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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审判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审判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审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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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全文共 5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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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判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通常指普通法院。从广义上说,也包括行政法院、特别法院和军事法院等审判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通常指普通法院。从广义上说,也包括行政法院、特别法院和军事法院等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镇压阶级敌人的反抗,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及其阶级利益。它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行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之一。

在我国,审判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实行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审判、合议制、对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等审判原则。

工作职责

世界上不同法系的国家,法院体制存在着很大差别。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国家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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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久?

全文共 6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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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退回补充侦查期限通常是一个月。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主动建议的情形仅限于“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即人民法院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另外,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此处规定为“应当建议”,而且没有次数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补充侦查后的案件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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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酷跑》抽奖技巧审判女王

全文共 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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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审判女王是一个手持死神之镰的女王角色,拥有靓丽的外形,但技能却不怎么靓丽,使得很少玩家使用。或许使用的玩家少并不仅是因为技能不好,而是因为入手难度太大了,以至于稀少吧。那么审判女王要怎么获得呢?

获得审判女王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在限时兑换架上使用29998积分兑换获得,这个难度可谓是相当之大。第二个途径就是通过积分抽奖获得,这个获得方式可以说最多人获得的途径了,因为审判女王需要兑换的积分太多,所以玩家更愿意通过抽奖获得其他角色或坐骑,但是却不小心获得了审判女王。

那么抽到的审判女王是永久的还是限时的呢?其实两个都有的,有的会抽到限时的,有的会抽到永久的。限时的则无法升级,永久的则可以升级。

抽奖技巧

1.先准备够抽两次的积分(1176积分),当然能准备三次以上的积分会是更好的。

2.然后把角色换成原始的角色(双枪小帅),宠物和坐骑都不要带,然后退出游戏,清理酷跑的数据。

如果不知道如何清理游戏数据,可以通过卸载游戏重新安装试试。

3.进去游戏点跳过,点PK,抽,如果月亮宠就改天,其他的话可再抽一次。

4.一天只能清除一次,如果第一次给时间人物或坐骑就不要再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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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科佩为何能逃过战后审判?威廉·科佩屠杀了多少人?

全文共 16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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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德国仅在一个月的时间里与苏联瓜分了波兰。最开始进驻波兰的德国总司令是布拉斯科维茨大将。这位正统的将军,一位真正的军人反对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与屠杀。这让希特勒清楚的认识到,若是想要执行纳粹的种族大清洗政策,是绝对不能够依靠国防军的,还是希姆莱的党卫队更可靠。此后,波兰成犹太民族遭受杀戮的重灾区,科佩这个驻波兰党卫队的最高指挥官,也成为执行种族灭绝计划的关键人物。

卡尔·海因里希·威廉·科佩,党卫队全国副总指挥、党卫军上将,1896年6月生于汉诺威,参加过一战,战后从事贸易和批发业务,三十年代初加入纳粹及冲锋队,1932年1月加入党卫队。

科佩加入党卫队时职务并不是很高,他最初的衔级是二级小队长,相当于上士,先后在明斯特、旦泽、德累斯顿和莱比锡封地担任党卫队指挥官,由于他“工作勤恳、效率突出、表现优异”,加上他与希姆莱关系非常到位,所以他在党卫队获得了飞速的晋升,来看看他的晋升速度,简直比坐电梯还快:

1932年1月2日,二级小队长(上士)

1932年9月1日,一级突击中队长(上尉)

1933年1月30日,二级突击大队长(少校)

1933年4月20日,旗队长(上校)

1934年4月20日,区队长(准将)

1934年8月23日,旅队长(少将)

1936年9月13日,总队长(中将)

看看,短短四年多时间就从上士升到了中将级别,人才啊,这样的“人才”自然会被派到最重要的地方去,德国占领波兰后,科佩被派到波兰的瓦尔特兰省,担任该地的大区领袖及党卫队长官,负责镇压抵抗组织及清理犹太人,他一直与保安总局的海德里希“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

