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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法规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法规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法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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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皇基本玩法规则

全文共 1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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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皇基本法规

1

五人玩四副扑克,一般情况下五人中一人为皇帝,一人为侍卫,其余三人为起义军,二人对三人。特殊情况下皇帝和侍卫为一人,形成四打一格局。

2

发牌:游戏先从游戏桌的最左边玩家开始发牌,以后从上局皇帝开始发牌,至牌发完为止。

3

选皇帝:

1、牌中有一张大王标有权杖,当作“皇”牌,抓到皇牌的人当皇帝;

2、如果认为牌的实力不够,可以出让皇位给上家;

3、接手皇牌的玩家如不当皇帝,则应贴一张2,连同皇牌一起再传给自己的上家;

4、再次接手皇牌的玩家仍不当皇帝,则应该再贴张2连同下家给的牌传给自己的上家;

5、贴牌时,如没有2的话,必须贴除了王之外最大的牌;

6、两轮之内仍然没有决定谁是皇帝时,系统重新发牌;

7、可以“抢独”的房间中,牌力强的人可以抢当皇帝“独保”(“抢独”),皇帝“独保”优先成功,如果皇帝不“独保”,平民有多个人“独保”,在上家方向上离皇帝最近的人“独保”成功;

8、传完一轮后自己必须当皇帝(除非没有能力登基或者有4张同色同点的牌)。

4

决定保皇:

皇帝可以选择叫自己手中三张同花色同点数的牌,由持第四张该花色点数牌的人作为自己的侍卫;简明玩法则是牌中有一张小王标有宝剑,当作 “侍卫”牌,抓到保的人当侍卫。根据牌的实力侍卫可以决定是否公开身份,一般情况下不公开,暗中保护皇帝,称作暗保,若公开身份则为明保。

决定独保:

如果皇帝实力强皇帝可以选择叫自己手中四张同花色同点数的牌 “暗独保”,或是直接声明“明独保”。在可以“独保”的房间中,如果手中的牌实力强,可以抢当皇帝,则为“明独保”。

5

牌型与大小:

1、套牌(俗称糊),即点数相同的一组牌,不分花色,包括:一套、二套、三套、四套……至十六套:如:6,77,888,9999,JJJJ…… 等;

2、王挂牌,即大小王带任何套牌,如大王77、小王888、大王小王9999;

3、不可以用2配牌;

4、不可以出顺牌;

5、牌点由大到小排列为:大王、小王、2、A、K、Q、J、10、9、8、7、6;四张大王一样大(皇牌无区别),4张小王一样大(侍卫牌无区别)。

6

一般出牌规则:

1、按顺时针方向,由皇帝先出牌。玩家也可以按习惯选择设置按逆时针方向显示出牌;

2、可以出套牌、王挂牌、王牌,跟牌时可以选择不出,过牌;

3、除烤牌玩法外,必须跟出张数相同的牌,要求每张牌必须能压过上一手牌;如:(1)8888>7777

(2)1个大王带3个小王>AAAA

(3)小王带777>6666

(4)大王带6666>小王带5555

4、套牌不能压同张数的王挂牌,如:不能出9999压888+小王;

5、除烤牌玩法外,挂大王的牌为最大,如4444大王为最大;

此之外附加规则:

6、憋6玩法,即6必须留到最后一手一次出完。憋6会增加游戏难度。

7

烤牌玩法

指在出单张王牌或跟出王挂牌时,允许在普通出牌规则大压小的基础上,再加挂更多的王牌的一种玩法。烤牌规则中允许跟出的牌张数不相同,满足烤牌条件的牌张比大小,同时其余的牌按普通规则比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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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金花玩法规则介绍,炸金花规则详解

全文共 21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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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法规介绍与窍门教程

炸金花这个游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流行,这种玩法,简单的民间扑克牌的游戏在比牌之间也有自身独特的规则,需要将手中的三张牌互相比较,游戏过程中对心力的博弈极为看重,也有一定的运气成分,玩家之间互相的较量成为了这个游戏中最为特别的地方,接下来为玩家介绍炸金花游戏的规则。

炸金花游戏规则

一般来说2~6个人一起游戏,使用一副扑克牌,去掉牌中的大王和小王,一共剩下52张牌,按照顺序每个人手里罚三张牌,在上一轮获得胜利的玩家就可成为下一轮游戏的庄家,当第1轮获得胜利的玩家离开了桌面,则会随机指定一位玩家当做庄家。

投入底分

发牌之前先扣除游戏的底分游戏币,开始前每一位玩家都要投入一定数值,由玩家自身选择或者进入指定的底分的房间。

发牌

从庄家开始,发牌在第1次开局的话是指定用户随机发牌,每个人手中发到了三张牌,都面朝桌上,其他人不能看到称之为暗牌。

看牌

发牌全部完成之后会有一次机会互相盲目投入游戏金币,当选择不看牌的情况下,所有的金币投入都是一倍积分的效果,如果看牌之后想要跟着玩,加投入其他的玩家并没有看自身的牌,这时的倍数要翻倍,所有玩家都看了自己的牌并跟随加倍,也是一倍的倍数。

没有选择放弃的玩家,轮到自身时可以选择看自己的牌,也可以选择不看的牌,看过的牌为明牌。看牌之后决定是否跟家或者互相比拍,这时自己手中的牌就全是明牌,一切按照明牌的规矩。

游戏中放弃的玩家,在全部游戏结束之前都无法查看自己手中的牌和其他玩家手中的牌。

玩家手中的牌在游戏全部结束之后才会公开。

从第2轮的游戏开始的时候,玩家在投注之前就可以选择和其他玩家互相对比牌。

互相对比牌面的玩家比牌时,其他的玩家无法看到两位玩家手中的牌面。

牌型牌点全部相同的情况下,被比牌的一方获得对比的胜利。

开牌

当只剩下两个人的时候,其中一方的玩家随时都可以选择开牌,但选择开牌的玩家要付出一倍的分数,在两个人以上的玩家必须要选择看一方的牌面,并且将分数翻倍。

弃牌:

