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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东莞发生地陷致1人死亡 我们该如何正确预防地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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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3日早上东莞发生了一起塌陷事故,事故中1名正在作业的井下施工人员不幸死亡。事故发生之后,相关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周边居民住户进行疏散,现场已疏散2栋商品房和2户私人住宅共200多名群众。作为常平当地住宅区的最高大楼,联邦小区管理处早上也已经开始通知住户有序离开。据了解,自2013年起,这里已经发生了5次塌陷,周边住户在撤离过程中没有出现混乱局面。面对频频发生的地陷事故,究竟有什么预防措施呢?下面专注于公共安全的小编就为您分享一些关于预防地陷的安全常识供您参考。

东莞发生地陷致1人死亡我们该如何正确预防地陷

地面沉降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导致严重的财产和基础下部建筑的损失。最具有代表性的地面沉降是由人为造成的,由于人为抽取地下水而导致含水层系统受压缩而产生地面沉降。针对这种情况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地下水的使用量,增加地面水补给。因此,随时正确监测地面和地下水位沉降,并提供标准的数据对于预测和预报地面沉降工作至关重要。美国地质调查局的研究人员根据地面沉降的特点以及实际情况,对其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减缓地面沉降的速度,以及修复地面沉降,把损失降到最低。

减少落水洞

美国已有的案例表明,落水洞的活动与地下水的抽取有直接关系,控制地下水位的波动可以防止落水洞的形成。如美国佛罗里达西南水资源管理区与其他水资源机构通力合作,设立了佛罗里达中西部地下水的临界水位。最低水位的提出将会改良一些诱发条件,减少落水洞产生的影响。

修复技术

东莞发生地陷致1人死亡我们该如何正确预防地陷

为了满足供水和改善水质的要求,含水层存储和修复技术在美国各州得以广泛应用。在圣克拉拉山谷,目前需水量仍然很大,但由于地表水的引入,回灌得以实施,使得地下水抽汲量减少,从而防止了地下水位继续下降。另外,该区水资源管理局在当地的河流上建立了5个蓄水坝以收集雨水,这样增加了河水对流经区的地下水的补给。这个地区是美国第一个被发现也是第一个采取有效措施并在1969年前后终止了沉降地区。同样的情况还有亚利桑那州的中南部,通过引入科罗拉多河的河水,减少了地下水的需求强度,从而缓解了地面沉降。

加固堤防

东莞发生地陷致1人死亡我们该如何正确预防地陷

对沿海城市进行海岸加固,建造堤防防止洪水泛滥和海水入侵。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三角洲地区,大面积的人工堤坝及人工岛有效地保护了这个三角洲,使之免遭海水的入侵,同时维持了有利的淡水坡度,保护了淡水源。

土地使用

为了防止地面沉降,将土地使用由农业用地型向城市用地型转变,以降低需水强度,防止地下水位的进一步下降。佛罗里达州的泥沼区使用这种方法可以防止有机土的进一步分解,减缓有机质氧化的速度,使地面发生沉降的速度降低,地基更加稳定。

立法保护

东莞发生地陷致1人死亡我们该如何正确预防地陷

美国对地下水的使用进行立法,使水资源有一个合理的使用环境。如在圣拉拉山谷成立一个专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来管理该区的用水,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得到了长期有效的综合利用。美国许多地区甚至采取法制措施来防治地面沉降。例如1980年通过了《亚利桑那地下水管理法案》。其基本目标是加强对已衰竭含水层组的管理,把有限的地下水资源进行最合理的分配,开发新的水资源供应来增加亚利桑那的地下水资源。

节水措施

利用含水层组贮藏和运输地下水,要优于造价高昴的地表蓄水和输水系统。美国的研究人员采用先进和合理的地下水运输方法,作出地下水使用的远景规划。节水是制止沉降的一项重要措施。例如在圣琼斯地区,目前人均用水量只有1920年的1/5,远低于过去作为农业用地时的用水量。因此即便是在1976年~1977年和1987年~1991年期间,这两个州的主要旱期里,水位还是保持在历史最低水位以上。

佰佰提示:

据了解,常平地陷的原因基本都是定为土质原因,施工困难。事实上,在地铁未施工之前,联邦广场旁边的中元街就曾因为建大厦挖地下停车场出现坍塌。这次发生联邦广场的纽澳花园旁边,形成了一个近300平米的大坑。广场已经被警戒线封锁,路上过往行人都是绕道而行,住户撤离到旁边酒店。本安全网提醒广大市民,如果需要经过此地,请您提前选择路线绕行,以免给您的出行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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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病员工死亡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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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要按工伤赔偿的,是分等级的,有的严重的职业病是会导致死亡的,前面说过职业病是属于工伤,所以施工方是要负主要责任的,那么大家知道职业病员工死亡如何赔偿吗?今天的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首先应当认定,病人死亡是由于职业病,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即可以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来执行,但具体的数额要根据你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来确定。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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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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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现死亡情形的,往往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后果之一。小编今天就来说说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对于重大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符合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出现死亡后果的,当事人各方需要怎么做,我们分当事人身份简要说明: 一、生还者 死亡案件中,一方死,则一方生。对于生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报警,不得私自离开 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有人员伤亡的,都需报警处理,这也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切记万不可私自离开,否则,后期将会承担对自己更为不利的后果。

2、现场立即抢救伤员 我们不能排除伤者经抢救无效才死亡的情形,事故发生时,如果伤者严重受伤,只要没有死亡,都需积极进行抢救,现场没有抢救能力的,拨打110、120并细说现场状况,在交警、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必要措施。

3、配合交警确定事故责任 无论生者是不是将对事故承担责任的人,都需详细说明现场状况,配合交警对事故进行定性,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的责任,如果编造谎言,一经查实,将会有更为不利的后果。

