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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知识点责任与担当【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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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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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

举证责任分配应主要由制定法完成,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此立法例。但是,这种做法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尚有合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日益复杂。立法的滞后性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而法律要件分类说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完备的民法典,民法典尚未出台,诸多的民事领域尚无必要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准据法”

缺位现象比较多,这样,无法根据实体法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次种现象捆扰着司法实践。但是有良知的法官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所以司法裁量权应运而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肯定了法官在一定情况下裁量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规定》第7条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可见法官在运用司法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法官要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想立法者之所想,(漏洞补充)做立法者之所做(司法立法),与时具进,抱着当时当地立法者相同或相似的公平正义观念,客观坚持公平原则。

2、客观分析案件情况,看当事人是否报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

3、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科以举证责任时,应当是占有或者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一方当事人。

4、衡量当事人对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因民法上有关令当事人负责任的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故必须规定由加害人就其危险领域内所发生的实情进行举证。

5、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判断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如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则主张该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在司法裁量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如高级法院来决定,为慎重起见,将举证责任倒置的决定权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级人民法院呈报的司法裁量举证责任报告,从而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关的各大学说分类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其目的均在于使实体法更能客观有效的运用在审判实践中,更有利于兼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中国民事证据立法虽然宽、浅、粗略、笼统、不规范。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漏洞,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只有结合本国国情,完备法律规范,完善立法,与时俱进,健全法制,才能保障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符合申诉或起诉的受理条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未过。

其中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用人单位曾经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

(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

(3)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为其投保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入门证”、“通行证”、“工作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合同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对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对自己所主张的,引起劳动合同关系订立和生效,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应当举证证明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自己受到的损失。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

(四)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即便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但从仲裁或诉讼策略角度,也应提交,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证。

3、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证据的范围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综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就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单方面行动或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规章依据、决定的程序、决定文件的通知送达、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必要事项负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就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

1、人力资源招聘公告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2、《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考勤记录、工作量记录;

4、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证明文件;

5、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文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证明文件、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的证明文件、代扣代缴证明文件;

6、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7、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劳动者考核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等等;

8、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

9、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证据,裁员程序履行适当的文件;

10、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卫生物品发放记录、安全防护措施的考核记录以及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记录、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文件;

11、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相关由用人单位掌管的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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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老师体罚学生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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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体罚学生现象普遍存在这,这也是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那么老师体罚学生会受到哪些处罚呢,老师体罚学生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老师体罚学生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小编分析如下: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教育部也三令五申,要求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职务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往往由行为人所在学校承担,教师本人获得的只是相应的工资。学校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对学生的损害是由于工作人员自身过错造成的,学校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当然,如果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还将受到刑事追究。

由此可以证明,老师体罚学生,学校同样承担责任。.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关于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小编会在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总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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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铁踩踏事故地铁方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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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作为现代化的城市轨道交通工具,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大客流运输任务。那么,地铁踩踏事故地铁方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地铁踩踏事故地铁方承担的责任:

地铁或公交公司作为从事公共运输活动的法人,有义务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乘客作为消费者在支付票价后,有权享受乘车、人身财产安全等一系列服务及保障。如果发生踩踏事故,运输公司未尽到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因个别乘客违反公共秩序,造成大规模踩踏事故,该乘客需对自身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个别乘客违规行为导致,地铁公司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踩踏事故的乘客追偿。

遇特殊情况,地铁方要有防控措施。地铁公司应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比如增加车辆运力,合理限制进站乘客数量等。

遭遇拥挤的人群处理办法:

1、发觉拥挤的人群向着自己行走的方向拥来时,应该马上避到一旁,但是不要奔跑,以免摔倒。

2、如果路边有商店、咖啡馆等可以暂时躲避的地方,可以暂避一时。切记不要逆着人流前进,那样非常容易被推倒在地。

3、若身不由己陷入人群之中,一定要先稳住双脚。切记远离店铺的玻璃窗,以免因玻璃破碎而被扎伤。

4、遭遇拥挤的人流时,一定不要采用体位前倾或者低重心的姿势,即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带。