发完牌觉得自己手中的牌很不好,这时就可以选择放弃,之前投的分数就无法收回,判定为本局游戏输。

炸金花游戏牌型解析

豹子:手中三张牌的点数相同,三张a最大,三张2最小

同花顺:花色相同,三张点数连在一起的牌, Ak Q最大,A23最小

同花:三张花色相同,但点数不相连的牌型, AkQ最大,352最小

顺子:三张牌的点数相连,但花色不相同, Ak Q最大,A23最小

对子:三张牌中,其中两张牌的点数完全一样, AA K最大,223最小

单张:没有任何相连点数或花色的散牌

炸金花游戏特殊情况:

各地方会有花色不同的352,352的大小在每一个地方是不一样的,大小的排列情况如下:

1. 由大到小依次排列为:豹子,同花顺,金花,顺子,对子,散牌,特殊大于豹子,特殊小于散牌

2. 在排的点数中a为最大,2为最小,从大到小依次可排列为A K Q J 10 9 8 7 6 5 4 3 2 。

3. 同一种牌型根据顺序比点数的时候大小全部相同,开牌的一方会输掉比赛,顺子AKQ,大于KQJ,大于32A。

4. 豹子牌存在的时候花色不同的235,是比豹子牌要大的,如果豹子和花色不同的,235同时存在手里有花色不同,的235会赢得比赛。

炸金花游戏的技巧:

不要轻易开牌

当自己手中的牌比较好的时候,但对方的手里可能会有更好的牌,除非这时手中有三条a,别人基本上就没办法了,要学会心理战术,让其它的打牌对手看不清自身的想法,在场上也要学会权衡利弊,当自己看到排里有一个对a时而另外的一家牌也看到了,在桌面上的筹码很少,对家整个打牌的风格一直是稳扎稳打的,对方下了很大的倍数,如果接了会输很多,赢了也并没有赢多少,这时可以直接让给对方。

要大胆诈对方

当彼此之间并不了解时,要以自身的利益作为整局游戏最大的出发点不能够凭借自己的喜好随便比牌,这要经过精细的计算,对其他玩家加倍的时候多做出分析,该使出诈就诈,当自己牌面不好,其他的玩家都加倍数,要坚决的把手中的牌丢掉。

学会利用座位

当游戏中作为庄家时,可以等其他的玩家全部加倍之后,再决定自身是否要丢牌,还是要跟随加倍,当自己是第1个或者是排在较前需要加倍的玩家,这时要更为谨慎一些,牌比较不好的时候一定要及时丢牌,牌面较好的时候,表面上不要露出任何的破绽,多吸引其他玩家上钩,能够在最后赢倍数更多。

黑牌要狠

炸金花过程中当少了黑牌的情况,整局游戏就会变得十分无聊,要懂得去黑别人的牌,当黑牌的时候要展现自身的气势,变得更为大胆一些,当自己的气势变得更强时,别人会误以为自己手中拿了非常好的大牌,对方的心里就会更为谨慎,甚至手中有较好牌型的时候会选择丢牌,这就是双方要在心里上较量。

不光注意牌面,也要注意桌面

在排刚发的时候,这是通常玩家的表情较为真实,没有通过刻意的掩盖,玩家可以先不拿或者不看自己的牌,留意牌桌上其他玩家的表情,是否有玩家拿到了较好的牌,通过对方的表情和动作,揣摩出对方手中牌的情况,可利于接下来,自身是否要加倍或者放弃做出有效的判断,炸金花,游戏最重要的不是牌技,而是要胆大心细,互相之间心理作战。

警示:以上信息为社交游戏规则,仅供社交娱乐参考,请自觉远离网上此类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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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知识的重点重点知识归纳

全文共 2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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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科目,熟练掌握其内容重点是每个学员都应先做到的,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财经法规知识重点,希望大家喜欢!

一、财经法规知识——理解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包括:本级预算和本级政府行政隶属的下一级政府的总预算。

【注意】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举例】北京市政府的本级预算由北京市政府各部门预算组成,包括北京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等部门预算。北京市政府总预算不仅包括上述本级预算,还包括北京市八大城区的预算,如海淀区等。

2、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二、财经法规知识——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的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但是两者也存在以下区别

1、证券性质和当事人个数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因此,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与收款人。

2、主债务人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必办理承兑手续。

3、有无承兑不同。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

4、有无资金关系不同。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中,由于汇票为委付证券,所以一般都必须有资金关系;本票为自付证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资金关系。

5、出票人和背书人责任不同。汇票的出票人应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应负绝对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也应负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本票的背书人仅负付款的担保责任。

6、付款人的责任不同。汇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兑时,可以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只有经承兑而成为承兑人后,才负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自出票之后即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7、票据种类不同。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8、付款方式不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10、金额固定与否不同,本票的金额是固定的,而汇票的金额不固定。

三、财经法规知识——各类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具有的特点

1、由于票据的种类不同,所以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支票的付款人是持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规定的应付款的一方当事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的银行。

3、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没有付款人,因为本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都是银行。

四、财经法规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和四联之分。现在我国普遍采用税控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没有存根联了,因此一般都是三联的发票。

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四联:

第一联蓝色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棕色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绿色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黑色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五、财经法规知识——会计人员回避制度适用于的企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注意】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六、财经法规知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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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经法规知识重点

全文共 36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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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会计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是参加会计上岗证考试的必考科目。那么你对会计财经法规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会计财经法规知识重点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会计财经法规知识重点

考点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①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注册会计师法》:规范会计师行为及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②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

③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办法为主,一个基本”(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人大或)

