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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

复议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复议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复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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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复议会降分吗

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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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复议后成绩可能会出现下降,如果是下降的结果,英国文化教育协会将不会发放新的成绩单,考生可继续使用其原始成绩单。

根据雅思考试相关规定,雅思考试成绩复议重判后有三种结果:成绩升高,不变,或者降低。

雅思生活技能类考试成绩复议重判后有两种结果: 考生成绩变为通过, 或者成绩保持不变。

如果复议后成绩升高,或者雅思生活技能类考试成绩变为通过,则英国文化教育协会将向考生出具新的成绩单,并通过快递寄送给考生,并且还会在复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考生支付的复议费用。如果复议后成绩下降,则不会发放新的成绩单,考生可继续使用其原始成绩单。

关于雅思复议的流程:

1、要申请雅思复议,需在考试成绩公布后4周(28天)内,登录雅思报名网站个人主页点击申请成绩复议服务。

2、汇款复议费用1000元(不论几项都是1000元),并将成绩单寄送回英国文化教育协会(无法提供成绩单原件,或晚于申请时限提供成绩单原件的复议申请将视为无效)。

3、等待两周复议就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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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复议真的要42天吗

全文共 1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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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思复议过程需要6周,即42天。复议过程包括:收到考生网上提交的复议申请、相关费用和成绩单原件;准备考生申请复议项目的答题纸和口试录音;将复议材料提交复议考官重新判断;重新判断后,书面通知考生复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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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成绩怎么复议

全文共 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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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该课程是由美国大学理事会主持的高中预科课程。学生可以参加。AP并取得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AP考试成绩可以换算学分,增加申请美国大学的砝码.AP选择题部分成绩提供成绩复议服务。以下是考生的介绍。AP复议过程及复议费用。可以申请手评选择题。选择题和自由回答部分的分数将包括总权重,转化为一个AP与报告中的结果相比,如果结果不同,将以复议结果为准,同时发送给您和您的结果接收者。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向AP服务中心发送书面签名申请。收到成绩复议要求后6至8周,您将收到复议成绩确认信。您可以在考试当年10月31日前订购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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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天压实线能复议吗

全文共 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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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看不清车道造成压线也是违法行为。如果被拍到,交通管理部门将被罚款20-200元,扣2分。

但雨天压实线可以复议。《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使用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后,交通管理部门将撤销原处罚,相应的扣分分数将发生变化或者撤销。

雨天不处罚的违法行为

1、因道路积水,需借用公交车道行驶;

2、因道路积水,绕行导致进入禁行区;

3、因道路积水;需要更换车道,违反指示标志、标线。

雨天开车注意事项

1.保持距离:雨天行驶时,打开前灯,降低行驶速度,为汽车制动保持一定距离;

2.正确制动:下雨天,路面会特别湿滑,行驶速度应比晴天下降20%。行驶过程中不要紧急制动,以免汽车打滑甩尾;

3.注意路上的行人:雨天,行人会打伞。骑自行车的人基本上会穿雨衣。他们的视力和听力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他们有时会因为开车而过马路,所以他们应该避开行人;

4.不要加速超车:雨天很多车主会减速,道路会变得拥堵。骑手不要为了赶时间而加速超车。雨天加速容易使轮胎打滑,造成侧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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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违章可以申请复议

全文共 1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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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车主试过不经意间违章了,被电子警察抓拍到,交通违章的车主是否直接缴纳罚款?如有出现这些情形,有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等,车主可以申请交通违章行政复议。如何申请交通违章行政复议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日常驾驶中不少车主都有过不经意间违章的情况,有相当一部分的违章都属于非主观故意,有的因为被大车遮挡了视线而闯了红灯;有的禁行标志被物体遮挡造成违反禁行标志等。大多数车主对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的流程比较陌生,其实一些特殊的违章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免于处罚。

哪些特殊违章可以申请复议

哪些交通违章可以到交警大队申请复议?相信这是车主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发生以下情况,车主都可以去申请交通违章复议,根据事实情况,判断车辆是否发生违章:

一、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二、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三、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五、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六、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七、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以上八种情况,司机可以通过要求调看监控录像的方式,来提交行政复议的证据。另外,属于二到六种情况的,还可以当场申请警方备案的方式,来提交行政复议的证据。

市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车主对违章有异议时,具体复议方法是,先去各大队机动车违法处理大厅核查违法照片或录像。如看完录像还觉得有异议,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最快捷的复议方法是到支队办公大楼复议。

行政复议请备齐: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代理人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授权书》料等资料。

小编提醒一下,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填写撤销处罚的理由。理由一定要填写详细,如果能找到法律依据,把相关的法律条文也交代清楚,提高申诉的成功率。

什么是交通违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交通违章

据介绍,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也属于行政复议的一种。车主对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其他条例、法规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诉后60天之内作出复议决定。这里需要作出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所以,车主在收到交通罚单对处罚有异议打算行政复议的时候,一定要先把罚款交上,否则会被收取滞纳金。一旦复议成功,罚款是可以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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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的确定方法

全文共 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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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同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不同的主体管辖。那么行政复议的管辖具体是怎么确定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像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2、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得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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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2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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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1、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复议案件,如一些土地、矿藏、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确权的复议案件,因为纠纷由来已久,情况复杂,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比较大,因而办理案件所需时间较长。

对于这类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的时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即行政复议机关最迟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超过法定的六十日、九十日的办案期限,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即为不作为的违法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以上三种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责任中的一种形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从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从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除了行政处罚以外,行政责任还有一种重要的形式就是行政处分,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是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本条只规定了行政处分这一行政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就是说,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外,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一)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出来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是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侵犯了自身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为,这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五)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除了上述五类情况外,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否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应当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必须在五日内及时转送,并告知申请人。否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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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被冤枉怎么办 教您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全文共 1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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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开车再遵纪守法也有“大意失荆州”的时候,违章并不可怕,但如果接到罚单一看是被冤枉的,那就有点儿令人不悦了。不过还好,有个叫做“行政复议”的东西可以帮助我们拿回罚款和扣分,下面专注于交通安全的小编就跟您聊聊如何让您扣分扣的明白!

监控设备如何规定:

单被冤枉怎么办佰佰教您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违章并不是交管局一方说了算:

据知情人士提醒,有争议的违章扣分不要急于马上交钱,特别是情节较为严重的(比如本案例,需要直接吊销驾照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不少所谓的违章其实完全可以被成功消除。一般来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手段解决:车主需在60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至其上级机关,如果确定没有违章,则可以消除违章。

同时我们也看到,该法规也明确的说明了应该予以消除的几种情况:

(一)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二)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四)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五)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六)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七)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违章信息有疑问该如何处理:

车主如果发现自己的违章信息有问题,可以到就近的交警大队调取现场照片,并做好相关的证据收集,主要是保留照片证据,并且保留采集机关的名称,以方便之后的联系和复议。

最后我们再来了解下行政复议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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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流程图,我们再根据一个案例来看看具体流程如何,同时了解下一般一次复议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来自佛山市的刘先生(化名)从网上查到自己在1月24日发生了一次超速违章,罚款人民币150元并扣3分。还好刘先生在车内安装了带有GPS功能的行车记录仪,调取当时的录像查看,在限速100km/h的路段只开到了85km/m而已,很有可能是测速仪器出现故障造成的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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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与2月2日前往当地交警支队查看了道路监控仪器拍摄的视频资料,资料显示刘先生当时的车速达到了112km/h,虽然存在争议但还是先接受处罚,扣除了3分并缴纳了150元的罚款,将《处罚决定书》做了复印并向交警支队咨询了申请复议的地点是市公安局,随后驱车前往。

