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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用人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用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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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变“培训”“用人”成骗人 出现什么陷阱

全文共 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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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据最新的消息报道现在在求职的过程当中出现各种陷阱,有一些用人单位或者是培训机构,用着招聘的名义变成培训、用人等,使不少人缴纳比较昂贵的培训费用,甚至有人开始贷款,但是工作或者是兼职却是没有。

1

记者调查

记者从一家求职网站上输入零基础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出现大量的工作之后,在短短不到5分钟的时间收到来自于不同陌生人发的十几条私信,内容都非常的相似,询问记者是否愿意进行剪辑修图类型的兼职,每一单给予的报酬是150多元到190多元,这些招聘人都表示即使不会相关的技能没有关系,属于零门槛的兼职。

2

公司培训

记者开始暗中调查,联系一家可以进行零基础影视后期兼职工作的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的后期视频剪辑有着非常好的前景,一帧画面大概是10元到50元,记者按照最低10元的标准计算,制作一分钟的视频是可以获得上万元的收入,但是想要开始兼职必须要经过公司的培训,来自于杭州鼎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兼职可以先从零基础进行学习,首先学习平面然后再学习视频剪辑,有专门对接的平台,根据每个人实际的课程进度匹配合适的兼职,非常的稳定。另外工作人员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记者展示,表示公司在业内很有影响力,可以找到高薪的兼职,有稳定的工作。结果需要掏4900元的培训费,如果担心会有风险,可以先学习后付款。

3

上当受骗

在校的大学生小杨就被鼎岳公司高兼职的宣传所吸引,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取费用,直接在平台上购买和学费一样价值的手机,然后将手机寄到公司指定的商家当中,商家卖掉手机,以小杨的名义将钱转给培训机构,就这样开始每个月分期付款,算下来一年的花费比培训费还有多,最主要的是培训期间并没有接到兼职的订单,来表示自己的学习不扎实需要再掏钱升级,还有合同上显示用户费用缴纳两个月之后,不再进行退款服务。小杨同学花了好几千元报的培训,钱没有挣着,兼职一个也没有,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只能继续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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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招聘变“培训” “用人”成骗人

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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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变“培训”和“用人”成骗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和就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招聘平台的管理、提高求职者的防范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就业环境,为求职者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和保障。

在招聘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会以“培训”的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承诺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机会。这些费用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对于一些渴望找到好工作的年轻人来说,是一种很大的诱惑。这些所谓的“培训”往往质量低劣,课程内容和市场需求严重脱节。参加者不仅无法学到任何实际技能,还可能因为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合理而耽误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在招聘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会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大量求职者前来应聘。这些虚假招聘信息往往待遇优厚,工作轻松,让人垂涎三尺。当求职者在面试或工作后才发现,这些招聘信息纯属骗局,不仅无法得到承诺的工资和福利,还可能面临各种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为了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聘平台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确保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真实有效。对于存在诈骗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公平公正的招聘环境。求职者应加强对自己信息的保护,避免泄露个人重要信息。在求职过程中,要警惕各种虚假信息,不要轻信对方的高额回报和轻松赚钱的承诺。政府应加强对招聘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招聘平台的运营行为。对于存在诈骗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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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织是用人主体吗

全文共 3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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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织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国外,清算组被称为破产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在我国,破产立法没有采用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但是清算组织实际上就是破产财产的管理机关。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清算组织的相关知识。

案例分析

律师认为:破产企业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并且不具有“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的职责。

首先,从破产企业清算组是法院依法决定成立的,而不是政府决定成立

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由“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的;非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由“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的。而且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还是非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按照《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都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要求清算组对其负责或者向其下达指令性文件。所以,破产企业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那么,政府就不具有向其下发指令性文件的权力了。《劳动法》第2条中所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构成。可是破产企业清算组既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法律又没有规定或者经法院决定其有招聘录用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以破产清算组织不是用人主体。

案情摘要

某企业经法院依法裁定破产,成立清算组之后,开始负责该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工作。在此期间,由于一部分机械设备还能生产,当地政府向清算组发出组织原车间的职工生产自救的指令性文件。清算组按照文件规定,组织部分职工开始复工。为了便于管理,清算组与复工人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复工两个月后,职工李某既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又不上班达25天。负责人找到李某,让其就不上班的原因作出说明并写出书面检查。李某不但不作任何说明,也不写检查。清算组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职工方“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如有迟到、早退和旷工行为,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约定,认定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经清算组成员会议决定,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了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对此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破产清算组织是用人主体吗?

判决结果

本案中,政府是否具有向清算组下发指令性文件、要求清算组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的权力;清算组是否能以自己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是持肯定的意见。其理由:一是政府具有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就业的职责,组织生产自救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形式;二是清算组是破产企业在破产后的合法组织,并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依法管理。所以,政府具有向清算组下发指令性文件、要求其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的权力;三是清算组既然是破产企业的合法组织,就可以依据政府下发的指令性文件组织职工生产自救,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组织职工生产自救、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是持既否定又肯定的意见。其理由:一是清算组是法院依法成立的组织,是否组织职工生产自救,应当由法院向其作出决定,而不应由政府下发指令性文件。所以政府不具有向清算组下发指令性文件的权力;二是清算组按照规定具有安置职工的职责,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条文: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由“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的;非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由“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的。

《劳动法》第2条中所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构成。

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判定评析

1、破产企业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并且不具有“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的职责。

首先,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决定权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法院依法决定成立的,而不是政府决定成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由“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的;非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由“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的。而且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还是非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按照《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都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据此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依法只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按照法院的指令进行工作。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要求清算组对其负责或者向其下达指令性文件。所以,破产企业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那么,政府就不具有向其下发指令性文件的权力了。

其次,从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职责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不具有“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的职责。按照《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织自成立“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履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职责。并没有规定清算组织负有“组织职工生产自救”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的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政府的职责,“组织职工生产自救”则是政府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

2、破产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首先,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既不是《民法通则》第41条规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产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劳动法》第2条规定中的“企业”解释为:“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也不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它只是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清算组织。

