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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遗嘱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遗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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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失事前会留时间让大家写遗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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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管理部门没有对航空公司做这样的要求,而作为飞行员首要任务就是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都要想尽一切办法让飞机尽量平稳着陆,所以说不存在“已经判定飞机肯定要坠毁”,乘客必然死亡的情况,也就不可能做出写遗嘱的决定。

航空管理部门没有对航空公司做这样的要求,也从来没有这样的惯例。至于在个别的航空公司是否会存在,从原则上来说是没有可能的(据了解,海航航空集团、新加坡航空、大韩航空都没有相关条例)。

首先,作为飞行员,首要任务就是保证航班的安全,这里包括飞机的安全以及乘客和机组的安全,不管发生什么特情,都要想尽一切办法让飞机尽量平稳着陆(包括迫降)。所以说不存在已经判定飞机肯定要坠毁,乘客必然死亡的情况,也就不可能做出写遗嘱的决定。至于一些乘客的自身原因,有可能会主动要求写遗嘱,但这是乘客的个人行为,与航空公司的原则无关。

其次,如果根据情景来分析一下,因乘客的要求而写遗嘱的可能性也不大。假如飞机进入特情,机长会要求飞机上所有乘客都在自己座位上坐好,乘务人员检查之后,也会同样按要求坐在相应的位置上。这时候即使你要求乘务员给你提供笔和纸,那么按照规定,乘务员是不可以离开他的座位的,无法提供。至于一些影视作品中,乘务员给乘客发放纸和笔来写遗嘱的情景,恐怕只有在飞机完全被恐怖分子劫持并掌控,且恐怖分子还有些人道主义精神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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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应当有几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证明?

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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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遗嘱,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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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如何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全文共 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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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有遗嘱应该如何去继承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吗?接下来,请看下文。

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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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话,需要先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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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公证处会根据到场的继承人以及遗嘱,出具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

3

继承人拿着公证书以及遗嘱就可以到房管局办理公证过户手续。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会根据材料,为继承人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4

遗嘱继承房产最主要的手续就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是必须的步骤。继承人缴纳相应的印花税以后,就可以完成房产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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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年轻人提前立遗嘱

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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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年轻人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提前遗嘱,个人觉得它符合时代的进步。现如今的年轻人活得更加的通透,也活得更加的自我,从简单的立遗嘱当中,我们发现年轻人更加的洒脱,符合新时代发展的标志。

1

1、对家人的负责

一旦年轻人开始立遗嘱,主要是当自己已经不在,自己到底能够做些什么,并且在现有的法律阶段,用一种更为妥善的方式来解决自己死亡之后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免自己不在以后自己的想法被他人所误解。

2

2、避免纠纷

一旦年轻人的想法被他人所误解之后,对他原先想要保护的人是一种伤害。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提前立遗嘱,主要是为了让自己的想法或者是自己想要保护的人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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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自己的规划

所谓立遗嘱是对死亡看得比较淡然,在面对死亡的时候,也会尽可能的降低恐惧感,甚至自己已经做好了死亡教育,并且对自己身后事做出了提前规划。一旦自己能够坦然的去面对,那么自己的整个人生将会有所不同。而不是我们在生活中看到一些事情,总是会有众多的触感,甚至做事情时会特别的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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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需要去公证处还是找律师

全文共 1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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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需要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也不需要律师,如果是自书遗嘱,自己写就行,也不需要他人在场。

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到公证处写遗嘱的手续是怎样的

(一)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二)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三)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四)内容审查完毕后,报审批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五)制作公证书

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老人立遗嘱需要去公证处还是找律师

老人立遗嘱通常不需要找律师的,如果是自书遗嘱,自己写就行,也不需要他人在场。老人立遗嘱,要确保是自已的意愿,处理的财产是个人的。对遗嘱内容把握不好,找律师也行,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遗嘱效力。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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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法律知识宣传

全文共 1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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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困扰我们的法律问题和疑问,熟悉与之匹配的法条和司法程序非常重要。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遗嘱法律知识宣传,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遗产分割的方式法律知识