5、如有可能,抓住一样坚固牢靠的东西,例如路灯柱之类,待人群过去后,迅速而镇静地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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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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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其他非寿险业务相,责任风险具有很强的特殊性。那么,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特征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责任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使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和人身风险后,扩展到保各种法律风险。

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初几十年,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20世纪中叶,随着社会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迅速的发展,进入了黄金时期。虽然责任保险发展的时间相对其它保险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经成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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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信用卡被盗刷 因有“密码”客户被判负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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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有证据证明卡片被盗刷,法院却还是判持卡者负一半责任,原因就是“密码交易”。最近,广州市民邱女士因卡片遭盗刷将银行告上法庭,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却将其和银行各打了50大板。昨日邱女士表示,她已签署上诉申请,决定将官司打到底。

客户:人在广州卡在澳门被盗刷

据邱女士介绍,2011年3月,人在广州的她,手机上接到信用卡刷卡交易提醒,显示卡片在澳门刷了103506元,随后又被取现3000元港币。邱女士半小时前,才刚刚用这张卡片支付过和朋友聚餐的费用,她根本不可能在短短个把小时分身穗澳两地。

邱女士立即向银行递交“拒付申请”同时报警。然而,这笔钱还是从卡里转走了。因为不是自己的责任,邱女士不可能为这笔交易买单,最后跟银行对簿公堂。2011年12月份,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定银行和邱女士各支付一半金额。

邱女士昨日向南都记者出示了银行调出的澳门交易的底单,记者看到上面显示了用于盗刷的卡片是十年前已经停发的旧版卡片,发卡地是深圳。该卡片的持有者是位男性香港人士。有意思的是,这张卡片的卡号与邱女士的信用卡只差一个数字。邱女士向南都记者表示,明明卡片的卡号都不一样,就是因为一个开头是“4207”一个是“4270”这笔盗刷的钱就算到了她的头上?

银行:凭密码盗刷,银行不负全责

昨日,当事银行向南都记者介绍,邱女士的卡片出现盗刷,并不是因为跟涉案卡号相近,而是她的信息被窃取后复制在那张旧卡片上。邱女士递交了拒付申请资金却还被刷走的原因是,邱女士的信用卡里事先存有现金,犯罪分子刷走的正是卡里的现金额,而不是透支额。所以在她递交申请前,这笔钱已经即时划到商户的账上。另外,法院之所以判双方均有责任,是因为盗刷并不止是凭签名,而且还输入密码。而一旦盗刷交易涉及密码,银行就不负全责。

专家说法

信用卡加密码须承担保护个人信息责任

据一位多年从事信用卡业务的银行人士介绍,所谓盗刷,并不是要复制完全一模一样的卡片,卡片只是一个载体,关键是磁条。邱女士的情况很可能是其之前在澳门刷卡时,个人信息被盗取,随后被复制在那张旧卡片的磁条上,卡片号码只差一位完全是个巧合。也就是说,卡片可以不一样,只要磁条一样就行。这种卡片叫做“伪卡”。

另外,密码交易在目前的确很难界定责任。之前也曾引发过大讨论:“使用信用卡到底是凭签名好还是凭密码?”签名安全性低,但设置了密码持卡者就要担负保护好个人信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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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物业有责任检修小区路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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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片片住宅小区拔地而起。小区道路照明作为小区生活环境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那么物业责任检修小区路灯吗?物业负责维修管辖区内哪些公共设施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物业是有责任检修小区路的。灯小区路灯属于公用部位的公共设施,这些设施的保修期,有的是5年,有的是1到3年。至于路灯,保修期一般是1年,具体要看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质量保修合同规定了多长时间。但保修期期限的设置不能违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短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在保修期内,如果公共设施出现问题,包括路灯不亮,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若过了保修期,则由物业负责日常维护和修理。