1939年11月,科佩宣布,要将波兰“从犹太人手里拯救出来”,当然,他“拯救”的手段非常简单粗暴,那就是驱赶加屠杀,为了德国的利益,将许多波兰人从他们的家园驱赶出去,很多青壮年甚至妇女被强征为劳工,至于犹太人,那就更简单,要么赶进隔离区或集中营,要么就直接处决。科佩在这段时间下令屠杀的犹太人数量无法统计,但对被占领区苦难的人民来说,这还仅仅是一个开始。

1940年,科佩担任了一支叫朗格特别行动队的总指挥,这支杀戮队伍的头目名叫鲁道夫·朗格,他们的任务与后来在苏联的特别行动队任务完全相同,那就是屠杀犹太人和一切“不具有生存价值的人”。朗格行动队除了屠杀犹太人外,还在东普鲁士地区的索尔道集中营用毒气屠杀了1558名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这一切都是在科佩的领导下进行的。

1942年1月30日,因屠杀有功,科佩晋升为党卫队全国副总指挥(上将),43年10月,他接替威廉·克吕格尔成为党卫队驻波兰的最高指挥官,总部设在克拉科夫。

总管波兰党卫队大权后,科佩疯狂的执行“最终解决方案”,所有仅存的犹太人隔离区全部被清理掉,犹太人统统被抓捕进集中营或灭绝营,开足马力进行大规模的灭绝行动。同时,科佩还下令处决了3万多名患有结核病的波兰人,对所有抵抗运动成员的男性亲属,科佩一律处决,俘虏和儿童则送进集中营,以残酷血腥的手段镇压波兰人的反抗。1944年7月1日,科佩被晋升为武装党卫队上将。

科佩的残酷手段引起了波兰流亡政府的愤怒,下令抵抗组织处决科佩,但行动没有成功。当苏军逼近华沙时,科佩下令处决所有集中营的囚徒并销毁罪证,以免纳粹屠杀的秘密被泄露,但此时的党卫队成员都忙于逃命,这个命令并没有被严格的执行,少部分集中营的囚徒幸运的等来了自由。

从1944年底到德国投降这段时间,科佩的资料不详,德国投降后,他隐姓埋名隐藏了起来,化名诺曼成为一家巧克力食品厂的高管。

科佩顺利的度过了十几年的隐身生涯,他的同僚们很多都被法庭判处了死刑,这让科佩无时无刻都生活在害怕被清算的恐惧之中。直到1960年,他的身份暴露被捕,1962年获得保释,1964年法庭开庭审理,指控他对15万人被屠杀负责。到1966年,波恩的法庭以健康原因做出了不起诉科佩的判决,这个判决让波兰政府异常愤怒,他们要求引渡科佩到波兰审判,但因冷战格局等各种原因,西德政府拒绝引渡,科佩非常侥幸的获得了庇护,逃过了所有的惩罚,他于1975年7月2日在波恩死亡,卒年7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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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井四郎为何能够逃过战争审判?这其中有什么原因?

全文共 2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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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石井四郎,相信大家都对这个人恨到骨子里去了。石井四郎是臭名昭彰的日本关东军731部队的首脑,在战争时期就是他组织领导了该部队以研究防治疾病和饮水净化为名,残忍的利用中国与朝鲜战俘以及中国老百姓进行活体生物武器实验与化学武器实验,遇害者高达上万人。现能查实的有名有姓的受害者就高达3000人。

而被731部队所研制细菌生化武器杀伤的中国军人更是不计其数,其危害性一直延期到今天。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位有着日军中将军衔,双手沾满中国人鲜血的刽子手战犯,抗战胜利后却逃过了战后的审判,直到1959年才因为喉癌病死。这位堪称人类战争史上最卑鄙无耻的日本将军就是关东军部长(对外的名称)石井四郎。

石井四郎,1892年6月25日出生于日本千叶县一个富裕的士族豪强家庭。其天资聪明,据说上小学的时候就有看一夜就可以背诵一整本课本的本事,用我们中国的俗话来说,就是有过目不忘的的能力。

