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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罪是民事吗【经典20篇】

你听说过民事起诉状吗?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认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事起诉状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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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土地侵权纠纷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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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正在走向确权的道路,但是经常在此会发生一些土地侵权方面的纠纷,那么土地侵权纠纷如何举证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1、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侵权纠纷不受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3、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关于侵权争议的处理结果,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的规定,侵权人应退还土地,因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侵权人在土地上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归属于被侵权人。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拆除其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侵权威人负有拆除义务。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下期会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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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标权的侵权对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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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是违法行为,但如果是商标权的侵权,也可以归类至不正当竞争,主要是同类企业之间为了打垮对方,独占市场而行使的卑劣的行径,那么,商标权的侵权对策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先收集跟侵权案件有关的证据,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第二,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侵权纠纷的推进,帮助我们更快的理清侵权事件,一般来说,商业侵权案件主要是从行政查处和诉讼程序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实施。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在商业领域,如果碰到商标权被他人侵犯,最好的办法就是先收集与侵权案件相关的证据,因为法庭以证据为第一要素,证据越充足,侵权纠纷胜诉的可能性就越大,然后可以从行政查处或者诉讼程序这两个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消除侵权带来的影响以及赔偿侵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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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企业如何避免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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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研发专利的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顾虑,生怕自己研制的产品落入到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这就会造成专利侵权,那么,企业如何避免专利侵权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很多企业在研制新产品时,都会模仿国内外领先品牌的产品,想以此来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但其实这样做是不可行的,一不小心就会引发专利侵权纠纷,而企业一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将会面临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产品被查封或扣押等不利后果。

第二,企业不管是改进产品功能,还是完全独创地开发新产品,事先都应该进行周密的调查,这是非常关键的,如果自己研发的产品,早已经被他人申请了专利,那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还会让企业卷入到侵权纠纷案中。

第三,企业在研发之前应确定重点研发的技术内容,避免同时进行过多的研发工作,分散技术力量,无法实现预期目标。

第四,企业在研发新产品的过程中,如果确实遇到了无法绕开的专利障碍,可以根据需要,向专利权人寻求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者转让。

第五,企业可以依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通过研究搜集到的专利信息和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发现存在与将要研发的这款新产品相关的专利,并且相关专利符合无效的条件,可以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如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时间,无效宣告所需要提供的文件、证据等,将能证明专利无效的信息进行整合,掌握专利无效的信息后,你公司可以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相关专利权无效请求,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也就为你公司研发这款新产品扫清了专利障碍。

以上五点就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可以规避的侵权他人专利的技巧,值得注意的事,企业在研发产品时,最好可以根据目前公司的实际研发水平和客观条件,选择产品的一两项核心功能进行研发,争取实现技术突破,并就相关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保护,取得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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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网络链接侵权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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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链接的网站含有版权侵权内容,设链接者是否就该承担侵权责任,利益平衡原则必须被坚持。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平衡是版权制度的核心,既鼓励创作也要保护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基本权利。但是大家知道网络链接侵权方式有哪些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

1.采用了技术特征明显,隐蔽性强,的深度链接技术,采取了打擦边球的方式,利用法律“避风港”作为保护伞。

2.从微观个案分析,被告网站的主要抗辩理由概括起来有:,其行为仅仅是提供链接服务,其未在自身网站服务器中存储复制数字化,文字、音乐、视频,文档,,包括搜索引擎公司在内的被告均称不对第三方网站刊登的内容负责,不应承担传播侵权的法律责任。,侵权作品系第三方网站或者网友个人上传,视频网站只提供了信息储存空间。

3.网络链接避风港原则及其滥用,“利益平衡理论”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在对网络链接引起的侵权案例认识时,必须保持版权人权利和公众获得信息权之间的平衡。同时,遵循网络发展的特殊规律。充分考虑互联网所独具的开放性特征和网络链接的技术特点。网络链接的避风港原则是国家为了保护互联网产业而对其规定的一种有权在一定情况下免责的原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业俗称“避风港”原则。有人将其概括为“通知删除程序”。有权利就会有权利的滥用,然而互联网行业却出现了大规模的滥用避风港原则对链接技术的保护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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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游戏厅噪声扰民可以民事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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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特别是像游戏厅这样的娱乐性公共场所,白天和夜晚的最大分贝值都有很严格的规定,超过这个数值就属于噪声扰民,那么,游戏厅噪声扰民可以民事诉讼吗?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游戏厅安全知识。

第一,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环境噪声在白天不能超过五十五分贝值,夜晚不能超过四十五分贝值,超过这个数值,就是属于扰民的噪音。

第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于警告处罚,如果警告后还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如果游戏厅噪音的确到达了难以忍受的程度,也是可以起诉要求排除妨害的,主要还是要违反噪音的标准,不是以个人敏感度为准的,也就是说他发出的声音超过了排放标准,影响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是可以起诉维权的。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游戏厅噪音扰民是可以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损失,不过民事诉讼周期长,收集证据又比较困难,俗话说,以和为贵,能免则免吧,向公安部门投诉,要求整顿游戏厅减少噪声量,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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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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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对于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盈利而造成的侵权,可以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来了解其中的处理原则。下面一起了解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权案例分析的内容吧!

