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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法庭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法庭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法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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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庭上需要遵守什么

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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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1

不能迟到

作为律师,在出席法庭阐述时,迟到是不被允许的,这也是最为基本的准则。开庭这件事情,无论于己于人都非常重要的,迟到是可以避免的。

2

带律师证/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等

带律师证/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等这样重要的东西,作为律师,忘记带这是不被原谅的,作为律师,这些看得应该比金钱、比自己的职业、比自己的身份更加重要。

3

注意听法官、对方的话

作为律师,在法庭上,假如你不注意听法官、对方的话,你就会吃大亏。何况你作为律师,本来就是靠嘴和证据说话,语言更加是你的武器,法庭上,更加需要注意听法官、对方的话,进行合理判断阐述。

4

遵守开庭规则,不可大声喧哗、闹事等

作为律师,你就是国家的法律代表人,在法庭这个神圣的地方,你作为律师,更加需要遵守法庭规则,不可大声喧哗、闹事等。

5

坚守对法律赋予的律师权利及己方权益

假如你是律师,那么你就要为你自己的当事人争取你自己最大的权益,坚守对法律赋予的律师权利及己方权益,不要因为自己的失误而造成你自己当事人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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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有几个巡回法庭?

全文共 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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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有6个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2016年11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

12月25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表决,任命了新设立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

南京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

郑州第四巡回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

重庆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

西安第六巡回法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

新设巡回法庭庭长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副庭长从最高人民法院现任庭局职干部中选派。庭领导中,有“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3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5人。54名主审法官平均年龄44岁,其中20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21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积极意义

设立巡回法庭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创新。中国现行四级法院体系中,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但并未作为一项制度来实施。

通过建立巡回法庭制度,最高法院设立相对稳定的巡回法庭机构,实现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民商事案件就地审理,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巡回法庭的法官来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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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我法庭见什么梗,怎么理解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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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APP作为现在流量超高的短视频软件,里面有很多幽默搞笑、有才华的视频,评论区也常见神回复,带火了许多梗,比如最近有个好玩的梗“笑死我了法庭见”,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内涵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梗的来源和用法。

“笑死我了法庭见”这个梗最开始的时候是因为有个刑事诉讼案件,有一个人给他的邻居讲笑话,因为太好笑了,结果邻居笑着笑着突发心肌梗死了,所以他被告上了法院,赔偿了几万块钱。在刑法中,因为自己的个人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一些损失或者伤害,都是要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因为这个案例太经典,也有一定的戏剧性,所以被很多人知道了。一般“笑死我了法庭见”这个梗会用在给他人的评论中,意思是你的视频或者语言太好笑了,要把我笑死了,法院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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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鱼小法庭买家输了怎么回事

全文共 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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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鱼是阿里巴巴旗下的闲置交易平台APP客户端,载并使用全新概念的闲鱼aPP,个人卖家可以获得三个优势:更大的曝光率、更高效的流通路径和更有利的物流价格,这样闲置的婴儿就可以尽最大努力去世界各地的新主人。小法庭的功能引起了很多用户的关注,那么,闲鱼小法庭买家输了怎么办?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闲鱼小法院被判失败后,可在24小时内联系客服上诉。不小心过了上诉期也没关系,只要手里有证据还是可以申请上诉的。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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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鱼小法庭一直无人投票

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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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闲鱼是二手交易平台,东西都比较实惠划算。但很多人也会有一些不愉快的交易,此时可以申请进入闲鱼小法庭,可以帮你解决问题,与淘宝售后服务非常相似。但是小法庭的区别在于需要投票,所以有人遇到过小法庭无人投票的情况,那么你该如何解决峨眉呢?现在教你如何参与投票。

第一步:

闲鱼小法庭投票人数为17人,系统随机邀请人数为17人。只要你是闲鱼的优质用户,你很可能被邀请参与买卖双方的评估。

第二步:

