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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是不是要交税,缴纳哪一些税费很多人都有很多疑问,买房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那么关于买房子交税是一次性吗?,买房要缴纳税费,一般买房的当时是不用缴纳税费的,但是以后每一年都要缴纳一次,并且可能费用都有改动。下面是问学吧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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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全文共 3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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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做好法律法规普及是首要任务。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教育的内容

1、“三级”安全教育

新员工入厂首先进行“三级”教育,包括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要求“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入厂教育是对新员工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安全部门进行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文件,规章制度,企业内特殊危险地点,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的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新员工受到安全生产的初步教育。车间教育是新员工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由车间进行的安全教育,主要是遵守车间的劳动纪律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岗位教育是新员工到固定工作岗位后,开始工作之前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将要从事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新员工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预案,事故案例教训等。

2、安全责任教育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新员工要进行各种规章制度、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等教育。结合相关的事例使新员工认识到这些规程、制度和纪律,都是保证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者的职责,要教育新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遵章守纪,维持工厂生产的安全秩序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只要每位职工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遵章守纪,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3、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是无价宝,这是从无数次血的教训中得出的人生真谛。“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就是稳定、就是健康、就是幸福、就是形象、就是发展”。

从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来说,安全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安危的极为严肃的问题,搞好安全生产从大处讲,是确保企业的生产长周期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从小处讲,就是保障每个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幸福生活。安全贯穿于每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无论是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下班后,一旦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最大的是我们自己,因此要时刻保持安全警觉。教育新职工要从思想意识上转变观念,由“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安会安全”。

4、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组织新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使他们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违章而发生事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他们在作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之,做好新员工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是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都必须抓紧、抓好,这不仅是企业“安全”的需要,“效益”的需要,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看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一、安全基础知识

1、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

1)、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2、安全的定义:

安:无危( 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 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尤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民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3、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4、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5、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7、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8、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9、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B、造成安全装臵失效:撤除安全装臵,或安全装臵堵塞。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F、攀坐不安全位臵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配戴护目镜、不戴防护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H、不安全装束: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

10、职工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1、员工的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2、员工的义务

①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49条、第90条)

②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义务(第50条)

③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51条)

13、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防止机械性损伤

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14、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1)要有下额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5、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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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未成年工加班有哪些法律规定

全文共 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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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未成年工指的是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允许单位招录这类工人,但是却对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了诸多保护。其中就有关于加班规定,那么关于未成年工加班有哪些法律规定呢?请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吧。

对于未成年工人加班的规定,用工单位就违反了未成年保护法,使用了未成年人,更不应要求未成人加班,这样更损害了未成人的身体健康。国家明文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从上文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对于未成年工法律是不允许单位安排其加班加点工作的,同时单位还要定期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其实每天我们多了解一些关于我国对未成年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也未成不是件好事,说不定可以帮到很多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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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商业保险理赔的几个法律问题

全文共 31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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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商业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保险理赔的几个法律问题

1、如何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出现时,保险客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且尽可能准确详细地叙述出险的原因、地点、出险情况和保单号;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的,还必须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同时应收集理赔资料,如事故类证明、医疗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等。总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出险报案后,应尽力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个案索赔资料,合法及时地解决保险理赔事项。

商业保险理赔的几个法律问题

2、保险理赔都有哪些程序?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步骤一般包括:

(1)受理报案。保险公司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告知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2)受理材料、立案。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

(3)调查。调查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

(4)审核。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

(5)签批。

(6)通知领款。

总之,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必须客观公正,以事实和法律为准,最大限度地保障保险客户的利益。

3、保险人不予理赔的,投保人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出险后不予理赔的,一般会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内容,结合个案情况查验是否属于不予理赔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理赔纠纷。需要注意的是,人寿保险理赔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说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投保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负有通知义务吗?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险通知义务的规定。通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事故;通知应当及时,有利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防止损失扩大或者有时间抢救被保险的财产。由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法定的通知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出险通知义务。

5、财产转让后保险公司还理赔吗?

