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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梨子正当季,这样吃梨更养生

全文共 1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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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是夏秋交替之际,也是水果最为丰盛的时节,而其中最适合秋季养生的水果,梨子是当之无愧的首选。梨子口感香甜,鲜嫩多汁,素有“百果之宗”的美誉,这个时节,每天吃上一两个梨子,不仅能清热解毒、生津润燥,更对肺、支气管及上呼吸道有相当好的滋润功效,还可帮助消化、促进食欲,对高血压、失眠多梦也有一定辅助治疗的作用。

梨子除了直接食用梨肉之外,还有其他很多食用方法,制作方法不同,搭配材料不同,功效也各不相同。那么,怎样吃梨才更养生呢?

操作方法

1

梨+银耳

梨和银耳再加入冰糖炖成的糖水既是一道家常甜品,更是一道保健、养颜的养生食品,不仅能滋阴润肺,生津益气,更能美容嫩肤。

其做法很简单,将梨子洗净后去皮,切成小块,银耳泡发后冲洗干净,撕成小朵放入锅中,加入适量水,大火煮开后放入梨子块和冰糖,小火煮2个小时左右,至银耳软烂、汤汁浓稠即可食用。

2

梨+百合

梨和百合炖成的秋梨百合粥有健脾胃、润秋燥,安神润肺之食疗功效,尤其对于秋季咳嗽有很好的辅助治疗作用。

梨子洗净去皮并切成小块,百合冲洗干净后掰成小片,大米淘洗后放入锅中,加入适量水煮开,然后转小火10-15分钟,至大米粘稠时,放入百合和梨子块,再放入适量冰糖,炖至冰糖溶化即可食用。

3

梨+蜂蜜

梨加入蜂蜜做成的这道糖水,采用蒸制的方法,口感更纯粹,清甜而滋润。经常食用,对人体有很好的滋补养生功能,不仅能生津止渴,滋阴润肺,更能帮助人体及时排出有害物质。

将梨子从顶部的1/4处切开,用勺子将梨核挖去,然后梨子去皮,放入1小勺蜂蜜,再加入1小勺清水,然后把切下来的梨子顶部依旧盖好,用牙签固定住,放入蒸锅蒸制半个小时左右就可以了。

4

梨+山楂

梨和山楂炖成的糖水养生功效较多,既可以清心润肺、止咳化痰,还能保护心脏,降低血压,对咽喉也有很好的养护作用,醉酒之人服用还有解酒毒之功效。

先将山楂和梨子清洗干净,然后将梨子去皮去核,并切成小块,和山楂、冰糖一起放入炖锅,加入适量水,大火煮开后再小火熬煮半个小时左右即可,酸酸甜甜,非常美味。

5

梨+桃胶+银耳

如此搭配炖煮而成的糖水不仅能润肺化痰,清热去火,还有很好的美容功效,既能给肌肤有效补水,抵抗秋燥,更能防止肌肤衰老。

桃胶放清水中浸泡一夜至柔软并膨胀,然后用清水洗净,掰成小朵,银耳同样清洗干净也掰成小朵,梨子洗净去皮后切成小块,然后一起放入炖锅,加入适量水和冰糖,大火煮开后转小火30分钟左右,炖至汤汁浓稠时就可以盛入碗中食用了。

6

梨+蓝莓

梨和蓝莓搭配做成的果汁,酸甜可口,不仅能滋阴润肺,更能缓解孕期的便秘现象,非常适合准妈妈饮用。

梨子洗净去皮去核,切成小块,放入榨汁机榨出汁水后,再把蓝莓洗净,放入一同榨汁即可。

7

梨+红酒

红酒炖梨是一道保健功效较多的营养甜品。梨本身就能化痰止咳,用红酒炖煮后,这种功效就更为明显了。另外,红酒中还含有大量的白黎芦醇,这是一种天然的抗氧化成分,因此,红酒炖梨不仅能保护人体的心脑血管,更对癌症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另外,梨本身性寒,而用红酒煮制以后则能温暖肠胃,可以减少肠胃疾病的发生。

红酒煮梨做法很简单,梨洗净,放入锅中,倒入适量红酒,再放入少许桂皮、丁香和冰糖,小火煮10分钟,放凉即可食用。

8

梨+红枣+银耳

这道甜品非常具有营养价值,其美容功效堪比燕窝,不仅能清除体内毒素和多余水分,还能增强皮肤弹性,消除皱纹,使面色红润,肌肤水嫩。

银耳泡软后洗净,撕成小朵,梨洗净后去皮去核,切成小块,一起放入炖锅,再放入洗净的红枣,大火煮开后转小火,炖至银耳软烂时,加入适量冰糖,煮至冰糖溶化即可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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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全文共 49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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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修改的草案公布后,人们纷纷关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新被修改的内容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的修改和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对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范围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第四款规定,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有意见提出,“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不清楚,建议进一步予以明确界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与第四款合并,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四)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九条、第十条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第十条对禁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规定。

有意见提出,本法规范的主体是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不属于经营者,对于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有关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已经作了规定,重复规定没有必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条的上述规定;同时,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情况仍将该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在第九条中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增加概括性规定和兜底条款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有意见提出,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建议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对此应适用本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据此,二审稿建议对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二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三是增加一项兜底条款。

4、增加法定赔偿额最高至三百万元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意见提出,建议恢复现行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为了有效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赔偿额的规定,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四方面内容

1、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改现行法,应当对已经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同时为查处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为此,修订草案一是在维持现行法有关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基础上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法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第二条),以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二是为满足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增加兜底认定条款,规定对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且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这样,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本法规制范围。

2、补充完善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一是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并明确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围;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二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三是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3、理顺关系保持不同法律制度协调一致

一是删除现行法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倾销、串通招投标的规定,上述行为分别由《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予以规制。

二是与《商标法》相衔接,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经营者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经营者在一个月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期限届满未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名称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完善民事赔偿优先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首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民事赔偿优先,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扰乱了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但需要创新行政查处的措施。为此,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解读

一、贿赂“第三方”的曲线途径明确违法

现行法及《暂行规定》仅将商业贿赂的认定范围指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而《修订草案》则不仅包括“交易对方”,即传统意义上的受贿主体,也纳入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例如交易对方的上级或亲属,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交易活动有相关决策权的公务人员等等。

在实践中,一些利诱影响交易第三方的行为已由工商总局和最高院先后以答复等形式,明确定性为商业贿赂,此次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例如:医院通过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诱使其他医院的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的行为;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给付旅行社和导游一定财物的行为;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保险“代办手续费”并诱使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的行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要具有这种“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存在即可,经济利益实现与否在所不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的范围,赋予了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员工行为”不再是抗辩理由

在执法实践中,很多被处罚对象往往会以相关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试图据此规避公司的商业贿赂责任。《修订草案》采用了类似于民事责任追究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逻辑,规定员工利用商业贿赂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其利益收受贿赂的,经营者则无需为员工的受贿行为承担责任。而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员工行为违背其利益,则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和要求,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三、“承诺给付”也是商业贿赂

现行法规定实际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承诺、提议给予商业贿赂的行为未作出规定。《修订草案》则将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统一概括为“给付或承诺给付经济利益”,借鉴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案》的类似认定原则,将“承诺给付经济利益的”行为也认定为商业贿赂,扩大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范围。

《修订草案》的规定使得一些备受争议但却没有明确法律适用的商业模式也被纳入商业贿赂的规制范围。例如在食药行业相当普遍的“赠设备+卖耗材/原材料”的商业模式,根据《修订草案》,医械企业向医院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其医疗耗材或者食品企业向零售商赠送食品加工设备换取零售商独家购买食品原材料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将被认定为是通过给付经济利益谋取交易机会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未如实记载”即存在风险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的合同制备(尤其是格式商业条款和业务合同)非常完善,但实际履约行为却并不完全相符;会计做账和账目处理中也存在财务记账科目与实际经营行为不能完全匹配的情形。合同条款或会计凭证与事实的不一致,有可能是工作疏漏所致,但也不排除故意而为。例如医药产品的购货方将其获得的商业折扣明示并入账,但并未用于冲减购货成本,而是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并用于其他开支目的。这一行为存在借商业折扣之名而行收受回扣之实的嫌疑,执法实践中已经广泛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此次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

根据《修订草案》,无论折扣、佣金还是回扣,只要是经营者之间未在合同及会计凭证中如实记载而给付经济利益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这一规定旨在区分商业贿赂和经营者之间正常的利益折让,也意在打击利用合同条款约定或会计科目处理方式掩饰商业贿赂之实的违法行为,而客观上同时加大了经营者的违规风险。

五、按比例罚款:过罚相当

根据现行法,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两种方式。《修订草案》取消了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方式,同时将现行法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额度修改为“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按照违法经营额的比例而不是确定的数额幅度来确定罚款额度,体现了行政执法中过罚相当的原则。

《修正草案》取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方式,主要是因为在执法实践中,商业贿赂的违法所得数额有时难以准确计算,且不易取证,存在有违法所得但无法计算的情形。将计算基数修订为“违法经营额”,很大程度上可以便利执法,减少争议。这也和近一两年《食品安全法》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将“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的立法趋势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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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时该如何处理

全文共 20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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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 倾销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带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处理例子。

分歧: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专利行政机关将两个专利互相比对,得出不相近似的结论;该案生效判决将两个专利作隔离比对,得出近似的结论。尽管两个外观设计专利均属合法取得,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中一个专利产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专利审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属于两个不同领域,在判断专利是否近似上适用不同的判断方法和标准。因此,尽管行政判决维持了不构成近似的复审决定,但不影响法院在后续民事诉讼中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独立审查,作出构成近似的判断。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判断方法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不存在原判所谓的对比比对法和隔离比对法及其标准的差异。原判既认可之前作出的不构成近似的行政判决,又在随后的诉讼中认定构成近似和不正当竞争,不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和要求。