4、涉及交通肇事罪的,委托律师行使辩护 如果生者被拘留甚至于以交通肇事罪等进行逮捕的,此时,可委托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介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一方面需配合交警队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一方面可通过赔偿途径获得相关赔偿。

1.申请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对案件不予立案侦查、起诉的,家属可以申请立案、起诉或是要求复议,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2.可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受害人家属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与解释的规定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赔偿。

3. 向相关保险公司索赔 死亡受害人有相关人身保险项目或是事故涉及相关保险内容的,家属可以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商讨赔偿事宜。

4.委托律师处理赔偿等相关事宜 鉴于死亡类案件司法程序复杂、赔偿计算数额大,所以无论是欲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还是要求死亡赔偿,都需有律师参与,委托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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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死亡手表多少钱?死亡手表在哪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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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手表是一款非常智能的手表,在买这款手表的时候大家需要做一份健康评测,这样平时在配搭的时候可以时刻提醒自己珍惜现在的时间,我们来看看这款火遍全网的死亡手表要多少钱吧!

死亡手表多少钱

这款TIKKER死亡手表的价格是59美元。

能够倒计时的死亡手表,你敢戴吗?如果告诉你,你只剩下一年的生命,你会选择如何度过这仅剩的一年?说起生死,人们往往都会逃避去思考这种沉重的问题,但它却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有的人对于生命,倍感珍惜,而有的人却无畏的荒废着。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也是不可预知的。但人终究是好奇的动物,对于生死,每个人肯定都有幻想过。如果有那么一个东西,每天都会提醒你,你的寿命还有多久,你会不会觉得它很丧心病狂!

死亡手表在哪买

TIKKER死亡手表在淘宝上面可以买到,不过现在有很多的假货,大家在买的时候要注意分辨。

死亡手表设计灵感

生老病死是大自然的规律,不可预知,科尔廷说:“想象一下有人告诉你只能再活一年。这将会给你的生活带来怎样的改变?对于我们所有人来说,生命都有一个保质期。”虽然死亡是不容商议的,但生命却不是。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珍惜我们所拥有的时间与生命;抓住每一天,跟着心走。”

科尔廷在他的祖父去世时有了这个想法。科尔廷说:“从年到秒,它显示着不停走动的时间,永不静止,我们的生命逐渐减少,走向最终的安息。”“每个人对死亡都不惊讶,但是在现代社会,我们很少谈论它。我想,如果我们更多地意识到自己的死期,我们活着的时候肯定能够做出更好的选择。”

死亡手表怎么火的

这款手表之所以引起轰动,跟其立意有非常大的关系,紧紧抓住了人们对未知寿命的好奇与关注。想象一下有人告诉你只能再活一年。这将会给你的生活带来怎样的改变?对于我们所有人来说,生命都有一个保质期。”虽然死亡是不容商议的,但生命却不是。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珍惜我们所拥有的时间与生命;抓住每一天,跟着心走。从年到秒,它显示着不停走动的时间,永不静止,我们的生命逐渐减少,走向最终的安息。”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了解了吧!虽然它的名字叫死亡手表,但是其实没有那么可怕,让我们更加珍惜生活,更加珍惜健康,更加珍惜爱的所有人!所以让你的生活更充实,更健康,更幸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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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交通事故没评上伤残等级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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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那么,交通事故没评上伤残等级算工伤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评上伤残等级属于工伤,只是赔偿的项目不同而已,没有伤残赔偿金和伤残津贴,其他的费用仍需要进行赔偿的。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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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乘坐黑车发生事故乘客有赔偿责任吗

全文共 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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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部分地区的合法交通无法满足人们出行的需求,交通行业市场逐渐出现了一种“黑车”经营。那么,乘坐黑车发生事故乘客赔偿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坐黑车发生事故乘客没有赔偿责任,“黑车”是没有运营的资格,不被国家允许的以赢利为目的的车辆。因为“黑车”缺少相关手续,影响正规出租车的利益,重要的是对乘客的安全没有保证,所以营运“黑车”是不允许的。

改装车辆和非法营运的处罚标准:

1、非法营运的处罚标准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改装车辆处罚标准

一类是改变车身颜色,变更车辆发动机(不包括发动机类型)、车架,未在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类是改变发动机类型、改装车辆排气管,增加车辆后导流翼,增加车辆前探照灯,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类是国产车辆更换轮胎规格,加装车身大包围防护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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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企业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全文共 18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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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就是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舒适、良好的劳动条件,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企业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吗?

一、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调查阶段

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①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事故现场处理。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

(二)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三)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一是手机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四)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五)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一是事故现场摄影、拍照,二是事故现场图的绘制。

三、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第13号令)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四、事故结案阶段

按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事故结案应归档的资料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理结果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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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发生坠梯事故原因是什么?

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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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几年电梯发生事故的几率很高,给大家增添了很多的困扰。一旦电梯出现事故后,需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这样才能快速做出准确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变现状。其中有很多朋友都不了解,电梯发生坠梯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1、轿厢与对重极不平衡,但这种情况一般只出现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的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此时平衡系数是经过技监局测试的。

2、抱闸问题,可能是抱闸没调好,造成问题,也可能是抱闸闸瓦磨损严重造成。

3、曳引轮绳槽磨损严重造成。

日常生活中的“电梯下坠”其实是一种常见故障,实际上电梯并不是真的下坠了。一般有几种情况:

1、电梯运行过程中急停

一般这种都是因为运行过程中安全回路或者门锁回路断开,造成电梯停止,乘客会感觉腿发麻,其实是电梯紧急停止造成的。

2、电梯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并自动回到基站复位

这种就是问题里面所提到的,这个时候把每一个楼层按一遍其实也没有太大作用,有一些电梯会就近平层并开门,而大多数的电梯都是回到基站复位的,这个时候一般是按不了楼层的。

