留守儿童安全小知识。留守儿童问题不是农村的事,更不是农民工的家庭“私事”,是全社会的事。因此,我们应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舆论氛围,并充分发挥政府及各社会组织的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他们进行教育与管理,为农村留守儿童撑起一片爱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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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犯罪如何处罚

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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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不能在父母身边,无法得到父母的照顾和教育,加上我国当前的学校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学校更关注的是学生的成绩而不是学生的品德,所以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心理上的问题。近年很多留守儿童犯罪。那么留守儿童犯罪如何处罚?下面和了解下吧。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探索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青少年犯罪采用非刑罚化方式,也就是放弃刑罚,采取宽松的处分方式。非刑罚化处理就是有针对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和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非刑罚化处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

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对于能够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

一些人问: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学校方面;一是现阶段学校普遍存在学生多、教学任务重、应试观念强等弊端,导致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关心不够,留守儿童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二是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出外务工,学校与家长的沟通较少,导致老师和监护人不能及时掌握孩子的不良心理动向和行为习惯,而一旦出现问题,学校又缺少必要的心理疏导措施和方法,很难为留守儿童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教育。所以,常常在管教无效后,干脆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甚至推向社会。三是不注重学生的法制教育,学校法制教育少或流于形式,导致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大部分留守儿童不懂法,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在这样的教育模式下,留守儿童受到不法侵害的机率就要大得多。

为了孩子安全,我们应撑握些留守儿童安全小知识,这样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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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条”借贷涉嫌犯罪吗

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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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浪潮,越来越多的借款平台开始借助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进入校园,攻城略地的发展。但是有些不法的裸条放款人也通过这些平台对校园中的女大学生进行攻击,所谓的“裸条”借贷,是一些借款平台推出的个性化服务,即借款人向放贷人借款时,需要提供手持身份证的正面裸体照片作为借条,同时视借款额度需要同时提供借款人亲人、朋友的联系方式;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放贷人则可以公开裸照或与借款人的亲朋联系,以此逼迫借款人还款。那么“裸条”借贷涉嫌犯罪吗?接下来让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裸贷平台第一次借出500块钱,周利息是百分之三十。如果还不上原来的现款或者重新借了新债还旧债,周利率仍为百分之三十。利滚利后,女大学生们还是还不上前的话,欠款就会达5.5万元。”在不考虑复利计算和借贷平台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取的手续费,百分之三十的周利息,即意味着年息高达百分之一千五百六十四点二八,这一利率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以百分之二十四、百分之三十六两个具体数字划定的利率“两线三区借款利率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否则就属于高利贷,法律对此不认可,借款人可以不用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最高限额之外的利息。这样的债务已经不能简单用民间借贷来考量了,“裸条”借贷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以上是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希望您能参考一下,但是仅供您参考,关于什么是校园裸条借贷之类的问题,请您登录我们的去问小编,更多校园借贷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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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地震谣言是犯罪吗

全文共 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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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很多的地区频繁的出现地震,在这样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给散布谣言者有机可乘,那么散布地震谣言是犯罪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北京普遍出现震感。随后,“通州发生3.9级地震”“晚22-24时,北京还有2-6级余震”的消息通过网络与手机短信方式快速传播,后经有关部门证实为“谣言”。我们小编根据有关部门的报道,截至5月16日,全国有17人因网上散布地震谣言被查处,其中行政拘留2人,具结悔过2人,训诫13人。这些散布谣言的不法分子,属于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人心,和社会的安定,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作出行政拘留的依据,应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因此,对于故意散布地震谣言,造成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的,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并无不当。但是,该条并无有关“具结悔过”“训诫”等处罚方式的规定,纵观整个《治安管理处罚法》似乎也没有这两种处罚方式,而已废止的《治安管理条例》倒是有这两种处罚方式,但也只是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因此,对散布地震谣言者处以“具结悔过”“训诫”的行政处罚,未知是否适当。

小编为您带来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如:怎样看待灾难谣言等,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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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打击网络色情犯罪精确度查办有四难

