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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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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晚交房违约金是多少?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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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交房违约金是多少?

按照国家规定,晚交房违约金是按照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以不跨越30天为准,从后交付日期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付出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跨越30天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了就退全款加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持续实施则比例为万分之五。

一般晚交房的违约金,按每日2%—5%计算,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违约金的额度,这个是一般性的操作。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交房

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在1%-1‰之间约定,消费者没有损失不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理由。

2、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都要依约支付,除非开发商存在免责事由,如地震、战争等这些由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如果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如何计算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就应当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买受人所购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4、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5、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达到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等。通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这时则应按合同约定。

后,开发商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晚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实际交付房屋,购房者可向开发商追究其违约责任,再次我们更要对晚交房违约金是多少和晚交房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多做了解,方便日后接触这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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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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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女性职工的职业生涯中,有时候难免会面临怀孕生子的现象,当然在这期间,国家对于这部分人群也是有相关保护的。今天就想为大家讲讲一般在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到更多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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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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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重新鉴定是存在于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下的,对于申请重新鉴定,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重新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的规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按照通常做法,人民法院决定司法鉴定后,首先要审查确定并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关于鉴定资格的问题,很多是由相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予以规定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程序是对鉴定过程的一种法律规定,是指为确保鉴定活动的有序进行和有关鉴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实施而制定的共同遵守的规则、步骤、方法。鉴定程序由诉讼程序决定并衍生其具体内容,以诉讼法为依据并受其制约。

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和步骤,即: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决定是否鉴定。

3、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4、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鉴定的要求。

5、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活动,得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报告)。

6、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认定。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所谓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就是鉴定结论明显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依据其异议的理由可以直接纠正鉴定结论的错误,或是人民法院在审核鉴定结论时发现其存在瑕疵和缺陷,无须重新鉴定亦能解决的,可以采取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的方法查明案件争议的事实。

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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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消费者如何正确处理购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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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频繁发生的网络购物纠纷,如何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消费者如何正确处理购物纠纷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消费者正确处理购物纠纷情形:

1、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2、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3、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4、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5、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6、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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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产共有的概念 房屋共有人的权利有哪些

全文共 1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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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在夫妻间普遍存在,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套房子,那么他们就是这间房子的共同所有人。房屋所有人有何权利呢?这一点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否则在进行二手房交易中,因为房屋所有人问题发生的纠纷事件有很多,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我们就应该具体的了解相关知识。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有房产定义:

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按其形成时的情况不同,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各有明确的份额,如3个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其中1人出资1/2,另外2人各出资1/4,如果他们议定以出资份额作为该房屋所有权的占有份额,这样,各人享有的份额就不同。他们应各自按自己所有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将这一房屋出租,占1/2份额的共有人就有权得到房租收入的一半,而其余2个共有人则只能各得1/4。在支付房屋维修费用或交纳与该房屋有关的税金时,也应按这一比例分别承担。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都不能在共有的房产中分出自己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如配偶之间对房产的共有,除了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一般均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房产若要转让,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任何一个共有人都不能擅自处分,否则这种处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一些形成时间较久的共有房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共有人都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份额,应当认定这种共有为共同共有。

二、房屋共有人的权利

(一)房屋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换而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部分共同共有人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这种交易中,第三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二)共有房产的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包括共有人死亡、婚姻关系终止、共有等几种情况。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应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等分。鉴于房产是特定物,受不可任意分割的限制,故多采用折价进行分割。无论是协议分割还是折价分割,原则上都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生产等。

(三)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完毕后,一部分房产所有人需要出卖其所有房产的,如果该部分房产作为未分割前共同房产的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那么,另一部分房产所有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在房产交易中,很多房屋共有人之间会发生纠纷,因此大家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权利,维护好自身利益。以上就是房屋共有人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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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消费者在美容美发中怎么维权

全文共 1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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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美发行业得到空前发展。那么,消费者在美容美发中怎么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消费者在美容美发中的维权方法:

