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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竞争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竞争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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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最主要体现在什么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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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最主要体现在综合国力层面。综合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基本国情和基本资源最重要的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等实力的综合性指标。

我们将国家战略资源划分为八类资源和23个指标,这些指标的总和构成了综合国力。如何界定和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或战略资源,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国家战略资源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利用各种资源的能力, 也反映了该国的综合国力。综合国力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个国家通过有目的的行动追求其战略目标的综合能力。

目前国家主要拥有四种资源: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信息资源。如今,21世纪竞争的焦点无疑转向科技与知识的竞争。而科技与知识的竞争归结到底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人力资源已经是推动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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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交互技术竞争情况如何

全文共 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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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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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专业报告显示,现在在语音交互技术行业的竞争主要有两家企业实力并存,那就是Amazon Echo以及Google Home这两家大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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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语音计算方面,亚马逊的技术是稍微有点儿领先的,但在语音支持方面的花椒就比较落后了,按照亚马逊的发展趋势,希望在全球范围内能够普及英德日语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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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Google Home来说,现在语言支持已经覆盖到英、德、法以及日本了,相对于苹果Homepod仅支持英文来说,Goole在语音交互方面的优势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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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这两家大厂来说,中文这个市场都没人敢来动,因为中文市场中太多企业在进行混战了,主导地位的竞争都还在继续,但是据阿里巴巴的统计数据表示,天猫精灵的销售量已经突破100W套了,还是听有望登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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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要避免用竞争的方式培养孩子

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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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不同的家庭环境,还有不同的父母性格,都会采用不同的方式培养自己的孩子,很多孩子都会用自己家的孩子和别人家的孩子做比较,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竞争的方式去培养孩子。不过这样的方式是家长们要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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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家的孩子和别人家的孩子做对比,不管自己家的孩子好还是不好。对于所有人都是没有好处的,说自己家的孩子比某人家的孩子好,就会让孩子在无形之中造成一种骄傲自满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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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种感觉之后,不断感觉自己很厉害的,而且还会瞧不上别人的孩子,这样在和同学相处的过程当中是十分容易被孤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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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长说自己孩子不好的时候,肯定就会对孩子有一种自卑的感觉,让孩子感觉到自己做什么事情都做不成,慢慢的就会变得颓废,甚至会越来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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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每一个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当中都能够避免竞争,千万不要提到别人家的孩子如何如何,只要用心的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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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竞争之间的区别

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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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竞争之间的区别是:竞争,是带着某个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手段,此手段没有恶意。冲突,是为了某种利益或者目标而采取一些手段与对方产生的肢体或者语言的活动,相互之间存有一丝恶意。

冲突的更为直接的目的是打败对方,它是直接以对方为攻击目标的一种互动行为。冲突的双方或各方,有直接的、公开的、面对面的接触,它是一种直接的反对关系。冲突各方争夺的目标既有相同性也有不同性。由于冲突各方往往在价值观念上有很大差距,因而,他们虽然在同一领域争夺,但所要实现的目标各不相同。最后,冲突在形式上比竞争要激烈得多。

1、冲突双方互为攻击对象,是以打倒或消灭对方为目的。

2、冲突是一种直接接触,冲突各方有直接的面对面的接触;而竞争并非一定要直接接触。

3、冲突双方的利益、态度及意见是根本对立的。

4、冲突带有情绪上的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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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竞争和生产集中的关系是

全文共 1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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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竞争生产集中的关系是:自由竞争导致生产集中。自由竞争的实现要求市场具有有效的竞争机制和合理的竞争结构。自由竞争意味着市场实体进入市场没有人为障碍。市场经济活动在开放、公平、公平的环境中开展,市场可以提供足够的替代产品,让消费者享受广阔、自由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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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竞争的学习机市场 未来格局将如何

全文共 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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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优学派战略负责人冯博在北京教育信息化产业联盟主办的“智能学习终端行业创新与发展”沙龙上,以《从三国到战国——智能学习终端竞争态势》为主题,分析了智能学习终端领域当前的竞争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据他分析,今年以来,智能学习终端领域,特别是学习机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这一现象源于该市场的高成长性、其在硬件流量入口中的地位、以及集合数据价值等因素。

冯博认为,市场的销售渠道方面,新进入市场的选手倾向于采用线上渠道,如抖音、天猫、京东电商和私域等。这种同质化的渠道策略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包括高退货率、私域乱价和高投放成本等。

他以小米的发展路径为例,指出新进入学习机市场的玩家可能会经历工具流量时代、电商私域时代、线下布局时代和多品O MO时代。他认为,传统学习机制造商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应当专注于线下市场、下沉市场,同时加强渠道建设。

他预测,未来教育硬件市场的竞争态势将出现“两超多强、四个梯队”的格局。市场投入大、品牌力强的厂商将成为新的领军品牌。具有较深护城河的传统玩家将维持线下市场地位,形成第二梯队。一些新进者会保持战略韧性,作为第三梯队。而那些强投入但未达预期的厂商则可能退出学习机市场。

由于各大品牌进入市场,智能学习终端领域正处在激烈的竞争中。未来市场将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格局,只有在多个方面具备竞争优势的厂商才能在这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这对于整个教育硬件市场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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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品冷柜“暗战”商超入场费上涨 饮料行业竞争有多大?

全文共 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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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企业在夏季旺季到来之际,为了在市场中占据更多的份额和销量,争夺冷柜点位的斗争仍将持续,而这一斗争带来的市场变化也将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消费习惯。饮品冷柜“暗战”商超入场费上涨,不仅让饮料行业竞争加剧,还引起了广泛关注。饮料企业们纷纷加码冷柜投放,以抢占市场份额。

在北京市丰台区运营奶站的老板表示,仅仅开了一个月,就有多家饮料厂商的业务员陆续上门推销,想要投放自家冷柜。随着夏日旺季到来,冰镇饮料销售成为主旋律,各饮料厂商竞相投放冷柜,这也被称为“冰冻陈列”。除了争夺点位,据了解,各个饮料厂商都在加码冷柜投放,抢占市场份额。

在渠道布局方面,可口可乐具有强大优势,其他品牌也在加强品牌露出,以便在此次饮料竞争中占据更多的份额。像百事可乐、康师傅、农夫山泉等品牌也在加强自身品牌吸引力。今年饮料冷柜点位争夺激烈,商超渠道的入场费上涨至少10%。强势品牌仍在继续增加冷柜布点,其他品牌也在想方设法让产品入柜。