我国《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后,完全享有该财产的保险权益。该财产的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享有对其的保险权益。因此,财产转让后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形的,保险公司向该财产的受让人作出理赔,而与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关。但要注意的是财产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险理赔是否有具体时间的限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残,且已交足四年保费的,能否得到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使自身伤残的,是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但因其符合保险缴费二年以上的条件,保险公司是应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同时,保单现金价值是由不同的险种、不同的费率及运营成本等因素形成,是由保险公司内部计算所得。

8、投保后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能否获得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据此可知,此类保险合同不能获赔的条件是:

(1)保险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2年内;

(2)被保险人自杀时为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投保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9、被保险人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求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由此可知,只有在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导致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求偿的,才产生保险人要求扣减或返还保险金的法律后果。若只是因一般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实现代位权的,被保险人即无需承担被扣减或返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保险人应保持及时地沟通,防范理赔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

10、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如何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由此可见,财产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市场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也就是说,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因此,建议大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价值,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权益。

11、保险人是否可以向被保险人的子女行使代位求偿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故意造成的财产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除非被保险人子女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否则保险人无权向其追偿。因此,若排除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再向其造成保险事故的成员主张代位求偿权,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12、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支出的诉讼费,是否可以获得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由此可见,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约定了诉讼费用的负担,否则因保险事故导致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明确的是,诉讼费用中不包括被保险人可能支付的律师费,被保险人可以请求将律师费列为必要合理的费用,要求保险人承担或请求人民法院支持。

13、投保人伪造证据的,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伪造的情形,保险人经核实后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同时因投保人的伪造行为致使保险人不合理支出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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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全文共 24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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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有机组成之一,完善的消防法规体系是消防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今年,我国推出了很多与消防相关的政策法规。那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九条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商场库房应符合: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保证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七条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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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信息泄露违反哪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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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信息泄露问题十分严重,那么信息泄露违反哪条法律呢?信息泄露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信息泄露违反哪条法律?小编分析如下:

信息泄露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个人认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温馨提示: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对于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一定要妥善处理好。不经意扔掉,可能会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导致个人信息泄漏。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如果各位还想知道信息泄露会造成哪些严重后果,那就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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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法律分析 | 区块链链上数据的权属认定

全文共 2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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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联盟原创出品|

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由若干数据区块连接而成,其中保存着公开透明、不可更改的数据信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其应用不再局限于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提供技术支持,开始延伸到金融、物联网、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领域。

基于区块链系统的可信赖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区块链应用于数据共享机制,有效实现数据协同管理。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数据资源的权利问题,本文将就区块链的链上数据权属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去中心化背景下的链上数据权益。

一、数据权属的理论争议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蕴含着潜力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但立法上关于数据资源的属性和保护却没有明确规定。仅仅在《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属于准用型规范,意在为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留下专门立法的空间,但至今仍存在制度空白。

理论界对于数据权属的认定主要有四种观点:

(1)新型人格权说

此种学说将数据权属纳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强调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人格的不可分割。首先,个人信息包括在内容和目的上具有可识别性,体现了人格特征。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是人格利益,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1]

(2)知识产权说

此种学说认为,数据财产与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对象、制度目的上具有相似性。首先,以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为调整对象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数据财产天然存在亲缘关系。其次,为数据财产制定规则,本质是为了构建一个平衡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框架,这与知识产权的社会利益关照性不谋而合。因此有人建议,根据数据库和数据集的不同情况,将数据分别归属于著作权或领接权。[2]

(3)商业秘密说

此种学说认为,企业将合法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加工、整理后,产生的衍生数据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竞争优势和利益,但与此同时,衍生数据中含有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于个人权益的冲突,是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3]

(4)数据财产权说

此种学说考虑到数据主体和数据经营者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数据主体进入交易关系,只是数据经济的初始环节,从全局来看,数据从业者合法开展数据经营、实现数据资产化、创造数据财富和应用价值,才是大数据时代数据经济的意义所在,呈现一个动态复杂的关系结构和活动过程。[4]

二、数据财产权的构造

数据财产权建立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区块链上数据应属于属于数据资产的范畴。区块链经营者在合法框架下,通过支付对价的收集和处理行为,取得了其所收集和梳理的数据的财产权利。此种权利既不依赖于被收集者的授权,也不依赖于其他在先权利或许可。

具体而言,数据控制者依据法律规定,公开收集与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与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采集数据,属于合法行为。其次,数据控制者在收集与处理过程中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向被收集者支付相应的对价,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享用相应的民事权益。

