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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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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晚年杀人的罪名为什么都是“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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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晚年杀人罪名为何都是“谋反”呢?

这一些人的身上全部都有着卓越的功绩,如果只是用一些寻常的罪名,相信也只能够是受一些皮肉之苦,根本就没有办法置于死地。所以就只能够选择一些比较严重的大罪,比如说谋逆或者是通敌叛国等等,这才可以让大家信服。同样也可以有效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事情,但是在这背后同样也会拥有着很多不可思议的地方。

一、朱元璋这么做的原因

朱元璋选择这么做,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孙子着想,一开始朱元璋很喜欢自己的儿子朱标,因此就让朱标成为了太子,只是很可惜,朱标的身体一直都不是很好,在38岁就因为患有疾病而离开。朱元璋在悲痛之余,就决定把位置留给朱标的儿子,但是也同样为自己的孙子抚平道路。

二、朱允炆年纪尚幼

而且为人也会特别的善良谦和,根本就没有架子,朱元璋也担心一旦自己在老死之后,孙子登上皇位,怎么样才能够有机会压制这些老臣?想到自己心爱的儿子已经离开人世,朱元璋一直都在发誓,一定要把朱标的儿子照顾好。因此就趁着自己还能动的时候,就开始整顿朝廷内部,等到小皇孙登上皇位时,就给对方一个干净祥和的朝廷。

三、开始污蔑大臣

朱元璋会利用每个部下之间的嫌疑,然后就设计反目成仇的戏码,又在暗中不停地授意。朱元璋在收到举报信之后,假装雷霆大怒,要求一定要彻底的查这件事情,而这个案件更是牵扯出很多的大臣,这些大臣全部都是有名鼎鼎的大人物。这一个名震一时的大案更是杀掉了将近2万多人,一时之间血腥气冲天,朱元璋更是被大家认为是一个冷血君王,特别的残暴,但是朱元璋选择这么做,就是为了给自己的孙子扶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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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私藏铠甲是什么罪名?

全文共 6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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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铠甲就是一种意图造反之罪,因此处罚还是非常严重的。造反对于当权者而言本来就是没有办法容忍的,被斩首可能是轻的,有时候还可能会连累三族,更有审者会连累九族。

1、在战争中必备的武器

在战争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很多的武器,其中会包括铠甲盔甲,在制作过程中所需要的材质是比较贵的,而且制作的时间相对比较长。一般如果穿上盔甲进入到战场上,这意味着具有着更好的防御力,能够有效减少死亡,而且还可以有效增加士兵的战斗力。

2、等同于造反

在古代,一旦被人发现,私藏盔甲,这就等同于造反,如果在战场以外或者是军营的地方看到盔甲,这同样也会被认为是造反。对于当权者而言是没有办法容忍造反的,被皇帝斩首是轻微的,有时候可能还会连累三族,有时候可能就会连累九族。比如西汉时期鼎鼎有名的周亚夫,因为治理军队相对比较严格,所以在带领之下,军队更是达到战无不胜的作用,能够有效抵御匈奴的进犯。可没有想到在晚年的时候,儿子想要打造盔甲,直接就被人告发认为有造反之意,周亚夫根本就不知道该如何解释,由此可见当时私藏盔甲本身就是较大的罪名

3、作战能力有所区别

士兵穿上盔甲和没有盔甲走上战场上作战的能力是有所区别的。李世民当初就曾经拥有一个全副武装的部队,这一支部队虽然人数只有3500人,但却能够拥有着神武的力量,可以以一当10。这一只队伍在当时的虎牢关之战中就能够轻松的获胜,由此可见盔甲对于每一个骑兵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在没有盔甲的保护之下就能够有效拼尽全力,而如果武力不足够,估计也只能够等着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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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法律知识:校园暴力立案罪名有哪些?

全文共 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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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犯罪的主体是学校也可能是学校工作人员。从实践中查处的案件看,校园暴力立案最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而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也是校园暴力犯罪常用的立案罪名。在校园暴力案件中,如果被告的年龄超过14岁,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严重者会被判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学校教育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1、学校应该如何预防校园暴力发生?