住宅小区公共部位不少,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也很广泛,比如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库等等。负责小区日常管理的物业公司,有义务对这些设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

此外,一些小区的部分照明设施,归市政管理。一旦这些路灯出现问题,业主可以向街道或房管部门反映,由电力部门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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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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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那么在司法考试中侵权责任的考点是怎么样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承担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责任的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在侵权责任中,什么情况承担补充责任,什么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解答:

连带责任: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有过错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1]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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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司解散相关人员有何法律责任

全文共 16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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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解散的基本内容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2]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等相关人员在公司解散中的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的责任。

第一、责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第三、权利主体:债权人;

第四、责任内容: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公司解散相关人员有何法律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的责任。

第一、责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二、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第三、责任内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第二、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债权人可以主张上述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4、注销登记。

第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清算组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的。

1、违反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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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环境污染损害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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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那么环境污染损害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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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购房者可追究中介责任有6种情况,你知道吗?

全文共 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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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买二手房都是通过中介来完成的。但是有的时候中介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于是也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

那么实际购房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呢?小编为您总结了六类情况。

情况一: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情况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情况三: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情况四: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还有很多事情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情况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

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

情况六:隐瞒房屋弊端

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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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小区会所空关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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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之前开发商标榜着高档会所的配套,住进去全部都没有,都大门紧闭,从来不开。这个时候业主该怎么办呢?

近日,家住某小区的张小姐很烦恼,其居住的小区是全装修酒店式社区,一期去年7月交房,二期今年6月交房。目前入住率已经达到了70%,当初售楼书上明确写着“酒店式服务管理,共享大社区双豪华会所等字样,并且明确标明“提供定购、美容、餐饮等服务功能”。然而,目前一期小区已经入住一年有余,二期也交房三四个月了,东、西两个会所依然空着,当初作为售楼处的东会所,里面仍然挂着售楼牌子,邻近小区物业处的西会所,竟然成了保安们的训练场。当初开发商的承诺如今迟迟不能兑现,不少业主对物业公司管理不满,拒交物业费。也有业主对会所对外营业不满,认为会所应属业主专享。

一、会所的产权归属问题

关于会所的产权问题,我国《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中,曾对会所权属做出过如下规定:会所、车库、陆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但最终出台的《物权法》,删除了这一规定。对于删除的理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回应为: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所有,从法律上讲,其理由是会所具有构造上及功能上的独立性,为开发商投资建设,开发商应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上海市《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会所的,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按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单独申报,且办理了单独的产权证书,则会所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公建配套申报,且会所面积也计入公摊面积,则会所的产权应归小区业主共有。

二、会所未兑现,业主应如何维权?

开发商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许诺具体明确,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许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未兑现,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其义务,否则开发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业主亦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该开发商,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此,提醒业主,切莫因会所不兑现而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因为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将会导致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业主买房前应如何规避类似情形?

业主在购房时一定要把小区规划写进《商品房预售合同》里,并有具体的约定及赔偿方式,如游泳池和会所不得向外营业、泳池及花园的面积大小等等,所有开发商承诺的东西都要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比如承诺的配套设施如学校等,尤其是要求开发商不得主动提出把原规划的会所、花园等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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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生在校玩耍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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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骨折是一种常见病,尤其是在学校里,由于学生缺乏校园安全知识和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同学之间打闹时发生骨折的几率很大。如果学生因为在学校玩耍导致骨折学校会承担责任吗?接下来就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调查,希望各位认真阅读。

学生在校玩耍骨折学校有责任吗?小编总结如下;

学生课间追逐打闹属于学生的天性,在打闹中受伤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毕竟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职责。

学生们要多了解校园中的安全隐患,学习在校园中自我保护和预防人为伤害的方法,参与校园活动时提高安全意识,做到既不伤害同学,也不被同学伤害,更要避免自我伤害。此外学校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校生活习惯,提高尊重生命珍视生命热爱生命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更加安全的在校园里学习生活。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还望大家参考。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如何避免学生在玩耍时受伤,就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学生意外伤害知识,相信大家会找到答案的,希望我们的努力可以赢得更多人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也会更加努力的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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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儿童攀爬窗户坠楼家长负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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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儿童攀爬窗户坠楼已经成为了很普遍的现象,全国各地都有类似事件发生,基本都是家长看护不当导致,那么儿童攀爬窗户坠楼家长负什么法律责任?