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或者96315热线进行投诉,需要注意的是接受美容美发服务一定要索要消费凭证,出现问题才能有据可依。美发店不主动出示消费凭证,出现纠纷时举证难。在此,消费者接受美容美发服务一定要索要消费凭证,出现问题才能有据可依。办理美容美发卡除了选择正规的商家外,还要对服务人员、服务项目、使用期限、退卡事宜等进行书面约定。

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可以参考以下几种: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与不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收到申诉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消费争议仲裁有七大优势:

一是自愿原则。这包括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等。

二是仲裁一裁终局,程序简单,省时、省力、省财。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案件最迟四个月必须结案。

三是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效力。裁决一经作出就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是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等外界干预,仲裁员一般都是专业人员且为兼职,不隶属于仲裁委。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否则将被解聘或除名。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机构。

五是仲裁员都是在某一方面高水平的权威人士。

六是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信誉等权利。

七是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任何一个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世界上一百三十多个签约国都要被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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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软件著作权的转移与转让规定

全文共 3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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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中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转移转让有着特定的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发表权

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

利;

复制权

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

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其它权利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的转移与转让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变动可以分为转移与转让两类:

一、软件著作权的转移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除外。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软件著作权的转让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的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六)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七)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八)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九)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十)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十一)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下一页更多精彩“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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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流程

1)您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我们会根据信息采集表内容为您整理需要盖章签字的材料;2)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3)提供手册(电子版):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4)盖章及快递:我们将电子版需要盖章的材料发给您,您盖章签字后快递至我公司;5)报送审查:收到材料后我公司将整理打印,装订后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初审;6)版权中心复审: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7)公告发证:公告后发放证书,我公司收证书后扫描给您确认;8)确认付款:您确认后您支付全部费用,财务核实后会给您快递证书原件和全额发票

软件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1、软件著作权,2、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3、软件专有转让合同。也可以归为两类,著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本文只探讨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是不是必须登记

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们查询相关的法规,对照新旧法规,可以看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这个条例现在已经被2002年颁布的新条例给废止了,该规定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

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软件注册权证书样本:

2009年7月1日已经实行新版本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从整体的黄色变为蓝色,证书边框也添加了花边,显得更高贵、更大气;唯一的遗憾是证书没有封皮,所有取得证书的软件企业登记用户,只能自己寻找封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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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土地征收程序有哪些规定

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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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一个国家为了发展的需要进行的政策,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基本原则是,至少维持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土地征收程序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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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要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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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咨询:关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要件有哪些的咨询

律师回答:

(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

(2)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经营者的过错,即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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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小区人防工程规定有哪些

全文共 1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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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提高这居民居住的水平的同时,也在提高居民居住的安全性和安心性,因此,小区人防工程规定越来越严格,通过人防工程的不断建立,方便了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居民。那么小区人防工程规定有哪些呢?

1、结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人防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条款表明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

2、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及各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各地都有类似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按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因此不能片面强调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的投资行为,它应该更多的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的一种义务,并且从义务均衡的角度出发,如果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缴纳易地建设费,该费用即上缴国家,由政府人防部门另行安排修建了公共人防工程,其所有权自然归国家所有。而如果修建了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却非国有,这显然义务不均衡。

3、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收益应该归国家所有。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因而归国家所有,开发商并不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这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国家的间接投资。因而商业化住宅小区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其使用管理权则应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北京市政府[1992]第33号文件中提出,统一规划的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列为本市的公共设施”。北京市京房地物字[1998]第550号文件《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二条也规定“人防工程系国有资产”。在实践中,产权归国家所有是一个主流存在方式,在很多物业小区,当被问及人防工程的产权和收益归属时,物业公司均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当然是属于区人防办(人民防空办公室)所有,包括出租管理和收益都是由人防办来管理的,与物业公司无关”。