饮料冷柜投放也存在一些问题,据业内人士介绍,饮料厂商为了占据更多的点位,常常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增加自己的产品销量。例如,有些厂商会通过向店家送冰柜、提供高额回扣等方式,来占据更多的点位。这一现象的发生,不仅影响了渠道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损害了业界形象。虽然饮料冷柜入场费上涨会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拥有更多的冷柜点位可以将产品销售渠道拓展到更多的细分市场,增加品牌知名度,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增加销售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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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全文共 49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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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修改的草案公布后,人们纷纷关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新被修改的内容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的修改和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对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范围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第四款规定,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有意见提出,“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不清楚,建议进一步予以明确界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与第四款合并,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四)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九条、第十条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第十条对禁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规定。

有意见提出,本法规范的主体是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不属于经营者,对于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有关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已经作了规定,重复规定没有必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条的上述规定;同时,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情况仍将该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在第九条中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增加概括性规定和兜底条款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有意见提出,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建议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对此应适用本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据此,二审稿建议对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二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三是增加一项兜底条款。

4、增加法定赔偿额最高至三百万元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意见提出,建议恢复现行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为了有效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赔偿额的规定,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四方面内容

1、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改现行法,应当对已经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同时为查处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为此,修订草案一是在维持现行法有关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基础上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法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第二条),以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二是为满足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增加兜底认定条款,规定对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且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这样,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本法规制范围。

2、补充完善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一是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并明确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围;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二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三是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3、理顺关系保持不同法律制度协调一致

一是删除现行法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倾销、串通招投标的规定,上述行为分别由《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予以规制。

二是与《商标法》相衔接,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经营者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经营者在一个月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期限届满未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名称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完善民事赔偿优先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首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民事赔偿优先,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扰乱了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但需要创新行政查处的措施。为此,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解读

一、贿赂“第三方”的曲线途径明确违法

现行法及《暂行规定》仅将商业贿赂的认定范围指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而《修订草案》则不仅包括“交易对方”,即传统意义上的受贿主体,也纳入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例如交易对方的上级或亲属,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交易活动有相关决策权的公务人员等等。

在实践中,一些利诱影响交易第三方的行为已由工商总局和最高院先后以答复等形式,明确定性为商业贿赂,此次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例如:医院通过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诱使其他医院的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的行为;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给付旅行社和导游一定财物的行为;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保险“代办手续费”并诱使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的行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要具有这种“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存在即可,经济利益实现与否在所不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的范围,赋予了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员工行为”不再是抗辩理由

在执法实践中,很多被处罚对象往往会以相关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试图据此规避公司的商业贿赂责任。《修订草案》采用了类似于民事责任追究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逻辑,规定员工利用商业贿赂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其利益收受贿赂的,经营者则无需为员工的受贿行为承担责任。而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员工行为违背其利益,则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和要求,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三、“承诺给付”也是商业贿赂

现行法规定实际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承诺、提议给予商业贿赂的行为未作出规定。《修订草案》则将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统一概括为“给付或承诺给付经济利益”,借鉴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案》的类似认定原则,将“承诺给付经济利益的”行为也认定为商业贿赂,扩大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范围。

《修订草案》的规定使得一些备受争议但却没有明确法律适用的商业模式也被纳入商业贿赂的规制范围。例如在食药行业相当普遍的“赠设备+卖耗材/原材料”的商业模式,根据《修订草案》,医械企业向医院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其医疗耗材或者食品企业向零售商赠送食品加工设备换取零售商独家购买食品原材料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将被认定为是通过给付经济利益谋取交易机会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未如实记载”即存在风险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的合同制备(尤其是格式商业条款和业务合同)非常完善,但实际履约行为却并不完全相符;会计做账和账目处理中也存在财务记账科目与实际经营行为不能完全匹配的情形。合同条款或会计凭证与事实的不一致,有可能是工作疏漏所致,但也不排除故意而为。例如医药产品的购货方将其获得的商业折扣明示并入账,但并未用于冲减购货成本,而是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并用于其他开支目的。这一行为存在借商业折扣之名而行收受回扣之实的嫌疑,执法实践中已经广泛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此次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

根据《修订草案》,无论折扣、佣金还是回扣,只要是经营者之间未在合同及会计凭证中如实记载而给付经济利益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这一规定旨在区分商业贿赂和经营者之间正常的利益折让,也意在打击利用合同条款约定或会计科目处理方式掩饰商业贿赂之实的违法行为,而客观上同时加大了经营者的违规风险。

五、按比例罚款:过罚相当

根据现行法,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两种方式。《修订草案》取消了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方式,同时将现行法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额度修改为“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按照违法经营额的比例而不是确定的数额幅度来确定罚款额度,体现了行政执法中过罚相当的原则。

《修正草案》取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方式,主要是因为在执法实践中,商业贿赂的违法所得数额有时难以准确计算,且不易取证,存在有违法所得但无法计算的情形。将计算基数修订为“违法经营额”,很大程度上可以便利执法,减少争议。这也和近一两年《食品安全法》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将“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的立法趋势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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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上理财如何在激烈竞争中求生存

全文共 11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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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行业众多包括网上理财、银行理财、信用卡理财、基金理财等等,网上理财想要在众多行业中求生存必需有其独特的优势,网上理财现如今成为了理财时代的新宠儿,团贷网网上理财门槛低1元即可投资。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投资,可以设置自动投资方便了用户的使用。

网上理财受大众喜爱的原因:

最高收益率

春节前,投资者竞相把闲置的资金转到微信新开通的理财通上,去享受那从不敢奢望的近8%的无风险收益率。微信理财通年前始终维持着年化收益率7.3%以上,最高的一天达7.9020%,逼近信托产品的收益水平。这几乎是网上可自由购买货币基金收益率的极限。当时坐拥2500亿份额的余额宝的7日年化收益率维持在6.4%~6.5%之间。

去年“钱荒”的时候,以国债逆回购为代表的债券收益率一度高达24%年化收益率,但那是倏忽即逝的市场价格,还需要在证券市场购买,起始资金超10万元。当然,离开互联网平台,投资者也可以在银行等代理机构买到货币基金,但那里的基金赎回要有两三天才能到账,无法“T+0”操作,极大地影响了资金的灵活使用。

