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集资

集资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集资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集资问题。

分享

浏览

3416

文章

80

如何区别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

全文共 1641 字

+ 加入清单

非法集资我们就听得多了,那么私募基金是什么呢?两者为何会容易被混为一谈?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相对于公募而言,就证券发行方法的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本文以五大区别,简要厘清二者的界限。

1、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2、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3、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4、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5、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成都一公司非法集资1.5亿元 受害群众千余人

全文共 553 字

+ 加入清单

通过业务员散发宣传单、在公交车上张贴广告等形式,成都蓉融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1000余人次群众集资金达1.5亿元。近日,双流县检察院批捕了这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悉,2012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庞波鸿等人设立了成都蓉融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1月起,该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散发宣传单、在公交车上张贴广告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称向该公司介绍的投资项目出借资金可获每月1.5%,年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18%以上的高息;所有投资项目均向集资群众提供了抵押实物作为借款保证,投资风险低等方式大量吸引群众集资。

至案发之日,蓉融公司通过其设立的9个融资项目向1000余人次群众募集资金达1.5亿元,庞波鸿利用其实际控制的16个他人银行账户集资资金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2014年11月3日,成都蓉融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已经无法继续兑付群众的集资本息。

本案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后,由于该案涉案犯罪嫌疑人24人,受害群众数量达1000余人次,案件厚达58卷共11700页,办案组人员加班加点审查案件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法院承办人员与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收集等多次进行交流,积极引导补充证据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作出了批捕决定。

展开阅读全文

如何避开非法集资陷阱?

全文共 751 字

+ 加入清单

如何避开非法集资陷阱?近年来非法集资诈骗案例越来越多,涉案金额巨大,投资人损失惨重。那么,该怎么避开这些陷阱?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在生活中多加注意,绝大多数的非法集资陷阱都可以避免。其实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都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以下六点:

一、以高息作为诱饵

这种现象非常常见,绝大多数的投资诈骗案例都会以高息吸引大众,很多人明明知道也要去冒险。对于超过行业正常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一定要提高谨慎。

二、伪造公司或项目背景

有些投资公司资质很浅,却对公司、公司高层、项目等背景进行编造,明明只是一个民间借贷,却说成是某大型国企的投资项目,明明是从国内三流大学毕业,却包装成一个海外留学归来的高材生。记住一定不要单方面听取投资公司的说法,要自己去调查真伪。

三、先给你尝点甜头,放长线钓大鱼

很多投资机构在你投完第一笔资金后,会先把高额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提前打给你,让你先尝到甜头、失去戒备,实际上人家是想放长线钓大鱼,等你继续投入更高的资金才会跑路。

四、将资金打入个人账户,未签订正式合同

凡是遇到要求将资金打入个人账户的投资公司,一定不要相信,这种情况下很容易直接把你的钱卷跑了。此外,如果没有签订正式合同,说明公司运营不正规,投资项目真假很值得怀疑。

五、买通熟人,让投资者产生信任

有一些投资公司花高价请一些德高望重的人,让他们帮忙宣传,有些人因为对熟人产生信任就此降低戒备之心,将钱轻易交出去。大家对熟人借贷一定不能掉以轻心,不管是否是熟人借贷都要按照严格的流程签订正规合同。

六、对公司过度包装、大肆宣传

如今各种广告传媒的途径越来越多,一些投资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人群,在电视、报纸、地铁、公交等地到处打广告。实际上,这些广告宣传对于识别平台的优劣是没有任何参考意义的。

拓展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怎么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全文共 1114 字

+ 加入清单

怎么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公司向职工借款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在法律中是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小编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您讲解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认定和区别。