其次,破产企业清算组既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法律又没有规定或者经法院决定其有招聘录用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里的“用人单位”,就是《劳动法》第2条中所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构成。

如前所述,破产企业的清算组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劳动法》第16条关于劳动合同主体要件的规定。所以,破产企业清算组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当地政府向破产企业清算组下发指令性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没能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规定的违规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推卸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这种现象在一些地区比较普遍,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重视,以避免因此诱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作为该破产企业的清算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成为与职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所以,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一)项、(二)项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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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为何能够一统天下?他的用人方式别人学不来

全文共 21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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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秦始皇能够成功统一,原因非常多,秦国前面数百年的积累国力,政策改革,强化军事,都是很重要的因素。其中,有一点也是不容忽视,就是人才,包括秦始皇对待人才的态度,他的用人策略。秦一统不单单是秦始皇一个人或者秦国一个国家的功劳,他手下的文臣武将,有很多都是来自其他国家,那么,他是如何对待这些别国人士呢?

秦始皇统一天下,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王朝,十一年后病逝。

在纷乱不一的战国,他能够统一天下,除了先王积累的实力以外,秦始皇自己重视人才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章炳麟对秦始皇的用人给了很高的评价,他曾经说过:世以秦皇为严,而不妄诛一吏也。由是言之,秦皇之与孝武(汉武帝),则犹高山之与大湫也;其视孝文(汉文帝),秦皇犹贤也。

君王之道,在于识人之明,知人之智,驭人之术。只有能发现良材,合理使用发挥其长,懂得控制拢络的帝王,才是圣明的帝王。始皇帝统一六国前后的用人之术,只能用两个字来形容,那就是“圣明”。

这从嫪毐与吕不韦的不同对待就可以看出来了,对于阴险小人嫪毐,与国无一用之材,嬴政行使王权毫不手软,除之而后快。而对于对大秦国作出卓越贡献的吕不韦,秦始皇就稍显手软,这里面固有吕党势力庞大之故,也有秦始皇爱材之心。放逐洛阳,始皇帝何尝不想用之,毕竟其为相期间,对大秦国的发展也是起了很大作用的。

只是后来吕不韦不思悔改,也让秦始皇有了必杀之心,可最后的处置还是留了一手,那就是再次放逐蜀地而没说让其自尽。爱材之心,可见一斑。

罢免吕不韦以后,嬴政真正掌握了秦国的大权,于是下达了著名的逐客令,限所有秦国境内的客卿三日之内离开,否则严惩不贷。

后来的丞相李斯也是被驱逐的客卿之一。临走的那天晚上,李斯越想越郁闷,觉得就这么离开实在不甘心,便给秦王上书要求收回逐客令。他认为,把人才推到别的国家去就是帮助别人、削弱自己的做法。

信送出去之后,李斯知道秦王的厉害,又感到害怕,于是便开溜了。秦王见到上书之后,恍然大悟,痛骂自己鼠目寸光,愚不可及,赶快派人请回李斯,并四处传令,挽留各方人才,共商统一大计。

到此,可以说秦国完成了灭掉六国的最后一步准备,这是完全专业化的人才策略,为秦国聚集了最好的人力资源。

大梁人尉缭曾经给嬴政提了一个好的建议,让嬴政出巨资贿赂六国的大臣,从内部瓦解敌人,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似乎花费巨大,但却能够获得很大的实际利益。嬴政立即实施了这一建议,并且对尉缭礼遇有加,赏赐尉缭使用的东西常常和自己使用的一样。

尉缭,魏国大梁人,名缭,后为秦国尉,故后人以尉缭称之。此人在吕不韦罢相后入秦,对兵法深有研究。秦始皇接见他后与其常谈,因为投机,所以也很尊重他。同衣同食,亲密无间,行同友人。这对于等级分明的战国时期,嬴政能做到这一点确实是很难得的。

何况尉缭这人还不识趣,跟友人说:秦王为人,蜂准,长目,挚鸟膺,豺声,少恩而虎狼心,居约易出人下,得志亦轻食人。我布衣,然见我身常自下我。诚使秦王得天下,天下皆为虏也。不可久与游。

尉缭因此而准备逃亡,可秦王极力挽留,任他为国尉,让他掌管秦国军事,始终听从他的建议,从而作出了很多正确决策。

秦国对兵马控制得很严格,建立了完善的调兵制度,但大将出兵,动辄几十万,一些重大战役关系秦国存亡,而秦王对大将们似乎都很放心,没有出现过对战争指挥随便指手画脚的情况。他将20万大军交于李信,将60万大军交于王翦,将30万大军交于蒙恬,并没有设置各种限制他们权力的障碍,也不干预他们的作战过程。

李信年轻气盛,率20万大军攻楚,为楚所败。但秦始皇并没有追究他的责任,而是继续信任他,让他与王贲一起攻燕,让他有机会立下了俘虏燕王的功绩。所以在这种条件下,秦将大都能随机应变,灵活指挥,赢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最终帮助嬴政统一天下。

著名的都江堰水利工程现在已经成为了世界文化遗产,修建者李冰其实就是嬴政任命的太守。可以说没有嬴政对专业化人才的重视和对李冰的支持,都江堰是不可能建成的。我们今天看这个伟大的世界文化遗产的时候,似乎也应该记起伟大的嬴政。

还有一个水利人才我们也都很熟悉,那就是郑国。郑国刚到秦国的时候,就是一个间谍,他的目的在于修建一个可以水淹秦国的工程。嬴政刚开始并没有发现其中的秘密,后来发现郑国的真实目的之后,也没有将郑国处死,而是让他继续修建,以便利于关中农田的灌溉,发挥了郑国的专业技术,使得秦国经济实力大增,反而获益匪浅。

还有明知高渐离是荆轲的知己,还将高渐离收容到身边,并且一再容忍了他的刺杀,直到实在无法挽回为止。嬴政始终无法理解高渐离的执著。其实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是感情,高官厚禄、恩威并重也许能够将人才留在身边,却不是根本的方法。

