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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

受害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受害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受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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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利用AI声音冒充亲人诈骗 主要受害人群有哪些?

全文共 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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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独居者、忙碌的职场人士、外出打工人员最容易受骗。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骗子们也开始利用AI技术进行诈骗。其中利用AI声音模拟亲人声音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种诈骗手段不仅让人们陷入财务困境,还会对亲情关系造成伤害,给受害人带来心理上的不适。

老年人是这种诈骗案件的主要受害人群之一,由于老年人对新兴科技的了解相对较少,容易被骗子利用AI技术模拟亲人声音进行诈骗。而且老年人对家庭亲情关系非常看重,骗子往往以亲人遇到了困难或者需要资金支持为由进行诈骗,老年人很容易相信并被骗。

由于独居者缺乏亲人朋友的陪伴,心理上比较脆弱,容易被骗子利用AI技术模拟亲人声音进行诈骗。独居者往往没有人可以帮助他们核实亲人是否真的遇到了困难或者需要资金支持,更容易上当受骗。忙碌的职场人士也是这种诈骗案件的主要受害人群,职场人士工作繁忙,往往没有时间与亲人保持联系,容易被骗子利用AI技术模拟亲人声音进行诈骗。他们经常接到各种电话和信息,很难判断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诈骗。

外出打工人员离家较远,很难及时与亲人保持联系,容易被骗子利用AI技术模拟亲人声音进行诈骗。外出打工人员经常需要向家里汇款,骗子往往会以此为契机进行诈骗。利用AI声音模拟亲人声音进行诈骗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每个人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同时也要加强与亲人的联系,及时核实亲人的情况,避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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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连发50起投资公司跑路案 受害群众达8900余人

全文共 8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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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警方今天通报了近期侦办的最大一起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截至2015年1月6日,警方已查实甘肃弘泰集团旗下的10家投资公司,在兰州以高额预期年化利率为诱饵,骗取2300多人2.4亿元。

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王永胜介绍,从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兰州连续发生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跑路案”50起,涉案金额8亿元,受害群众8900余人。目前,警方已全部立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9人,上网追逃39人,挽回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据了解,甘肃弘泰集团旗下的10家投资公司从2012年年初开始,采取向群众发放传单和刊登不实广告的方式,承诺以14.4%至20.8%不等的高额预期年化利率为诱饵,拉拢群众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诈骗钱财。截至2015年1月6日,兰州警方已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来臣、财务总监张广晶(张来臣之侄)等23人抓获,除1人被取保候审外,其余均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披露,为了骗取群众信任,甘肃弘泰集团还收购了一家信用担保公司,为自己的投资公司担保,该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均为弘泰集团的员工。目前,该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天俊等人也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王永胜介绍,兰州是非法集资诈骗案的重灾区,发案数占到了全省的76%,且呈现出五大特点:集中、多发、高发;涉案群众多,被骗金额大,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就有两起;犯罪嫌疑人多从省外“输入”,被骗金额大多向外省“输出”;均以公司化运作,披着合法外衣,专业化包装,跨区域作案;犯罪呈现出家族化、职业化、网络化、高智能化等特点,作案手段更为隐蔽。

“非法集资诈骗案的侦办也存在三大难点。”王永胜说,首先是嫌疑人抓捕难,有些公司负责人“跑路”之前,已将车辆、房产等出售,处心积虑藏匿;第二大难点在于追赃难,涉案款项多流向省外;第三大难点是取证难,有些投资公司负责人在“跑路”前,已将账单全部销毁。

兰州警方提醒广大群众,按照法律规定,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咨询)公司都不能吸收公众资金和发售理财产品,参与这些机构的非法理财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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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含有哪些抗生素宝宝受害最大

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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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作为抵抗力尚未完善的群体,更是应该慎用抗生素。在母乳喂养期间,如果妈妈服用了这五种抗生素,对于宝宝来说是“恶魔”,对宝宝的健康危害极大,下面来看看母乳含有哪些抗生素宝宝受害最大吧?

异烟肼:异烟肼的乳汁浓度与血浆浓度相等。乳汁中的异烟肼进入乳儿体内后与维生素B。结合而从尿液中排出,可造成乳儿缺乏维生素B。

甲硝唑:甲硝唑的乳汁浓度与血浆浓度相等。甲硝唑使乳汁产生金属味而使乳儿食量减少、拒乳。此外甲硝唑可引起白细胞减少及产生中枢神经的不良反应。

磺胺:经乳汁进入宝宝体内的磺胺类药可引起高胆红素血症,胆红素能影响脑组织而造成脑核黄疸。另外,磺胺类药物还可能使婴儿产生过敏反应。

呋喃妥因:呋喃妥因类药物常用于治疗泌尿系统感染,含呋喃妥因的乳汁可使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的乳儿发生溶血性贫血。

氯霉素:氯霉素可抑制骨髓造血细胞的功能,引起宝宝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减少,贫血。另外,由于乳儿的肝、肾功能发育不完全,从乳汁中摄入的氯霉素不能很好地经肝脏代谢、肾脏排泄而导致中毒,可引起婴儿拒食、呕吐、呼吸不规则、皮肤青紫(灰婴综合征)等。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母乳含有哪些抗生素宝宝受害最大的常识都了解了吧,另外本网还有很多关于儿童疾病预防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可以继续关注,让孩子可以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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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对人体的危害有哪些特点?八大系统受害严重