石井四郎成年后选择了学医,于1916年进入京都帝国大学医学部学习,1920年毕业。石井四郎非常自负,对外宣称自己可以当上日本历史上第一个军医大将,成为同事的笑柄。为什么呢?因为按照日本军队的军衔编制,军医最高职务为军医总监,军衔为中将,日军军衔晋升规定,没有卓越的战功不得晋升大将,故而军医是不可能晋升大将军衔的。石井四郎深知这个规定,但是他是有自己的道理的,就是向日军高层推销他的生化、细菌武器,以此作为晋升大将的功绩。日本是一个崇尚武士道的民族,石井四郎的旁门左道自然不可能得到高层的认可,碰了一鼻子灰。

1928年,石井四郎的生化、细菌战略得到了陆军省第一干将永田铁山大佐的支持。因为当时日本正在和俄国闹矛盾,国土面积狭小又缺乏战略资源的日本和俄国对战处于劣势。永田铁山对石井四郎所吹嘘的那种挥挥手就可以让对手死亡成千上万人的战略武器非常感兴趣,虽然他也清楚这种生化、细菌武器是1925年日内瓦裁军大会所禁止的。为了帮助石井四郎研制生化、细菌武器,永田铁山派他到德国秘密考查德国研制细菌武器的情况。回国后,永田铁山将石井四郎晋升为少佐,任命其为陆军军医学校防疫部教官,为研制生化、细菌武器做准备。

1932年8月,东京若松町的陆军军医学校内,所谓的"防疫研究室"终于设立了。尽管当时是设在防疫部的地下室,规模较小,石井四郎也仅有5名助手,但却是石井四郎"食人魔窟"起始的雏形。为了支持石井四郎的研究,日本陆军部甚至下令:要"以物质和名望来满足石井四郎的需要"。经日本陆军参谋本部批准,在秘密账户上拨款20万日元给石井四郎的研究团队做军费。当时的20万日元,比一个师团的军费还高,日本陆军部为研制生化、细菌武器下了血本。

1933年8月,经过时任日本陆军大臣荒木贞夫批准,石井四郎在中国东北宣化街与交叉口一带设立了秘密细菌研究基地,并开始使用中国及朝鲜平民做活体实验。这支臭名昭著的细菌部队冠名为"部队",石井四郎称自己为"东乡大尉",目的就是用于纪念自己非常崇拜的日军战神东乡平八郎元帅。"东乡部队"在这里除了进行了惨绝人寰的、、和活体实验,还进行了活体冻伤实验,以便验证日军士兵在天寒地冻的西伯利亚与俄军交战的耐寒程度。从目前日本学者披露的资料来看,"东乡部队"以冻死冻残数百名中国平民的代价,验证出了人类的耐寒极限及冻伤后最佳治疗方式为在37度的水里面浸泡的结果。而那些因为实验而死亡的中国平民,就被丢进了焚尸炉毁尸灭迹。

1934年秋,石井四郎的"东乡部队"出现了危机。先是以王子扬为首的12名中国"实验品"成功从研究所逃脱。接着这个试验所又受到了赵尚志将军领导的抗日联军武装的多次攻击。为了不泄露这个日本的秘密研究项目。石井四郎向上级申请,将研究所搬迁到哈尔滨日本陆军医院的南院,并将其对外名称改为关东军,内部编号731。石井四郎担任该部部长,军衔晋升为陆军中佐。

1939年,经过两年多的不断扩大,731部队成为一个满员编制为2600人,配有一名中将和四名少将的高级生化、细菌武器兵工厂。石井四郎也因为在当年日本与苏蒙联军的战役中成功向敌方投掷22.5公斤沙门菌和伤寒菌,给苏蒙联军造成巨大杀伤而荣获个人功四级。