据统计,70%左右的电梯故障都是在门系统上,这也是造成困人的主要原因,所以如果被困在电梯里的话,请不要靠近轿门并耐心等待救援人员到来,而且电梯轿厢不是封闭空间,不会有窒息危险。

3、“电梯掉下来”这种情况确实可能发生,但发生的概率非常低

电梯轿厢是由钢丝绳牵引的,载重量越大钢丝绳根数越多,对于一般住宅楼的电梯来说,最少是3根钢丝绳,每根钢丝绳大约有10股小的钢股,每根钢股又有10根钢丝,钢丝绳只要断一股就更换整条,所以如果做好维护的话,钢丝绳全部断掉的概率真的是几乎没有。

其实日常生活中,如果对电梯进行正常的维护,发生坠梯事故的几率并不是很高,乘坐电梯的过程中无需太担心。平常可以多去学习一些关于电梯安全方面的小知识,当碰到问题后也能轻松去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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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过失的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

全文共 2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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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作为之四种作为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而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在不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它们一般都被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广义而言,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在所不问。

过失的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

案例介绍

被告人:李某某,男,43岁,河南省安阳县人,系安阳县水治镇武装部部长。1993年7月3日被逮捕。

199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逯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近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途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某某,途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要照看好途。约3时许,李某某带领逯中秋、徐勇(男,13周岁)到达水库,租了3个救生圈,3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逯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某某开始不允许,经逐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

过失的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

运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留下水,李某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2人。逯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某某,李急忙下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逯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带领不会游泳的儿童去水库游泳,负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对被害人逐中秋再次下水可能发生溺死的后果,李某某本应当预见,但因自己抽烟和与别人闲谈,忽视了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近中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993年7月2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以违中秋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构成过失杀人罪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称:逯中秋是溺水死亡还是水中摔死未经法医解剖检验,其死因不明,不能认定李某某犯有过失杀人罪,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带小孩去游泳,对小孩负有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的行为派生出来的,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以致发生了通中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原审法院认定其犯过失杀人罪是正确的,上诉人所谓逯中秋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逯中秋溺水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参加抢救的医生证明,对速作人工呼吸时,发现他腹腔有水,口鼻有水和白沫,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故辩护人关于运中秋死因不明的辩护理由也不能成立。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免予刑事处分。

案例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运中秋的父母平时关系较好,李带退去游泳并无恶意。在游泳过程中,李为送中秋、徐勇租了救生圈,第一次游泳时并在旁边保护。运中秋要求第二次下水时,李开始并不同意,在得知逮沉水后立即下水救护。

从整个过程看,应当认为李某某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也尽到了保护责任,这中秋溺水死亡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李某某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负有保护逯中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

这一义务是基于李某某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逯中秋系儿童,且不会游泳,本不应到水库中去游泳。李某某主动提出并带领运到水库游泳,这无疑使这中秋处于危险的境地,因而也就产生了李某某应当负责保护逯中秋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

这种义务要求李某某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逯中秋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直至游泳结束,将违安全送回家中。

(二)李某某的不作为与逯中秋溺水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本案情况看,在第一次游泳时,李某某确实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如租赁救生圈,一起下水在旁看护等,因此保证了两名未成年人游泳的安全。但是,当逯中秋要求再次下水时,李某某先是未能坚决阻止,在同意之后又没有一同下水进行保护或在岸边照看,而是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以致在逯中秋出现危险时未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救助。

应当说,李某某在逯中秋再次下水时未予保护的不作为,与近在脱圈沉水时得不到救助以致溺水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李某某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李虽然不是故意不履行保护责任,希望或者放任逯中秋溺水死亡的发生,但也绝非对运的溺死无法预料和不能抗拒。

李明知返是不会游泳的儿童,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事实上李对此也是十分清楚的,因此才在第一次游泳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在逯中秋再次下水时,李却因抽烟和与别人闲谈,疏忽了对两名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幸的是,正是这一时的疏忽大意,酿成了近中秋被溺死的严重后果。

在象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下,疏忽大意造成的致命恶果往往就是在片刻之间甚至一刹那间发生的。李某某在此之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在此之后所采取的救助行为,都不能否定他在逯再次下水时因一时疏忽而未尽保护责任的事实。正是由于李某某的这种过失行为导致了违中秋的溺水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他人死亡的,构成过失杀人罪。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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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预防塔吊事故要注意哪些操作规范

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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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加强塔吊的采购环节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质量低劣设备进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避免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塔吊事故原因有哪些吧?

1、起重机定人定机,有专人负责,司机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非安装、维修、驾驶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攀爬塔机。在地面总电源闭合后必须用电笔检查起重机金属结构是否有电,保证安全后再上扶梯;

2、操作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定期保养,对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严禁作业;

3、在不满足电压及电流要求的情况下禁止作业;

4、驾驶员必须服从指挥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应先鸣号后开机。

5、作业时,严禁闲人走近起重机作业范围,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6、工作时应服从指挥,坚守岗位,集中精力,精心操作,严禁吊钩有重物时离开驾驶室,操作中做到二慢一快,即:起吊、下落慢,中间快。

7、下降吊钩或吊物件时,如遇信号不明,发现下面有人或吊钩前面有障碍物时应立即发出信号,服从指挥人员信号指挥。

8、司机在吊装作业及重物经过人员上空时,必须鸣铃示警,作业时思想要高度集中;

9、严禁超荷载超力矩工作,更不允许将有关安全装置拆掉后进行违章作业;

10、需反向时,必须在惯性力消失电机停转后才能开动反向开关,严禁突然开动正反转开关;

11、严禁使用起重机吊运人员;

12、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扶梯及平台上严禁站人,不得在作业中调试和维修机构设备;

13、吊钩落地后,不得再放松起重绳;