去年底互联网“理财神器”频出,“百度百发”以8%的预期收益率示人,瞬间被抢购一空,接来了再推出的品种就没有那么高的收益了。网易不惜血本,在7日年化收益率6.42%的基础上补贴5%现金红包,预计收益率超过11%,可惜额度也是限定的,疯狂刷屏也买不到。

微中取利

通往微信的理财通的通路上,几乎所有的银行都设定了关卡。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最为宽松,单日可以购买50万元,严格如工商银行单日才能购买1万元,一个月的限额是5万元。这样苛刻的额度,短期内实际上是没办法把所有闲钱转入理财通的。

互联网理财和银行理财就实质而言并无区别,都是在安全边际最大化的情况下尽量取得高收益。而几乎所有的货币理财产品在节假日期间或节假日前的一天买入,都需要在假日之后才能够确认份额,获得收益。这种微中取利的理财操作方式,购入的时间点也需考虑在收益的计算里。银行收拢了通道的大门,你就不得不把转不走的资金留在银行里了。当然,不辞辛劳的理财者也可以曲线转入,先在那些限额高的银行开设账户,再把账户绑定手机,再把银行卡绑定理财通,再把限额低的银行里的款项转出去,从而完成曲线买入,但如果把一个人的跑路成本也计算在内,这恐怕不是一项好选择。理财通收益率最高的时候年化收益率为7.9%,10万元一天对应的利息是22元,一个春节下来不过百余元。并且,这10万元若非先取现金再存入,就需银行转账,银行的转账收费,因额度颇大,一般需50元,足够吞去理财通两天的利息了。

团贷网网上理财年化收益18%,是银行理财的5倍,在银行存5年都没有在团贷网存1年的利率多,这也是网上理财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相比的一大优势。同时网上理财产品购买金额比较大,与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拉开了差距,它的低门槛高收益成为了最大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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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巨头聚齐 基金代销竞争白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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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迎来强劲对手,今年1月获得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的互联网巨头腾讯“杀入”基金销售江湖。北京商报记者最新获悉,截至目前,腾讯旗下腾安基金已与包括易方达、嘉实、富国在内的多家基金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已有数百只基金产品入驻腾安基金平台。腾讯入局能否颠覆基金代销市场,备受关注。数百只产品入驻拿到基金销售牌照近6个月后,互联网巨头腾讯旗下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腾安基金终于有所行动。近一周,腾安基金已与包括易方达、嘉实、富国在内的多家基金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初步测算,已签约代销数百只基金。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人士称,这次上线的只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目前系统不支持大规模上线,后续将会有更多产品上线的情形出现。北京一家中小型基金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公司目前也就代销合作与腾讯方面展开洽谈工作,并不是所有基金都有上线平台资格,腾安基金会拟定白名单,需要保证近一年或三年时间内排名前列的基金才有资格在该平台上线”。

基金行业对于腾讯“入局”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都有相当高的期待,并积极与腾安基金开展代销业务合作。天相投顾研究中心负责人贾志称,腾安基金最大的优势就是无人能比的流量优势,腾讯微信用户黏性还是很高的。另外,腾安基金代销相关团队起点高、背后股东雄厚的资金实力也是基金公司看好其代销业务的重要因素。今年1月,腾讯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腾安”基金获得深圳市证监局批复。腾安基金以腾讯理财通为基础,开展独立的基金销售业务。获得基金销售牌照前,理财通共对接了易方达易理财、汇添富全额宝、南方现金通E、华夏财富宝四只货币基金,主要通过基金公司直销方式进行产品营销。而其他产品则是借助好买基金的通道代销渠道,不过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基金业务的布局俨然是不够的,拿到基金代销牌照,作为第三方独立销售基金才是腾讯的野心所在。腾讯表示,下一步腾安基金将充分借助自身在网络技术、用户群体、风险控制等领域优势,积极探索网络理财与移动支付、金融科技持续互动的创新发展模式。行业竞争白热化自从证监会2012年2月发放首批公募基金代销牌照后,银行机构垄断公募基金销售的格局被打破,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崛起,商业巨头瞄准第三方基金销售新蓝海,加快了进军步伐,BATJ电商巨头均在基金销售领域进行了布局。如BATJ中最早尝试基金销售业务的蚂蚁金服,2015年4月,蚂蚁金服斥资近2亿元收购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后改名为“蚂蚁基金”),将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收入囊中。同年8月,蚂蚁推出“蚂蚁财富”App,并于2017年6月上线“财富号”,短短两个月时间,蚂蚁财富开设“财富号”的基金公司将达到18家。同样将发展战略定位于金融科技的还有京东金融,蚂蚁财富号推出后不久,京东金融宣布推出金融机构自运营平台“京东行家”,金融机构通过“京东行家”的免费服务,能够快速实现“移动官网”的建立和自运营。目前入驻机构将达30家以上,除基金公司外,私募、保险等金融机构也入驻了京东行家。近几年来,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的出现改变了既有基金市场的销售格局,但随着越来越多机构的加入以及股债市场持续震荡,基金销售业务的盈利空间也在逐步收窄。如东方财富2017年年报显示,2017年基金代销收入8.44亿元,天天基金网的访客数量下滑3%,导致基金代销收入下降3%。同样,同花顺的基金销售收入也出现明显下滑。同花顺年报指出,基金销售下降主要是因为“证券市场活跃度不高,基金发行规模有所下降,另外基金代销市场竞争激烈,基金代销手续费有一定程度下降”。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大部分第三方基金销售已通过费率折扣的方式进行揽客。目前天天基金网基金申购费率已经全面实行1折优惠,覆盖了3000多只基金产品,主动管理型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购买手续费率多为0.15%。部分基金公司更是将申购费率完全让利于投资者,如中欧医疗健康混合C份额基金等手续费低至零元。腾讯能否颠覆市场那么,此次互联网巨头腾讯的“入局”能否颠覆第三方基金销售市场,也引起了高度关注。贾志认为,腾安基金在腾讯强大的流量客户下跻身代销平台三甲并不难,未来的代销业务还将以银行券商的线下业务为主,线上业务上,腾讯、蚂蚁财富、天天基金等巨头则更具优势,腾安基金具备挑战天天基金和蚂蚁财富的实力。上述北京一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也持有同样观点,她预测,由于腾讯资金、流量方面的支持力度较大,未来腾安基金在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将与天天基金、蚂蚁财富同样位于第一梯队。不过也有部分人士对腾安基金未来发展前景较为谨慎,“目前市场上已有很多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例如基金超市、天天基金和好买基金,它们接入的基金公司数量和基金总数都已经很多了,其他创新模式还有蚂蚁财富号、京东行家,在这种市场饱和环境下,基金公司能否再花精力投入到另一个代销业务以及实施效果有待考证”。“腾讯的微信流量优势显而易见,除了理财通外,未来腾讯借助微信渠道推广将会带来更大的流量变现能力,不过微信流量过大也容易被监管,腾安基金能否在基金销售平台有较大突破尚不得知。”上述北京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如是说。来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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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F 计划”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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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80 年代初期,美国五角大楼就制订了“ATF计划”。ATF 是“先进战术战斗机”的英文缩写。对它提出的性能指标是:作战半径为 2177 千米;起飞滑跑距离 610 米;设计起飞重量 22670 千克;最大巡航速度 1944 千米/小时。这一切都是针对着对付原苏军的米格—29 和苏—27 战斗机带来的威胁而提出的要求。

