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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赃车的法律责任(实用20篇)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为做出了不合制度的行为而发生医疗事故,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存在的,称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那么,有关于医疗过失行为责任赔偿的法律知识有哪些?对于存在过失行为的医务人员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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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船舶碰撞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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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简称“规则”)是防止船舶碰撞事故、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海事法规,是一个预防和避免海上船舶碰撞的国际性公约,给判明海上的碰撞事故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保证安全航行最基本的一个规则,船长、驾驶员和所有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应严格遵守,烙尽职责。那么,船舶碰撞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船舶碰撞需要承担的是担责以及赔偿的法律责任。

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4、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一)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二)需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1、碰撞需发生接触

2、碰撞需发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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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法律责任

全文共 37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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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你对物业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物业费相关法律知识。

物业费的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法律责任

原告: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王某

某大厦A座20层1 室的房屋系浙江一家服饰有限公司所有。房屋交付时即由王某实际居住使用。

2003年2月,大厦业主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到2006年1月止。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2.5美元,按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且美元与人民币折算汇率下限不低于 1∶8.2,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人民币。

合同到期后,大厦业主委员会又与原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到2008年9月止,费用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06元收取。A座20层1室在2005年8月至2007年7月间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合计61043.86元。物业公司由此提起诉讼,将业主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及房屋实际使用人王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物业费的责任。

被告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关于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另一被告即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王某表示,房屋的产权人是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自己当时是该公司驻天津的经理,所以公司将房屋交给他居住。在居住使用的时间里,一直是公司交纳物业费,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住房所在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已按约定履行了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管理服务,应按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被告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在购买了大厦A座20层1室房屋后并未使用,而是交由另一被告王某使用居住。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但二被告之间并未约定由使用人王某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原告又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所拖欠的物业费应由被告王某交付。所以,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所拖欠物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所拖欠的物业费应由被告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交纳。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自2005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61043.8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成为交纳物业费的责任主体,以及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在何种情况下对交纳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一、物业服务费交纳主体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在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业主以后,业主便成为物业服务的对象,并且,在一般的约期物业服务中,业主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方,通常认为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获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后,应当向其支付对价,因而业主也应成为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主体。除此以外,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主体还有可能是开发商或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前者的情况是,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卖之前或已经出卖但没有实际交付给业主,这时开发商应当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是,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成为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主体。非业主使用人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委托方,同时也不是物业区域的区分所有权人,一般不参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在现实生活中,业主拥有的物业或房屋,不一定为业主占有和使用,而是通过出租、借用等方式交由他人占有和使用。这时,业主可以和实际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的使用人便成为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于此情况之下,物业的使用人虽然是物业服务的接受者,但却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业主仍然是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第一责任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要负连带交纳责任。

在本案中,从已有证据显示,业主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与使用人王某没有就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问题进行约定,应当认为业主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仍是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主体。

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实质上属于债务的转移,没有约定即表明业主没有将给付物业服务费之债转移给使用人,使用人自然无需承担责任。法院没有将王某确定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主体是正确的。

二、债务承担与交纳物业服务费责任的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将原债务人的债务负担转至第三人。债务承担的主要类型包括免责式债务承担(狭义)与并存式的债务承担(广义)。

前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自己脱身而出;后者是指债务人本身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债务人行列,同原债务人一起共同承担债务,因此时又加入一个偿债人,且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于债权人十分有利,因而一般认为不需要债权人同意,通知即可。

一般所说的债务承担,系从狭义而言,即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对于物业服务费的债务承担问题,合同法的原理与《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有较大差别的。

依照债务承担之法理,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应视为双方做了债务转移承担的约定,此约定如果获得物业公司的认可,即认为构成债务承担。倘若出现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情形,物业公司直接通过起诉物业使用人的方式追讨,而业主是免责的。

这种情况应当属于免责式债务承担。而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依此规定,即使物业公司认可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约定,出现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情形,业主不能因债务转移承担而脱责,还要负担连带交纳责任。这一规定具有并存式债务承担之特性,原债务人不因债务承担而免责。#p#副标题#e#

《物业管理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十分明确,就是维护小区正常的管理运行秩序,避免因个别业主与实际使用人互相扯皮而拖欠物业费,致小区物业公司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

同时,也拓宽了物业公司追讨物业服务费的救济渠道,赋予了物业公司在诉讼中的选择权。在出现拖欠物业费的情形下,在业主与使用人有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与使用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其中一方主张权利。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业主与使用人恰好没有就物业费缴纳问题作出约定,因此,物业公司只能向物业所有权人——业主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故法院作出了由业主承担物业费给付责任的判决。当然,业主在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之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实际使用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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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抑郁症患者是否负法律责任

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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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确有规定,精神病人犯罪,可以根据能否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刑事责任。那么,抑郁症患者是否法律责任呢?