在投票过程中,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说明,做出自己的判断和投票结果,代表您的个人意见,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第三步:

如果你是陪审团成员,会有相关界面提示你操作。熟悉闲鱼小法院规则,明确说明闲鱼小法院有多少人投票,投票有多少赢。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先描述问题,提交小法院,在开庭前72小时内提供凭证,买卖双方上法庭,等待评审员投票,芝麻信用评分700以上的闲鱼优质用户帮你破案,然后得到投票结果。

以上是闲鱼小法院无人投票的解决方案。投票的具体操作可以根据通知细节逐步操作,相对简单方便。作为评审团,你只需要选择投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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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把父母告上法庭的电影是什么

全文共 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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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回家》是黎巴嫩、法国、美国制作的剧情片,黎巴嫩导演娜丁·拉巴基执导,赞恩·阿尔·拉菲亚,约丹诺斯·希费罗联合主演。这部电影于2019年4月29日在中国大陆上映。这部电影讲述了一个12岁的黎巴嫩男孩扎因的悲惨生活经历。他起诉父母,因为他们生了他,但没有好好抚养他。

在黎巴嫩一个小镇的法庭上,12岁的男孩扎因持刀伤人被判入狱。然而,在律师的支持下,扎因起诉父母,因为他们不能为他提供保护和安全感。扎因的父母很穷,负担不起抚养孩子的费用,这意味着扎因无法获得身份证,所以扎因是一个没有资格获得护照的黑人家庭,不能上学,甚至在紧急情况下也不能在医院获得帮助。

扎因是家里的长子。为了养活自己和兄弟姐妹,他被迫为当地的杂货商送货。杂货商老板对扎因的妹妹感兴趣。当扎因的父母把妹妹卖给杂货公司时,扎因非常难过地去了一个海滨小镇。在那里,扎因遇到了埃塞俄比亚移民拉希尔,他是一个善良的人。她的生活比扎因好一点。拉希尔隐瞒了她一岁的儿子约拿斯。为了避免雇主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她总是把孩子放在购物车上,住在塑料和碎石做的小棚子里。正试图攒钱买一张伪造的身份证。

《为什么要回家》已经制作了5年多了。前三年光是实际调查就进行了3年,拍摄时间长达6个月。最后拍了520多个小时的素材,最后拍了2个小时。

为了真正恢复黎巴嫩底层社会的现状,制作团队甚至使用当地现实生活中的人作为演员。

扮演小男主赞恩是赞恩·阿尔·拉菲亚,2004年出生于叙利亚西南部城市达拉,后来作为难民逃到黎巴嫩首都贝鲁特,在那里住了8年。在拍摄《为什么要回家》时,他12岁,不识字。在国际公认后,他能够和家人一起搬到挪威,并在那里接受学校教育。

而这一次拍摄《如何为家》,娜丁·拉巴基专注于自己国家的社会底层。通过电影,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令人难以置信但如此真实的国家。因此,《为什么回家》在奥斯卡、金球奖、戛纳电影节、凯撒电影奖等方面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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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为什么要戴假发,是因为什么原因

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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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过法院当陪审的人都会发现,法官们都会带着一个假发。大家回想一下看过的电视剧里也是这样,这些人头上顶着一顶假发。那么肯定就会有人好奇,为什么要戴假发呢?

首先,之所以英国的法官开庭的时候需要卷发主要是因为在英国的中世纪时期,有一个说法就是,当时法官们特别的累,而过度劳累之后就出现了脱发的情况,所以就导致头上的头发秃得特别的快。头顶秃了一块自然是不好看的,因此在开庭的时候,法官们就会选择戴上假的头套,而且是统一的白色卷发。法官和律师们戴上了头套之后,就可以一眼分辨的出来,在看你的时候就能够增加自己的威严,同时代表着自己是正义的化身,所以说开庭的时候带白色的头套其实是有更深一层的意思的,也代表着法官是一个公平公正的人。

法庭要戴假发是为了有很强的辨识度,同时也代表法官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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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个人陈述应该怎么说?需要什么专业?

