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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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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医保一万元如何定罪

全文共 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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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一方面是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依然突出,另一方面却是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冗余。医保诈骗案屡屡发生,以下是小编为你精心整理的关于诈骗医保一万元如何定罪的内容,希望你喜欢。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诈骗医保一万元定罪情况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诈骗最是1万,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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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要怎样定罪处罚

全文共 2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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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所谓法定增值额,是针对理论增值额而言的。理论增值额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 + V + M)扣除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 + M),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那么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它有什么后果?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增值税的分类:

如有的国家为了鼓励扩大投资,允许对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部分所含的税款在当期一次扣除,而不问其在多长时间内消耗掉,使增值额相应地缩小了;有的国家有大量的人力,不鼓励过快更新设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这样增值额就相应地扩大了。

世界各国的增值税制度,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和财政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按增值税的课税基数进行分类,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依据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消费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品的生产总值,即课税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所以称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扣除范围中不包括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阶梯式流转税的各种弊端,但是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或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有利。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尽管为数较少(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但也选择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收入型增值税。同消费型增值税相似,也允许对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扣除,只是扣除的时间和方法不同,前者只允许在应纳税的所属期内扣除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后者是将外购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部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只限于消费资料,所以称为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因此消费型增值税不仅计算简便,而且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推行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我国属于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增值税有以下优点: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自1954年法国推行以来,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它不仅具有其他发票所具有的记载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以作为财产收支记账凭证的功能,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分为四联,第一联是存根联,由售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是发票联,归购货方记账时使用;第三联为抵扣联,由购货方交税务机关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由售货方记账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购货人单位、地址、税务登记号,税款金额、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等。

虚开增值税要怎样定罪处罚?

【事件经过】

5个月时间,一个12人的犯罪团伙以全国166家公司名义,通过黄金交易取得近百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些发票倒卖牟利,涉嫌偷逃税款13亿余元。厦门近日破获一起特大“黄金票案”,“新华视点”记者追踪采访,揭开了黄金交易领域多发的增值税发票骗税犯罪利益链。

166家公司“采购”黄金获93亿元增值税发票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就其实现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据业内人士介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也是征收管理最为严格的税种之一。企业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纳税额。

2015年11月,柳州、南京等地国税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当地一些企业在进行税款抵扣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厦门一家黄金销售企业开具的,而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是商贸公司,从事煤炭、电子、服装等贸易,与黄金交易毫无关联。

通过进一步核查,相关国税机关了解到,柳州、南京这些企业确实与厦门这家黄金销售企业签订了黄金买卖合同,这家黄金销售企业也确实收到了从这些公司账户上打过来的货款。但蹊跷的是,这些并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从黄金买卖合同的洽谈到签署,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黄金的领取,都是由同一伙人“包办”的。

厦门警方调查发现,使用这家黄金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牟利企业有166家,分布在全国17个省份,但他们在厦门的黄金交易都是由居住在深圳的3人完成:郑某洽谈合同,洪某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郑某某领取黄金。“在5个月时间里,3名犯罪嫌疑人以全国166家企业的名义向厦门这家企业购买黄金,并领取了93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组相关负责人说。

警方调取了数百个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该犯罪团伙利用他人身份证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利用这些“人头账户”将资金转到这166家企业账户,再从这些企业账户打款给厦门的黄金销售商,由团伙成员分别领取黄金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要怎样定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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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全文共 7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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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法律法规也对于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也作出了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量刑的相关概念内涵与特征

(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二)、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2)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3)基准刑体现刑罚母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

(3)、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张三持刀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那么,致1人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1人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又如盗窃罪:李四在河南省盗窃3000元人民币,在河南省,盗窃10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那么,3000元=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 = 量刑起点 + 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起点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准刑 =====》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 =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四)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年x(1-1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分几种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则计算公式为 基准刑x(1-50%)x(1-20%)

第二种情况是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 基准刑x(1-30%-20%)

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具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 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30%-10%)

第四、需特别注意,计算时是应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实务中定罪量刑的注意事项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来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

时间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这属于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用进行这一步骤)。

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注:第1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中,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2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二、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二)、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 (2)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3)基准刑体现刑罚母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1)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

(3)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张三持刀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那么,致1人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1人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又如盗窃罪:李四在河南省盗窃3000元人民币,在河南省,盗窃10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那么,3000 元=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基准刑 = 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基准刑=====》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基准刑=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四)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年(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分几种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第二种情况是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 X(1±同向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具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第四、需特别注意,计算时是应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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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酒驾了解多少?标准和定罪要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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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酒驾了解多少?标准定罪认清!