小编认为,单纯的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单纯的抑郁症患者犯罪应该负法律责任。如果有并发的其他精神病的话另说。

抑郁症是一种心境障碍,主要表现在心境低落、意志减退、悲观厌世等方面,病情轻重跨度极大,严重时有自杀倾向,轻度者则毫不自知,大都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学习。而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心理障碍,以精神无能、行为异常为主要特征,出现幻觉、妄想、情感与认知倒错混乱,发病时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从上述特征来看,对精神病人减免刑责容易理解,他们大脑机能发生了紊乱,发病时根本不知道也不能控制自己在干嘛。而抑郁症通常是一种清醒的痛苦,很少会出现幻觉、妄想、认知混乱等症状,两者在心智错乱程度上属于不同的段位,精神病的诊断门槛比抑郁症高得多。

可以说,最最严重的抑郁症病人,在认知混乱等失控指征上才刚刚够到精神病患者的下限,而且两者的差距主要就在“辨认和控制自我行为”的层面。

如果把不具备典型失控要素的轻症往重症上靠,显然违背了立法原则本意。因此,小编认为,单纯的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单纯的抑郁症患者犯罪应该负法律责任。如果有并发的其他精神病的话另说。。

稍后,来介绍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哪些,欢迎关注这部分家庭暴力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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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两少年射瞎女童左眼逃离 不立案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5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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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来自于江苏沭阳县一位8岁的女孩安安在今年7月第1天时,被突然飞来的钢珠击中眼睛,导致左眼的眼球破裂失眠,肇事者属于两名骑着电动车的13岁男孩,他们在骑电动车时手持弹弓射击,才导致女孩安安受伤,由于肇事者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于是警方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由于安安的左眼部损伤,被确定为轻伤二级。

1

考虑起诉肇事方

安安的家人是在7月23日向记者表示,事情发生到现在,两名肇事者的家长并没有主动的联系协商这件事情到底该怎么办,没有作出道歉,与此同时,对于轻伤二级的鉴定家属是不能接受,即将重新鉴定,并且会考虑起诉肇事方。

2

未成年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我国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共同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公报内容表示重伤是指人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视觉、丧失听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是对身体健康出现严重的损伤,有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情商主要是指人体或者是面容出现损害,听觉和视觉以及其他器官功能出现部分障碍以及对身体的健康受到中度伤害的损伤,有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对于此事,律师付建分析表示由于两名男孩将女孩的眼睛射伤导致的失眠,属于共同侵权的行为,但是侵权人并没有成年,应当由男孩的监护人来共同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原因不同及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来进行责任的分配,也就是女孩无论受到怎样程度的损伤,男孩的家属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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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顾客损坏游戏厅财物应付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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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游戏厅是属于营利性的娱乐公众场所,里面的设备都是属于公众场所商户或者个人所有,那么,顾客损坏游戏厅财物应付哪些法律责任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游戏厅安全知识。

第一,消费者在游戏厅内损坏了游戏厅的部分财物,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谓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此罪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或者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告或者嫉妒心理又或者是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例如在游戏厅玩久了,发怒,或者跟其它顾客有肢体上的冲动造成财物的损。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如果顾客损失了游戏厅内的财物,犯的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按照毁坏的程度,还有毁坏的直接原因来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还会产生刑事责任,当然,这些罪都是在基于顾客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的基本上,而未成年人,则不允许进出游戏厅,如果损坏了游戏厅的设备,也只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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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拼车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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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拼车,春节回家拼车以及外出旅游拼车等等,拼车俨然已经成为了经济实惠的代言词,也得到了众多年轻人的青睐,但拼车也会有意想不到的麻烦,那么,拼车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呢?拼车安全隐患与预防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汽车出行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关于车主的,通常情况下,车主即为司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乘车人上车起,司机就有义务安全且无伤地送乘车人至指定的地方,换言之,假如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了交通意外,那么司机就有义务对乘车人因为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伤亡如果是乘车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司机可以不负责任,这也就提醒着司机,在拼车出发前,最好可以跟乘车人签订一份免责协议,如此一来,在发生交通意外时,司机可以减少部分责任。