1940年7月至1941年12月,731部队先后在中国的浙江、湖南等地空投细菌武器,给中国抗日军民造成了重大损失。

1942年5月浙赣会战,731部队将注入肠伤寒菌、副伤寒菌的馒头分发给3000余名饥肠辘辘的中国战俘吃,然后将这些感染了细菌病毒的战俘放回。这一毒辣的阴谋直接导致中国军民上万人死亡,百万人为生存逃离灾区成为难民。事后731部队洋洋得意的在成果报告中写道:"派遣队在现地调查的结果,传染病突发并流行中最有效果的是副伤寒菌。"

1944年,正当石井四郎的731部队在疯狂生产生化、细菌武器参战的时候,其手下查获了石井四郎贪污公款的罪证。陆军大本营一纸调令,将其调回了本土接受调查。1945年3月,为了挽回败局,陆军大本营又将石井四郎调回了731担任部长。石井四郎对调查揭发他贪污的中留金藏中佐实施报复,将其调往太平洋战场,结果中留金藏不到一个月就战死了。

1945年8月8日,石井四郎命731部队准备数吨细菌病毒,准备投放到苏联的多个地区。8月9月,150万苏联红军突破了关东军防线攻了过来。关东军司令部命石井四郎组织力量销毁一切证据,石井四郎流着眼泪对传达命令的关东军司令部高级参谋朝枝繁春说:"研究资料也不能带回去吗?""不能",朝枝繁春肯定的说。

1945年8月10日,在销毁了731部队的绝大部分罪证后,石井四郎带着731部队的所有骨干成员,乘坐关东军提供的专机飞回了日本。这些731部队的骨干成员收到最高层的命令,让他们一辈子闭嘴,将秘密带进坟墓。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石井四郎为了逃避审判,让下属主动联系美国人,以731部队的研究成果做交换,换取对731部队相关战犯的赦免。美国人无耻的接受了这一交换,致使包括石井四郎在内的731部队战犯逃过了审判。

1959年,石井四郎因喉癌病死在东京,时年67岁。

根据近年中日学者的研究和考证,石井四郎及其下属731部队从1933年至1945年,利用中朝平民战俘进行活体生化、细菌武器实验,导致1万余人死亡。有名有姓的遇难者高达3000人(日军来不及销毁的资料记载)。而因为其生产使用的生化、细菌武器死亡受伤的人更是不计其数,其危害性一直延续到今天。全人类都应该谴责这种卑鄙无耻灭绝人性的罪恶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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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胁正隆作为二战日本陆军大将为何没有受到审判?为何判他无罪?

全文共 1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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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人来说,抗日战争是一段不堪回首的历史,使我们每个中国人都痛彻心扉的回忆。在80多年前,有一群人来自扶桑,他们带着船舰利炮轰开了我国的大门,拆毁了我们的庙宇,炸毁我们的殿堂,险些让一整个民族为其送葬。1931年,日本侵略军发动了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中国人民从此开启了长达十四年的奋勇抵抗。

最后,我们终于从一片荒芜中发出了希望的芽儿。邪不压正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日本侵略军为我们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他们也将接受全世界的审判。日本战犯无一例外地被推上了军事法庭,向全世界人民谢罪。据统计,日军侵华的陆军大将达五十九人之数,却有一人没有被定罪,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这为没有被定罪的将军名叫山胁正隆。是旧日军的陆军大将。他和许多日本少壮派军官一样,从小就接受过良好而且系统的军事训练。

1900年,年仅十四岁的山胁正隆将军毕业于广岛幼年军校。已是雏将初长成的他没有选择直接为国征战,而且进入了更高等的军事学校继续深造。1905年,山胁正隆从陆军士官学校毕业,并取得了九百二十余人中第四名的好成绩。

毕业以后,十九岁的山胁正隆风华正茂,意气风发而且踌躇满志。他由衷地热爱着他的祖国,也深深地珍惜并敬畏和平。可他的职业注定着他此生无缘于和平,所以他便希望可以用武力维护和平,用战争支持正义。翌年,他受封为少尉。至此,他依然没有真正上阵杀敌,而是在陆军大学继续学习。毕业的时候,大正天皇御赐军刀。从此以后,他才开始了他戎马倥偬的一生。