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案情:公司向职工借款按期未还职工起诉公司非法集资友和公司因建设工程项目资金需要在公司内部以借款形式解决启动资金,公司承诺该项借款保证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用账号,借款到期后将本息全部归还职工。友和公司于2004年10月11日向其公司职工刘某借款人民币48万元,口头承诺2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出具收据载明“借款”48万元,盖有友和公司印章。2005年10月刘某多次向友和公司催要未果,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友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7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友和公司在法院答辩中称其所发的“借款通知”,实为企业向不特定职工集资所发的要约邀请,而刘某在高额利息的驱动下,自愿集资,从银行取出存款,交纳人民币48万元集资款,公司向刘某出具了收据凭证(非为借据或借条),“借款通知”与“收款收据”是友和公司与刘某之间的“集资合同”。结果:法院认定该公司行为不属非法集资行为法院经审理判决,友和公司应偿还刘某借款本金48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04年10月1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至)律师讲法:本案的焦点在与刘某与友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属于非法集资?首先在刘某提供的由友和公司加盖印章的收据上已经明确注明收到刘某的借款,而且也反映收取的是职工内部借款,故友和公司开具的是借款借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非友和公司所述其开具的只是收款收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在本案中,友和公司与刘某之间是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的借贷关系,而且该借贷是友和公司因企业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短缺而向特定的对象即企业内部职工进行借款以资助企业渡过难关的自助行为,该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属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行为。因此,该行为并不属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也不是非法向非特定对象的社会公众集故刘某与友和公司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合法有效。通过上面案例详细介绍,相信你对怎么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也有了自己的一套区分方法。

展开阅读全文

非法集资的形式种类及防范方法

全文共 1042 字

+ 加入清单

近年来,非法集资事件盛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严重者导致家庭破产。那非法集资有哪些分类?该怎样进行预防呢?关注信息安全的本安全网下面为大家分享下非法集资分类的安全知识,希望大家熟记心中,加强防范,以防再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的分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想了解更多非法集资危害及如何防范相关的安全知识,请继续关注本安全网站。

展开阅读全文

非法集资者常用的骗人手段有哪些?

全文共 1151 字

+ 加入清单

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集资实现骗人手段到底有哪些?为什么这么多人都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关注信息安全的本安全网下面为大家分享下非法集资者的骗人手段有哪些的安全知识,希望大家了解后能不再受骗。

非法集资者的骗人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以上介绍的非法集资常用犯罪手段各有特点,大家一定要多多思考多加对比,遇到类似情况时才不会轻易上当受骗。想了解更多非法集资危害及预防上当受骗相关的安全知识,请继续关注本安全网站。

展开阅读全文

什么是非法集资?

全文共 1014 字

+ 加入清单

非法集资通常是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低投资、高回报的忽悠手段向人们进行非法诈骗的事件,给很多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关注信息安全的本安全网下面为大家分享下什么是非法集资的安全知识,以帮大家更好的认识非法集资,预防被骗。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大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等。

非法集资危害大,严重者会使整个家庭倾家荡产,想了解更多非法集资危害及预防上当受骗相关的安全知识,请继续关注本安全网站。

展开阅读全文

众筹是非法集资吗

全文共 764 字

+ 加入清单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众筹,但对众筹的具体细节并不是特别了解。众筹是非法集资吗?这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问题,互联网理财的优点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众筹

众筹不是非法集资,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非法集资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未经过调查,无法判断众筹是否非法集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展开阅读全文

集资房有哪些购买方法

全文共 822 字

+ 加入清单

集资房与商品房不同,是没有房产证的,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那么集资房有哪些购买方法