第二,关于乘车人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乘车人在乘车时,不允许携带超载的行李箱或者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拼车,如果乘车人执意在携带,司机可以拒绝载乘,在车辆行驶中不要与司机讲话或干扰司机的注意力,这是非常关键的,假如由于乘车人的干扰而使司机发生了交通意外,那么乘车人要负主要的责任,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车人也要系好安全带,也不可强求司机违章行驶和故意做其他危险动作。

以上两点是关于车主以及乘车人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这也提醒着广大的拼客,为了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得到应有的赔偿,在拼车前最好可以购买相关的保险,例如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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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哪些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全文共 14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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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关注从事食品生产的劳动者的人身和健康安全。你对安全生产责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看过“哪些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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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商业诋毁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1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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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商业诋毁行为吗?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诋毁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

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给竞争对手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具体而言,商誉是通过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连续性活动而逐渐形成的。经营者大都需要经过大量而艰苦的市场研究、技术开发、广告宣传和公关活动等,去建立自己良好的商业信誉。

经营者守法经营、讲究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经济实力雄厚、技术水平先进等方面的商业信誉和质量精良、风格独特、热情周到、价格合理等方面的商品或服务声誉,会给他带来交易伙伴和消费者的信任和欢迎,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带来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可能成为自己进行竞争的最大资本和立足市场的最重要支柱。

而对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任何诋毁或贬低,都可能给该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甚至可能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如失去交易伙伴和消费者,或造成资金和原材料供应的困难或产品的滞销,损失大量的利润和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乃至破产或被迫转产等等。

恶意诋毁、贬低他人商誉的诽谤行为,包括损人利己、尔虞我诈,不惜以诽谤他人商誉的非法手段挤垮竞争对手而牟取暴利,它不但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欺骗了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必然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

看过“商业诋毁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

1、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20条的规定来要求赔偿。

2、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221条,23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要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

(1)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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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招商加盟网站发布虚假广告需负法律责任

全文共 3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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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广告发布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告发布的规定

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管理包含的主要内容是: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这是广告的最基本原则。

广告发布标准规范了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禁止和限制。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招商加盟网站发布虚假加盟广告信息需负法律责任

一、确定招商加盟网站在招商加盟欺诈中有无责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界定:

1、招商加盟网站在网络广告发布中的主体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通过某种信息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网络平台提供商,通过网络平台这一信息传播媒介,在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支付对价之后,将相关广告内容发布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行为特征符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网络广告发布者属于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界定的广告发布者,当然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招商加盟网站发布虚假广告需负法律责任

2、作为这一主体其义务内容与范围

(1)对于发布广告的审查义务

招商加盟网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招商加盟网站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有审查义务,以及审查义务的内容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应进行核实,对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依照该规定,广告发布者对经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不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还须履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即对应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审查义务的范围

审查义务的范围可从两个方面来界定,即形式审查义务与实质审查义务。

形式审查:即对广告主的经营资格、资质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企业年检、准入行业须经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①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③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④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p#副标题#e#

实质审查:即对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等。

一般认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②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③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④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⑤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⑥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依照《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定招商加盟广告中的审查义务

根据《特许经营条例》,广告发布者应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主要集中在形式审查方面:

一是,特许人是否属于企业,即广告主须是经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是,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成熟经营模式,即作为广告主的特许人须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直营店,且该直营店的经营期限至少为一年;

三是,特许人是否进行备案,特许人如果是跨省特许则需到商务部进行备案,如果是省内特许则可直接到省商务局进行备案。

在实质审查义务方面,《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发布广告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因此,招商网站在发布该类广告时,亦应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3、关于招商加盟网站中免责声明的分析

某些招商加盟网站在其发布网站的页面上会做出“请投资者对项目做详细的实地考查,本网站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概不负法律责任”的免责声明,但该声明免除的是投资者选择项目在市场经营过程的市场风险的承担,并不能免除其对广告发布过程中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而且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如果确定其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当加盟商基于对招商加盟网站的信任,选择网站广告中出现的加盟项目进行投资,因虚假宣传导致投资判断错误,遭受经济损失时,招商加盟网站并不能基于网站做出的免责声明而免除其法律责任。

4、以央视节目中曝光的招商欺诈事实为例进行的责任分析

央视节目中曝光的网站不但没有审查拟发布广告的品牌的相关资质,甚至主动提出要协助制作一些虚假的宣传广告,其主观上已达到广告法中规定的“明知”的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不仅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审查义务,还积极主动协助制作虚假广告,给特许加盟商造成了损失,理应与广告主即特许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招商加盟网站发布虚假加盟信息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发布者不履行审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1)行政管理责任

