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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商标权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商标权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商标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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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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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既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特征,也同时具有商标权的特征。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那么商标权的特征有哪些?分别有什么作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地域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2、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乐”商标、“全聚德”商标等,其商标的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通过商标价值评估,这些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3、类别性

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5、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6、时效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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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贷款使企业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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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贷款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目前国内多省市地区都鼓励企业利用多年来积攒的无形资产来进行融资合作,各大商业性银行也对一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质押贷款,主要体现在曾获得省著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居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权质押贷款的相关知识。

盘活无形资产解难题

虽然目前商标质押贷款以融资速度快、融资成本低、融资难度小的优势作为一股融资新“热潮”正在全国各地发酵,但以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融资在现阶段仍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尚未达到不动产抵押的普遍程度,因此,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尽管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及各地出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政策,均对商标质押融资持积极支持态度,法律层面上不存在任何障碍,但由于无形资产评估难度较大,对评估机构的专业度要求较高,地方评估机构一般不具备评估此项资产的实力,报告质量及权威性普遍较差,银行对此类评估工作指定本地机构完成稍显勉强,同时对企业本身今后发展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商标权作为企业的一种单项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的操作过程与有形资产的抵押并无大的区别,甚至手续更加简化。唯一不同的是最后阶段要到商标局进行质押登记备案。同时,商标权质押比起以不动产抵押,获得的贷款比例较低,一般在评估值的10%至30%左右。再次,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及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不言而喻,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启动商标权质押贷款,对企业而言,能盘活“沉睡”的无形资产。相比于信用贷款,质押贷款的利率低,能为企业节省较高的利息成本。商标权质押贷款使企业的融资空间得到极大提升,商标权质押贷款缓解了企业、尤其是许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启动商标权质押贷款,对企业而言,能盘活“沉睡”的无形资产,缓解“融资难”的难题,真正实现把企业的“知本产权”转化为“资本产权”;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而言,有利于拓展信贷业务,创新信贷产品,促进金融产业发展。这种创新金融方式,能够将企业的“沉睡”无形资产“唤醒”,让无形资产转化为资本,有利金融拓展信贷业务,创新企业产品和促进产业升级换代,最终实现产业链多赢。

商标质押融资受推崇

对于企业来讲资金是血脉,商标是信誉,通过将无形资产以质押的形式获取资金逐渐成为企业获取新鲜血液的一种方式。以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九鼎公司)为例,该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技术最先进的纺织型玻纤制品生产企业之一。2012年4月,江苏九鼎公司“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了更好地引导企业将商标价值有效转化、利用和提升,将企业无形资产变成有形财富,江苏九鼎公司与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鼎”商标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总额为2500万元。

虽然大型企业通过多种渠道获得银行贷款,解决了资金难题,但是在国内,由于市场机制不成熟、社会信用不完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时受到的限制较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长期阻碍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的形势下,由于企业自身还款来源的减少造成企业融资难上加难。另一方面,虽然,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是企业融资的常见途径,但由于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传统抵押担保条件以及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等,大型商业银行经常以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或缺乏抵押资产等为由而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而商标质押贷款无疑是一条快捷途径,凭借商标的无形资产,就可以从银行贷出“真金白银”,不仅充分发挥商标资本的运用价值,而且能为中小企业争创品牌增添动力。正是基于此,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稳步推进商标质押贷款制度,逐步完善商标交易的渠道,对促进中小企业无形资产流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大有裨益。目前,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流程主要分为两步骤:一方面,由借贷双方确定贷款意向,借款方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有使用价值的商标作为抵押,并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该环节可以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也可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出具商标价值书面认可的文件;另一方面,评估完成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包括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在办理质权登记、领取质权登记证后即可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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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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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权人的相关法律权利。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二)禁止权

1、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2、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1)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