案情:

甲、乙二公司均是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品牌白酒包装盒均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且甲公司的白酒品牌系知名商品。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使用的包装盒与其公司的近似,于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乙公司的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复审认为,两个外观设计专利存在明显区别,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能分辨二者差异,遂作出维持乙公司专利的决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又以乙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终审认为,该案是不正当竞争诉讼,比对的方法应当采用隔离比对法,从普通消费者角度进行判断,两个专利构成近似,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专利,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乙公司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法律监督。

评析:

这里细谈第二种观点,即乙公司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既不构成专利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鼓励创新、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后者的调整范围虽较前者更为广泛,但两者常常存在法条竞合现象,专利侵权行为往往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一体两面的紧密联系,实务中难以截然分开,许多情况下也没有作精细区分的必要。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件中,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是核心要件。对于两个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方法和标准,两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更不存在对比比对法与隔离比对法的不同规定。

但《专利审查指南》作为专利行政审查所直接适用的专门规章,对判断方法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对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判断时应当从本章第4节所定义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

可见,专利行政审查中的比对方法与该案终审判决所持的比对方法实际上是一致的。从法制统一角度讲,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审查指南》既是专利行政机关进行专利审查和专利复审的依据,又是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直接依据。对于是否构成近似的审查判断,不应人为制造行政审查(或行政诉讼)体系与民事诉讼体系两套不同的判断方法和标准。

其次,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及裁判既判力角度讲,该案生效判决与另案行政判决存在明显抵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在实质上的拘束力。对法院而言,一个生效判决作出后,此后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判决内容相抵触。就两个专利是否构成近似这一问题,法院先前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不构成近似,这对当事人和后诉法院均应具有拘束力。

最后,在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行政审查(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中推行两套判断方法和标准,将会人为制造纠纷,不利于鼓励创新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如该案所揭示,一项合法取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确认有效的专利,却在后续不同的审查体系中得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结论,以致不能在市场经济中正常使用并承担侵权责任,这远远超出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性质的预判力范围,有损市场主体对法律和国家公权的合理信赖,使法律的指引和预期评价功能发生异化。使用合法取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确认有效的专利属于正当使用,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禁止的“擅自使用”或者“使用”之列,两法对此并不存在冲突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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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债两市齐低迷,配置货币基金正当时

全文共 9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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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四月份以来,股债两市齐低迷,相关投资者亏损累累,市场毫无生机。与此同时,货币基金却以其稳定的预期收益和极高的流动性脱颖而出,备受市场关注。经希财新金融研究发现,目前市场上多只货币基金产品7日历史年化预期收益率超过了4%,在大环境并不明朗的情况下,货币基金正逐步凸显投资价值。

那么,货币基金怎么买赚钱,它究竟有哪些具体的优势呢?

货币基金相关阅读:三分钟让你弄懂货币基金怎么买想买货币基金?告诉你2017货币牛基有哪些A股市场不稳,教你货币基金怎么买?

1、风险极低

因为货币基金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标的,所以决定了其风险是相当低的,而目前市场低迷、风险颇高,进一步显现了货币基金的优势。

2、流动性高

高流动性一直以来都是货币基金的特色,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货币基金已经可以实现T+0交易,更有部分基金可以实现1秒到账,对投资者来说极为方便。

3、0成本

货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都是不用手续费的,相比投资其他基金或购买股票等,长久来看将节约一大笔手续费。

4、天天受益

货币基金是每天计息,你即使只买一天,也能享受当天的利息,不会因你应急赎回而产生损失,在风险极低的情况下,何乐而不为。

了解清楚货币基金的优势后,我想告诉大家货币基金怎么买才赚钱。

1、注重基金的规模和年限

规模大的货币基金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可以在银行获取更高的协议存款回报;选择成立超过一年的基金,这样能帮助你初步判断该基金是否优秀。

2、注重持有人结构

不要轻易选择那些机构持有占比过大的基金,因为货币基金与其他权益类基金是不同的,机构占比过大,一旦产生赎回,基金净值将受到极为强烈的冲击。

3、注重自己的需求

投资货币基金前,你要弄清楚你是要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如果是短期投资,则要注重该基金的每万份预期收益,因为只有每天进入你账户的利润才是你最为关心的;如果是长期投资,你就要观察该基金7日年化和历史走势是否稳定。

4、注重基金的流动性

货币基金是一种现金理财手段,所以大家应该注重它的流动性如何,因为谁都有急需用钱周转的时候,所以流动性越强的货币基金越能解决你的应急之需。

在当前的大环境里,货币基金可谓是一股清流,持续吸引着各地投资者,希望大家在完全弄懂货币基金后再去投资,切勿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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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吃蒜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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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区总医院张禹张朝阳我国元朝的《农书》中说,大蒜“夏日食之解暑气,北方食肉尤不可无,乃食经之上品。”夏天吃蒜不仅可增加营养、改善食欲,还可防治多种疾病。

防病:炎热的夏季,是急性菌痢和急性肠炎的好发季节,每日吃几瓣生大蒜,可有效地防止其发生;脑膜炎流行时,经常吃些醋

浸大蒜,有助于预防发病;流感流行时,除可生吃大蒜或醋蒜外,还可将生大蒜捣烂,加10倍的水,取其汁液作点鼻用,也可起到预防作用。另据最新研究得知,经常吃生大蒜,还可预防胃癌,原因是胃癌的发生与胃内存在的幽门螺杆菌(简称HP)密切相关,大蒜有抑制和杀灭HP的作用。

治病:患急性菌痢时,每餐生吃紫皮蒜数瓣,有辅助治疗作用。另外,用10%大蒜水溶液灌肠,治疗顽固难愈的慢性菌痢,也有一定疗效。患急性肠炎时,用大蒜数瓣捣烂如泥,加好醋一杯调匀服下,每日2~3次,疗效颇佳。患高脂血症时,经常吃生大蒜,对升高的胆固醇,有一定的降低作用,故能防治动脉粥样硬化、冠心病和脑血管病。

需要指出,大蒜性味大辛大热,吃得过多会上火并影响视力,另外,大蒜还有强烈的特殊气味和刺激性,对胃、肝、肺有不利影响,故应注意掌握适量食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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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野外踏春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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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春暖花开,正是踏春的好时节。不过,近年来随着野外探险活动的兴起,游客迷路被困深山、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市民在游玩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安全,慎防意外发生。

阳春三月,树木翠绿,百花盛开,正是登山踏春的好时节。各大森林公园也开始迎来游客高峰。樟木头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就提醒,游客在登山游玩的同时还需注意安全。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副主任冯浪:“可能天气不稳定,下雨,特别是现在不热不冷的时候,蛇虫比较多,特别是走小路的要特别小心。”

近年来,随着野外探险活动的兴起,很有“驴友”热衷于在行走原始林区寻找乐趣,不过因此导致的受伤、迷路事件也逐渐增多。樟木头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每年都会接到迷路“驴友”的求救电话。

因此业内人士提醒,野外探险活动不是每个人都适合,一定要量力而行,安全始终要放在第一位。事先必须做好准备工作,配备好安全绳索、手机、刀具、指南针、食物和饮用水等,而夜晚迷路最有效的求救方法是使用强光手电筒。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副主任冯浪:“准备有一个手电筒,有手电筒你在低洼的地方晚上一照,看到光线我们就知道在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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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水果正当时,孕妈咪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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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水果有桃、李、菠萝、芒果、西瓜、甜瓜、枇杷、洋香瓜、龙眼、荔枝、杨桃、葡萄、甜桃、雪梨、白柚等,产期各有不同,从6月起开始陆续上市,约可持续至9月。那么,夏季水果正当时,孕妈咪选择谨慎。跟着小编来学习一下吧!

樱桃

夏季一到,各种娇艳欲滴的水果轮番登场,酸的李子、涩的樱桃、甜的西瓜等等,这时候喜欢吃水果的朋友可就有福了。吃水果有讲究,通常都会遵照一个原则,就是当季的水果当季吃。从另外一个角度,我们可以根据水果的“个性”来选择多吃还是少吃一种水果。

跟人的性格相似,水果的“个性”有温有热还有凉。夏日温热水果有荔枝、桃、龙眼、樱桃、椰子、榴莲、杏等;温性水果有山楂、樱桃、石榴、荔枝、青果、木瓜、白果等;凉性水果有西瓜、甜瓜、梨、柑、桔、香蕉、桑椹、柿子、荸荠等;中性水果有葡萄、苹果、桃、杏、菠萝、龙眼、甘蔗、乌梅等;一般来说,冬天吃温热类水果,夏天吃寒凉类水果。

对于一般的准妈妈来说,并没有绝对禁忌的水果,孕妈选择水果跟常人也无很大区别。只是有三种夏日当红的水果建议准妈妈们要忍忍再吃。如果你对孕期如何补充维生素等有关孕妇饮食方面的知识还有疑问,请继续关注孕期补维生素安全常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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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秋游正当时,这些必备品要带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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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宝宝时期对外界的感知是最强烈的阶段,根据医学研究,小宝宝的听力和视力,在这个阶段会突飞猛进地发展。并且,宝宝会无时无刻地以我们想象不到的方式学习。如今是孩子秋游正当时,这些必备品要带齐。