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一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在一系列的专业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而进行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一片区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进行。据业内人士的不完全统计,集资房90%的业主用于自住,投资出租等其他用途占约10%。按照房价的承受力分析,集资房最适用于消费金字塔最底层的工薪阶层,一般月收入为2000元左右的人购买集资房的人较多。漂泊不定的工作环境,不稳定的经济收入,使他们拥有了强烈的安家冲动,于是在自己可以承受的经济范围内,在关外拥有一个自我的天空,每日享受关外清新的空气,轻松购房,的确是一桩美事。从某种意义上讲,购买集资房或许是把有限资金发挥效用的最佳渠道。购房者也必须注意到,目前房地产市场对集资房的总体看法是合理不合法。所谓合理就是存在的合理性,集资房的存在,是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中间产物,是不可争辩的事实。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把集资房与商品房相比,集资房没有像商品房所拥有的房产证。但是,房产证是商品房所特有的东西,集资房与商品房毕竟不是同一种产品。集资房是以集体名义的房产,单个户主没有房产证也在情理之中。买房毕竟是件大事,为了谨慎起见,在集资房的购买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别买违章建筑集资房。如果是违章建筑,那就意味着自己花钱买下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保障,所住的房子会有随时被拆掉的风险。

二、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看市政规划,向开发商询问是否办了报建手续。有无建筑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筑一定会在红线内建房,而符合市政规划的集资房用地还是获得政府保护的。

三、要找专业开发商了解集资房开发商的的背景十分重要,这是让自己的各方面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重要关键。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房屋交易注意事项与维权方法的介绍内容,若您想了解更多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那么请关注吧!

展开阅读全文

集资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全文共 740 字

+ 加入清单

通常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而集资房的买卖是有限制的,那么集资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一.集资房与商品房的最大区别——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二.集资房与商品房相比较——买卖是否有限制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三.集资房与商品房比较——在手续申办上的区别:

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

而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展开阅读全文

集资房买卖常见纠纷有哪些

全文共 812 字

+ 加入清单

现在人们奉行“金钱至上”,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关于房产纠纷也多不胜数。那么集资买卖常见纠纷有哪些?

集资房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种是在未取得集资房产证下达成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

一、已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在单位,单位员工个人只具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如果员工转让该集资房,转让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当然无效。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转让的,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转让的,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

二、未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即集资房购房资格的转让

当前,集资房纠纷主要是此类纠纷。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所指的“不得转让”,是指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即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过户,而不是指不得订立债权合同、不能发生债权行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有关房屋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那么,购买人有权得到争议房屋的使用权,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以上的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由小编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房屋交易注意事项与维权方法是什么呢?敬请访问查看吧!

展开阅读全文

怎么辨别集资房是否合法

全文共 1239 字

+ 加入清单

集资房售价便宜,但集资房的购买存在风险,接下来小编告诉您怎么辨别集资房是否合法

如何来判断集资房是否合法

判断集资房合法非法,要看其有无合法的报建手续:

一.看有无建到红线之外

二.看有无经过政府批准,若批准,拿出相关证明

三.看有无超过批准标准

一般合法的集资房,都会有土地出让使用合同、建筑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了就是合法的,没有,就是非法的。

现实中集资房一般都是成品楼,是存量房,因此,是否合法就看其有无产权证。而有无产权证,又取决于有无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无合法的报建手续,有无相应的竣工验收手续,有则才能证明是合格的,可以上市流通。如果购房者在买集资房的过程中,卖家许诺1-2年内办到产权证,这里是有很多黑洞的,开发商很大程度上是在拖购房者。

如何区分集资房和商品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宅的产权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也就是说,个人按政府优惠后的房屋建设成本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

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如果集资房是集体土地上的,那只能出售给本村的人.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那是和商品房区别不大,目前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使用权都是70年。

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展开阅读全文

房改房与集资房,区别是什么?

全文共 430 字

+ 加入清单

房改房、集资房这种专业名词是不是把你们弄得云里雾里,一听就头大的感觉?没关系,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二者的区别。一、房改房与集资房的定义房改房,也叫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二、房改房与集资房的区别首先,产权所属不同。房改房的产权分两种情况:①成本价购买,归个人;②标准价购买,先归个人和单位共有,五年后才归个人。房产证可归个人,可以交易。集资房产权归单位,但个人可使用,单位持有房产证,不能随便交易。其次,土地出让金缴纳不同。房改房土地出让金是在上市交易后缴纳,集资房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第三,购买对象不同。房改房购买对象是经市房改办或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备案,且已签订房改合同并按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家庭。集资房购买对象为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来源:深圳小鹿选房

展开阅读全文

单位集资房屋有使用年限吗?