开车的人都知道醉酒驾车属于违章行为,但是抵不住酒的诱惑,当端起酒杯的那刻起,醉酒驾车什么的全忘了。那酒驾标准是什么?醉酒驾车怎么判?这些问题你了解多少,一起来看看。

一、酒驾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二、醉酒驾车怎么处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4、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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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后自首法律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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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什么是危险驾驶吗?危险驾驶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那么危险驾驶后自首法律如何定罪呢?接下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请大家仔细阅读。

危险驾驶后自首法律如何定罪?小编分析如下;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很轻,只有拘役。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首先在任何一种犯罪中,都可能存在犯罪行为人自首的情节,危险驾驶罪也不例外。但这仅是从理论上来分析,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自首的认定有着较大难度。

认定自首有两个要素,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的形式多样,并不严格考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本案中罗某接到电话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在审理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并综合全案情节对其定罪量刑,诸如本案类型的自首,应当对其限制从轻处罚。

自首制度设计的立法本意上讲,是为了减少行为人的对抗行为,节约司法成本,对认罪又真心悔过的行为人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法律对自首是持一种鼓励、支持的态度。如果对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认定过于苛刻,或者认为不存在自首,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与其原地等待不如逃跑。我们要让行为人知道,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停车、报警、处理事故。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的交通违法小知识讲座中小编为大家总结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敬请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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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高仿假钞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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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财富得到快速的积累,制贩假币的现象也随之迅速蔓延。国家统计局在一次对北京、上海700多名居民的调查中发现,中国民众最痛恨假冒伪劣商品与假币,那怎么识别假钱呢?用手指细细感受,真的人民币除了能够摸到盲文,在中国人民银行、毛主席头像、人民大会堂这三处以及凹印手感线等地方也有凹凸感。而假币就没有真币那么细致,有的根本没有凹凸,有的只有盲文凹凸,有的时间一长凹凸就会被磨平,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出售高仿假钞怎么定罪吧?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三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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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关键 是否危害不特定人

全文共 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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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重要判别因素就在于是否对不特定人员造成了损害。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和其妻子有矛盾,妻子搬离其住处到其岳父家居住。李某多次和其妻子协商,让其妻子回家居住,妻子坚决不同意,并要求和李某离婚。李某恼羞成怒,决定要报复妻子及其岳父家的人。李某私自准备了手电、打火机等作案工具,于某日凌晨二时许窜入其岳父家中。正好当晚,其岳父岳母出门未归,其妻子上夜班。

李某通过撬棍撬开门锁,进入屋内,见家中无人,就用火机将床上的被子等东西点燃后,又把其妻子的衣服从衣橱中拿出,扔进燃烧的火中。李某见火势起来,便跑出屋门,骑着自行车回家了。着火处为一楼,二楼租赁于在平阴经商的王某。王某闻到烟味,遂起床并喊叫邻居救火后,拨打119救火电话。后在邻居及赶来的消防警察的努力下,将火扑灭。该着火点位于村中的中心,系两层楼结构,前后右边皆有房屋相连,系邻居,有人居住。右边为一村道,村道两边皆有住户。着火处,院落中有柴草堆放在西边,和西邻房屋相连,因抢救及时,未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且火势起来后,已经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侵犯,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的放火行为已经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侵犯。

对“不特定”的含义,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象结果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对谁的人身或者财产,对多少人身或者财产或其他利益造成损害,都是事先无法确定和估计的。结果的不特定与对象的不特定相互联系,不能把不特定等同于确定上限。不特定从属性上讲是客观存在的,不特定的判断,只可以依据自然法规、客观规律来确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确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时,不考虑其心理状况。所以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犯罪时必须结合行为人本身的主观心理状况,否则会导致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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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麻古如何定罪