孩子秋游,这些必备品要准备

1.食物

若学校不提供午餐,应适当多准备一些;若有午餐提供,可以少准备一些。

宜带:新鲜水果(比如胡萝卜、黄瓜、小番茄等,建议切成小块或条状,装在保鲜袋里)、海苔、饼干、面包、蛋糕等等。

不建议带:巧克力(易融化)、香蕉(易被挤烂)、果冻(可能导致噎食)等。

TIP:注意不要给宝宝准备太多食物,否则孩子吃不完还要背回家,增加他们的负担。

2.水

妈妈可以给孩子准备一个保温瓶,装上温度适宜的白开水,注意别太烫,拧好瓶盖后再放在双肩包两侧的兜兜里。这样宝宝可以及时补水,到达景点时也能适时补充。这是最佳选择,若是觉得不方便可以给孩子准备瓶装水,不建议带易拉罐。为了方便宝宝抓握,建议选择瘦长形产品。

3.衣服

如今早晚温差大,建议穿运动衣裤,易穿脱,穿长袖汗衫+开衫外套(或校服)是不错的搭配。若你家是女孩子,那么最好不要让她穿裙子,否则玩耍起来不方便。至于鞋子也要注意,宜穿合脚的运动鞋,方便活动。

4.药物

抗过敏:外用以及内服药。若孩子是过敏体质,那么最好带上。

清凉油:这个小东西作用挺多,可以缓解晕车、蚊虫叮咬不适、轻度中暑等情况。

TIP:以上是2种常用药物,若孩子身体不适或有其他轻微疾病,应带上相应药物,可以放在老师那里。家长要提前和老师打好招呼,让老师多留意,并告诉孩子如果身体不舒服马上找老师。

5.手机或儿童手表

若孩子年龄大一些,可以让孩子带上手机或儿童手表,把家长的手机号码存进去。若孩子不小心走丢了,可以及时联系上老师寻求帮助。

考虑到小宝宝的接受程度,最好选择3-4天左右可以往返的短途行程安排为妙,这样即便途中有意外也可以短时间返回。如果你对儿童外出该注意什么的方面的知识很感兴趣,请到本安全网查找相关的资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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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泻儿童不正当的护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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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泻儿童正当护理有哪些?疏于提供充足营养,腹泻时婴饮食减少,但宝宝营养的需要相对较高。如果治疗时营养补充不足、限制饮食太严、禁食时间太长,就会引起宝宝营养不良,加重病情或导致病情迁延。有的妈妈遇到宝宝腹泻,就不让或不敢再给宝宝喂奶,只喂点开水、米汤或稀饭,人为地造成婴儿饥饿,这是不妥的。

对策:腹泻宝宝应继续饮食,保证营养,以补充疾病消耗,满足身体需要,有助于腹泻的康复。奶类制品是最适合宝宝消化和保证营养需要的食品。

不充分补给水分

婴儿腹泻时,从大便中丢失较多的水和电解质,加上呕吐、少饮,很容易发生脱水和电解质紊乱,加重病情。所以给腹泻宝宝充分补给水分和电解质是治疗腹泻的关键。一些年轻妈妈见到宝宝解水样大便,误以为喝水多了,就不敢再喂水,这就容易产生失水多,补水少,加重身体脱水、酸中毒等症状。

对策:腹泻宝宝一定要充分补给水和电解质。一般每天补液量为每公斤体重约100毫升,其中加糖2克、盐0.5克。根据宝宝需要随时口服。宝宝如果失水严重,还应该从静脉补充液体。

过多应用抗生素

有不少宝宝的腹泻是由非感染性因素引起的,用抗生素治疗无效。

病毒性腹泻用抗生素治疗也是无效的。而在实际生活中,宝宝腹泻时几乎都会用上不同的抗生素,少则1种,多则2-3种。不但不利于腹泻康复,还可能发生抗生素诱发的腹泻,加重腹泻的治疗困难性、复杂性。

对策:一般来说,比较轻的腹泻和非感染性腹泻尽量不要应用抗生素。如果非用不可的话,只用一种抗生素就足够了。

随意使用止泻剂

妈妈看到宝宝腹泻不止时,会急着要医生赶快用药,把腹泻止住或者自作主张购买止泻药给宝宝吃,结果不但腹泻没有止住,还可能加重病情。其实,腹泻、呕吐是机体自我保护的一种反应,有利于排除毒素和不消化的食物,这时治疗的方法不是急着去止吐、止泻,而是应该补充因呕吐、腹泻引起的机体脱水和营养不足。

对策:不能随意给腹泻宝宝使用止泻剂,尤其不能使用抑制肠蠕动的药物。

不注意寻找病因

宝宝腹泻的病因较复杂,应注意寻找腹泻的真正原因。特别要防止发生治疗不当或失误造成的腹泻迁延不愈等情况。有些妈妈不注意寻找宝宝腹泻的病因,就诊时碰到医生比较忙、查问病情不够仔细,或者有的医生只注意用药,不注意调整宝宝饮食等,都会影响腹泻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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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差评投诉引发的暴力事件 我们应当如何正当维权防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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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差评,大多用于网络,是指在企业/商家/个人对外开放的网络社交窗口的评价,评价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商家树立的外在形象及声誉。商家对此也极为看重,因此,大家以后给差评可要慎重哦!网民网评一旦给了差评风险很大,甚至还有可能引发“血案”。今天我们一起看看给差评后有多恐怖。质量维权这条道路不好走!

差评诱发暴力事件一、买iPhone给差评卖家飞上门威胁

因对自己在淘宝店购买的两部iPhone6Plus手机不甚满意,家住武汉的陈先生给了淘宝卖家一个差评、一个中评。万万没想到,位于深圳的卖家专门打飞的跑到武汉新洲,并威胁陈先生要锁住他的手机,甚至报出了陈先生的身份证号,以报警相威胁,不过民警认定这不属于违法,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差评诱发暴力事件二、给司机差评后女子遭殴打

乘客杨女士从三元东桥乘坐专车前往丽都酒店东门广场。杨女士称,因司机态度不好,她用叫车软件给了司机一个差评,不承想遭到司机殴打致多处挫伤,背包内的钱包也被抢走。

差评诱发暴力事件三、不删差评就寄炸弹

2012年,成都某高校女生邓林(化名)在某电商平台下了7张订单,买了衣服、裤子等8件商品,收到商品后,她觉得物品质量差、快递费高,就给了网店6条差评。此后,她的手机就没消停过,不仅骚扰电话不断,半夜里都会接到电话,还被卖家以邮寄炸弹和寿衣等恐吓、威胁。

差评诱发暴力事件四、买手机给差评卖家大怒上门砍人

裹尸袋和寿衣只是恐吓,广东珠海的这位段先生更倒霉。他网购了一台手机,收到之后发现是水货,由于多次申请退货无果,一气之下给了卖家一个差评。没想到卖家更加愤怒,在回复中称“三个小时到珠海砍你”,三个小时后,卖家如约带着仨人从深圳赶到了珠海,根据邮购地址找到了段先生,将段先生砍伤,事后砍人者被捕。

差评诱发暴力事件五、给差评被骂“垃圾人”遭跟踪

一名女士在使用滴滴顺风车出行时,和司机发生纠纷。在给司机一个差评后,被司机骂“垃圾人”。这名乘客称,在下车后听到了多句脏话并遭遇跟踪。

小伙伴们看到这些你还敢任性给差评吗?Xiao安建议,给差评要慎重,毕竟对经常网购的我们来说,给差评根本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遇到商品有问题,我们一样要学会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盲目操作,到最后事情不仅没解决反而身陷“混乱”之中。

遇到商品有问题,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在购买商品之前最后选择信誉较好的老店铺,切记:贪小便宜吃大亏。大多商家都支持7天内可退换货,一旦商品存在问题,可以联系卖家或直接在个人中心页面进行退货换或退款操作!如果卖家拒绝退换货或退款,可以申请电商平台客服介入处理。

支招:那就不能给卖家差评了吗?

既然电商平台设立了好评、中评、差评,那评价就是买卖双方的权利,我们也建议大家进行真实的评价,既是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对后面买家的一个参考!(但是请注意:平台客服是不会介入好评返现的纠纷的!)

如何防止被骚扰?

1、建议购物时使用一个专用的手机号,只有在购物时才去使用;

2、收货地址最好选择单位,如果是家里,一定仅留楼栋号,不要留到单元门牌号,之后电话与快递员约定取件地点,避免将对方带入家中;

3、独自一人在家时,下楼取包裹,尤其是独身女性应尽量约到小区传达室、保安亭等人多的地方收件,别给不法分子留下手的机会;

4、丢弃包裹前,一定要对包裹快递单进行处理,涂掉包裹、快递单上的姓名、电话、地址、购买产品等一系列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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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青赏花正当时 赏花后如何护理防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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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三月迷人眼,又到了一年一度赏花的好时机。此时邀上三两位好友,漫步田间地头,置身花海,或是来到农家果园,欣赏那争相竞放的桃花、油菜花,实在是人生一件美事。下面和本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春季赏花,当心过敏性皮肤病

步入春季,随着气温升高,州城和周边地区各种花朵盛放,桃花、梨花以及很多不知名的鲜花都相继开放,吸引了不少人外出踏青赏花。不过,花朵虽好看,却也要小心花粉过敏。春季是过敏性皮肤病的高发季节,近期医院过敏、皮肤病患者逐渐增多。据该科主任雷淑英介绍,随着鲜花盛放、柳絮飘飞,一年中过敏最严重的时节已经到来,在春季,过敏性皮炎最为常见,建议本身有过敏史或是易感人群,在这个季节要尽量避开过敏原。

过敏体质者应避开过敏原

春季花粉、柳絮飘飞,不只是皮肤遭了罪,有过敏型鼻炎的人也受到了影响,打喷嚏、流鼻涕,苦不堪言。有过敏体质的人在这个花开的季节更应该远离花粉,虽然现在路边的花颜色鲜艳,特别漂亮,但是最好还是别碰,而且尽量远离。