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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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比成人更容易发生铅中毒,因为宝宝喜欢用嘴舔咬玩具,物品以及没有洗干净的手指。而处于生长期的宝宝吸收能力旺盛,肠胃也更容易吸收铅,受到危害也更加大,甚至会影响身体各个系统的发育。那么铅对人体的危害有哪些特点?八大系统受害严重

铅对人体八大系统所造成的危害有:

铅对大脑的神经中枢系统损害尤其严重,会导致理解力、记忆力下降、多动、反应迟钝、注意力不集中、语言障碍、脾气暴躁、性格改变、易激怒、攻击行为、嗜睡、倦怠、视听力弱、学习困难。

铅对造血系统的损害会导致贫血,面色黄白。

铅对骨骼系统的损害会导致身材矮小、发育迟缓。

铅对消化系统的损害会导致儿童挑食、厌食、偏食、腹泻、便秘等。

铅对免疫系统的损害会导致感冒、发烧、免疫力低下。

铅对泌尿系统的损害会导致肾衰竭、腰痛、下肢浮肿。

铅影响酶系统会抑制酶的活性,导致钙、铁、锌的缺乏。

铅对**系统的损害会导致早产、流产、畸形、死胎。

铅对人体危害的特性

渐进性和隐匿性

主要表现在铅对儿童的危害不是一下子形成的,而是潜在的和逐渐积累的,并且铅中毒的症状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固“铅中毒”也被称为“第一隐形杀手”。

持久性和不可逆性

铅对中枢神经系统往往会造成永久性的伤害,即使脱离铅污染环境,虽然可使血铅水平下降,但仍不能使已受到损伤神经,心理发育恢复到原来水平。

广泛性和多系统性

铅对多系统的损伤都有广泛性。

铅中毒重在防治,宝爸宝妈们要帮助宝宝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远离不合格的玩具,文具,食品等铅超标高危物品。如果你对宝宝食物中毒怎么办等有关儿童意外方面的知识还有疑问,请继续关注儿童食品中毒安全常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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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受害面积怎样计算

全文共 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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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人为因素的起火还是自然界因素起火,由于森林面积较大,火灾发生时不一定能发现,而发现火灾时往往已经蔓延了相当宽的面积。那么,森林受害面积怎样计算呢?

小编了解到,现在大部分林业局在测量时候都是通过航测无人机,比如四川省林业局就是使用华测P700E的无人机航测一样。在固定高度航测完后,按照比例换算出来。这也是最简单、成本最低的方法。

另外,森林火灾的大小常以受害森林面积、成灾森林面积和株数来衡量。中国规定:凡烧了成片林木(包括成林、幼林和竹林),受害面积在10~1000亩者为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南方林区在1000~10000亩、北方林区在1000~50000亩者为森林大火灾;受害面积南方林区超过10000亩、北方林区超过50000亩者为森林特大火灾。在受害森林的单位面积上,成林被烧毁或烧死的株数在30%以上,幼林在60%以上者称为成灾森林面积。

控制森林火灾的能力常用以下数字表示:①10万公顷森林中火灾发生的次数,即发生森林火灾的频率,②10万公顷森林中火烧的面积,即森林的燃烧率,③平均每次火灾的面积,④火烧面积占森林面积的百分比。

更多森林火灾知识,比如森林火灾的危害有哪些,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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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

全文共 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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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可燃物和火源具备的情况下,林火能否发生主要取决于火险天气,一般来说,火险天气也就是有利于发生森林火灾的气候条件,如气温高、降水少、相对湿度小、风大、长期干旱等。那么,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呢?

小编了解到,森林火灾的大小常以受害森林面积、成灾森林面积和株数来衡量。中国规定:凡烧了成片林木(包括成林、幼林和竹林),受害面积在10~1000亩者为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南方林区在1000~10000亩、北方林区在1000~50000亩者为森林大火灾;受害面积南方林区超过10000亩、北方林区超过50000亩者为森林特大火灾。在受害森林的单位面积上,成林被烧毁或烧死的株数在30%以上,幼林在60%以上者称为成灾森林面积。

自地球出现森林以来,森林火灾就伴随发生。全世界每年平均发生森林火灾20多万次,烧毁森林面积约占全世界森林总面积的1‰以上。中国每年平均发生森林火灾约1万多次,烧毁森林几十万至上百万公顷,约占全国森林面积的5~8‰。1987年5月黑龙江大兴安岭还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1万公顷,其中有林面积占70%。

森林火灾不仅烧死、烧伤林木,直接减少森林面积,而且严重破坏森林结构和森林环境,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失去平衡,森林生物量下降,生产力减弱,益兽益鸟减少,甚至造成人畜伤亡。高强度的大火,能破坏土壤的化学、物理性质,降低土壤的保水性和渗透性,使某些林地和低洼地的地下水位上升,引起沼泽化;另外,由于土壤表面炭化增温,还会加速火烧迹地干燥,导致阳性杂草丛生,不利森林更新或造成耐极端生态条件的低价值森林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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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草原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

全文共 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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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那么,特大草原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呢?