行政管理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管理类规定而由行政管理机关给予一定处罚的一种不利法律后果;招商加盟网站发布广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行政管理责任有:

①改正或停止发布广告

②没收广告费用

③处以罚款

④责令停业整顿

(2)与发布广告的企业共同连带赔偿受欺诈者损失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即对广告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民事制裁措施。根据《民法通则》、《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广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有:

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③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

④赔偿损失

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广告违法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加盟商因网络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网络广告发布者或者发布广告的企业即特许人单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央视曝光的招商加盟网站在发布特许经营加盟信息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发布特许经营加盟广告,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在明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之下仍予以发布,给加盟商造成损失的,还应与特许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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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我国法律规定多少岁是完全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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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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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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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全民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已成为建筑业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程质量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质量不和规定怎么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过返工和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分项、分部工程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要求,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由其设计单位经过验算,认为通过返工、加固处理后可以达到设计要求。这时,找出事故原因,分清质量责任,经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协商,同意进行加固补强,并明确加固费用的来源,加固后的验收等事宜。

(2)在处理时,一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实施加固,虽然改变了个别建筑构件的外形尺寸,或留下永久性缺陷,包括改变工程的用途在内,应按协商文件验收这是有条件的验收,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或赔偿。

这种情况实际达不到验收规范的合格规定,应算在不合格工程的范围。但在《条例》中对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做了技术处理方案、返修的条款,是一个给出路的做法。只要能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仍作为特殊情况进行验收。不能出了质量事故的工程都推到报废,这样对国家、企业、社会等损失很大。

5、通过返修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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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发展的特点

1.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健全和完善

近20年来,随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网络已相应健全和完善。各对外检测机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

量认证。部分权威和骨干检测(校准)机构还通过了国家认可委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管理,以资质认可、计量认证、日常动态管理以及年终考核评优等工作方式,不断提升检测机构的综合技术力量和社会诚信度。

2.检测领域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

工程质量检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原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室基础上,经质量监督部门不断努力,逐步发展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领域由单一的工程材料检测,不断拓展为工程材料见证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砼结构及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对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控制。

3.检测成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质量监督也由原先较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头”,发展成通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进行多视角、多领域的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住宅施工质量抽检和优质工程评选中,通过现场检测手段,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准确地评判工程质量的真实水平。质量监督的手段更为灵活化、科学化、全面化。

4.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联手、联网,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力度。通过质量检测不合格信息统计和速报制度,一旦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件等,通过计算机网络迅速传递到质监站及时处理,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现场。不少地区还推行检测数据自动登录,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个别地区还实现了行业城域网管理。检测已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忠诚卫士”。

5.质量检测正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检测工作的本质和其服务的特性,决定了检测机构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建立质量检测的诚信机制一直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重点工作。不少地区质监部门通过建立检测行业信用档案制度,制定行业诚信公约,开展行业评优, 实现行规、 道德和价值取向的互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健康局面。

工程质量不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1条的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负什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法》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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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业主逾期收房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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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买受人逾期收房会不会也构成违约呢?严格的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就是违反约定,所以如果开发商符合交付条件而买受人没有按约去收房,买受人就构成了违约。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则要看合同的约定。

业主逾期收房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从法律层面上说,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其次是物业管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按照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买受人作为业主还要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从合同层面上说,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则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买受人逾期收房是如何具体约定的。买受人违约逾期收房的,将承担该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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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偷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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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偷窥偷拍已经涉及到他人隐私,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按照相应的规定偷拍,基本上都是处以5天以下的拘留,还有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相对比较严重的,就需要处以5天到10天的拘留,同时还需要除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偷拍会影响到下面的这些权利。

隐私权

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包括肖像权,姓名权以及名誉权。这些没有经过他人许可,是不可以随意的公开或者是传播。还有公民个人在住宅内的活动是不可以被窥视,不可以被监控,任何人都不能够随意的摄像,这就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偷拍已经超过公共领域,在没有经过当事人许可之下,把这些偷拍的内容在网络上传播,就已经构成侵犯隐私权。

肖像权

对一些没有涉及到隐私的肖像偷拍,这同样也涉嫌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不可以将盈利作为目的,随意的去使用公民的肖像权。这就意味着偷拍行为确实是不应该的,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比如第一有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第二有没有以盈利作为目的。