对于一些过敏性皮炎和荨麻疹等有皮肤病的市民,应该及时到医院进行过敏原检测,查出过敏原才能避免与之接触,防止皮肤病反复发作。外出可以戴上帽子、眼镜和口罩,过敏体质的要尽量避免接触花粉、柳絮,晚上睡觉要关上卧室窗户,以防飞絮和花粉在夜晚飘进房间,避免皮肤病还要加强运动锻炼,增强体质。

赏花后如何护理防过敏

在花粉播散季节避免接触花粉是最理想的预防方法。白天尽可能少待在室外,尤其是每天花粉指数高的时间,例如晴天时的傍晚。要做户外活动及各种运动项目时。尽可能选在花粉指数最低的时候,选择合适的时间锻炼提高身体抵抗力。

外出游玩时最好避开花草繁茂的地方,戴口罩、帽子、太阳镜,穿长袖衬衫避免接触和吸入花粉。如果你在花粉浓度高的时候外出,回家后应进行淋浴,冲洗掉散落在皮肤上的花粉并换上干净的衣服。

避免在空气花粉浓度较高的时段开窗,空调可安装花粉过滤网或者使用空气过滤设备;避免使用地毯,将垫子及其他易聚积灰尘的物品移走,保持室内清洁。

饮食上多吃水果蔬菜,增加维生素摄入含量。避免食用野菜、蜂蜜等可能含有花粉粉粒的食物,同时也应避免食用辛辣刺激的食物加重过敏症状。

如何防治花粉过敏?

1、勿在室外久留

白天尽可能少待在室外,尤其是每天花粉指数高的时间,例如晴天时的傍晚。要做户外活动及各种运动项目时,尽可能选在花粉指数最低的时候,像是清晨、深夜,或是一场阵雨之后。

平时尽量减少高蛋白质、高热量的饮食,少食用精加工食物。有过敏史的人,如过敏性哮喘、过敏性鼻炎、荨麻诊或是过敏性皮炎、湿诊这一类的病人,尽量少去花草、树木茂盛的地方,更不要随便去闻花草。

2、多喝蜂蜜、酸奶

研究发现,患有过敏症的人日常坚持每天一勺蜂蜜,持续服用,能安然度过过敏症高发季节。因为蜂蜜含有微量的蜂毒。蜂毒是蜜粉体内的一种有毒液体,但在临床上被用于支气管哮喘等过敏性疾病的治疗。

以每天一大勺为宜,冲水喝或者涂在面包上都可以,但记住不要高温加热。

3、全副武装外出

外出郊游时最好戴上帽子、口罩和穿长袖的衣物,尽量避免与花粉直接接触,带上脱敏约物,如苯海拉明、息斯敏等,若遇皮肤发痒、全身发热、咳嗽、气急时,应迅速离开此地,如症状较轻,可自行口服欧敏克。一旦出现哮喘症状时,则应及时到医院诊治。

4、多锻炼身体

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持乐观开朗的情绪,适当地增加户外体育锻炼、以增强机体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

5、大扫除

把家里彻底清查一遍,看看哪里是致敏原聚集的地方,像被褥、地毯、厨房、洗手间等潮湿的地方以及空调过滤网,都是最有可能的位置,然后把它们清洗干净。另外,在卧室安装一台空气净化器,将室内的花粉隔离开来。

6、做饭时放点生姜

烹饪时,不妨多放些生姜,能帮助减轻因过敏导致的身体炎症。医生建议,如果把生姜和苏打水加在一起,吃起来味道可能会更好一些,也可以在就餐以外的时间准备一些姜糖,平时当成零食吃,都能有效缓解过敏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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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疏肝解郁正当时 荐春季养肝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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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正是人体顺应天时,肝气生发时节,这个时候如果肝郁能够好好的调理下身体,则疏肝解郁效果非常的显着。接下来小编推荐疏肝解郁的好方法,这个春季,让你身体棒棒的!

日常生活中,常听到一个词——郁闷。心中有团火,又似有股气,吐不出来,咽不下去,这其实是肝气不舒的表现。据研究,常容易感觉郁闷的人,与失眠、偏头痛、慢性咽喉炎、慢性胃炎、乳腺增生、抑郁症等疾病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类人的体质,多属于中医气郁体质。这类状态缓慢持久,由情绪起病或影响情绪,继而影响正常生活,患者痛苦异常,身心受累。

阳春三月,大地回暖,草木繁荣,人体内肝气也会随着环境而生发,此时是疏肝气解肝郁养肝血最好的时节。应用中医各种治法,调治肝气郁滞,可谓事半功倍矣。

气郁体质易患多种疾病

气郁体质的人,常闷闷不乐、情绪低沉,或情绪激动、急躁易怒,或紧张、焦虑不安,或多愁善感,感情脆弱,常觉害怕或易受惊吓,常有乳房及两胁部胀痛、胸闷感,经常无故叹气,咽喉部常觉有异物堵塞,一般多失眠。

此类人易患以下疾病:失眠、偏头痛、慢性咽喉炎(咽部异物感)、慢性胃炎、抑郁症、焦虑症、月经不调(周期紊乱为主)、乳腺增生、神经官能症、甲状腺肿等。

疏肝解郁正当

春三月,大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这时人体顺应天时,体内的阳气从蛰伏状态开始生发舒展,像小草要钻出坚实的大地,又像大树要伸展枝条,抽出新的嫩枝。《黄帝内经》曰:“肝属木。旺于春。春生之气逆则伤肝。”肝为刚脏,喜条达而恶抑郁,在志为怒。即肝脏秉性刚硬,一向喜欢自由自在的舒展,又逢生长旺盛的春天,这时若不能条畅肝气,就会因郁滞而伤肝。如果及时对肝郁者进行调理,则能事半功倍。

气郁者疏肝解郁的药膳调养方法

中医认为肝主疏泄,疏通全身气机,气郁损伤的主要是肝、脾两脏。因此饮食调养以养肝疏肝健脾为原则。

具有疏肝理气作用的食物有橙子、茴香菜、玫瑰花等。

可补血养肝食的有芝麻、红枣、桂圆、阿胶、乌鸡、动物肝脏等。

能益气健脾的食物有山药、莲肉、红枣、鲫鱼、鲢鱼、猪肚等。

沙参佛手粥

原料:沙参、山药、莲子、佛手各20克,糖适量,粳米50克。

制法:先将山药切成小片,与莲子、沙参一起泡透后,再加入所有材料,加水用火煮沸后,再用小火熬成粥。

功效:益气养阴、理气健脾、清心安神。

二花理气茶

原料:月季花9克(干品)、玫瑰花9克(干品),红茶3克。

制法:上3味制粗末,用沸水冲泡10分钟,不拘时温饮,每日1剂,连服数日。

功效:理气解郁。

注:女子则在行经前10天服用。

气郁者的起居

起居宜动不宜静:气郁者不要总待在家里,应尽量增加户外活动,如跑步、登山、游泳、武术等;居住环境应安静,防止嘈杂的环境影响心情;保持有规律的睡眠,睡前避免饮茶、咖啡和可可等具有提神醒脑作用的饮料。

多参加群体运动:可坚持较大量的运动锻炼,多参加群众性的体育运动项目,如打球、跳舞、下棋等,以便更多地融入社会。

女性尤应疏肝养肝

气郁体质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比较大,而月经不调也是女性常见疾病。月经伴女性从成熟到衰老,是女性健康的关键。从月经可探查到整个身体的健康状况和诸多疑难杂症的症结所在。

中医认为,调经的关键在于疏肝理气,调补气血。女性有余于气,不足于血,在三月这个特殊月份,更要重视调理疏导,养血柔肝,滋补肝肾,尤其是肝气郁结导致的各种月经病。

四种养肝护肝的食物

1、护肝猪血

猪血有解毒的作用,可用于中风、头眩、中满腹胀、交接阴毒、杖疮等。

我国很早以前就已知道吃猪血和其他动物的血,可清除体内的污物。常吃猪血汤,利于维持肝脏机能。

2、自制药蛋

以鸡蛋作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药膳也是防治肝病的上好食物。

被列为可治肝脏病的食物,还有蚬子汤、柠檬、菊花茶。从中药店购买金银花和甘草,煎汤后加入黑砂糖(乌糖)饮服亦可。此外,当归、生地、黄芩、山栀、淡竹叶、羚羊酒、丹皮等亦有解毒作用。枸杞也对肝脏有益。

3、荔枝

荔枝有强肝健胰的效能,对增强精力、血液有卓越的效果。但是,要注意的是食荔枝过多会出鼻血,或引起牙痛,容易上火。

另外女性因腹部受冷发生疼痛时,可用荔枝的肉干20克,用水1碗煎5分钟取汤服用,效果很好,服后即能奏效。

4、乌梅

乌梅可在中药店买到。如果肝脏受损,饮少量的酒也会发生宿醉;即使肝脏正常,喝了大量的酒后肝脏也会难于及时处理产生的毒物,会发生宿醉。因此,预防宿醉,应首先强化肝脏,加强肝脏的解毒作用。可以用乌梅煎汤加入砂糖饮。此为速效性的方法。也可以用洋参煎服,亦有效果。

另外,养肝首先要知道大怒会伤肝,肝脏不好的人千万不要生气,因为愤怒会导致肝气上逆,血随气而上溢,从而损伤肝脏功能。有些人一生气便常常面红耳赤、头晕、头痛、甚至出现吐血、昏倒、血压升高等现象,这都是因为肝气郁结所致。因此,我们要想强健肝脏,要学会制怒,尽力做到心平气和、乐观开朗,从而使肝火熄灭,肝气正常生发、顺调。

总结:春季养肝,吃对食物,做对运动很重要。以上小编推荐的这些疏肝解郁的方法,各位是不是都以及了解清楚了,如果你想自己的肝脏很健康,就照着说的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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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养肝正当时 请小心9个肝脏“杀手”

全文共 24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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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脏是我们身体最大的代谢器官,日常一定要保养好它的健康。时下正是养肝的大好时节,这个时候养肝效果加倍,亦是伤肝最严重的季节,如果你经常做以下这些事情,会让你的肝脏很“受伤”,具体是什么,请看下文!