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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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服用麻古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那么贩卖麻古如何定罪?通过的小编来详细的讲解一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麻古”主要成份是冰毒(即甲基安非他明),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属苯丙胺类兴奋剂,具有很强的成瘾性,服用后会使人体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消耗人的体力,破坏人体免疫功能。“对新型毒品,要严厉打击。”

刑法中对诸如摇头丸、K粉、麻古及等新型毒品犯罪,没有详细的量刑标准,客观上对打击毒品犯罪造成了一些法律障碍。一些毒贩正是利用了这一处法律空白点。

个别地方在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上正做着尝试。今年5月,重庆市出台由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三部门联合会签的文件,规定如邀请他人吃摇头丸,可能被处3年有期徒刑;医院私自贩卖摇头丸或K粉,直接责任人也难逃牢狱之灾;非法持有100克以上摇头丸或500克以上K粉的,将可能被判处死刑等。

“我们依据的最高院的精神,不会制定地方性规定。”省高院有关人士说,在新型毒品案件审理,全省范围内仍将沿用《刑法》和《解释》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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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案件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全文共 1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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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实施危害国家通讯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新型犯罪。那么,从法律上看“伪基站”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呢,应如何处罚呢?

[律师评析]

什么是“伪基站”?“伪基站”设备是当前一种实施电信诈骗手段的高科技仪器,主要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并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此类设备运行时,用户手机信号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上,无法连接到公用电信网络,以致影响手机用户的正常使用。

从法律上看,“伪基站”侵犯了哪些权利,应如何处罚呢?

一、擅自设置、使用“伪基站”的,侵犯了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秩序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的费无线电设备,都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伪基站”的设置,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其使用也未遵守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规定,侵犯了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秩序。

设置、使用“伪基站”一经无线电监测部门查实,应依照《无线电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倘若在无线电监测部门查实,并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然继续使用“伪基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88条规定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利用“伪基站”非法经营的,侵犯国家市场管理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擅自设置、适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288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因此,对不法分子设置、使用“伪基站”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扰乱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或者非法经营罪择一重罪处罚。

三、“伪基站”的使用,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首先,“伪基站”的使用抢占了本应是电信商合法使用的信息频道,导致正常业务无法开展,业务量下降,使其预期收益未能实现,遭受经济损失。

其次,对于公民来说,许多不法分子会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犯罪,致使其财产遭受损失。

因此,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实施诈骗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设置、使用“伪基站”的行为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则以诈骗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作出规定,犯罪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诈骗罪从严惩处。

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在5000条以上的案件,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论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发送诈骗信息在5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未遂)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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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诈骗如何定罪

全文共 1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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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诈骗让很多人上当受骗,伪造信用卡的途径比较多,犯罪分子利用相应漏洞来进行诈骗,但伪造信用卡诈骗已经违法犯罪,那么伪造信用卡诈骗如何定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同时又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对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刑法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属于金融票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有伪造的行为,无论是否加以使用,均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

对于不同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如果不同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的主观意识,那么,伪造者和使用者都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或“从一重重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

伪造信用卡诈骗定罪标准很重要,通过伪造信用卡诈骗来对其定罪标准进行了解,而且想要对信用卡诈骗常见伎俩有哪些等知识多加了解,都可以在找到相应信用卡诈骗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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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信用卡诈骗如何定罪处罚

全文共 8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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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处处都是在学习,只有我们多学习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我们自己,就说现在的信用卡有很多人废弃的信用卡到处随便乱扔,这时就有一些不法人员他来诈骗,这就是使我们受到了伤害,所以我们必须多加了解这方面知识,掌握信用卡诈骗小知识,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我们自己,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作废信用卡诈骗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提供的一些内容。如果大家要想了解信用卡诈骗常见的伎俩有哪些,我们可以关注下期为大家介绍的内容,希望大家在这个平台上能学习到更多有用的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我们自己,祝大家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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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性广告怎样定罪

全文共 5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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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家为了是自己的商品得到很多好的销售,不惜一切的方式进行宣传,大力夸大广告,那么夸大性广告怎样定罪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

对发布夸张广告的行为,《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即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夸张性广告就已经成为了广告的违法行为。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两倍以下罚款。"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给您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不要轻易的相信虚假广告,对于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等相关知识,可以到找小编咨询,很多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尽在我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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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老人如何定罪

