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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知识点责任与担当(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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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妻子应尽的责任 女人在家庭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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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对一个女人来说特别的重要,经营好一个婚姻也特别的重要,那么一个好妻子应尽的责任,女人在家庭中的责任呢,下面来看看吧。

一个好妻子应尽的责任

1、界上没有“完美的婚姻”,只能努力追求“美满的婚姻”;

2、尽量了解并满足丈夫的特殊需求;

3、要过于依赖父母,不要对丈夫的亲戚妄加评论、随便指责;

4、赞赏、鼓励的态度取代强迫的态度;

5、有欲和嫉妒心非常可怕,必须清除它;

6、温情迎接丈夫,抱怨、命令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7、备或攻击完全不能改变丈夫的想法;

8、谦虚,不要自以为是;

9、事要有耐心,尽量容忍。

女人在家庭中的责任

家庭中夫妻要平等是正确的,但是怎样算是平等却永远不可能有一个统一标准。其实婚姻就像穿鞋一样,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所谓的夫妻平等应该是心理上的平等,感觉平等就平等。

妻子怎样做老公责任心越强

1女人不要太强势,学会示弱

我们经常会见到一些女强人,家里家外一把手,无论大事小事都是她一个人做主,是的,她在家庭里很有地位,但是她过得很累,反而把男人宠坏了,什么事都不用操心,时间久了,再有责任心的男人都会变得慵懒。

2、脾气不要太好,原则性的问题不退让,老公做错事就得承认错误

婚姻里两个人是平等的,不可以因为男人在外工作就一味地退让,也许你心疼他在外面很辛苦,他发脾气你包容他,可你在家里也不轻松,时间久了,他会养成习惯,心情不好就冲你发脾气,这可就要一辈子委曲求全了。

妻子的责任有多重要

其实不管男孩还是女孩,在刚刚在一起的时候,都曾经幻想着两个人能够走进婚姻的殿堂,有一段美满而幸福的婚姻,但是她们最终还是没有能够敌过时间的疏离,其实,有时候让两个人最终走入婚姻的并不是爱情,而是彼此心中的那份责任感。

很多人会认为,在婚姻里面,两个人如果没有爱情那么根本就不会幸福,其实这是对的,任何婚姻如果没有爱情那最终只能是一场悲剧。但是这并不是说爱情在婚姻里面是最重要的,在爱情里面,责任远比爱情要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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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问责:动物园方与受害人的责任认定

全文共 10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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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一名2岁男童被动物园白虎咬断右臂的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不得不说,相对应的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已非首次出现。对于威胁公共安全秩序的这一问题,我们最关心的话题莫过于动物伤人事件之后的责任认定问题。对此,小编通过借鉴专业律师意见,为大家解析动物园方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认定问题。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概念界定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特点是特殊类型的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即责任主体是动物园。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动物园包括“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与其它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动物伤人与其他动物致害责任差异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其他动物致害责任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包括:

其一,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

其二,损害的发生;

其三,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四,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其五,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六,动物园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七,动物园具有推定过错。

针对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的责任确定问题

第一,如何认定动物园尽到了其管理职责?

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可以理解为对动物的看管义务。

律师解答:动物园应当考虑动物的特点和动物的利用目的等因素,采取一般社会观念所要求的措施,以防免动物危险。具体而言,动物园管理职责的认定要坚持个案认定的原则,具体考虑如下因素综合认定,包括:动物的种类、特性、先前表现、活动场所、受害人的特点和其他情况。

第二,受害人的过错(如与动物拍照、挑逗动物等)是否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81条并没有予以明确。专业律师,从受害人利益和动物园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应当认为,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包括轻过失)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因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毕竟属于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是可以适用于所有过错责任案件的。不过,考虑到受害人与动物园利益的平衡,法院在减轻责任时应当持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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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律师责任保险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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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采取一切险的方式,即被保险人因律师执业行为,依法应对律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不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所作的律师业务,只要律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索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均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究竟律师责任保险如何索赔呢?不妨跟随小编里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

律师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指在保险事故中,保险人对哪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索赔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人民法院裁决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责任索赔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律师责任而引起的赔偿金额;