肝脏是人体负责消化和代谢的重要器官。即使是很小的肝脏损伤也可能危及生命。《印度时报》11月4日载文,刊出美国、英国、加拿大、印度和以色列多位专家总结出的“最伤肝脏的9个杀手”。

1.睡眠不足

如今,很多人有在夜间工作或者娱乐的习惯,但是熬夜最容易熬出肝病。其原因是,睡眠过程中,人体会进入自我修复模式,经常熬夜既导致睡眠不足,身体抵抗力下降,又会影响肝脏夜间的自我修复。已经感染肝炎病毒的人群熬夜还会加重病情。美国睡眠协会专家尼尔·柯林教授表示,“晚睡族”应尽量调整作息时间,最好每晚11点前入睡,保证每晚睡够7~8小时,以便让肝脏有效排毒,保证全身健康。

2.早上起床后不及时排尿

欧洲肝脏研究协会专家丹尼尔·帕拉迪博士表示,体内排毒可以通过排尿、排汗、排便进行。早上起床之后尽快排尿,可以将累积一整夜的毒素及时排出体外,避免毒素滞留体内,导致肝脏“中毒”。

3.暴饮暴食

很多人知道,东西吃太多会增加胃肠负担,诱发脂肪肝。帕拉迪博士指出,暴饮暴食既损害胃肠道健康,也容易造成体内自由基大大增加。肝脏的关键作用是帮助人体对付自由基,排除毒素,净化血液。人体内的自由基越多,肝脏功能受损就越严重。

4.不吃早餐

营养专家表示,吃早餐有助于中和胃酸和保护肝脏,减少胰腺炎、糖尿病、胆结石、便秘等多种疾病的危险。加拿大安大略整体营养学家赫密特·苏瑞博士表示,健康早餐可延长饱腹感,避免肝脏受损。

5.吃药太多

《英国临床药理学杂志》刊登一项研究称,长期服用止痛药等药物,会加大肝脏解毒负担,导致肝脏损伤。新研究负责人、英国爱丁堡皇家医院专家肯尼思·辛普森博士表示,有多种药物及其代谢产物容易引起肝脏损害,导致药物性肝炎(简称药肝)。这些药物包括抗生素、解热镇痛药、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抗癫痫药、镇静药、抗甲亢药、抗肿瘤药、降糖药和心血管药等。因此,服药必须严格遵照医嘱,在医生指导下服用。

6.加工食物摄入过多

印度注册营养治疗师希达奇然·扎拉·侯赛因博士表示,很多加工食物中添加了多种防腐剂、色素、人工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这些添加成分含有多种人体较难分解的化学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增加肝脏解毒负担,诱发肝脏损伤。

7.偏爱油炸食品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报道的一项研究发现,吃油炸食品一个月即可导致肝脏发生明显变化,引发类似肝炎的酶的变化。美国着名医学专家德鲁·奥登博士指出,油脂和饱和脂肪酸的堆积会导致脂肪肝。不健康食用油会增加心脏病和肝病的危险。相对而言,橄榄油和芝麻油更健康。

8.吃半生不熟或烧焦食物

侯赛因博士表示,半生不熟的食物或者烹饪过头的烧焦食物(特别是肉食)也容易导致肝脏受损。研究发现,醉虾、生蚝和半生不熟的贝类常带有细菌和寄生虫,一旦发生急性胃肠炎、痢疾,容易导致肝病恶化,甚至诱发肝昏迷。

9.过量饮酒

以色列泽夫医学研究中心肝脏病学专家尼莫·阿希博士表示,过量饮酒会降低肝脏净化血液的能力,导致体内毒素增加,诱发肝脏损伤及多种疾病。另外,酗酒还容易导致肝脏中毒,诱发肝炎。长期过量饮酒则容易导致肝硬化。阿希博士表示,每天饮高浓度酒超过两杯(25毫升)就会伤肝。

春季养肝最有效的方法

依据祖国医学,四季之中,春天属木,而人体的五脏之中,肝也是木性,因而春气通肝,春季易使肝旺。而肝脏在人体内是主理疏泄与藏血,非常重要——养肝,从春天开始。

肝脏是人体的一个重要的器官(肝脏在人体的排毒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合理的营养配制,可以提升肝脏的排毒能力)。肝脏具有调节气血,帮助脾胃消化食物、吸收营养的功能以及调畅情志、疏理气机的作用。春季养肝得法,将带来整年的健康安寿。

饮食方面,应多吃些温补阳气的食物,如:葱、姜、蒜、韭菜、芥末等。研究表明,大蒜不仅有很强的杀菌作用,还能促进新陈代谢,增进食欲,预防动脉硬化和高血压,甚至还有补脑的功效。大葱有很高的营养价值,同时还可预防呼吸道、肠道传染病。此外,饮食中应少吃性寒食品,如:黄瓜、茭白、莲藕等,以免阴止阳气的升发。

春天,肝的功能旺盛,如果再多吃些酸味食品,肝气更加旺盛,会导致脾胃的消化、吸收功能下降,影响人体的健康。因此要少吃酸味的食品,以防肝气过盛。

春季宜吃甜品食物,以健脾胃之气

如:大枣,性味平和,可以滋养血脉,强健脾胃,既可生吃,亦可做枣粥、枣糕,以及枣米饭。山药也是春季的饮食佳品,有健脾益气、滋肺养阴、补肾固精的作用。山药既可做拔丝山药、扒山药、一品山药、水晶山药球等甜菜,又可做山药蛋糕、山药豆沙包、山药冰糖葫芦、山药芝麻焦脆饼等风味小吃;还可做山药粥、山药红枣粥。

多吃蔬菜

以过冬季之后,人们较普遍的会出现多种维生素、无机盐及微量元素摄取不足的情况,如春季人们多发口腔炎、口角炎、舌炎和某些皮肤病等,这些均是因为新鲜蔬菜吃得少而造成的营养失调。因此,春季到来,人们一定要多吃蔬菜。早春季节,新鲜的蔬菜较少,此时冬季冷藏、干制、腌渍、酱渍的蔬菜便可大派用场。如腌渍萝卜、姜、葱头、白菜、芥菜、辣椒、榨菜等。

春季可多吃些野菜

野菜生长在郊外,污染少,且吃法简单,可凉拌、清炒、煮汤、作馅、营养丰富,保健功能显着,如荠菜、马齿苋、薄公英、车前草、榆钱、竹笋等。

如今大棚种植蔬菜逐渐改变了春季新鲜蔬菜供应少的状况。在生活方便的地方,新鲜蔬菜可随时吃到。如菠菜、芹菜、油菜、茭白、莴笋、香椿、四季豆等。春季的汤,应以红胡萝卜、白萝卜、海带、冬瓜、番茄、春笋为主料,配以鸡肝、猪肝、瘦肉丝等,汤以清淡、味鲜为宜。

补充蛋白质

春季,饮食中还要多补充优质蛋白质,以增强抵抗力,如鸡蛋、鱼类、牛肉、鸡肉和豆制品等。

总结:春季如果你想你的肝脏健健康康的,那么首选要远离以上说的那些伤肝的事情,其次是多吃养肝的食物,多做养肝的事情,做这些事情,一定要坚持,这样才能有效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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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养肝正当时 学做7款养肝食谱

全文共 2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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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的安排是能够起到养肝的作用的,特别在在春季,养肝食谱是不能少的!那么春季养肝的食谱有哪些呢?什么食物对春季养肝有作用呢?下面本网一起来好好的了解下吧!

肝是人体很重要的部位,尤其是春季最应该把握养肝时节。养肝除了注重一些生活作息习惯外,还应该进行饮食调理,推荐6款简单易做的养肝食谱,一起来学习一下。

肝是人体很重要的部位,尤其是春季最应该把握养肝时节。养肝除了注重一些生活作息习惯外,还应该进行饮食调理,推荐6款简单易做的养肝食谱,一起来学习一下。

肝脏的重要性不亚于心脏,专家解释,人体的肝脏是一个很耐劳的器官,常常是默默地工作,除了尽本份外,也常常会自动加班,直到鞠躬尽瘁为止,所以当我们发现肝脏有异常病变时,那常常已经是到了较严重的地步了!

所以我们要密切注意它的健康,平常应注意适当休息、不要过度操劳,注意适度掌握身体动静结合、劳逸结合。不要随意让肝脏经常熬夜。要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保持心情舒畅、乐观、豁达的精神状态。

休息好有利于疲劳的恢复,特别有利于肝脏营养的供给和肝细胞的修复;适度的运动可以增强体力,提高机体的抗病能力;这6道药膳则有助于去燥、祛火、养肝,所介绍的量为一人量。量不要太多,其中蚬仔汤因为有些“利”,易拉肚子的人可以少喝,如果要喝的话,要多加一些姜片。

春季养肝的食谱有哪些呢?通过食谱来达到养肝的目的是完全可以的,今日小编推荐的三种养肝食谱非常适合在春季食用,如果需要养肝的朋友们,不妨跟着一起来看看吧!