名誉权

网络上常见的名誉侵犯权,主要是指在网络之上随意的捏造事实,随意的谩骂他人,随意的讽刺。利用这些手段去造成他人的人生影响,降低他人的产品声誉,以及破坏他人的道德品质,一旦造成严重的后果,都需要承担民事行为责任。另外在公共平台上的口水战以及骂战,都有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名誉权,因此也建议不要随意的在网络上和他人展开谩骂,时刻都需要牢记法律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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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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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总结:看完了上面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您一定有所收获了吧?关于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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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5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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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川流不息的车流中,有多少非法营运的黑车,很少有人能说得清,但是黑车对社会,对乘客,尤其是对合法运营的出租车带来的危害,却是有目共睹、令人深恶痛绝的。那么,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乘坐黑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黑车驾驶人被确定承担事故百分百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乘客还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选乘黑车,乘客主观上存在过错

首先,黑车从事营运为非法行为,乘车人应当有明确认识;其次,黑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乘车人也应该有认识;最后,出租车的驾驶人要经过资格考试才可以上岗,为的是确保乘客安全,而黑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增加事故风险。

基于以上几点,乘车人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将生命健康至于无安全运营保障的危险处境之中,其本人具有过错。

二、事故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确定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作出的确认,而不是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中,应当适用过错规则原则,即只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乘客自身有过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比例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法官可以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形,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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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2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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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1、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复议案件,如一些土地、矿藏、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确权的复议案件,因为纠纷由来已久,情况复杂,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比较大,因而办理案件所需时间较长。

对于这类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的时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即行政复议机关最迟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超过法定的六十日、九十日的办案期限,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即为不作为的违法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以上三种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责任中的一种形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从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从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除了行政处罚以外,行政责任还有一种重要的形式就是行政处分,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是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本条只规定了行政处分这一行政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就是说,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外,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一)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出来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是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侵犯了自身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为,这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五)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除了上述五类情况外,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否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应当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必须在五日内及时转送,并告知申请人。否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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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抄袭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5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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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自己的作品能够体现出应有的价值,才不枉努力奋斗创作的心路历程,而抄袭则是一种完全模仿或者恶意照搬别人作品的一种行为,侵权人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抄袭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抄袭,是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者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第二,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必须要受到行政处罚,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剽窃或者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三,如果抄袭或者剽窃的情节较严重,也就是违法数额超过十万元,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抄袭如果情节一般,那么侵权人要负的是行政处罚或者民事处罚,如果侵权行为很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那么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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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21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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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你对税款缴纳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税款缴纳的相关法律知识。

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 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财务制度健全, 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 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 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 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 财务会计报表。

(二) 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 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 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计算应 纳税款,自行填写 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 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 税收缴款书,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 申报查定缴纳。即 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 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提供其 生产能力、 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 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 定额 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 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 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 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

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 个体工商户。

看过“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法律责任

(一)欠税及其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3、代征人不缴或者少缴已代征税款,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扣缴、代征税款及其处罚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2、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征收税款的,由代征人缴纳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税款。受托代征人已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情况或者其因故不能代征税款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三)偷税及其处罚

1、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应依法补缴所偷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项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税及其处罚

1、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以所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抗税及其处罚

1、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项规定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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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侵害肖像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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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化,在遇到他人肆意侵害我们肖像权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正当的防卫,那么,侵害肖像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那么,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损失包括财产的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损失,而肖像权人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特别是网络侵权,一定要把网络视频刻录成盘或者保存其它的文件形式,因为证据是必须要经法庭认可才算是事实真相。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肖像权,侵权人除了要承担对肖像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外,其侵权的非法所得也必须要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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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旅游纠纷产生的法律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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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旅游行业发展迅速,旅游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一种现象。与此同时,相伴而来的却是旅游纠纷的频繁发生,旅游纠纷得到不有效解决,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无法保障。那么,旅游纠纷产生法律责任谁来承担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旅游纠纷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情形:

(一)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或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旅游纠纷所产生的合同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旅行社因过错致使游客身体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这是以民事责任是否有财产内容来分的。财产责任是指让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从而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的补偿的责任。旅游纠纷中的这类责任主要表现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为消除或防止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旅游纠纷中的这类责任主要表现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财产责任会受到承担责任一方的财产状况的限制,如有的旅行社可能因财力有限无力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但非财产责任不会受此限制。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可以并用,如既给予经济赔偿又赔礼道歉。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旅游主体独立承担的责任。如某一责任由旅行社单独承担,这就属于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旅游主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且有过错而应承担的责任。它又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个旅游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问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各自只承担自己的份额。连带责任是指因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即不分份额、不分顺序,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而承担责任。在权利人请求时,各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责任人承担的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责任可以向其他相关责任人追偿。在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当中,连带责任还是比较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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