全文共 806 字

+ 加入清单

房屋使用年限是与土地的性质有关的,如果当时单位集资房的土地是住宅用地的话,那么就是70年,如果是工业、教育用地的话就是50年,商业娱乐用地的话就是40年。

单位集资建房产权归谁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1、老式福利房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产权归单位。

2、新式福利房也就是集资建房,产权是落到每家的,具体跟给谁没有规定。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权人的资信情况。

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属于什么性质

集资建房一般指的是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并供应住房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均要经过严格审核。

供应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展开阅读全文

公务员集资建房和商品房一样吗

全文共 721 字

+ 加入清单

一般商品房集资房肯定是不一样的,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公务员集资建房和商品房有哪些区别

1、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限制。

2、公务员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3、公务员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

4、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公务员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单位福利房和单位集资建房有什么区别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

房屋建成后归职工个人,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福利房,一般是由国有单位申请划拨国有土地并出资建设后分配给单位职工居住,房屋产权归单位。福利房和集资房都是国家对国有单位职工住房的优惠政策,所以享受过福利分房、参加了集资建房的员工都不可以享受货币分房中的补贴。

展开阅读全文

集资房能不能办按揭?房产证怎么办理?

全文共 702 字

+ 加入清单

集资房能不能按揭

其实集资房通俗点来说也就是有关单位出现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之下,利用自身所有的闲置用地招集别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或者是本单位的个人的资金来共同解决生产以及生活用房进而所出现的一种福利房。

单位的集资房是可以按揭贷款的,集资房的职工个人可以按照房价的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会在用地、信贷、税费等的方面给予部分减免优惠。

集资房的房产证怎么办理

一、集资房的产权

集资房的产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的成本价格,这种房屋的产权则是房改成本价房。该房屋出售的价格是高于当年房改的成本价,其产权是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

集资房的产权也是可以归单位以及职工共有的,在持续一段时间之后就可以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了。这种房屋也是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集资房是按照出资的比例分为全额集资以及部分集资,如单位职工是全额集资的,那么将来就可以办理集资房的100%的产权,而在领取产权证之后,便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如果如果是部分集资的,那么将来为职工获得的则是部分产权。而如果单位员工离开了该单位,那么单位就有权收回其房屋的所有权了。

二、集资房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

但是实际上集资房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因为集资房只是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而筹集资金建成的房产,并在建成之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的。所以集资房的产权是归属企事业单位所有。

所以也就是说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单位对于集资房是拥有处置的权力。且集资房是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集资房的产权是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归于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即职工所购买的仅仅是房产的使用权,而并不是对于对房产的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是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的。

展开阅读全文

公务员集资房如何获得产权

全文共 1142 字

+ 加入清单

公务员集资房大家都知道就是单位分房,这种房子时没有产权证,不能上市场交易的,那么公务员集资房如何获得产权?

1、申请办理集资房大产权证,在集资房建设结束之后,理应由建设企业申请办理大产权证,即进行在建房子初始登记。建设企业申办集资房产权证初始登记时,一般出示以下原材料:备案申请报告;申请者身份证件;建设商业用地所有权证实;建设工程项目合乎整体规划的证实;房子已完工的证实;房子测绘工程汇报;别的必需原材料。

2、申请办理集资房小产权证,集资房建设企业已按前项要求确定产权,买卖方人理应凭集资款批件或资产处置通知单、房产买卖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完税凭证等原材料申办集资房迁移备案。需要提示的是,集资房归属于经适房,尽管能够申请办理产权证,但该产权归属于有、限产权。

公务员集资房可以买卖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针对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一级市场而言,是指那些产权不明确、不清晰的房屋,如小产权房等。集资房的产权是明确的、合法的,集资房屋在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针对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一级市场而言,是指那些产权不明确、不清晰的房屋,如小产权房等。集资房的产权是明确的、合法的,集资房屋在建设过程中是经过房产主管登记备案的;集资房的房产证是在办理之中的。