养肝食谱

黄金蚬炖豆腐

材料:

豆腐300克,蚬50克,姜片3—5片,水1000毫升,盐适量。做法:

将新鲜蚬子洗去泥沙,吐沙后再放入切好的豆腐块、姜片,加水盖满食材后,放到电锅内,包上保鲜膜,外锅放水1杯,等开关跳起后即可加上调味料食用。

红枣炒木耳

材料:

红枣15枚,白木耳15克,黑木耳15克,盐、香油,葱、姜适量,清水100毫升。做法:

1.将黑、白木耳洗净浸泡后,切成条状备用;

2.大枣洗净(剖开)备用;

3.姜入油锅爆香后,放入准备好的黑、白木耳翻炒几下后,再加入洗净好的大枣,加水盖上锅盖稍焖5分钟后再快速翻炒,收汤后加入调味料即可食用。

说明:

红枣富含各类维生素,可说是维生素的宝库。而木耳性味甘平,有清肺热、养胃肝阴、滋肾燥之功效。木耳中含有一种胶质成分及丰富的钙元素,可增加人体的免疫力。

川芎天麻蒸鲜鱼

材料:新鲜鱼肉600克,天麻15克,川芎5克,姜、葱、米酒、香油适量。

做法:

1.用水将天麻洗净,再用第二次的洗米水泡软,以增加天麻香味。

2.把鱼清洗干净。

3.把切丝的葱、姜铺在盘底,再把鱼放置其上,接着放上天麻、川芎,再洒上一点盐,即可放入蒸笼或电饭锅,蒸约15~20分钟。

4.将鱼汤倒入锅中,用少许淀粉勾芡,再加入香油、米酒后,淋在蒸好的鱼上即可。

养肝重点:天麻具驱风、补脑、降血压、纾解四肢酸麻等功能,并对肝脏有疏通作用。而川芎可以行血行气,并增强天麻功能,因而将两者一起料理。而鱼肉在五行中属土,可以健脾养胃,最适合春天养身。

五味子鲜贝

材料:五味子15克,枸杞子15克,鲜干贝600克,葱、姜、米酒、香油、盐适量,冰糖1克。

做法:

1.干贝洗净后,用葱、姜、米酒、香油腌制一下。

2.五味子用清水洗净后,加入一碗半水以及枸杞子,小火慢煮约20分钟后,将五味子捞出来(因五味子有微微苦涩味,但也可保留),加入冰糖和盐调味,再加入少许淀粉勾薄芡,即成五味子酱汁。

3.干贝表面粘淀粉后,用中火油炸约3分钟,成金黄色后捞起。

4.将五味子酱汁淋在干贝上,或是直接蘸食皆可。

养肝重点:五味子有甘、咸、酸、苦、辛味,一般中药店销售的皆是以蜂蜜蒸熟的蜜制五味子,颜色乌黑,具有调养五脏、强心镇定的功能。鲜干贝则具有滋补肝肾的功能,因此,当五味子遇上干贝时,不但清爽好吃,而且很适合当做春天养肝料理。

蘑菇炒山药

材料:干燥蘑菇15克、新鲜山药300克、芹菜100克。

做法:

1.先将蘑菇洗净,再用热水泡约10分钟至变软,并将泡菇水留下备用。同时将山药去皮切小片,芹菜也切成相同大小。

2.油热后,依序加入蘑菇、山药、芹菜炒熟,接着倒入泡菇水,待汤汁略收干后,加入适量淀粉勾芡,再加入一点酱油或少许盐调味即可。

养肝重点:山药,味甘性平无毒,有健脾益气、滋肺养胃、补肾固精、长肌肉、润皮毛、滋养强壮等功效。适用于身体虚弱、食欲不振、消化不良、久痢泄泻、虚劳咳嗽、遗精盗汗、小便频数等症。尤宜于春季食用,一则能健脾益气,可防止春天肝气旺伤脾;二则能补肾益精,使人体元阳之气充沛,可增强人体抵抗力及免疫力。

苡苓小米粥

材料:

苡仁60克,小米150克,土茯苓20克。做法:

将上述材料洗净,将土茯苓用纱布包好,同煮成粥。

说明:

土茯苓性味甘淡平无毒,入肝、胃二经,可利湿解毒,健脾胃,利筋骨,消炎清热;小米甘平;苡米甘淡微寒。全方清热除湿,健脾整胃,对肝解毒能力差、容易出现湿疹,皮肤疾患,痉挛骨痛,恶疮溃烂肿毒等症状体质,都有预防兼治疗的功效。

养肝食物

韭菜

含有的挥发性精油及硫化物等特殊成分,能散发出一种独特的辛香气味,有助于疏调肝气,增进食欲,提高消化功能。

西兰花

营养丰富,含蛋白质、糖、脂肪、维生素和胡萝卜素等营养成份,位居同类蔬菜之首,被誉为“蔬菜皇冠”。西兰花还含有丰富的抗坏血酸,能增强肝脏的解毒能力,提高机体免疫力。

枸杞

性平味甘,功能润肺清肝、滋肾益气、生精助阳、补虚劳、强筋骨,是滋补性强壮药,为广东民间煲汤的常用药材,如《食疗本草》说它“坚筋耐老”,“补益筋骨,能益人,去虚劳”。所以在春季可以多吃枸杞养肝。

番茄

其中的果糖、葡萄糖及维生素等,对肝脏、心脏等器官都具有营养保健效能。所以常吃番茄,能起保肝护心之作用。肝病患者及心脏病人应把番茄列入自己的食谱中。肝功不正常者可常吃西红柿鸭蛋汤,有滋阴功效,可作为肝炎患者的日常膳食。

养肝注意事项

早睡觉,在23点之前必须睡。使血液回肝解毒。

多吃绿色的食物。青色入肝经,可以起到养肝护肝的作用。

保持良好的情绪。“肝在志为怒。”也就是在情志上表现为怒,肝失衡会影响情绪,使人烦躁;反之,情绪烦躁也会影响到肝。

不要长时间的在电视、电脑前工作。要适当换个姿势,按摩按摩眼睛。“肝开窍于目”眼睛过分疲劳也会影响到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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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腊八年禧始 天气晴冷养生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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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八节,天气晴冷,养生正当

1月11日是农历十二月初八,也是传统的腊八节,“三九四九冰上走”,一年之中的最冷时节到了。今日的郑州,虽然是晴间多云的天气,却有西北风3到4级。最低温度:零下6℃到零下5℃;最高温度也只有5℃到6℃。

农历十二月初八,民俗谓之腊八,是春节前的第一个节令,此后“年味”日渐浓郁起来。腊八吃腊八粥的食俗,在我国已有千年之久了,别有一番来历。

中医认为,寒为阴邪,是冬季的主气,易伤人体阳气,俗话说“三九补一冬,来年无病痛”,而喝粥宜养胃养生。

不同人群喝腊八粥很有讲究。比如对糖尿病病人,腊八粥应以燕麦、荞麦为首选。对老年人则可多放点大豆。对中青年人,腊八粥中不妨多放些富含碳水化合物的米类以及栗子、莲子等坚果。制作儿童版的腊八粥原料尽可能丰富一些,多放些粗粮。肠胃功能不是很好的人,尽可能把粥熬得稠些,同时吃些面包、馒头片等干的食物。

教你一招传统腊八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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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大米50克,黄小米50克,黏黄米50克,糯米50克,秫米(黏高粱米)50克,红小豆100克,莲子100克,桂圆100克,花生米100克,栗子100克,小红枣100克,白糖适量。

做法:1.莲子去衣去心放入碗中加水浸没,用旺火蒸约1小时,备用。2.桂圆、栗子剥皮去核只要肉。3.锅内放入适量的水,将秫米、红小豆、花生米、小红枣煮成半熟时,再将大米、黄小米、黏黄米、糯米倒入,大火煮开,再用微火煮熬到七八成熟时,把蒸熟的莲子倒入粥内搅拌均匀,开锅后再煮一会移下火来,撒上白糖即可食用。

喝腊八喝要因人而异

由于腊八粥可以选择的材料比一般单一原料制成的粥更能满足人体的多种营养需要。所以制作腊八粥,选料特别有讲究,尤其是具有食疗作用的原料,更要因人而异。

心血管病患者豆粥降低血中胆固醇

黄豆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粗纤维、钙、磷、铁、胡萝卜素、硫胺素、核黄素、尼克酸等,营养十分丰富,并且具有降低血中胆固醇、预防心血管病、抑制多种恶性肿瘤、预防骨质疏松等多种保健功能。赤小豆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粗纤维、钙、磷、铁、硫胺素、核黄素、尼克酸等,具有健脾燥湿、利水消肿之功效,对于脾虚腹泻以及水肿有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绿豆对高血压有辅疗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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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患者米类要多样化

常用的有薏米、粳米、糯米等。中医认为薏米具有健脾、补肺、清热、渗湿的功能,经常食用对慢性肠炎、消化不良等症也有良效。富含膳食纤维的薏米有预防高血脂、高血压、中风及心血管疾病的功效。粳米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钙、磷、铁等成分,具有补中益气、养脾胃、和五脏、除烦止渴、益精等功用。糯米具有温脾益气的作用,适于脾胃功能低下者食用,对于虚寒泄利、虚烦口渴、小便不利等有一定辅助治疗作用。