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权案例

案例介绍

南京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品牌管理公司)未经演员童某的许可将童某的照片用于报道宣传,童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该案,最终认定某品牌管理公司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权。

某品牌管理公司在某报纸上发表“不动刀专利美眼受热捧 紧急追加50名眼衰女士”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童某的一张照片用于配图。童某以侵犯肖像权、报道造成其社会评价下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中,某品牌管理公司辩称,涉案图片系购买所得,只是单纯用于配图,并无恶意。同时,涉案报道仅发布一天,情节轻微,没有损害后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品牌管理公司未经童某授权使用其照片,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权。但涉案行为不会对童某造成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某品牌管理公司未侵犯童某的名誉。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品牌管理公司向童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判决后,某品牌管理公司不服,认为图片取得途径合法,亦未对童某造成实质上的影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依法改判。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品牌管理公司主张涉案图片系从第三方购买,但是其无法举证第三方获得了童某本人的授权,而且涉案行为具有明显盈利目的,故其行为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权。最终,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某品牌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侵犯肖像权案件中,除了是否构成侵权容易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是否同时构成侵犯名誉权、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抚慰金及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等几个问题也同样容易成为争议焦点。

首先,侵犯肖像权的同时是否也侵犯了名誉权,主要考量侵权行为是否足以使社会公众因侵犯肖像行为对肖像权人产生误解,是否造成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的降 低。若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公众产生误解并使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应认定为侵犯了名誉权,否则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其次,关于是否应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 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因此,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综合考量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最后,对于支持精神 损害抚慰金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需要结合侵权方可能获利情况、侵权内容的传播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失状况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犯肖像权赔偿标准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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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土地侵权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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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这样纠纷是需要正确的处理的,那么土地侵权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一)土地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1、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3、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所以,关于侵权争议的处理结果:1、侵权人应退还土地;2、因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侵权人在土地上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归属于被侵权人;3、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拆除其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侵权人负有拆除义务;4、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够采纳,关于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知识,以及财产安全小知识,可以找我的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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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司法民法考点之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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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1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A.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B.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

C.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2)行为

A.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B.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

A.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B.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司法民法考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司法民法考点之民事法律关系

2、特征

(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不属民法调整的:

(1)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2)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3)好意施惠关系、社交。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司法民法考点3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

(2)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B.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A.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B.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C.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们实际上不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是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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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土地侵权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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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下面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纠纷有哪些?

土地侵权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如超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则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犯;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构成对他人之土地使用权的侵犯;违反《电力保护保护》、《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等,在石油、天然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则构成对土地他项权利的侵犯。

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如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占用或毁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引起的纠纷。

2、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3、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截留、侵吞或占用农民应得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下期会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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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缔造手机支付安全环境,完善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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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我国而言,日韩手机支付发展更为快速完善,究其原因,就是日韩建立起了严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解决了消费者应用新兴支付工具的后顾之忧。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有20年,未修订,完善手机支付行业监管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亦成为移动支付方式推广亟需解决的问题。

要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手机支付

(一)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手机支付行为包括支付指令的签发、接收、执行等流程,并通过法规规定客户、支付机构在操作过中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规定支付机构必须建立能够确保交易记录真实、可靠的基础设施。从而解决法律规定不明确和规定不一的问题,让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同时根据不同技术条件下手机支付方式规则的不同,分别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如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二者支付指令的签发方式、处理和接收流程等都不相同。因此在手机支付行为规则的设定上,应针对不同的技术条件作出规定。

(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的划分

整个手机支付交易中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平台、配送方、交易双方、银行、移动运营商、系统开发商等,应当探索性的对各自的承担责任进行划分。手机支付较传统支付方式技术性更强,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比用户大的多,可能会出现支付机构滥用技术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建议借鉴美国《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用户不必为被盗用的信用卡负任何责任”的规定,将技术风险带来的资金损失责任向支付机构倾斜,消除消费者的安全顾虑,清除协议中的“霸王”条款。