14、夜间工作必须有充足的光照度;

15、塔吊严禁带病运转;

16、塔机工作中如制动器失灵,司机应沉着冷静,发出报警信号,将重物转到空旷无人的地方,用电动机控制重物落至地面,严禁靠自重下滑;

17、塔机作业时突然停电,首先查明原因,如停电时间较长,则应采取措施,先将重物慢慢降至地面;

18、风力大于6级,塔机严禁工作;

19、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接近极限位置时应主动降到低速档运行;

20、下班前松开回旋机构制动装置,使其顺风源自有摆动。

21、司机下班前,必须将吊钩升起并超过塔机回转范围内的一切物件高度,并将小车置于距塔身中心说明书规定位置处,同时将各操作开关拨到零位上,切断室内总电源,门上锁,下塔机后切断地面总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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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远离猝死魔咒 预防猝死事故措施大集合

全文共 5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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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高节奏的社会,经常也有新闻报道某某高级白领猝死的消息,每次的消息都会使很多人不寒而栗。懂得未雨绸缪,学会猝死事故预防之道才是王道!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些预防猝死事故的可行措施,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预防猝死措施一、坚持锻炼身体

但锻炼的时间最好不要在早上,特别是冬季,早晨是心血管疾病发作最多的时间,50%以上的猝死都和心血管疾病有关,锻炼的时间最好在下午5点前后或者晚饭后的2-3小时,不过也不能过度锻炼,适当锻炼就行

预防猝死措施二、不要过度疲劳

工作固然重要,但是活着是前提,很多猝死的例子都是过度劳累所致,保持情绪的稳定和心情舒畅也是非常重要的

预防猝死措施三、定期去医院检查

特别是有心血管疾病史的人,做到预防第一,普通的心电图检查都可以发现潜在的引起猝死的危险信号

预防猝死措施四、注意饮食搭配

多吃植物纤维多的蔬菜和粗粮,增加维生素的摄取量,控制甜食,含盐分多的食物少吃,少吃腌制食物,煎炸的也要少吃,不要吃的特别饱以防肥胖,不适宜快速喝很多冰凉饮料,以免发生冠脉痉挛

预防猝死措施五、不要精神过度紧张

因为精神紧张会引起血压升高,加重心脏的负担,出现心律失常,如果是老人,情绪激动很容易引起心肌梗塞,脑梗塞,脑出血等,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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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全文共 2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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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已成为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那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吧!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对策

(一)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体制

1.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彻底改变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通过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带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空白和盲区。

2.完善法律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生产标准。坚持和完善“分类管理、层级负责、预防为主、全程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如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分类监管制度、溯源管理制度、标鉴管理制度、市场召回制度等。

3.严格执法,依法整治。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实施力度。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 对制假售假不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4.全程监控,确保监管工作统一高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电子网络监管平台,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二)紧抓食品信息,保证公开,保障信用,防患预警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信息公开是公众获悉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条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开发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系统,达到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最终目的。

2.构建食品安全信用机制。 建立起包括查询系统、评价系统和反馈系统等在内的信息共享机制体系, 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局面,整合信息资源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的信用管理提供支持。

3.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反应机制。坚持重点监控与系统监控、定期监控与不定期监控相结合,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机制,逐步建立多层级的安检体系,加大对食品安检技术的引进和研发力度,提高对各类食品进行迅速和准确的检验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放心食用。

(三)积极扩宽公民参与表达途径,实现共同监督

1.加强食品营养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开设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课程,教育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重要性,增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为保证中国食品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2.畅通消费者投诉表达途径。必须完善有效的消费者利益表达机制和投诉、举报回应机制[4]。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障知情权。方便消费者投诉,及时投诉做出回应,激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3.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奖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奖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促进公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微观食品工业水平

1.深入微观食品企业,优化工业资源配置。必须解决农业生产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问题,完善微观农民组织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和管理新型制。优化产业结构,扶持规模化、集约化食品企业,全程质量管理,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

2.推广绿色工业,推进环保生产。提倡“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大力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科学养殖,推广“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3.省部共建食品安全实验室,确保检测权威。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制定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的批准、资格认定和管理的法规,尽快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保证。

(五)完善社团组织建设,拓宽公众参与途径

社团组织是公众参与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载体。应在政策上鼓励发展社团组织,赋予广大社会组织合法权利,支持社团组织开展保障食品安全活动。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社团组织参与到食品安全保障事务;另一方面,社团组织能沟通政府、企业、公众三者之间的联系。

(六)重视诚信生产,提高安全意识

1.提高食品企业诚信道德意识。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对企业家及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推进企业的诚信建设,培养企业家们的自律精神。

2.增强消费者安全意识。消费者个人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不要图价格便宜而去购买三无产品和未经检验的食品。注重食品的卫生情况,尽量不去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路边摊贩食品。

食品安全危化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试问,事故发生对于化工企业而言,如果能够从危险化学品的源头控制住风险,那么,就可以显著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可是,目前大多数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往往忽略掉了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致使这些危化品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的祸根。

概括而言,这些隐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沟通滞后。部分危化品生产企业没有提供所运输危化品的最新《化学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没有给相应的危化品标示出相应的警示标志;二是货物信息不实。一些危化品生产企业将不确切的货物信息提供给运输企业,有些企业甚至刻意隐瞒或者淡化危化品的危害属性,这样不负责的做法就会给危化品的运输过程增加极大的风险;三是应急机制不健全。很多危化品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根本就不涉及风险应急机制方面的管理,所以,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救援人员无法采取妥善的处理方法,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严重后果。

此外,还有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自身的管理失职。当前,我国从事危化品的生产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很多的管理性缺失,各种规章制度未能建立健全,或者根本就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而化工企业所配备的安全监管人员更是走过场,缺乏系统有效的责任监督和执行力度;再加上部分企业受到“经济效益至上”的理念误导,追求利润,不重安全的事故频发、多发,从而给业界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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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玩手机的危害 女子正享受这事竟突然死亡

全文共 25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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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正在享受什么事情的时候竟然突然死亡呢?在生活中,因为玩手机时触电身亡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么,你知道玩手机需要注意什么呢?长期玩手机的危害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玩手机禁忌有哪些?