考点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

考点3: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①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②会计市场管理;③会计专业人才评价;④会计监督检查;

考点4: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准入、过程监督、退出管理。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范畴。

考点5: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主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考点6:会计工作的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考点7:单位会计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考点8: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考点9: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资格、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考点10: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①单位规模大小;②经济业务、财政收支的简繁;③经营管理需要;

考点11: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考点12: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考点1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工作。

考点1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考点15: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考点16:财务报表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考点17: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①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②各单位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考点18: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各别需要拆装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考点19: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考点20:会计工作人员交接范围:①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派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②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工作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③移交人员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交接的会计凭证、账簿、财报和其他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承担责任;注:未办交接手续,不得调到或离职。

考点21:库存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清,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考点2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①会计凭证:15年;②会计账簿:15年,特殊日记账25年,固定资产卡片5年;③财务报表:年度财报(永久),月、季分别3、5年;④其他: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移交清册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

考点2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考点2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考点25:内部控制的原则:全面、重要、制衡、适应性、成本效益原则。

考点26:内部控制的内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考点2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①不相容岗位分离;②内部授权审批控制;③归口管理;④预算控制⑤财产保护控制;⑥会计控制;⑦单据控制;⑧信息内部公开

考点28:内部审计的作用:预防保护、服务促进、评价鉴证作用。

考点29: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①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②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③会计核算情况检查;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⑤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检查;

考点30: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中介性、公正性、权威性。

考点31:注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不同:①审计独立性不同;②审计方式不同;③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④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考点32:会计岗位设置要求:按需设岗、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考点33:会计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凡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考点34: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考点35:会计从业资格证撤销: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②超过法定职权或违法法定程序;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手段取得会从;

考点36:会计从业资格注销: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会计从业证被依法吊销的。

考点3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会计资格。

考点38: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力会计师、会计员。

考点39: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会从);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考点40:不依法设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①由县级政府责令改正,单位罚款3000-5000;②直接负责人罚款2000-20000;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考点41: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报:①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政府通报,单位罚款5000-100000,个人3000-50000;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撤职至开除的行政处分;④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资格证;

考点4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报或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①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不构成犯罪,罚款5000-50000;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43:支付结算特征:①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②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④是一种要式行为;⑤依法进行;

考点44:支付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原则;

考点45: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考点4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1、2、10,日:1-9、10、20、30,在前加“零”日:10-19,在前加“一”

考点4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48: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办理基本户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明。

考点49: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资金收付。该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现金支取。

考点50: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守法合规、存款信息保密原则。下一页更多有关“会计财经法规知识重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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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律知识:产品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全文共 1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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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听到有,被他人诈骗,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国家在网络空间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管理方面对于网络安全问题并不是特别的严格,所以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人对此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产品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包括哪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1、网络安全法用户隐私有哪些内容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产品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7号 1994年2月18日发布施行)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33号 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

焦点一如何规范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保护用户权益并确立边界

背景:网络安全法用户隐私有哪些内容,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从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人均133元。网络诈骗的发生,一般会经历个人信息被收集、遭泄露、被买卖、最后被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环节。

法律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专家解读

中科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副所长荆继武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强调网络运营者要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一定程度上确定了‘被遗忘权’,也就是说网络运营者收集了我的信息,我有权要求他删除或者是更正,这是很大的一个进步。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法律中的一个亮点是强调了收集个人信息的边界,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地图导航软件需要用户的物理位置,这是功能性要求,可以满足;但如果要用户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就属于不必要了。

焦点二如何斩断信息买卖利益链?未经同意提供、出售个人信息违法

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焦点三个人信息泄露如何补救?运营者要告知并报告

背景:刚登记房屋业主信息,各种租房、装修等电话随即而至;网上平台购买机票、商品,下单付款后就收到改签、取消等诈骗短信。各类网络电信骚扰、诈骗,令人不堪其扰,防不胜防。

各类网络诈骗,尤其是精准诈骗,源头都是个人信息泄露。

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焦点四如何对网络诈骗溯源追责?重罚甚至吊销执照

一位基层公安办案人员介绍,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成本低,团伙老板租一个小办公室,准备几台电话和电脑,花几百元买来个人资料,雇几个业务员,就能实施诈骗。在实践中,电信诈骗类案件常会出现涉案金额大、认定金额低的情况,难以做到罪刑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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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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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一般都是父母外出打工,留下小孩儿如爷爷奶奶生活,近日国务院出台了留守儿童保护新规。那么关于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会给您答案。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国务院将适时专项督查《意见》执行情况。

一些人问:国家有哪些关爱留守儿童的政策?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不断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积极配合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采集、登记和数据共享等工作。突出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依托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健康问题和需求。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问题的研究,为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支撑。

以上是关于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们在平时最好多学习一些留守儿童安全小知识,这样更有利于孩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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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土壤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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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壤总的污染物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把防治土壤污染提上重要议程。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建立健全防治土壤污染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与公众参与机制。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另外,还有《土地复垦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农药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与土地生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2015年03月07日,环保部正在组织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指对污染土地风险管控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工矿企业环境监管、污染土地分级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土壤污染防治调查、监测标准、重点保障农民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今天小编对防止土壤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其他的保护土壤的措施有哪些等更多的土壤污染安全小知识还请关注,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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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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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和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那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m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9.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9.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87.4.3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87.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7.1.1)

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987.8.1)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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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全文共 21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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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问题,实质是网络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的问题。在信息网络上,黑客、病毒和垃圾邮件并称为“三大公害”,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网络运行的正常秩序。那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信息安全法