正是秦始皇这种识人用人之明,使秦统一六国之战几乎是一马平川,仅用十年时间就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大业。

让我们看看那些被秦始皇帝所用的人材吧:文有尉缭、李斯运筹帷幄,顿弱,姚贾善长辞令行走各国,完成远交近功的任务。武有王剪、王贲、蒙武、蒙恬、杨端和这些要么是善于用兵,要么是能征惯战,攻城拨寨之能手。正是始皇帝用他的智计拢络了这样的一批优秀人材,而且还使用恰当,所以秦才所向披靡。

反观关东六国,赵有廉颇,李牧,楚有项燕等等,然要么弃之不用,要么用之不得法,更或有之因听馋言而诛之。关东六国之君与始皇帝的雄才伟略相比,与始皇帝的用人之术相比,失败是自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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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死后为什么不放心魏延?诸葛亮用人多次犯下发错

全文共 10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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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死后非常不放心魏延,所以让魏延断后。不过诸葛亮在用人方面真的令人不敢恭维,特别是后期北伐,基本上是计谋和用人都被碾压,而且还把自己的大将给杀死了。所以诸葛亮死后依然延续这种做法导致蜀国几位忠臣也被杀害。其实诸葛亮是被神话太多,所以我们才认为诸葛亮各方面都很优秀,但我们还是应该去了解一个最真实的诸葛亮是什么样的。

下面我就为大家解惑解惑为什么很多史书记载诸葛亮安排在自己死后杀害魏延。

很多人怀疑这件事情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为不相信这件事情的人不在少数,而且大家的“怀疑精神”值得鼓励,也给了小编莫大的动力,首先有几个问题需要为大家列出来:1、“诸葛亮安排在自己死后杀死魏延,”2、这件事是不是真的?3、如果是真的,那为什么他为什么一定要杀魏延?4是如何杀的?

诸葛亮想杀魏延,是真的吗?

从史书记载这里面就能够推断出来诸葛亮并不放心他,不然开会的时候为什么不叫他。明显对他心存芥蒂,且十分地不信任。觉得在自己死后魏延不会老老实实地继续为蜀国效力,会起二心,于是留了后手。

《三国志》记载诸葛亮让姜维在魏延前面,而魏延断后,并且要是魏延不听军令,军队就自己出发,不用管他。这句话从内而外地对魏延不放心,处处小心提防,让身为五虎之一的他断后就算了,而且还吩咐其他人如果他不听命令就不用管他,军队继续撤退。

为什么想要杀他呢,仅仅是因为他俩不和吗

以前的时候,蜀汉朝廷有五虎将压阵,人才济济。在这种情况之下,魏延一直被诸葛亮稳压一头,可是有更大的抱负,所以他认为自己才不能尽,很少沮丧、苦恼。诸葛亮也明白他自己一死,以魏延的性格,在蜀汉就基本没有人能够驯服的了他,而这种现象绝对不是诸葛亮愿意看到的。刘婵虽然不是诸葛亮自己的儿子,但是诸葛亮看着长大的,还有先帝对他的嘱咐他就不能够完成。再有就是杨仪与魏延不和,而诸葛亮又喜欢杨仪多于魏延,他怕他死后两虎相争最后两败俱伤,消耗蜀汉的实力。之后被他人趁虚而入。

他是怎样被人杀死的

诸葛亮死后杨仪下令让魏延断后,魏延不服杨仪,因此大闹。这时王平站出来说:“你们想干什么,这样只会给别人机会”,在蜀汉的士兵中丞相的威望远远超过他人的想象,在王平喊出这句话之后魏延的士兵很多都散了。魏延只带了自己的一些亲兵,兵力远远低于马岱,之后就死于马岱追杀,而且最终三族被杀。因为魏延看到兵士散的差不多了,自己想做什么也无力回天,就只好带着儿子和亲随往汉中去了。就这时候与他素有隔阂的杨仪派马岱去追杀魏延,马岱带了大量蜀汉的士兵前去追杀魏延,导致了后面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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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是怎么收服人心的?曹操用人有什么原则?

全文共 9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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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用人非常的讲究,曹操是一位非常爱才的人,而且招贤纳士的方法也很开明,毕竟很多君主都不愿意从百姓中挑选能人。不过曹操性格暴虐也是真的,喜欢动不动就杀人,不高兴说杀就杀,朝中大臣也是非常怕曹操。那这样的曹操到底靠什么来收服人心呢?其实曹操用人是非常讲究原则的,你只要有功、有才就绝对不会亏待你。

张绣杀了曹操的长子曹昂、侄子曹安民,杀了曹操的大将典韦,和曹操可以说是血海深仇,但是后来张绣再次投降的时候,曹操却接受了他的投降。还有一个是张鲁。张鲁不过是个地方小军阀,或者说只能算是个大一点的土豪,但是张鲁投降之后,却获得赏赐丰厚,成为曹操生前唯一封的一个万户侯,对于将张鲁这样一个落地凤凰封万户侯,后人也是有意见的。裴松之就曾经这么认为,臣松之以为张鲁虽有善心,要为败而后降,今乃宠以万户,五子皆封侯,过矣。所以曹操才厚待张鲁,最后的结果是:鲁尽将家出,太祖逆拜鲁镇南将军,待以客礼,封阆中侯,邑万户。封鲁五子及阎圃等皆为列侯。(三国志·张鲁传)还有一个叫做张燕。

如果说张鲁还算是落地凤凰,那么张燕基本上就是落地的鸡,张燕是黑山农民军的首领,也是黑山农民军的末代领袖,但是那个时候的黑山农民军已经被袁绍和吕布打败,曾经号称百万的黑山农民军,在张燕手中已经是寥寥无几,如此末路来投的家伙,放在猪哥等人那里给口饭吃就不错了。但是曹操给的是什么??