(三)明确举证责任

在手机支付中,支付应用界面越来越简单,但是普通用户对后台信息数据的处理、传输、保存不了解,同时用户手机中的电子数据不易保存,导致双方举证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一旦出现问题,是由消费者举证,还是支付机构来举证?举证责任不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纠纷的解决。因此,为了顺利解决各种纠纷,必须从立法上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于支付机构负责提供交易安全并保存有相关交易记录,因此建议在处理纠纷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支付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随着科技进步和金融服务的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难以适用,消费者在金融服务中权益无法通过这部法律得到解决。因此,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各种新型支付工具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划分、举证责任等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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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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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用网络可以扩大自身的影响;另一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的精彩报道,一转眼就被盗用或转贴,成为网络上的免费内容,严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那么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主要有以下手三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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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民事诉讼多久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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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在进行解决纠纷的时候的一个比较好用的解决方式,但是,相对于协商来说,时间是比较长的。那么民事诉讼多久开庭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民事诉讼,根据法院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开庭审理时间有所不同:

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理结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左右开庭审理。

2、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需要在六个月内审理结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二个月左右开庭审理,涉及公告送达的传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开期限届满后,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开庭时间与缴纳诉讼费的时间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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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土地侵权纠纷调解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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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是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在这样的使用权上经常会出现纠纷,那么土地侵权纠纷调解时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有了这样的纠纷首先需要进行调解。

土地纠纷重调解,轻处理。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这一规定说明,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是必经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要重视调解对处理权属争议带来的社会效果。

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调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对于实在调解不成的案件,不但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办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对处理土地纠纷案件规定了严格的办案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遵照执行,避免因程序违法或瑕疵造成败诉,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办案效率。

通过我们小编为您介绍的知识,您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吗?更多的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方面的疑问,可以找我们的小编为您解答,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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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

全文共 30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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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①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②被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③当被害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他们只是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人仍然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

④当被害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⑤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p#副标题#e#

3、有明确的被告人。

最高法院《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提起诉讼的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⑵有明确的被告人;

⑶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⑷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⑸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

:⑴诉讼请求;⑵事实与理由;⑶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

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

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3、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诉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

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5、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刑诉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特别关注:

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6、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p#副标题#e#

8、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的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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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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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土地侵权纠纷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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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侵权纠纷存在哪些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侵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5种: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损失的;

4、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如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占用或毁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引起的纠纷。

2、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3、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截留、侵吞或占用农民应得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遇到土地侵权纠纷大家知道怎样解决吗,会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是什么,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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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房屋侵权纠纷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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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有关房屋侵权纠纷的案件,涉及到老百姓生活的环境都不是小事,房屋侵权纠纷需要赔偿吗?这是很多人比较关注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房屋侵权纠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日常生活中,大家如果遇到房屋侵权纠纷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遇到房屋继承纠纷案件的时候,更应该多想一下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最好能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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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粮田土地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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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中的一般农田是指除基本农田、未利用地之外的一般耕地。那么粮田土地侵权纠纷怎么处理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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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专利侵权如何寻求行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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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的行政保护,对于侵权纠纷而言,明显是比较快速的方法,而如此一来,也可以让侵权人最快的销毁工具或者其它产品,那么,专利侵权如何寻求行政保护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专利被侵权后,权利人可以带着相关证据请求行政保护,因为法律是讲求证据为事实依据,所以证据很重要,有了侵权的证据后就可以向国家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寻求行政保护,相关部门可以强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有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工具,给权利人及时的救济,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除了可以要求停止销售带有专利标识的产品外,还可销毁专利标识并处以罚款。

第二,在行政保护无法得到应有的效果之后,权利人还可以就侵权纠纷诉讼司法程序,只要有侵权人侵犯专利的明显证据,就可以起诉他,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侵权时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在诉讼法律过程中所造成的合理开支。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专利被他人侵权,想要寻求行政保护,必须要收集侵权相关的证据,但是行政救济也有不足之处,那就是其手段还只是局限于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不得销售侵权制品,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侵权产品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对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罚款的处罚,所以,行政救济的力度可能相对较弱,并且法律也规定了宽裕的处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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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过失责任

全文共 2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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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船舶碰撞侵权吗?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船舶碰撞的分析

过失船舶碰撞

无过失船舶碰撞,是指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其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根据《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无过错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自然外力和社会因素,如台风、海啸、战争、暴乱等,导致船舶碰撞他船。

2、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又称意外原因造成的碰撞,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即自危险局面形成之前直至碰撞发生或将发生为止的整个期间,船舶已恪尽职责,运用了通常应有的驾船技术,未违反航行规则,但仍不能预见或避免潜在事件造成的碰撞。