罚单被冤枉怎么办佰佰教您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抵达当地公安局后,刘先生得知当地申请复议需要到市政府,公安局不予办理(这种情况可能是地域差异所致),随后刘先生再次前往市政府。在刘先生抵达相关办公室说明来意后,对方要求填写申请书,但并不提供申请书模板,需要自己写。此外,相关的视频资料也需要保存在介质(U盘或者光盘等)一式两份分别留给行政复议处和交警处。

最终刘先生在附近找到打印室,将视频资料刻录光盘,并按照政府部分提供的申请书填写指引撰写了一份申请书。最后将上述所有材料再次送递到政府部门,在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得到了一张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等待通知即可。

经过漫长的一个月时间,于3月13日接到前往市政府行政复议调研室开调研会的通知,会中刘先生讲述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并得到了工作人员的认可,最终行政复议成功。

流程繁琐、耗时太长、懒得折腾还有必要复议吗?

其实整个复议的流程并不是十分繁琐,主要是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并确定好复议申请地点(当地公安局或政府)的位置就会比较顺利。在这里还要提醒下,准备资料时如果有行车记录仪等拍摄的视频文件,可以提前刻录好光盘等介质中,这样比较方便提交。待资料提交完毕后,只需等通知即可。

相信如果是冤枉的被扣了6分并且罚款200元的话,大部分车主都会不辞辛苦的尝试下申请复议,但如果仅仅是200元不扣分可能就会有部分车主主动放弃复议的权利了。但个人认为既然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就应该去争取,只要觉得时间成本还能接受那我们就应该拿回本属于自己的罚分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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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可以申请复议的特殊交通违章

全文共 1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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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1]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等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的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违章的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2种可以申请复议的特殊交通违章

常开车被电子警察抓拍在所难免,吸取教训,同样的错误不要再犯也就行了。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是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以下8种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车主可以通过申请交通违章行政复议来撤销处罚。

八种可以申请复议的特殊交通违章

一、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二、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三、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四、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六、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七、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以上八种情况,司机可以通过要求调看监控录像的方式,来提交行政复议的证据。另外,属于二到六种情况的,还可以当场申请警方备案的方式,来提交行政复议的证据。

车主对违章有异议时,具体复议方法是,先去各大队机动车违法处理大厅核查违法照片或录像。如看完录像还觉得有异议,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备齐: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代理人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授权书》料等资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填写撤销处罚的理由。理由一定要填写详细,如果能找到法律依据,把相关的法律条文也交代清楚,提高申诉的成功率。

什么是交通违章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也属于行政复议的一种。车主对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其他条例、法规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诉后60天之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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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不停止执行有例外的吗

全文共 20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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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停止执行又是什么意思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复议不停止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条件限制

适用条件限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处罚主体的限定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在中国,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受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某些行政处罚权,但他们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看过“复议不停止执行有例外的吗”

2、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所谓复议和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就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能因被处罚人向复议机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止执行,例如,某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该人不服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不能因他复议或起诉,公安机关就停止对其行政拘留。我国许多法律都规定了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不停止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复议机关应当对是否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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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示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复议不停止执行有例外的吗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它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起构成我国的三大诉讼体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目的是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所受到的损失,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的途径,及时地予以恢复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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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之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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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5.2016高一期中考试政治试题

普法之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不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之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2、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5、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哪些?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6、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是指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通常包括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五个主要环节。

7、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哪些决定?

(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认决定;(6)重作决定。

8、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是什么?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即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9、行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

(1)行政复议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3)被申请人。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2)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3)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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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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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

如此规定符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的性质。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决定。

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既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至于最终由谁来履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职责,则应当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向谁申请行政复议,就由谁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履行其行政复议职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与一般的行政机关不同,只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不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而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只有在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行政机关,才会存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可能,上一级行政机关才有权撤销或者变更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人没有选择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

而国家安全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国家行政机关,这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其行政职权的行使通常涉及到国家秘密,因此,本条款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国家安全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人也没有选择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

3.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县、自治县、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自治县、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副标题#e#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该派出机关。

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如果该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省、自治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这时,该县级人民政府并不直接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而是直接接受行政公署的领导和监督。