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专题教育,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另一方面,必须落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考虑,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通过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对早期轻微的事件及时介入、有效干预;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加大巡查力度,切实贯彻教育部提出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的要求,及时化解诱发校园暴力案件苗头。

1.学校教育法律知识:一般我国校园暴力怎么判?

2、校园暴力立案罪名有哪些?

校园暴力的犯罪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人身权利犯罪,分别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人罪、过失重伤罪、侮辱罪和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另一方面是财产罪,有抢劫和敲诈勒索罪。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近六成校园暴力案件涉及故意伤害。校园暴力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近三年呈下降趋势。但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有小幅增长。

3、校园暴力犯罪中承担刑责的年龄是多大?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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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罪名有哪些

全文共 7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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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当侵犯知识产权时,会造成一些相关刑事罪名。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义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

(一)假冒行为

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 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二)非法出售

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国现行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属此类行为。另外一种是侵犯著作权的发行、出版、出售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其 文字作品、 电影、 电视、录象、 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邻接权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非法制作

第一类是伪造、擅自制造行为。其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授权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权范围而制作。如现行刑法中的第215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等。第二类行为是非法复制行为,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等。

(四)无权源

首先,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根据我国专利法、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着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

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罪名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量刑标准

1、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指的犯罪行包括四个方面。

(1)必须有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假冒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即不构成);

(2)这种使用必须是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3)必须是在同一品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是否属“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一般侵权的分界线。所谓“情节严重”,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形成司法解释。一般而言,情节包括犯罪数额和其他情节(多次、后果危害、影响大)。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紧密相联,但只发生在流通领域。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而故意出售,否则不构成本罪。其法定刑也分为两档: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明确是指销售金额,而非经营额,也非违法所得额。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根据新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卖盗版碟逾5000张可判3至7年。(数额较大,参照制售伪产品中5万元;20万元为巨大)

3、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标标识,且只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法定刑也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根据新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卖盗版碟逾5000张可判3至7年。

4、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定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四种: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上述四种行为,具备任何一项即可构成本罪。当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否则只能以一般侵权处理。

本罪的法定刑分为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人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个人20万元以下,单位100万元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为个人100万元以下,单位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

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权复制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非法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非法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构成本罪既要明知,又要以营利为目的,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司法解释规定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规定,在法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行为的具体表现是: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取得专利的发明;以欺骗手法登记为专利权人、专利受计人、专利许可证持有人;以自己的非专利技术冒充他人的专利技术,等等、“情节严重”(获利数额较大,影响坏,对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大)也是构成侵犯他人专利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分犯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要界限。

7、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只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同时,上述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以犯罪论处。

所谓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主要包括经营活动受到严重损害、经济损失严重、商品滞销、严重积压、营利性服务严重受挫等等(有案例)。

本罪法定刑分两档: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一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p#副标题#e#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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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全文共 4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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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能在电视报刊上刊登某某某的刑事案件始末,并且常常被主持警官嘱咐广大群众要吸取教训,于是很多观众都会觉得正在播报的案件跟罪名越来越耳熟。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十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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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桧用来诬陷岳飞的罪名是什么?

全文共 1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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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们都憎恨陷害了名将岳飞的秦桧,以及在背后支持这一切的皇帝赵构,因为担心自己的皇位保不住,所以希望议和,这和主战的岳飞理念自然是不同,因此才会急召岳飞回京。秦桧站在赵构这边,自然要对岳飞做点什么,于是诬陷他,以一个非常可笑的罪名。那么,这个罪名究竟是什么呢?