刚开始,山胁正隆并没有冲在前线,而是在教育总监部任课长。他喜欢这个职位,可以为国家培育更多的良将。直到1934年,山胁正隆才因为精通波兰语而被派往波兰,任命为驻波兰使馆附武官。不仅如此,他还精通法、德、俄三国语言。

1939年,山胁正隆随上司板垣征四郎开拔到了中国。在中国的时候,他接替藤田进担任名古屋第三师团师团长,驻扎在武汉周围的信阳。他参加了枣宜会战,抵挡住了国军汤恩伯将军六个军的围攻。他为自己的战绩沾沾自喜过,因为他是一个军人。但他也深深地怀疑过,自己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事情。

山胁正隆在中国只待了两年就被调遣回国,重操旧业,干起了培育人才的工作——陆军大学校长。这一年,日本对美宣战。山胁正隆终于看透了天皇的阴谋,什么“大东亚共荣”,都是欺世盗名的说辞。日本就是想宣扬军国主义,想破坏世界和平。他不能眼睁睁看着他尊重的天皇陛下一错再错,看着他热爱的祖国走上不归路,看着他追求的和平与正义土崩瓦解。所以他反对这场战争,他不遗余力地反对对美宣战。然而,举国上下心意已决,他为自己换来了下放预备役的处罚。

后来,山胁正隆曾因为不凡的才能被重新启用。但是,他无法改变自己的个性。即使他被任命为大将,他也不是崇尚一将功成万骨枯的好战之辈。不久以后,他又因为反对本土作战而被解除现役。

就在这一年,美国向日本投射了两枚原子弹。就在这一年,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日军撤出中国。也就在这一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大获全胜,第二次世界大战偃旗息鼓。

处置战犯的时候,山胁正隆没有被牵涉其中。因为他的和平主张,他被称为“日军最后的和平主义者”。战后,他依然从事着政府的工作。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他才以八十八岁高龄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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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古代宗教裁判官是如何审判异教徒的?全都是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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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310年的4月5日,在法国南部的土鲁斯城大教堂内举行了庄严的异教徒审判仪式。按照审判步骤,裁判官首先是宣读了忏悔者的悔过书。宣读完毕后开始让忏悔者开始面向大众公开悔罪,并且表示会效忠教会。解析来就开始对忏悔者开始宣判了,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忏悔者”会被判处火刑,将其火烧至四。那么欧洲古代宗教裁判官是如何对异教徒进行审判的呢?程序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忏悔者”只要被宗教裁判官给传见了,那么就只有一条出路,那就是“从实招供”。他们必须要把涉嫌信奉异教的人全部都一一招供出来。至于受害者受谁指控的,受害人是无从知道的,若是一旦被指控了,那么罪名基本上就无法洗脱了,因为裁判官即是审判官也是保护告密者的人。审判官们总是会假定人有罪,即便是没罪也得给你安个罪名,除非涉嫌者能够找到足以证明他无罪的证明。审判官首先肯定是非常秘密的审问受害者,直到逼着受害者自愿公开承认自己是有罪的,那么异端判决仪式才会在教堂内举行。

公元1252年欧洲通过了准许使用刑具的规定,有了这个,裁判官就更加容易的逼取供状了。虽说在原则上,每一个受害者只允许受刑一次,但是这些宗教裁判官的套路很深,花招也很多,他们会声称后期使用刑具全部都是第一次的“延续”。只要受刑者不致流血或者死亡,所有被怀疑的对象都将受刑。若是证人也受到了怀疑的话,那么严刑拷问也是必不可少的。说白了,只要是有关的,全部都会受刑,哪怕是瞎说的,随便拉一个非异教徒的人,这个人也得被用刑。