女子床上享受:结果竟突然死亡

近日看到一则消息,一个女孩有边听音乐边睡觉的习惯。当晚她跟男友通电话后,将正在充电的手机放在床上,戴着耳机,享受着音乐的美妙,不知不觉竟睡着了!然后就发生以下这一幕!

因为手机充电时短路,她当场被电身亡,她的耳朵上还戴着耳机,当地警察在现场调查。

据调查,当晚充电器与手机连结处出现了故障,发生短路,强大的电流瞬间就夺走了她的生命。

24岁女孩充电玩手机时触电身亡

这几天,很多人都被朋友圈的一条消息震惊了,“各位亲们,我的一位某企业领导人的媳妇的弟弟的女朋友(24岁,住青阳),昨天因使用在充电中的手机,触电身亡,发现时人已僵硬,但两手还紧紧抓着手机……”

边充电边用手机,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习惯。如果会出现电死人的情况,那可就太吓人了,事情是真的吗?

死者脚发黑,两只手有洞

昨天,导报记者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了死者的亲戚黄女士。

据黄女士介绍,死者叫小婷,三明人,今年24岁,大学毕业后在晋江工作。悲剧发生在6月9日晚上9点多,当时小婷在晋江男友家中,男友的母亲下楼时发现小婷趴在地上。

“她就赶紧跑去把她翻过来。翻过来的时候手机掉在地下,充电器还跟手机接在一起,人接触还有点麻麻的,脚发黑,两只手有两个洞。手机充电器也有点黑。”

据了解,小婷当晚使用的是从香港买回来的手机,但充电器不是原配的。

手机常发热,死者曾抱怨

小婷的父亲傅先生告诉记者,女儿当晚使用的是ipad的充电器,她的iphone6和ipad的充电器都刚买不久。

傅先生从事电工工作,他表示:“可能是充电器问题造成手机整个金属都带电,手抓的那个位置基本上就有电弧烧伤的痕迹,符合电击死亡的标准。”

傅先生还表示,女儿生前曾向朋友和同事抱怨过,新买的这部i-phone6打电话时,经常发热。

目前,出事的手机和充电器正准备寄回苹果公司总部做检验。警方也已介入调查。

提醒三漏洞可致充电器漏电伤人

为什么标称电压很低的充电器会成为杀手?近期援引专家的说法称,在家庭用电环境中,有三个环节的漏洞容易造成手机充电器伤人的事故。首先是家庭三相插座中,地线没接,或者地线、火线、零线接错。

其次,如果手机充电器插在了劣质接线板上,也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另外,图便宜使用劣质充电器,也很可能导致漏电,“因为它可能缺少漏电保护装置。”

避免手机充电器等电器漏电伤人,从根本上需要一个安全的家庭用电环境。在装修时,所有地线必须铺设到位,装修电工必须有电工证,避免接错。

同时,应该购买合格的插线板、充电器,目前很多插线板都具备安全保护装置,可以在日常发生漏电的时候及时断电。

实测:边玩手机边充电真的有危害吗?

可能大家对边玩手机边充电一直都有一个疑问,到底这样是否安全,是否会爆炸,以及是否会有辐射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可能以前或多或少我们都会在报纸、网络上看到各种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其中绝大多数观点都认为这样做是不可取的。

经常玩手机的七大危害

现在很多人都离不开手机,手机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必备品。甚至一些人,手机没电停机了。人会陷入不知所措的状态!我现在给哪些经常玩手机,机不离身的人一个警告!手机虽小,危害长远!

头部——增加患脑瘤风险

肿瘤中心主任说:“我们最新的研究,连同以前的研究都表明打手机会增加罹患脑瘤的潜在风险。”无独有偶,瑞典厄勒布鲁大学医院的医学专家也发布研究结果称,他们分析了11项全球相关研究后发现,每天使用手机一个小时,长期下来,足以增加患脑瘤风险。

专家提醒:使用耳机时用免提耳机接听,并且在电话接通的前五秒切记不能让手机贴近耳朵。

眼睛——频繁接听手机易患白内障

眼科研究所经过八年的实验证实:即使手机在国际辐射安全使用标准内,长时间使用仍然对眼睛等人体部位有损伤。手机接听中产生的电磁微波会损伤眼球的晶状体,破坏细胞通讯连接功能。”连续手机通话两小时肯定对眼球晶状体有损伤。

专家提醒:通话时间尽量控制在半个小时内,特别是热恋中的男女。

骨头——手机辐射或致骨质疏松

手机电磁场可能会降低骨骼密度导致骨质疏松。研究人员邀请了150名习惯将手机戴在腰带上,平均每天使用手机15个小时,并连续使用了6年的男性手机用户,并利用双重X射线骨密度检测仪检测他们骨盆的骨质密度。结果显示,靠近手机一端的髂骨翼的骨质密度略有下降。

专家提醒:手机不要贴身携带,最好放包里,离我们的身体越远越好。

皮肤——或致“手机皮肤炎”