行政公署对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就是对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

因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了派出机关时,对该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向领导和监督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公署申请,而不是直接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这样既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也便于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纠正错误。

而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只有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行政机关,才会存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可能,上一级行政机关才有权撤销或者变更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各种形式的开发区,其中有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5.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仍然分别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是指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以及有关署、局。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直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按照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则,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理应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但考虑到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的,应当从全局上处理行政事务,一般不宜、也难以处理大量的具体行政事务,如果规定国务院也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能不胜其繁,影响国务院的正常工作。

为此,《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得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即国务院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但申请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一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以后,对行政复议决定还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愿意或者不希望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此最终裁决,申请人必须履行,并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特定机关和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复议机关。

派出机关是由法律法规授权而设立的行政机关,它虽然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一级政府机关,但它代行一级政府机关的职能。对于这些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应当向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即对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时的行政复议机关就是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区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区公所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时的行政复议机关就是设立该区公所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时的行政复议机关就是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区、市人民政府。

对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副标题#e#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复议机关。

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由于设立派出机构的依据及行使职权的方式各有不同,所以,派出机构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在这些派出机构中,只有依法设立并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才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这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即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所属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行政管理实践中,经常有一些组织,它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法律、法规授权其对某类特殊的事项或者某个特定的行业领域进行行政管理。

这些授权的组织在授权的范围和幅度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职权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而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这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即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某一地方人民政府,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该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某一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某一国务院部门,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该国务院部门提出。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授权组织,是法律、法规授予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授予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才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在本条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因为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将行政管理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成为被申请人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由于社会生活越趋复杂,行政管理的分工也越来越细,而同时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的联系又越来越紧密,所以,为了更好地对社会进行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不可避免。

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这种共同行政行为是以它们共同的名义而不是以某一个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机关就是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由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政府或者部门有时会成立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临时性机构,这些机构在完成了特定的目的后即被撤销。而且,我国国家行政机构改革一直就在不断的进行之中,在对行政机关进行调整时,会撤销一些行政机关。

例如,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40个部委调整为29个部委。这些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将会由其他一些行政机关行使。

对于这些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半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视情况而定。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有些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

此时,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如果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则上一级主管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如果规定可以选择,则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7)对区划调整或者自然资源的确权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省级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区划调整或者对自然资源进行确权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由此也容易引发各式各样的矛盾,导致利害关系人不服该行为而经常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该规定表明,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同时也隐含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涵义。这一涵义也被《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确认,即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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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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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申请能够被驳回,你知道这是为什么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概述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因此,保护司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权,以及设置便利于司法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权的法律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

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解分析

全国人大会颁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包括了“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因为《适用解释》还规定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那么许多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情形”理解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而且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理解成《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

对此,此种理解不妥。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解分析

一、理论分析

经比较,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由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对客体的描述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而行政诉讼制度由法律规定的必备受理要件对客体的描述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单从字面上理解似乎“事实根据”不是“法定的起诉要件”,但实际上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另一法定要件“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看,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谈何“有利害关系”?而“具体行政行为(诉讼制度称之为“行政行为”)”正是行政诉讼制度由法律规定的必备受理要件之“事实根据”。

也就是说,“事实根据”不但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必备受理要件,也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必备受理要件。

二、法理分析

(一)《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也属于“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无论是复议制度还是诉讼制度,当事人提出行政救济的理由总体来说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总体体来说包括“侵权的行政行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两种。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从而使相对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违法状态。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

二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三是行政主体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

那么,“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因缺乏“‘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或者‘行政主体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事实要件而均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范畴。

举个简单的例子: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权益遭到侵害而向林业局申请救济或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受害方向物价局提出告诉,这些机关拒绝受理的行为均属于“拒绝行为”但因缺乏“负有法定职责”的基础要件而均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充其量算作“不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介入处理”。

当事人因为这样的纠纷而提出明显不符合“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要件【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根据”】的,审判机关可以在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情况下径行裁定不予受理。