信息安全法是指维护信息安全,预防信息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狭义上的信息安全法,广义上的“信息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安全应急保障关系、信息共享分析和预警关系、政府机构信息安全管理、通信运营机构的安全监管、ISP的安全监管、ICP(含大型商业机构)的安全监管、家庭用户及商业企业用户的安全责任、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进出口监管、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和指南以及评估监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研究规划、网络与信息安全培训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控等十二个方面”。广义的信息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涉及信息安全的方方面面,其优势在于对信息安全进行了全方位的观察和阐述,其弊端在法律领域内表现为“诸法的混合”,不能形成部门法。而狭义的信息安全法,仅指保障信息安全,惩治信息犯罪的刑事法律,相对而言,目的性更为明确,法律结构也简单凝练,便于立法。从全球各国信息安全立法来看,信息安全法主要是指一种刑事法律。

基本原则

信息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信息安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在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过程中贯彻始终和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作为信息安全法的两个主要方面,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信息安全保密法除了应当遵循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特有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从手段上讲,积极预防的方式和过程一般会比产生消极后果再补救要简单和轻松许多;另一方面,从后果上看,各种信息数据一旦被破坏或者泄露,往往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网络信息安全关键在于预防。“信息安全问题,应该重在‘防’,然后才是‘治’,增强用户的防范意识,是减少网络安全隐患极其关键的一环。”

有专家认为,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在特殊时期内对尚未发生的安全事故严防以待,可以减少灾难发生。叫相应地,网络信息安全法也应加强预防规范措施,如对于病毒的预防,对于非法入侵的防范等。同样,对于保密信息尤其是国家秘密而言,首先要求的是事前的主动的积极防范。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的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2.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信息安全法中,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建设的关键领域的信息,或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影响的信息,都应有明确、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是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在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中,也应突出重点进行规范。如对国家秘级的划分,在三个密级中,绝密是重点。如果不分轻重,平均使用力量一般对待,就会使国家的核心秘密与一般秘密混同,影响和威胁核心秘密的安全;就秘密分布区域来说,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是重点;就信息的潜在危险程度来说,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信息无疑也是重点。

3.主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涉及领域广泛,信息安全法更显现出其兼容性和综合性。通常,不同领域的管理部门,一般负责其相应领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网络信息安全法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主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在信息安全保密方面,由于国家秘密分布在国家的各个领域,如国家机关、单位业务部门涉及的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及经济建设的许多事项都可能会成为国家秘密,因此,保密工作与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工作的联系非常紧密,没有业务部门的配合,保密工作的落实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必须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业务工作部门结合起来。实践证明,这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根本途径,因而成为一项重要原则。

4.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分技术,七分管理”这个在其他领域总结出来的实践经验和原则,在信息安全领域同样适用。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不能仅仅强调技术,仅仅依靠网络自身的力量,更应该加强管理。从早期的加密技术、数据备份、防病毒到近期网络环境下的防火墙、入侵检测、身份认证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谓迅速。但事实上许多复杂、多变的安全威胁和隐患仅仅依靠技术是无法解决的。

由于保密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一旦泄密,产生的后果也很大,因而依法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所谓依法管理就是要求各个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内容管理保密信息并进行其他保密工作,增加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从而使保密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

5.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

国家安全是保障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是维护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根本保障。冷战结束后,国际局势日趋缓和,但是境外组织对我国重要信息的窃密活动却日益增加,不仅从原来的政治、军事领域扩大到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而且窃密手段越来越多种多样,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信息安全保密法特别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这是保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国家意志在保密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信息安全保密法的本质所在。这一原则不仅是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而且是信息安全保密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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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全文共 7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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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见的邻里纠纷问题有哪些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要了解的重要知识。我们的生活周边一定是有邻居的,有时候我们难免与邻居发生矛盾的,这样我们就有点不知道怎么处理了,我国是有法律对相邻权作出了规定的。那么相邻权的相关法规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小区安全小知识。

相邻权的相关法规有:

1、《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2、《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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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必须退房条件有哪些?法律法规来帮忙

全文共 35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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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买房子不是一件容易事,因为房子涉及资金大出现问题肯定要维权,开发商也不愿意退房。那么哪些情况开发商必须满足消费者要求退房呢?法律规定退房条件有哪些呢?

一、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告知”了买受人,即开发商履行了通知义务(无论买受人是否同意),然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购房者能否请求解除合同呢?根据该条款之规定,显然不能。

如此看来,此条款形同虚设,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其实,笔者认为,此条款完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因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虽然法律规定购房者在办理了房产证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如果双方无特殊约定,那么合同就已经生效,开发商就不能对该房屋行使处分权(包括抵押、出售、赠与等)。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不仅仅需要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关键是必须经过买受人同意才合法。否则,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二)一房两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因为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而根据民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这就使开发商在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时有条件“一房两卖”,以牟取更多的利润。

另外,如果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预售商品房。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七)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八)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是指以下原因:开发商未交齐土地出让金,导致开发项目的大产权办理不下来;开发商为了筹措资金,将开发的项目抵押给银行,以取得贷款,在未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开发商的大产权证押在银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等。上述原因造成购房者不能使购房者拿到产权证,超过法定时间购房人可以退房。

(十)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十一)所售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二)房屋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屋,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现实中常见退房条件有哪些?