儿童坠楼主要是儿童的合法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规定,孩子未成年前提,孩子合法监护人对孩子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责任,对孩子负责。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目前因监护人疏于照顾导致儿童死亡的案件在全国各地频发,但鲜有对监护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因在于传统观念认为孩子的事是家事,且认为悲剧发生父母也是受害者,追责在感情上不人道。但在法律上,儿童的人身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侵害人是父母,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针对接连发生的儿童从住所坠落事件,民警提醒家长,一定要及时排查家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尤其是窗户和阳台等位置,不能留有过大缝隙,如有条件,最好安装防护设施。另一方面,幼龄儿童缺乏自控能力和规避危险的意识,家长一定要让孩子尽量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以免发生意外。

通过上述等小编的详细讲解,让大家对其儿童坠楼中家长需要负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所以说要预防儿童坠楼事件的发生,多了解小区安全小知识,通过就可以了解小区中哪类人群最易发生坠楼事故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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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优衣库三里屯视频事件各方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9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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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觉醒来,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成为了大家争相光顾的地方,对于视频中男女主角在试衣间上演的啪啪啪,优衣库也是表现的很无奈。

对于这个视频,有部分用户表示是优衣库的恶意炒作,或许也是听到了这样声音,优衣库愤怒的更出了回应,并强调大家要正确使用试衣间。

优衣库视频事件引起一波网络狂欢,不少人联想起多年前的陈冠希艳照门事件。那么,视频是如何传播出去的?对于视频的疯传,当事男女、视频传播者以及优衣库门店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安全网致力于公共安全的小编就为您解读一下相关的安全知识。

优衣库三里屯视频事件各方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上传视频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对于当事男女,如果不是本人将视频传播到网上,仅仅是自己拍摄不慎被他人利用,则与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一样,本人并无法律上的责任。

如果当事男女是自娱自乐,在商场试衣间自拍,虽然有伤风化,但没影响公众,最多只能是道德谴责。而视频传播者侵犯了视频男女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散布个人隐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另外,如果是违背视频中当事人意愿而上传视频,上传者除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还应当承担侵犯他人隐私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若为炒作上传视频应承担法律责任:

试衣间属于相对私密的空间并非公共场所,优衣库的管理权限有限,如果不是故意为之,门店不应有责任。但如果优衣库为了炒作而拍摄、上传视频,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发布平台,在发现不良信息时,相关网站应当及时删除,没有及时删帖和过滤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发现不良信息并删除需要一定的时间。

优衣库三里屯视频事件各方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以下为关于“优衣库三里屯视频事件”的说明回应全文:

关于网络传播的“优衣库三里屯视频事件”的信息,UNIQLO[优衣库]非常重视,已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媒体平台进行举报。

作为负责人的国际品牌,UNIQLO[优衣库]一直以来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安心、舒适和优质的购物体验和场所,也敬请广大消费者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正确与妥善使用UNIQLO[优衣库]店铺提供的试衣空间。

有关网络上针对该事件是否为UNIQLO[优衣库]的营销炒作,我们坚决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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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遗弃、虐待老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15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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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弃、虐待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虐待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2、虐待老年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虐待罪的特点:

1、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公婆、儿媳、兄弟姊妹等。

2、必须是加害人故意的虐待行为。虐待方式主要有:肉体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精神摧残,如侮辱、漫啜、讥讽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禁闭等。