全文共 4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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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人们生活中会遇到很多不如意的事,这些事情有大有小,小的事情一抹而过,但是大的事情总是不好解决,无法给出满意结果,因而人们会动用起法律武器,打官司上法庭,那么问题来了,法庭上个人陈述咋说?

无论是对于任何类型的案件来说,在法庭上原告与被告方鸡其他人员都需要遵守法庭的秩序,进入法庭后,在开庭前人们首先要站起来很有礼貌的言语称呼法官及审判员,案件开始审理后,通常可能会遇到个人陈述的情况,一般个人陈述主要讲述自己的身份信息情况,同时需要宣读人们已经写好的诉状,并陈述是不是有要补充的事实和理由。在此期间个人还需要对自己陈述的要点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验证说明,也需要答复法官所提出的问题。直到最后人们需要发表辩论后的意见,并陈述人们自己最后的请求。当进行最后调解阶段时,法庭会征求人们意见,看人们是否愿意调解,并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调解方案,这个就是法庭上个人的陈述。

法庭上个人陈述说法:通常言语要透露尊敬,再宣读个人诉状,从而提供证据,法庭调查及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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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上法庭谁吃亏

全文共 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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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许多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重大交通事故或争议。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最佳武器,但也有很多人对此有很多误解。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有什么误解。

交通事故在法庭上谁吃亏

当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方遭受损失。法律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造成交通事故,一般由一方过失或双方共同造成,即使在法庭上,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和责任划分,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一方必须占优势,因为他们确实有过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被告必须败诉交通事故

这种说法是片面的,没有任何依据表明被告必须败诉。法律是正义的,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被告不会败诉。

一般来说,法院对交通事故的判决是基于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根据其划分的责任比例进行审判。如果你是被告,事故责任认定表明你没有责任或次要责任,那么起诉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很低,并不是说被告会败诉。

事故责任书是交警对事故发生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后的责任划分,由交警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公文书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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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案件进展:再审中,法庭保障其诉讼权利

全文共 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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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这个名字无论在音乐、影视行业还是网络社交平台上,都是极具影响力的。然而,近年来他更多的是因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而被人们关注。2023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一案,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附加驱逐出境。同时,因涉嫌聚众淫乱罪,吴亦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法律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附加驱逐出境。

然而,被告人吴亦凡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对吴亦凡的诉讼权利给予了充分保障,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审理此案之前,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通知了加拿大驻华大使馆,表明我国尊重和保障在华外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履行的相应职责。此举也向世界展示了我国司法公正和对法律的严肃态度。

不论是公众、媒体,还是法律界人士,对此案都展现出极高的关注度。案件的走向,无疑将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也会给公众带来法律意识的提升。

面对这样的公众关注,吴亦凡案件不仅仅是一场法律诉讼,更是一场公众对法律知识的教育,是一场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探讨,更是一场对法制社会公平正义的考察。

吴亦凡案件的进展也再次提醒我们,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必须在法律面前保持敬畏之心。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我们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明辨是非,坚守道德底线。公众人物更应当以身作则,用言行影响和带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法制观。

本案将依法择期宣判,而对此我们将保持持续的关注,并期待法院能够公正公平的裁决,让公众看到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同时也希望能够借此引导大众增强法律意识,加强道德教育。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无论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无论在公众面前的影响力有多大,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公正审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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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帮助还原犯罪场景,还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全文共 7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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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世法庭科学委员会的拉斯·埃伯特和他的团队建立了法庭全息甲板系统,通过虚拟现实设备Oculus Rift帮助警方恢复犯罪现场。将来,它也可能被用作法庭上影响判决的证据

一般来说,法医和刑事警察会根据案件收集一系列证据,并附有登记的文件说明。如果案情复杂,文件可能是一封告别信。这项技术可以根据法医分析将复杂的证据浓缩成一张3D照片,包括一些细节,如凶器留在离受害者32厘米远的地方,血液飞溅角度约为37度,脚印等。

与2D的照片和案件描述相比,3D照片提供了更全面的视角,有助于国际刑警组织找到更多线索。以枪击事件为例。照片和书面说明很难让你知道整个场景,比如谁在什么位置开枪?当时其他人和物体的相对位置是什么?