1、开发商延期交房

现实中购买期房的购房者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屡见不鲜,甚至还有开发商跑路现象。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

开发商只有在证件齐全也就是五证齐全的情况下才能开工建楼卖房。如果开发商本身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那么与购房者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

购房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购房者发现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房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6、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

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还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7、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8、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

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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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骗局和法规扰乱了全球暗网市场

全文共 9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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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出口骗局已经使暗网市场的用户流离失所,仅东欧平台Hydra现在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平台。

区块链取证公司CipherTrace发布的一份报告详细介绍了近几个月来发生的一系列出口骗局之后,秘密暗网市场领域的重大破坏。

尽管有新的市场机会来吸引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的平台的用户,但是CipherTrace指出,没有一个平台在西方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它刺激了以俄罗斯为中心的九头蛇市场现在是全球最大的市场。

尽管专门为东欧地区提供服务,但据估计,Hydra在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创造了超过12亿美元的收入。

过去,暗网市场一直由少数大型参与者主导,CipherTrace报告说,该领域现在似乎由更多平台组成,这些平台命令较小的用户群。该机构“目前正在监视35个活跃的暗网市场。

地貌变化迅速。帝国市场是一个主要的暗网市场,于2018年2月启动,截至今年1月已吸引了超过100万用户,但在8月下线,其用户资金约3000万美元突然消失了。

该平台的许多用户迅速迁移到其他市场,其中最著名的受益者是伊卡洛斯市场,但它在帝国退出骗局的三周内也消失了。

CipherTrace认为Icarus的退出是没有计划的,并指出该平台“在下线之前不久就一直在推动高效率的更新”:“很可能来自帝国的新用户及其存款大量涌入,使伊卡洛斯成熟了,可以实现有利可图的退出。结果,管理员可能已经抓住了这个机会,比他们原先计划的退出时间要早。”

CipherTrace指出,深海市场已经下线了一个多星期,这表明在没有宣布执法部门没收的情况下,又有一次拉扯。

该报告发现,白宫市场和DarkMarket当前是西方世界运营的最大平台,估计每个平台都有超过30万用户。

尽管CipherTrace认为,在最近的退出骗局之后,白宫市场的用户群增长了50%,但该平台的“高安全性要求往往会使普通的黑市用户拒之门外”,并建议DarkMarket在技术欠佳的用户中将是首选。

该公司还确定了9月份启动的两个新的暗网市场-Lime Market和Invictus Market,据信由DarkBay和Imperiya的前管理员运营。

尽管最近的出口骗局带来了许多空缺,但CipherTrace指出,Invictus的增长在加入了最初的10,000个用户后“急剧下降”,而Lime Market“似乎是一个很小的市场,并且预计不会成为一个非常著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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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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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贪污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30号)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49号)

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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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量刑,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6、特殊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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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法规适用于处理票据损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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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广义上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你对票据纠纷了解多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一条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于出票人制作票据,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未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情形而接受的,可以适当减轻出票人或者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2、《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法》: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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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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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财经法规建设,为实施行政诉讼法做好准备工作,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依法建账,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变造即篡改事实,伪造即以假乱真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实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使用者了解情况。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是中文,但是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一种外国文字。

(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解释:

(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确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 是否发生资金增减变化。

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①会计资料,主要是指 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 、 财务会计报告 等。

②会计资料的基本质量要求是A、 真实性 B、 完整性 。

③ 伪造 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 以假充真 。

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篡改事实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 以假乱真 。

【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①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

②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而不是经某某机关同意。

③需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 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①会计记录的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 ;

②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 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③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 一种外国文字。说明: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

2、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国库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费用通常包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3、会计年度

(1)是什么: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2)主要是与我国的 计划 、 统计 、 财政 等年度保持一致。

4、记账本位币

(1)原则: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特殊: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 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 制定并公布。

(2) 国务院有关部门 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

(3)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备案 。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① 业务管理 ② 专业资格管理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 会计核算 (2) 会计监督 。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 会计法律 (2) 会计行政法规 (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是对会计人员的最低要求)(4) 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①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修订,自2000年7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起实施。(时间,会议)

③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 层次最高 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

②代表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

②构成:A、 会计规章 、B、 会计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会计法规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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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法规

全文共 24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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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参见本章第十一节)。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

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规定

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与政策的交织,给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扰,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被严重削弱。审判实践中,法院既要适用破产法律法规,还要遵照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甚至当地地方政府的一些特殊规定,尤其是职工安置上基本只能跟着政策走,大大增加了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是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实际安置困难。由于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破产时一般都严重资不抵债,而政策对清偿范围的扩大和清偿标准的提高又造成第一顺序分配数额无限膨胀,职工内债数量大,即使牺牲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安置,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审判实践中,企业被设定了抵押的财产也往往被用来安置职工,大量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法律也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

破产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1]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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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全文共 41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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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毒品已成为全球性社会公害,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与社会安定,禁毒行动刻不容缓。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1-20】

问: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问:12、对种植罂粟、大麻原植物的,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答: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株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强制铲除、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13、各级政府如何保障禁毒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问:14、各部门通过哪些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15、公共场所如何落实禁毒宣传?

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问:16、单位、基层组织及家庭如何履行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的义务?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问:17、娱乐场所在禁毒方面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答: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18、《禁毒法》中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在“禁种”方面,明确规定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负有禁种责任。

(2)在“禁制”方面,重点规定禁止制造者非法传授毒品和易制化学品配方以及制造方法,及时处理公民关于非法制毒活动的举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强加监督,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在“禁贩”方面,重点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和非法交易,公安机关应当在边境、边界和人员复杂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在娱乐场所建立巡查、举报制度。

(4)在“禁吸”方面,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问:19. 、《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问:20、对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有哪些?

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21-30】

问:2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问:22、我国《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哪里接受社区戒毒?

答: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问:23、我国《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对象有哪些?

答:《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问、24、我国《禁毒法》规定,戒毒工作体系有哪些?

答:戒毒工作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

问:25、.制定《禁毒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禁毒法》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专群结合”的原则。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专门机关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需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才能够做好禁毒工作。

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毒品易沾难戒,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既要动员全社会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特别是要预防青少年沾染毒品,又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三是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成瘾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相结合的戒毒模式,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状态下戒毒,切实巩固戒毒成果。

问:26、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

答:《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问:27、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禁毒法》第61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28、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问:2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应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_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_以上五十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和_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3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10】

问:1、《禁毒法》如何规定公民依法禁毒的责任和义务?

答:《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问:2、《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3、《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4、《禁毒法》所称的毒品是什么?