②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③其他费用。如为进行诉讼支出的差旅费、调查取证的费用等;

④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如律师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关于律师责任保险如何索赔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可以利用每天的空闲时间多去了解一些安全知识,这对大家来说应该还是很有帮助的,好了,还想了解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朋友,可以锁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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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楼上地暖漏水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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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冬季供暖时,总会听到各个小区地暖漏水的情况。但大家都不知道如果楼上订的漏水应该如何正确解决,究竟是谁负主要责任,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这方面的常识。

如果地暖是开发商统一安装的,并且楼上的业主没有对地暖进行私改,在地暖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楼上的可以直接找物业公司安排维修,您可以向开发商进行索赔。地暖的保修期各地不尽相同,您可以找出您当初买房的合同附件,里面有地暖的保修期。如果过了地暖的保修期,您就要向楼上进行索赔。

楼上发生漏水事故,一般可按一下方法解决:

第一,如经鉴定,漏水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8年。

第二,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业主漏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如果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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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酒店就餐时发现异物酒店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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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业是我国的一项越来越呈现出生机活力的朝阳产业,对社会民生的影响是其他的产业所不能比拟的。那么,酒店就餐发现异物酒店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就餐时发现异物酒店承担的责任:

酒店就餐时发现异物酒店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按照《消法》有关规定,饭店经营者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为其换货或者退货,但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同时,消费者应该保留好食物样品和就餐证明,及时向消协、工商、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以便有关部门对出现问题的饭店进行检查和处罚。如果在就餐后出现不良反应,需要医院证明(如病历、门诊记录),肇事饭店将要负责医药等相关费用。

去饭店吃饭要注意的六件事:

1、避免在假期或者在周末晚上去饭店吃饭。由于客人太多,很多饭店的后厨都无法做到保质保量。

2、饭店工作几乎从没有病假。服务员不会因为有咽喉炎就呆在家里,而就是这些人在为你打点食物。

3、当消费者的不满转变成个人攻击时,向食品或饮料里掺其他东西是服务员进行报复的常用手段。有的服务员确实会向客人的食品中吐唾沫。

4、不要点菜单上没有的菜。你这样做是在逼厨师做他没有做过的菜。他经常做的菜一定会比较好吃的。

5、不要在餐馆准备打烊前进来就餐。这时厨师已经很累,他会草草做好你点的菜。

6、鼓励你满意的服务员。如果你发现一个自己满意的服务员,那就经常坐在他或她的服务区里。并告诉你的朋友们,让他们也让这位服务员提供服务。这会让餐厅老板感觉这个服务员不可缺少。这个服务员会非常感激你,为你提供更好的服务。在高级酒店尤其是国外的酒店吃饭,应该给服务员小费。他要将小费的20%到40%付给餐馆工、酒吧招待员、领班或者老板。每次都要核对账单。因为在大型宴会中,服务员会在你不注意的情况下偷偷在账单中加上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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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如何追究虐童保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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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之于一个国家或民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虐待儿童的事件却时有发生。那么,如何追究虐童保姆法律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追究虐童保姆的法律责任:

其一、如果给婴儿造成了伤害后果,触犯刑法,可以追究保姆故意伤害罪。雇主可以报案,然后申请法医进行司法鉴定。

其二、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情节处以拘留或者并处罚款。保姆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三、雇主可向法院起诉保姆侵犯孩子的人身权利,申请民事赔偿,因为依照法律规定,保姆抛孩子,让孩子吃自己的脚指头,这些做法都侵害了孩子作为独立个体的人身权利;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申请附带民事赔偿。

避免保姆虐童方法:

1、安装隐蔽的摄像头

在对保姆进行考察的期间,家长可以在隐蔽的位置放上摄像工具,回家之后立马查看监控,看看孩子有没有受到保姆的欺负。

2、和保姆保持友好关系

家长平时可以多关心保姆,不拖工资,偶尔送一些小礼物给保姆,友好是相互的,这能在一定程度上让保姆对孩子更关心、照顾,避免保姆将消极情绪释放在孩子身上。

3、提高雇佣保姆的门槛

为了避免保姆虐童的事件发生,家长应该从根本问题着手。找经验多、性格好、往日雇主评价好的保姆,提高雇佣保姆的门槛。经验丰富的保姆能轻松应对宝宝各种问题,性格好的保姆往往也不会因为宝宝不听话而生气或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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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虚假广告侵权民事责任是如何的规定

全文共 1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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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推荐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欺诈性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判断的广告,虚假广告与夸大性广告的区别是什么呢?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方面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而夸大性广告的表现形式:产品信息的夸大;附赠利益的夸大;恐惧威胁的夸大;语言数字的夸大;广告承诺的夸大,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虚假广告案例有哪些吧?