其中,由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碰撞,无论是第三方直接碰撞两船,还是一船因第三方外力侵害被动地碰撞另一船,两船间互不赔偿,但对于侵害的第三方,两船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其索赔。

3、无法查明的原因,是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犯有过错,或无法证明过错与碰撞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适用无过失船舶碰撞确定法律责任时,各方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具以证明,排除一切的法律推定。

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看过“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过失责任”

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过失责任

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是引起碰撞的实际过失,即证明过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索赔方只需证明诸如驾驶人员疏于了望、船速过快、雾中航行未施放雾号等实际过失行为的存在;船方也可举证对方白天锚泊时未安放锚球、夜晚锚泊时未显示号灯等进行抗辩并证明对方存在过失,各方均无需作任何推定。

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过失责任

采用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有时并不足以证明碰撞过失的存在或判定过失方,国际海事审判或仲裁中还往往借助于以下一些特殊原则作为衡量碰撞过失的辅助手段:

1.法律推定过失原则,指航海人员违反了航行和避碰规则就认定其具有造成碰撞原因的过失,索赔方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及船长船员违反航行和避碰规则的事实,无需证明过失的存在,被告即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告方提出反证证明当时违反航行规则为避碰规则所允许,或能证明违反航行规则根本不会也不可能造成碰撞。

相对于不许反驳的法律推定,碰撞法中的法律推定过失是一种允许反驳的推定,但该反驳举证十分困难。

《碰撞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关于在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题的一切法律推定,均应废除”,这正是该公约统一碰撞立法的另一重大贡献,明确废止了英美法长期推行的法律推定过失原则,英国在其《1911年海事公约法》中也放弃了该原则,它更被其他许多航运国家所废弃。该原则现只在少数场合,如实行分道航行制时使用。

2.两船疏忽一直持续到碰撞时刻,也称疏忽对等原则,指碰撞双方的疏忽持续到碰撞时刻,各方的疏忽均可导致发生碰撞,因两船过失比例难以或根本无法确定,则平均承担碰撞责任。它是《碰撞公约》第4条所确立的原则,适用于海事责任处理中无法判明各方过失程度比例的特例场合,该原则在确认一定范围内互有过失碰撞中的责任分担比例方面仍具有其生命力,还被国际海运界所运用,我国《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也采用了这一认定过失的特殊标准。

3.紧急情况下的过失原则,指紧急情况下船长船员的错误作为或不为不被认为是过失,不用承担因此发生的碰撞责任,除非碰撞的紧急局面是该船过失所造成。这是英美普通法长期坚持的认识,理由是紧急情况下的过失所造成的碰撞不能说明航海人员不具备通常的技术和谨慎。该原则实际是把通常的技术和谨慎这一判定过失的客观标准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各种紧急情况下。

4.在英国海上碰撞案中判定过失时曾广为运用的最后机会原则,指有最后机会避免碰撞的一方,因其过失未能避免,该方则被认为对碰撞负有全部过失责任。由于该原则仅认定有最后机会的一方承担全部过失责任,实际为有可能存在过失的另一方提供了不公平的免责理论根据;

以是否具有最后机会认定过失方的结果是削弱了国际避碰规则的强制作用,其适用将扰乱国际避碰秩序;该原则用最后机会代替过失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民事归责原则,显然有悖法律原则和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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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判断标准

全文共 9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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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和经济利益都会损失,所以法庭会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那么,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判断标准有哪些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侵权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有两种情况,包括:1、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专利权人的产品销售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2、侵权人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使专利权人的产品销售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第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当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时,如专利权人尚未实施专利,也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产品尚未大量生产及全面投入市场,而专利权人又不提供真实数额时,则应以侵权人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第三,以侵权人生产的侵权产品总额乘以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利润或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在知道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总数,但不知其利润,或专利权人对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表示异议、或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与核查侵权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收、原材料价格等情况后所得利润数相差甚大时,可以采取该种办法。

第四,以被告的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侵权赔偿额,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专利权人所受损失无法计算,或专利权人没有提供真实情况,而且侵权人也拒绝提供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且调查取证因地方保护主义或侵权人不配合、阻挠而无法获得真实数据时,可以依据侵权人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第五,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将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赔偿损失的依据,以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时,实际或可能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失赔偿费的最低额。

第六,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标准,我国目前虽然尚无法定的赔偿标准,但专利权的侵权有其特殊性,不像侵犯财产、人身权那样易于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证据较难取证,专利权人为确定损失赔偿数额要花费大量精力、物力取证、调查,法院为确定赔偿额也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法定赔偿标准,即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专利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明确规定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

以上六种就是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判断标准,但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一般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来计算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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