很多患者出现在耳朵或脸颊处不明原因的皮疹,甚至某些患者手指也出现类似的皮疹,医生猜测可能是因为使用手机过度导致的皮肤过敏。

对此,皮肤医学会引述已发表的研究资料指出,在长时间使用手机后,对手机表面镍材质接触过久可能导致皮肤出现过敏反应,产生一种叫做“手机皮肤炎”的红色或发痒的疹子。

专家提醒:使用手机时最好用耳机接听,不要让手机长时间接触皮肤。

精子——手机可杀死三成精子

研究人员发现,手机发出的射频电磁波(RF-EMW)对人类精子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研究人员通过对两份分别受RF-EMW手机辐射影响的精液样本和不受影响的精液样本的分析,发现,暴露于RF-EMW的精液样本精子活动力和生存力明显降低。

专家提醒:为了您的“性福”,切莫将手机放在离你的宝贝最近的裤袋里。

影响睡眠——降低睡眠能力

来自瑞典和美国的专家们通过对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的35名男性和36名女性进行调查,发现被手机辐射干扰的被调查者进入深度睡眠状态的时间明显长于不被手机辐射干扰的被调查者。原因在于手机辐射能刺激大脑紧张神经,让人们保持清醒,从而降低睡眠能力。

专家建议:睡前避免用手机打电话,睡觉前要关机。

影响工作——降低创造力,影响效率

美国研究人员发现,人们专心工作、学习时如果被电话打断,需要最多15分钟才能重新投入。

更严重的是,如果因电话铃声大作,人们不得不放下工作接听,则会对人的工作效率和心情造成严重影响。研究显示,工作中手机铃声对人的干扰可能会降低人的创造力和记忆力。

结语:通过上文的介绍,你知道女人享受什么事情的时候竟然突然猝死了吗?在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长时间的玩手机对身体不好,对眼睛不好,但是,偏偏就离不开手机,因此,再次,提醒大家充电的时候别玩手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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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夏天骑自行车怎么防晒 夏天骑电动车如何防晒

全文共 1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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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族防晒如打仗,安全帽护目镜、面罩护颈布、外套、袖套、手套、防晒沙龙裙等,统统派上场,从头到脚包紧紧,全副武装。但是当心成功抗晒,却导致热衰竭、中暑危机;头皮保养也不能忽略,长时间闷在安全帽内,脱屑、红疹、痒、痘痘等症状恐找上门!

夏天骑车怎么防晒

总的来说使用防晒产品、有头盔戴上头盔,没有头盔的戴上遮阳帽且配上墨镜,同时防晒口罩、防晒衣都是不错的选择,当然如果你是骑电动车的,也可以着情改装自己的电动车,比如安装一个太阳伞。

1.安全帽

夏天容易出汗、出油,尤其闷在密不透风的安全帽里,可能出现「顶上问题」。发拉俪皮肤科诊所医师詹融怡指出,头皮毛孔严重堵塞,容易引发脂漏性皮肤炎、异位性皮肤炎、皮屑芽孢菌增生、毛囊炎及汗疹等问题。

(挑选通风良好的安全帽,内衬也要定期清洁。图片来源:shutterstock)

提醒:每周清洗安全帽内衬,头发天天洗

由于安全帽会紧密服贴头部,相当接近头皮,安全帽达人林政贤建议,民众可以挑选通风较好的安全帽,目前市面上的内衬也大多有排汗或吸汗的功能,不论全罩或半罩式的安全帽,内部通风结构的设计都不会影响通风。林政贤也说,建议安全帽内衬应每週清洁一次或定期更换,清洗安全帽内衬最重要是把污垢带走,避免肥皂或洗衣粉等乳化剂残留,否则可能堵塞安全帽透气布的毛孔,加重头皮问题。

除了交由专业清洗,自己在家也可以将冷洗精倒入水中,搅拌均匀后,将内衬放入静置半小时,取出前稍微搓揉一下,最后用电风扇吹干即可。但如果洗久塌陷了,通常两年就要更换;若是价格较便宜的安全帽,也可以干脆换顶安全帽。

虽然现在有许多号称可以透气的竹编或其他材质的安全帽隔热垫,但不建议加装,如此一来不仅破坏通风气流的设计,失去效果,而且安全帽在设计时会保留头部与安全帽的框有段距离,人摔倒时,安全帽才不会滑脱,林政贤说。另外,有些人因为皮脂腺较发达,头皮容易出油,或为了做造型,甚至也能一天洗2到3次头,医师建议要天天洗!有些人如果洗完头2~3小时又出油,就代表洗净力不足;但也要避免清洁力过强,洗去头皮的保护膜,导致干痒。若有皮屑芽孢菌增生的情况,可以选用有抗屑能力的洗发精。

2.机车手把套、袖套

如果长时间戴袖套、手套或方便穿脱的机车手把套,因为闷热、清洁不当或材质,可能造成汗疹、痱子、接触性皮肤炎等过敏症状;有些人的手肘反侧关节处还会出现对摩疹,看起来像湿疹,还可能引发念珠菌感染。詹融怡也建议,手套或机车把手套尽量每天清洗,出现过敏症状就要更换。

(小孩是中暑高危险群,防晒应避免包得密不透风。)

3.穿得密不透风

老人、小孩、慢性病患、服用特定药物、肥胖及酒瘾者等高危险群,因为排汗和散热功能不良,更容易出现中暑的严重症状。但是一般人包得密不透风骑车不会有太大问题,顶多可能轻微不适,如脱水、电解质流失或疲劳等,书田诊所家庭医学科主任康宏铭表示。

●选择吸湿、排汗、透气的外套,而不是穿更厚

网路传言穿厚一点的外套,更有遮阳、抵挡紫外线的效果,康宏铭驳斥,强调重点还是衣服本身的材质,像是抗UV的功能,还有选择透气的材质;除了棉质容易吸汗,现在市面也推出多功能机能衣,兼具吸湿、排汗及透气。不过最重要还是避免日正当中的时候在户外活动,以及随时补充水分,才能正确防晒,又能避免热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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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普安发生瓦斯事故致13人遇难 瓦斯事故该如何预防