很多情况下,受害者其实是无罪的,但是裁判官几乎个个都是杠精,而且都是那种高端杠,你是有理说不清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无罪的人也会被杠出个莫名其妙的罪名来。裁判官一旦被逼得供词,那么就会受到裁判官以及教会的依法审判,根据罪名的轻重开始定罪。惩戒轻犯的话也许仅仅只是需要做数次祷告或是去圣地进行朝圣一番,但是跟不肯悔改人的刑罚相比的话,那简直是一个天堂和一个地狱。那些不肯悔改的人不仅自己的家当要充公,而且可能连自己的小命也不保了。

这些宗教审判官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可以说是很丧心病狂的,他们所谓的宗教审判甚至连一个死人都不会放过,就算是有远走他乡的人,只要在教会的控制范围内,也是很难摆脱的。若是此人在很多年前与异教有关联的话,那么此人也会被追究。而且在当时,能够推翻宗教法庭判决的人只有教皇,不会有第二个人。而且即便是教皇推翻了判决,有时候裁判官对于教皇的异议也只是充耳不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宗教法庭的本身其实就是法律。

所以在欧洲历史上宗教信仰时代,这是一段非常黑暗的历史。不仅仅是因为战争,到处金戈铁马,就连宗教自己本身也是非常可怕的。由于这种套路极深的审判制度出现,当年很多人都是死于自己仇人的密谋举报,或是栽赃罪名。而且一带就是一连串的蝴蝶效应,搞出一个又一个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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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斯廷教堂天顶画——“末日的审判”

全文共 18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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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斯廷教堂天顶画是米开朗琪罗用时多年而创作的,而西斯廷教堂也因为米开朗琪罗创造的《创世纪》和《末日审判》闻名世界,也为文艺复兴鼎盛时期做出了伟大的贡献。本期的城市文化带你了解西斯廷教堂天顶画——“末日的审判”

其教堂内的天顶画,是文艺复兴三杰之一的米开朗基罗的绘画艺术丰碑,它与同一教堂的另一幅壁画《最后的审判》并立为米开朗基罗一生最有代表性的两大巨制。西斯廷教堂因为米开朗基罗创造了《创世纪》和《最后的审判》而名扬天下。这两幅壁画工程也是意大利文艺复兴盛期最伟大的艺术贡献。

关于米开朗基罗创作西斯庭教堂壁画,有着一段辛酸的历史过程,这里介绍一下它的梗概。1503年,教皇朱理二世取得圣彼得王位后,便想把整个意大利归在他的教权统治下。他要改建梵蒂冈,兴修圣彼得大教堂,装饰豪华的罗马宫廷,便请来了建筑家布拉曼特。

5年后,教皇为纪念其叔父西克斯特四世,请布拉曼特重建西斯庭小教堂,尔后又把米开朗基罗召来罗马,让他停下正在进行的陵墓雕塑工程,要他涂掉教堂内的旧壁画,为其重绘天顶上的壁画。米开朗基罗没有办法只好接受(据瓦萨里说,布拉曼特与米开朗基罗存有芥蒂,因妒嫉米开朗基罗的雕塑任务,布拉曼特乃说服教皇,使其就范,迫使他放弃雕塑)。

米开朗基罗建议让布拉曼特帮助制作绘画脚手架。布拉曼特设计了一个悬挂式吊架,在屋顶上凿了好些窟窿。米开朗基罗气愤地问他画到有窟窿处如何办,后者无言答对。米开朗基罗就禀告教皇,撤掉他的吊架,并羞辱了这位建筑家,要求另请帮手。

天顶全部画稿完成后,他决定让助手来完成一部分绘制任务。但这些助手一开始就令米开朗基罗不满,于是再度抹掉已画上的部分,由他独自一人来完成全部天顶画。

在这间短廊式的500多平方米的天顶上,画家要完成全部壁画加上装饰,时间长达4年5个月(自1508年5月至1512年10月底),除了配制颜料的助手外,没有第二个人上去帮助他,其绘画工程之浩大和艰巨性甚难想象。当他走下脚手架时,眼睛已经毁坏。