一、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

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书写自书遗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遗嘱是以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及其他事项所作出的处分,有效的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何才能书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书写自书遗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详情请阅读下文了解。

1、自书遗嘱中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近年来,财产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比如股权、证券等等,遗嘱人只能处理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或是由于我国传统“大男子”主义的影响,在立遗嘱之时,根本没有想到首先应该先将属于配偶的部分财产析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上公堂,易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后果。除此之外,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尽量涵盖所有遗产,同时具明遗产分配的比例等。

2、遗嘱的签名

我国的习俗强调签名,不认可盖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尽管遗嘱内容真实,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书遗嘱有些许改动的,建议在改动的地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改动的日期,但最好还是重新再订立一份遗嘱。

3、自书遗嘱的时间尤为关键

自书遗嘱一定要写明确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过日期,我们可以判断出遗嘱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因未写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确切而认定不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笔者建议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书写,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另外,对于日期的涂写、更改,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

4、自书遗嘱的时候最好有专业人士指导

为防止自书遗嘱无效或有瑕疵,自书遗嘱的时候最好找专业人士来指导。专业人士会考虑遗嘱的效力。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订立遗嘱,综合考虑家族关系,子女情况,税收,遗产来源等问题,尤其是对于遗产的所有权问题,一定需要追根溯源,避免遗嘱内容的无效。

遗嘱法律知识宣传

1、形式:

A 自书遗嘱:须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对先前所里遗嘱所修改的,应由遗嘱人加以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B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别人代为书写、记录;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同时代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分别签名盖章

C 录音遗嘱: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设备录制下来;应由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D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如病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情况可以立口头遗嘱;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接触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 公正遗嘱: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送国家公证机关班里遗嘱公证。其他遗嘱都不能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须重新班里遗嘱公证。

2、生效要件:

A 遗嘱人在立遗嘱是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

B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

C 遗嘱内容须合法

D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遗嘱人先后订立数份遗嘱并且数份遗嘱在内容上相互冲突,依法推定订立在后的遗嘱是对订立在先的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如数份遗嘱的内容互不冲突,则每份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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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录音遗嘱

全文共 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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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录音遗嘱已被列入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在科技发展的今天,录音遗嘱已成为越来越多人使用的订立遗嘱的手段,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具备法律效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旨的形式表现的遗嘱人口述的遗嘱、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并不限干录音机,只要能够将声音记录下来均可,录音遗嘱的“载体”可以是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电脑硬盘、网络等。录音遗嘱的特点是制作简便。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低或者不识字的遗嘱人。通常认为自己制作的录音遗嘱,比请他人代书的遗嘱可靠性更大。

依据《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录音遗嘱已成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具体规定是:“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录制完成后,见证人也应将自己在场见证的情况录制进去,并记录制作日期。最好在录音遗嘱的“载体”上签名并将其封存。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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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秦朝秦始皇为什么没有立遗嘱让扶苏继位?

全文共 1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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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中国古代秦朝小编觉得还是非常厉害的一个朝代,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当时的秦朝是一统六国,让当时的中国成为一个真正的整体,不得不说,秦始皇还是很厉害的一位君主,那么,秦始皇的暴政也是有很多人都知道,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沉重的赋税徭役也是让老百姓们苦不堪言。俗话说肥水不流外人田,秦始皇卫最后为什么没有让自己的儿子扶苏继位呢?具体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秦始皇长子名叫扶苏,扶苏一词出自《诗经/山有扶苏》:山有扶苏,隰有荷华。扶通辅,意为小树。隰为低湿之地。意思说小树都长在山上,沼泽泥塘才长荷花。秦始皇给儿子起这个名字,是希望儿子接受风雨历练,长成一棵参天大树,把大秦帝国这幅重担挑起来。扶苏仁厚宽和,刚毅武勇,对部下信任有加,老百姓都很拥戴他。但扶苏和秦始皇执政理念不同,秦始皇信奉法家治天下,扶苏却信奉儒家治天下。父子二人在此问题上常有分歧,矛盾最终爆发在扬名后世的焚书坑儒上。

