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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

防卫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防卫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防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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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卫与拒绝的肢体语言

全文共 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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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跟坦诚相对的,就是那些防卫身体或情感免受攻击的姿势。有时候也表现出拒绝的情绪。

扭转身体

想去帮助一位宁愿自己过街的老太太过街时,你能了解她的表情是什么意思吗?也许她身体偏离你45度,虽然没说"不必,谢谢你",但却是明显的拒绝的姿态。

翘鼻子

一种似乎相当普遍的姿态,它表示不喜欢和拒绝。婴儿对不喜欢的食物,也会本能地"翘鼻子",把他的小脑袋向后仰,好象在躲避讨人厌的气味。无疑,翘鼻子是一种拒绝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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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笔可以过机场安检吗

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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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飞机的时候有很多东西是不能带上飞机的,在做飞机之前是要进行安检的,要经过很多的检查才能坐上飞机。那么,防卫可以机场安检吗?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把战术笔列为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随身携带或者托运都是没有问题的。要提醒的是,我们所说的战术笔是指通常意义上由书写端、攻击端和笔身三部分构成的战术笔,如果战术笔上设计了刀片、锥刺等其他攻击部位,那就很难说了。

战术防身笔来源于国外,早期被设计出来的初衷在于国外对于防身器材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在美国法律中如持刀自卫,视为自卫无罪,如持甩棍自卫反而被认为是故意伤人。因为什么呢?因为在美国刀具被认为是工具,随身携带是为了当一款工具使用。而甩棍制造初衷定位就是攻击性武器。所以在法律上会被认为是有目的的伤人。防身笔的由来也基于此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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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安全出行的防卫招术

全文共 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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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报刊、杂志以及接触的一些案件中,发现女性很容易成为抢夺、抢劫、强奸等犯罪攻击的对象,特意收集了一些对女子有可行性建议的防卫招术,希望对女性朋友有所借鉴和启发。

1、尽量别和陌生人打交道,若对方问时间、问路,可以告诉对方;若对方若提出帮忙,可请对路边的人,应当保持距离,以免被强行掳走。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与陌生人保持适当距离,以防被绑架。

2、走路时,应走在人行道的中央,可避开车辆,也可防止歹徒骑机车从后面攻击或者抢皮包出,减少夜出晚归。某些大城市街区危险性极高,在无男性陪同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外出。

3、走在路上,若发现有人跟踪,迅速跑到人多的地方或走进商店看报纸、杂志,必要时打电有人跟过来,此时也不要立刻进家门,最好快脚步到人多较亮之处,甚至可以随便找个路人说话假暗巷内被跟踪,可踢路边停放的车辆,让车辆警报器大响,以吓退歹徒。

4、外出时应随身携带防卫工具,如喷雾器、哨子等。手机应当存放好,为关键时刻联系所用家人或者同事,或者在自己的办公桌、书桌上留言。

5、经常保持公寓走廊、电梯、楼梯间的灯光照明没有损坏故障,如有问题,及时报修。6、在路上或公车上被陌生男子性骚扰,可大声叫喊“**、色狼!”伸出你的玉手,瞅准他的因为人多而敢怒不敢言或者觉得难为情,必要时可请旁人协助扭送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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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设立无限防卫权

全文共 7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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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为什么设立无限防卫权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为什么设立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中国古代也有无限防卫的规定,《周礼·秋官·朝士》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在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他杀死不算犯罪。《唐律疏议》也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主人无罪。”这些规定对中国唐代以后的历代立法都产生过重大影响。

中世纪以后,无限防卫由最初对财产权的保护逐渐转向对人身权的保护。

到了20世纪,个人权利的法律精神被法的社会化精神所取代,个人权利的出发点被社会利益所取代。在“社会利益说”思想的指导下,西方国家的刑法学者改变了对无限防卫的认识,在刑事立法上,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采用了有限防卫的规定。从现代各国的立法来看,赋予公民完全的无限防卫权的国家几乎没有,赋予公民一定范围内的无限防卫权的国家也不多见。在中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有限防卫权(即一般正当防卫),公民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而判断是否属于必要限度对司法人员来说都很困难,对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的防卫人来说,更是难上加难,这显然不利于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但是,又不能授予公民完全的无限防卫权,因为这样容易导致防卫权的滥用,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并且会削弱国家的司法权,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中国刑法最终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无限防卫权,即相对的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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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吗