岳飞这个历史大冤案,秦桧以“莫须有”三字给岳飞定罪,因其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荒诞性,如今早已成为人人熟知的成语。“莫须有”到底是个什么罪?这三个字,历史学家常解释为“也许有”,“或许有”,意思果真如此吗?读中国古代历史,了解更多历史真相――

关于“莫须有”的记载,流传最广的版本出自于元朝脱脱所着《宋史?岳飞传》,脱脱在《传》中说:“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秦)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1141年,秦桧以谋反之罪将岳飞下狱,按律要处死。当他准备将案子上报宋高宗时,与岳飞同为“中兴四将”之一的韩世忠内心不平,到秦桧那里追问证据,秦桧以“莫须有”三字搪塞,史家常常解释为“也许有”、“或许有”,老百姓以此作为成语,形容凭空诬陷。

其实,史书上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南宋徐自明所编《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高宗绍兴十一年八月》条记载:“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

南宋熊克《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一书中,也记载为“必须有”。

到底是“莫须有”还是“必须有”呢?从说话人身份、说话前后语境和案件的审理过程等方面来推敲,倒确实能看出一些端倪。

从说话人身份来说,一个时任宰相(秦桧),政府首脑,一个时任枢密使(韩世忠),三军司令,都是当朝一言九鼎的大人物,要定一位同为大人物、地位仅次于自己的枢密副使(岳飞)的罪行,岂可用模棱两可的话去搪塞,蒙混过关?别人不笑、后人不笑,他自己也会笑。

从前后语境来说,前面说岳云张宪的谋反信虽未查明,后面接着的,应该是一个肯定的“但是”句,怎么会这个虽未查明,那个也许有呢?语境上也不成立。

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岳飞入狱后,秦桧动员给岳飞罗织罪名的包括张俊、万俟、何铸、罗汝楫、王贵、王俊等若干人,倘若一个“莫须有”就能定罪的话,那还何需动员这么多人、罗织这么多罪,何况还加上严刑伺候?

另外,从秦桧自身的立场来看,若非“必须有”,他那“南人归南,北人归北”的投降之策就兜售不了,最关键的是,他那如日中天的权位牢固不了。所以,秦桧彼时彼境所表达的意思,不会是也许有、或许有甚至“这个可以有”,应该是:“这个必须有!”

清人厉鹗所着《南宋杂事诗》一书注文说到此事时,也记载为“必须有”。附在此注后有一段按语说:“此三字与中兴纪事本末(即《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同,今皆作‘莫须有’,恐不若纪事之得其实也。”可见,厉鹗也认为秦桧所说“必须有”,更接近事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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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又添新罪名:中风、焦虑、自闭,一个都不能少

全文共 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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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研究表明,长期暴露在烟雾和烟雾中会增加中风的风险,但英国爱丁堡大学的研究人员进行的一项新研究是将烟雾天气与中风治疗增加联系起来的首批研究之一。

研究人员查看了世界各地的几十项研究,重点是颗粒污染的健康影响,特别是可吸入悬浮颗粒和细颗粒。

可吸入悬浮颗粒或粗颗粒也被称为PM10,由粒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悬浮颗粒组成。细颗粒、超细颗粒和烟灰通常被称为PM2.5,因为它们由粒径不超过2.5微米的颗粒组成。

研究人员最近在《英国医学杂志》周刊上发表的一项分析显示,如果每立方米空气中添加10微克PM10和PM2.5,中风寻求治疗或死亡的概率将增加1.1%。

也许更令人惊讶的是一项研究显示了颗粒物污染和焦虑之间的相关性。

这项由美国哈佛大学和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研究人员进行的研究,观察了精神健康问卷的反馈和过去15年污染水平的变化。

研究表明,暴露在更严重污染中的受访者更有可能报告焦虑症状,包括恐惧,想要逃避,并倾向于担心。

研究表明,生活在主干道150到650英尺(46到198米)范围内的人焦虑的比率更高。研究发现,现在接触污染的时间越近,这种趋势就越明显。

先前的研究已经证实了女性在怀孕期间暴露于空气污染和儿童孤独症之间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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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犯罪有哪些罪名

全文共 2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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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在我国的《刑法》中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那么,航空犯罪有哪些罪名呢?