秦始皇晚年身体多病,又想长生不老,就弄了一帮方士炼丹,而许多儒生就坐了冷板凳。这帮儒生一看方士们挺吃香,于是纷纷改行炼起了仙丹,一个姓候的和姓卢的玩的挺大,跟秦始皇说要去东海三岛寻仙,花了秦始皇不少钱,结果一去不复返,走了还笑话秦始皇痴心妄想,许多没改行的儒生本身对秦始皇不重用儒生不满,借此纷纷议论,秦始皇恼羞成怒,活埋了四百六十多名儒生。扶苏对秦始皇这一做法很不以为然,上书劝谏说,儒生们读的全是圣贤之言,您这么做有点过分,怕导致天下不安。

其实扶苏说的对错姑且不论,方式方法不对。秦始皇正在气头上,也的确被儒生给骗了,身体又不好,扶苏却说他做得不对,还要他反省,给谁都生气。再说秦始皇每天吃仙丹,仙丹主要成分是硫黄硝石,吃了火气大,因此一气之下把扶苏打发到边疆跟蒙恬修长城防匈奴。第二年秦始皇巡游天下,返回长安走到沙丘时病重,让赵高给扶苏写诏书,让扶苏赶紧回来。写好后还没交给使者,秦始皇就挂了。于是赵高和李斯伪造秦始皇遗诏,逼扶苏自杀,扶胡亥即位,就是秦二世。

那么秦始皇有没有遗诏要把皇位传给扶苏呢,其实没有。《李斯列传》:令赵高为书赐公子扶苏曰,以兵属蒙恬,与丧会咸阳而葬。《秦始皇本纪》:上乃为玺书赐公子扶苏曰,与丧会咸阳而葬。两处记载都只是让扶苏赶紧回来料理后事,没有说让他回来继承帝位。当时秦始皇的子女们全都在咸阳,只有扶苏在外,所以秦始皇才让人赶紧把扶苏叫回来。这跟现在许多老人临终前让人把在外地工作的孩子们叫回来见最后一面一个意思,并不是说叫回来就让他继承家产来了。

那么秦始皇遗诏让扶苏即位是咋来的呢,是陈胜吴广造反时一帮儒生编的。儒生们说,秦灭六国,楚国最为无辜。秦始皇所有被秦二世杀死的子女中,扶苏最为悲惨,而且在老百姓中间名声也好,我们应该举着项燕和扶苏的旗帜,好招人。于是大肆宣传秦始皇临终遗诏要把皇位传给扶苏,秦二世得位不正,属于篡班夺权。其实篡班夺权的不是秦二世,而是赵高和李斯。这两人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觉得胡亥昏聩无能好控制,扶苏当了皇帝自己就惨了,于是合谋伪造秦始皇遗诏,赐死扶苏立胡亥为皇帝。胡亥为啥能当皇帝,也是天意,因为当时就他在秦始皇身边。如果当时在秦始皇身边的不是胡亥,而是秦始皇别的儿子,历史可能就不是我们看到的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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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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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数学故事:富兰克林遗嘱

美国著名政治家富兰克林在他的遗嘱中对他的遗产做了具体安排,其中谈到:

“给波士顿居民1000英镑。…以5%的利率借钱。100年后,钱增加到131,000英镑。......当时,100,000英镑用于建造一座公共建筑,其余31,000英镑继续赚取利息。在第二个100年结束时,这笔钱将增加到406,000英镑,其中1061,000英镑将由波士顿居民控制,其余3,000,000英镑将由马萨诸塞州公众管理。”

从这份遗嘱中,我们可以看出富兰克林关心人民的精神是非常可嘉的。然而,起初只有1000英镑的赠款需要用于数百万英镑。这可能吗?让我们详细计算一下。

如果x100设置在第100年末,则

x100=1000×(1+5%)100

=1000×1.05100 .

取两边的对数。

LG X100 = 3+100 GL . 05

=5.12 .