对集资建房转让合同的审查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处理不违反老实信用原则,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公务员集资房如果没有权属争议的,是全额集资建造的商品房,土地是通过正常渠道买来的;〈房屋转让合同〉共有人都有签字;房屋权属上没有任何争议,出让人个人拥有全产权;房屋经过房产部门备案房登记;房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之中;是集资建造的全产权商品房。这样的房屋与市场上的商品房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和不同,是可以上市交易,进行合法买卖的。

公务员集资房买卖有什么限制?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1、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已购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

4、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5、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

6、产权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7、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8、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9、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10、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

11、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交易的。

展开阅读全文

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

全文共 4545 字

+ 加入清单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法人相互之间以信用为基础调剂小额资金余缺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法律不仅不予禁止,甚至还规定允许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1992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利率的四倍(包括利息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判断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一看借贷目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多是为了生活、生产经营暂时性资金短缺,而集资诈骗的目的是侵吞投资者的投资款。借贷行为人可能在借贷行为中有一些欺骗成分存在,但只要不具有非法占有所得款项的目的,就不构成犯罪。二看回报率的高低。一般情况下,集资诈骗行为人都会抛出高额回报以吸引众多人进行出资,其承诺的利息远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3、“使用诈骗方法”是否为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依照刑法第192条对集资诈骗罪的表述,可以这样推论:即行为人所使用的方法行为在于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诈骗方法,而其目的却落脚到了“非法集资”。实践中,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也均使用了欺诈方法,如虚假注册资本,虚构资金用途等。让人容易理解成此罪是打击“使用诈骗方法”的非法集资行为。笔者认为,除了刑法明确规定以诈骗手段为构成要件的罪名外,其余非法集资犯罪并不以“使用诈骗方法” 为前提。理由如下:

第一、在一些情形中,“使用诈骗方法”会使刑事证明陷入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按目前罪状表述,必须证明集资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的行为。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罪犯并未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形,既未对其主体资格虚构,也未虚构集资款用途,而仅抛出高息诱饵,出资人也明知这一事实,此时,如何认定其刑法理论上的“诈骗方法”?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在非法集资的手段限定为“使用诈骗方法”,会带来不必要的刑事证明困难,并为罪犯规避法律寻找辩护提供了借口,也不利于更好地惩治事后故意行为。

第二、有利于更好地惩治事后故意行为。集资诈骗与普通诈骗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一般诈骗是事前故意,即事先预谋、策划,以获得他人财物为唯一目的,得款后往往立即潜逃,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目了然;而集资诈骗更多的是事中、事后故意,集资活动的开始限于规模和罪犯的谨慎性,往往无法判断其故意内容,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加,罪犯对集资款才表现出挥霍、任意处分的行为,事后(中)故意性更明显。

第三、从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本罪是以保护集资款为直接目的,打击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行为,将“集资款”作为本罪司法中需重点认定的内容。#p#副标题#e#

4、集资诈骗与合法集资行为的界限

第一,集资行为人的目的,即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集资行为绝无合法可言。第二,行为人集资的方法,也即看行为人是否采用欺骗的方法,即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如虚构集资用途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资金等。第三,行为人的集资活动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合法集资是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第四,行为人履行集资承诺的能力和诚意。集资诈骗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承诺的诚意,通常在客观上没有实际的履行行为。第五,集资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合法集资行为人违约后一般不会故意逃避责任。