小编了解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航空犯罪的罪名包括劫持航空器罪,使用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破坏航行设施罪,毁坏航空器罪,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违反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以及其他手段的非法干扰行为。

一、劫持航空器罪

这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机组人员,也可以是乘客。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引起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严重后果,仍不顾后果积极施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劫持”是指犯罪人按自己的意志非法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所谓劫持航空器就是指用上述方法强行控制该航空器意图迫使其改变预定航向,飞经行为人指定的地方。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无论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目的,都是本罪即遂。

根据我国刑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并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这种情况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使用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

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使用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者只要危及飞行安全,不论后果如何,即构成本罪。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

指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是传递虚假情报,扰乱了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根据民用航空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破坏航行设施罪

指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损毁或移动航行设施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危险,不管是否形成严重后果,只要危及飞行安全,足以造成上述可能的危险,即构成本罪。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毁坏航空器罪

指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或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是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对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

指纠集多人扰乱民用机场正常秩序,致使机场无法运营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聚众闹事,即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煽动和指挥下,纠集多人进行扰乱活动;客观方面是扰乱了机场的正常秩序,使运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的情况比较复杂,手段也多种多样,包括在机场候机楼大肆喧嚣哄闹;捣毁公共设施;不服管理强行登机或阻止别人登机;围攻、谩骂,甚至侮辱、殴打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等。但只当情节严重时才构成本罪,在处理时,应仅限于对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一般参与者则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七、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

是指旅客非法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航空器或旅客、企事业单位以非危险品名义托运危险品的行为。这一罪行包括三种情况: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航飞机。其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违反了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旅客”是指机组人员以外的任何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人。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的,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企事业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企事业单位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

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企业法人);客观方面是违反了民用航空法第101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品,并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

指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航空人员;侵犯的客体是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客观上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飞行器损毁,人员伤亡,后果严重;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是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99条的规定,对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应有的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特征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国家公务人员,是民航主管部门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渎职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212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对渎职罪有相应规定,可根据犯罪事实比照判定。

十一、其他手段的非法干扰行为

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是指用匿名电话、匿名信、电子邮件以及故意传递虚假情报、口头威胁等方式对机场、航空公司进行威胁恐吓,声称或暗示机场、飞机上、航空设施或人员等处在爆炸物的危险之中,有的是声称、暗示某飞机处于被劫持等非法干扰行为之中。还有一些非法干扰则是指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使用某些频段进行通信,对在空中正常飞行的飞机识别指挥信号、机场交通信号,以及对其发出的紧急信号、遇险信号等形成的干扰。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已经发生过很多起,严重地影响了飞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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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罪名成立需满足什么条件

全文共 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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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那么,侵犯肖像权罪名成立满足什么条件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肖像权罪名成立需满足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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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思竞将计就计洗罪名

全文共 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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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则天做皇帝后,因为很多大臣心怀不满,因此刑罚很严酷,动不动就满门抄斩。

一次,有人告发大臣崔思竞的哥哥崔宣谋反,并说崔宣的小妾知道底细,她想告发崔宣,崔宣看到事情即将暴露,便杀掉了小妾,将尸体扔进了洛水。

朝廷很重视这件事,把案子交给御史张行岌亲自审理。张行岌认真地审查了案子,但查不出任何线索,既不能说有人诬告,也无法证明崔宣没有谋反。武则天很生气,命令张行岌重审,但审来审去,结论仍和原来一样。武则天大怒道:“如果能证明崔宣确实杀了小妾,他的谋反罪状就很明显了;如果找不到小妾,他同样也无法洗清自己的责任。”

张行岌怕武则天怪罪下来,便去找崔思竞,对他说:“这个案子如果拖下去,对你哥哥和你都不利。当务之急,你们必须找到小妾。”崔思竞也早在为这个案子发愁,于是花了很多钱,招募了很多人寻找这个小妾。可是一连很多天也没有任何消息。但是,他们家里每次商量什么事,告状的人总能很快知道。

崔思竞把事情的前后想来想去,觉得告状的人不但是有备而来,而且肯定在自己家里安排了同谋者。于是他心生一计:“既然自己没有任何线索,何不从同谋者身上下手呢?”第二天,崔思竞同哥哥商量事情,故意大声说:“应该用200匹绢雇刺客杀死告状的人。”然后他隐蔽在告状人的门前,注视着往来行人。不一会儿,一个人走到门前,向看门人说了几句话,看看行人没有注意他的,便鬼鬼祟祟地闪进门去。崔思竞认识这个人,他是崔宣的门客,温州人,很会办事,崔宣委托他办事就像委托自家人一样。