事后,他连读信也要把信纸放到头顶上去。那时,米开朗基罗不过37岁,可是那长期高仰脖子的艰苦作业,使他的脸容变得憔悴不堪,已俨然一个多病的老人了。

1508年5月,米开朗琪罗开始作画,直到1512年10月31日那幅全长40米宽14米的巨画终于完成,整幅画面覆盖着天花板上。

像这样大规模的壁画,如此壮观的天顶画,画得又那样精确、和谐,多彩多姿,并且是出自画家米开朗基罗的一人手笔,这在16世纪以前是不能想象的,它所存在的精神价值在整个艺术史上也是西斯廷教堂不可估量的。

西斯廷小教堂的另一部杰作——覆盖教堂整面后墙的《最后的审判》(“LastJudgment”,1534—1541)使罗马成为一座与众不同的城市,也使米开朗琪罗成了一位与众不同的艺术家。他花了20多年时间装饰教堂天顶。天顶画的装饰图案全部绘以建筑结构的样式,这与教堂实际的建筑结构取得谐和,因而当人们仰观整个天顶画时,它更显得庄严华丽。

在主题思想上,米开朗基罗确定所绘人物的内容时,不拘泥于情节的宗教依据,只着重于表现人的本质力量。有的重在表现英雄人物的复杂内心世界,有的为加强先知与女巫的聪慧与睿智因素所有那些作为四角装饰的裸体形象,则是他的裸体雕像主题的绘画再现,他们有的是一些民族利益的扞卫者,有的在赞美自身的美,有的是在检阅巨大的天赋人权。

最后的审判是镇堂之宝,长方形的礼拜堂两侧共有十二幅壁画,左侧六面描写以色列救星摩西的生平;右侧六面描绘耶稣的生平;顶棚的「创世纪」画出上帝创造世界的过程;「最后的审判」则位于正面壁上,充满绝望阴沉的气息。西斯延教堂之所以闻名遐尔,是因为艺术大师米开琪罗在此创作了绘画珍品《创世纪》和《末日的审判》。

《末日的审判》是《创世纪》为天顶画的继续和发展。该画描绘的是世界末日来临时,基督把万民召集在用己面前,分出善恶,善者升入天堂,恶者则被打入地狱。艺术家通过上帝分辨善意,表达了自己爱憎分明的情感。

长久以来西斯廷教堂作为一个宗教仪式举行地,常年受到蜡烛等的熏染,致使穹顶画和壁画受到了很严重的损毁。

【结束语】西斯廷教堂中的《创世纪》场面宏大,人物多达三千多人,人物刻画精细,是米开朗琪罗的注着名代表作之一。《末日的审判》是《创世纪》的延续与发展,两幅画推动了文艺复兴的鼎盛时期。而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理性得到的鲜明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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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篮桥监狱关押、审判和处决日本战犯处

全文共 1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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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篮监狱关押审判处决日本战犯处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

提篮桥监狱关押、审判和处决日本战犯处

提篮桥监狱,位于上海华德路117号(今长阳路147号),是由10余幢楼房组成的建筑群,占地约4公顷,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是中国迄今仍在使用的历史最悠久的监狱。提篮桥监狱始建于1901年,启用于1903年5月,后经陆续扩建、改建,直到1935年才形成如今规模,并使用至今。由于建筑精良,规模宏大,提篮桥监狱曾号称“远东第一监狱”。2013年,提篮桥监狱早期建筑被由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占据了宝贵的土地。在迎来首名囚犯的110年后,监狱将被关闭。原址将保护开发,予以保留。

提篮桥监狱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关押过许多著名人物。民初革命党人章太炎、邹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任弼时,汪精卫妻子陈璧君,侵华日军战犯冈部直三郎大将、安藤利吉大将,“文革”上海写作组成员朱永嘉,上海“首富”周正毅,杀警“刀客”--……,“提篮桥”就是监狱的代名词,但如果我们把目光放在更为广阔的时空中,提篮桥的意义要远远超越监狱本身,仅从上面那些名字,我们就能看到一部微缩版的百年中国史。但因为仍在使用,我们又不能将提篮桥监狱视为历史遗存。