全文共 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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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以来,某法院院共受理了未成年人涉网络色情刑事犯罪案件10件10人,该法院刑一组的知情人士称,查办该类案件面临“四难”问题:发现难、管辖难、举证难、惩处难。

2013年6月中旬,杨某武通过一个同性恋网站认识了被害人梁某,并与雷某、吴某安(另案处理)密谋敲诈梁某,敲诈不成功再实施抢劫。

2013年7月9日11时许,杨某约见梁某,并在光明新区公明安德楼旅店开了房。约一分钟后,雷某、吴某按照事先约定闯入房间,以梁某把杨某约出来开房需要补偿为由,对梁某实施敲诈,遭梁某拒绝。

于是,吴某用胳膊搂住梁某的脖子,杨某将其一个背包抢走。得手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2013年7月11日,这几人又按照上述方法实施犯罪。同年8月28日,杨某在网吧被抓获归案,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办案人员透露,涉网络色情刑事犯罪案件难办的第一要素就是“发现难”。由于该类犯罪主体通过异地、异国的服务器传播色情信息,通过QQ、微信等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交流联系,且反侦查意识较强,定时销毁聊天记录,使得该类犯罪很难被发现或侦破。

此外,这类案件举证难。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如网站实际被点击数量、注册会员人数、涉案人数等关键性证据难以收集。

办案人员称,管辖也难。该类案件以团伙性犯罪为主,数个犯罪主体往往处于不同的城市或境外地区,增大了办案机关的沟通困难和协作打击,降低了案件侦办、审理效率,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打击效果。

办案人员还称,目前这类案件处理标准模糊,如相关法律已规定主机托管应依法备案,但尚未明确未备案行为的处罚措施,又如停业整顿措施的对象指向不明,是主机使用单位还是主机管理单位仍有待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原则,实务操作性不强,惩罚难。”

官方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宝安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制定专门法律,加快制定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进程,加强在互联网领域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宝安法院还提到可以培养和引进精通计算机与网络知识的专业人才,提高办案人员的信息化办案能力,增强信息网络条件下发现、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提高打击网络色情犯罪的精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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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 你可知道?

全文共 11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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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网络诈骗案件频频出现。许多善良的人们想要维权,频频举报但却毫无结果。无奈下你是否想到直接粗暴的到法院起诉。这时小编在此就要给你提个醒了,要知道到法院诉讼会涉及对应的能否立案的问题,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于互联网这一相对新兴的领域,我国关于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都是参照着盗窃罪而言的,其相应的立案处罚标准也是依据于此,下文直接给出我国对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给出的,网络诈骗问题参照盗窃罪即可。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盗窃罪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二)相关规定

1、《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你对于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在遭遇网络诈骗后可以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保证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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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哪些有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

全文共 2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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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刑法中有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敌罪。对比:资助恐怖组织犯罪有单位犯罪规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是:

1、单位犯罪单罚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双罚制:

资助恐怖活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为特殊主体,仅仅为单位,且是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者枪支销售企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无单位犯罪规定);

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刑法中有哪些有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各类)均有单位犯罪规定;走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

2、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境内)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余毒品犯罪都没有。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却只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除与假币有关的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换真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其他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5、金融诈骗罪:

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指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

另外的集资诈骗罪

票据(仅指汇票、本票、支票)诈骗罪

金融凭证(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6、危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其他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7、侵犯知识产权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8、扰乱市场秩序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单位犯罪但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犯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五、侵犯财产罪中,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1、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他均无。

2、妨害司法罪:均无单位犯罪规定,如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执行单位拒不执行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注意:是一般主体)

倒卖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注意: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4、危害公共卫生罪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注意:特殊主体,即有资格从事这一活动的单位)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另外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注意:一般主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5、破坏环境资源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如组织淫秽表演)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七、危害国防利益犯罪中

只有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规定有单位犯罪。其他均无规定单位犯罪,如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

八、贪污贿赂罪中

只要注意以下情况:

A、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是单位犯罪却只处罚直接负责人;

B、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仅单位才能构成;