果然不久,告状的人又宣扬说崔家的人要刺杀他。崔思竞于是邀这个门客在天津桥见面。一见面,崔思竞就骂道:“你这险恶的畜牲,我们崔家待你这么好,你却出卖我们,如果我们败了家,一定把你也牵连上,说你是同谋犯,看你有什么办法洗清自己的罪名。”然后,他又说:“如果你能找到崔家的小妾,我送你500匹丝帛,够你生活一辈子,否则的话,你也要跟着被杀头。”门客又害怕又后悔,忙向崔思竞请罪,并说出事情真相:原来,告状的人收买了崔宣的小妾,又把她骗出去,藏在自己家里。

于是,门客带着崔思竞到了告状人的家里,搜出了崔家的小妾。真相大白,崔家免除了一场灭族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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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全文共 1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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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1)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限于轻微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其手段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2)胁迫手段: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

(3)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2、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区别: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例如,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竞合)。

3、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构造上的差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是欺骗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被骗人或者被恐吓人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所以,在区分两罪的时候,先判断行为性质是欺骗还是敲诈,如果能得出确定结论,则分别成立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该情形不考虑对方是否陷入恐惧心理还是错误认识);如果行为既具有欺骗的性质又具有恐吓的性质,则根据对方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方既陷入错误认识,又有恐惧心理,则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边某等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的行为只是敲诈行为,而非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诈骗行为,所以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产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给陈甲(共20余万元),陈甲清点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尽管陈甲、陈乙的行为具有欺骗和敲诈性质,但赌客只有错误认识,没有恐惧心理,所以,陈甲、陈乙的行为只成立诈骗罪。

注意:如果行为人还向对方表明要拘留15天的话,则属于下属第五种情形: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4)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人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行为人甲本为已满16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付2000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或将此事告诉乙的妻子。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因恐惧甲的告发会给自己带来各种麻烦,于是向甲交付2000元。甲的行为具有诈骗和敲诈的性质,但被害人只有恐惧心理,没有错误认识,所以甲的行为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人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

(1)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2)如果乙盗窃了甲的此财物,甲采取胁迫手段取得乙的彼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3)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不成立犯罪。

(4)行使取得财产的权利,方式不当者,原则上无罪。如果方式本身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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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忽略的十个“冤死”人的罪名

全文共 2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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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不懂法或者对于法律懵懵懂懂的人或许在不知不觉间就已经犯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一些被人忽略罪名

1、销售注水肉被判刑15年

一个“聪明人”的悲剧!

杨某是个体经营者,想多赚钱,在增加份量上动了点脑筋:把好好的猪肉变成注水猪肉,增加的份量就能变成口袋里的真金白银,他为自己的聪明兴奋得睡不着。于是一发不可收拾,先后买出去50万斤注水猪肉。

让他没想到的是,注水肉还给他换来15年的牢狱之灾!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杨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280万元。

☆怎么这么糊涂啊!多少真金白银也换不来自由,一家老小的日子可怎么过?杨某泪往肚子里流,肠子都悔青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经商的朋友们,依法经营方能家业都兴旺!

2、替考被判刑

今年1月14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当庭宣判:候某、虎某犯取代考试罪,处拘役1个月。替考,多大点小事儿,当初这两个人怎么也没想到这竟然是犯罪。

我因为乐于助人,曾经看一个同学怎么也考不过,替他考过了。现在可不敢了。一位是枪手、一位是雇主。原来虎某参加考研,感觉自己心里没底,就通过他人找到枪手学霸候某,并答应事后重金感谢。没想到候某一进考场就被监考人员逮个正着。

当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得知后惊出一身冷汗,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三思量后决定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前您对当枪手、雇人替考这事儿可以不当回事儿,但去年11月1日刑法中增加了考试作弊的犯罪。这不,候某和虎某成了以身示范的第一例,结果是害人害已啊!