全文共 6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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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虐待老人案例不断发生,让人看着心酸,那么虐待老人如何定罪呢?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虐待老人如何定罪?小编分析如下: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悉,养老机构如果出现歧视、虐待、遗弃老人的情况,会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虐待罪的特点: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公婆、儿媳、兄弟姊妹等。必须是加害人故意的虐待行为。

虐待方式主要有:肉体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精神摧残,如侮辱、漫啜、讥讽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禁闭等。虐待行为是恶劣的、长期的、一贯的。如果只是偶尔打骂、吵骂,或者态度粗暴等不能视为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但也应予以批评教育,向老人赔礼道歉。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死亡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以上内容由提供给大家,还望采纳。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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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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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们都听过一个法律概念叫做防卫过当,有的人以为防卫过当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实不然。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防卫过当的定罪标准是什么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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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定罪是怎么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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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上已经有了网络诽谤罪,但是很多人对于网络上的诽谤罪一知半解,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那么,网络诽谤罪是怎么定的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就可认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诽谤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已构成网络诽谤罪。

第三,诽谤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诽谤信息,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家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也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行为,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判诽谤行为人诽谤罪成立。

第四,诽谤行为人在两年内曾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但又再次在信息网络上诽谤他人的行为,也是属于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

综上所述,只要散布的诽谤信息被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行为;诽谤信息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家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在两年内因为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诽谤他人的行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是构成网络诽谤罪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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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等法院驳回了前Mt Gox首席执行官的定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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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山前首席执行官Gox是比特币交易所,是最臭名昭著的加密货币黑客其一的中心,他的信念获得了日本高等法院的支持。

周四,东京法院驳回了马克·卡佩莱斯的上诉,马克·卡佩莱斯去年被判有罪,是因为他操纵电子数据,保持最开始的两年半监禁和判刑,缓刑四年。

开普勒最开始被捕的2015年8月,大概18个月后的未知黑客掠走有85个万多比特币从山。x当时的价值为数亿美元,但今天的价值已超出80亿美元。大概15%的岩层后来被回收,现在已经变成山。Gox地产,仍在交易所债权人的争夺中。

检察官最开始指责Karpeles挪用了用户资金,毁坏了信任并操纵了电子数据,并要求他服刑10年。东京地方法院裁定他在前两项罪名无罪,但因操纵电子数据以伤害其客户而有罪。

代表Karpeles的法律团队一直宣称他对所有指控均无辜,他认为检察官不清楚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运作方式,而只是将他用作犯罪分子。

“今天的判决是不幸的,我正在与律师一起审查其内容,并将决定在未来几天怎样从那里持续进行,”卡尔佩雷斯在裁定后在美联社的一份报告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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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交易所所有人因拍卖欺诈计划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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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一家加密货币交易所所有者被判向东欧网络欺诈集团提供洗钱服务。

Rossen Iossifov是一名现年53岁的保加利亚国民,是“ RG硬币” 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所有者,因跨国拍卖欺诈计划的一部分而被判经营数百万美元的洗钱圈罪名成立。

经过为期两周的审判,伊索西夫夫被肯塔基州法兰克福的联邦陪审团裁定犯有共谋洗钱罪和共谋敲诈罪。肯塔基州居民将于2021年1月12日面临判决。

陪审团发现至少900个美国公民的方案,看到Iossifov的被骗罗马尼亚 – 基于同伙张贴在流行的拍卖平台,像eBay和Craigslist的高价值商品的广告,如不存在的车辆。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消息,诈骗者将向受害者提供欺诈文件和带有知名公司商标的发票,以培养合法性,甚至雇用呼叫中心和“支持人员”来减轻买家的顾虑。

一旦他们收到付款,Iossifov会将资金转换为加密资产,并将所得款项转移给离岸洗钱者。陪审团裁定,至少从2015年9月到2018年12月,伊西索夫有意为犯罪集团提供服务-将价值490万美元的比特币交换给该组织的其他四个成员。

逮捕行动是由美国各州和联邦当局在罗马尼亚国家警察和罗马尼亚起诉有组织犯罪机构的协助下进行的。

约瑟夫夫(Iossifov)是第17名被判有罪的被告,目前其他3名逃犯已在逃。罗马尼亚引渡了十二多名被告。

RG Coins成立于2014年4月,该网站出售硬件钱包并促进东欧地区的加密货币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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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怎样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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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婚内强奸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内强奸的发生原因