3、虐待行为是恶劣的、长期的、一贯的。如果只是偶尔打骂、吵骂,或者态度粗暴等不能视为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但也应予以批评教育,向老人赔礼道歉。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死亡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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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弃老年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遗弃、虐待老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遗弃罪的特点:

1、被遗弃的人是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等。

2、被遗弃的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3、遗弃人是出于故意的行为。

4、情节比较恶劣而长期或一贯不负赡养或扶养责任,遗弃或不管被遗弃人的生活。

5、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审判实践中在追究遗弃罪的同时,还要责成被告人负责解决被遗弃人的生活问题。

遗弃罪的相关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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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又逢春运,儿童防走失是家长们的首要责任

全文共 9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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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马上要过去,说明要过年了,但有一件事情大家务必注意下,那就是儿童的安全问题。春节期间属于儿童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之一,又逢春运,儿童防走失家长们的首要责任。小编整理了些防儿童走失的注意事项,请随手分享给你身边有小孩的朋友。

先来看看几个案例

案例1:2015年春运,在人潮拥挤的北京火车南站,一位父亲因担心孩子走失,用手铐将患有弱视、右眼带着眼罩的女儿与自己铐在一起,同时还给女儿佩戴了儿童定位手表及写有自己电话的项链,“全副武装”乘车返乡。这名父亲说:“只有和孩子这样绑在一起走,我才安心。”

案例2:2012年春运时,在沈阳站第一售票大厅,就有一位妈妈为了避免年幼女儿丢失,把孩子用布带与自己拴在了一起。这是一条灰绿色的长带子,一端系在母亲腰上,另一端系在女儿身上,抻直了相距1.5米左右。据她解释,自己没单独出过门,孩子又小,听人说火车站有拐卖小孩的,就用带子连住了自己和女儿。“她不能丢,我也不能丢。”

案例3:2012年7月重庆龙头寺火车站惊现最新最潮的“防止儿童走失”方法,一名妈妈牵着一根绳子,绳子的另一端则系在旁边小男孩的腰上。

春运路上,这几种场合要小心

曾经有人称中国的春运是世界上每年一次的最大规模人口迁徙,确实,很多人为了春节和家人团聚而加入春运大军,这其中不乏带着孩子一起上路的情况。但春运路上人多路况乱,家长有时候容易忙中出错,春运路上,这几种场合孩子最容易走丢,家长要警惕。

1、家长买票把孩子晾一边

家长到售票处排队买票,孩子在候车座位旁看守行李,这种场景并不少见,尤其是在一些需要即买即走的汽车客运站。由于春运人流较大,不少家长一排队就是个把小时,让孩子长时间独自看守行李,这也是人贩子最容易得手的情况。

2、孩子在站台,家长却在火车上

有新闻报道,家长下车时先把孩子送到站台,然后又返回车厢取行李,谁曾想此时火车就开动了……经常坐火车的人都知道,很多经停站停车的时间都很短,如果停车时间只有几分钟,就一定要把握好时间,而且一定要和孩子同行,切不可先送孩子下车,自己再下车,也不能先送孩子上车,自己随后再上车。

小编温馨提示,春节是阖家团圆的日子,春运路上家长不要抱侥幸心理,千万别因为自己的一时大意,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希望的春运期间家长该如何预防儿童走失对您有所帮助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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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卖“凶宅”隐瞒实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1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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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最怕的就是买到凶宅。那么何为“凶宅”?