全文共 17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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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1日19点50分,贵州省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发生时共有69人下井,其中安全升井56人。截至8月13日下午,最后1名矿工被找到,已无生命体征。至此,事故发生后被困井下的13名矿工全部遇难。那么面对瓦斯突出事故,有什么相关的预防措施呢?下面专注于公共安全的小编就跟您聊聊如何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安全常识。

普安发生瓦斯事故致13人遇难瓦斯事故该如何预防

一、预防突出的区域性措施

开采具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群时,预先开采无突出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煤层,使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卸压,大量泄出瓦斯,从而使其减弱或失去煤和瓦斯突出危险。这种预先开采的煤层称为保护层,被解除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称为被保护层,如图所示。

二、预防突出的局部性措施

1、超前钻孔。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前方,打直径为75—300mm的钻孔,排放瓦斯,并在钻孔周围形成卸压带,以防止发生突出。一般钻孔深15—20m。超前钻孔常用于煤层较厚,赋存稳定,煤质较软,透气性较好的情况下。但在打钻时,易出现夹钻、垮孔、甚至孔内突出等现象。

2、水力冲孔。在进行采掘工作之前,使用高压水射流,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石门揭煤)中,冲出若干直径较大的孔洞。冲孔过程中可排出大量瓦斯和一定数量的煤炭,因而在煤体中形成局部卸压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则可防止发生突出。水力冲孔常用于石门揭煤、煤层巷道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石门揭煤时,采用水力冲孔在工作面前方应保留3~5m的安全岩性。

3、震动性放炮。为了诱导突出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放炮方法。当井巷要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时,在工作面布置较多的炮眼,装较多的炸药,以强力全断面一次爆破,瞬间揭开突出煤层。借助放炮时产生的强烈震动力使煤层中潜能和瓦斯得到迅速释放,从而达到人为的诱导突出的目的。震动性放炮时,除采取其他一定措施外,还应将井下人员撤到地面,在地面起爆。为了减少影响生产,一般都在交接班时进行。

普安发生瓦斯事故致13人遇难瓦斯事故该如何预防

开采保护层;l—保护层;2—被保护层;3—巷道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已不是单一的技术措施,而是一套完整的综合防治突出的系统工程,所以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保护措施的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分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任务是确定井田内煤层和煤层区域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任务是确定石门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等采掘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根据突出危险性预测结果,煤层可划分为突出煤层和非突出煤层。在突出煤层中还可以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域和突出威胁区域。突出危险区域又可以再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突出威胁工作面。根据突出危险性预测结果和对突出危险程度的划分,可以指导选择应采取的防突措施,这样可使防突工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因此,突出危险性预测是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中重要的第一个环节。

防突效果的检验就是根据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中的有关规定,对采取措施后的煤层再进行一次突出危险性指标的测定,根据实测的指标值判断是否降到临界值以下、有无突出危险。如果检验结果表明防突措施有效,就可以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继续采掘作业;如果检验该防突措施无效或效果不好,就必须采取附加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作为突出防治对策的第四个组成部分,是避免突出造成人身伤亡的重要环节。在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主要有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反向风门以及压风自救系统、隔离式压缩氧自救器与化学氧自救器等个体防护器具。

瓦斯突出类似事故:

吉林八宝煤矿事故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的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2013年4月1日,因通化矿业公司擅自违规派人员到八宝煤矿井下再次处理火区,八宝煤矿井下再次发生瓦斯爆炸。两起瓦斯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16人受伤,11人失踪。

吉林八宝煤矿再次发生瓦斯爆炸

2013年4月1日10时06分,地处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的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宝煤矿再次发生瓦斯爆炸,确定6人死亡,另有11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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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应赔偿

全文共 48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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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有时候也会发生盗抢车辆事故的情况。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盗抢车辆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处罚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4、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二、处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者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三、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项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符合下列四项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五、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驾驶证。

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方案

一、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9日19时许,代某某将其驾驶的出租车停放在药店门前,未熄火、未拔钥匙,被他人盗开后与行人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腹部、腿部等多处受伤,肇事车的盗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查获。

该出租车车主为宁某某,出租车挂靠路通公司、车主宁某某将出租车租赁给代某某使用,车主宁某某在保险公司为肇事车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在有效保险期间内。

郭某某以代某某、车主宁某某、肇事车的挂靠公司路通公司、肇事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XX等四被告赔偿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该院经过审理判决代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起诉和审理。

原告郭某某诉称:2011年2月19日19时许,原告在大板镇政府的花池里,有人驾驶XX牌号出租车将原告撞伤,原告被送到医院,经诊断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32天。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98694.54元。

被告代某某辩称:原告向我主张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应向真正的肇事者(偷车人)主张,由盗窃机动车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下车买药,车被偷走,脱离我的控制,在此过程中我并没有过错,故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被告宁某某辩称:我是出租方,与租赁人形成合同关系,我合法将车出租,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由使用人代某某和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不是直接肇事人,故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路通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是由代某某使用和管理的,实际车主是宁某某,我公司只是个体出租车的管理者,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是侵权人,故不应承担责任。我公司既不是所有人、占有人、也不是驾驶人,也没有车辆营运利益,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履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垫付责任。对原告的其他损失不负垫付和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供交了如下证据:

1、交通事故证明书;

2、医疗单据、诊断书等。

因本案盗车人也就是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尚未查获,在此情况下,律师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原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阶段,重点针对实际使用人即管理人代某某对车辆被盗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和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代某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未尽到妥善保管车辆义务而发生失窃,其应该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没有责任认定,但是足以认定,被告代某某将机动车随意停放,下车时未锁车门且并未熄火,机动车属高度危险物,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具有更加严格的管理义务。