3、因为当当群主,也能犯罪

一年前,谢某建了个微信群,人数众多,谢某也曾沾沾自喜。不想去年与因群友张某发黄色视频,一起与群友张某锒铛入狱。

也不知啥时开始,有人在他的群里传黄色视频的。他真的没当一回事,觉得不过是大家发着玩,逗一时开心而已。几个月前,张某进群,三个月不到,竟然传发了一百二十多个黄色视频。

张某触犯刑法,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罪。谢某作为群主,因为没有阻止群友传播黄色视频,没有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与张某构成了共同犯罪。

提醒各位群主:当群主有风险!糊涂不得,有坐牢的风险啊。

4、用自家人的医保卡买药报销被判刑

用家人的医保卡买药,这样的事儿你干过吗?有母女二人女因此被判了刑,诈骗罪判的。

母亲邹某患高血压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邹某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少,丈夫老周的医保卡能报销更多。为省钱,邹某让女儿小周,拿着老周的医保卡去医院给自己买药。小周用父亲的医保卡先后为母亲买药34次,报销药费11376.64元。

案发后,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22753.28元。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母女俩拘役3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

幸亏老周长期卧病在床,虽意识清醒,却无法说话,他对妻女使用自己医保卡的事全然不知,否则,也一样难逃罪责了。邹某以丈夫的身份报销的一万多元,属于医保中统筹基金里的钱,这是是骗保行为啊!

☆可是邹某哪懂这些,以为是自家的卡没问题,结果稀里糊涂地竟然犯了罪。这事大家以后可得引以为戒!注意啊!

5、非正常上访会犯罪

其实有些事有正常的解决程序,也有正常的解决办法,可有人认为上访能解决一切。这不,徐某因为不该上访的事,到了不该去的地儿上访,犯了罪。

徐某的丈夫是某集团员工,派遣到国外工作期间患病,回国医治一年后死亡。徐某对丈夫单位的善后处理不满,多次去北京天安门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处并训诫1次。后来善后处理问题与单位达成协议,徐某在协议上签了字,领了补偿款。

☆事后,徐某又反悔,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但徐某仍不悔改,又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6、微信传谣是犯罪

千万别犯糊涂,见信息就转发!

去年9月,浏阳有四人因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有犯罪团伙来浏阳抓儿童、挖器官”的谣言被拘留罚款。幸亏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1日之前,否则,就不是拘留罚款,是犯罪判刑。

☆刑法修改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那都是犯罪。

7、拖欠工资也能坐牢

拖欠工资也能坐牢,哎呀吗,这老板还敢干吗!

发生劳资纠纷不奇怪,但这位老板因为拖欠工资被判刑1年3个月,实在是糊涂得可以!

方某开了个服装加工厂,先后聘用17名工人。工厂开办一年多,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近7万元。后来方某竟然躲起来,将手机关掉玩起“失踪”,工人们无法拿到工资,向劳动局投诉,劳动局给方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方某到期仍不支付。

☆方某恶意欠薪,结果是判了刑、罚金2万,工资还要照付。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8、超速、超速、超速就是犯罪

校车、客车超员、超速是犯罪!超速、超速、超速,看清楚了啊,不是撞车,超速就犯罪。以前驾车超员、超速,如果没出严重的交通事故,不会和犯罪扯上关系。

以前知道醉驾是危险驾驶罪。

但是您知道吗?从去年11月1号开始,开校车或客车,严重超速或超员也是犯罪,并且判刑的不仅是司机,如果车辆的管理者和所有人负有直接责任,也要一起定罪判刑。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事业的朋友们,要给您提个醒了,千万别一不留神走上犯罪道路啊!

9、欠钱不还也被判

您觉得惊讶吗?这是真事儿。可不是吓唬人。熊某因为欠钱不还,在法院判还钱之后,还是拒不还钱,最终被法院判决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获刑1年零6个月。

事情是这样子的,熊某欠顾某140万,拖了三年不还,顾某无奈之下将熊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熊某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还钱,熊某仍旧赖着不还。顾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后查封了熊某名下的房子和车子,熊某答应用房子抵债,却不配合交房,暗地里还把车子抵押给了别人。

☆熊某自以为聪明,但不想聪明反被聪明误,稀里糊涂踏进犯罪的雷区!如果法院判了还钱,你也有钱,可要留点神!