“凶宅”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人们普遍认为这类房屋是不吉利的,这往往不是所谓的迷信,而是买方认为居住在这种环境中会对自己的心理造成影响,产生不良状态。也正是由于人们的忌讳,此类房屋很难出手,卖方产生隐瞒实情的想法也就不足为奇。但如果买方在房屋交易完成之后知道房屋情况,卖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案例:2013年,汤女士和胡先生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女士花98万元购买胡先生的一所房子。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如存在隐瞒与该房屋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而就在汤女士支付完首期款之后,却打听到,2011年该房层发生过租客跳楼自杀事件。于是找到胡先生,由于协商未果,汤女士将胡先生告上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卖方胡先生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的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除了退换房款之外,还应赔偿汤女士损失5000元。

“法律应该尊重善良的习俗。”忌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所谓“凶宅”可能会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足以影响买方的购买决定。而从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卖方应当负有“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的披露义务,卖方若违反这一义务,买方理应获得权利救济。

因此在此案例中,卖方未妥善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善意买方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凶宅”如何判定?

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按照一般理解,至少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房屋内发生的死亡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只有捕风捉影的各类传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二,发生的死亡事件非人为因素造成,即俗称的“横死”。如由健康原因导致的病死或老死均属于正常死亡。第三,由于特定事件的影响,多数人不愿购买此房屋居住。

卖家如何避免卖出“凶宅”带来纠纷?

从以往案例来讲,产生纠纷的原因均因卖方刻意隐瞒“凶宅”的事实。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理应将房屋曾发生过的事实告知买房,由买方作出选择。如卖方表示已经告知,应承担举证责任。

卖方可以明确说明这栋别墅是凶宅,愿意低价出售。可能会吸引一部分并不介意房屋的历史的购房者愿意低价购买。但注意,法律对撤销合同有实效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不能在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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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自杀坠楼砸死路人负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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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主楼的人群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坠楼等现象,坠楼对其路人也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很多人坠楼后砸死路人,那么自杀坠楼砸死路人负什么法律责任?

自杀坠楼砸死路人负哪些法律责任下面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一、刑事责任:

1、如果自杀者未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2、如果自杀者已死,免去了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民事责任:

1、需要对路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可见自杀坠楼砸死路人需要负的法律责任上面都有详细的讲解,这些都属于小区安全小知识,如果你还想要了解小区中哪类人群最易发生坠楼事故,那么可以通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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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全文共 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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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时常有人说,我的姓名被某某某给用了,或者吵架的时候被某某某比作狗,这都是比较常见的事,而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其实这些都已经侵害了姓名权,可以进行起诉或者要求对方赔偿,那么,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侵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是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第二,行为人的过错,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以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侵权人在故意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将他人的名字弄错,或者写错,那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在实际案例中,构成侵权行为需要诉讼的皆是故意实施的行为,而被侵权人只要证据侵权人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而侵权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则应由侵权人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第三,损害后果,侵害他人姓名权,也就是存在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或者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那就已经构成了侵害姓名权的损害后果,被侵权者只要能举出侵权人实际的侵害后果就可以依法上司法程度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利。

第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被侵权者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可分为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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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政治知识点:定义

全文共 5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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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内涵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违法行为的含义:是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3.犯罪的定义: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和义务。

5.公民的经济权利的含义: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生活保障权等。

6.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是指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7.环境问题的定义: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

8.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9.依法治国的含义:见课本P76最后一段大号字。

10.继承权的含义: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1.智力成果权的定义:也叫知识产权,它是法律确认的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

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一权利同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1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含义/内涵: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3.科学发展观的含义/内涵: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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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时事政治热点在主观题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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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举行

1.2018年4月10日,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在海南省博鳌开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开放共创繁荣创新引领未来》的主旨演讲。下面是其中的两段话。

面向未来,我们要同舟共济、合作共赢,坚持走开放融通、互利共赢之路,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加强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框架内合作,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共同打造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面向未来,我们要兼容并蓄、和而不同,加强双边和多边框架内文化、教育、旅游、青年、媒体、卫生、减贫等领域合作,推动文明互鉴,使文明交流互鉴成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桥梁、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地区与世界和平的纽带。

联系所学知识,完成下列问题:

(1)为什么要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2)联系所学知识,谈谈对画线内容的理解。

参考答案:(1)①这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个人、社会、国家各层次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各领域的开放也在扩大。②这是一个紧密联系的世界。现代交通、通信、贸易把全球各地的国家、人们联系在一起,彼此影响,休戚相关。③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等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加深。