以上小区人防规定有哪些的内容有为您整理的,小编认为,小区人防工程规定越来越规范,归根结底,最终是为居住在小区的居民们服务的。小区人防工程的规定需要居民们认真去遵守,而不是肆意践踏。如果居民们不去遵守相关规定,最终利益受到损害的还是居民们自己。

更多社区环境安全小知识,比如社区避难设施建造与使用,小编后续会给大家专业介绍哦,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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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著作权中可以继承的权利有哪些

全文共 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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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者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等,当先人过世,其后人或者遗嘱继受人都可享有死者生前应有的财产权利,以及保护死者生前的部分人身权利不受他人污蔑或者破坏,那么,著作权可以继承的权利有哪些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只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生前的人身权利不被他人亵渎,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行政管理部门来保护,而著作权的财产权是可以与人身进行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所以在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第二,如果是合作作者产生的作品,其中有一人离世,但无人继承其财产权也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中可以继承的权利是著作权人应享有的财产权利,而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不可继承,但必须由其继承人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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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对于组织、参加邪教活动的人有何处罚规定

全文共 3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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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参加邪教活动的人理应得到处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邪教组织相关知识,一起看看。

取缔邪教的相关决定内容

全国人大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

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参加邪教活动的人处罚规定

1、邪教组织是否应予以取缔?

答:必须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2、对参加邪教活动的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决定》的规定,对于参加邪教活动的人,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哪些规定?

答: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组织在未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聚集,并无理要求国家机关给其划出专门的“活动范围”。这些活动明显违法,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4、“”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哪些规定?

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六项规定:凡“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构成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未经核准登记的非法组织,多年来,“”组织却以所谓“法轮大法研究会”名义,定期不定期地在全国各地组织“弘法”、“会功”、“庆典”、“纪念”等大规模活动,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

不仅如此,“”组织及其活动还直接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设立的多项关于禁止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扰乱社会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这类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

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

“”组织多次组织练功者在我国国家机关或新闻单位附近,进行非法聚集,扰乱了公共场所的交通治安秩序,影响了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此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二项禁止性规定;

扰乱其他社会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除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外,社会秩序还包括社会教育秩序、社会传统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等。大肆宣扬练功与治病的矛盾,鼓吹和玩弄练功即不得看病吃药的骗术,严重影响了社会风化秩序、社会传统秩序,影响了群众的安居乐业秩序,也属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

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还规定,“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应予以禁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大肆宣扬地球已经爆炸了两次,行将爆炸第三次,惟有他这位“法力无边”的“大师”方能“推迟地球的爆炸”等煽动性说辞,蛊惑人心,给人心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邪教活动最新趋势分析

一是洋邪教鱼目混珠,更具国际性。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一些邪教组织为扩大影响、扩张势力、长远生存,已不局限于在本国招募信徒,他们主动出击,把目光投向了国际大舞台,传播谣言邪说,进行疯狂的跨国邪教活动。2015年4月14日,俄罗斯斯塔夫罗波尔电视台晚间新闻播出一条“中国邪教招募斯塔夫罗波尔市民”的新闻。独联体国家的也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瞄向中国留学生的宣传招募活动。

在国内,境外通过网络传播招募或者传入的“洋邪教”亦是蠢蠢欲动,这些“洋邪教”打着“投资援助”“文化体育交流”等旗号,通过“合作办学”“双向交流”等方式向境内特别是在教育、环保、人权等领域渗透,不少组织、师生、职工上当受骗,沦为邪教活动牺牲品,在社会上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近日,就爆出由英国、欧盟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资金、为非洲国家的教育和健康提供资助的项目“人与人发展援助”(DAPP),被一个名为“教师团”的丹麦邪教控制,该组织也在中国、拉丁美洲等地区运营,疑似在中国也有组织或个人中招。

二是土邪教暗流涌动,更具严密性。

这里的“土邪教”指的是创立于我国境内或者渗透进我国时间较久的“洋邪教”。主要包括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教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等。