小编了解到,特大草原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800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另外,关于草原火灾等级,还有以下内容:

(一)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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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森林火灾受害率

全文共 5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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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建国到2000年共发生森林火灾69万次,年均104万次,年均森林受害率5.9%,那么,您知道什么是森林火灾受害率吗?

森林火灾受害率是指保护区每年的森林火灾面积总体林地面积的千分比。林火周期是某块林地火灾发生的间隔期。全世界每年发生森林火灾20万次以上,受害面积近1000万hm2,受害率占森林面积的1-3%。森林火灾受害率(‰)=受害森林面积/森林总面积(hm2)×1000%。

那么,如何降低森林火灾受害率呢?有以下建议:

1、树立防火意识。每个人都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森林火灾危害的严重性,在思想上建立起一道防火线,做到防患于未“燃”,这是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关键。个人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生活活动,要时刻不忘森林防火。

2、严格控制火源,强化火源管理。这是防止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严格控制野外生产用火,必须的生产用火,要实施防火措施,认真执行用火审批制度。不要擅自上山用火,不要在林中生火取暖,不准小孩上山玩火,不在林中乱丢烟头,在林区不要夜间点火把照明等。

3、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确保不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引发森林火灾。进入林区应自觉向森林防火检查站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自觉移风易俗,不在树林区上坟烧纸。

4、沿山村组建立防火组织。在防火期内对防火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密切关注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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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火灾受害率要求

全文共 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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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预防草原火灾的发生以及发生草原火灾及时响应,及时扑救,我国一些县市对草原火灾受害率都有相关要求和目标,那么,草原火灾受害率要求有哪些呢?

小编了解到,草原火灾受害率的计算方法是草原火灾受害率=受害草原面积/草原总面积。草原火灾受害率要求就是将草原火灾受害率控制在某个范围之内,比如,截止2015年11月30日,赤峰市全市受害草原面积420.9亩,草原受害率为0.0047‰,远低于自治区草原火灾受害率要求控制在5‰以下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们只有积极预防草原火灾,以及及时扑救草原火灾才能降低草原火灾受害率。那么,如何预防森林火灾呢?小编有以下建议:

(1)不烧荒、不烧秸秆或茬地;

(2)不在草原上吸烟,丢烟头、火种;

(3)不在草原上生火取暖、生火野炊、点火照明。

(4)生产生活取暖,上坟、烧纸、烧香民俗等活动非要用火时准备好扑救工具,上坟烧纸时在坟地周围必须开设3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

(5)不在草原上放鞭炮;管好痴、呆、精神病患者,禁止小孩玩火、燃放孔明灯;

(6)不要见火不报、不救;

(7)不破坏草原防火宣传牌、望台;

(8)不使用枪械及其它有失火危险的工具;

(9)靠近草原区的居民使用火炉、烟筒的,应当安装防火装置,设置封盖灰坑,避免倒灰带火;

(10)通过草原防火区域的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防止漏火、喷火;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烟头等火种;

(11)在草原上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草原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那么,发生草原火灾,如何扑救呢?

1、扑打法:适用于初发火及弱度火的扑救。一般采用扫帚等,沿火场两侧边缘向前扑打。扑打时须轻拉重压,避免带起火星,扑打方向不要上下垂直,应从火的外侧向内斜打,一打一拖。

2、沙土埋压法:地面枯枝落叶层厚,火势强烈,靠人力扑打不易灭火时,可使用沙土埋压法,用喷土枪、铁锨等挖取沙土压灭火焰。

3、水和灭火剂喷洒灭火法:如果火场附近有水,应当用水扑救,有抽水机喷水则更佳,如果有灭火剂,也可用于灭火。

4、用风力灭火机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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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

全文共 8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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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那么,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呢?

小编了解到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那么,如何扑灭森林火灾呢?

(一)扑火时应如何强化安全措施

强化扑火组织。一是派有扑火经验的同志担任前线指挥员。二是临时组织的扑火人员,必须指定区段和小组负责人。三是明确扑火纪律和安全事项。四是检查扑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扑火服是否宽松、阻燃。五是加强火情侦察,组织好火场通信、救护和后勤保障。六是从火尾入场扑火,沿着火的俩翼火线扑打。七是不要直接迎风打火头,不要打上山火头,不要在悬崖、陡坡和破碎地形处打火,不要在大风天气下、烈火条件下直接扑火,不要在可燃物稠密处扑火。八是正确使用扑火机具。

(二)脱险自救方法

退入安全区。扑火队(组)在扑火时,要观察火场变化,万一出现飞火和气旋时,组织扑火人员进入火烧迹地、植被少、火焰低的地区。二是按规范点火自救。要统一指挥,选择在比较平坦的地方,一边按规范俯卧避险。发生危险时,应就近选择植被少的地方卧倒,脚朝火冲来的方向,扒开浮土直到见着湿土,把脸放进小坑里面,用衣服包住头,双手放在身体正面。四是按规范迎风突围。当风向突变,火掉头时,指挥员要果断下达突围命令,队员自己要当机立断,选择草较小,较少的地方,用衣服包住头,憋住一口气,迎风猛冲突围。人在7.5秒内应当可以突围。千万不能与火赛跑,只能对着火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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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草原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

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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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草原火灾后,会根据草原受害面积对草原火灾进行等级划分,那么,一般草原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呢?