C、对单位行贿包括个人对单位行贿、单位对单位行贿,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他均无单位犯罪规定。

九、渎职罪中

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如: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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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涉嫌毒品犯罪的问题

全文共 1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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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孕妇哺乳期妇女涉嫌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六、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涉嫌毒品犯罪的问题

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涉嫌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当遵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原则,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去考虑。

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集团为了逃避处罚,大肆组织、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由于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难以落到实处,致使形成抓了放、放了抓恶性循环,造成此类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此类案件逐年上升,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

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涉嫌毒品犯罪的问题

对此,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幕后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对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参与毒品犯罪情节较轻的,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被胁迫参加犯罪、坦白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二是要积极妥善解决涉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等问题。对其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根据被告人具体情况和案情的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但不能放任不管,拖延诉讼。三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妨碍诉讼进行的,要及时依法起诉和审理,以有效遏制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的蔓延势头。

针对以上情况,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家属委托后,应当向具体办案机关立即提出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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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立案标准与犯罪构成

全文共 21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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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拐骗儿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人口罪的区别

拐骗儿童罪同拐卖人口罪,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是相似的,但两者是性质上根本不同的 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首先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骗儿童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拐卖人口则是将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出售,从中获取钱财。因此,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营利贩卖,其性质即发生变化,而应以拐卖人口罪论处。其次,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岁的男、女 儿童,拐卖人口的对象包括成年人和小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作人质,用以勒索儿童家长的钱财,即不再是拐骗儿童的犯罪,而属于侵犯 财产的犯罪。 中国刑法和全国人大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拐卖人口罪规定了三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

(一)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第141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刑法第184条规定,犯拐骗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拐骗儿童有虐待、奴役情节的;多次拐骗儿童的;引起儿童亲属忧虑成疾或者死亡的,均应依 法从重惩罚。

3.浅议非法收取公众存款刑法罪中申诉主体的认定

拐骗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1、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拐骗儿童罪的立案标准与犯罪构成

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

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4、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

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是家长或监护人的一种监护权,只要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长或监护人的监护,则就构成拐骗儿童罪。我国刑法对拐骗儿童罪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要是在拐骗儿童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则应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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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相关罪名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人口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利。在当前,主要是拐卖妇女和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用欺骗、 胁迫、利诱等手段,将他人卖给 第三者的行为;不具备这一特征,就不构成本罪。拐卖人口是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否则也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3、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这种犯罪,拐卖是手段,谋利才是目的。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 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这里所指的“拐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 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

(三)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其目的大多数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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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的司法认定

全文共 11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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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实行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主体、客体以及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

三、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刑法学》(第三版)第二编第五章第二节)

4.论犯罪行为人主观意志在自首认定中的重要性

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认为对于实行行为这一重要概念的考察和分析,不能仅仅从形式上进行认定,还必须从实质上进行辩证的考察。笔者从以下一个案例来说明:

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的司法认定

甲买了一条很粗的假金项链带着上班。有一次夜班回家,路过一个偏僻的地方,发现不远处乙和丙(二人历史上曾多次飞车抢夺)骑着一辆摩托车呼啸而来。甲顿时心生恐惧,于是连忙摘了项链扔进草丛。乙、丙遂跳下摩托车去寻找。结果,甲镇定的骑上摩托车开走了。乙、丙捡到项链发现是假的,却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经被甲开走。乙、丙报警。争议的焦点是:乙、丙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乙、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乙、丙寻找假项链的行为性质

本案中,甲所丢掉的项链客观上是在受到潜意识中“骑摩托车的两人是劫匪”思维的影响,而采取“丢车保帅”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的事实状态下所“抛弃”的财物,不符合抛弃物“真实意思表示”的彻底性处分要求,因而可以考虑:拟制性地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遗失物”。然而,由于项链并不是真正的金项链,由于价值不大,因而乙、丙事后即使存在拒不交出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2.乙、丙捡拾假项链的行为是否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刑事法中罪名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事实认识错误在整体上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认识错误,前者是指行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内存于同一犯罪成立要件中。

在刑法理论中,因为对象认识错误一般是不会影响到行为性质的定性的。但是,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性质的定性,并不是说事实认识错误本身能够决定行为性质的认定。应该明确的是,决定行为性质认定的应该是行为人具体的实行行为。乙、丙“开着摩托车冲过来”的行为根本不能评价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事实认识错误的客观事实不能成为“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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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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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职务犯罪的原因

全文共 1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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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的效果。那么,造成职务犯罪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造成职务犯罪的原因吧!