此外,它还将打破“至少需要2件证据来支持判决”的原则,因为所有的证据最终都变成了虚拟场景。当然,3D照片仍然需要虚拟现实设备来观看,而转换主要依靠激光。

在过去的几年里,斯坦福大学的虚拟人际互动实验室也对这项技术进行了改进。除了犯罪现场的恢复,他们还增加了受害者的医疗记录,如胸部x光、CT、b超等。事实上,早在2009年,冈萨雷斯-阿奎莱拉和他的同事、来自西班牙萨拉曼卡大学的哈维尔·戈麦斯-拉奥斯就首次使3D模拟犯罪现场成为可能。

既然不能保证陪审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符合法律和精神,就让他们去现场感受同样的感受吧。技术似乎已经渗透得足够深,足以改变司法程序。然而,纽约大学专门研究数字复制技术的达米安·施菲尔德说,“通过从罪犯、受害者或目击者的角度还原现实场景,很容易推翻陪审团的原始观点。”

看来陪审团的不专业是很辛苦的工作。然而,在英国、美国和法国,陪审团的存在或废除问题也一直处于激烈的争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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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法庭上溥仪说了什么?逼得天皇当场大骂溥仪无耻

全文共 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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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作为末代皇帝溥仪,所说他的前半生经历了太多坎坷,但是结局还是非常幸运的,不仅好好的活了下来,而且还享受了新时代。溥仪的一生大起大落,本应是风光无限的清朝皇帝,却成了没有自由的傀儡皇帝,常年暗无天日的牢狱之灾,最终得以释放安享晚年。

溥仪见证了日军的种种罪行,所以在1946年,他作为直接证人来到远东国际法庭指认日本,他连续八天出席,老老实实地交代详情,期间还发生了一件事让日本天皇丧失理智。那溥仪到底说了什么?

溥仪说,日本人板垣征四郎建议他建伪满洲帝国,被他当场拒绝,但无奈日本人威逼利诱,他才不得不屈服,将自己与伪满洲帝国的建立撇的一干二净,全推给了日本人。

他还表明他自己就是个傀儡皇帝,没有实权,简直就是日军统治东北的工具,情绪异常激动。期间,律师问他有没有像日本写过求助信来帮助他挽救祖宗基业,溥仪一口回绝,但回国后,溥仪又说写过,但自己是受到日本人的武力威胁。

日本天皇听他将自己和伪满洲国的建立撇的八丈远,也将这顶帽子牢牢扣到日本头上,当场就暴怒了,说溥仪太无耻,溥仪也当场就回了句“你不要脸”。

无论过程怎样,溥仪出席指认日本是正确的,事情的真相只有他一人知道。

站在溥仪的角度看问题,挽救祖宗基业未尝不可,溥仪当时可能觉得这是爱新觉罗家的使命吧,历史已成定局,溥仪的指认视频也已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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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日本战犯特别法庭旧址

全文共 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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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日本战犯特别法庭旧址位于迎泽区纯阳宫21号山西饭店内,占地面积6797平方米。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伟大的民族解放战争。在中国-的1000余名日本战犯,在侵略战争中追随日本军国主义政策,公然侵犯中国人民的自由、-与尊严,践踏了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疯狂-、掠夺和破孩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6年4月25日通过了 《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在太原开庭审判9名日本战犯。6月10日至11日,由朱耀堂担任审判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山西人民大礼堂对富永顺太郎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和战争结束以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一案进行了审判。6月12日至20日,在山西人民大礼堂审判了前日本军政人员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战争犯罪案件。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指定工作团副团长、检察员井助国,在山西机械厂大礼堂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56)检免字第一号决定书》,对上中正高、大矢正春等40名战犯从宽处理,免于起诉,即行释放。旧址前身为民国三年(1914)山西督军阎锡山出资兴建的“自省堂”。1950年,拆除自省堂,建成山西人民大礼堂。1978年改名为省政府第三招待所。1981年更名为文瀛饭店。1986年,进行大规模改建,并新建12层主楼,由彭真委员长题名改为“山西饭店”。现存东、西楼建于1950年,均为二层砖混仿欧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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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物业管理费 业主被推上法庭