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的主体

虚假广告的行为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商品推荐者。1、广告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确立了虚假广告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2、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

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从《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来看,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然经营、发布虚假广告,实质上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广告推荐者

我国广告法38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虚假广告推荐者时,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自然人特别是名人作为虚假广告推荐者时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团体组织,在担任广告推荐者这一角色中所起的作用是一致的,并没有什么区别,因而法律不应给予不同对待。

二、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赔偿损失与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虚假广告行为赔偿数额的明确规定。但是此种规定显然有不合理之出。

首先,虚假广告侵犯的权利人并非只有消费者,也可能是竞争者或者其他人。

其次,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受到的损失未必就小于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一倍。

因此,我国在虚假广告的赔偿问题上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应当扩大适用范围,明确责任主体,适当提高赔偿数额。2、停止侵害

虚假广告行为是一种持续侵权行为,因而广告一旦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则应该禁止继续发布。3、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等其它方式

虚假广告的发布通常伴随着支付行为,不排除返还财产的适用。当受害人有特殊需要时,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应排除此种方式的适用。

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但并不排除与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推荐者,他们构成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探讨了我国在虚假广告民事责任领域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有利于在实践中解决虚假广告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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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银行泄漏个人信息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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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飞速发展,通货膨胀也是很严重的,钱不值钱了,大家拥有的金钱数量也是越来越多,所以存钱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银行是大家的最佳选择之一,大家都会把钱存在银行里,那么银行泄漏个人信息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这个问题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银行泄漏个人信息要承担以下的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了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3、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上述案例中,孙某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致使客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大家关注,不仅仅可以知道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还有银行卡与信用卡信息泄露的危害及处理的方法可以获取,那么小编期待着大家的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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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点

全文共 9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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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都有别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且其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也不同于其它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那么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点是怎样的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一,主体不平等。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加害人和受害人地位具有平等性、互换性和特定性。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受害人多为缺乏规避与抵制能力的一般公众,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

第二,侵害缺乏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个别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比较单纯、直接,易于确认,受害人可用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获得救济;环境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间接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而环境诸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则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客观存在,经济学上称为自由财产,人们不可能对其占有和支配,不具备民法所称的财产性。更有甚者,经济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排放环境中,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环境权,作为环境损害的救济依据。

第三,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从法律价值判断,一般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反社会道德;而导致环境侵权的各种排污行为,在现有生产技术水平下多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附随的产物,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妥当性,这些甚至是合法行为。

第四,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是一次性的,或持续时间很短,损害随着侵害行为的实施而立即发生,受害人及司法机关易于认定。环境侵权常具连续性、反复性,通常要通过广大的空间和长时间的积累并经多重复合效应,其损害才能发生并显现出来,具有积累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样何人为加害人,侵害行为何时发生,有无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系都难以判断。环境侵权的上述特征使得传统民事责任理论对环境损害难以发挥妥善救济功能,此种现象违背了人类公平正义的理念,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加以修正和发展,但就整个法律原理而言,也不能因环境侵害救济而改变整个民事责任理论和制度。因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理论、制度产生了,它仅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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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物业有责任管理小区商铺的卫生吗

全文共 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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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按国际著名公益组织君友会的解释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那么物业责任管理小区商铺的卫生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物业有权对商铺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进行维护与管理。物业有权对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提供服务。

小区商铺卫生的管理方法如下:

1、为保护环境,区域内设有垃圾桶,集中收集商业、生活垃圾。

2、请各商铺业主/使用人将日常商业、生活垃圾装袋并扎紧袋口后,置于垃圾收集箱(桶)内,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每日定时收集。