造成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我国的平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掌握职权的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便滥用手中的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另外,社会分配不公也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高。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人员甚至个体摊贩,他们每月的所得,是公职人员工资的几倍,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发现有的人生活优裕,心理就失去了平衡。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达到别人的生活水平时,便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此产生。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它们还存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

(三)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

职务犯罪的存在与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也是密切相关的,比如:

特权思想

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的观念;权力总是与某些特权人物、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都是人民公仆。但是一些人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流毒影响,在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之后,不思如何廉洁奉公,为人民做贡献,而是想着如何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如何作威作福。这种人只要有适当机会,便会滥有职权,谋取私利。

拜金主义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金钱至上的观念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抬头,甚至对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恶劣影响。一些人视金钱为一切,崇尚“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论调,成为金钱的奴隶。为了得到金钱,他们利用职权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者滥用权力营私舞弊,非法经营、堕落为社会的蛀虫。

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我国实行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资金等,同时难免会使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中消极腐朽的东西涌入国门。一些人经受不住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盲目追求资产阶级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方式。并由此而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为满足自己贪欲,实现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便利用职务贪污、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最终蜕变为社会渣滓。

(四)个人因素

如果担任公职的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往往能够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

除此以外,外界的利益诱惑有时候也对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公职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比如有一些人,为了非法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对其进行诱惑,让其一失足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也是一个不良诱因。有的人原来不敢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怕受到法律制裁毁了自己的一生,并累及家人。但后来发现很多人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有的人虽然案发了,但判得很轻等。经过盘算便不再害怕触犯刑律,也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实际上也是对实施犯罪的一种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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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属于犯罪吗

全文共 20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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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

但是,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可能会对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

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而应在纠正执行人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执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执行。

有钱不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欠债不还并不构成犯罪,但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要是被执行人,根据《立法解释》,除被执行人之外,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银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等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

有钱不还属于犯罪吗

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立法解释》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执行的,不应属于故意拒不执行,不能构成本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共列举了“十一种”情形,而且还规定了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兜底条款。

针对欠钱不还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有证据(借条)能够证明对方是债务人并且该债务已到清偿期,可以依据法律对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依据法律清偿债务。另外,即使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只要能提供对方基本的个人信息、起诉证据和理由也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解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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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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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校园暴力犯罪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关注和讨论。那么,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吧!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具体做法

(一)家庭教育

家庭是我们生活的港湾,也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父母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孩子做好表帅。父母应加强法律常识、德育知识、生活常识的学习,平时与孩子多交流、沟通。了解孩子的想法,做孩子的良师益友。孩子做错后做及时纠正,树立孩子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同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二)学校教育

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学习文化知识。在学校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生理教育。在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切实减轻学业负担,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在教育中,一要加强道德教育,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要经常组织未成年人到福利院、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三)社会环境教育

加强文明城市、社区的建设,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作为家长,首先要做好表帅,注意自己的言行,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活动,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质,更要提升自身的素质。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

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不难看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其他违法犯罪一样,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较强的逆反心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遇到问题后,会有和成年人不同的思考方式,发生矛盾时,不能冷静地考虑,好冲动,往往意气用事,讨厌被管束,听不进家长等长辈的建议和劝告,容易出事。

(二)家庭疏于管教。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状况和父母的言行对未成年人的一生产生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会导致子女的人格发育不健全,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世界观的形成,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如单身离异家庭的孩子,缺乏父母的关爱,对社会存在报复心理,对家庭产生离心力,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从而更加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教育方式不合理。在家里过于娇宠,养成了其任性、自私的坏脾气。当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寻求解决的办法不当,再加上家长监护不力。还有部分学校存在管理不严、教育水平低下,致使少数学生,交叉感染,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最终走向违法犯罪。