从立法导向价值出发,为数据设定专门的财产权类型,对数据权属进行界定,有利于构建一个稳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数据企业更好地利用数据,配置数据资源。区块链作为一个庞大的分布式数据库,拥有丰富的数据存储,无疑将从中受益。

三、区块链上的数据权属

区块链上数据主要可分为账户数据、区块数据、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合约数据和配置数据等,其中明显具有数据财产属性的数据类型仅指由用户上传的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和合约数据。[5]接下来讨论的权属问题也将围绕这几类数据。目前已知的区块链形态有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之分,彼此之间的去中心化程度不同,数据权属也不同。

(一)公有链

公有链是完全的去中心化数据库,不受任何中心体控制,数据完全开放透明,典型应用就是比特币、以太坊。在公有链中,不存在某个数据控制者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整体呈现分布性和开放性,上链数据并非储存在某一个服务器中,而是由所有的区块链用户同时存储所有数据。因此,公有链的任一节点对区块数据的接收和验证不存在任何收集和加工属性,也没有任一节点可以对数据进行排他性控制。同时,任一节点在接受、验证数据的过程中,无须对上链区块支付对价,不满足数据财产权中的激励性质。所以,区块链的各个节点不享有链上数据权属。

(二)联盟链和私有链

联盟链和私有链区别于公有链的特征在于,参与其中的节点都是事先选择好的,节点之间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链上数据同时具有公开性和内部性,取决于联盟或私人的约定。因此联盟链是“部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私有链的去中心化程度则更弱。在此基础上,联盟链和私有链中的私有用户对于自己上传至区块链上的数据应享有民事财产权益,此种数据可能是联盟成员自己收集、存储和加工的数据资产,也有可能是联盟成员制作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公共数据的特殊性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正受到广泛关注和积极推动,而政府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收集的个人数据属于特殊的“公共数据”。

行政机关收集个人数据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原因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就数据权属而言,行政机关采用区块链技术的方式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归国家所有,同时政府机关享有存储、利用和共享的权力,普通民众则享有依法获取并使用的相应权利。

References

[1]周一帆.论数据保护的两种思路:人格化和财产化——兼论个人基本权利和数据商业价值的平衡[J].科学经济社会,2019,37(04):93-99.

[2]郝思洋.知识产权视角下数据财产的制度选项[J].知识产权,2019(09):45-60.

[3]颜恬.企业衍生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个人数据权的冲突与协调[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36(10):36-40.

[4]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政法论坛,2017,35(04):63-77.

[5]程啸.区块链技术视野下的数据权属问题[J].现代法学,2020,42(02):121-132.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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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美国防控网络色情经验谈 健全法律问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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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色情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讲,是网络助推了色情产业的发展。对于网络色情的危害不言而喻,在一定程度上讲说,维护网络安全,遏制网络色情活动势在必行。不得不承认,我国在这一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在此,笔者为大家分享经验较为丰富的美国防控网络色情问题的经验之谈,看看我们是否有可借鉴之处。

美国防控网络色情措施一、清洁公共网络资源

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有超过10万个色情网站,且大多不需要注册信息就可以自由浏览。为了杜绝网络色情带来的危害,美国社会也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清洁公共网络资源成为其中的重点。

在美国,所有学校和公共图书馆的电脑都会安装一种色情信息过滤软件,电脑可以自动识别“色情”、“成人”、“暴力”等关键词。此举初衷虽为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色情网站,但实际上对使用公共网络资源的成年人也起到屏蔽作用。

美国防控网络色情措施二、健全立法防范网络色情为威胁未成年人

针对网络色情问题的蔓延,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倾向于使用法律手段给予严惩。,美国从1996年到2000年先后出台了4部法律,其中最新出台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所有公共网络资源必须安装色情过滤软件,否则就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2003年6月最高法院裁定其不违宪,从而在法律角度加大了对青少年的保护。

美国防控网络色情措施三、运营商要担起责任

虽然在美国政府层面,尚未针对手机色情问题采取制度性的整治措施。但在社会成员的施压效果下,下,一些手机运营商只好屏蔽手机中的色情内容。受众群最大的苹果公司发言人也表示,将禁止所有官方软件中的成人内容,同时推出“家长控制软件”,以便过滤手机中的色情内容,保障儿童阅读信息安全性。