本案中的车辆被盗开致发生交通事故,正是因为被告代某某未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驾驶员的责任,未尽到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放任管理使他人有机可乘,致使机动车脱离其控制而发生交通事故。这种管理上的过失与机动车事故间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代某某应当承担其过错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未对本案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完全可证明代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是本案的肇事车辆,并将原告撞伤这一事实。本案无法证明原告有交通违法行为,依《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应在该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和《交通安全法》一般与特殊关系,特别条款优先适用于一般条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交通安全法》。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情况下,仍然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以看出,交强险是一种“对车不对人”的保险,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事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不管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的,其它任何情况下不得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的根本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当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法条并没有排除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的法定赔偿责任,只是赋予保险公司一项垫付费用的追偿权,该法条应当理解为:

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有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对于该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盗窃、抢劫、抢夺行为人追偿。因此,即使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细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大类责任限额,财产损失仅是第三者损失中的一个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关于“垫付和追偿”的规定,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除外责任,而是强化了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情形下对受害人的保护。如果以垫付责任推导出人身伤亡赔偿除外责任,是对第二十二条的误读或曲解。

该条款只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援引《交强险》22条作为对第三人人身损害免赔的抗辩。

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从法律逻辑上讲,受害人因机动车驾驶员一般过失尚且能够得到赔偿,则在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更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要是由于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无论驾驶人是谁,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要是由于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无论驾驶人是谁,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物质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承担责任,并没有规定对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某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下车熄火,拔钥匙是基本常识。但是代某某将其驾驶的出租车停放在药店门前,未熄火、未拔钥匙,进店买药,导致车辆被盗,从而发生了交通事故,代某某没有尽到一个司机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管理瑕疵,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代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计合计人民币32909.58元。被告宁某某、路通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律师评析。

1、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属高度危险物,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具有更加严格的管理义务,未尽到妥善保管车辆义务而发生失窃,车子被盗开致发生交通事故,这种管理上的过失与机动车事故间有因果关系,所以,车辆的管理者应当承担其过错赔偿责任。

2、本案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代某某赔偿。

保险公司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和《交通安全法》一般与特殊关系,特别条款优先适用于一般条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可以看出,交强险是一种“对车不对人”的保险,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事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不管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情况下,仍然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交通事故的类型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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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全文共 22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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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涉及医疗的案件中都会出现医疗鉴定,那么你对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等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预防方法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管理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院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等。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的区别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常讲的“事故”鉴定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过错”鉴定主要审查其是否有“过错”,直接为诉讼服务,是一种诉讼活动。

二、“事故”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过错”鉴定是为医疗事故民事诉讼提供依据。

三、鉴定的启动不同:“事故”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争议双方当事人,“过错”鉴定的启动权在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四、主体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过错”鉴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所进行。

五、责任方式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的名义出具鉴定书,专家不署名,责任不道人,有点集体负责制但谁也不负责的意味、;“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要在结论上签名或盖章,如有不同意见要注明。

六、证据要求不同:“事故”鉴定中关于证据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较为宽松,实践中时有涂改、毁损、遗失情况;“过错”鉴定大多在诉讼环节,相对严谨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鉴定虽不在主体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审“儿子”的鉴定了,但审查时仍侧重于对其违法性的审查,首先看其有无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有点上对下的“纵向”审查;“过错”鉴定是从民事过错侵权归责原则出发,可理解为更多是“横向”审查。

八、范围不同:“事故”仅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依据,而司法鉴定(不单只“过错”鉴定)可为民事赔偿、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依据,范围要广。

九、从两者内容看:“事故”鉴定主要审查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过错”鉴定则是从民事过错归责出发,认定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有时还会对过错的参与度做出界定,直接为民事诉讼服务,医疗纠纷诉讼中,法官直接依照过错鉴定的结论确定责任,特别是有参与度比例的鉴定结论,直接就可依照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有点儿象老交法施行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照搬即可。

十、诉讼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将其作为证据,也可以否定这种鉴定结论而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

十大主要区别应该可以很容易看出“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孰优孰劣。如果想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纠纷处理结果,就应尽可能地跳出对方的影响范围,向其“老子”告状,“老子”未必不护短。

业内人士有的比喻《条例》是部恶法,国务院的第351号令在制度设置上比老的《办法》有很大进步。可我们的国情就是这样:有些不合理的现象是经本身不好,还是和尚的嘴把它唱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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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规定

全文共 4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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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丧葬费的各国立法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规定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p#副标题#e#

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

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

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

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

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二、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

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共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7项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输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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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化工爆炸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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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领域的作业也是非常危险的,初中我们学的化学,已经见识了化学元素的厉害,在化工领域更是了不得,操作不当就是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可见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就是高位工作者,那么大家知道化工爆炸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有以下的几点标准:

一、如果伤亡者是属于单位的职工,是在工作中因为该事故遭受的意外,意外赔偿是:

1.因公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乘以百分之二十,供养亲属的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的为基数获得40%,其他亲属30%。

2.因公受伤,一级伤残,获得本人工资27个月的赔偿,二级伤残,获得本人工资的25个月,三级伤残获得23个月,四级伤残获得21个月,五级伤残获得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

二、化工爆炸时进去解救的牺牲的消防官兵武警战士,由民政部门评定为烈士,赔偿标准是:烈士褒扬奖,烈士牺牲时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的30倍,因公牺牲个的抚恤金,烈士牺牲时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的20倍,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以上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后期我们会为大家更新常见工伤事故维权赔偿流程的知识内容,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来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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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工伤事故如何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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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频频发生的农民工讨债事件,并没有得到任何的解决,然而近几年又发生了农民工工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由于很多农民工不知道工伤的定义以及赔偿标准,所以没有得到解决,为了让大家可以很好的解决工伤事故如何维权索赔这些事情,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说一说这个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工伤事故维权索赔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申请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申请鉴定劳动能力。工伤认定完毕后,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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