小编了解到,一般草原火灾是指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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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草原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

全文共 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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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火灾等级是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草原防火条例》来确定的,那么,重大草原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呢?

小编了解到,重大草原火灾是指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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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草原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

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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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共发生草原火灾88起,其中一般草原火灾80起,较大草原火灾3起,特大草原火灾5起。累计受害草原面积118116.8公顷,经济损失10761万元,死亡2人、受伤22人,牲畜损失4724头(只)。那么,较大草原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多大呢?

小编了解到,较大草原火灾是指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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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受害面积怎样计算

全文共 5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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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草原火灾主要发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那么,草原受害面积怎样计算呢?

小编了解到,现在计算草原受害面积都是用仪器测量,比如航测无人机、GPS等等,利用比例换算,这是成本最低的办法。

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草原防火条例》,根据受害草原面积和破坏损失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4个等级:

①草原火警,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并且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②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2000公顷,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5万元,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下(其中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

③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2000~8000公顷,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50万元,或者造成重伤10~20人,或者造成死亡3~10人,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20人(其中造成死亡3~10人)的;

④特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伤2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其中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

上述标准中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中国草原火灾主要发生在内蒙古的部分地区,其次发生在华北、西北、东北的一些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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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草原火灾受害面积

全文共 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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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国草原受害面积39338.6公顷,经济损失2204.6万元,受伤2人,牲畜损失1223头(只)。与上年相比,全国草原火灾次数增加68起,受害草原面积增加4261.3公顷。从草原火灾历史情况看,2014年草原火灾损失处于低位水平。那么,如何界定草原火灾受害面积呢?

小编了解到,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对受害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扑救支出、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另外,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草原火灾直接烧毁的草原牧草(饲草料)、牲畜、建设设施、棚圈、家产和其他财物损失(按火灾发生时市场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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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受害率如何计算

全文共 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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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不仅烧死、烧伤林木,直接减少森林面积,而且严重破坏森林结构和森林环境,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失去平衡,森林生物量下降,生产力减弱,益兽益鸟减少,甚至造成人畜伤亡。高强度的大火,能破坏土壤的化学、物理性质,降低土壤的保水性和渗透性,使某些林地和低洼地的地下水位上升,引起沼泽化;另外,由于土壤表面炭化增温,还会加速火烧迹地干燥,导致阳性杂草丛生,不利森林更新或造成耐极端生态条件的低价值森林更替。那么,森林火灾受害率如何计算呢?

小编了解到,森林火灾受害率的计算方法是森林火灾受害率(‰)=受害森林面积/森林总面积(hm2)×1000%。

另外,森林火灾的大小常以受害森林面积、成灾森林面积和株数来衡量。中国规定:凡烧了成片林木(包括成林、幼林和竹林),受害面积在10~1000亩者为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南方林区在1000~10000亩、北方林区在1000~50000亩者为森林大火灾;受害面积南方林区超过10000亩、北方林区超过50000亩者为森林特大火灾。在受害森林的单位面积上,成林被烧毁或烧死的株数在30%以上,幼林在60%以上者称为成灾森林面积。

控制森林火灾的能力常用以下数字表示:①10万公顷森林中火灾发生的次数,即发生森林火灾的频率,②10万公顷森林中火烧的面积,即森林的燃烧率,③平均每次火灾的面积,④火烧面积占森林面积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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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林木受害程度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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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后,我们要对林木受害程度进行判定和分析,那么,森林火灾林木受害程度如何判定呢?随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一、成林林木受害程度判定

1、成林烧毁木判定树冠全部烧焦或树干表层全部炭化至形成层,采伐后不能做用材的过火林木。

2、成林烧死木判定树冠被烧焦2/3(含2/3)以上,或树干形成层1/2以上被烧坏(呈黑色或棕褐色,触摸有干涩感),或树根烧伤严重的过火林木

3、成林烧伤木判定树冠2/3以下被烧焦,树干形成层尚保留部分未被烧坏(呈嫩白色,触摸有湿润感并有小水点),树根烧伤不严重的过火林木。

4、成林未伤木判定林木虽然过火,但树冠未被烧,树干形成层没有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有受伤的林木。

二、未成林林木受害程度判定

1、未成林烧死树判定树冠被烧焦1/3(含1/3)以上,或形成层、树根烧伤严重的树木。

2、未成林烧伤树判定树冠1/3以下被烧焦,且形成层、树根烧伤不严重的树木。

三、过火林木受害系数

林木受害系数按林木受害程度来确定。

1、成林过火林木受害系数

——成林烧毁木受害系数为1.0;

——成林烧死木受害系数为0.7;

——成林烧伤木受害系数为0.4;

——成林未伤木受害系数为0。

2、未成林过火林木受害系数

——未成林烧死树受害系数为1.0;

——未成林烧伤树受害系数为0.5。

四、过火林分受害程度判定

先计算过火林分综合受害指数,通过指数确定过火林分受害程度等级。

1、过火林分综合受害指数

过火林分综合受害指数分成林和未成林进行计算。成林用蓄积按公式(1)计算,未成林以株数按公式(2)计算。

D=1.0A+0.7B+0.4C,(1)式中:

D—成林综合受害指数;

A—成林烧毁木蓄积的百分率,单位为%;

B—成林烧死木蓄积的百分率,单位为%;