全文共 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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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那么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吗?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吗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而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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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的处理

全文共 11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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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则是行为人基于错误的事实认识而实施的不当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可社会危害性。那么假想防卫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假想防卫的处理

刑法理论上,对假想防卫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为重要内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2、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虽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有可宽恕的一面,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应该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假想防卫案件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即使因过失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应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

3、在某些情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对于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力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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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构成要件

全文共 8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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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对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错误的认识,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在理论上称为容许的构成要件错误。那么假想防卫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假想防卫构成要件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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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防卫过当

全文共 6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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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是有时候我们在进行防卫的时候很可能会造成防卫过当。那么什么是防卫过当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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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几种情况

全文共 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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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当我们受到他人攻击或者受到他人伤害的时候,很多人会做出防卫自己的行为,但是有时候很多人都会造成防卫过当的的情况。那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几种情况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它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目的的合法性和防卫行为有益于社会性不可能与犯罪故意的罪过共存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中,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可能是过失。同时由于防卫人对制止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已预见其合法性,而没有预见其可能产生的非法性。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由疏忽的过失而构成。

二、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是故意

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排除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出现超过必要限度。”

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防卫过当时,防卫人虽然是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发生超出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具有了防卫过当中的故意罪过。那些断然否定防卫过当也有故意情况的说法,忽略了防卫过当的复杂性,是不正确的。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目前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该观点认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初,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积极地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否认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失去了防卫行为出发点的正当性。

防卫过当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在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在故意的心态下,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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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防卫误区有哪些

全文共 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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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那么常见的防卫误区有哪些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常见的防卫误区有

1、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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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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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那么假想防卫应负哪些法律责任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我国刑法通说理论认为,假象防卫是指客观上并无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情形。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想防卫应负的法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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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互殴防卫

全文共 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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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当防卫的讨论中,经常涉及互殴问题。可以说,互殴与防卫是对立的,两者之间存在着互相排斥的关系,即一个案件只要存在互殴,则在一般情况下排斥正当防卫的成立。那么什么是互殴防卫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互殴防卫,在双方互相的对打中,先动手的一方一般属于侵害方,后动手的一方属于防卫方。但是,后动手一方的反击行为,在具有事先斗殴意图的情况下可以否定其行为的防卫性。如果是即时的反击行为,则可以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

在互殴的情况下,不问谁是谁非,先认定你们同时动手,如果能明确一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一方有过失,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安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

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对此,很多辩护人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时间都强调这个先动手的过错责任。但法院只以附带民事诉讼时会考虑一下,对于刑事部分,根本不予理睬,对于明确由一方故意挑起事端的情况下,是否在刑事判决时给予一个法定从轻情节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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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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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如果受到他人无故伤害大多数的人都会选择反击,在这个时候我们称其为自我防卫,但是有时候由于自己的防卫过当会导致对方受到很大的伤害或者死亡。那么防卫过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

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防卫过当可能会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对防卫过当的采取从轻处罚。如果调解符合缓刑的,就用缓刑,能够免除处罚的,尽量免除处罚。

虽然法律规定对防卫过当的处罚相对而言尽量减轻,但是还是会承担相应的后果,比如经济赔偿,承担医疗费用等。所以小编提醒大家,如果在自己受到安全威胁的时候,采取防卫措施一定要理智有度。如果能够报警的可能下,竟可能的报警,让警务人员协助解决,也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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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罚防卫过当行为

全文共 5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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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们都听过一个法律概念叫做防卫过当,有的人以为防卫过当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实不然。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处罚防卫过当行为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国在立法上对防卫过当行为人作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

(1)从客观上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

(2)从主观上说,防卫过当行为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

虽然防卫过当防卫人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的罪过,但和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相比,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

由此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对行为人的防卫过当量刑时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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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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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们都听过一个法律概念叫做防卫过当,有的人以为防卫过当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实不然。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防卫过当的定罪标准是什么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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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表现有哪些

全文共 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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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行为人实施过当防卫往往是在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外部因素刺激下发生的,是一种情绪化的应激反应,更多是出于自动保护的本能。那么防卫过当的表现有哪些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过当的表现:

根据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仅有行为过当或仅有结果过当均不能构成防卫过当。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把握防卫是否过当,要紧扣两个环节,一是行为和结果都要过当,二是正确理解和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对立法关于防卫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的理解应是一致的,行为限度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行为,结果限度就应是重大损害结果。其次,行为过当并不意味着结果就一定过当,反之亦然。例如,防卫人采取剥夺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卫,用刀向侵害人心脏猛刺。根据当时的防卫需要是不应采取剥夺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卫的,这时,防卫表现为行为过当。可是在防卫人刺出后,侵害人忙用手挡,只将侵害人胳膊刺伤,行为过当的结果并未产生,因此,结果并不过当;相反,防卫人采取伤害的方法防卫,如用木棒猛击侵害人头部,根据当时防卫需要是必需的,但由于用力过猛,致被害人死亡。这时防卫仅表现为结果过当,而行为不过当。这也并不意味否认过失防卫过当。不能把过失防卫过当和结果过当混为一谈。

过失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应当预见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可能造成不应有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这种行为,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可见,过失防卫过当的行为和结果都是过当的,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罪过。而单纯的结果过当是行为并不过当,主观上亦不存在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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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排除职场“过度防卫心理”?

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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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排除职场“过度防卫心理”?

如何排除职场“过度防卫心理”?

有的人在职场成功了,有的人在职场失败了。失败者容易在职场产生很强的自卑心理,往往由此采取过度的防卫手段,从而形成“过度防卫心理”。

心理学证明,自我认识与本身实际情况愈接近,所表现的自我防卫行为就愈小,社会适应力就越强,反之则不然。对于防卫过度者,同事在短时间内、小事情上可以接受,时间长了就会反感,从而敬而远之。防止心理防卫过度,应该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充分发挥自己的性格优势,据此把自己的职场优势尽力发挥出来;

2、客观地认识评价自己和他人,承认别人强过自己的地方,同时不轻易否定自己;

3、确立符合自己优势、适当的职场目标,为达到目标多做努力,从而降低过度防卫的心理机制。

4、同事都喜欢诚实守信的人,以诚待人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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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四宗案例分析

全文共 2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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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防卫过当的相关法律知识。

防卫过当案例1

2005年11月28日9时许,广州大学生张某某从番禺南村搭乘一辆公交车,在车上张某某发现有一男子正在扒窃乘客财物,于是立即提醒乘客注意防盗。当公交车行至洛溪上漖站时,张某某刚下车,突然被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覃某(33岁,广西人)持刀从背后袭击刺伤,双方随即发生扭打,张某某夺刀反击覃某,覃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也身受重伤。

据警方调查,死者覃某曾因吸毒、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当日民警还从覃某身上搜获一台手机,经核查是一名事主于当天7时许在公共汽车上被人盗去的手机。同时,也有群众指认覃某经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及公交车站从事盗窃乘客财物的违法活动。公安、检察机关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实,张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案例2

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某要与朱某某谈恋爱,多次对朱某某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

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某某携刀强行进入朱某某家,与朱某某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李某某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某某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某某进屋。李某某见到朱某某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某某刺去。刘振玲见__文用刀刺朱某某,便用手电筒打李某某的头部,李某某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某某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某某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某某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某某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晓红抢刀在手,__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晓红刺中李某某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朱晓红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案例3

被告人何某(女,35岁)于某年6月15日回娘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王某相遇。王某身揣屠刀一把,拟去正操办婚事的弟弟家杀猪宰羊,见何某孤身一人,顿起淫心,先以秽语挑逗,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何某责骂拒绝。王某即亮出屠刀威逼何某脱衣服。何某见王某身高体壮,相貌凶恶,且手持屠刀,而周围一片荒野,既不见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难以抵御,便假作应允,说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援兵之计。走到山脚,何某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走至地边,佯作解衣,并招呼王某也过去。当王某在池边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何某奋力一推,将王某推落粪池。粪池既深且大,王某又不会游泳,落入粪池后拼命挣扎,双手撑住地沿,几次想爬上岸来,均被何某掰开双手,将其再次推人粪池。何某一面不让王某爬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至王某无力爬上时,何某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农民,并带领几个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王某已被淹死在池内。

何某前期将王推入粪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而后期阻止王上来的行为已经不具有防卫的性质了,因为王在粪池的时候已经丧失了犯罪的能力,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事后防卫。何某应当预见自己不让王上来的危害性,但由于抓人心切而没有预见,其行为构成过失至某某亡罪。

防卫过当四宗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下面通过四个案例来解析何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主观要件