全文共 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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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物业公司)———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共八千多元,诉请法院判其缴纳所欠费用及滞纳金。

订物业合同的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故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原告所述收费标准实际上并不存在,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63元,现原告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现原告名称虽然不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其改制组建的,名称变了,主体资格并未变,被告以原告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为由抗辩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予采信。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小区每一个业主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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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产婆媳闹上法庭

全文共 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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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逝世后,媳妇、母亲以及另外三个兄弟为分房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为了将陈东父亲陈雄留下的房子进行分配,几个人闹上了法庭。2012年12月19日,广西武宣法院作出判决,为这一家子析了产。

陈雄去世了很多年,可他的大儿子陈东还在世的时候,家中没人敢提分房的事情。可2011年,陈东生病住院,为此花去了不少费用,这些费用很多都是他几个兄弟垫付的,当年10月份,陈东因病去世了。刚办完后事,大家就开始闹起了分房,特别是要将陈雄留下的价值40万的楼房进行分配继承。陈东的几个兄弟认为,陈东住院花去的很多费用是由他们几个兄弟垫付的,陈东的妻子黄娟及儿女将继承的份额理应留给他们,而黄娟认为,陈东毕竟是他们的兄弟,出钱救治是应当的,就这样,这一家子闹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给予析产。

武宣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及房产所有权人均登记为陈雄,而陈雄取得该房屋物权是在与谭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物权法》规定,该房屋应当属于陈雄与谭芳的夫妻共同财产,陈雄与谭芳各有该房屋50%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陈雄逝世后,该房屋发生继承,其所享有的50%份额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谭芳及四个儿子等额继承,各有10%的份额。在陈东逝世后,其享有的10%份额由其母亲谭芳、妻子黄娟及其两个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额继承。黄娟及其两个孩子在该栋房屋析产中共能拿到7.5%的份额。武宣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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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要求加强少年法庭建设

全文共 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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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级法院应尽快建立少年法庭或者确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证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证。

《意见》要求,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并保障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开庭审理前,必须就开庭程序等事项向未成年被告人做详细介绍。开庭审理时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被告人对被指控事实、证据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意见,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

对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对外公开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肖像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情况的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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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国际法考点之联合国前南法庭

全文共 1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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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于1994年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职能是起诉和审判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实施了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联合国前南法庭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国际刑事法院

1998年7月,在罗马举行的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该规约已于2002年7月生效。根据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已于2002年7月成立,法院所在地为荷兰海牙。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及其相关文件,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2003年3月,选出的法院第一任法官已经就职。

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对各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补充,其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法院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其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根据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犯罪是在缔约国国境内实施的;一个国家虽然不是规约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法院于2005年10月公开首批通缉令,根据法院所发通缉令逮捕的第一个人于2006年3月移送法院羁押。预审、上诉和审判程序已经进行。2009年3月4日,法院以涉嫌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这是国际司法机构首次对一个国家的现任元首因国内事件发出逮捕令,引发了苏丹等国的强烈反对。国际社会在该问题上分歧巨大,该案件前景令各方关注。

截至2013年,《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为122个。目前法院对起诉案件中有8项进行调查.8项进行初步审查,另有2个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和运作,是人类法制史上一个开创性的尝试。其中也许还会存在曲折反复,相关规则的可行性和利弊也有待实践的检验和修正。我国尚未成为规约缔约国。