太祖将定冀州,燕遣使求佐王师,拜平北将军率众诣鄴,封安国亭侯,邑五百户。(三国志·张燕传)但是这样一个人却得到了这样的封赏,我认为其实不是因为张燕,而是曹操要表明一个态度,不管是山贼、流寇、还是乱臣贼子,只要能够为我所用,就可以得到丰厚的奖赏,这一方面对于收编和安抚黑山农民军旧部有益处,另一方面更有利于安抚曹操军中的一支劲旅——青州军,青州军是黄巾军旧部,他们背着一个反贼的罪名,还是多有顾忌,这样也可以进一步让他们安心。

后来曹操死后,青州军一度传闻有异动,但是曹丕上台之后,绝大多数青州军还是愿意继续效忠。而青州军擅击鼓相引去。众人以为宜禁止之,不从者讨之。逵以为“方大丧在殡,嗣王未立,宜因而抚之”。乃为作长檄,告所在给其廪食。(三国志·贾逵传)。贾逵传只是记载青州军有异动,没有记载之后的情况,但是从其他史料来看,青州军并没有大规模反叛,这一方面是贾逵处置得当,更重要的是曹操收服人心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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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备和曹操用人有什么区别?刘备疑心更重给名号却没实权

全文共 1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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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备曹操算是三国里性格截然不同的两个人了,后人对他们的评价分化也是很严重。刘备虽说以仁义著称,但是表现出来的姿态却比较软弱,而且存在感不高,曹操文武双全但是杀戮成性,也讨不到什么好处,不过总体来说曹操的优点应该还是更多。看似曹操奸诈,其实刘备用人疑心更多,把很多能人招来只给个名号却不给实权,这一手也是深藏其中。

盘点汉末三国历史上,最憋屈的名将,大约要当属马超,为什么要这么说呢?马超,字孟起,是西凉割据军阀马腾之子。他骁勇善战,在西凉有“健勇”之称;他谋略过人,潼关之战时,让曹操后怕不已。可是他投靠刘备之后,虽然迫降刘璋,立下了取成都的功劳,也获得了很高的职位,却一直没能得到重用,几乎再也没有,再在战场上展现自己的风采,于是四十七岁,便因“常怀忧惧”,郁郁而终了。

也就是说,马超在刘备麾下时候,官职虽高,却并无实权,刘备仅是借用他的名声,招揽贤才前来投奔,却不用他的能力。说到此处,了解马超真实形象的人,可能会说马超咎由自取;受演义影响较深的人,则会为马超鸣不平。其实,像马超这样,在刘备麾下身居高位,却没有实权的现象,并非个例,我们今天要说的主人公,也有着同样的遭遇。这个人是谁呢?

说到他的名字,可能很多人会感到陌生,他的名字叫许靖,字文休,是汝南人氏。不过他的堂弟,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陌生。他的堂弟名叫许劭,是汉末著名的评论家,当初曹操那句“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的评语,就是出自许劭之口。而许靖与许劭一样,都才华横溢,且有知人之明。《三国志》记载:“许靖字文休,汝南平舆人。少与从弟劭俱知名。”

董卓把持朝政的时候,他和周瑟共同治理吏部,并举荐了荀爽、韩融、陈纪等公卿,以及张邈、孔伷(zhòu)、韩馥、刘岱等,后来聚义讨伐董卓的地方官员。并因举荐有功,先被封为巴东太守,后任御史中丞。然而,当讨董联盟形成之后,周瑟被杀,他开始害怕,并逃离京师,先后投奔过几个由自己举荐的诸侯,最后来了益州避难。

在那个时代,哪怕是落魄的名士,也有巨大的影响力,于是他不管走到哪里,都能受到款待。只不过他的人品,与他的名声并不相符——入川之战的时候,刘备包围了成都,他想翻城而出,向刘备请降,结果事情败露,被抓了回去。当时成都城内人心惶惶,刘璋也没心情处置他,不过刘备听此事之后,却对他鄙夷不已,在刘璋投降之后,坚决不用此人。

《三国志·法正传》记载:“十九年,进围成都,璋蜀郡太守许靖将逾城降,事觉,不果。璋以危亡在近,故不诛靖。璋即稽服,先主以薄靖不用也。”这个时候,法正劝说刘备道:“许靖虽然有名无实,但是没有本事,却能混成名士,并扬名天下的人,也就许靖一个。我们现在还在创业阶段,需要吸引大量的人才,而许靖名场四海,正好是一个活招牌。如果不厚待他,天下人会以为你不敬重贤才。”

刘备听完法正之言后,虽然依旧看不起许靖,却还是让他担任了左将军长史,在称汉中王后,将他拜为了太傅,职位还是诸葛亮之上。另外,《三国志》中提到:“丞相诸葛亮皆为之拜”,这倒不是因为地位的差别,而是因为许靖虽人品不行,却也并非真的有名无实,他的才学很好,到了晚年还能教导后生,清谈不倦,诸葛亮拜的是他的才学,以及他为蜀汉培养人才的行为。

通篇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得知,刘备入蜀之后,诸葛亮的地位,并非一人之上,万人之下,另外,刘备“只用其名,不用其能”的人,也不只马超一个,人们在这两件事情上,出现误区时,都忽略了许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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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和羊驼抗体研发出新疫苗,可预防多数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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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媒体称,测试表明,由羊驼和人类抗体融合而成的疫苗可能能够预防几乎所有类型的流感

根据西班牙报纸《国家报》网站11月1日的报道,流感病毒是最难以捉摸的病毒之一。除了数百种已知的类型、亚型和毒株之外,流感病毒的突变率也非常高,它通过突变避免了免疫系统的识别。流感病毒能够从免疫系统中逃脱,主要是由于其表面的血凝素。三聚体形式的蛋白质有两层含义:它能使病毒附着在被感染的细胞上,但它也是暴露最严重的部分。防御系统会首先做出反应。

报告称,因此,目前的疫苗主要攻击血凝素,尤其是三聚体结构的顶端。但这部分也是最容易变异的。1968年香港爆发的第一次流感成为20世纪第三大流行病,不到一年就有近100万人死亡。香港流感如此具有破坏性的原因是当时人体防御系统没有接受过“训练”。香港流感的病原体H3N2病毒在三聚体的顶端表现出可变性,这导致抗体延迟检测病毒。