3、装修建筑垃圾,各商铺业主/使用人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须与生活垃圾分开,袋装化收集。不可使用已破损的编织袋,以免污染环境。装修建筑垃圾需在规定的时段内运送并放置于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以便集中清运。

4、大件废弃物,各商铺业主/使用人若有大件的废弃物,请勿随意丢弃于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应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并按服务中心的要求送到指定的地点堆放。服务中心代为安排清运,所发生的清运费由该商铺业主/使用人承担。各商铺业主/使用人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家具、垃圾等于公共通道或其他公共地方,以免有碍观瞻、不利于日常清洁、损害其他商铺业主/使用人的利益。各商铺业主/使用人若拒不听从管理服务人员的规劝,则摆放在公共地方的杂物将被视为无主物品予以合法处理,且因此所发生的费用须由该商铺业主/使用人承担。

所以,物业有责任管理小区商铺的卫生。想要了解小区商铺哪些行为会受物业管理限制请到,我们每期都会为大家介绍一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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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担保人需承担哪些连带责任

全文共 1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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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担保人承担哪些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因此《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区分以上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

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依产生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行为。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从合同皆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或是主合同无效,或是从合同无效。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合同在成立时就无效。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如合伙、半紧密型联营、代理关系等。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一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如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倘若被保证人只能承担60%的债务,那么保证人只能承担另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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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小区火灾物业有责任吗

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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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不仅毁坏物质财产,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还直接或间接危害生命,给人们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危害。每年都有许多儿童被火灾夺去生命。同时因儿童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灾也不在少数。那么小区火灾物业责任吗?小区住宅常见的起火原因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小区发生火灾事故,一般指小区业主家中或经营场所中或小区公共区域内发生火灾事故。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事故的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物业公司如果承担责任系基于其违反了与小区业主关于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维护小区消防设施、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等的义务,或者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的不作为,或者因疏于小区安全管理或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存在消防设施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等,造成业主财产损害或财产损失扩大的过错行为。

物业公司如果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但是小区仍发生火灾的,物业公司则不需要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加强业主、使用人的防火、防灾、防盗的宣传,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业主、使用人整改,对家庭的安全防范物业公司没有义务进行监管。我国消防法规定,业主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家庭内部的各种安全措施,包括用电、用水、用气安全,由于是业主、使用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责任,参加了家庭财产责任险的家庭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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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家装赔偿责任纠纷 承揽和定做两者性质不同

全文共 8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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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子时遇上装修事故,一装修工因电击意外身亡。这个谁也不想摊上的事情偏偏给市民贺先生给遇到了。去年4月,贺先生开始装修房子,通过装修公司引见,他与一家不锈钢铝合金加工部有了装修意向,由对方负责安装铝合金门窗。但就在安装铝合金窗框的过程中,一名装修工因电击死亡。

在这之后,业主贺先生与在这起事故中死亡的装修工陈某的父亲签下调解协议:“由业主贺先生一次性支付对方2万元抚慰金。双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或提出任何其他请求。”但一年后,装修工陈某家人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20余万元损失。对此,业主贺先生只有应诉。

法庭上,贺先生称,自己是请有资质的家装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并不是直接聘请陈某;况且,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所使用手电钻存在安全隐患。在对方被电击之后,他还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救援。

法院认为,贺先生向陈某等支付了报酬,双方已形成了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陈某已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安装,并且在安装工作中没有发出错误指示。因此,他不需要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拿到判决书后,贺先生不由得长长舒了一口气。他说,装修房子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意外。好在自己当初是找有资质的家装公司进行装修,要不然自己也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经历了处理、审判、判决等一系列繁杂的程序之后,贺先生总结出两条经验。他说,市民找人进行室内装修时,应检查承揽人是否有合法营业执照,是否具备承揽此项工程的资质。此外,施工过程中,业主不要随意指令装修工人改变施工状态、施工材料、施工位置等,如果有要改动的地方,应先暂停施工,待与装修工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施工。法条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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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私拉电线导致火灾负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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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私拉电线现象非常严重,殊不知,私拉电线存在很多安全隐患,那么私拉电线导致火灾负哪些法律责任呢?下面来为你解答。

