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赔偿金

赔偿金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赔偿金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赔偿金问题。

分享

浏览

2352

文章

35

离职前一天被辞退了 能拿到赔偿金吗?

全文共 638 字

+ 加入清单

简要回答

近日有网友咨询离职前一天被公司辞退了,自己是否能够拿到赔偿金,针对该网友所提出的这个问题,记者专门向律师进行了咨询,据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够在员工合理劳动期限内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员工经济赔偿金,如果在离职期间遇到公司毫无理由的辞退,那么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不过员工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导致被公司辞退的,用人单位则可以正常解除劳务合同,并且不用承担赔偿金,首先就是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可以由公司正常辞退,其次就是在任职期间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直接给予辞退,再者就是员工在职期间出现了严重失职或寻私舞弊的现象,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可以继续辞退。

2

如果劳动者在就职期间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该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的一些影响,并且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要求,劳动者拒不更改的,都可由单位直接提交辞退函,劳动人员如果在社会中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依照法规给该员工办理辞退。

3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没有受到单位正常理由给辞退的,可以寻找相应的机构办理仲裁,具体的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如果工作年限满一年,就可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是可以去索要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工作年限满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仍旧可以向用人单位所要求赔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展开阅读全文

辞退孕妇补偿三期工资加赔偿金是否合理?

全文共 758 字

+ 加入清单

女人是世界上最柔软的情感存在,结婚生子也是她们人生必然要经历的过程,但对于孕妇在工作中其实是很容易受到来自个别公司的歧视,因为他们认为孕妇工作效率低,会造成公司的损失,那么辞退孕妇给予补偿金和相应的三期工资合理吗?一起来看看吧。

单位能否随意辞退怀孕及哺乳期女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辞退孕妇补偿三期工资加赔偿金合理吗

合理。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展开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领

全文共 552 字

+ 加入清单

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领吗?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借此机会小编给大家普及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希望大家努力学习。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领?小编总结如下;

1、如果是双方协商,不涉及保险公司的,直接支付;

2、协商,涉及保险公司的,可协商让保险公司打入受害人自己的账户,也即协商即可;

3、如果协商不成,走法院诉讼程序的,赔偿款会打入法院账号,受害人凭身份证去法院领取即可。

温馨提示:交通事故赔偿金,如果是协商处理的,就由另一方直接交付给你,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执行的,就联系法院领取。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就请继续关注,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计算

全文共 700 字

+ 加入清单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时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计算吗?接下来来帮你解答这个问题,请大家仔细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计算?小编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首先交通事故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可以要求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大概要求2万左右吧。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当地(不知道是农村还是城市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5年乘以2,如果她父母还有别的孩子,则再除以孩子的数目。孩子得计算到18岁,女儿=城镇或者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1年除以2,儿子=城镇或者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18岁-11岁)/2,这是交通事故的赔偿。

温馨提示:轻微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报案中心报案。如遇有伤亡或较大损失,应立即报警,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及伤亡人数。总之大家一定要掌握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以上内容由提供,还望大家采纳。下期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讲座依然有小编给大家讲解,精彩内容千万不要错过哦,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赔偿金计算标准

全文共 626 字

+ 加入清单

交通事故赔偿金是指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一项赔偿,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赔偿金计算标准吗?接下来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借此机会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交通事故赔偿金计算标准总结如下;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以及车辆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展开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赔偿金收条格式

全文共 667 字

+ 加入清单

交通事故赔偿金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交通事故赔偿金收条怎么写?具体格式是怎样的?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借此机会小编给大家普及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希望大家努力学习。

交通事故赔偿金收条格式如下;

交通事故侵害者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受害人收到赔偿金后应该按规定写下收条,具体收条内容侵害者和受害人可以共同协商来写,只要收款人、收款内容写清楚即可。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单独计算。比如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进行认定。对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有异议的,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有赔偿义务人承担不利后果。

温馨提示: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当地(不知道是农村还是城市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5年乘以2,如果她父母还有别的孩子,则再除以孩子的数目。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各位还想了解更多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就请继续关注,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赔偿金亲属如何分配

全文共 615 字

+ 加入清单

交通事故中侵害者应该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赔偿金亲属该如何分配吗?下面为你解答。借此机会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交通事故赔偿金亲属如何分配?小编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赔偿金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温馨提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期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内容更加精彩,大家不要错过哦,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赔偿金能否分期支付

全文共 650 字

+ 加入清单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需要依法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或许因为经济原因无法一次性支付,那么交通事故赔偿金能不能分期支付呢?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借此机会小编给大家普及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希望各位认真学习。