因此,研究人员制定了一个复杂且非常不同的策略:既然血凝素的顶端是高度可变的,为什么不攻击连接顶端和病毒其余部分的“茎”?研究人员已经在老鼠身上进行了初步实验。结果显示,几乎所有的小鼠都能在不同致死剂量的流感中存活,并且免疫力能持续数月。

根据这份报告,美国杂志《科学》公布了一个令人兴奋的实验过程。与上面不同,血凝素的“茎”几乎不随时间变化。此外,不同病毒的“茎”非常相似。这个理论是无可挑剔的:如果人们发现一种能附着在病毒血凝素“茎”上的抗体,他们就能阻止病毒利用血凝素的顶端附着在细胞上。然而,大多数抗体不会对病毒的这一部分起反应,即使它们起反应,两者也不能相互作用。开锁的钥匙藏在骆驼和羊驼身上。

根据该报告,荷兰詹森公司传染病和疫苗部门的研究员约斯特·柯克曼和其他30名科学家从一群羊驼中选择了4种不同的抗体,这些羊驼通过注射不同的流感病毒疫苗或通过对流感病毒血凝素的免疫反应而具有免疫力。研究人员发现,这些抗体可以在培养过程中检测到血凝素并对其做出反应,其中三种抗体可以作用于血凝素的“茎”。但是每种抗体只能对特定的病毒产生反应。此外,这些抗体是单价的,换句话说,它们只能附着在一个附着点上。因此,研究人员决定融合各种抗体,开发一种超级抗体。柯克曼说:“这些抗体可以很容易地相互连接,形成多特异性抗体,这些抗体可以附着在不同的位点或不同的病毒上。这种多特异性是实现高度可变病原体(如流感病毒)广泛覆盖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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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停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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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我们在工作岗位上有事需要请假,批准之后才能休假,而如果没有请假,无故旷工就会造成对单位有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停交社保?接下来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员工无故旷工,是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如果不缴纳社保是属于违法行为,这两者不能划等号,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一,关于员工旷工的处罚。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都要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其中公司考勤制度、员工手册等是最重要的培训内容。多数单位都规定,员工旷工一天就要扣罚当日的工资,旷工十五天以上就属于自动离职。由于员工旷工期间没有工资,旷工时间比较短的,除了扣发工资外,属于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保还是必须要缴纳,其个人代扣部分还是要从员工应发的工资中扣除。但是如果旷工达到了15日以上,就属于自动离职行为。自动离职就标志着员工和用单位没有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停缴社保。

第二,自动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停缴社保。对于旷工时间超过半个月的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一般都是采取先和旷工员工本人或是家属联系沟通,了解旷工的原因;对于联系不上的,一般都要在公司内外公告一周以上,如果一周以上旷工员工还是联系不上,那就只能作为自动离职处理。用人单位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员工,当月已经没有工资。自动离职时间从旷工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一个月内旷工员工如果不返回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当月社保缴纳增减表时,旷工员工就会计算到减少社保缴纳名单,当月的社保也就没有办法缴纳。但是这个不影响员工今后社保关系的续交,也不影响社保关系的转移。

总之,对于旷工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停缴社保,需要根据员工旷工的情节来考虑,如果时间比较短,只是属于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以扣罚工资,但停缴社保不是用人单位的处罚手段;如果旷工员工达到自动离职的条件,按自动离职来处理,那就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终结,从自离职之日起,用人单位可以停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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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多种途径筛选正规用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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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向前发展,网络兼职成为当今热门话题。许多大学生和部分上班族也在上网冲浪的同时,通过兼职网站和中介来赚取“外快”。通过了解发现,看似美好的网络兼职招聘信息,内容以及审核上却存在严重漏洞,部分骗子假冒兼职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网民,网络兼职呈现诸多乱象。

网友:“甜蜜的陷阱”害人不浅

网友爱吃鱼的猫:“希望大家擦亮双眼,不要再被网络上的虚假兼职信息所骗,否则浪费时间、浪费金钱,还便宜了骗子”。

网友晓风蓝天下:“如今工作竞争越来越大,但多数人的工资却不尽如人意。于是很多人都在寻求兼职工作。但是网络兼职总体来说乱象丛生,兼职者在寻找网络赚钱机会时首先应特别注意选择正规网站、辨别虚假信息”。

网友甜蜜的爱恋:“学会辨别真伪网络骗局,可以采用多渠道搜索、利用一些软件系统对招聘网站进行可信任身份验证,及时识破骗子真面目”。

专家支招:多种途径筛选正规用人企业

网络兼职者在寻找兼职时应该注意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天上会掉馅饼,未核实之前不要随意汇款给招聘方,如果汇款后发现是诈骗行为,务必保存好汇款单据,然后立即报警以争取破案时间。要注意网站的正规性,查看该网站是否通过ICP备案,并且在网络上查看其他人对网站的评价如何,即使是正规的兼职网站也可能存在风险。

虚假招聘的公司一般没有正确地址。当求职人问公司地址时,招聘方会以到地方有人接或者聘用后再告诉。虚假招聘公司一般都在招聘网的免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因为这样无需任何认证。

虚假招聘的公司所用的联系电话基本上是以无需登记机主身份的移动电话。从114无法查到这些公司的存在。就算114能查到这些公司,也不能轻易相信,而是应按114查到的电话号码联系该公司,看有没有招工的情况。另外,通过114查招聘方的联系电话,如果发现不是固定电话那就得打起十二分精神了,谨防上当。

虽然到目前为止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对这方面进行监管,但我国出台的广告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对所有的媒体应当也是适用的,网站对其发布的信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大多数求职者而言,他们并不具备辨别信息内容真实性的能力,而违背社会公信良俗或者是公共秩序的信息都不应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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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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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条规定如下: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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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患职业病用人单位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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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近年来逐渐深入人们视野的一个字眼,这一问题在我国出现的案例也是纷繁复杂。但就我国目前企业职工职业病救济的程序与方式等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那么,员工在职期间患职业病用人单位该怎样处理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员工在职期间患职业病用人单位的处理方法:

(1)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当发现有职业病病人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2)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出现职业病病人时,除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同时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3)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感到不适,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经员工申请,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的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为了保证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安排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

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康复疗养。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对职业病病人治疗、定期检查、康复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相关工作。

(5)调离和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用人单位在员工经医治或康复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用人单位应为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工伤,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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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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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过未成年工是可以进行招用的,未成年工就是指年纪在16岁以上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那么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该注意什么呢?下面就让的小编就这个问题给您具体介绍下相关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吧。

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处于特殊的生长发育年龄,身体还处于成长发育的时期,同时也正是学习文化接受知识的黄金年龄,没有从事某些工作所需的体力和心理素质,因此,未成年人用工要注意: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小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打算招用未成年工的话,一定要先了解下我国对未成年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以免对他们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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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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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女性朋友可能都知道,现在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是对女职工们有所保护的,那么一般用人单位如何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呢?下面就是小编为整理的相关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具体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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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全文共 9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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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我国是禁止企业、公司招用童工的。那么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看,非法使用童工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将给予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处罚。若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经济赔偿: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刑事责任:对拐骗、强迫童工劳动,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编以上三方面为大家介绍了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全面保障的。要是有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您可以马上进行举报,同时也好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所以多了解一些我国对未成年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对于大家来说还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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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轻微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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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以有很多人对职业病存在误解,而且对职业病可以获得的权益也是不清楚的,那么患轻微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怎样赔偿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如果符合以上的几点条件就要按工伤处理赔偿,经诊断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申报工伤认定程序,经过认定之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的标准进行赔偿,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和单位共同承担。一级伤残,获得本人工资27个月的赔偿,二级伤残,获得本人工资的25个月,三级伤残获得23个月,四级伤残获得21个月,五级伤残获得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

以上的知识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如果大家对常见工伤事故维权赔偿流程感兴趣,可以关注我们的后续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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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话解释比特币原理

全文共 3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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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什么让一枚虚拟货币的汇率在3年间翻了25000倍,是什么力量让央行副行长“感兴趣”但“不承认”,抛开投机与商业欺诈比特币作为一种工具究竟有没有价值?欢迎收看今天的走进“伪”科学——用普通人也能理解的话解释比特币。

比特币大热,北京时间上周六下午五点多,比特币网络刚刚成交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交易——19 万比特币被抛向了市场,按照当时的价格 5000 左右计算,一个 10 亿人民币级的富翁就这样诞生了,你们随便感受下。

但是,这篇文章并不是教你如何投机的,小编也无意怂恿任何人进入比特币投机市场。请务必看准这几个大字再继续往下阅读:比特币市场风险巨大,投机请异常谨慎!好了,该打的预防针打了,接下来我们谈正事:这篇文章并不讨论比特币的商业逻辑,也不讨论它是不是骗局,而是将比特币的原理用通俗易懂、非极客也能听理解的语言进行解释,让大家来看看这个让央行副行长表示“有特点”而且“很有启发性”的电子货币究竟是个啥东西。因为考虑到要做到浅显易懂的原因,有些地方的解释并不十分严谨,有基础想要进一步研究的同学可以去看这篇比特币的原始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

下面,我们就开始走进比特币……

首先,从比特币的本质说起,比特币的本质其实就是一堆复杂算法所生成的特解。特解是指方程组所能得到无限个(其实比特币是有限个)解中的一组。而每一个特解都能解开方程并且是唯一的。以人民币来比喻的话,比特币就是人民币的序列号,你知道了某张钞票上的序列号,你就拥有了这张钞票。

而挖矿的过程就是通过庞大的计算量不断的去寻求这个方程组的特解,这个方程组被设计成了只有 2100 万个特解,所以比特币的上限就是 2100 万。

到这里为止,比特币本质和挖矿的部分就解释完了,很扯对吧?凭什么我知道了钞票号码钱就是我的?那我把钱花出去了还记着号码不行么?

不行。

比特币网络是一个在线系统,比特币本身作为一串数(特解)离开了比特币网络一点用处也没有,这些数只有放进比特币网络里才能正常运作。换句话说,在这里将比特币比作下片的种子,将比特币网络比作下载用的网络,离开了下载工具,徒留你一大把种子也下不到泷泽萝拉不是么?

比特币网络被设计成了一种分布式存储数据库,换句话说,就像你在银行存了钱,银行将这些钱拿出去借贷了但是你仍然能够在你的网银账户里看到钱数,其实就是银行在数据库里写下了你的账户金额。比特币也存在这么一个数据库,但是这个数据库并不存在某个中心的服务器里而是面向所有人公开:每一个比特币钱包都是一个节点,这些节点用类似于 BT 下载的 P2P 网络相连,现在比特币钱包安装后下载的数据大约为 7G,记录着全世界所有人比特币钱包里的数据。当然,如果以后发展比特币钱包继续增大也可以抛弃一些陈旧且无意义的交易细节。

为什么要这么做?

还记得比特币只是一串数吗?为什么能保证这串数在同一时刻只会拥有一个合法的主人呢?答案来了:每当你发起一次交易的时候,都会向整个比特币网发出广播,内容如下:“我是节点 A,有特解 123,现在要转账给节点(钱包)B,你们看好了昂?”

比特币网络里的其他节点收到这个信息纷纷与自己的本地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回应:“我带入方程算了下,这确实是个解,而且我看到了 A 是有 123,B 节点也存在,我承认这笔交易。”

当确认的节点数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取决于收款方想要有多稳妥),交易就成功发生了。

接下来,越来越多的节点收到了这个消息,并且没有人提出异议,这个交易记录就被整个比特币网络所接受,从此特解 123 成为了 B 钱包里的所有物。如果你在交易结束之后,欺骗本地客户端,又让 A 钱包发出信息:“我是节点 A,有特解 123,现在要转账给节点 C,你们看好了昂?”(即之前提到的记人民币号手法)。

其他节点收到信息与本地数据库一对比:“不对,我这写着特解 123 在 B 手里,不承认交易。”

越来越多的节点拒绝了交易,于是你的交易就失败了。 挖矿也是同样的原理,利用大量的计算力去计算方程组特解,而你的矿机程序会先与本地的数据库进行对比,发现自己这里从来没有这个特解,于是向全网广播:“我是 A,我这有个新比特币,叫 234,你们要没见过我可就收下了?”