∴x100=131800(磅)。

在第二个100年期结束时,本金和利息之和为

x200=31000×1.05100

取两边的对数。

lgx200=lg31000+lg1.05100

= LG 31000+100 GL . 05

=5.4914+2.12

=7.6114 .

∴x200=4087000(磅)。

显然,这两次计算的结果与富兰克林遗嘱中陈述的数据基本一致。富兰克林的遗嘱似乎不是理所当然的,也不是一般的估计,而是经过仔细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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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的遗嘱与拿破仑的诺言

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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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数学故事:富兰克林的意志和拿破仑的承诺

学生们,你们知道本杰明·富兰克林是谁吗?

富兰克林通过放风筝感受到电击,因此发明了避雷针。这位著名的美国科学家死后留下了一份有趣的遗嘱:

“……波士顿居民得到了1000英镑。如果他们接受这1000英镑,那么这笔钱应该委托给一些被选中的公民,他们必须以每年5%的利率把钱借给一些年轻的工匠。这些资金在100年间增加到131,000英镑。我希望届时10万英镑将用于建造一座公共建筑,剩下的3.1万英镑将用于继续赚取100年的利息。在第二个100年结束时,这一数额增加到406.1万英镑,其中106.1万英镑仍由波士顿居民控制,其余30万英镑由马萨诸塞州公众管理。在那之后,我不敢做更多的决定!”

男孩女孩们,你们有没有想过:仅仅拥有1000英镑的遗产,立遗嘱分配数百万英镑的财产是“信口开河”还是“言出必行”?事实上,只要使用复利公式,学生就可以通过计算做出自己的判断。

是复利公式,其中m是本金,a是年利率,即n年后本金和利息的总和。富兰克林的财产在第一个100年结束时应该增加到Y;(英镑),比遗嘱上写的多501英镑。在第二个100年结束时,将会有更多的遗产:(英镑)。可以看出,富兰克林的意志有科学依据。

遗嘱的故事告诉我们,在指数效应下,微薄的资产和低利率会令人瞠目结舌。著名的拿破仑陷入了指数效应的漩涡,这使法国政府非常尴尬。

1797年,拿破仑参观了卢森堡国家小学,赠送了一束价值三个路易的玫瑰,并承诺只要法兰西共和国存在一天,就每年送一束同等价值的玫瑰作为两国友谊的象征。因为多年的战争,拿破仑忘记了这个诺言!1894年,卢森堡正式向法兰西共和国推出“玫瑰悬念”。要求法国政府在拿破仑的名誉和1375596法郎的债务之间做出选择。这笔巨款是三个路易的本金,年利率为5%,97指数效应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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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纠纷事件

全文共 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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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一路破门而入,气急败坏地寻找丑角,讲述着一件棘手的事情:

“我家有个老园丁,名叫马丁。三天前,他跑到我的办公室,一边鞠躬一边傻笑,公开向我索要10万美元。他声称,在修整我父亲书房外的花园时,他发现了一份被我父亲丢弃的遗嘱,遗嘱指定我在新西兰的叔叔为他所有财产的唯一继承人。这消息对我来说犹如晴天霹雳。11月的一天,我和父亲为我的未婚妻珍妮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珍妮只比我大几岁,我父亲反对这桩婚姻,可能会取消我的继承权。”

”马丁声称他持有第二份遗嘱。这份遗嘱比他要求的更有价值。因为这份遗嘱的签署日期是11月30日晚上1点。比生效的遗嘱晚几个小时,所以它将被法律承认。我立即拒绝了他的勒索,所以他缠着我讨价还价。先是50000,然后25000。医生,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我说,你不应该在乎。”丑角说。

为什么丑角会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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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立遗嘱将房产送情人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全文共 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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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新闻非常火,一男子因高血压不治身亡,还没等妻子从悲伤中走出,就意外被“小三”给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男子的一套房产。原来,男子生前曾悄悄立下遗嘱,将一套房产送给了“小三”。妻子和“小三”闹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无效

案例: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

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宜人继承。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但是在庭审中,陈女士提出,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关于房产的份额,陈女士强调,该房产她享有50%的份额,欧先生所有部分应由她和女儿继承,与雷女士无关。