美国防控网络色情措施四、全民总动员遏止网络色情

据《纽约时报》披露,全美至少有500多个由青少年创办、以赚钱为目的的“裸聊”网站,涉及的色情图片数以万计。同时美国联邦调查局专门为家长编发了《网上安全家长指南》,一些电脑公司也开发出供家长使用的远程监视软件。各种民间组织更是不胜枚举。

看完上述美国监控网络色情的经验之谈,你是否发现其中各项措施都有着些许可借鉴之处呢?事实上,就像美国民众所做的那样,监控网络色情不仅仅是政府职责,更是需要民众参与共同遏制这一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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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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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现在很多人选择了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借贷,但是作为借款人有时很担心出借人要求过分发利息,那么多少的利息才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呢?跟小编一起来探讨一下。

民间借贷合法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息是由借贷双方共同约定的,民间借贷利息到底应该以多少为准,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只要不超过银行同类产品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再加上各个贷款公司的要求都不同,所以相应地民间借贷的利息也就不同,有高有低。但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话无论是对出借方还是对借款方都是有害无利的。先从出借方来说,如果你的贷款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4倍,超出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当你的贷款出现问题时,你将承担着你的贷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出借人利息的制定务必慎重合理,不要因小失大,只顾眼前的毛头小利而毁掉了长远的发展前景。其次,从借贷人方面来说,如果因当初利息约定的太高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当你不能按时还款时,出借人会用各种手段要求你还款,不仅会影响你的信用问题,还会打扰你以及你周围亲人朋友的正常生活。与此同时,因为约定的利息高,你还需要支付高额的成本,如果你的工作再不稳定、那么你的还款能力会更弱。小编在此提醒各位有贷款需求的朋友们,民间借贷利息稳定性不是很好,虽然合法但是可控程度不高,申请贷款尽量到正规的贷款机构进行办理,当借贷人发现利息过高时一定要与出借方进行协商,让自己的借贷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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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二手房购房定金是什么?法律特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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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我们会支付一些定金,那么定金是什么呢?它具备哪些法律特性呢?购房者一定对此有着很多的疑惑,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定金”的相关知识吧!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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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二手房抵押贷款:这些法律风险你必须知道!

全文共 9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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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存在一些风险,那么我们该如何防范呢?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风险一:贷款用途

银行对房屋抵押贷款的用途有一定的限制,不能用于投资、炒股等用途上,因为投资一旦失败,贷款势必要逾期,会造成很多麻烦,因此借款人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贷款资金。

风险二:还款

借款人日后如果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的话,银行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抵押物,获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申请贷款的时候,借款人一定要结合自己的收入、工作等情况,确定好贷款额度、期限。

风险三:贷款途径

借款人应当优先考虑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样可以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如果找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话,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机构,借款人要注意的是没有拿到贷款前不要支付任何费用,防止上当受骗。

那么,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货比三家”选择贷款机构

很多贷款机构都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毕竟这不是一件小事,建议大家选择贷款机构的时候“货比三家”。

(2)房产要符合抵押贷款的要求

有房产作抵押,贷款申请变得要容易一些,但是房子一定要符合要求,即:房龄不超过二十年;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无产权纠纷;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能正常上市交易。

(3)他人房产需取得对方同意

根据规定,如果借款人自己名下没有房产抵押的话,可以选择他人名下房产作抵押申请贷款。但是一定要取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且需对方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否则抵押无效。

(4)贷款困难勿忘找担保公司

如果借款人有抵押物,但是银行仍然不同意贷款的话,借款人可以找当地正规担保公司帮忙,如果有担保公司介入的话,贷款申请会比较轻松,但是借款人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费。

(5)还清贷款记得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房产抵押贷款结清后不要忘记办理撤销抵押手续,否则你的房子会一直处于抵押状态。

如果在正规民间借贷公司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而不是银行的话,借款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了解借款方的资质和信誉情况,选择合法、正规、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

(2)不要轻易签署不完整的文件,签署《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时要仔细审查各项条款,不要草率签字,须在取得借款后按实际金额出具《借据》、《收条》等。

(3)同一笔借款不要重复签署多份《借款合同》、《收款收据》。

(4)相关的收款、还款凭证要保留好。

(5)借款还清后,要求出借人将原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原件交回借款人或当场销毁,避免出借人再次据此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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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侵害人格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全文共 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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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我们身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来维护和尊重我们的人格权,是我们生存于世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那么,侵害人格权有些法律规定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也等同于上述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第三,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以上三点就是我国法律对于侵害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这就说明人格权在我国法律中占有相当重的规定,间接的证明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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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什么是购房认购书?法律效力是什么?