C—成林烧伤木蓄积的百分率,单位为%。

d=1.0b+0.5c(2)式中:

d—未成林综合受害指数;

b—未成林烧死树株数的百分率,单位为%;

c—未成林烧伤树株数的百分率,单位为%。

2、过火林分受害程度的分级

过火林分受害程度根据过火林分综合受害指数分三级;

——重度受害林分:过火林分综合损失指数大于或等于0.6的林分;

——中度受害林分:过火林分综合损失指数大于或等于0.4且小于0.6的林分;

——轻度受害林分:过火林分综合损失指数为大于或等于0.1且小于0.4的林分;

过火林分综合损失指数小于0.1的林分不计入受害森林面积。

五、害森林面积、受害林木蓄积、受害林木株数的确定原则

受害森林面积是指过火林地中各受害程度等级为重、中、轻的林分类型面积与相应受害程度等级林分综合受害指数乘积之和。

受害林木蓄积是指过火林地中成林各受害程度等级的林木蓄积与其受害程度等级林分综合受害指数乘积之和。

受害林木株数是指过火林地中未成林各受害程度等级的林木株数与其受害程度等级林分综合受害指数乘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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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怎样计算

全文共 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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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火后,凡导致有林地林木正常生长受阻或毁坏的过火面积都应界定为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但过火荒山、采伐迹地不应界定为森林火灾受害面积。那么,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怎样计算呢?

小编了解到,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计算,现在大部分林业局在测量时候都是通过航测无人机,比如四川省林业局就是使用华测P700E的无人机航测一样。在固定高度航测完后,按照比例换算出来。这也是最简单、成本最低的方法。

另外,森林火灾的大小常以受害森林面积、成灾森林面积和株数来衡量。中国规定:凡烧了成片林木(包括成林、幼林和竹林),受害面积在10~1000亩者为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南方林区在1000~10000亩、北方林区在1000~50000亩者为森林大火灾;受害面积南方林区超过10000亩、北方林区超过50000亩者为森林特大火灾。在受害森林的单位面积上,成林被烧毁或烧死的株数在30%以上,幼林在60%以上者称为成灾森林面积。

控制森林火灾的能力常用以下数字表示:①10万公顷森林中火灾发生的次数,即发生森林火灾的频率,②10万公顷森林中火烧的面积,即森林的燃烧率,③平均每次火灾的面积,④火烧面积占森林面积的百分比。

稍后,我们将介绍森林火灾的危害有哪些,欢迎关注这部分森林火灾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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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如何保障受害方权利

全文共 11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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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购买商品房或还是手房,购房者需要谨防有的开发商或房主为了从房屋买卖中获得巨额利益,不惜违约而“一房二卖”,严重侵犯我们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一房二卖如何保障受害权利?

有这样一个案例:徐女士与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子以1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女士,合同签订当日刘先生便收到徐女士100万元房款,同时将案涉房屋连同该房屋的手续证件原件一并交付给徐女士,并约定待房屋过户后结清尾款。但此后,刘先生却以各种借口迟迟未将该房屋过户至徐女士名下。后来,徐女士得知刘先生单方面将房屋过户给了姜先生。徐女士于是将刘、姜二人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如何判定,以及受损失方在交易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女士与刘先生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后刘先生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导致其与徐女士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刘先生收取徐女士的100万元购房款应予退还,同时考虑刘先生违约行为的恶劣性质及主观过错,应判令其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所得的差价款200多万元全部赔偿给徐女士。由于上述赔偿已足以弥补损失,对徐女士关于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房租等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为我国物权法采用的物权变动原则是“合意+公示”原则,即当事人除了就债权达成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交付或者登记等法定形式,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一房二卖”情况下,只有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则可以依据业已形成的买卖合同要求“毁约”的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一般相当于守约方的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当前房价和立约时的房价之间必然存在差价,这种差价就是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也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

若“一房二卖”的出卖人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则任一买受人均可依据各自有效的买卖合同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另外,根据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若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对此,建议,在购买房屋时,购房人务必进行必要的产权调查;同时,根据去年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若遇到“一房二卖”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这些最新规定对善意购房人来说是最大的司法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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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全文共 12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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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 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的相关法律知识。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提供劳务者受害伤残鉴定标准时间

一、因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同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如前所述,在人身损害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进入诉讼程序的人身损害案件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因此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对于人身损害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但由于当下在伤残等级鉴定中有通行的《道标》与《工标》这两大国家标准,而许多情形下适用何种标准并未有明确规定,使得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我们通过对渝水区法院2009年至2013年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归纳出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哪一鉴定标准存在争议

如前文所述,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及工伤的人身损害案件都有相应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但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却没有相应的标准,造成法院委托的鉴定案件中有些适用《工标》,有些则适用《道标》,而法官对于应采纳哪一种鉴定标准也认识不一。这对于审判实践有很大的影响,时常会因此出现同样属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却适用了不同鉴定标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1:敖某受雇于付某在工地做工,不慎被脚手架砸伤,其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该鉴定所适用的标准为《工标》。付某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并申请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法院委托南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依据《道标》作出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敖某对于其伤情适用《道标》有异议,法院遂向该鉴定所发函,该鉴定所答复称敖某受伤并非工伤,故不应适用《工标》而应适用《道标》,同时该鉴定所认可如果适用《工标》敖某应当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法院依据伤残八级作出判决,上诉后,维持原判。