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

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于1994年11月设立的。卢旺达国际法庭的性质与前南国际法庭相同。法庭受理的被起诉人,主要是在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人,因而“卢旺达国际法庭”将主要适用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3条和1977年该公约的第二附加议定书,即《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截至2013年6月,法庭已对46名被告作出了终审判决。法庭将把正在审理中的几项案件审结后,预计于2015年结束全部工作。

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联合国前南法庭

前南国际法庭全称是“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它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于1993年6月在海牙成立的。1991年以后,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中,发生了某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情事,包括蓄意杀人、“种族清洗”、大规模屠杀、严刑拷打、强奸、破坏文化和宗教财产以及任意逮捕等行为。国际社会反应强烈,要求对此类行为进行控制、追究和惩罚。在此背景下,安理会通过了附有《前南国际法庭规约》的第827号决议,成立了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安理会成立该法庭的法律根据是《联合国宪章》第7章和第29条。成立前南国际法庭,作为安理会的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是安理会根据宪章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执行措施。前南国际法庭于1994年11月首次开庭,到2007年11月,法庭共起诉161个被告人,其中大部分案件已经审结。到2013年6月,尚有10余件初审和8件上诉案件仍在进行中。法庭预计到2017年完成全部工作而结束其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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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全文共 37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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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接下来为你详细介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论处。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情况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但在本法中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的情况下,将扰乱法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处

1、从客体方面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乱法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三)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扰乱法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审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与妨害公务罪有着显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仅为法庭秩序,范围比较窄,而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除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客体较为广泛。

2、客观方面不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实施的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显然,在客观方面要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从时间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过程中,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法庭内(广义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务罪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从时间上看,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场所,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内,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场所。很明显,妨害公务罪的发生的时空范围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扰乱法庭秩序的构成特体

1、罪体

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人员强行冲进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或者在法庭进行破坏等。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2、罪责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扰乱法庭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这里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等。

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会受到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以上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

1、哄闹、冲击法庭

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没有限定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才处罚,原因是与《刑法》的规定相比,《法庭规则》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层处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性哄闹、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这体现谦抑性处罚的原则。总之,为了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的人员,不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分子,还是一般参与者,都应该予以处罚。

2、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1)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威胁是指以作出对他人人身、名誉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进行胁迫的行为。殴打是指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包括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2)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诉讼参与人是指正在法庭上的当事人、辩护或代理律师、证人、鉴定人等。

3、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法庭设施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物质保障,诉讼文书、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案件材料。此种情形主要包括故意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以发泄不满,抢夺、损坏诉讼文书、证据等行为。

4、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这是兜底性条款,除了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危害法庭安全的情形,以及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以外,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需要进行处理,从而为打击不断翻新的其他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预留一定空间,最大限度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例如,在法庭庭审时高呼口号的,在法庭上自杀自残的,在法庭上脱光衣服的,未经法官许可擅自退出庭审甚至集体退庭抗议的,等等,均可按此种情形处理。

5、行为处罚

(1)关于处罚必要

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威胁和损害。

同时,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规定殴打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也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刑法》对法庭给予特别严格的保护,对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完全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时常考虑到群众观点、诉权保障、社会效果等原因,该进行处罚而未予适用或不当适用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权威,甚至还会加剧行为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冲突,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

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2)关于处罚顺序

为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律师诉讼权利的限缩,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的处理顺序是先罚款、拘留后刑事制裁,一般的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足以运用刑罚手段,先予以非刑罚处罚,只有严重的才动用刑罚。

(3)关于处罚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条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只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只有对法庭安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难以或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的,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的等情形,才属于“严重”。

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能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论现象,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得被禁止发表意见,更不能被无故处罚。律师在法庭上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言辞激烈,经过法庭制止及时停止的,并没有使庭审陷入“骂战”的,也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属于诉讼参与人,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被殴打、侮辱、诽谤、威胁的,也应该受到保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时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扰乱法庭秩序会的处罚规定