为了控制信徒,逃避打击,各类邪教组织都建立了严密的内部架构体系,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级“领导”定期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展开工作,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成果,总结工作经验及失败的教训。比如“门徒会”利用圣经中“七”这个数字的特殊意义,建立了层级分明,体系严密的名为“七七建制”的组织体系。近来,在一西部区县,通过宣传发动和有效信息收集,一举摧毁了该邪教在这一区域的组织领导体系,但时隔不到半年,该组织迅速调集外区县人员重建了组织架构,开展“牧养”“开工”工作。并且有的邪教对受到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的邪教人员开展慰问和现金补贴,对因传而耽误农活的信徒进行集体帮工,对个别重点人员采取美色诱惑等方式巩固其信心,足见其组织的严密和路人皆知的昭昭之心,情况值得警惕。

三是软对抗争夺民心,更具迷惑性。

邪教组织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的特征,随着邪教组织的膨胀、恶变,注定了邪教恐怖行为的最终发生。比如,鼓捣“弟子”“为了‘护法’,要站出来求得一个‘圆满’”、“要求先下手为强”、不断叫嚣“最后的圆满”。 2014年5月28日,张帆等5名 “全能神”人员制造了令人发指的“招远血案”。此外,美国的“人民圣殿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韩国的“统一教”、等,都曾到处妖言惑众,蛊惑人心,蒙蔽信众,扰乱社会秩序,都曾制造过震惊世界的恐怖主义恶性事件。

但随着正面舆论宣传攻势的深入加大,邪教、极端教派,反人类、太极端的本性被大家所认识,群众也很反感。邪教组织也逐渐认识到这一点,正面对抗亦如鸡蛋碰石头,是自取灭亡,所以部分邪教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他们披着神圣的外衣煽动社会戾气,制造社会动乱,分化群众,破坏团结,影响稳定,干扰大局,迂回争夺民心,进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全能神”常以“寻求”的方式,“学习”的态度,“抓住对方的情形,说一些适合他口味的话,作一些能引起他注意的事”。与人对上话后,他们“根据对方心理状态,利用他们的弱点,对症下药,来维持与他们的关系”,让你不知不觉卸下心理防线。“门徒会”在发展成员时告诫信徒要平心静气、邻里和睦,不与他人争吵;把“去情”美化为家人等死亡后不增加乡邻劳动力负担,不做法事、不办丧事,由几个信教的“兄弟姊妹”祷告掩埋;在个别区县,甚至有邪教组织组织群众修桥补路,迷惑群众;在个别非法聚会点被驱散后甚至有群众质问反邪教人士“他们又没有宣传反党反国的言论,又没有打压那个群众,又没有叫我们做坏事,你们清候(整治)他们做什么?”由此可见,从表面上他们的对抗性减少了,但就是这样华丽和很亲切的语言却能够更给人归属感,能够使更多的质朴善良的群众人受裹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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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消防安全通道管理规定

全文共 1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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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一些住宅小区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通道不畅通、消防水源不充沛、消防设施不完整等问题非常突出。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安全通道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消防通道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

一、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常见隐患问题

(一)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这种现象在老旧小区、城中村、农村等地最为常见。居民私自搭建简易车棚、储物棚等临时搭建,且很多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极易引发火灾蔓延,且这些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导致消防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二)违停占用消防通道。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住宅小区的停车问题一直难以妥善解决,居民购买或租用停车位或车库要花费大量资金。由此导致很多住宅小区的居民一方面图方便,一方面图省钱,经常将私家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长此以往,违停占道也成为小区消防安全通道管理上的最大积患。

(三)擅自堆放占用消防通道。在一些小区检查中经常可以发现,很多居民擅自将杂物堆放在楼梯间,有些居民家中装修甚至将大量装修材料和砖墙破瓦随意堆放,造成严重的消防通道堵塞。有些居民将电瓶车放置在共用楼道充电,不仅占用消防通道,还带来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居民小区消防通道隐患问题分析