10、踹警察一脚,也犯罪

从前看过这么个新闻:九零后泼辣女,护夫心切脚踹民警裆部致伤被抓。

这个泼辣女子,在交警查处丈夫酒驾时,踹了警察一脚,犯了妨碍公务罪。因为踹的是警察,并且是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如果对警察的处罚不满意,可以按程序维权,千万不要暴力袭警。一时冲动,换来坐班房,实在是糊涂得一塌糊涂!尤其是刑法修改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按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最高可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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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哪些有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

全文共 2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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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罪名具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刑法中有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敌罪。对比:资助恐怖组织犯罪有单位犯罪规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是:

1、单位犯罪单罚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双罚制:

资助恐怖活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为特殊主体,仅仅为单位,且是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者枪支销售企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无单位犯罪规定);

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各类)均有单位犯罪规定;走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

2、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境内)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余毒品犯罪都没有。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却只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除与假币有关的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换真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其他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5、金融诈骗罪:

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指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

另外的集资诈骗罪

票据(仅指汇票、本票、支票)诈骗罪

金融凭证(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6、危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其他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7、侵犯知识产权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8、扰乱市场秩序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单位犯罪但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犯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五、侵犯财产罪中,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1、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他均无。

2、妨害司法罪:均无单位犯罪规定,如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执行单位拒不执行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注意:是一般主体)

倒卖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注意: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4、危害公共卫生罪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注意:特殊主体,即有资格从事这一活动的单位)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另外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注意:一般主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5、破坏环境资源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如组织淫秽表演)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七、危害国防利益犯罪中

只有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规定有单位犯罪。其他均无规定单位犯罪,如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

八、贪污贿赂罪中

只要注意以下情况:A、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是单位犯罪却只处罚直接负责人;B、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仅单位才能构成;C、对单位行贿包括个人对单位行贿、单位对单位行贿,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他均无单位犯罪规定。

九、渎职罪中

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如: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的界定

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单位犯罪的立法

单位犯罪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我国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1997年《刑法》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以及分则的相关部分。

研究单位犯罪自首,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这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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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哪些有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

全文共 2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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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刑法中有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敌罪。对比:资助恐怖组织犯罪有单位犯罪规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是:

1、单位犯罪单罚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双罚制:

资助恐怖活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为特殊主体,仅仅为单位,且是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者枪支销售企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无单位犯罪规定);

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刑法中有哪些有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各类)均有单位犯罪规定;走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

2、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境内)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均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余毒品犯罪都没有。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却只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除与假币有关的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换真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其他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5、金融诈骗罪:

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指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

另外的集资诈骗罪

票据(仅指汇票、本票、支票)诈骗罪

金融凭证(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6、危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外,其他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7、侵犯知识产权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8、扰乱市场秩序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单位犯罪但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犯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五、侵犯财产罪中,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1、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他均无。

2、妨害司法罪:均无单位犯罪规定,如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执行单位拒不执行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注意:是一般主体)

倒卖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注意: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4、危害公共卫生罪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注意:特殊主体,即有资格从事这一活动的单位)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另外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注意:一般主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5、破坏环境资源罪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如组织淫秽表演)均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七、危害国防利益犯罪中

只有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规定有单位犯罪。其他均无规定单位犯罪,如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

八、贪污贿赂罪中

只要注意以下情况:

A、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是单位犯罪却只处罚直接负责人;

B、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仅单位才能构成;

C、对单位行贿包括个人对单位行贿、单位对单位行贿,有单位犯罪规定。其他均无单位犯罪规定。

九、渎职罪中

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如: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均无单位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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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

全文共 1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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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entrepreneur”一词是从法语中借来的,其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家大体分为二类,一类是企业所有者企业家,作为所有者他们仍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另一类是受雇于所有者的职业企业家。你对企业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家的相关法律知识。

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罪名

其中,有456例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占到全部案例的76%。

国有企业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前十大罪名有: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