法院判决

遗嘱虽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婚内财产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明确赠予一方或由一方继承的外)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一方婚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在离婚时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也可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要求分割。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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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权房遗嘱公证有效吗?公证后如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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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企业为了留下员工,会采取很多留人手段,分配员工房也是其中之一,很多人所现居住的房子是单位分配的,对于这样的房产,很多人会疑惑它的产权问题,也会觉得这样的房子可以过户或者继承吗,单位产权的房子遗嘱公证有效吗?公证后如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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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权的房子自己遗嘱公证了有效吗

首先单位产权的房子当事人自己没有所有权,不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所以不能继承,如果是家庭共同居住,其他同住家属可以要求继续承租。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被遗嘱公证会造成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无效、所以即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

房产遗嘱公证后应该如何过户

1、对于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两种:

(1)第一种是以出让的方式办理过户。这种方式是一种买卖关系,父母是卖方,儿女是买方,这种方式要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

(2)第二种方法是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先由父亲同儿子到公证部门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房屋评估作价和房屋鉴定,最后到房产所属管辖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证件事物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公证书、评估材料、鉴定材料、房产证等有关证件,办理赠与过户手续,要缴纳4%的税费。

2、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

(1)到房产局过户,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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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嘱的父母房产 要怎么继承?

全文共 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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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留有一套没有遗嘱房产,兄弟两个人要卖房,程序要怎么走?

这种情况需要先办理继承手续,房产继承到兄弟二人名下,因房子是两人共有,两人均同意卖房,才能进行出售。那么,如何才能办理房产继承?办理房产继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房产继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无遗嘱房产继承过户方式和所需资料

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具体材料情况,您可以咨询相关继承的公证处,以公证处需要的材料为准。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需资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继承权公证文书;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房屋继承注意事项:

1.如果继承房产是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2.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4.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没有遗嘱,依照法定继承兄弟二人都是具有继承资格的,房子是兄弟二人共有的,办理继承过户是直接把房子变成兄弟二人名下共有的房产,房本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是同时过户给二人的。

购房指南建议您:在办理房产继承的之前,把需要的材料提前准备好,这样才能顺利办完房产继承。如果还有什么需要了解,可以关注诸葛找房,定期给您推荐房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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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公证后 到底该如何过户?

全文共 1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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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一般都会选择继承给儿女,那么,房产遗嘱公证后的该如何过户呢?房产过户费用有哪些?下面就告诉大家这些相关知识。

房产遗嘱公证后如何过户

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

到房产局过户

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房产过户费用有哪些

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产过户的税费: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产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房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产过户的税费:

1、房产继承权公证费用;

房产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5

101以上至1000部分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0.2

10000以上部分0.1

3、房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房产继承过户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赠予房产过户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

赠予房产过户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1、赠予房产过户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

2、赠予房产过户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3、赠予房产过户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4、赠予房产过户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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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继承房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全文共 11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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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买的房子,如何才能顺利过户到子女手中呢?在房产过户中,与继承相关的有三种,分别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分为三种,分别是协商继承、公证继承、诉讼继承。

所谓协商继承,是指所有法定继承人就被继承房产之间的份额达成协议。然后根据协议,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过户所需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房产过户。

协商继承最大的难度在于找到所有符合继承条件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你想证明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就必须证明其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放弃继承。

这篇帖子《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女儿吗?》在去年特别火,说的就是协商继承的困境。

公证继承,是指继承人通过公证取得继承权公证书,然后办理房屋过户。从2016年7月份开始,已经不再强制要求公证,但继承人仍然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过户。

而且公证继承的公证费是一笔开支,相关资料显示,公证费的标准为20万以下房产的公证费为2%,20-50万的部分为1.5%,50-100万的部分为1%,100万以上的部分为0.5%。如果房屋价值100万,仅公证费用就需支出1万多。

诉讼继承,如果协商继承和公证继承都无法完成过户,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法律文件申请过户。