答:本法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_)、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问:5、我国的禁毒方针是什么?

答:实行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问:6、学校对禁毒宣传教育有何要求?

答:《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7、对强制隔离戒毒有何具体要求?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强制隔离戒毒:(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问:8、强制隔离戒毒由什么单位决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问:9、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答:2年,根据诊断评估,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长一年。

问:10、《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非法持有毒品的;(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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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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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物业管理行业不够规范,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1 、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服务内容?

答:(一)房屋共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

(三)电梯、智能系统等运行服务;

(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六)保安管理;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程序的管理、服务;

(八)物业资料的管理。

3、物业公司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户手续时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

4、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

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可由多个物业企业管理?

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6、房屋的共用部位是哪些?

答: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受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外坪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哪些?

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

8、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如何提取?

答:(一)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 的比例缴纳;

(二)公有住房销售时,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交纳;购房者按购房款2%提取。

9、什么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如何管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筑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代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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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全文共 13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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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且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的安全管理。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1

90、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社会对教师的权利是怎样保护的?

(1)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小学教师;

(2)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3)禁止侮辱、殴打教师。

91、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那个机构对教师进行管理、调配?

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92、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教师的学历标准?

(1) 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2)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93、省义务教育条例对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要求标准?

凡要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核。

94、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困难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5、按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应如何加强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培养?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办好师范院校和教育(进修)院校,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

(2)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高、中等院校应承担培养、培训义务教育师资的任务。

(3)散居的少数民族中学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96、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学校保证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设置中小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积极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97、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办理程序的?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98、省义务教育条例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1)、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2)、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

99、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2)任何学校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用。

100、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如何保护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将义务教育设施列入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要根据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由规划、建设部门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3)有关部门要在征地、动迁、资金、材料和施工等方面优先安排。

101、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对学校校舍、财产及设施是如何保护的?

各级各类学校,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其校园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场等及其它一切设备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变相侵占。

102、省义务教育条例在财产方面对学校、师生是如何保护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禁止向学校乱摊派。

(2)禁止任何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

103、省义务教育条例在学校用书方面是如何保护的?

(1) 出版、发行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义务教育用书。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104、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和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的?

(1)禁止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

(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105、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经费问题的基本规定?

(1)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上一年的财政拨款核定的预算数为基数,以高于当地本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3)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并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106、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的责任是如何规定?

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

107、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1)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拨款,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

(2)各部门不得克扣、挪用。

(3)非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免收杂费的金额,由举办单位负责解决。

108、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举办的学校是如何要求的?

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应坚持办好,不得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如确因需要,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09、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有哪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1)、认真执行本条例,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

(2)、积极捐资助学,发展基础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3)、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忠于职责,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的。

110、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111、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规定,对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学生返回学校就读。

112、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侮辱、殴打教师如何处罚?

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

113、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4、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没坚持办好,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或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的,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5、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学校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6、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的,如何处罚?

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7、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向学校征收费用,向学校乱摊派的,如何处罚?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从严处理。

118、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出版、文化部门对主要责任者及单位领导,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119、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或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的,如何处罚?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120、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侮辱、殴打教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122、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1)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23、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如何履行?

对处罚拒不执行的,处罚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4、根据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由哪级人民政府负责?

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25、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合发展决定讲教育工作中的"两基"的含义?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126、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决定确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127、2002年起,国家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一种收费方式简称是什么?

"一费制"。

128、2005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的"两免一补"的内容?

免收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29、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几部宪法?哪年颁布的?

第四部 ,1982年颁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什么图案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31、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是什么?

生命健康权。

13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平等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4)人身自由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

133、我国公民有那些基本义务?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多少周岁的公民?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135、警匪报警电话是什么?火警电话是什么?医疗急救电话是什么?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什么?

它们依次是:110,119,120,122。

136、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哪三种方式?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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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知识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 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 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 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 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 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 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 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 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 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 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3、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4、义务教育法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25、 义务教育法对 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26、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 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 生,忠于职责。

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 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29、义务教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如何要求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

3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 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 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3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 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36、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37、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 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 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8、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 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9、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 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 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 (班),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4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应如何办理?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4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4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 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 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 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46、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 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

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 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47、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如何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4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 ?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 育的证书。

49、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 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可否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可以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5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5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费用标准和具体办法,谁提出方案?谁批准?其他单位是否有权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和向学生乱收费用?

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 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5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不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应当酌情减免杂费。#p#副标题#e#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3

5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学生?

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 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 具体办法,由哪级人民政府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是什么?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 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使用教科书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 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5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 的需要;

(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对 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5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语言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普通话。

5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法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1)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本地区的义务教育。

(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 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3)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6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

(2)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3)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 相对集中。

(4)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 (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 排。

6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 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 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6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费用方面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 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3)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 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4)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 育给予适当补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6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 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1)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如何使用?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6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 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6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 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2)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67、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培训方面的要求如何?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 和管理水平。

(3)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68、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什么样的考核制度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 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69、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 指导、检查的制度。

70、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应当接受哪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7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2)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3)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的;

(5)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6)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7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2)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73、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 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理?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 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 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

(2)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74、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4)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那些救济途径?

(1)、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 复议。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应如何处理?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7、《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的时间?

1987年2月20日。

78、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含义是什么?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9、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的义务教育包括那些?

(1)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2)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3)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80、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是谁的责任?

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81、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谁是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82、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83、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什么制度,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问题?

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

84、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1)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2)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仍可实行七周岁入学。

(3)盲、聋、哑和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九周岁。

85、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该怎样办理程序?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方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

86、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升入初级中等学校的原则?