ATF 计划发展办公室主任费思空军准将将这一计划简要地归结为五大特点:有隐身性能、高机动性、远距离、大载弹量、无需加力即可超音速巡航飞行。

美国空军计划购买 750 架;美国海军也打算购 500 架。这意味着有 700 亿美元的买卖可做,无疑有极大的诱惑力。立即有七家航空公司投标,它成为除美国竞选总统之外的最激烈的竞争之一。

而美国五角大楼则采取了脚踏两只船的办法:以洛克希德公司为首,由波音公司、通用动力公司参加的研制小组,负责 YF—22A 原型机;以诺斯罗普公司为首,由麦克唐纳公司参加的研制小组,负责 YF—23A 原型机。合同规定,两种飞机各研制两架,每种原型机中,一架装 YF—119 涡扇发动机;另一架装 YF—120 涡扇发动机。然后对这四架原型机,对比试飞选出优胜者。优胜者于 1996 年投产。(飞机型号前加 Y 及 X,表示正在试飞尚未投入使用的意思。)两家为首的公司实力都很雄厚,前者曾为美空军生产了 F—117A 隐身战斗机,使用效果很好;后者则生产了前面说到的 B—2 隐身轰炸机,也充满信心。

1990 年 7 月,诺斯罗普公司率先进行了 YF—23A 型的低速滑行试验,接着进行了一系列的试飞。YF—23A 采用了 B—2 轰炸机的特点,外型很大,长约 21 米,翼展 13.3 米,高 4.3 米。其两翼是截尖型三角翼,尾翼是蝶状尾翼布局;机身比翼展还长,座舱很高,为飞行员提供了广阔的视野。两台发动机装在远离座舱的后机身内。它的武器系统采用内装式,从武器舱门的形状及其他迹象,行家们推测它可携带:雷达制导的先进中距空对空导弹、“响尾蛇”式红外制导空对空导弹、20 毫米航炮等;可能还装有能伸出舱外又快速退回的先进导弹发射器。

两个月之后,洛克希德公司也开始了 YF—22 的试飞计划。试飞中飞机进行了 360 度翻滚,45 度压坡飞行和垂直爬升、垂直俯冲,充分展示了它良好的机动性。

究竟选用其中的哪一种型式呢?美军决策人物中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最后决定采取“彩灯图表显示法”方案裁决。这方法是:将 ATF 计划所要求的性能、数据的指标都在图上标出来,然后对 YF-22A 和 YF—23A 一项一项地测试,凡是超过设计要求指标的用蓝色光点表示,达到设计要求指标的用绿色光点表示,低于设计要求的,用红色光点表示;略低于设计要求,但稍加改进就可达到设计要求的,用黄色光点表示。每个光点下面都有详细的技术说明,这些说明是极为保密的。

经过比较,诺斯罗普公司的 YF—23A 的速度要快些,隐身性能也更强些。达到了蓝点;而洛克希德的 YF—23A 在速度为 M0.8 时,灵敏度达到了蓝点,机动性达到了蓝点。

有意思的是,美空军当局并不认为蓝点越多越好,而要求绿点数,他们认为,绿点才显示出整体性能。

显示结果:YF—23A 的蓝点多,YF—22A 的绿点多。黄点和红点,彼此差不多。

但是,YF—22A 的投标价格比 YF—23A 低。这表明:YF—23A 将一部分费用用在了蓝点(超设计)上,这并不是最佳选择。

1991 年 4 月,报纸披露,美国空军决定购买洛克希德公司生产的新型先进战斗机 YF—22A。在这场竞争中,占绿点多而又造价偏低的 YF—22 胜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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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芯片跨界竞争 给PC带来新生也带来了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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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芯片已经实现了从手机端到PC端的跨越,不可否认的是始终连接的方式给疲软的PC市场带来了新生,同时将开启一场血战。高通的野心日夜庞大,势必会成为PC领域最大的竞争对手。

美国西部时间2018年1月9日,也是CES2018 开幕首日,缺席了第二届高通骁龙技术峰会的联想便祭出重磅产品投入高通怀抱,联想Miix 630二合一笔记本重磅发布。这款新品是全球首批搭载骁龙835处理器的二合一笔记本,其不仅拥有迅捷快速的4G网络让用户不再受限于WiFi距离,还能做到像智能手机一样实时在线。高通骁龙835处理器具有的高效低功耗特性,同时搭配一块48 Wh的大容量电池,使得联想Miix 630续航时间增加至20个小时。

高通公司总裁克里斯蒂安诺•阿蒙

高通芯片实现从手机端到PC端的跨越

在2年前,骁龙835发布前夕高通就已经透露出进军PC的野心了。2016年12月8日,高通意外出现在WinHEC硬件大会上。微软正式宣布Windows 10将全面支持ARM生态系统,并将以高通为合作伙伴;其硬件合作伙伴将有能力推出由搭载高通骁龙处理器的Windows 10 PC,这些设备能够运行基于x86架构的Win32桌面应用以及通用Windows应用。

CES 2017展上,高通确认骁龙835可以运行完整版Windows 10,间接表明骁龙835性能堪比移动PC端处理器。高通已经觊觎PC市场许久,与微软的合作也断断续续的进行了十几年,这次终于看到高通芯片从手机端到PC端的成功跨越。