案例2:四通公司承接了某公路改造工程,之后其租赁了肖某的推土机进行作业,并由肖某操作推土机。刘某驾驶摩托车在跨越改造的公路时,被肖某操作的推土机撞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肖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四通公司由于未在施工路段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防护措施,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自行委托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适用《工标》认定刘某构成九级伤残。四通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应适用《道标》,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依据《道标》认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之后法院发函,要求鉴定所适用《工标》对刘某的伤势作出认定,该鉴定所出具补充鉴定意见,说明刘某的伤势如果适用《工标》,可构成九级伤残。后法院认定本次事故中的推土机是履带式推土机,并非轮式车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故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遂对依据《道标》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而采信了《工标》的鉴定结论认定刘某构成九级伤残。该案上诉后,二审亦认可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属于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但二审认为本案中刘某受伤是因为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与正在现场施工的推土机发生碰撞所致,且刘某的事故也不属于工伤,遂依据《道标》认定刘某为十级伤残。

案例1与案例2同样都是属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一审均依据《工标》作出了判决。但二审中,案例1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案例2却因受害人遭到的侵害是因驾驶摩托车与推土机发生碰撞所致而认定应适用《道标》。可见,实践中,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的鉴定标准,即使在同一法院,尚且会出现认识不一致的情形,在不同的法院,这种情况自然更加普遍了。

(二)当出现竞合侵权行为时,对于不同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如何适用鉴定标准存在争议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竞合,最常见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与劳务受害纠纷相竞合,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学界通常称之为竞合侵权行为,其对应的责任形式的是侵权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下是典型案例:

案例3:驾驶员陈某驾驶作业车在公路上作业时,将正在施工的何某、黎某砸伤,何某、黎某系中贤公司雇请施工的。肇事的作业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鉴定机构依据《工标》认定何某、黎某构成九级伤残。但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应适用《道标》。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认为何某、黎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故依旧适用《工标》认定何、黎二人构成九级伤残,后又应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出具公函说明如果适用《道标》二人仅可构成十级伤残。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依据十级伤残与何某、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二人撤诉。后二人又以劳务受害纠纷起诉雇主中贤公司,要求其赔偿十级伤残与九级伤残的差额部分,但中贤公司抗辩称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已经理赔,故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在上述案例中,雇主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都是赔偿义务人,但雇主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之间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指的是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虽然每个侵权人各负赔偿责任,但只要侵权人之一履行了赔偿责任则全体责任人的责任都归于消灭。对于受害人来说,“虽然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只能择一行使,其选择的请求权全部实现后,其他请求权消灭”。具体到案例3中的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竞合情形下,伤者既可以选择以劳务受害责任起诉雇主中贤公司,也可以选择以交通事故责任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但选择其中之一并获得赔偿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起诉。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如果何某、黎某选择以是雇主中贤公司起诉,中贤公司赔偿后,还可以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追偿。因此本案中何某、黎某一开始选择以交通事故的案由起诉肇事车辆及保险公司,本来也并无不当,但由于新余市本地的鉴定机构对于劳务受害案件适用的鉴定标准都是《工标》,就造成了案件中的问题:(1)何某、黎某能否以《工标》的伤残鉴定结论来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2)假如最后法院支持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抗辩,判决其以《道标》的鉴定结论来赔偿何某、黎某,那么对于两个标准之间鉴定等级的差额部分,何某、黎某能否再向雇主中贤公司要求赔偿?

二、伤残鉴定标准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没有一个国家标准予以适用

当前在我国的伤残鉴定标准领域,只有两个国家标准, 一个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道标》,一个是适用于工伤的《工标》。这两类标准适用的人身损害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这两类案件在实践中都有很大数量,以渝水区法院为例,2009年-2013年间,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总数达到了634件,占到总的人身损害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工伤事故案件虽然不多,但主要是因为其大部分都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了,走入诉讼程序的不多。因此国家对这两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但对于除这两类案件以外的一般人身损害案件,虽然其数量也很庞大,却没有一个国家标准予以适用。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尝试解决,其在2005年1月曾经发布过《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且该标准第1.2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伤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从该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其制定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标准问题。但遗憾的是,这一标准在实践中适用非常之少,从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全国仅有浙江、湖北两地规定了适用此标准,其余地区的相关规定中均未涉及此标准,广东省甚至在2012年7月由司法鉴定协会发布的《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中明确规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一直没有正式颁布执行,因此人身伤害案件不应采用该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而从渝水区法院的情况来看,近年审理的人身损害案件中,未有一例适用的是这一标准,许多一线法官甚至不知道有这一标准存在。该标准之所以未能广泛适用,主要是因为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至此,该决定明确规定了法院内部不再设立鉴定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由符合条件的民间个人或组织设立。故法院不再直接进行司法鉴定工作,而是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事项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诉讼中立性。但在此种背景下,既然法院已经没有设立鉴定机构的资格,那么其理应也不再具有制定鉴定标准的资格,故其之前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也自然很难得到认可,这直接导致了这一鉴定标准被挂起,九年过去了依然还是试行状态,没有正式施行,各地方也极少会采纳这一标准。

因此,关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并没有专门的国家级鉴定标准予以适用,这对审判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很大障碍。