就地就近。

87、省义务教育条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学、杂费是如何规定的?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减免杂费,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88、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是如何规定的?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

89、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教师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师应爱护学生,严禁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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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入门知识古玩收藏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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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深入古玩领域,唯一的方法是先由行家指导入门,那么你对古玩入门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古玩入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古玩收藏法规

1、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机关、部队、全民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私人只能收藏祖传、民间流传的各种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5、私人携带文物出境,须经省级文化部门鉴定,发给出口许可证并事先通告海关;

6、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7、文物商店及其委托代理机构是各地区统一文物收购部门;

8、可售文物需经文物部门鉴定,并铃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

9、购买文物应取得专用文物销售发票;

10、购买文物可要求取得文物鉴定证书。

古玩知识问答

一、古玩行业的交易中需遵循哪些规矩?

古玩行业是一门特殊的行业,它根据本行业的经营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行规。一是没有退货的规矩。古玩行业是凭借知识和眼力交易的行业,买真买假一般没有退货的规矩。二为交易忌围观。当商店有顾客并与店主交易时,其他人应该暂时回避。三是不能急买争卖。既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买家与卖家讨价还价时,第三者不能介入。四为索赔要实事求是。如果买家损坏商品必须赔偿。金额须按基本行情价格协商。五为同行业忌妄评。买方购买商品以后,基他商店不应对其进行任何评价。六为严格的保密性。同行之间在商品、价位、真伪方面及商家之间的各种信息是相互保密的。七为对外行的界定。凡不与内行打交道、不懂行内基本行话的都视为外行。八为委托交易较灵活。对委托中间人销售商品不予干涉。九为合作互惠共担风险。商定与收藏者之间关系较好。十是看重良好的口碑。如果某商家讲信用,有知识、有眼力,行内均愿与其打交道。

二、古玩拥有何种魅力,吸引了众多收藏爱好者?

第一,古玩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以瓷器为例,它的制作,无论是选料、造型、绘画、烧制都凝聚着先人的智慧。

第二,真真假假的古玩世界极具诱惑力。在古玩市场上,古玩的真赝问题,始终在挑战着买家的眼力。

第三,保值增值。古玩除了供人玩赏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值增值。第四,体现身价。人们认为,在平时生活中收藏古玩会提高自己的生活品位和情趣。

三、何谓收藏?

收,即收获、聚集的意思。藏,意为隐藏、储藏。 “收藏”一词本身可有两个含义,一为收聚贮存,指一种活动;而另一个含义指收藏之物,即收藏品。古代的人收藏古玩往往具有多种意义:或以此消遣娱乐;或以此积攒钱财;或以此行贿受贿;或以此为救急方法。明清两代不仅官吏,文人也如此,大多有狂热的古玩收藏爱好者。

四、收藏意识源于何时,是如何发展的?

在中国,收藏意识的萌芽早在原始社会就有了,但真正称得上古玩收藏的是兴于唐宋,盛于明清,衍于当代。唐代明古器之藏、古器之好己见端倪。宋代是中国收藏史上的第一个高峰,这时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收藏种类之多,己臻大观。上至徽宗对于书画的痴迷,下至赵明诚对《金石录》的用心,都显示了文人对于古玩品鉴的一种精致。明清两朝,复唐宋之风,官廷对前代金石、瓷玉、书画的搜集,带动了民间收藏之风大起,收藏繁华景象,可谓空前绝后。 20 世纪初,古玩业又一度繁荣,至现在成了房地产、股票之后的一大投资热点,其收藏范围和收藏规模比起前朝来有过之而无不及。

五、涉足古玩收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古玩收藏爱好者必须具备“五有” 。有识,刚入门的收藏者要多听行家的评价,多研究相关资讯、对古玩的年代、材质、工艺、流派、真假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鉴赏和识别。有闲,收藏古玩是靠日积月累、积少成多,最终形成个人的藏品风格,因此收藏者必须要充足的时间,并学会合理安排时间。有但、俗话说, “古玩无价” ,保值增值的古玩大多都是珍品,价位偏高。这就要求购藏者有超前意识,有足够的胆量;若遇珍宝,一定要有魄力。有缘,一件让人爱不释手的古玩珍品,往往可遇不可求;这就要求购藏者必须善于把握时机,多与古玩市场的摊主交朋友,及时了解市场行情。有钱,工薪阶层的收藏爱好者大多资金有限,不妨每月固定拨出一笔经费,日积月累,不断提高收藏的档次和成功率,并采取“以藏养藏” 的方式,随时纳精汰次,变没钱为“有钱” 。

六、如何选择收藏对象?

首先是收藏动物,如果收藏动机主要是商业投资,那么,收藏者可选择那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或有潜在经济利益的物品作为收藏对象,通过对这类物品的收藏和待价而洁,以达到自己的收藏目的。其次是财力。收藏活动是一项耗费金钱的活动。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些收藏是很难持久下去的。第三是精力、时间和身体状况。收藏需要充沛的精力,须有健康的身体、坚强的意志、冒险的精神。第四是收藏兴趣。收藏兴趣是收藏的内动力,选择自己的收藏对象,也要从本人的兴趣和爱好出发。

第一,地下文物和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二,不可移动文物中,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第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分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筹收藏、保管的文化。第四,国家征集、购买的文化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征集是指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出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购、收集传世文物或近现代文物的行为。购买是指国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以向卖主支付一定的价款而获得文物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征集与购买的区别在于,购买是按值议价、照价付款;征集则是由国家给予征集者一定的金钱奖励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七、集体或私人所有的文物是指什么?

在可移动文物中,只有祖传文物和依法取得的文物可以由集体或私人拥有。出土文物和国有馆藏文物不得由集体或者私人拥有。祖传文物过去一直称为传世文物,是指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又继续归该个人所有或者传承给其继承人的文物。 “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 是指通过《文物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的文物。例如依法接受赠与或者遗赠的文物,依法从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的文物,以个人合法拥有的文物与他人交换获得的文物等。

古玩入门知识

一、何谓古玩?