有种很流行的看法: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在基本进入电器化时代的人们,婚姻遭受现代生活潮汐的日夜冲刷,再也不像花月作家描写的那般浪漫。婚姻与爱情,爱情与性爱不再那么协调和有机联系。于是,便有了受社会各种契机而诱发的婚内强迫性行为。这也是那些做丈夫的人原始兽性的显现。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发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性欲反差过大:丈夫身强体壮,外无事业困扰,内与家务绝缘,自然有较为强烈的性欲;妻子身体瘦弱,常受家务拖累,加之生育小孩后,对性生活便少了兴趣。如果在这种因性欲反差过大的夫妻间,时常发生强迫性行为,便认为夫妻已毫无情感可言,未免言之过分。事实上,这种丈夫中,有很多人是很爱自己妻子的。但是,由于这种爱无法在自然的性爱中得到体现,他们便有了强迫性行为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又往往使夫妻情爱逐渐贬值。

二、性欲消除烦恼:无论是多么般配的夫妻,他们的情爱多么深厚,都会受到各自事业困扰的影响,使原本和谐的性生活秩序打乱。女性对此,或是向好友亲人倾诉而得到抚慰,或是有泪暗自流。而男性在外界遇到不顺心的事后,一般不会轻易向别人表露,更不会落泪,而是回家后嗜烟酗酒,若如此都难以消解其愁的话,目标便转向妻子。他们往往是不管妻子心境如何,总要与之“如此这般”,事后方觉稍能顺气。

三,性欲作为手段:没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始终是要破裂的。在离婚之前,分室居住的女性,仍有不少做人流术。这期间,合法丈夫们为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占有优势,就必须把婚内强暴作为重要手段。有的甚至在夫妻刚吵完架时,也会逼着妻子“来一次”。此时女性所受的生理和心理折磨是巨大的,最后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益,以求尽快解脱。因为,法律还没有判定丈夫“强奸”妻子的定罪标准。

四、性欲实为报复:生活中不乏这种实例,男女双方因婚后发现某一方曾隐瞒有伤自己自尊的行为,不能谅解对方,自然便有诸多事端生起。女性对此,最多不过吵闹、出走或提出离婚之类,而男性往往会在此中搞点性报复。他们既不高声吵闹,亦不打架伤人,而是多次地,连续性地强迫妻子过性生活,有的甚至发展为性变态而对妻子进行性折磨,以惩罚、报复妻子对自己的“不贞”。在此种状态下生活的女性,其痛苦是不堪设想的。……

英国心理学家霭理士认为,婚姻内的强暴,比我们所见的婚外强奸案多得多;而鲁迅先生早就认定,受丈夫欺侮的女子,社会地位根本比不上妓女,上床前连讨价还价的资格都没有!婚姻中的性爱,原本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情爱,才能获得和谐和温馨。然而,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遇上诸如上述情况的女性们,在支配自己身体、自己情感反应、爱意感受和自己性欲方面,缺少或没有更多的权益,尤其在性生活方面,很难有自主权。

几千年男权社会的遗毒,在社会表面上已逐渐消失,但在婚姻家庭里,特别是夫妻性行为上,却是变化不大。丈夫的强迫性行为,极大地损害着妇女的心身健康。那种自甘忍受的女性,其心理损害程度更为严重。医学专家认为,丈夫强迫过性生活,是造成女性性冷淡的重要原因,也是女性心理障碍、人性障碍、神经及精神疾患的重要原因。

婚内强奸的定罪确认

案情回放

被告王某今年29岁,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做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王某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是怎样定罪的

对婚内强奸的正确界定

一、强奸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二、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

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从客体来看,强奸罪客体是指人身权利中特有的性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三、社会危害性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是难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

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另外,丈夫杀害妻子,伤害,虐待妻子的,都构成犯罪,为何强奸妻子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妇女是“半边天”,当她们的性权利遭受丈夫侵犯是,应当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让这种现象成为法律的盲区。

四、从立法原则看

从立法原则看肯定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有人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也有强奸问题存在,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不应存在强奸问题,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此说是不妥的。