(二)一般人身损害应适用哪一个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做法不相同

在没有专门适用的标准的情况下,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必然要选择一项其他的标准予以适用,但目前全国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道标》,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与一般人身损害一致,都主要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而工伤的赔偿计算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的计算,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完全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工标》,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217号《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确定残疾等级,”根据这一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按《工标》鉴定,因此对于一般人身损害造成的伤残,也应按《工标》鉴定;此外,持该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如果适用《道标》或《工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则应从宏观上去着眼,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工标》以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实践中有着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导致各个地区的法院及司法鉴定机构做法不尽相同。从渝水区法院的情况来看,由于本地的鉴定机构都公认一般人身损害鉴定应适用《工标》,故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委托的在本地鉴定机构所做的伤残鉴定都是适用的《工标》,但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时,为了让当事人对重新鉴定机构更加认可、信服,通常委托的都是南昌市的鉴定机构,但前已论述,南昌市法院系统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适用标准已经达成了适用《道标》的一致。于是当案件委托到南昌后,部分鉴定人会因为该案系新余市法院委托,遂与案件的承办人沟通应适用的标准,部分鉴定人则直接适用《道标》,造成了重新鉴定时适用标准的不一。事实上,这种对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标准的认识不统一的情形不仅仅在江西存在,在全国各地的法院系统及司法鉴定机构都存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各个省、直辖市的规定不同。例如: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于2009年12月1日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京司鉴协发[2009]4号),规定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适用其自行制定的这一标准;而湖南高院于2005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统一适用 (GB/T16180-1996)中有关条款的通知》(湘高法技[2005]2号)中规定:在最高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前,人身损伤案件的伤残评定,统一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上海高院在2003年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中明确:“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上的,因此,这一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导致的伤残事故进行的鉴定,而不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其他的人身损害伤残事故,在目前无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

2、部分省份内部的法院系统与鉴定协会的规定不同。例如江西省,其南昌中院于2009年通过召开审委会的方式内部统一了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道标》,但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于2010年出台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却规定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工标》。

3、部分省份的法院系统内部规定不同。例如,广西于1999年4月由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但广西高院2002年的《全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又认为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参照《道标》较为合适,却未提及上述由其公检法联合发布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是否还适用。又如湖南高院于1996年6月发布了其地方自行制定的《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2005年1月12日该高院又发出前述的《关于统一适用 (GB/T16180-1996)中有关条款的通知》(湘高法技[2005]2号),其中规定:“在最高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前,人身损伤案件的伤残评定,统一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但也未提及之前其于1996年自行制定的鉴定标准是否还有效;随后其辖区内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伤残标准及赔偿方式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第三条规定:不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一条(因工伤或职业病致伤残)、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残)规定的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评定,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参照适用《道标》。可见,对于一般人损案件适用标准的问题,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时会前后出台两个完全不同的规定,而其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又有可能出台与省高院完全不同的规定,混乱程度可见一斑。

在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定来明确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到底应适用哪一个标准的情况下,各地纷纷尝试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这一问题,这一初衷本是好的,但各鉴定协会以及不同级别的法院都纷纷对此作出规定或提出倾向性意见,且各自选择适用的标准还不尽相同,这反而加剧了实践中的混乱。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更好的盈利,在单方委托的情况下,往往适用更加宽松的鉴定标准

在起诉前,当事人通常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对于像交通事故案件,由于《道标》系国家强制标准,鉴定机构都会适用《道标》来进行伤残鉴定。但是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除非该地已经对该类案件应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否则鉴定机构往往会倾向受害方而适用更加宽松的《工标》,从上述渝水区法院近年审理的人身损害案件就可以看出:本地的鉴定机构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全部适用的《工标》;甚至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只要出现与劳务受害等一般人身损害竞合(如案例3),或是出现与合同关系的竞合(如案例4、5),本地的鉴定机构也全部是适用更加宽松的《工标》。

(四)法院对于重新鉴定的启动相对随意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起诉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却可能会以该鉴定为原告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对于此类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虽然法律规定准许被告重新鉴定申请的前提是必须以其“有证据足以反驳”为前提,但在审判实践中,该规定贯彻的却不尽如人意,办案法官由于对某些专业知识的欠缺,且担心不重新鉴定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而承担责任,故对于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倾向于径直同意,往往只要是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都会被批准,法院很少要求被告方提供明确、具体、详细的重新鉴定理由。但其实许多被告并不是真的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仅仅是为了以时间换空间,或试试运气。而在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诉前的伤残鉴定极少有与对方协商,通常都是自行委托进行的,这就造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被告申请了重新鉴定,法院通常都会准许。随后重新鉴定一旦因为适用了《道标》而导致伤残等级降低,原告方会不服,认为应适用《工标》(如案例1、2、);如果适用《工标》导致伤残等级不变,被告方又会不服,认为应适用《道标》(如案例3、4),造成法院不得不再次发函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这种反复无常不但拖延了案件审理时间,耗费了司法资源,也使得鉴定结论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导致法官对于案件应适用哪一种鉴定标准更加难以把握。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2014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张某所有的A号货车进行年检,车检前须将车厢卸下,联系被告唐某所有的B号吊车(该车于2013年6月被注销)来起吊车厢,张某雇请原告刘某驾驶A号货车与其一同去开发区卸吊车厢。唐某将吊车停靠在货车的左侧,刘某上到货车车厢上栓吊车绳,捆绑吊车还未下车,被告唐某便开始起吊,大约吊起3米高度时尼龙绳吊带断裂,货车车厢掉落下来,车厢一角砸了刘某脚板,致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原告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唐某共同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