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防卫过当案例6

被告人:温宗州(别名周峰),男,22岁,安徽省巢湖市人,饮食个体户,住在江苏省南京市尚书里48号,1997年9月25日被逮捕。 1997年8月24日清晨6时许,被害人余慈勇及孙强波、曹宗玉(孙、曹均另案处理)三人,到南京市尚书巷48号被告人温宗州所开的“缘房”包子店,由孙强波买了6只烧卖,未付钱即离开。温宗州上前索要烧卖钱,遭到拒绝。

余慈勇把腰间别的单刃尖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余慈勇一伙还将温宗州硬往瑞金路方向推,温宗州不从,其店里的帮工杨春、高龙锐跑出来,双方发生争执和扭打。余慈勇将腰间的单刃尖刀拔出来,对温宗州进行威胁。温宗州即上前夺刀,刀被抢落在地,后被温宗州抢到手,即向余慈勇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又朝孙强波身上刺了一刀,致使余慈勇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解读:

根据刑法理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在少数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是,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的防卫过当在主观上就出于间接故意,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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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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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相关法律知识。

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对本人或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非法侵害行为;

3.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应该大体适应,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按防卫过当处理,要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防卫过当需要具备的条件

1.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

2.对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3.本人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区分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主要在于是否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在判断防卫人是否“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在依据法律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防卫人的实际处境。从案情的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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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里根据正义不需屈服于非正义演绎而来,在现代社会,正当防卫成了国家为保护公民权益而给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其他权利和人身免受进行中的侵害,对侵害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是正当的防卫。下面先讲一讲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

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分析

(一)不法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分析

不法侵害属于违法法律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犯罪行为,而不包括违法行为。其实,不法侵害既有犯罪行为,也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一样,都侵害了公民原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禁止公民进行正当防卫说不通。现实生活里公民也不能轻易分辨不法侵害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当不法侵害划分到犯罪行为中时,就不利于公民的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规定里的词语“不法”,也没有词语“犯罪”的概念,说明公民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不针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只针对那些具有紧迫性、破坏性、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程度时,公民才能采用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不包含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要根据公民是否在主观上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进行处理;公民故意对合法行为采用的“反击”行为,也不属于假想防卫,而是属于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具控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害

对于那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对我国公民进行的侵害,是否构成公民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的起因,还有一些争议。根据我国刑法方面的规定,不法侵害是那些具有控制自己行为和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当公民面临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侵害时,只能退让,不能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又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正当防卫的本质。对此,在原则上需要对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进行的侵害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正当防卫不是对侵害人行为的制裁,而是一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合法的自卫反击行为,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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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防卫的三种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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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是需要交际的,一个人不可能一个朋友都不交。如果一生都没有一个朋友,不得不说做人是十分失败的。毕竟有这样一种说法,多一个朋友就多了一个选择。心理健康专家指出,很多人在交际的时候都会有自我防卫的情况出现,自我防卫的三种型态是什么?

第一种是“讨好型”,以“讨好人”来保护自己。这种人总是笑嘻嘻的,保护自己的方式就是甜言蜜语,主动上前和人握手、打招呼,用“只要我乖,人就爱我”的内在誓言,希望天下所有人都爱他。但若是一直采用同一种方式面对问题而没有弹性时,就会出现状况。每个人应该不断成长,学习用更成熟的心态与方法去解决问题。

第二种是“攻击型”,在人还没有指责他之前,先凶狠的指责别人,与每个人保持距离。用这种方法可以隐藏自己的软弱,不轻易被人刺伤,但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因为他内心其实很需要爱,却用攻击的态度拒人于千里之外。

第三种是“隔离型”,既不攻击也不讨好别人,只是把自己隐藏起来,保持遥远距离,冷眼旁观。有的人是“电脑型”,凡事用逻辑分析,过度运用理性,以隔离感情的方式保护自己,不和别人互动,也不把心事告诉别人,似乎离群索居,很难与人深交。有的人是“小丑型”,虽然表面上嘻皮笑脸,却从不开放自己的内心世界,他可以把你逗得哈哈笑,可是根本不分享心事。如此一来,虽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但享受不到与人心灵相契的喜乐。

正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能有,在人与人的交往当中,自我防卫是当然要有的,但是不能过分。如果不懂得接纳他人,那么交朋友就会变得十分困难。而没了这些朋友,可能工作与生活就会遇到诸多麻烦,有困难却没人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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