糖尿病患者:多用膳食纤维含量高的食物

燕麦具有降低血中胆固醇浓度的作用,食用燕麦后可减慢血糖值的上升,在碳水化合物食品中添加燕麦后可抑制血糖值上升,因此对于糖尿病以及糖尿病合并心血管疾病的患者,不妨在粥里放点燕麦。腊八粥中的各种豆很好,能使蛋白互补,而且纤维素较高。许多研究已证实富含膳食纤维的食物可降低血糖,特别是燕麦、大麦和一些豆类所含的可溶性纤维,可在胃内形成黏稠物质,影响葡萄糖的吸收和利用。不会导致餐后血糖突然上升。某些坚果,如花生、榛子、杏仁中的膳食纤维含量也较高,还含有可调血脂、降血脂的不饱和脂肪酸。即便是含淀粉较多的栗子、莲子、芡实的膳食纤维含量也都在1.2%~3%之间,其血糖生成指数也远比精制的米面低。荞麦中含有铬,有加强胰岛素的作用,在临床上用于糖尿病的营养治疗。所以,糖尿病病人可多选燕麦和荞麦作主料。糖尿病病人喝腊八粥最好不要放糖,如果想吃甜食,可以放些甜菊糖、木糖醇甜味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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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亏者:果仁果肉补肾益气

花生和核桃是熬制腊八粥不可缺少的原料。花生有“长生果”的美称,具有润肺、和胃、止咳、利尿、下乳等多种功能。核桃仁具有补肾纳气、益智健脑、强筋壮骨的作用,还能够增进食欲、乌须生发,核桃仁中所含的维生素E更是医药学界公认的抗衰老物质。对于经常失眠的患者,如果在粥里加点龙眼肉、酸枣仁将会起到很好的养心安神的作用;莲子可补气健脾;枸杞子具有延年益寿的作用,对血脂也有辅助的调节作用,是老年人的食疗佳品;大枣也是一种益气养血、健脾的食疗佳品,对脾胃虚弱、血虚萎黄和肺虚咳嗽等症有一定疗效;松子仁能滋润心肺、通调大肠,栗子能补肾益气、治腰酸腿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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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女性多喝粥油美容

许多黑色食品都是绝好的美容食品。比如黑米,含有多种维生素和锌、铁、硒等营养物质。中医认为,黑米能滋阴益肾,明目活血。黑豆蛋白质含量高,质量好,还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和钙、铁、胡萝卜素及B族维生素。食用油脂中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的比值对人体健美影响很大。核桃仁中含有美容不可缺少的维生素E,堪称美容食品之冠。松子的美容作用也非常好。

不少女性都喜欢喝腊八粥来美容,但是这里还有个美容小秘密,那就是不要舍弃粥油。粥油其实就是煮粥时反复煮沸而浮于粥面上的那层浓稠的液体,也称米油。中医认为,粥油味甘性平,其滋补之功胜于熟地,每日若能喝一碗米粥,黑瘦者不出百日即可肥白。

老年人:可多放点大豆

老年人应饮食多样化、多吃大豆及其制品,腊八粥符合这些要求。而且腊八粥多在晚上食用,也符合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大豆中丰富的生物活性物质大豆异黄酮可以抑制体内脂质过氧化,能够预防骨质疏松症。老年人胃肠功能减弱,腊八粥正好软烂易消化,加上粗细搭配,富含膳食纤维,能增加肠蠕动,对预防老年性便秘有一定作用。此外,由于粥中水分较多,稀的食品容易引起胃酸过多分泌,刺激肠胃引起疼痛。所以,肠胃不好的人可以把腊八粥稍微熬稠一些,而且最好在食用腊八粥的同时吃些干的食物,如烧饼、馒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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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香软腊八粥最适合

女性怀孕早期一般早孕反应严重,此时应选择容易消化的食物以减少呕吐,粥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更何况是香糯软烂的腊八粥。孕中期,胎儿生长加快,需要补充能量,同时对铁的需要量增加,而孕晚期则需要加强钙的补充。所以,对准妈妈和新妈妈来说,以下食物可以多考虑一些:糙米中含有大于100毫克/千克的钙,花生仁、大豆、黑豆、青豆、枣中都含有较丰富的钙,大豆和坚果中还含有较高的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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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正当性与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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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我国破产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限制的价值冲突

“物权高于债权”是早在罗马法时期就确立起来的一般原则。“物权高于债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强调的是物权所有人及于物的支配力,它对权利人的限制最小,并且鼓励权利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且“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理念也鼓励人们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相比于物权制度,破产法的历史要短得多。且早期的破产法的价值理念基本为尽快了结债权债务,以私权利为本位,破产法并不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让债权人的债务得到较充分的保护。这种调节利益的方式更倾向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优胜劣汰,虽然带有残酷的血气,但能让最具活力的经济体生存下来,但这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是有利的工具。然而现代社会经济交往繁多,交易关系也日趋复杂,交易形式也不再拘泥于简单交换,债权债务行为在这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活跃了市场,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步。

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设立一个担保物权也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稳定。随着经济的容量的增长,社会经济也朝着规模化、整体化、一体化方向发展,社会经济不再是一个个分散的经济体,而逐渐发展为一个有机的经济体,如若有一经济组织资金链崩溃、企业倒闭,就很可能波及其他经济组织,轻则暂时经济困难、产品滞销,重则引起爆发性连锁反应,企业成批地倒闭,致使大量依赖其生存的工人失业,对整个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可以说企业就好比这个经济体里的“多米诺骨牌”,“牵一发而动全身”。

企业一般是负债经营,这样既可以吸纳更多资本,扩大利润空间,在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下,一旦面临破产,股东只需以自己出资为限对债权人负责。这样就升高了债权人的投资风险,风险在于当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是一定的,多数时候不能完全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担保物权人可凭借担保合同获得优先清偿的资格。可当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得到完全的保护后,其他非担保物权人的权利几乎得不到任何回报。且在企业破产时,担保物权人人数往往只是占所有债权人人数的一小部分,更多的人的权力得不到保护。

这也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如果仍坚持“物权高于债权”、“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话,就会带来更多混乱。有资者会顾虑企业经营的风险而畏首畏尾,企业会因得不到及时必要的借款而陷入绝境;在企业破产时,担保物权人也更倾向于选择破产清算,早日将破产财产变现,获得最大的利益,将企业完全推入深渊。所以早期破产法那种尽快了结债权债务的理念受到冲击,破产法转向兼顾社会利益,对担保物权提出了限制。

在破产法语境下,当私权利与公共利益冲突时,为了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的稳定,应当或者说不得不对担保物权进行合理限制。即是在不明显损害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前提下使所有顺位的债权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受偿。#p#副标题#e#

我国的现行破产法经过多年的酝酿,借鉴了国外的法律条文,形成了自己的破产法体系,但比较之下,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只保护申报的债权

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就是说破产程序开始时,在规定的期间不对债权进行申报就丧失了债权的保护,这里的债权包括已经登记了的担保物权。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尽管“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是对于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了解的担保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况且有的担保物权已经进行了登记,对企业是具有约束力的,不因未进行债权申报而丧失保护。

(二)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完全中止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9条这样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担保物权人此时可以根据破产法的第59条和第61条参加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但实际上,这并不意味着其在变现一事上有真正的投票权,原因在于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在此,担保物权人并不占人数上的优势。虽然双方可以就变现协议进行协商,但如果谈判破裂,变现协议往往对担保物权人不利,他们更关心的只是自己的债权能否实现,这就使他们丧失追求担保物最大价值的动力。加之,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理解为,破产宣告后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将担保物变价。有此依据,担保物权人往往会在和解或重整前就急忙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也极容易导致企业丧失“转让性重整”的可能,原因在于企业所提供的担保物往往都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如知识产权、土地厂房等。

(三)和解程序形同虚设

根据破产法,债务人申请,法院可以允许适用和解程序。但破产法第96条第2款又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其可以行使权利。”和解程序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让企业避免走入被清算的深渊,延期偿还债务,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一旦担保物权人执意行使权利,如上所述的对企业最重要的资本都将被剥夺,这样一来,于企业、于其他债权人都会受到极大的损失。

(四)担保债权与重整

破产重整在破产法重视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立法者也对其寄予了厚望。破产法在这方面也引进了外国破产法上的担保物权行使的“自动中止”。

第75条第1款的第1句作出了重整期间担保权的暂停行驶的规定,这条规定看上去似乎很合理,给破产人和其他债权人吃了颗定心丸,不必再担心企业的主要资产被担保物权人变现受偿。但是该规定没有写明重整期间是否可以溯及到破产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如果不具有溯及力,那些具有优势的担保物权人仍可以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是否通过重整计划之时,先行提出担保物权的行使。而且该条文没有对担保物进行具体的区分,这就可能导致那些不是企业生产所必须的担保物也不能作价让担保权人实现权力。同时该条文的第二句又把给破产人和非担保物权人的保护推回到了原点,“担保物有损换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此处的担保权暂时中止和解除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规定,但美国的自动终止的解除有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一是担保物缺少“充分保护”;

二是担保物价值与主债权价值相当且不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要的。

据美国破产法第361条,如果担保物有减损的可能,只要债务人有能力给担保物权人提供等价的补偿,自动中止就不会解除。关于第二点,举例来说,一个化工企业(工业污染致土地使用权有价值贬损的危险)将自己价值100万的土地使用权作了50万债权的担保,现在企业面临破产。按照美国破产法,此案是不能解除自动中止的。该土地使用权价值明显高于主债权价值,即使因污染导致价值减少,也不会完全低于主债权(这还要看市场行情和有关专家的评估)。且该土地对于担保物权人的期待价值并不及债务人的高,土地不过是担保物权人可以变现实现债权的手段,而对于债务人来说,土地是生产的必需。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字面理解,只要担保物有价值贬损的可能性,担保物权人就又恢复行使权利的机会。这样一来,企业失去了最重要的生存手段,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大打折扣。