5、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76 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与集资诈骗罪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都是非法募集公众资金的行为;都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等。两者的区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认定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应该是从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中判断。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一般认为是为了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或者是出于抢占市场、将非法吸收来的存款高利转贷出去、进行证券投资等以谋取不法利润为目的,而没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所以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并无非法占有存款或公众资金的目的,但在将公众存款吸收到手后,产生了将该笔存款或资金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如何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侵占罪论处。也有观点认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由原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化为集资诈骗,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这种以行为人后来的主观心理状态逆推其以前行为性质的观点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即必须使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方法,才能构成犯罪,使用诈骗方法是其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的情形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批准的国家机关的批准,通过投资、集资入股,成立各种名目的基金会等形式或者名义,面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尽管规避了“吸收公众存款”形式,但同样是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同样的实质。

因此,无论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实施其中行为之一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须用诈骗方法,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无论行为人是否对存款人掩盖其行为的非法性,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如若使用欺诈方式,仅仅是行为人为达到其犯罪目的而中间采取的环节性辅助行为,在行为人承诺归还存款本息上,绝对没有诈骗存款人,否则就不能以该罪论处,因而其欺诈性因素并不决定罪质。

第三,犯罪类型不同。集资诈骗罪是结果犯,本罪的既遂不仅要求非法集资这一行为,而且要求骗取集资款这一现实的物质性结果出现。集资诈骗罪必须以行为人非法集资的数额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为条件,否则,只能当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且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本罪。

6、集资诈骗罪的防治对策建议

1、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打击非法集资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领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力度。

2、加强教育,提高群众认识

针对部分集资群众心存幻想,应加强金融安全的教育警示工作,增强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3、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建立起全方位的金融监测体系,防范借贷风险,改变目前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处于地方政府不管、金融部门难管的尴尬境地。

4、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明确高利贷的概念、性质和范围,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可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借贷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进一步建立协调案件管辖及涉案资产返还工作机制,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使非法集资得到及时有效打击。

相关阅读:

7、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目的,“是用以特别指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在某些场合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经济领域中,当事人之间为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有关融资借贷等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在表现形式上与集资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否则,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发生财产无法返还,亦不能认定集资诈骗罪,宜按民事法律解决该经济纠纷。

集资诈骗罪

在某些场合,又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标志。例如,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参照1996年《解释》的规定,实践中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所有的因素,不能只注重某一方面,而不顾及其他,避免以偏概全,做到不枉不纵。

展开阅读全文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1438 字

+ 加入清单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单位集资建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集资建房的法律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与职工间的法律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买卖房屋,更不是商品房买卖。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职工的权利分析

职工对于集资建房的权利分析

单位将所建房屋出售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虽然有许多单位对于职工处分自己的房屋有不同的限制,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是对于职工权利方面的限制,与法律是相悖的。

当前的状况

单位集资建房在当前的状况

作为经济适用房有益补充而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得以继续存在。虽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所以单位集资建房现象仍会继续存在。

集资建房与市场的关系

如何平衡单位集资建房与市场的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虽然可能带来不公平,但是在房价高企的今天,能改善广大人民的住房条件是最为主要的,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买房难问题,而发展合作集资建房,让它在住房建设中占有一定比重,应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一种可行的办法。并且,单位集资建房所能产生的不公平可以通过监管的措施来堵住漏洞。

同时,为改变单位集资建房被变相“偷梁换柱”,必须明确集资建房对象为企业住房困难户。针对居住困难职工较多,企业和职工双方资金压力均较大的情况,可通过片区自助拆迁,建成收益按照事先投资比例分配的模式,解决土地资源、业主和单位资金的问题并且解决职工更多的后顾之忧。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有哪些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法有哪些

全文共 2017 字

+ 加入清单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你对非法集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非法集资的法律限制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月4日施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2016年4月27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在银监会召开。2015年非法集资案达历史峰值,十四部委全面推进处置非法集资。

看过“非法集资常用手法有哪些”

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法

手法1: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

主要犯罪手法有: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法有哪些

手法2: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形成资金池。

二是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

三是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

手法3: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

三是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

手法4: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栋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手法5: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一是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是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风险在不同业务间传导。

手法6:地方交易所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手法7: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涉嫌集资诈骗。

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互助计划”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