【分歧】

那么,该纠纷属于何案由及如何赔偿,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原告刘某是为被告张某提供劳务(驾驶车辆)、并为被告唐某提供劳务(捆绑吊绳)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故本案的案由应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刘某系因唐某的吊车所伤,应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故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失,不应当由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只能由被告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发生这次事故的原因系被告唐某驾驶被注销的B号吊车,在为张某有偿起吊车厢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尼龙绳,在原告受害人刘某还未离开被起吊车厢下面的情况下,而造成刘某伤残事故的发生,属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进一步细分案由应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其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至于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内容,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按照物件管理的一般原则,被告应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在本案中,被告唐某作为B号吊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预见该尼龙绳不能吊起重达6吨的货车车厢,且该尼龙绳有可能断裂造成被吊物A号货车车厢坠落,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疏忽大意,被告唐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于原告刘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知道,物件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造成了他人损害而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如有证据证明还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纠纷的处理

案情简介:2011年,贵州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医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建该医院综合大楼。该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土建部分的人工部分单包工给程某某三人,程某某又将该工程的木工模板部分分包给孙某。2012年10月13日中午,孙某雇请的工人杨某严重醉酒酒后攀上17楼上室内的脚手架,不慎从3.3米高度摔下,跌倒地板上,导致二级伤残。杨某将上述有关单位及个人诉至法庭,法庭以提供劳务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程某某等委托笔者为代理人,以下是笔者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黔平律师事务所接受程**、赵**、陈**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诉孙*、贵州****集团、陈*、赵**、陈**、及第三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振*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程**、赵**、陈**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代理人的代理权权限为一般代理。

接受委托以后,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求采纳:

一、关于各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处理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二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三是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四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各方在本次损害中的过错责任分析如下:

1、本案原告杨*应当对本次损害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第三人陈振*的陈述及事故调查记录和安全事故综合会议记录显示,原告杨*在上班以前曾经喝过酒。根据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贵警院司鉴中心【2012】)法毒鉴字第1894号)鉴定结论:杨*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75毫克。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毫克为醉酒状态。杨*上班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国家醉酒标准的2.2倍以上,属于严重的醉酒状态。在这样严重醉酒状态下,进行高空作业,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不出事是侥幸,出事是必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原告杨*正是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攀上3.3米(原告自认)高的脚手架,导致其坠落楼面致伤致残。其在严重醉酒状态下攀登上高度为3.3米高的脚手架的行为,是导致其坠落楼面致伤致残的主要原因。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杨*在提供劳务中因为在醉酒状态下高空作业,其行为的违法性是十分明显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十分明显的,其对给自身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

2、本案被告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孙*作为工程的分包者,雇佣原告杨*为其提供劳务,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接受劳务一方。在安排劳务者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根据第三人陈振*的陈述,被告孙*在安排工人作业时,疏于管理,对原告杨*醉酒后上岗作业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对导致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也是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本案被告贵州****集团及程**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庭确定本案的案由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也就是说,本案人民法院需要审查的是针对在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这一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即赔偿义务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58条已经十分明确规定了提供劳务受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法规定,本案的责任主体限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双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58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后段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对各方责任这一概念的外延做了限定即承担责任的三种情形。在提供劳务受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法律关系中,法律只规定了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双方的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承担责任情形。因此,代理人认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集团以及程**等三人,不是这一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本案原告将工程的承包方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发包方贵州****集团以及分包方程**等三人列为被告和第三人,请求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原告在诉状中称:“第三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集团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程**等三人以及再次转包给无资质被告孙*在主观上均具有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工程是否存在转包,转包过程中的承包方是否具备资质,不属于本案审查的内容。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集团以及程**等三人不是本案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即便原告主张的工程存在转包,转包中涉及资质的问题属实,也是属于是否行政违法的问题。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两者之间不必然产生联系。

需要说明的是,代理人认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从法律效力上讲,《侵权责任法》属于法律,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法律;第二,从时间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12月26日颁布,至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施行时间在后的法律;第三,从适用的法律关系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该条规定是针对雇用法律关系的,而《侵权责任法》则是针对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既然本案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理所当然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关于本案原告起诉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代理人对原告主张的第1-3项、第6-8项没有异议。对第4-5项、第9-10项有异议(略)。

另外要提及的是,本案发生以后,被告程**三人在原告到贵阳骨科医院治疗期间,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93151.77元。虽然原告在起诉中没有主张这笔医疗费用,但是这是一起责任纠纷,法庭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同时,也应当将本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进行统计,才能明确各被告在案件中应承担的份额。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法律关系主体是原告杨*及被告孙*,本案的责任主体也是原告杨*及被告孙*。这一点,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除此,不应当有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原告之所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被告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原告醉酒后进行高空作业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和及时阻止,主观上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致

本案合议庭

被告程**等三人的代理人

xxx

二零xx年四月二日>>>下一页更多精彩“提供劳务者受害伤残鉴定标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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