(2)①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世界文化充满活力的表现,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②文化的多样性是实现文化创新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特质的文化相互交融,能够为彼此增添新的元素,激发新的活力。③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独特的,都有其存在的价值,都有值得尊重的经验和智慧。所以,世界文化和文明需要交流互鉴,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02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2.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长江经济带面临的困难挑战和突出问题。如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健全,流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突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较大。三峡库区、中部蓄滞洪区和7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还很繁重。区域合作虚多实少,城市群缺乏协同,带动力不足。

联系所学知识,完成下列问题:

(1)习近平指出的问题也是我国什么矛盾的具体表现?

(2)结合习近平的讲话,联系所学知识,说明应怎样解决长江经济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参考答案:(1)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2)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②弘扬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勤于探索、勇于实践的改革创新精神。③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④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⑤强调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引领全体人民携手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03

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3.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第三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

第二十七条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所学知识,完成下列问题:

(1)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体现了什么观点?

(2)联系所学知识,简要解释说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全社会都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有什么重要意义?

(4)请你针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写一篇简短的宣传稿。

参考答案:(1)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②法律由国家制定。

(2)①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②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的、根本性的问题,其他法律是对宪法的具体化。③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3)有利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有利于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传承中华传统美德;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利于增强文化自信;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等等。

(4)提示:宣传稿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②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就会构成违法。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轻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04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

4.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并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率先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习近平强调,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重中之重,要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联防联控,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还给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要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饮用水安全,基本消灭城市黑臭水体,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的田园风光。

(1)为什么说“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2)结合习近平的讲话,谈谈我国应怎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3)我们中学生平时应怎样为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请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1)①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但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总体上资源紧缺。长期以来,我国资源开发利用不尽合理、不够科学,依靠消耗大量资源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突出,由此造成的浪费、损失、污染和破坏严重。②当前我国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环境恶化加剧自然灾害的发生,严重破坏生态平衡,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漠视和破坏环境就是走向自我毁灭。③资源日益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④坚持绿色发展,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2)①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②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道路,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原则,大力倡导节能、环保、低碳、文明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让绿色发展理念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③必须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④坚持绿色富国,绿色惠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效益,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

(3)①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意识。②积极宣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国策。③积极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各种活动。④从身边小事做起,过低碳生活,为建设生态文明作贡献,如随手关灯、夏季调低空调温度、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多爬楼梯少乘坐电梯、选用节能产品、不乱扔垃圾、自备购物袋、不乱扔废旧电池、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等。

05

开展网络文学专项整治行动

5.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部署各地从5月至8月组织开展2018年网络文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网络文学作品导向不正确及内容低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侵权盗版三大问题。各地积极行动、严格监管,专项整治进展迅速。根据群众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已分别部署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对“17K小说网”“晋江文学城”“飞库网”“飞卢小说网”“红袖添香”“纵横中文网”“起点中文网”“逐浪小说网”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文学作品情况进行调查,有的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为了让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更大成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人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欢迎网民发现传播低俗、淫秽色情和侵权盗版内容的网络文学作品后积极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电话是12390,举报网站是“中国扫黄打非网”。对举报查核属实的有功人员,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将落实相关举报奖励政策。

联系所学知识,完成下列问题:

(1)开展网络文学专项整治行动的依据有哪些?

(2)简要评析群众积极向“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违规违法网络文学的行为。

(3)青少年要坚决拒绝不健康网络文学。为此,你应该怎样做?

参考答案:(1)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厉行法治;等等。

(2)这是积极承担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责任;这是行使监督权、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表现;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行为;这是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贡献;等等。

(3)有羞耻之心,不断提高辨别“耻”的能力,行己有耻;磨砺意志,拒绝不良诱惑,不断增强自控力;养护精神,参加健康的文娱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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