今天最高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新修改的《规定》第2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以及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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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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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沉默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沉默权的适用

关于沉默权的适用,最初是来源于“对强迫性自我归罪 的证言特免权”,而在英美法系中,证人也包括了被告人。由于在早期的 英国司法体制中,侦查职能和 审判职能还没有分离开来,对刑事案件查明案件事实的任务,基本上都是由法官和 陪审团在法庭上完成的,因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自然也就是针对法庭的审判而言的。

其时的沉默权,也就主要是指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享有沉默权,可以概括为“审判沉默权”;后来,随着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逐渐实现了侦查与审判的分离,由于在 法庭审判之前,先要由警察来 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提取其 口供,于是产生了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问题。

据有的学者考察,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英美法律都把沉默权局限于审判阶段,有关的判例也只认可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沉默权,而没有把沉默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法庭审判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直到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英美法律才将沉默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之中。

“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正式将原来的“审判沉默权”扩展成了“审讯沉默权”,由此而造成了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很大限制。

当前中国 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主要不在于“默示沉默权”和“审判沉默权”,而是集中在 中国是否应采用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尽管法律并未确立沉默权规则,但因法律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有待完善,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会选择保持沉默,拒不回答问题。此种情况下,能否因被告人沉默而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值得认真研究。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一、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

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或面对指控时保持沉默,且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英国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先前沉默对后续辩护的影响,当警察或其他肩负侦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进行讯问时,要求犯罪嫌疑人陈述某个合理且应当掌握的事实,而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此后却在庭审辩护时将该事实作为辩护理由,此种情况下,对其在审前阶段保持沉默的作法,法官或陪审团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上述不利推论时,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第一,检控方已对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第二,犯罪嫌疑人在正式被提起指控前没有对办案人员的提问作出回答;

第三,犯罪嫌疑人是在办案人员告知沉默权后的讯问过程中没有对提问作出回答;

第四,讯问目的是为了确认犯罪是否发生或者谁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没有提及相关事实,但在庭审时将之作为辩护理由;

第六,为合理期待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提及相关事实,法院在1997年阿金特案的判决中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状况作出评估,包括被告人的年龄、经历、意识能力、健康状况、是否醉酒以及个人性格等。

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沉默权及例外规则的关系。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使其免于自证其罪,进而确保公正审判。但毫无疑问,沉默权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往往是破案的突破口,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获取信息,进而发现和收集关键证据。沉默权的例外规则,就是为了避免过度强调权利保障而对打击犯罪造成严重妨碍。

因犯罪嫌疑人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侵犯公正审判权。欧洲人权法院在1996年默里诉英国案的判决中认为,当犯罪嫌疑人因寻求法律帮助被拒绝而选择沉默时,对其作出推论的做法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赋予其的公正审判权。这就需要对沉默权的例外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未提供相应事实这一情况本身也须有证据证实。因此,为了促使法官或陪审团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作出不利推论,控诉方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未提供相应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在主张犯罪嫌疑人没有提供相应事实之前或之后提出。

第三,犯罪嫌疑人可将律师建议其沉默作为抗辩理由。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沉默权的内涵及其例外规则,并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回答警察、检察官以及法官提出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张,律师之前与其会面时建议其不回答问题,并能提供与律师谈话的相关证据,该抗辩可作为对抗因沉默而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的理由。

第四,如证人已提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仍然保持沉默,可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证人证言通常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可以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如有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某些问题是因为该事实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则犯罪嫌疑人此时再保持沉默,就可以被视为掩盖犯罪事实,据此可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法院在2001年弗林案的判决中指出,如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讯问时对特定事实保持沉默,当警察从证人处了解到与该事实有关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此时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仍然保持沉默,法庭就可以从此次沉默中得出不利于其的推论。#p#副标题#e#