全文共 7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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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发生在购房合同签定之前,仅对即将签定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基本内容的初步确认,其内容一般为房屋的坐落位置、单价和总价等。通过认购书的签署,购房者认可房屋位置及价格并承诺于限定期限内购买,而开发商则保证为购房者保留特定的房屋。从认购书内容和功能上看,认购书符合民法理论中预约合同的特征,本质上仍为一种合同。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分预约和本约。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

但实际操作中因认购书具体内容不同应作出不同定性:

1、认购书约定模糊,权利义务不明确,则应将其定性为意向书,违反意向书商定事宜应承担缔约责任;

2、认购书对即将签定购房合同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应视为购房合同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约定者应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3、认购书就购房事宜作出了较为全面的约定,则应认定为购房合同草签形式,其实质为购房合同。

购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无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意向书或者是购房合同,均应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认购书约定内容都有可能产生相应民事责任。当然,认购书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合法有效的前提是不得违反强行法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尽管未正式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认购书的签署也是一种预售行为,签署认购书时也应取得预售许可证,否则认购书无效;如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认购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认定认购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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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暴力传销的法律有哪些

全文共 9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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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将传销作为“经济违法犯罪”来处理的,没真正触及传销限制人身自由、进行精神恐吓、人体摧残的犯罪本质,导致整体上打击力度不够。简言之,暴力传销不仅是普通的经济犯罪,更涉嫌暴力犯罪,甚至是“人命案”。那么,关于暴力传销的法律有哪些呢?

小编了解到,关于暴力传销的法律有《刑法》,暴力传销还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非法约束他人的身体在一定的有限空间内,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具体说,非法拘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拘禁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下;二是拘禁行为具有非法性。无拘禁权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三是拘禁行为具有多样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也可以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四是拘禁行为具有持续性。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状态。暴力传销组织一般都会利用看管、拖拉、殴打等非法方式,强制、长时间约束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离开传销窝点,故暴力传销组织构成非法拘禁罪。

以上传销陷阱安全小知识希望能帮您更好的认识传销的危害性,稍后我们将给大家介绍预防传销的方法有哪些,欢迎前往关注这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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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不懂这些法律知识 房子就可能不是你的

全文共 21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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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五证两书一表”是开发商开发销售商品房的必备文件。它们分别是:“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一表《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两书”是指新建住宅《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交给购房者的文件。购房者有权索要。“一表”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属于“黑楼”。

收房时,房子总建筑面积与合同面积有误差该怎么办?

买房时一定会遇上公摊面积这个名词。公摊面积所占房屋的比例应该有多大,并没有硬性标准。通常而言,设施齐全、品质较高的房子,公摊面积比例会比较大。一般情况下,7层以下住宅公摊率为7-12%;7-11层住宅公摊率为10-16%;12-33层住宅公摊率为14-24%;别墅类的公摊率为1-8%。如果收房时房子总建筑面积与合同面积有误差,根据购房合同的第八条规定,开发商交房时,房子总建筑面积与合同面积的误差不超过3%,误差超过3%,多出的面积由开发商无偿赠送,少出的面积,由开发商负责赔偿业主,同时可以选择退房。

哪几种房子不能在市场上公开交易?

房子可以分为商品房、房改房、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小产权房、集资房等。其中,商品房交易不受限制(特殊城市除外),只要你有钱就能购买;房改房上市前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出售这种房子,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经适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且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政府可优先回购;安置房中产权属于集体,不允许再交易,产权属于个人,满足上市条件后可以正常交易;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自然也不会有国家承认的房产证;集资房一般不允许交易。而廉租房和公租房,租户没有产权,不可交易。

房屋署谁的名字房屋所有权就是谁的吗?