之后的原理与交易就相同了。

比特币网络有一定的容错机制,可以保证即便是有一定的欺诈者(一直发发布虚假信息)和捣乱者(一直拒绝承认别人的交易)也不会影响到整个网络的运转。

也因此,比特币虽然是匿名的但是也是完全透明的,只要你想的话,你可以在本地的数据库中追查到某个比特币从被发现之时起所有交易经过的节点。通过这些交易记录与那些各大比特币交易所的市场深度进行对比,其实要人肉某个账户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容易的。

有人又会问:既然比特币的算法是开源的,数据库是开放的,网络是无人控制的,那么难道不能以举国之力来“破解”比特币网络么?

知乎上有这么一个问题:“如果用天河二号做比特币挖矿机效果如何?”

简而言之就是比特币网络中现有的计算量已经非常庞大,即便是让国家级超级计算机加入比特币网络也不一定能获得优势,考虑到比特币的价格不稳定说不定还付不起超算的电费。而且在算法上,比特币保证了当整个网络的计算量提升的时候运算难度也会相应的提升,超算加入比特币网络大概也就只能领先一周左右。

还有同样的来自开源的问题:如果比特币的算法是开源的,那么怎么能够保证它的上限只有 2100万,为什么不能修改?

谁告诉你不能修改的?当然可以修改

比特币官方客户端源代码中这个文件的第 998 行附近:int64_t GetBlockValue(int nHeight, int64_t nFees) { int64_t nSubsidy =50* COIN; // Subsidy is cut in half every 210,000 blocks which will occur approximately every 4 years. nSubsidy >>= (nHeight / Params().SubsidyHalvingInterval()); return nSubsidy + nFees; }

只要修改那个 50就可以增加比特币上限值,但是问题是比特币是开源的,标准是开放的,网络是没有中心管理的。“官方”客户端改了用户不一定愿意用,第三方客户端一看用户不愿意用人家也不跟进,所以某一家改了这个数字一点意义都没有。除非有足够大足够多的节点统一采用了新上限的客户端才会导致比特币网络的货币存量上限上升。

所以,比特币的 2100 万上限不会增加并不是一个不能的问题,而是一个大家都不想于是达不成统一意见的问题(客观上确实就是增加不了)。

针对商业上的逻辑就不好分析了,是不是旁氏骗局仁者见仁,不过比特币所浪费的计算力确实是货真价实的浪费,可不是像 SETI@Home 那样给什么研究机构做了贡献。不过因为比特币算法发明人中本聪身世扑朔迷离,发表了开头的那篇比特币初始算法和体系的论文之后就人间蒸发了,也说不定人家是某个神秘科学家正在利用大家的计算量和宇宙未知力量作战。

不过,有一点到值得一提,现在中美都有金融界的相关学者提到了这样一个有趣的用途:比特币的这套系统和算法可以被用来代替现有的 SWIFT 国际资金清算系统,它的结算速度比现有的结算系统更快速,而且也十分安全可靠(这里是指算法可靠)。

但是,即便真的比特币算法被当作一种新型的国际间结算标准使用,也不会使用现有的比特币网络来做。就像同样采用 BitTorrent 标准,国内的某些下载客户端可以保证只给自己的客户端供源而无视其他客户端一样。银行肯定会修改一定的算法作为一种银行业专用的私有系统进行结算,现有的比特币也肯定不会得到这个新私有网络的认可,所以和大众也没什么关系,这并不算是一个十足的利好消息。

再吼一遍:比特币风险巨大,投机异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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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猫误区之慎用人药

全文共 1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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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家里就是个药房,房子不大,各种各样的药却是放了一堆,美其名曰,以防不备,别人和他理论,他还有理有据,人么总会有个生病的时候,到生病了,严重了的走路都走不动,再去看病,多不方便,在家里把药备着,有病治病,没病的时候吃两口,也能预防疾病。再看看我家这猫,平时也会生病,感冒发热拉稀,我这儿药都有,还省得去宠物医院了。

这话听着有理,仔细一辨别,却是如粪坑里的水一般臭不可闻,这话如果撂倒文革时期,被那群屁股上长眼睛的红卫兵听到了,马上就把你从家里拉出来,捆起来拖到广场上大批特批,完了还不解气,在你的背上刻下妖言惑众四个大字,然后发配边疆。

首先,我们要明白,给人吃的药是绝对不能给猫咪吃的,人和猫咪也许在上古亿万年前是同一颗受精卵,但是发展到今天这般地步,身体构造已经千差万别,承受力也不同,体质上就看的出来,特别是大脑结构和大脑的调节功能,肝肾酶的数量种类差异大。这些就决定了药物在人和动物上有不同的药理和毒理作用,有些药对人也许有效,对猫咪,却可能有害甚至致命。

一、感冒药

感冒药中都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对乙酰氨基酚对人的作用很大,具有解热镇痛的作用,能很好的缓解人因感冒引起的头痛发热的症状。但对猫咪来说却不是什么好东西,因为猫咪的体内缺乏代谢对乙酰氨基酚的一种酶,所以猫咪几乎不能代谢进入体内的对乙酰氨基酚,从而造成高铁血红素症。

对乙酰氨基酚片

猫咪出现中毒的主要症状是精神状态差,不吃不喝,呕吐,流口水,呼吸困难,体温比正常体温低,全身皮肤,口、鼻、眼粘膜出现蓝紫色,脸部出现水肿,最后因严重的肝脏损伤而死亡。