2017年5月31日,在台北国际电脑展上,高通宣布华硕、惠普和联想成为首批采用骁龙835开发移动PC的OEM厂商。

高通骁龙835移动平台是业界首款采用10nm工艺的芯片,体积非常小,能够帮助PC厂商节约30%的电路板空间,支持无风扇设计的移动PC。性能方面,骁龙835搭载8个Kryo 280核心,频率可高达2.45GHz,Adreno 540 GPU,Hexagon 682 DSP,支持千兆网络的骁龙X16调制解调器。

一个月前的第二届骁龙技术峰会上,我们看到了微软、惠普、华硕甚至是AMD等传统PC的玩家们齐聚盛会。基于高通骁龙835平台的Windows 10设备超轻薄二合一笔记本华硕Nova Go和可拆卸式惠普ENVY X2也首次亮相,这两款设备能够实现超过20小时的电池续航,待机超过30天,并保持始终连接、始终开启。

联想虽没能到场,但也搭上了高通骁龙处理器的首班车。CES开展的第一天就发布了高通处理器的PC。这三大PC品牌厂商几乎占据了全球PC一半的市场份额。高通能够如此快速渗透到英特尔在PC领域的最重要合作伙伴中去,着实令人惊讶,但这也昭示出PC行业到了该变革的时候了。

Qualcomm Technologies产品管理高级总监Fram Akiki

这些已经发布的始终连接的PC很快就可以跟我们见面了。Qualcomm Technologies产品管理高级总监Fram Akiki在CES期间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透露,“我们的产品刚刚发布,在台湾下周就开卖,大量上市会在4-5月,届时大家可以在德国、法国、英国、中国、北美等国家的零售店买到。”

Fram还透露,“目前确认采用骁龙移动平台的OEM厂商已经有5家,在今年年底圣诞季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更多骁龙处理器的笔记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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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芯片市场竞争加剧 高通联发科频频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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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发科2016年成功在全球中、高阶智能型手机市场开拓市占率,并站稳低阶智能型手机市场的成就,都让该公司进攻高阶智能型手机芯片市场的决心更加明确。

手机芯片市场竞争加剧高通联发科频频出招

据报道,面对全球智能型手机市场需求成长已明显开始趋缓的压力,国内、外手机芯片供应商一方面希望攫取竞争对手的市场养分,另一方面,也贯彻科技产业中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铁则,在高通已提前在2016年底宣布旗下智能型手机芯片平台Snapdragon,将新推出锁定中阶智能型手机产品定位的653、626和427芯片解决方案,并全面支持QC(QuickCharge)3.0快充技术和双镜头设计,卡位联发科的战术明确。

至于联发科,当然也不是省油的灯,旋即宣布公司抢先采用台积电10纳米制程技术所生产的HelioX30及X35等高阶智能型手机芯片解决方案,可望提前在2016年底、2017年初顺利量产,摆明要在高通的虎口争食。

虽然国内、外手机芯片供应商在2016年还是有短兵相接的动作,造成智能型手机芯片解决方案的报价直落,不过,由于彼此间的智能型手机芯片竞争动作,都还是有一些市场错位,客户群分明的情形,虽然芯片报价直跌的走势仍伤害各家手机芯片供应商,但其实全球智能型手机芯片市场竞争大势,只能说是招招见血,但还未到刀刀见骨的情形。

不过,高通Snapdragon平台已大举强化中阶智能型手机芯片解决方案的战力,甚至一口气推出653、626和427等3款新芯片,摆明就是要强化国外品牌手机大厂争食新兴及大陆智能型手机市场大饼的竞争力,同时,也希望大陆新兴品牌手机业者可以带枪投靠,守稳高通应有的市占率壁垒。

至于成功在2016年抢下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及欧、美电信业者客制化智能型手机订单的联发科,同样计划乘胜追击,打算借由台积电目前领先的10纳米制程技术,快速推出新一代三丛十核架构的高阶智能型手机芯片解决方案HelioX30,不断增加联发科在全球高阶智能型手机芯片市场驰骋的筹码,甚至公司也摆好战棋,只要HelioX30在终端芯片市场初试啼声后,顺利报出佳音,那主芯片运算速度升级至3GHz的HelixX35高阶智能型手机也将立马披挂上阵,务求一城一池都要拿下。

联发科2016年成功在全球中、高阶智能型手机市场开拓市占率,并站稳低阶智能型手机市场的成就,都让该公司进攻高阶智能型手机芯片市场的决心更加明确。

2016年全球智能型手机芯片市场大战中,高通成功守住高阶智能型手机市场,联发科也拿下想要的芯片市占率成长空间,展讯则是顺利追上主流手机芯片规格战役。比起2016年最后各取所需的结果,2017年在3家国内、外手机芯片供应商的旗下智能型手机芯片解决方案同质性越来越高,产品、市场及客户定位也越来越重叠下,各取所需,虽不满意但仍接受的结局,肯定不会在2017年发生。

高通铁了心要作全球芯片市场老大,不容小弟们挑战;联发科拚了命的还想成长,力求逃出毛利率、市占率双杀格局;展讯则是力求上进,以求2018年能顺利在大陆资本市场挂牌的愿望,都正一点一滴预告2017年全球智能型手机芯片市场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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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以太坊竞争对手波卡的历史融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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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链闻ChainNews(ID:chainnewscom),撰文:张改娟,星球日报经授权发布。

备受关注的公链项目、以太坊一大竞争对手波卡(PolkaDOT)即将于北京时间 7 月 24 日上午 11 点开启第三轮融资。波卡自启动以来共完成两轮融资,总计售出 550 万枚 DOT。第三轮融资将提供 30 万枚 DOT 额度。其中,前 72 小时的单个价格为 120 美元,随后单价变为 145 美元。公募购得的 DOT 需要锁仓 5 个月,但锁仓期间可以用于质押和参与投票。

链闻对波卡关键历程及开发进度进行了整理。

波卡历程及开发进度一览,制图:链闻

这个昂贵的项目是如何实现的——盘点波卡融资史

2016 年以太坊联合创始人、Web3 基金会创始人 Gavin Wood 启动了波卡项目,目标是迈向去中心化互联网,即 Web 3.0。

第一轮众筹售出 500 万 DOT,但募集的 ETH 资产的 63% 被冻结

项目启动次年,即 2017 年 10 月,波卡项目管理者 Web 3 基金会就通过荷兰式拍卖的方式进行众筹(首次代币预售),完成逾 48 万以太坊(当时约合 1.44 亿美元)的募资,售出 500 万枚波卡原生代币 DOT (平均每枚 DOT 约为 29 美元)。此次众筹投资者包括 Bosst VC、Pantera Capital 还有 Polychain Capital 等知名风投机构。