第一,依据该说将会得到一系列谬论,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杀害妻子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则丈夫杀害妻子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第二,刑法规范是一种普遍性规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对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项及其具体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

五、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自然权利却位于法律之上,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如言论自由,这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任何对他进行限制的法律都是与自然权利相违背的。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的性权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种自然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妇女仍有权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此处仅指婚内。婚外恋是道德问题),所以法律要尽量保护妇女的这种自然权利。

六、丈夫强奸妻子与理与据

表现:性权利是法律赋予丈夫和自己妻子,妻子和自己的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婚外异性无论如何,都无这种权利,性权利不是丈夫的“专利”,而是有法律赋予的。妻子也同样享有愿意或因故不愿意与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这是由夫妻双方性权利的平等性决定的。

夫妻间正常的性生活只要有一方因故拒绝与对方过性生活,意欲享用性权利一方的自由便受到遏止,其权利便转化为尊重和维护对方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中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因此中国刑法从来就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有强奸罪的被告人,被害人之外。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定强奸罪与理不通,与法不适。

以上就是婚内强奸如何定罪的介绍,婚内强奸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婚内强奸犯罪,减少家庭暴力,有效地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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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毒品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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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既可以从广义上泛指可以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化学物质,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特指被人类当做嗜好品所滥用的功能性药物,多为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因滥用这类药品会害身心健康之,所以中文称之为毒品。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各类毒品定罪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毒品的相关危害

1,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身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4]

2,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

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2)精神依赖性

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

(3)毒品危害人体的机理

我国目前流行最广、危害最严重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属于阿片灯药物。在正常人的脑内和体内一些器官,存在着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在正常情况下,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着人的情绪和行为。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摇头丸在药理作用上属中枢兴奋药,毁坏人的神经中枢。

各类毒品定罪量刑标准2

2017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即将于2017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 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在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这两份文件均明确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统一和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确保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职能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制定了《解释》。

《解释》共15条,共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解释》对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规定,对原有规定中不适应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发展的内容作了修改,同时也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禁毒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总的看,《解释》较为有效地解决了毒品犯罪审判中的一些亟待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大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力度。

《解释》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系全新的规定,而对于原有的毒品类型,或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或有一定的下调。《解释》关于芬太尼、甲卡西酮、曲马多、γ-羟丁酸、可待因、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以往颁布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无论是《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还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未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中“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设定标准,《解释》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过去人民法院在对制毒物品犯罪缺乏相关量刑依据的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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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定罪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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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知识。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虚开增值税定罪处罚的规定

案情介绍

5个月时间,一个12人的犯罪团伙以全国166家公司名义,通过黄金交易取得近百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些发票倒卖牟利,涉嫌偷逃税款13亿余元。厦门近日破获一起特大“黄金票案”,“新华视点”记者追踪采访,揭开了黄金交易领域多发的增值税发票骗税犯罪利益链。

166家公司“采购”黄金获93亿元增值税发票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就其实现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据业内人士介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也是征收管理最为严格的税种之一。企业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纳税额。

2015年11月,柳州、南京等地国税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当地一些企业在进行税款抵扣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厦门一家黄金销售企业开具的,而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是商贸公司,从事煤炭、电子、服装等贸易,与黄金交易毫无关联。

通过进一步核查,相关国税机关了解到,柳州、南京这些企业确实与厦门这家黄金销售企业签订了黄金买卖合同,这家黄金销售企业也确实收到了从这些公司账户上打过来的货款。但蹊跷的是,这些并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从黄金买卖合同的洽谈到签署,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黄金的领取,都是由同一伙人“包办”的。

厦门警方调查发现,使用这家黄金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牟利企业有166家,分布在全国17个省份,但他们在厦门的黄金交易都是由居住在深圳的3人完成:郑某洽谈合同,洪某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郑某某领取黄金。“在5个月时间里,3名犯罪嫌疑人以全国166家企业的名义向厦门这家企业购买黄金,并领取了93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组相关负责人说。

警方调取了数百个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该犯罪团伙利用他人身份证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利用这些“人头账户”将资金转到这166家企业账户,再从这些企业账户打款给厦门的黄金销售商,由团伙成员分别领取黄金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条文

虚开增值税如何定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增值税发票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看过“关于虚开增值税定罪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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