(一)居民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欠缺。居民群众做为占用、堵塞小区消防通道的主体,其消防安全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等是主要原因,并未从自身小利益和消防安全的大利益之间加以考虑。这些也反映出消防宣传的广度、力度不强,强制手段、措施应用不到位。

(二)物业管理单位措施不足。做为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消防通道的管理工作担负主要职责。但很多物管单位为避免与居民发生冲突,物业管理费收缴便利等因素,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推诿扯皮,对居民违法行为约束力不够。

(三)岗位职责不清。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的消防通道管理通常都依靠保安来兼职,没有形成专人专管,也未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特别当发生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互相推卸职责,往往形成发现问题后“无人管、无人解决”的尴尬局面。

三、加强小区消防通道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开展防火巡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小区内消防通道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车通道,以及相关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消防车通道上若需设置石墩或其他障碍物,应设置可移动式,紧急情况下可迅速移除。

(二)严格落实法律责任。《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单位违法,可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有违法行为人承担。《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可依据《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罚。

(三)加强消防通道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小区业主要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学习消防常识,加强日常检查,共同维护小区消防通道的正常秩序,确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车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及小区公共消防安全,全力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四)积极开展宣传演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保安防火应急队伍,经常性开展消防常识及消防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所有业主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成立义务防火巡查队伍,每个单元设置一名“楼道长”,每幢建筑设置一名“消防网格员”,定期联合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物业管理部门要联合小区业主积极开展日常消防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家庭防火水平以及小区整体防火自救能力。

看过“消防安全通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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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全文共 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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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在消费时,会遇到强买强卖的现象,严重的侵犯消费者的权益,那么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选择商品经营者和选择购买商品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强买强卖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买强卖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消费者法是最常见的经济法类型之一,消费者法又称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大法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法中第一章申明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根据以上小编的介绍,您在消费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需要很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关于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更多的详情,可以登录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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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民事诉讼中的提审是如何规定的

全文共 20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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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审是指上级法院依法将下级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错误判决的案件提归自己审判。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提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的案件。案件不同,再审的程序也不同。

(一)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该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却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而应由第二审法院自己纠正。

(二)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1.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

2.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

提审主要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各级法院的认识并不一致。比如,一有的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但原来审结该案的法院却认识不到,或认为没有错误,此时,上级法院可把案件提归自己审判。第二,由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下级法院不再审时,上级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审。第三,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但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同,相应地,提起的具体程序也就不尽相同。

(一)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在本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指令到达法院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应开始,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由下级法院作出裁定,进行再审。至于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未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法院决定提审的,通过下级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进行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说明情况指出理由,并告知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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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临时工意外死亡有什么赔偿规定

全文共 2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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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对于临时工的意外死亡,国家具有明确的赔偿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临时工意外死亡的赔偿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临时工的存在弊端

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更遑论近期的“临时工”现象。许多领域一出事,临时工就成了替罪羊。一方面,这些事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因为他们没有长期意识,也缺乏职业道德培养和技能培训,只要给钱,让咋干就咋干;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渠道,既损害了政府形象,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难以推动社会进步。

关于临时工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

1、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2、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享有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权利。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区别。

关于临时工的工伤死亡赔偿: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当临时工死亡时,工伤死亡赔偿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临时工非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

一、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 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 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 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我对“临时工非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的解答到此结束,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知道临时工非工伤死亡也应该得到多方面的赔偿,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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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子女有权利反对父母再婚吗 想再婚子女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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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离婚带小孩的人不敢轻易再婚,往往都是担心孩子反对,那么,如果遇到了自己心仪的对象,想要再婚的话,自己的子女有权反对吗?