不幸的是,2017 年 11 月份,Parity 多重签名钱包出现严重的安全漏洞,导致在 2017 年 7 月 20 日之后部署的 Parity 多重签名钱包里面的逾 51 万枚以太坊和其他代币资产被冻结。其中,属于 Web3 基金会的超过 30 万枚以太坊(占据波卡首次代币预售募资的 63%)也被冻结,直至目前也无法提出。

不过当时 Web3 基金会团队称,受影响的多重签名钱包并不包含 Web3 Foundation 的所有资金,对波卡的开发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为波卡项目进行第二次融资的计划。

第二轮私募售出 50 万 DOT

2019 年 6 月,波卡通过出售代币 DOT 完成了新一轮融资。Web3 基金会此前向链闻确认,该轮融资中向机构投资者售出总量 5% 的 DOT 代币,波卡在本轮融资中估值约为 12 亿美元左右。这意味着,此轮融资中,平均每枚 DOT 的价格约为 120 美元。在本轮融资中,初期 DOT 代币的售价为 70- 100 美元不等,在融资接近尾声时,每枚 DOT 的售价已经达到 140 美元。不过,基金会没有透露出售中获得的金额。尚不清楚是否达到了目标的 6000 万美元售额。

波卡三位创始人(左起):Robert Habermeier、Gavin Wood、Peter Czaban

当时,区块链投资机构 IOSG Ventures 与投资基金 Fundamental Labs 宣布,共同参与了波卡该轮融资。链闻了解到,除了 IOSG 和 Fundamental Labs 之外,该投资组团中还有另一家不愿具名的投资机构,三家机构向波卡投资超过千万美元,IOSG Ventures 在该投资组团中领投。

DOT 分配方式及代币经济模型是什么?

接下来,我们来看下 DOT 的代币分配方式以及经济模型。

根据波卡最初的计划,DOT 初始总发行量为 1000 万枚。在第一轮融资中发行 500 万代币后,剩余的 500 万中,300 万将留给 Web 3 基金会(由其自行决定保留或分发),在「创世」之前剩下的 200 万 DAT 将进行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分发。

这意味着,除第二轮和第三轮融资已经分配或将要分配给投资者的 80 万 DOT 之外,还剩下 120 万 DOT 尚未分配。

另外,波卡在去年推出测试网 Kusama 时表示,波卡创世期的主网 DOT 代币的 1% 将被保留作为对波卡测试网 Kusama 利益相关者和贡献社区的最终激励。不过,目前尚未确定具体的激励机制。

不过,据区块律动在今年 5 月份编译的 Hash CIB报告称,根据 Web 3 基金会的数据,由于市场情绪,直接通过波卡网站进行全球销售的数量将降至 3% 到 1%,另一笔 2% 的私募轮则通过第三方专门销售给美国投资者,具体的销售时间未知。根据 Web 3 基金会称,3% 的 DOT 将以与最新一轮(第三轮)私募一致的价格出售。具体的分配情况如下:

不过,DOT 的总供应量不是固定不变的,且没有上限。DOT 代币最大的发行量为「1000 万初始发行量+通货膨胀」。

根据波卡 Wiki 的描述,DOT 采用通货膨胀模型对验证人和提名人发行新代币用于奖励。该模型设想 DOT 的供应量每年都会逐步增加,以合理引导代币质押数量,实现共识安全性和代币流动性。

具体来看,DOT 的提名权益证明(NPoS)共识算法是波卡基于 PoS 算法设计的共识算法,验证人运行节点参与生产和确认区块,提名人可质押代币获得提名权,并提名自己信任的验证人,获得奖励。而此部分奖励来源于 DOT 代币的增发,这就是 DOT 主要的通胀来源。第一年的通货膨胀率为 10%。验证者节点代币生成通胀率与所质押率有关,其余部分将流向财政部(Treasury)。Web 3 基金会最初的目标是将约 50%的 DOT 代币质押至提名权益证明 NPoS 共识系统。

根据最新版波卡概述,财政部资金的使用最终由 DOT 持有者通过全民公投来控制。财政部筹集资金的方式是通过转移一些验证人奖励(来自通胀增发的部分),一小部分交易费用和 slash 惩罚(由恶意或不称职的验证人支付的罚款)。这些资金用于系统和更广泛的生态系统(市场营销、社区活动和合作)的顺利运行。

如下图所示,流向验证者节点的发行率,与流向财政部的发行率将根据质押参与的情况变化。

横坐标为质押率,Y 轴表示年化通货膨胀率(第一年为 10%),蓝色线表示验证者节点代币生成通胀率,绿色线为验证者节点年化收益率,来源:Web 3 基金会

在第一年整体通货膨胀率为 10% 的情况下,当质押率正好为 50% 时,所有的新发行都会流向验证者节点,此时验证者节点的年化收益率为 20%。

当质押率小于 50% 时,向验证者节点的发行量会随着质押率的增加而增加,而向财政部的发行量则逐步减少,直至质押率趋近 50%。

当质押率大于 50% 时,向验证者节点的发行量会随着质押率的增多而逐步减少,其他新发行的 DOT 就会流向财政部。

理论上,如果质押率接近 0,向验证者节点的发行量会趋近于 0,但不会为 0。因为即使提名人一无所获,也要始终确保至少支付验证人的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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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ckstream的流动网络是否试图与以太坊竞争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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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该公司赞助了一款游戏,该游戏使用Liquid发行了不可替代的代币,但Blockstream似乎在以太坊的书中占了上风。

在5月12日发布的Consensus Distributed上,Blockstream推出了Lightnite,这是一款类似于Fortnite的游戏,该游戏使用Liquid Network来存储代表游戏项目的不可替代令牌(NFT)。

虽然该游戏是由独立公司Satoshi’s Games开发的,但Blockstream通过运行令牌赠品赞助了该游戏。

鉴于与比特币(BTC)的“最高主义者” 长期竞争,该公告引起了以太坊(ETH)粉丝的相当多批评。传统上,不可替代的令牌与以太坊和其他智能合约区块链相关联,并且作为该协会的一部分受到比特币社区成员的不断批评。

以太坊贡献者,Scopelift的创始人本杰明·迪弗朗切斯科(Benjamin DiFrancesco)发推文说,这是叙事转变的一部分:“叙事转移警报:我们正在从“ NFT变得愚蠢无用”到“比特币可以完成NFT那样的事情。”

并非所有的比特币社区成员欢迎液体的NFT,具有显着的复仇评论家乌迪韦特海默评论说,“没有人想要的NFT。”

什么是液体?