私拉电线导致火灾负哪些法律责任?小编总结如下:

居家生活,不要乱拉、乱接电线,因为很容易导致线路短路并引发火灾。另外,长期将电线拉进拉出,或者暴露室外,容易造成电线绝缘体磨损和老化,导致线路漏电,尤其在阴雨天,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

很多用户私拉电线就是为了给电动车充电,据悉,电动自行车充电在6个小时至8个小时,但大部分车主充电时习惯电源一直插着,累计充电时间有时达到10余小时,远大于实际需要充电的时间。因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不具备时间和电量监控功能,充电时间超过极限,充电器就会发热,进而诱发火灾。

如果因为私拉电线导致火灾发生,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严禁私拉乱接,防止导线拖地,尤其农村在田间地头使用农机,一定要请专业电工,规范接线,线路要腾空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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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商业诋毁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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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商业诋毁行为吗?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诋毁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

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给竞争对手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具体而言,商誉是通过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连续性活动而逐渐形成的。经营者大都需要经过大量而艰苦的市场研究、技术开发、广告宣传和公关活动等,去建立自己良好的商业信誉。

经营者守法经营、讲究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经济实力雄厚、技术水平先进等方面的商业信誉和质量精良、风格独特、热情周到、价格合理等方面的商品或服务声誉,会给他带来交易伙伴和消费者的信任和欢迎,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带来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可能成为自己进行竞争的最大资本和立足市场的最重要支柱。

而对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任何诋毁或贬低,都可能给该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甚至可能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如失去交易伙伴和消费者,或造成资金和原材料供应的困难或产品的滞销,损失大量的利润和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乃至破产或被迫转产等等。

恶意诋毁、贬低他人商誉的诽谤行为,包括损人利己、尔虞我诈,不惜以诽谤他人商誉的非法手段挤垮竞争对手而牟取暴利,它不但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欺骗了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必然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

看过“商业诋毁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

1、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20条的规定来要求赔偿。

2、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221条,23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要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

(1)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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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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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保姆虐待老人事件不断被曝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那么保姆虐待老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吗?下面为你解答。

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吗?当然需要承担,小编分析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家政职介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公司应对推荐的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其介绍的人员符合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标准及从业资格。但该家政公司并未履行对张某的基本审查义务,致使你母亲身心受到伤害,其具有过错,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承担过错责任。其次,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般来讲般家政公司给雇主安排保姆时会收取雇主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家政公司不仅仅只是一个居间人,同时还是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姆工作中虐待雇主的家属时,所造成的损害家政公司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家政公司对该保姆有追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新《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给大家详细解答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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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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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要具备哪些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还有其他的担保方式吗?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出担保会有什么影响呢?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会受什么限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证件呢?

一般没限制。

要求本地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些要求严格的也会要求担保人提供收入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责任有多大?还有其他的担保方式吗?

一般这个担保人都比较难找的,所以常见都是机构担保的。

首先担保方式是要符合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要求的,一般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会指定几种担保方式供你选择,比如开发商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担保等,但不包括你所说的个人的担保行为,担保方承担的责任主要就是保证你能够正常归还贷款,如果出现你还不了贷款了,他们要承担保证责任,即先行替你还款,然后再以其他方式向你追偿。至于担保费各地的计算方法不同,你只有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出担保会有什么影响呢?

只要银行同意,你就用不着管;银行一般不会同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销担保的,如果同意也会让你提供新的担保人。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工作收入稳定,比如公务员、医生、教师等;

2、在银行里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体事项可以咨询住房公积金中心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会受什么限制?

担保人最多请两人,并且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总额达到借款额的50%,还有担保人必须是现在没有贷款且没有给别人做担保的人!好像还有一条要50岁以下的!