所以平时在家里,放常用药品的药箱一定要锁好放好,不要把感冒药随便放,防止猫咪在玩耍的过程中不小心而吞吃了感冒药。

二、眼药水

猫咪眼中常会出现一些分泌物,如果置之不理的话,就会在眼周围形成“泪疙瘩”,有时还会使毛色发生变化,所以要经常清理。用棉球或纱布蘸上温水轻点眼部,将分泌物软化后用拧干的棉球轻轻擦掉。猫的眼晴很敏感,不能因为有眼屎就给它用人的眼药水。

人用眼药水并不能给猫使用

我们常用的眼药水中含有硼酸,硼酸水可能会引起发炎,使用时必须注意。有的品种,像波斯猫,由于泪眼,眼周围极易弄脏。但是如果除了眼屎外还伴有发烧、食欲不振、精神萎靡等症状时则可能是生病了,必须马上送医院。

三、避孕药

家养母猫性成熟后,一年四季都会发情,发情时有些母猫为了寻找配偶,到处乱撒尿,并大声嘶叫,特别是在晚上,有时会闹得家人和四邻都反感。

为了控制猫咪发情时向外排血液和嘶叫,有人用人用避孕药来阻止猫咪发情。给猫咪用人用避孕药,确有一定作用,但实践证明,人用避孕药能引起猫咪动脉硬化、卵巢出血、卵巢囊肿、子宫易感染蓄脓和乳腺肿瘤,甚至乳腺癌。因此,我们并不主张用人用避孕药给猫咪避孕。

所以,在猫咪生病时候,我们还是尽量把猫咪送到宠物医院去,不要自作聪明,给猫咪吃一些我们吃的药,指望猫咪能好起来,这其实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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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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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1、建立健全劳动纪律和劳动规章制度。

很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所以就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单位的规章制度。

而实际上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制度,有的企业不知道不制订劳动纪律会承担法律后果。有一个小公司,因为企业规模小,管理不甚规范,一直未制定规章制度。前段时间,因一名员工长期旷工,单位认为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单方面发个通知送达员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来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开庭时,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规章制度,单位领导认为其连续旷工超过20多天,按照道理也应当予以解除,但是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最终导致企业败诉。

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3、解除合同的告知程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用人单位依据单位合法有效的规制制度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应先将解除依据及决定告知工会,并经工会审查通过。

其次,经工会审查通过的解除决定,应当通过相关程序送达告知劳动者,有些单位在解除员工时,只在其单位内部张贴相关解除决定或内容,劳动者主张对该解除内容不知晓,应当有单位进行举证。因此,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履行合法的告知送达程序,确保解除合同的有效性。

以上三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的重要几点。当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最关键的是劳动者违法规章制度的证据保留,如果无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达到制度中列明的严重违法制度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解除合同,即便制度完善,后续程序合法,该解除行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因此,规章制度的严谨、完善也是极其重要的。

4、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并依法告知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首先,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经过讨论确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司法解释规定,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表决,要求半数以上的职工代表通过,经过上述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更好的管理员工,往往会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很多都是领导或者人力资源从网站上下载相关制度,并未通过民主程序进行讨论、表决。用人单位依据这类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往往会因为依据的规章制度本身制定程序不合法,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败诉。

其次,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应当向劳动者进行宣贯。一些企业虽然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但是有些员工在被制度处罚后申请仲裁,认为自己不知道公司有该制度,单位也从未进行告知,因为制度未告知,对其不产生约束力,因此可能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企业可以通过入职告知书、规章制度入职培训及考试、企业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对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告知,从而使公司制度对员工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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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用工的常见十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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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用人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知识。

误区五、员工违约,单位可以通过扣留档案、留置工资、奖金或者不办理离职手续等手段来制裁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以及劳动部颁发的相关意见、批复均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单位通过扣留档案、留置工资、奖金或者不办理离职手续等手段来制裁员工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因违法要承担由此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可能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规定遭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误区十、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于竞业限制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依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则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员工不用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因此,单位与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后即多付了工资还达不到约束员工的效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误区八:给员工出资培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但是当服务期与试用期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因为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至于是否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已约定试用期,在给员工出资培训时可让员工提前转正,以避免造成损失。

误区九、用“高薪”或者合同约定(员工自愿放弃)替代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高薪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用来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为这些约定及行为违反了公司应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即使员工的个人原因不参加社会保险,也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2、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误区七、为了减少加班费用支出,与员工协商确定加班费的金额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加班费用人单位与员工是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均有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对于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该规定,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必须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3、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的计算问题。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一、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误区六、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

实际上劳动合同期满并不代表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还有可能继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存在着一定的连续性,在存续期间,双方存在着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结束,不可能自动结束的。它的结束必定要求一方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劳动关系的结束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工资结算、社保关系、员工档案移交、工作交接、其他离职手续的办理等等。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应在上述法定时限将是否续定劳动合同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劳动者,让其签收并注明收到文件的日期,否则用人单位将按该规定第四十七条受惩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另外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p#副标题#e#

误区四、只要是员工先提出的辞职,用人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往往认为如果员工先提出辞职的,就可以不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对不想再用的员工常常利用各种手段迫使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以达到不用向辞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

关于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用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两种情况:

1、如果是非用人单位的原因,员工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员工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员工突然提出辞职,搞得用人单位无法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工作,影响了单位的正常运营,且常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许多单位常要求员工如果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否则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不结算工资等以制约不守规的员工,最后反被员工以克扣工资等理由诉至司法机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约补偿、工资及赔偿等。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提出辞职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即时解除,也就是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即时解除合同: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提前3天或30天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不想干了,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除试用期外的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与用人单位协商更无需用人单位批准而是员工的一项法定权利。

3、不用通知即可单方立即解除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因此,劳动者提出辞职并非都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误区一、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辞退员:

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于不满意的员工常常会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任意炒职工鱿鱼,甚至有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炒职工鱿鱼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果要辞职员工必须具备员工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辞退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辞退。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赔偿责任。

误区三、员工辞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要辞职须经单位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员工将构成违约行为,单位有权不批准其辞职,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而实际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其所具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而无须经用人单位批准。换句话说:只要员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辞职(如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即可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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