报告还包括125例有明确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例的21%。

民营企业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前十大罪名有:

十大中国企业家最易触犯的罪名

2014年收集的总共426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例,占426例案件的58%,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例,占426例案件总数的42%。

2015年收集的总共605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456例,占到全部案例的76%。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125例,占全部案例的21%。与2014年相比,国有企业家涉罪案件比例大幅度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在数量和占比均较去年有所下降。

国有企业家犯罪增长的背后

数据显示2015年度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涉案多因职务犯罪,其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涉及案件绝对数量多,占比大。

一方面,这与近几年国家把打击腐败的战场扩大到国企、央企密不可分,再加之公众关注、媒体监督、司法透明增加,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政策,使大量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另一方面,为什么国企多因职务犯罪呢?现在暴露出来的是已经被查处的,但还有很多没有被查处的,仍然存在的现象。这就说明我们的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体制改革任重道远。

对比西方,中国的政商关系是政治家的企业,而西方的政商关系是企业家的政治,这两者也许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西方也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并不是中国的专利,为什么西方的一些国有企业家比较少犯这种罪?是不是他们已经找到了一种好的机制来解决这种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背后

数据显示,2015年度民营企业家犯罪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贿、集资诈骗、挪用资金案件数量较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案件等高发,说明在财务管理、投融资及交易等环节最容易引发企业家犯罪。传统高利润行业行将结束暴利时代,前期粗放式、大幅度的扩张造成投资短时期内难以收回,再加上银行抽逃资金,资金链断裂,民营企业家们面临融资难题。当他们想一些其他的渠道去获取资金,但这些渠道的资金使用出现问题的时候,往往就会与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

非法经营罪占比较高,说明法律对民营企业的管制仍然非常严格,非法经营罪其实就是个框,很多都往里面装,那么是不是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有所影响,这值得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我国的政商关系

行贿罪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犯罪占比都相当大,这说明我们国家目前的政商关系仍然是一种扭曲的关系。因为从企业家角度来说,他行贿的每一分钱都是他的利润,从他本身的角度来说,他应该是不愿意损失他的利益。除非他觉得是拿出去会获得更大的利益,或者是不拿会受到更大的损失的情况下,他才会做这件事。

那么无论是他会得到更大的利益还是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都说明了我国现在的政商关系是畸形的,也说明了我国目前的行政力量仍然是非常强大。那么从简政放权的角度来说,我们目前做的还远远不够,这才造成了我们现在这样的犯罪情况。

报告中的高发罪名与前几年对比,已经看不到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涉枪支弹药相关罪名,这就说明社会还是在进步,法治理念也在不断进步,企业家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习惯性用暴力手段去解决问题。法治社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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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15个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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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私有制出现以后,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是 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因此,私有制和私有观点是产生犯罪的总根源。你对刑事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犯罪的发展史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

建国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活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低发案阶段,从建国初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16万至50多万起;

第二个阶段是刑事犯罪的快速增长阶段,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每年全国刑事立案 从50多万起快速增长到300多万起;

第三个阶段是高发案阶段,从2000年以来,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400多万起以上。

中国刑事犯罪活动发展的三个阶段,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是相符的。

常见的15个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常见的15个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p#副标题#e#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p#副标题#e#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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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属于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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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一、该罪的定罪量刑要准确适当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

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二、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

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

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看过“抢公交司机方向盘属于什么罪名”

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严重危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犯罪。

本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与之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据此,行为人不论以何目的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都应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共道路交通工具的司机承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任务,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但是,有些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品质低下,公共安全意识不强,对此不够重视,往往会找各种理由与司机较真,抢夺司机方向盘。

在他们看来,此行为只不过是与司机过不去,根本没想到会给整车乘客带来危险,更没想到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必须对此行为给予遏制。

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罚

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不应全都按构成犯罪或者全都按照违反行政法规处罚,而应按照该行为轻重程度界定处罚。因为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有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处理的规定。

比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说明,对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不应一刀切,应实事求是,根据该行为的轻重分别处理。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分轻重来处罚。

司法实践中,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属于较轻的,只需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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