Lightnite的推销活动提到游戏玩家在玩游戏时获得了比特币,而比特币播客“地穴的故事”主持人马蒂·本特(Marty Bent)在时事通讯中称赞了NFT倡议,他说: “比特币可以支持许多山寨币骗子试图说不的用例。”

但是Liquid不是比特币。它是通过Liquid Federation维护的信任桥使用BTC的侧链,主要包括交易所。虽然它基于比特币代码库,但同时又超越了它,增加了更快的终结性,令牌化资产和机密交易链。

这是以权力下放为代价的。区块链完全由联合会验证,联合会本身决定谁可以加入其中。它保管用于液桥的BTC,Blockstream维护紧急情况下的多重信号恢复密钥。

这与诸如RSK的其他一些侧链实现相反。尽管具有类似的联合桥,但它仍然背负着比特币的分散式安全模型。

通过引入包装的BTC令牌,以太坊本身也可以被视为比特币侧链。

交易者的侧链

Blockstream的市场总监Neil Woodfine告诉Cointelegraph,Liquid试图在现状上做一个改进。他说,比特币交易所的行业“目前处于高度集中化”,并且首选信任它们的联盟而不是任何单一交易所。他加了:“(关于)它是否像比特币一样分散的问题—当然不是。但是是否需要针对此特定应用程序?在旧系统上已经有所改善吗?我认为就是在这方面。”

Woodfine说,Liquid旨在消除比特币网络中交易所间交易的负担,而这种交易可能只是其活动的“甚至大部分”,并补充说,不久还将计划建立动态联盟。

他淡化了链条的集中化级别,并指出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启动观测节点。Woodfine说:“如果联合会决定不当行为,他们(用户)将能够使用其现有余额重新启动自己的联合会。”

同时,NFT通常与集中式交易所的交易无关。

Woodfine强调,Blockstream并未积极推动他们:“作为一家公司,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来寻求发行NFT的人与Liquid相关的任何平台。尽管如果有人对构建这样的东西感兴趣,我们绝对愿意提供一些支持。”

他透露,中本聪的游戏从Blockstream获得了技术帮助,但没有任何财务支持。

当被问及为什么代币不能在比特币上发行时,他回答说,除了主网的拥塞问题之外,现有协议的维护太差且难以使用。

此外,他透露,Blockstream正在为安全令牌专门构建的平台上工作。

这表明该公司确实确实将令牌视为其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不一定是NFT。

Liquid是否可以成为NFT的良好平台?

Synthetix的创始人Kain Warwick对Cointelegraph表示,他相信“ Liquid上的令牌意义不大。”

他说,尽管他承认游戏可能不需要高安全性保证,但“相对于游戏发行商运行的集中式平台而言,这只是微不足道的改进。” Warwick补充说,以太坊导致“开发人员[继承]所有基础架构,如移动钱包。”

区块链游戏联盟主席SébastienBorget的立场更为和解:“我认为,从玩家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不是我们(开发人员)使用的技术或区块链,而是这款游戏的乐趣。”

他保持与平台无关的包容态度,并认为Liquid进入该领域是“一个持续的证据,证明了人们正在向游戏心态转变。” 但是他还指出,一旦开发人员在其中一个平台上获得了专业知识,开发人员可能就很难切换到新平台。

从这个角度来看,以太坊具有很强的领导地位,因为它“从历史上看(并且可能仍然是)到今天为止拥有最多开发人员的网络,” Borget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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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下跌为美国矿商带来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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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烈亚斯·安东诺普洛斯(AndreasAntonopoulos)表示,总部坐落于美国的加密矿工将获益于全球电价下跌

比特币教育家安德烈亚斯·安托诺普洛斯(AndreasAntonopoulos)觉得,近期的油价下跌对全球的加密矿工,尤其是德克萨斯州比特大陆采矿设施的矿工来说是一个净利好。

安托诺普洛斯在5月27日发布到自己的YouTube频道的视频“兔子洞下”中,安托诺普洛斯表示,油价下跌将通过在全球范围内保证更便宜的电力,而在全球范围内保证不平等的电力,进而使加密货币矿工获益。

总部坐落于美国的矿工(其能源中的36%来源于石油)尤其是德克萨斯州将获得这类廉价成本的回报。

美国得克萨斯州开设的最大的新采矿业务之一,我无法想象这是一个巧合……这可能与美国每天有12,000桶的事实有很大关系。鉴于压裂,它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生产国。因而,廉价电力确实有很好的机会,这将突然使总部坐落于美国的矿工变得更具竞争力和利润。

中国矿工也从当中获益

中国依然是加密货币采矿业的主要参与者。Cointelegraph报告称,2019年,中国比特币矿工占全球哈希率的66%之多。

Antonopoulos认可,虽然某些公司正推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但绝大部分中国的加密矿开采都是以主要由燃煤电厂保证动力的钻机完成的。

只不过,他说,油价下跌仍将为中国矿工产生经济利益。依据比特币教育家的说法,不依赖石油的能源生产商可能会试图通过亏损经营来保持竞争力,进而在石油价格下降的同时为矿工保证更便宜的电力。

鉴于能源和电力是一种可互换的商品,因而,假如您连接到燃煤发电厂和其他地方,则燃气或燃油发电厂的能源成本是其一半,是因为其石油便宜得多,它将从您的燃煤电厂获取电力的成本更低…

安东尼奥普洛斯说,买家之间真正的竞争不再取决于拥有最现代化的采矿设备,他说,这类设备一般能够 使用18到24个月。而是基于“电力的单位成本,在某些地方,石油的成本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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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绳穿越$ 10B,将竞争稳定币留在尘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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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ther,USD Coin和Binance USD今年的市值增长了三位数。

加密市场数据聚合器Messari报道说,导致stablecoin系绳(的市值USDT)已超过$ 10十亿首次。

除了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外,Tether 现在是三种加密资产之一,拥有11位数字的大写字母。