二、因审判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

被告人在庭审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问题,如满足特定情形,可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审判阶段适用沉默权的例外规则,前提条件是控诉方举证完毕,法官确信被告人知晓并有能力提出辩护证据,因此向被告人提出相应问题,但被告人拒不提供证据,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问题。此种情况下,法官或检察官可以提请陪审团作出适当的推论,例如,可以根据常识推断被告人对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未作出适当解释。

沉默权例外规则在审判阶段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未对特定物品、材料或痕迹作出解释。如果警察在被告人体表、衣物、随身物品或被告人被逮捕时所处场所的任何地方发现可疑物品、材料、痕迹,并且发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与上述物品、材料或痕迹存在关联,但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未对上述物品、材料或痕迹作出解释,则在审判时,法官或陪审团可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该情形下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主要包括以下条件:被告人已被逮捕;警察发现有证据证实特定物品、材料或痕迹与被告人有关;警察要求被告人作出解释;警察用通俗的语言告知被告人拒不作出解释的后果。

第二,被告人未对其在案发当时出现在犯罪现场作出解释。如果警察因被告人在案发当时出现在犯罪现场而将其逮捕,并且有关联证据证实,被告人当时出现在犯罪现场与案件有关,但被告人接受讯问时拒绝对此作出解释,那么,在审判时,法官或陪审团可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该情形下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主要包括以下条件:被告人已被逮捕;警察发现关联证据证实,被告人当时出现在现场与案件有关;警察要求被告人作出解释;警察用通俗的语言告知被告人拒不作出解释的后果。例如,警察在犯罪现场发现一部被丢弃的无SIM卡的手机,又在被告人身上搜查到另一部手机,经技术分析发现,从案发前半个月至案发时,这两部手机的运行轨迹完全相同,但被告人接受讯问时拒绝对这两部手机运行轨迹相同的情况作出解释,在审判时,法官或陪审团可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审判阶段的沉默权例外规则主要适用于上述特定情形,该规则不是为了迫使被告人作证,而是当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或身边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材料、痕迹,或者发现被告人在案发时出现在犯罪现场时,被告人应当对这些明显证明其有作案嫌疑的情形作出解释,从而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查清事实及相关情况。

沉默权例外规则在审判阶段的适用,需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该规则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关系。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35条第4款规定,不得强迫被告人提供证实自己有罪的证据,同时,不得因为被告人当庭没有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而被认为是藐视法庭。

宪法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司法领域具体化为沉默权制度,两者互为依存。英国刑事司法既重视沉默权制度的价值,也正视沉默权对打击犯罪带来的影响,沉默权例外规则就是兼顾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折衷产物。

第二,因被告人沉默而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只是证据推论,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罪。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始终在控诉方。

根据法律规定,推论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基础。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只是针对证据的推论,法官或陪审团不能仅因被告人拒绝提供相关事实所形成的不利推论就认定被告人有罪。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必须是控诉方已经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

如果指控证据并不充分,仅仅因为被告人沉默就认为已经达到证据充分并足以定罪的程度,无异于部分转移了应由控诉方承担的证明责任;同时,如果不了解被告人保持沉默的实际原因,而将其沉默作为有罪证据,很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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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程序的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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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那么你听说过法庭审判程序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庭审判程序的法律相关知识。

审判组织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看过“法庭审判程序的几个阶段

法庭审判程序的五个阶段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1)开庭。刑事诉讼开庭程序除传唤被告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外,与前述开庭程序相同。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挥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至第16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

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②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③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④询问证人、鉴定人;

⑤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⑥调取新的证据;

⑦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一般在刑事诉讼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公诉人发言;

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③被告人自行辩护;

④辩护人辩护;

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后进行。

(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被告人最后陈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一般不应限制其发言时间,或随意打断其发言,而应让被告人将话尽量讲完。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决: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共程序的有力武器,对于教育公民守法有着巨大的作用。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加以变更或撤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审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的人民检察院。

法庭审判简介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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