交通事故赔偿金能否分期支付?小编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赔偿金可以分期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分期付款赔偿又叫定期金赔偿,是指加害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年、季、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赔偿金额等可以固定,也可以是相对确定。《侵权责任法》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就请继续关注,我们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赔偿金可以分期吗

全文共 625 字

+ 加入清单

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人应该想受害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有时候可能因为数目太大,责任人无法一次性支付,不知道交通事故赔偿金可不可以分期支付呢?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借此机会小编给大家普及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交通事故赔偿金可以分期吗?可以,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的款;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时就考虑到现实中确实存在有生活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也在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同时兼顾了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收入很少,确实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费用,可以就支付方式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如果受害人家属同意,你就可以分期支付。如果要分期支付的话,建议你们还应当就分期支付的具体事宜达成一致,包括分几期、每次付多少、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利息如何计算等内容,同时你也应当提供必要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以上内容由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各位还想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就请大家继续关注,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赔偿金家属分配顺序

全文共 625 字

+ 加入清单

交通事故发生后,加害人要按照规定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死者亲属可以得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那么交通事故赔偿金家属分配顺序是怎样的呢?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借此机会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交通事故赔偿金家属分配顺序如下;

一般来说,这笔死亡赔偿款应当属于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人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额都是一样的,分配赔偿款的金额也是相同的。但是,考虑到受害人亲属成员的不同情况,应适当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即死者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原告,只有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时,其他近亲属才可以享有原告资格。

对于死亡赔偿款,受害人亲属未起诉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这是贯彻民诉中“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剥夺或者赋予当事人权利。死亡赔偿款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完全归属于被扶养人,其他人不得参与分配。

温馨提示: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还望大家采纳。下期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讲座依然有小编为大家讲解,精彩内容千万不要错过哦,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车祸赔偿金无力补偿怎么办

全文共 319 字

+ 加入清单

车祸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车祸中难免会出现损害,有损害就会有赔偿,那么,车祸赔偿金无力补偿怎么办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交通事故无力赔偿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对方无力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判决后要求对方将剩余赔偿款分期赔偿,也可以要求法院对其资产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展开阅读全文

车祸赔偿金怎么算

全文共 488 字

+ 加入清单

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依法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大类。那么,车祸赔偿金怎么算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出车祸赔偿金怎么算?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展开阅读全文

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

全文共 489 字

+ 加入清单

有过工作经验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如果被公司辞退,公司是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那么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经济赔偿金的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经济补偿金的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基数:劳动者的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并设定了劳动者月工资的下限,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区别

全文共 837 字

+ 加入清单

合同签订的原则重在自愿协商,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再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其中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赔偿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商讨的重中之重,那么合同中的赔偿金经济补偿区别有什么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

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讲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其产生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法律结果。

赔偿金则是指企业或员工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责任形式,也成为损害赔偿。

2.构成要件

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一是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二是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三是责任方存在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四是这种过失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责任主体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强制的结果,其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的员工,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为企业,具有单一性,仅是企业对员工承担的一种责任,对于员工一方来见,不存在由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责任主体是双方的,在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产生时,由企业或员工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金额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及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平均工资和连续工龄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两个主要参数。

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则主要是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及《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下岗个人的配偶能领经济赔偿金吗

全文共 543 字

+ 加入清单

现实生活中,一旦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就可能涉及到三金即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金,那么下岗个人配偶能领经济赔偿金吗?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据小编了解,下岗个人的配偶是可以领取经济赔偿金的,但需要当事人进行当面委托方可。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而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这点为企业HR提供了一个约束劳动者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宝。如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则用人单位可以暂不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企业为有效运用这一法宝,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办结工作交接的具体事项、程序以及办结的标准,以免在今后的纠纷中处于不利。

展开阅读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1092 字

+ 加入清单

加强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非常的多,其实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是什么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3年12月4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赔偿金怎么算?

全文共 880 字

+ 加入清单

由于施工进度延缓、销售不畅和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事情时有耳闻。面对逾期交房,很多购房者有闹心不已,期间牵扯到的房产纠纷不断。那么,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应该怎么办?逾期交房如何赔偿?

1、遇到延迟交房,应仔细查看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有规定,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

2、应了解逾期交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开发商索赔天数为实际交房日与合同约定交房日的差,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如果协商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在三十天内向买受人退还全部付款,并支付1%的违约金,如果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

逾期交房该如何索赔维权?