Tether报告的市值为100亿美元,此前该公司迄今增长了144%,其中2020年初Tether的市值为41亿美元。

然而,数据聚合商对Tether的市值存有分歧,CoinGecko和CoinMarketCap估计USDT的市值刚刚超过90亿美元。

美元硬币和币种美元强劲增长

按市值计算的第二大稳定币,Circle的美元硬币(USDC)自1月初以来也实现了三位数的增长,从不到4.5亿美元增加到如今的9.3亿美元。

自2018年10月推出以来,USDC稳步增长,目前已成为总体上第18大加密资产。

自去年9月推出以来,币安的美元稳定币BUSD迅速成为稳定币领域的主要参与者-目前在稳定币中排名第四,市值接近1.66亿美元。

自年初以来,Binance的收入约为1700万美元,已增长超过875%,目前排名第49大加密货币市场。

PAX和TUSD停滞

根据CoinMarketCap的数据,以市值排名第三的Paxos Standard(PAX)在今年年初以2.25亿美元的资本市值以来,市值一直停滞在2.45亿美元。

CoinMarketCap将Paxos排名为整体第37大加密资产。但是,数据可能不考虑自4月以来在本体区块链上发布的 PAX 。

TrueUSD(TUSD)实际上已经公布以来,今年市值下降-从$ 155万至$ 144.5亿下降为写这篇文章的。

按美元计算,TUSD是第五大稳定币和第五十五位加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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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o联合创始人表示,加密贷款利率较低,DeFi并非竞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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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行的加密借贷平台(如BlockFi,Celsius Network和Nexo)提供的有吸引力的利率的说法已经很多。但是,每种硬币都有两个方面。支付高利率需要向借款人收取更高的利率。

然而,Nexo联合创始人安东尼·特朗切夫(Antoni Trenchev)反对加密贷款利率很高。他在接受Cointelegraph采访时说,这反映了“西方”观点,即现行利率往往较低。

他说,在发展中国家并非如此:“但是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甚至亚洲等新兴市场的人们,APY仅为5.99%。因此,无论将其与传统金融部门进行比较,这仍然是非常非常低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它又与基础资产和抵押品的风险以及我们不对您进行信用检查的事实有关。”

一切都是相对的。

尽管与银行储蓄账户甚至货币市场工具相比,借贷平台提供的利率可能看起来相对较高,但与DeFi项目提供的收益相比,它们显得苍白。当被问及他是否将DeFi项目视为竞争时,Trenchev说Nexo并不认为DeFi是直接竞争。他说,尽管他喜欢具有传统财务背景的DeFi概念,但他发现这个空间对他个人的口味来说太冒险了。他也没有参加过任何增产农业。

他加了:“为了使其分散,它必须全部在区块链上,并且不与法令相关。目前,Nexo被定位为传统金融市场和加密货币空间之间的桥梁。而且我们只是看到自己在做些不同的事情。”

但这是否意味着Nexo的大多数借款人都来自发展中国家?特兰乔夫没有确切的数字可供使用,但注意到他们通常会看到像土耳其这样经历了通货膨胀压力的国家的需求大量涌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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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救济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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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特征

一,它是一种竞争行为。

二,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

三,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2、民事赔偿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

纵观各国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直接作一个简明的解释,下一个抽象的定义;第二种为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抽象的定义,而只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这些具体行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第三种为定义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作一个抽象的定义随后再列举若干种比较典型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5、刑事责任

(一)销售伪劣商品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其中,第一百四十条是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般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则是对销售假、劣药、不符合相应标准的食品、化妆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等等具体商品的处罚规定,它们与第一百四十条的关系是: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以上各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行贿罪与受贿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上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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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文共 4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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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

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1993年立法时,限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

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

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值得说明的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规范的限制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分内容有明显的重复交叉,但是并未完全替代。这一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才能解决)。现将四种情形分述如下: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概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为了使该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1993年12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0号令)。依照该规定: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由于各种原因,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一般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垄断,使这些企业天然具有某种经济优势,如何防止其滥用这种优势地位妨碍公平竞争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项任务。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p#副标题#e#

2.行为要件。根据上述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必须是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

第二,行为的特定性,即主体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

第三,行为具有现实或潜在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一方面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3.法律责任。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反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该条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1款禁止其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第2款禁止其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强制经营者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损害了法律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由于这种行为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为,又滋生着官商结合、权钱交易等腐败因素,其危害性极大。

地区封锁行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无法律依据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间正常流通,以牟取地方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人为地分割市场,影响全国性市场经济体系结构的统一和完善,必须予以禁止。

1.行为要件。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应把握的要点有三:

第一,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里的“政府”指除中央政府外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指中央机构中的各有关职能部门(部、委、局等)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

第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该法第7条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还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条涉及的是附条件交易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一方或双方均可附加一定的条件,但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导致受害一方依竞争法提起诉讼。

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中的一种,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搭售行为相当普遍,因此被作为限制竞争的方式之一而特别予以禁止。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1.行为要件。判断交易行为中是否存在搭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搭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如果是其他主体(如国家行政机关、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则可能构成其他限制竞争行为而非搭售行为。

第二,所搭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第三,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2.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并无专门规定搭售行为法律责任的条款。因此,可援引该法第20条的规定,使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受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还可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使招标投标的竞争性降低或丧失,就完全失去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作为限制竞争行为予以禁止。1999年8月30日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规定更加完备,更易于操作。

1.行为要件。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第二类,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认定第一类行为,其要点在于:

第一,行为主体是投标者,既可能是投标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体投标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投标者之间实施了串通行为,其方式如进行联络、进行私下协议、作出共同安排等;

第三,串通的目的是通过某种安排排挤其他投标者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即理想的价位及其他合同条件。

认定第二类行为,其要点在于:

第一,行为主体包含两方,即招标者和投标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有共谋行为;第三,这种共谋行为目的是为了让参与共谋的投标者中标,以排挤其他的投标者(如果共谋其他与招标事项无关的内容,不构成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2.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中,招标者和投标者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的,造成的法律后果首先是中标无效;此外,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子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几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此外,在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竞争规范的内容,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及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调整在政府及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与竞争有牵涉的关系。

(二)立法目的

竞争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和兜底法。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原则相违背的,均应依照该法进行规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

(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该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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