(二)将《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作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后果。

1.从最终结果考虑,复议机关适用《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指的是“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以‘不具备受理条件’为由终结行政复议程序、不再针对申请双方之间的行政争议作出实质性的处分决定”。

在当时的行政诉讼法律框架下,只能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行为对待;而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律框架下,应当将其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均作为“拒绝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告知”,应当同等地准许当事人仅起诉复议机关的“(拒绝类)不履行法定职责”。

2.如果将《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作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那么面临以下两个无法破解的难题【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该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例】:

(1)根据行政诉讼法理,审判机关对于确属于“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原行政行为须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若不属于“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两个被告的审判机关虽然可以轻松宣告“原‘不依照法定程序履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使得审理当事人主张“上级机关不履行‘责令下级机关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职责”的审判机关对于如何判决“不履行‘责令下级机关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职责”陷入两难(“责令下级机关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已无实际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制度。

(3)根据现有行政诉讼制度,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但是复议机关因审判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宣判而失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的“被告调查或者裁量”权,失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目的。#p#副标题#e#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法律后果上,均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作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只有这样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理并能够理顺行政复议制度,使得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作到无缝对接;

实践中,各级审判机关(尤其是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不应为了达到“矛盾下移”的目的而曲解法条、进而增加基层法院的审判难度(主要是行政干预的抵制力),最终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违反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根本精神。

参考资料:

全国人大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第124-12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52条第2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7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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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应前往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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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法律相关知识。

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看过“经复议的案件应前往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经复议的案件应前往提起诉讼的法院介绍

一、经复议的案件的被告如何确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经复议的案件应前往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经复议的案件到哪个法院起诉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举例来说,对某国家部委复议维持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和某省局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国家部委复议改变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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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复议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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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司法赔偿复议吗?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赔偿复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赔偿的确认

当事人提起司法赔偿确认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院司法行为侵犯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他的损失。

(2)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不予纠正,即是否违法侵权处于未确认状态。

(3)司法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是案件终结以后才进入确认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赔偿解释)。以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有四项:

一是违法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如违法罚款、拘留;

二是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即采取保全措施错误;

三是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如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

四是违法造成人身伤害。如以暴力殴打致人伤亡等。

赔偿请示人对以上四种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确认,被要求机关即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示人有权申诉。但并非申请人一经提出就一律要进入确认程序,这里涉及一个视为已经确认的依据问题,依据最高法院赔偿立案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视为已经确认。

1、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经纠正的,纠正的法律文收视为对原侵权行为的确认。如执行中查封了案外人财产,案外人提出异议后,裁定解除了查封,解封裁定书视为对原来查封裁定违法行为的确认,造成案外人损失的,不用再申请确认而直接申请赔偿。

2、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等决定,当事人对这些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定、决定视为已确认依据,造成损失的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3、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提出后或自行发现后已依法予以纠正的,纠正的行为也视为对原来错误执行的确认,造成损失的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以上几种视为确认的情形均不用进入确认程序,而可以直接申请赔偿进入赔偿程序。确认违法程序和赔偿决定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两者有密切关系,确认工作是赔偿工作的基础、前提,赔偿是申请确认的目的。凡是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司法行为如查封或执行等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侵权法院认为不违法的,均可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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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复议的特征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之后,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司法赔偿复议是在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时给予的救济。从海外的情况来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类型是诉讼制,另一种是复议制。对我国而言,赔偿义务机关比较分散以及它们之间的微妙关系决定了诉讼制不易操作,所以采用了复议的方式。

司法赔偿中的复议与行政复议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而司法赔偿复议则应属于司法行为;

第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复议处理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争议,司法赔偿复议针对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处理正确与否的问题;

第三,两者救济的途径不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司法赔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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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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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那么你对行政复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看过“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

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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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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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政复议申请吗?行政复议申请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申请的有关规定: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看过“专利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哪些”

专利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专利局在进行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决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专利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8)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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