(四)社会监管不力。网络、电视的普及传播,一些不健康的传媒宣扬享乐主义,渲染暴力、色情等信息,这些不良文化影响,让未成年人把违法犯罪当成“潇洒”生活。严重误导了青少年的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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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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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不过,很多人都疑惑刑事责任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责任与犯罪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者的主要区别

第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刑事法意义上的负担,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第二,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第三,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而出现。但二者具有密切的关系它表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

罪、责、刑平行说和罪、刑平行说各有优点,前者充分考虑到实定刑法的规定,而后者更符合应然角度的理论论述,刑事责任和刑罚确实在性质上是有所不同的,而且将非刑罚处罚这种强制方法排除出罪、责、刑平行构造体系略有不妥,为什么有刑罚(强制方法)的位置而没有非刑罚处罚方式(强制方法)的位置呢?

再者,最上位概念说实际上和英美法系的刑事责任论是有一定相似的,英美刑法学对刑事责任没有作系统的研究,其研究主要限于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

英美法系理论认为,刑事责任的主要意旨:若行为人触犯刑法且行为被发现,就成为受制于侦查、逮捕和起诉的被告人,若他没有提供一个好的抗辩或其他有力理由,他在这个刑案中就有可能被法院科刑,刑事责任一词用于描述赋予对被起诉后的被告的责难的程度,以及被告被科以刑罚的程度。

因此,刑事审判的首要目的就是决定被告的刑事责任程度。在讨论刑事责任的时候,区分事实上有罪和法律上有罪是重要的,事实上有罪解决被告人是否实际上对受害人负有责任,如果被告人“做了”,那么他就事实上有罪。

法律上有罪不是如此明显,法律上有罪仅当检察官提供了足以向法官或陪审团证实有罪的时候才可成立。

两者的区别是重要的,因为这指向检察官的举证责任,而且这表明事实上有罪的被告被认定法律上“无罪”的可能性。

故而英美法系的刑事责任并不仅仅包含刑罚(以及非刑罚处罚方式)论的内容,还包含有犯罪论的内容,就是犯罪本体要件(犯罪行为、因果关系、犯罪心态等)构成刑事责任基础,再辅之以责任充足条件(合法抗辩)的内容,从而构成了双层的犯罪论体系,可以说刑事责任是英美法系刑法的基础理论。

故而,在支持罪、责平行说的同时,主张适度吸收英美法系的刑事责任理论,因为后者更为科学地贯彻了无罪推定的基本思想。

反之,作为一种刑事负担,由于其抽象的理论指导角色,若直接从犯罪连到刑罚,着实意义不大,若能将之在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后提升到基础理论的高度,由于其内含的高证明门槛,将会有保障人权之效果。

犯罪概念

形式概念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实质概念

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六条:“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满足于对犯罪的法律界定,而力图揭示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内容。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是把犯罪当作一种单纯的法律现象,而是首先把它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与社会的关联上揭示犯罪的性质。由于犯罪的实质概念突破法律形式理解犯罪,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一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犯罪的实质概念的确立,将犯罪置于社会的视野中进行考察,分析了犯罪与社会结构的关联性,揭示了犯罪之所以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根据,对于加深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理解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混合概念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七条:“凡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政治和经济体系,侵害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和自由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危害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在这个概念中,既指出了犯罪的形式特征,犯罪限于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从而明确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个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实质内容,尤其是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混合概念既不同于犯罪的形式概念,又不同于犯罪的实质概念。当然,犯罪的混合概念中,当形式与实质相一致的情况下,犯罪的认定问题是容易得到解决的。但是,当形式与实质相冲突,例如行为有刑事违法性而无社会危害性或者有社会危害性而无刑事违法性的情况下,是形式特征从实质内容还是实质内容非从形式特征,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国《刑法》[1]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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