由于继承人均为法定继承人,无论是协商、公证、诉讼,都不需要缴纳契税。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好处很明显,被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名下房产,比如指定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个或多个,或者份额之间的分配。协商继承中出现的找不到所有继承人的问题就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来解决。

遗嘱继承的细节也比较繁琐,确保遗嘱继承的有效性非常重要!有些情况下还无法走遗嘱继承,必须走法定继承,比如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死亡、遗嘱无效等。

有一个模板可以参考:

遗嘱继承权亦可公证,但亦不作强制。

遗赠

遗赠是第三种情况,说白了就是遗嘱继承人并非法定继承人,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也不少见。比如老人膝下无子,将房子赠与给晚年照顾自己的人,比如保姆。

请注意,遗嘱和遗赠有很大区别:

其一、税费方面,遗嘱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房屋过户时免收契税,而遗赠则属于赠与,需征收3%的契税。

其二,遗嘱继承人可以先完整接受遗产(比如房子),但同时也必须接受相关债务;而受遗赠人不需承当债务,但必须先等被遗赠人债务清偿完毕后,才可后接受赠与,如果遗产不能清偿债务,赠与将无法生效。

在遗赠过程中,遗赠人也可以列出相应义务,要求被遗赠人履行义务后方可取得遗产。比如要求被遗赠人履行养老和丧葬义务,才可以接受遗产。

法律效力方面,被遗赠人需要在两个月内表态是否愿意接受赠与,如果在两个月没有表态则视为放弃,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则没有有效期一说。

房屋继承是很复杂的一类继承方式,虽然公证已经不再强制,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较为繁琐。所以很多人在生前选择买卖的方式将房子过户给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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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与见证人的关系

全文共 2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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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录音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

遗嘱的类型: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2.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权内容分析

录音遗嘱与见证人的关系

一、案情回放

原告刘甲诉称,被继承人贺某是我和三被告的母亲,贺某生前由我和被告刘乙轮流赡养,每家四个月,后其于2007年12月30日去世。

贺某去世前,其所在的大兴区黄村镇某村实行农民土地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贺某于2005年1月1日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拥有确权确利土地1.2亩,其去世后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收益。

2008年春节前,贺某分得村委会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款3500元,该款由刘乙领走,我向其主张该笔遗产,刘乙拒不给付。我要求法院判决我对被继承人贺某在大兴区黄村镇某村人均确权的1.2亩确权确利土地收益享有法定继承权。

录音遗嘱与见证的人关系

被告刘乙辩称,刘甲所称我母亲的确权确利土地1.2亩及其收益属实。但在2007年4月1日,轮到原告刘甲赡养母亲贺某,因贺某2006年的收益款2000元已由我领取,原告刘甲与我为此款分配产生矛盾,刘甲未按期接母亲到其家居住,贺某此后由我继续赡养。贺某去世前,通过录音立下遗嘱,声明土地受益权由我继承。该遗嘱由我、被告刘丙、被告刘丁以及刘丁的朋友郭某做见证人。

被告刘丙和刘丁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被告刘乙出示录音光盘,证明被继承人贺某留有录音遗嘱,1.2亩土地的受益权由被告刘乙继承。但因该录音遗嘱的见证人中被告刘乙系遗嘱继承人,被告刘丙、刘丁系本案的法定继承人,与刘乙存在利害关系,见证人郭某与被告刘丁系朋友关系,故被告刘乙所出示录音光盘内容不符合录音遗嘱的条件,遗嘱继承不能成立。

贺某在大兴区黄村镇某村享有1.2亩确权确利土地收益系事实,原告刘甲作为被继承人贺某的儿子,对贺某的上述遗产应享有法定继承权,对于其要求确认对被继承人贺某1.2亩确权确利土地的收益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刘甲对被继承人贺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村1.2亩确权确利土地的收益享有法定继承权。

二、法官说法

在审理遗嘱继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以代书、录音甚至口头形式的遗嘱作为证据,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被告刘乙提供的录音遗嘱中,由刘乙、刘丙、刘丁和郭某作为见证人。由于刘乙是录音遗嘱中所立的遗嘱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刘丙、刘丁是法定继承人,与刘乙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郭某与法定继承人刘丁是朋友,也属于“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同样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此可见,该案中的四个见证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该录音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法院最终按照法定继承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三、法官提示