基于以上几点,笔者认为我国的破产法对有担保的债权给予了过多的保护甚至可以说是对担保物权人的偏袒。况且在多数情况下,要求企业在贷款时提供担保物的多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它们比一般出借人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雄厚资本,如此悬殊的实力对比对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当不利。很显然,这样的保护对于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5]和现代破产法支持企业重整再建的原则来说是不合时宜的。

2、担保物权的正当

(一)担保物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收益

在现代经济交往中,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往往会增加借贷风险。与以自身信誉或者高额利息作为“担保”的借贷相比(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情况不同,大企业的信誉度和资产规模一般比中、小企业的高,更容易获得贷款),出借人更愿意将自己资本投向那些有实物设定抵押的借贷中去,以保障在债券到期时,即使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自己的债权也不至于完全灭失。

1、保证债务的如约履行

在市场发达、交易频繁的现在,出借人在设定借贷时,一般不能完全清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同时也无法肯定地把握债务到期时的风险和回报。基于此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对借款人的不信任,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除信誉、利息以外的担保是很有必要的。即使是在可能的风险变为现实之后,债权人仍然能够通过行使担保权,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很好地保护。

2、降低债权人的监督成本

公司法的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和有限责任承担的基本制度。在实践中,公司为了利益最大化,通常会选择让债权人来承担自己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而不是公司股东或是公司本身。私自转移公司财产或是将财产孤注一掷投资高风险项目的现象屡见不鲜(此中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护的部分在所不论)。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权益的安全性,需要对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实践中,债权人并不产生于公司内部,他们可能不具备相应监督能力、不能完全掌握公司经营信息,这样的监督是有限的。所以,对债权人最简单、最直接的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就是以债务人拥有的物作为担保,保障日后债的履行。

3、降低债权行使成本

实践中,到期债权的行使往往依赖于漫长的诉讼。而在设定了担保的合同中,债权人可以完全避开如此冗长的程序,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给债务人带来的收益

在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中,债权人在有担保的条件下可能会降低对利息的要求,使债务人更容易获得借款,反之,在经济繁荣时期,债权人可能会要求更多的利息,一方面为了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用之来抵消无担保的风险(这并不是绝对的,只是一种可能性。利息多少取决于经济环境、企业信誉、负债情况等诸多因素)。获得借款的途径主要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

在稳定的经济环境下,大企业由于有良好的信誉,通常可以无需担保,或者以少量担保就能获得银行的贷款。但这种幸事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却无福消受。且当企业面临破产窘境时,他们的所有者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制度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债权人在提供贷款时必然会顾虑到这一点,在经济不景气的条件下,他们可能会付出更多的代价才能获得贷款。但一旦他们获得贷款,他们就有能力和动力选择风险和收益相对较高的的项目。当市场中数量最多的中、小企业充满动力和活力时,整个市场也精神焕发,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极其有利的。

3、结合外国破产法的思考

在担保物权和破产两项相互竞争的制度之间,我国法律对担保物权人偏袒性的保护实际上是在鼓励担保物权人在企业破产时竭尽所能地瓜分企业既有财产,而忽略了企业更加长远的经营对市场的稳定平衡的价值。

(一)建立起完整意义自动中止

别除权是大陆法系上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 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我国破产法也引进了这一概念,但是为了破产法更通俗易懂,别除权并没直接写入破产法,而是在破产法第109条中写道,“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这就使担保物权盘踞在破产程序里的核心依据(如前文所述,破产法的其他程序也充斥着这样的条文)。担保物权人可以随时发动这把尚方宝剑,夺走主要破产财产。导致和解或者重整计划搁浅。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德国破产法均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自动中止制度,担保物权人在第一次破财债权人大会召开之前均不能行使变现的权利。除非担保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担保物权没有的到“充分的保护”、担保物与主债权价值相当且不是企业生产所必要的手段。或者如德国破产法上将担保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在破产时应当立即由破产管理人变现,除非第一次债权人大会认为该动产担保物对企业整体转让或继续经营更有价值。不动产仍由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决定其去留。

比较美德的破产法,都对担保物的变现和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制,除非有证据证明非立即变现担保物就会有价值贬损的危险,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的形式都会受到自动中止的限制。为了使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提高和解与重整的成功率,降低担保物权人直接变现的可能。

(二)在重整中增加担保物权人的参与动力

破产重整的主要目的是给予第二次生存的机会,使企业免于破产清算。破产程序重整计划是需要由债权人大会通过的(也有法院强制破产的),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这似乎可以排除担保物权人对破产重整的干扰,实际上对担保物权的限制没有太多意义,担保物权人完全可以直接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就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并在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受偿之前随时进行清偿。

在美国破产法中担保物权人对重整程序的影响很小。债务人对破产财产进行自我管理,提出重整计划,但担保物权人无此权利。且破产管理的监督是由数额最大的前七位无担保债权人所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9]这样的限制使担保物权人不再有能力直接行使变现的权利,从而把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企业的重整中去。在德国破产法中,企业是否启动重整是由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依债权性质分组讨论投票决定的。一旦重整计划通过,只要担保物在变价时,主债权和合理利息的到了优先受偿,或是“充分的保护”,这个重整就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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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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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

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1993年立法时,限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

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

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值得说明的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规范的限制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分内容有明显的重复交叉,但是并未完全替代。这一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才能解决)。现将四种情形分述如下: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概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为了使该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1993年12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0号令)。依照该规定: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由于各种原因,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一般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垄断,使这些企业天然具有某种经济优势,如何防止其滥用这种优势地位妨碍公平竞争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项任务。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p#副标题#e#

2.行为要件。根据上述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必须是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

第二,行为的特定性,即主体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

第三,行为具有现实或潜在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一方面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3.法律责任。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反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该条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1款禁止其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第2款禁止其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强制经营者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损害了法律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由于这种行为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为,又滋生着官商结合、权钱交易等腐败因素,其危害性极大。

地区封锁行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无法律依据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间正常流通,以牟取地方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人为地分割市场,影响全国性市场经济体系结构的统一和完善,必须予以禁止。

1.行为要件。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应把握的要点有三:

第一,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里的“政府”指除中央政府外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指中央机构中的各有关职能部门(部、委、局等)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

第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该法第7条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还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条涉及的是附条件交易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一方或双方均可附加一定的条件,但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导致受害一方依竞争法提起诉讼。

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中的一种,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搭售行为相当普遍,因此被作为限制竞争的方式之一而特别予以禁止。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1.行为要件。判断交易行为中是否存在搭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搭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如果是其他主体(如国家行政机关、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则可能构成其他限制竞争行为而非搭售行为。

第二,所搭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第三,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2.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并无专门规定搭售行为法律责任的条款。因此,可援引该法第20条的规定,使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受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还可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使招标投标的竞争性降低或丧失,就完全失去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作为限制竞争行为予以禁止。1999年8月30日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规定更加完备,更易于操作。

1.行为要件。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第二类,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认定第一类行为,其要点在于:

第一,行为主体是投标者,既可能是投标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体投标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投标者之间实施了串通行为,其方式如进行联络、进行私下协议、作出共同安排等;

第三,串通的目的是通过某种安排排挤其他投标者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即理想的价位及其他合同条件。

认定第二类行为,其要点在于:

第一,行为主体包含两方,即招标者和投标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有共谋行为;第三,这种共谋行为目的是为了让参与共谋的投标者中标,以排挤其他的投标者(如果共谋其他与招标事项无关的内容,不构成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2.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中,招标者和投标者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的,造成的法律后果首先是中标无效;此外,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子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几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此外,在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竞争规范的内容,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及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调整在政府及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与竞争有牵涉的关系。

(二)立法目的

竞争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和兜底法。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原则相违背的,均应依照该法进行规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

(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该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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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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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对一切公平竞争进行鼓励和保护,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各种竞争行为的,它除了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外,还涉及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维护竞争权、市场管理权时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调整。因此,下列行为均属违反该法的行为:

1.限制竞争行为,即本章第二节论述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

2.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本章第三节论述的七种行为。

3.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1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以及第3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设有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例如,第27条中的“中标无效”,就是专门针对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设置的。

2.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归纳起来有:(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5)责令改正;(6)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三种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被提及,即第11条低价倾销行为、第12条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第14条诋毁商誉行为。对此,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要求赔偿,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价格法等)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仅适用上述六种行政责任中的第五种,即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3.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中也有刑事制裁的规定。刑法也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罪行之一予以制裁。在学习中应注意各种法律之间的衔接。

5.新食品安全试题和答案2015

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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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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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5.病句修改之语意类语病辨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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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注册的商标可否被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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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正当注册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的作用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 报酬的专用权,而使 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 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 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 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

不正当注册的商标可以被异议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系安国市A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第8250556号“Q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

不正当注册的商标可否被异议

B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2012年7月17日,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B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A公司不服第42831号裁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2831号关裁定;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被异议商标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B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诉。

B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商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审查、异议和争议程序的始终,A公司申请注册的其他7件“QY”商标均已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亦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审判要旨

法院就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规定是否可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根据该项规定的文义,其只能适用于已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而不适用于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

但是,对于在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中发现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若不予制止,等到商标注册程序完成后再启动撤销程序予以规制,显然不利于及时制止前述不正当注册行为。

因此,前述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在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相应诉讼程序中,若发现商标注册申请人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制止不正当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本案中,A公司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予以禁止,故本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专家评议

律师认为:商标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商标注册秩序,规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破坏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破坏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而应予以撤销,那么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如果属于该种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是该条规定的应有之意。

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要考虑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之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已经注册的商标,凡是具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认定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具体包括:

①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 进行注册的。

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

③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④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⑤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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