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两者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房产证没有你的名字也无所谓,但是一定要在房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结婚前买的房子,就算是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如果闹上法庭,没有证据能证明你出了钱,写上名字也是白搭的。但是,上述这种情况也仅仅是考虑到婚前买房,如果是领结婚证后买的房子,就算是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这分5种情况:

一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二是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三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四是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

五是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继承、赠与与售卖给子女都有什么优缺点?

目前来说,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主要有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继承的方式是税费最少的一种方式,在父母在世时是不能办理的,只有等到父母去世后才能办理房产继承。

在继承房产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只需要缴纳极少的公正费和继承公证费用,即使在房产证不到5年的情况下出手,也只需要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和5.5%的营业税。

赠与方面,父母在世时,把房屋产权赠送给子女,需缴纳缴3%的契税。如果儿女在受赠后不足5年即出售房子,或者子女拥有多套物业,需按转让收入减掉合理费用后征收20%,同时还要缴纳转让收入5.5%的营业税。

在买卖方面,如果父母的房子是留作自己居住或出租,继承和赠与比较合适。但如果你想把房产卖掉,最好选择“卖房子”的方式进行过户!这是最划算的,不然你就得支付高昂的税费。

农村宅基地年限和70年产权有啥区别?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无年限,不能进入自由市场进行买卖。与城市70年产权不同的是,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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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Libra基金会聘任FinCEN前官员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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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位于瑞士的Libra基金会近日聘用 FinCEN (美国财政部的反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前官员担任其总法律顾问

Libra 基金会周二宣布,罗伯特·韦恩(Robert Werne)即将加入的消息。据悉,他有着有丰富的监管、金融犯罪合规和执法方面的经验。他此前是 FinCEN 和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董事。

韦恩还曾担任过财政、恐怖主义和金融情报局(Treasury, Terrorism and Financial Intelligence)的高级法律顾问,以及执法和情报部门(Enforcement and Intelligence in the Office)的助理法律总顾问。

韦恩是第二位加入 libra 基金会的 FinCEN 前官员,前一位是斯图尔特·莱维(Stuart Levey)。莱维将在今年夏季后期离开汇丰银行,加入 Libra 基金会,担任首席执行官。他将带领 Libra 在监管和合规的框架下,践行技术创新。

4月中旬,Libra 基金会向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支付许可证,并称此举称是 Libra 走向落地的重要里程碑。

前不久,Libra 向监管做出妥协,修改了原定将 Libra 价值与一篮子法定货币挂钩的计划,进而推出了多个锚定单个法定货币的稳定币。

韦恩此前曾是 GRH Consulting 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并曾在汇丰银行、高盛和美林证券等机构担任高级职位。

韦恩在声明中说:“我很高兴有机会加入 libra 基金会,我们正在努力改变全球支付格局,赋能十亿人口。我致力于打击金融犯罪,并帮助大型组织实现合规。我期待为这一具有影响力的项目做出有意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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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32个法律常识话你知

全文共 5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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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大大小小的问题,而中国人的习惯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时间即使是"吃亏"了,也只能哑巴吃黄莲,能忍就忍了。殊不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32个法律常识话你知:

1、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汽车司机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如果司机对意外事件,事先确实不可能有预见,主观上既不是故意,又无过失,例如有人蓄意撞上行驶中的汽车自杀,汽车避让不及,发生死亡结果。这是一种意外事件,驾驶员是不负刑事责任。

2、调戏女青年只是寻开心的小事吗?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妇女的,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都要受到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吗?

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妹是禁止结婚的,尽管她们与亲兄妹有所不同,这是一种半血缘关系,但在血统上是近亲。如双方都有各自不同的亲生父母,丝毫没有血统上的关系,所以是可以结婚的。

4、改嫁媳妇赡养公婆是否可继承房产?

小案例:吴某丈夫死后改嫁他人,可对公婆仍尽赡养义务。两位老人丧子之后从族人中过继一子,写与“继单”写明房产归过继子刘某。二老死后,刘某夫妇将老人房产变卖获款5800元,其中3800元支付老人丧葬费及原有债务。吴某得知后向法庭起诉,要求分得部分财产。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付给吴某1000元。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在丈夫死后虽改嫁,但一直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5、帮骗子隐藏财物有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脏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的,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帮骗子隐藏财物是有罪的,应以窝脏罪论处。

6、父母对成年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下列情形父母仍有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全丧失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除上述3种情形以外,父母对成年子女就没有抚养义务了。

7、和现役军人订婚能不能反侮?