通过此案,法官提示广大民众,在需要立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选择公正遗嘱和自书遗嘱的形式,如果选择以代书、录音或口头的方式立遗嘱,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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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全文共 10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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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公证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证遗嘱之处分财产

遗嘱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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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之申请遗嘱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证遗嘱之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 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 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 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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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仅“按印”是否有效

全文共 20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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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代书遗嘱吗?代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代书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

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

继承法未规定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看过“代书遗嘱仅“按印”是否有效

代书遗嘱仅“按印”属无效

案情

2011年,姜大爷在去世前,在邻居江某、向某的见证下,由同事刘某代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丁某某妻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

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向某签名。姜大爷此后不久过世。姜大爷三个子女系其前妻所生,现任妻子丁某于2004年与姜大爷登记结婚,无共同子女。姜大爷过世后,分割遗产时,丁某称按照姜大爷的遗嘱,房屋归她所有,而三个子女称遗嘱不合法,而且不是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房屋予以分割。

代书遗嘱仅“按印”是否有效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而姜大爷并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仅仅是捺手印。因此,该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印是我国民间通行做法,本案中姜大爷在遗嘱上按印,合乎民间习俗和生活常识,因此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也即与本案的一审判决所持观点相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姜大爷所立代书遗嘱,只有按印没有签名,对于受过教育,能识字书写的姜大爷来说,有违常理。因此,该份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人签名”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无效。

评析

支持第二种意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形成,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法律设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目的来看,要求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就是为了防止由于遗嘱内容非本人亲笔所写,出现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关于按手印,我国民间对此一直有“签字画押”的习俗,即“签字”等同“画押”。在各类民事、商事司法实践中,对“签名”或者“画押”,如果严格机械坚持要式性,就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签名”只有“按印”,就很难确保设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胁迫等影响,而只能由见证人、代书人事后加以证明,难以确认该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姜大爷具有高中文化,生前是坐堂中医,长期手写处方,不存在不识字或不能签名的问题。从设立遗嘱的情况看,姜大爷应该清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果当时仅仅是丧失书写能力,不得不按印代替签名,那么除非有现场录音、录像等其它充分客观的证据,佐证该代书遗嘱形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后,因改变了法定继承,会对各继承人所期待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代书遗嘱作为一种遗嘱类型,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对存在瑕疵的代书遗嘱,切不可随意变通作有效认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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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全文共 26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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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以及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你对订立遗嘱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订立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

老人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二、树立权利意识。

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动要求老人立遗嘱甚至强迫老人立遗嘱,有的子女还干涉老人遗嘱的内容,甚至为遗嘱的事情闹起家庭纠纷,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侵犯。

三、及时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

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四、注意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继承法》有大概的规定。但具体的要求,非法律专业的人士难以完全把握。几种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

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它可以直接在房产部门等处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使用的程序比较麻烦,还容易产生纠纷。况且公证遗嘱目前的收费标准一般在300元以下,经济实用。

五、内容合法完善。

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遗嘱内容要避免以下几种错误:处分其他人的财产,例如处分和妻子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妻子的财产份额;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如未成年人、残疾子女等)的继承权;涉及财产之外的事。内容要完善,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身份状况、处分的财产情况(如房产坐落门牌、面积等)、订立日期等均要具备。措词不能含糊,避免出现诸如“XX房产留给儿子XX住”等含糊的语言。书写或打印要清楚,不得涂改。

六、注意保密。

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事,有的子女在获知老人立遗嘱或遗嘱内容后,由于自己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闹事,使老人被迫多次修改遗嘱,造成老人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因此,老人有必要作好遗嘱__,在适当的时候把遗嘱书交给继承人。

七、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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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看过“老人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老人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一、改变遗嘱观念。

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们认为父(母)没有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其实大可不必这样,这些想法是一种误解。

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国外的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很普遍。近几年,国内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也渐渐多起来。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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