子女有权利反对父母再婚吗

没权利。

我国《婚姻法》明确提出,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是违法行为: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想再婚子女不同意怎么办

你结婚与再婚都与孩子无关,孩子之所以会阻挠,是因为害怕失去,内心不安,害怕失去父母对自己的爱。

你离婚再组建家庭是为了自己未来的幸福,同时也要引导并履行诺言,告诉孩子即使自己重新组建家庭了,心里也一如既往地爱孩子,不会因此忽视孩子,同时自己也要做到自己说的那样。

再婚的女人会幸福吗

因人而异,不过幸福的少,不幸福的多,因为牵扯到前任,孩子,钱等等,如果处理不好婚姻就岌岌可危。爱这个东西它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天也许很爱明天就会不爱,这谁都说不好的,已经离婚的人应该明白这点。在没有离婚恋爱的时候,都是一样的甜蜜,为什么结婚了到最后还是离婚?因为人的感情在发生变化,谁都不能保证自己的婚姻会永远不变,但是只要夫妻间相互信任理解多沟通,我相信就算不轰轰烈烈,但也不会熄灭爱的火!幸福不幸福关键还是看你们这样经营这段感情和这样维护这个家。

再婚要注意什么

一、在遭遇背叛,或者夫妻关系决裂导致离婚后,女人首先要学会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给自己的感情、生活放几个月的假期。这几个月的假期,最重要的是要让你放空自己,在经历一次失败的婚姻后,大多数女人其实都会对婚姻产生一种不信任和恐惧感;而这几个月,你恰好可以出去散散风,旅个游,然后放下、忘掉过去。当你的内心准备好了,做好重新出发的准备,那么你才会有勇气面对下一次婚姻,迎接新的爱情。想要在二婚时更幸福,调整好自己的内心,才最重要,这也是首先要做的事情。

二、离婚之后的二婚女人,要做到经济独立,如果你能做到经济独立,那么在选择二婚对象的时候,才能有更多话语权。经济不独立的女人,在婚姻里始终都会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无论是自己的感觉,还是丈夫对待她的态度。一旦夫妻两个人发生了矛盾,感情出现了分歧;无法做到经济独立的女人,往往会被男人抓住这点说事。而当你能够做到经济独立,不依附男人的经济,你的生活会更加幸福。他为你花钱,就坦然接受;而同样的,你也有钱去回报他;对等的婚姻状态,才是最好的婚姻。离婚女人,如果能经济独立,那么二婚再嫁,也不会受欺负,因为有钱就意味着你有底气。

三、与你的前夫断绝不必要的联系,与你和前夫的共同好友们,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你再嫁之后,才不会回忆起那些悲伤的往事。想要忘掉一个“渣男”最好的办法是什么?那就是删掉、过滤,主动在心里清除所有和他有关的信息;和那些你曾经因为他而认识的朋友,保持距离,才能够做到真正的放下。而当你能够做到与前夫断绝不必要的联系,再婚后,你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你老公:我可以与别的男人保持距离,你也应该做到和我一样,这是最基本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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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南京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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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最愿意纠结都就是这个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产权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让很多人都担心,那我么岂不是一直也没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住房,即使买房了还不是等于找了个长期的租房,只不过时间长一点而已。

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

这是错误的,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最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的 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商品房产权年限相关法律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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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著作权中各项权利的保护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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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但是法律也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过了这个期限以后,作者所拥有的部分权利将归于社会,那么,著作权中各项权利的保护期限有多久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实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不受保护期的约束,作者可以一直行使,在其死亡后可由其继承人或者遗嘱继受者进行保护。

第二,著作权作者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作者死亡后的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也就是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像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也就是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四,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当作者身份确定后,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作者死亡后的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作者生前如果有未发表的作品,那么在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作者死亡后的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遗赠人行使,如果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综上所述,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此三项人身权利不受保护期的约束,其它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在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果是合作作品,那么截止于最后一位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果是法人或者其它团体组织或者电影作品等等,都以首次发表后的五十年为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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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夫妻遗产继承顺序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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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就是我们平常日常生活中俗称的“夫妻”,一般情况下在一段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男女双方就可以成为彼此的配偶,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存在的,它是其他亲属血亲关系(子女)发生的前提基础,那么夫妻遗产继承顺序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有法定顺序,根据《继承法》,房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的方式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适用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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