1、应注意搜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证据,保留逾期交房的额外损失证据,还应注意诉讼实效,了解延迟交房退房条件,开放商延迟交付超过30-90天,买受人就有权要求退房,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应向买受人双倍退还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购房者应依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应根据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驶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驶。

3、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购房者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的房屋进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4、违约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开发商逾期交付,购房者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届满时,开发商仍不能按时交付的,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吗

全文共 1940 字

+ 加入清单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该案系一起因当事人单方面违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就成了审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以及如何并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导致受害方因此获益,这可能使部分人铤而走险追求其中的利益,如此势必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为此,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律师认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应受以下限制: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原则上可直接适用定金罚则;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对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仍享有赔偿请求权。本案中,被告左某赔偿原告的5万元定金损失,足以弥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的银行利息,即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原告损失数额,只能适用定金罚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

基本案情

花69万元高价购买的6根黄花梨(一种名贵木材),经鉴定后竟然是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买主一气之下,将卖主和担保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7月30日,某法院依据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原告王某退还6根红铁木豆,被告左某返还货款和双倍定金共计74万元,担保人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7月12日,王某想购买一批黄花梨,通过朋友李某、朱某的介绍认识了左某。在现场看货后,王某决定以69万元的价格向左某购买6根黄花梨。双方签订了协议,左某承诺出售的黄花梨不是假货,且在交货12天内,如发现不是黄花梨,可全额退款。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一并签字。当日,王某支付定金5万元。

次日,王某向左某支付货款64万元后,从左某处将6根木头提走。 2011年7月14日,王某通过市家居行业协会,委托广西大学林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所购6根黄花梨的真伪进行了鉴定。后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送检样品检验结果为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得知所购6根木头并非黄花梨木后,王某当即告知担保人朱某,并于2011年7月20日与朱某一同前往左某住处要求退款退货。

因左某家中无人,王某即于次日分别向左某、李某、朱某邮寄送达《退货通知》。 2011年8月9日,王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退还货款64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鉴定费,同时要求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左某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检验资质提出了质疑。因涉及专业技术知识问题,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6根木材再次进行了树种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上述6根木材不是黄花梨木,而是红铁木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左某在履行合同时,交付的标的物是红铁木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黄花梨木,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左某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朱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左某追偿。 被告左某除收受5万元定金外,还收受货款64万元,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原告王某的利息损失并没有超出定金收益,故对其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展开阅读全文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规定

全文共 4649 字

+ 加入清单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丧葬费的各国立法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规定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p#副标题#e#

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

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

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

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

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二、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

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共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7项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输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要如何并用

全文共 2737 字

+ 加入清单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关联?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损害的概述

综述

建设领域的行业大都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如房屋建造、煤气维修、市政管理等,其中有一些属于“高危险”行业,从事这些“高危险”行业的工作时,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除此之外,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医疗行为等也是常见的侵权损害类型。一旦发生侵权损害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

因伤致残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项。

死亡

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出的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计算方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应酌情并用

基本案情

花69万元高价购买的6根黄花梨(一种名贵木材),经鉴定后竟然是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买主一气之下,将卖主和担保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7月30日,某法院依据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原告王某退还6根红铁木豆,被告左某返还货款和双倍定金共计74万元,担保人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要如何并用

2011年7月12日,王某想购买一批黄花梨,通过朋友李某、朱某的介绍认识了左某。在现场看货后,王某决定以69万元的价格向左某购买6根黄花梨。双方签订了协议,左某承诺出售的黄花梨不是假货,且在交货12天内,如发现不是黄花梨,可全额退款。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一并签字。当日,王某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王某向左某支付货款64万元后,从左某处将6根木头提走。

2011年7月14日,王某通过市家居行业协会,委托广西大学林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所购6根黄花梨的真伪进行了鉴定。后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送检样品检验结果为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得知所购6根木头并非黄花梨木后,王某当即告知担保人朱某,并于2011年7月20日与朱某一同前往左某住处要求退款退货。因左某家中无人,王某即于次日分别向左某、李某、朱某邮寄送达《退货通知》。

2011年8月9日,王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退还货款64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鉴定费,同时要求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左某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检验资质提出了质疑。因涉及专业技术知识问题,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6根木材再次进行了树种鉴定。

鉴定结论表明,上述6根木材不是黄花梨木,而是红铁木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左某在履行合同时,交付的标的物是红铁木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黄花梨木,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左某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朱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左某追偿。 被告左某除收受5万元定金外,还收受货款64万元,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原告王某的利息损失并没有超出定金收益,故对其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该案系一起因当事人单方面违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就成了审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以及如何并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导致受害方因此获益,这可能使部分人铤而走险追求其中的利益,如此势必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为此,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律师认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应受以下限制: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原则上可直接适用定金罚则;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对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仍享有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被告左某赔偿原告的5万元定金损失,足以弥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的银行利息,即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原告损失数额,只能适用定金罚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