古玩,是古人遗留之物,泛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而被发现、可为文人珍玩的物品。旧称“骨董” 。有人认为骨董是古代遗产的精华所在,如同肉腐之后留下的骨头,董者,明白、知晓,既明白古人所遗器物的精华。还有一种说法,认为骨董是“古铜”的转音,而古铜器往往是文物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器物。明代书中称骨董或古董,是因为“古”和“骨”是同音字,其实是失误,但近现代以来,这两种叫法都被广泛认可,并把古代遗留下来的古物统称为文物; “古玩”则是清乾隆年间出现的称谓,沿用至今。

二、何种物品属古玩范畴?

按现今古玩收藏的种类来看,属于古玩范畴的有陶器、紫砂、画像砖、瓷器、玉器、珠宝、古典家具、竹木牙角匏器、文房用具、玺印、青铜器、铜镜、古钱币、鎏金佛像、法器、石造像、擦擦佛、唐卡、缂丝、剌乡、漆器、金银器、珐琅器、玻璃器、钟表、照相机、鼻烟壶、奇石、古籍善木、邮口、书法、绘画、“”物品等数十类之多。

三、如何区分“文物”和“古玩”

文物包括可移动和不可移动两大类,具体来说,可移动的可分为石器、骨器、牙器、玉器、陶瓷、青铜、铁器、木器、书画、图书、织乡以及其他杂项,不可移动的可分为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作坊、古战场、摩崖石刻、岩画、雕塑等。除此之外,人们把一些尽管历史时期距今不远,但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也列入文物的保护范围,如 “解放军文物” 、 “红军长征文物” 、 “革命烈士文物”以及““”文物”等等。总之,凡具备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纪念价值的文化遗迹、遗物均属文物,而古玩只指文物中可移动部分,是文物的一部分。

四、古玩行是什么样的行业?

古玩行业是一项知识性、专业性极强的文化行业。涉足此行业的人必须具备丰富的历史知识,必须经过多年的收藏实践,特别是要经历买与卖的流通过程,经手大量的古董实物,才能逐步掌握和认识古玩。历史上只有皇族、权贵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上流社会” 中儒雅之士有资格置身此道。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古玩行业中来,古玩行业逐渐平民化。

五、古玩行业是如何兴起的?

古玩行业的兴盛与古玩市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古玩市场的商号,开始于何时,已无从考证。根据可考的札记可知,明代中叶就已经兴起;到了清代,其发展更加兴隆,也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北京的古玩商,有小摊、挂货摊与古玩铺三种。小摊、挂货滩,并非是古玩专营店。这里指的古玩商号一般是指专门的古玩铺或古玩店。

六、何谓古玩商会?其源起何时?

民国期间,古玩行业有了专门的古玩商会,商会每年选举一次,会长及副会长均具备相当高的眼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群众基础。它的主要工作是对外维护本行业的信誉,处理行外、行内经营方面的纠纷,保护会员的权益,召集行内进行交流活动,对愿意公开的古玩在行内封货竞拍交易。如果商会发生有里外勾结挖掘祖坟行为的可将其除名,有违背行规、欺行霸市行为的可停止其会员资格,并公开告示其他会员不与其进行交往和交易。由于商会能够保护经营者的利益,有能力制止行内的歪风邪气,因而得到了会员的拥护和支持。现在古玩界依然存在古玩商会。

古玩的损坏因素

温湿影响

存放古玩的房间温度达到30℃时,高温对古玩制成的耐久性材料的影响就会显现出来。古玩保管临界点是38℃,超过这个温度就会使古玩质地发生变化,纤维因为失去水分而收缩。同时,高温还会加速各种有害化学杂质对古玩材料的破坏,有利于对古玩有害生物的生长和繁殖。

存放古玩的室内温度不能太高,但太低同样对古玩不利。温度太低会使器物里的水分产生冰结,致使内部结构遭到破坏,所以,存放古玩的温度不要低于0℃。

潮湿也是古玩保养的大敌。潮湿的环境,会加速有机物材料中纤维素的水解,使书画等材料颜色褪色,同样,它也会使有害生物生长和繁殖。气候太干燥,则会导致古玩纤维内部结构遭到破坏,使某些古玩变硬、变脆,强度下降。

气体侵害

在日常生活中,对古玩造成侵害的有害气体有很多种,如,空气中的臭氧、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氮、氯气等,这些气体充斥着整个空间,久而久之,对古玩的破坏便显现出来。

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对许多无机物和有机物都有氧化作用。臭氧在空气中虽然含量很少,但它对古玩变质产生很大影响,有臭氧在,再加上光照,纤维质地古玩会产生强烈的氧化作用,生成易粉碎的氧化纤维素;氧的存在,容易使金属古玩锈蚀;二氧化硫则具有漂白作用,可以使书画等带有字迹的古玩褪色;硫化氢同样具有漂白作用,可以使字迹褪色,也可以使植物纤维素遭到破坏。

灰尘损坏

灰尘是一种固体杂质,它的形状是不规则的,多是带有棱角的粉末,它夹杂着各种成分的微粒,包含煤烟、带有颜色的小颗粒,落在古玩上,清除时可能引起机械性损坏。

灰尘中还往往含有黏土,黏土吸收空气中的水分会产生氢氧化铝,可以使纸类文物黏结在一起。灰尘落在石雕表面,会使表面变黑。

生物腐蚀

细菌和霉菌是危害古玩的微生物,通常我们见到的古字画、织绣、木器等古玩发霉、霉烂,都是微生物的危害造成的。

要防止古玩发生霉腐,就要弄清楚什么条件导致了古玩的霉腐。古玩发生霉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有微生物的存在,必须有微生物所需要的营养物质,必须有可以生存的湿度和温度。因此,要想有效防止古玩的霉变,只要“删除”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就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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