(2)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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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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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穿的衣服上都有商标,日用品也有商标,可以说只要是产品,都会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商标,企业申请商标,不仅是为了区别于他人,也为了使他人发生侵权行为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什么是商标权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第二,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也就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注册商标后,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属于自己企业的商标,他人如果仿冒或者侵害,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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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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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对此商标享有的专有权,也是独享权,在它未授于他人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如果别人使用,则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那么,商标权的特征是什么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权具有独占性,又叫专有性或者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言之,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第二,商标权具有时效性,也就是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第四,商标权具有财产性,商标专用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它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

第五,商标权具有类别性,所谓类别性,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四十五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综上所述,商标权具有独占性、时效性、地域性、财产性和类别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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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标权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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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投资开厂之前,要申请一个商标来作为企业的名片,而商标的申请却要符合一定的原则,否则无法通过审核,那么,取得商标权的原则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权的取得可以符合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将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这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商标的价值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商标中或多或少要投入一定的资金,采用使用原则可使商标使用人的付出得到合理回报,这种原则的最大弊病在于它在保护商标在先使用的同时,忽视了对一般商标注册人的保护,因为一般商标注册人很难知道某一商标是否已被他人使用,使用在先原则也给商标管理工作以及商标纠纷的解决带来困难,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很少。

第二,商标权的取得需要符合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以商标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第三,商标权的取得还可以符合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混合原则融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于一体,是两者相折衷的结果,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但是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若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争议或指控,商标注册人始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

第四,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奉行的是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即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有权排斥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商标权的取得有使用原则、注册原则以及混合原则这三种,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奉行的是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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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获取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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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人人可注册,但不是人人可拥有,因为注册它也有一定的流程以及手续,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能申请到商标权,那么,怎样获取商标权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权可以通过原始取得,也就是直接取得,这是商标权的最初取得,也是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又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可以分为通过注册取得、通过使用取得以及通过使用或者注册取得三种。

第二,商标取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这种方法又叫传来取得,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一般来说,继受取得方式有两种:1、根据转让全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者无偿地移转商标权;2、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的商标权。

第三,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依法办理,而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须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方能取得商标权。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想要获取商标权,要么就按照商标注册程序依法进行申请办理,要么就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来获取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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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商标权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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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想要获得商标权,必须依法去工商总局申请或者在法律范围内通过一些别的方式取得,那么,获取商标权的方式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是最传统、最常见的得到注册商标的方法,企业或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核通过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通过商标许可使用获取到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授权使用。

第三,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取到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换言之,企业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交易双方自由协商,并签订转让协议,随后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即可。

综上所述,获取商标权的方式主要有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以及商标转让这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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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商标权会终止

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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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有使用年限,也有终止情况,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它不可能一直为一个企业所拥有,那么,哪些情况下商标权会终止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一般来说,商标注册人不希望再使用此商标或者已经转投其它产业的情况下,会申请注销商标。

第三,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第四,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一般来说,如果商标注册人指定了商标继承人或者有商标继受者的话,商标权也不会终止。

第五,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第六,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综上所述,因商标到了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却还未办理续展注册的商标权、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的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使用商标、因商标注册不当被撤销注册的商标以及商标注册人违法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强制撤销注册的情况下,都会导致商标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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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商标权的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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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而言,想要获得心仪的商标,肯定不止申请注册这一条途径,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以及企业的需要,多种形式搭配着来获取商标权,成为商标权人,那么,获取商标权的方式有几种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依靠申请商标注册来获得商标权,一般来说,申请商标注册要经过商标查询、准备材料、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阶段,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还存在着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风险,企业若选择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式获得商标,则必须谨慎对待,要充分了解《商标法》《商标审查标准》《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等相关法律条款,熟悉商标注册流程,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第二,从他人手中获取到商标许可使用来获得商标权,企业可根据需要与商标持有人签订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除此之外,还可根据双方意愿选择完全使用许可或部分使用许可,一般来说,希望得到的许可权限越大,付出的报酬就越高,企业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后,商标权人将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即可。