我国婚姻法中不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前订立婚约,因而一般婚约不受法律约束。但人民军队担负保卫祖国、防御侵略的光荣任务,为使现役军人不致为婚姻问题而影响担负保卫祖国的光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约在处理上应特别慎重。因此,如要解除与现役军人的婚约,必须通过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并征得本人同意才行。

8、哪些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1)遗嘱公证;

(2)遗赠抚养协议;

(3)赠与公证;

(4) 认领亲子公证;

(6)收养公证;

(7)解除收养公证;

(8)委托公证;

(9)声明公证;

(10)生存公证;

(11)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9、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下班时顺道买菜的情况。上下班的途中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0、公婆与儿媳有继承权吗?

小案例:赵某与刘某婚后一直未曾生育,后赵某在车祸中丧生,死亡补偿被刘某独占,后赵的父母得知儿子的死亡补偿费不应由刘某一人占有,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配该项钱款。法院调查后,将死亡补偿费分三份每人一份。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赵的父母与妻子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按均等的原则。因此这笔补偿费理应均等补偿给赵的父母与妻子。

11、有继承权的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按我国的现行政策,法定的继承人如果对死者生前有虐待、遗弃的行为,或者犯有非法谋夺被继承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民事上还剥夺其继承权。

被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立遗嘱后,有口述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时,立遗嘱人死亡未变更遗嘱,司法机关也可剥夺他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12、教育释放算不算刑事处分?

教育释放,首先必须有犯错误的事实,连错误也没犯就谈不上教育释放了。公安局对于错误的人甚至违法的人叫去予以教育,不给任何处罚就放回去的,这才叫教育释放。

教育释放并不是一种处分,非但不是刑事处分连行政处分也谈不上,只可以说是被教育释放的人曾经犯过错误,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惩罚,只适用于犯罪分子,行政处分的范围很广,它包括公安局所给予的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受的处分是行政处分。

13、夫妻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子女应该由谁抚养?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由父方抚养教育,也可以由母方抚养教育。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可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但有些孩子已有判断能力,就应该认真考虑子女本人愿意跟谁生活的意见。

14、兄弟姐妹有无相互抚养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是因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从小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关系十分密切,当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未成年的弟妹的时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顾。

15、“罚者不打,打者不罚”的论调有法律根据吗?

国家根据法律的制裁有民事的和刑事的两种,一般民事的制裁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为原则,予以强制执行就够了;而刑事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就不指是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问题,同时还应该给予惩罚。“罚者不打,打者不罚”是犯罪分子毫无根据的狡辩。

16、父债是否必须子还?

小案例:某乡村民郑某,为做生意向其表哥借31000元,后因生意亏本未按期还款。后郑某意外死亡,没留下遗产。其子女变卖所有家产尚欠表叔200元,其表叔执意让郑的儿子还剩余欠款,并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父债子还”,法院经调查驳回其请求。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p#副标题#e#

郑未留下遗产其子女可不还其父的债务。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7、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为什么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作此规定,是为了妥善的保护孕妇、产妇和胎儿、婴儿的实际利益。

因为妇女和男子不同,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

(如胎儿会受母体影响;初生婴儿必需有母亲照料)如果这时候男方提出离婚,会使女方精神上遭到很大的刺激,对女方及胎儿、婴儿都十分不利。

这也是一种不道德和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法律上必须进行保护。

18、小孩横窍马路致人损害,谁赔?

小案例:李某在公路上骑摩托车正常行驶,忽然一个小孩横穿马路捡皮球,李某采取紧急措施躲避,致车损人伤,花去各项费用497元。问该费用谁赔?