如果没有担保人就用房产做抵押,房产要求是一处在80平方以上,而且房产价值经评估达到贷款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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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物业与业主的维修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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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维修责任划分主要依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那么物业与业主的维修责任怎么划分呢?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各地区的实践经验和一贯做法,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可以自行维修养护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维修人员代修。由于业主拒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为造成共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相应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水电等费用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通过小编的总结大家对物业维修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想了解小区物业维修项目及标准有哪些,可以登录查看,海量物业服务小知识供大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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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小区高空坠物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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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种类有很多,小件的是小石头小砖小瓦,大件可能是自己家的玻璃,曾经看见楼上玻璃掉下砸中行人,导致殒命的事情,可见高空坠物是危害巨大的,是要重视的,今天小便就来给大家讲一讲小区高空坠物责任谁来承担的小区安全小知识。

据小编了解对于小区施工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这些人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以上这些知识是我们的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的,小编建议您多掌握一些小区高空坠物伤害及处理方法,以及小区安全小知识,多多关注,这对您的生活是有很大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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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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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责任应该如何分责?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食品安全法第三人责任

此处的第三人是指食品安全法中除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相关组织或个人,违反该法的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类:

其一是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

其二是检验机构;

其三是荐证人。

1.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主要是指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他们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5万竞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此外,如果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交易场所的提供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2.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对食品检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大责任,受到消费者的充分信赖。一旦他们违法,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因此,食品安全法第93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外,食品检验人员在特定条件下还应当承担有期限的禁止从业限制。

3.荐证人。荐证人是指公开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给予推荐、证明、保证的人。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个人(包括各类名人),都曾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保荐食品。为净化商品推介活动,规范食品广告秩序,遏制虚假广告,食品安全法对这些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和严格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违反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为他们是大多数食品安全事故的始作俑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这些都属于行政性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特别是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而言: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除未经许可外的其他违法情形。除了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外,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不同程度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了十类重大的违法行为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②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④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⑤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⑥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⑧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⑨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对这些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了四种比较重大的违法行为:

①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 中添加药品。

对这些行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87条还规定了七类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违法行为及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食品

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做的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对事故及时进行处置、不进行相关的报告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4)关于进出口食品的违法责任。进出口食品对我国和对国外民众的生命健康都至关重要,食品安全法第89条规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口商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食品运输的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惩罚性赔偿制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性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或者销售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3.承担责任的顺序。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责任人若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规定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给予处罚时,必须考虑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需求,而不能以罚为先,以罚为主。

4.有期限的禁止从业。关于有期限的禁止从业,主要针对两方面的主体:其一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二是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而对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安全法行政责任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

作为食品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政府部门,其应当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起到积极作用,而一旦政府部门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行政首长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另一创新,在于开创了各级行政首长的引咎辞职制度。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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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违法性是否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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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犯罪必须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德日的刑法学说中,因为构成要件本来是将反社会的行为类型化加以规定的,所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通常就可以推定其违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性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违法性是否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

侵权行为,系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中心问题,为行为之违法性。”换言之,“违法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中根本没出现“违法”或“违法性”之类的术语。

违法性是否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

依我国民法,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成立是否以“违法性”为独立要件?违法性问题关系到侵权民事责任的正确认定,对司法实务影响甚大。然而,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判例制度,实务上的倾向难于准确获知,但是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似乎表明违法应为侵权责任独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任何行为,就其法律意义,都可分为违法行为与适法行为。适法行为是指,“法律所许之构成法律事实之行为也”。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而为法律之根本精神、破坏法律秩序,故法律予以一定制裁之行为”。依民法理论,适法行为包括表示行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的事实行为,违法行为则包括侵权行为和债之不履行行为。区分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实益,在于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适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则是产生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违法性是法律对该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所谓违法性,也就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国内法学解释侵权行为违法的含义,有二种较具代表性的不同诠释:

(一)肯定说:肯定违法性有其独立的含义,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法律禁止,并认为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而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亦构成违法。

加害行为违反的“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只要任何一个法律,包括法规、规章、法律基本原则及司法解释,包含有确认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内容或者包含有行为人义务的内容,加害人的行为违反了这样的法律,即是“违法”,同时也认为虽然不违反已有的法律规范,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属于具有违法性。

(二)否定说:行为的违法性概念并不具有独立内涵。一方面,侵权纠纷种类繁多,侵权法不可能对各种侵权行为作集中性的列举规定,因此很难确定违法行为的独立内涵。另一方面,民事侵权行为多为过失行为,对这些行为很难判定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只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所以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违法性概念,并不具有与过错相区别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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