第三,通过传来取得商标权,一般来说,传来取得的商标权有两种方式,即企业通过有偿的方式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由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综上所述,获取商标权的方式主要分为依靠申请商标注册来获得商标权、通过从他人手中获取商标许可使用来获得商标权以及通过传来取得商标权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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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继承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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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自然人,而作为法人或者自然人来说,死亡是必然的事,在其死亡后,商标权花落谁家我们无从知晓,但是,商标权是可以被继承的,那么,商标权的继承规定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在商标注册人死亡后,可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和商标确权及移转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一般包括: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受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文本;继承人之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提交协议文本;遗产分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书;因商标专用权继承发生争议而诉讼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

第二,商标注册的主体如果是自然人,那么在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第三,商标注册主体如果是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综上所述,如果商标权的拥有者是自然人,那么在其死亡后,商标权遵循继承法和商标确权及移转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如果商标权的拥有者是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那么其商标权只能以转让的方式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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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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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成功后的商标专有权,也享有商标权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那么,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权人拥有商标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二,商标权人拥有商标禁止权,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第三,商标权人拥有商标的许可权,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四,商标权人拥有商标的转让权,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综上所述,商标权人拥有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商标的禁止权、商标的许可权以及商标的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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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的禁止权

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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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拥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等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那么,什么是商标权的禁止权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就是说,商标禁止权其实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

第二,商标权的禁止权,也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对其注册商标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法律不仅赋予了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也赋予了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予以使用,换言之,商标权禁止权的权利范围,已经超出了商标专有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的权利范围,将不法利用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也纳入到了保护商标权所涉及的范围之中,由此可见,利用商标禁止权理论认定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只要界定出注册商标禁止权的范围,就会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作出明晰、准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商标权的禁止权,除了商标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也禁止他人对其注册商标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这是比商标专用权范围更广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维护商标价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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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的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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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指特定的人、企事业单位依法申请登记商标后所享有的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禁止权等,那么,什么是商标权的许可权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第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权主要包含三种:1、独占使用许可,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再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此种许可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所谓的普通使用许可,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商标权的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它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以及普通使用许可这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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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的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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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就是把自己拥有的东西或者合法的利益以及权利通过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让给他人,让他人成为主体,那么,什么是商标权的转让权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权的转让权,指的是商标权人将依法享有的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在转让过程中,商标权人可以收费合理的费用,也可以无偿转让商标给他人。

第二,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签订转让协议时,转让人必须保证自己是商标的所有人,说明在签约前曾向哪些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原使用许可合同中对商标权所有人之义务的规定,如果原使用许可合同规定商标权所有人不得将其商标权转让他人,则商标权人就没有资格订立转让合同。

第三,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商标权时,应一同转让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如果没有一同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转让双方签订协议,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商标权的转让权,主要指的是商标权人将依法享有的其注册的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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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侵权对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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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是违法行为,但如果是商标权的侵权,也可以归类至不正当竞争,主要是同类企业之间为了打垮对方,独占市场而行使的卑劣的行径,那么,商标权的侵权对策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先收集跟侵权案件有关的证据,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第二,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侵权纠纷的推进,帮助我们更快的理清侵权事件,一般来说,商业侵权案件主要是从行政查处和诉讼程序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实施。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在商业领域,如果碰到商标权被他人侵犯,最好的办法就是先收集与侵权案件相关的证据,因为法庭以证据为第一要素,证据越充足,侵权纠纷胜诉的可能性就越大,然后可以从行政查处或者诉讼程序这两个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消除侵权带来的影响以及赔偿侵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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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保护方式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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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为了自己的作品不受他人的侵犯,一般作者在作品完成后都会申请著作权保护,而商标权则是企业为了不让他人拥有跟自己一样的商标而进行登记,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保护方式有什么不同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著作权与商标权受保护的载体不同,著作权的载体是作品,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商标权的载体是商标专用权,也就是标识,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侵犯他人著作权,按照违法所得金额的不同以及侵权的后果严重程度来判断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商标权所保护的是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是打击商业化的不正当竞争状态。