《民法通则》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过错在于小孩,可做为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损失应由小孩监护人承担。

19、父母打孩子犯法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赋予了父母抚养、教育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责任问题是怎样做。教育孩子是一门科学,教育孩子的方法也很多,但是用打孩子的方法来教育孩子是最不科学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当然,并不是说打孩子就构成犯罪,只有当父母致孩子轻伤以上的伤害,才构成犯罪。

20、借款人下落不明保证人要担责任

小案例:商人池某因周转不灵向张某借款3万元,由其好友袁某担保,并写有书面合同,后来池某经营不善,全家出走下落不明。两年后债务到期,张向袁索债,袁以自己承担一般保证为由拒绝还钱。张将袁诉至法院。

在正常情况下,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之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袁某可以要求在张某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池某的财产强制执行前不承担偿债义务。可本案中举家出走不知去向,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已不大可能。这样,保证人袁某的一般保证义务发生变化,袁某就丧失了原有抗辩权,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张某有权直接向袁某追偿。

21、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或遗嘱无效时,由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22、不是有意伤人为什么也要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并不是故意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才算犯罪,有些过失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也是犯罪。

按我国刑法规定,由于责任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属重大责任事故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说,不是有意伤人且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也要判刑。

23、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4、交通肇事要赔偿哪些损失?

交通肇事的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25、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拘留犯罪人?

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第四项第五项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6、借钱给别人,一定要写借条

如果别人找你借钱,你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明还款时间,利息约定,借款人签名,按手印,留下身份证号和住址等。(注:诉讼时效为2年)

27、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8、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29、遗嘱生效有条件

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公证处的人员或者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30、这不属于遗产,不发生继承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1、民间借贷利率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事件,法律规定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高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高出24%却未超过36%之间的部分,且已经支付过又起诉要回的,法律不支持。如未支付可以不给;而超过36%的,即便是自愿支付了,如果起诉要回,法院也是支持的。

32、学校有监护职责

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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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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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你对船舶碰撞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船舶碰撞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此外《海商法》第170条还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看过“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问题”

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问题

发生船舶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该怎么办?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什么情况下,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由谁负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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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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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整个行政机关内部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的约束起到决定性作用。那么你对公务员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1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具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行政处罚权;⑧行政司法权。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发布与备案。行政立法的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立法民主原则;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18、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分类: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3)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形式: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 (4)行政监督。(5)行政处罚。

19、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则

行政程序是提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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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2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 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

(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3)国务院 组成:、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副、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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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小学生法律知识名言

全文共 10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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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于法律的缺点或优点,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全社会的福利。你还知道哪些关于法律知识名言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小学生法律知识名言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小学生法律知识名言1

1、 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英国)

2、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3、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4、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5、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6、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7、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8、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9、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0、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11、 不健全的法律统治时间不会长(英国)

12、 法律是朝三暮四的(欧洲)

13、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14、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15、 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16、 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7、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18、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19、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20、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21、 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贺拉斯)

22、 当友爱蔚然成风的时候,法律也就可以告废除了(亨·布林克洛)

23、 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24、 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看过“小学生法律知识名言“

小学生法律知识名言2

1、不管他应惩罚人,还是应关护人,它必定把人当人看待。----歌德

2、国家一旦没有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奥古斯丁

3、受刑者不应被当作受辱者,而应被当作悔过者重新回归社会。---[德]拉德布鲁赫

4、只要死刑还存在着,那么整个刑法就都散发着血腥的气味,整个刑法都带有阴森恐怖的印记,整个刑法都充满着报仇雪恨的污点。---[德]拉德布鲁赫

5、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7、不知法律不免责。

8、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法]安塞尔

9、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

10、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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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危险驾驶后自首法律如何定罪

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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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什么是危险驾驶吗?危险驾驶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那么危险驾驶后自首法律如何定罪呢?接下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请大家仔细阅读。

危险驾驶后自首法律如何定罪?小编分析如下;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很轻,只有拘役。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首先在任何一种犯罪中,都可能存在犯罪行为人自首的情节,危险驾驶罪也不例外。但这仅是从理论上来分析,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自首的认定有着较大难度。

认定自首有两个要素,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的形式多样,并不严格考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本案中罗某接到电话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在审理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并综合全案情节对其定罪量刑,诸如本案类型的自首,应当对其限制从轻处罚。

自首制度设计的立法本意上讲,是为了减少行为人的对抗行为,节约司法成本,对认罪又真心悔过的行为人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法律对自首是持一种鼓励、支持的态度。如果对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认定过于苛刻,或者认为不存在自首,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与其原地等待不如逃跑。我们要让行为人知道,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停车、报警、处理事故。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的交通违法小知识讲座中小编为大家总结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敬请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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