综上所述,著作权保护创作作品,侵权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商标权如果被他人非法盗用,违法的是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这就是他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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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的权利证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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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他人侵害属于自己的商标权利,就要向法庭出示相关的证明,包括他人侵权的证明以及自己身为权利人的证明,那么,商标权人的权利证明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如果起诉人是商标注册者,那么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提交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由商标局颁发的、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特定商品上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凭证,内容包括商标注册号,商标图样,注册人名称、地址,商品/服务类别、名称,专用权期限。

第二,如果起诉人为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该说明起诉人的身份以及可以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事项。

第三,如果是商标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除了要提交正常的注册注册证以外,还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如果是继受者,还必须要提供相关的遗嘱以及公证人或者公证书,这是最有利的法律证据。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商标权人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也不同,如果是商标注册者起诉的,只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即可证明自己为商标权人,如果是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该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是商标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要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以及拥有此商标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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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商标权撤销与无效存在的不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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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你对商标权的撤销无效存在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权撤销与无效存在的相关法律知识。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l条的规定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无效宣告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一)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商标权无效事由可分为三类:

第一,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以欺骗手段(《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28条)及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1条);

第三,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包括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13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16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商标法》第31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二)时限不同

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没有时限。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而且,在先权利只是一种私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及市场秩序的稳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如果宣告该商标无效,会破坏现存的经济关系。因此,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商标无效后可以再注册一次吗?

那要看商标无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为商标到了续展期没有续展造成的商标无效,或者是因为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商标可以重新注册,但是重新注册不一定能够注册成功,因为商标很可能遇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阻碍。

所以,商标不是注册成功之后就大功告成了,是需要进行后续管理的。建议注册商标的企业找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的后续管理或咨询应当注意的情形,可以避免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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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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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这两者有何冲突?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权的侵权方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或者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有哪些方面

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这就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均以授权为基础,给予其特定的保护范围。当权利越界产生冲突时,在先使用是法律的思路。如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基于专门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具有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业标识的保护提供了相应补充,以排除非道德性竞争手段的方式,通过审查和回应当事人的诉求为商业行为设限。不过,当各持商业标识的冲突双方都具有一定合法性时,且在先使用不足以达成合理性,则需要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应条款,对知识产权权利进行更加完善的保护。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模式

商标权首先要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将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公众产生误认,系将企业字号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突破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当前,关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利出现冲突时,主要有3种解决途径:

1、企业字号与在先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为企业字号的商标性使用,属于商标侵权的规制范围。要构成此类商标侵权,其要件为:被侵权的在先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企业字号采用与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2、企业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虽未突出使用,但足以产生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围。要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其要件为:在先他人已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企业字号与该商标相同;其使用足以产生混淆。

3、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明了超出以上两种方式的处理意见,如果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而当事人不具有恶意,不能简单认定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把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考虑在内,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

因此,企业名称与商标产生的权利冲突,应由何种法律进行保护,由于牵涉到对不同权利主体、权益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三)与老字号相关的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

通常对商业标识使用顺序即在先权利的追溯,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的制度框架内,是相对容易确定的。然而冲突一旦涉及老字号,便以在先使用为最重要的权利来源依据的做法则不一定合理,还需追溯冲突各方的使用历史。

其特点在于,确定主观恶意的法律事实因素在考量权衡中占比下降,而在评估被诉行为主体的客观行为表现时,将在纵向时间线上把评价范围进行扩展,进而以历史为被诉主体的行为抗辩,使推断转向对权利来源合理性的支持,最终排除被诉行为的恶意。恶意地排除将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再成立,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仍需结合个案认定。如在混淆已产生的状况下,司法机关就肩负着使商业标识的使用尽量避免混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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