从1945年12月起,位于提篮桥监狱内的上海战犯拘留所陆续关押日本战犯。不少日本战犯通过飞机、火车、轮船等,从国外及国内陆续移押过来,像侵华日军第34军参谋长镝木正隆少将等10多人和第13军军团长泽田茂中将是从东京押抵狱中,侵华日军驻台湾总督、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将等人是从台湾押过来,侵华日军第六方面军司令官冈部直三郎大将等人是从汉口押送过来。到1947年初,提篮桥共关押了180余名日本战犯。在关押期间,有的战犯就在狱中-或病亡了,比如安藤利吉在1946年4月19夜里,吞服了秘藏在衣缝中的剧毒-,-前还给侵华日军总头目冈村宁次写了一封信。

在中国境内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则要分两部分。一是1946年初,盟军中国战区参谋长兼驻华美军司令魏德迈将军奉命在上海组建的美军军事法庭,地点就设在提篮桥监狱。1946年1月24日上午,美军军事法庭正式开庭审判18名日本战犯,审判过程向全球广播。经过几次庭审,2月28日法庭对18名日本战犯作出宣判,判处镝木正隆等5人死刑,除一人无罪释放外,其余从1年半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除了这一批外,此后又对29名日本战犯进行过多次审判。

美军军事法庭在提篮桥内共审判了8批47名日本战犯,5人在提篮桥执行了绞刑,当年的绞刑房完好如初,目前是上海监狱陈列馆的亮点之一。

国民政府的军事法庭在上海审判了116名日本战犯,判处死刑14人(其中1人后改判为10年),有11人是在提篮桥监狱刑场-决的。另外由于广州军事法庭审判结束后就被撤销,还有3名日本战犯从广州移送到提篮桥执行。总之,提篮桥共执行了19名日本战犯死刑,其中处绞刑5人,-决14人。

鉴于提篮桥监狱在对日本战犯关押、审判和执行上的重要性,在1997年8月份,提篮桥监狱被市政府列为上海市抗日纪念地点。提篮桥监狱作为一处精美的近代建筑群,1994年被上海市政府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2013年由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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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奥本审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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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奥本审判中心位于奥地利施泰尔马克州的城市莱奥本,由建筑师约瑟夫设计,于2004年建成,被誉为世界上最豪华的监狱,被认为是五星级监狱。如果那些奥地利囚犯被送到了这座监狱,应该感到幸运,因为这里太高级了。

莱奥本审判中心从外部看上去,整个建筑非常休闲,像是一座大学图书馆。这是一个法院与监狱的复和式建筑,由监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法律学院等组成。监狱采用一种开放式的系统,提供类似公寓的居住环境,犯人住着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间牢房,每间都有落地窗。除了类似公寓的居住环境外,里面还有健身中心、祈祷室、茶水间,并提供开放式的会客空间,使囚犯能单独地与访客会面。

Justice Center Leoben

必去理由:世界上最豪华的监狱

景点所在大洲: 欧洲【Europe】

景点所在国家/地区:奥地利[Austria]

景点所在省、州:施泰尔马克州 [Styria]

景点所在城市:莱奥本 [Leo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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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日本战犯特别法庭旧址

全文共 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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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日本战犯特别法庭旧址位于迎泽区纯阳宫21号山西饭店内,占地面积6797平方米。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伟大的民族解放战争。在中国-的1000余名日本战犯,在侵略战争中追随日本军国主义政策,公然侵犯中国人民的自由、-与尊严,践踏了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疯狂-、掠夺和破孩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6年4月25日通过了 《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在太原开庭审判9名日本战犯。6月10日至11日,由朱耀堂担任审判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山西人民大礼堂对富永顺太郎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和战争结束以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一案进行了审判。6月12日至20日,在山西人民大礼堂审判了前日本军政人员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战争犯罪案件。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指定工作团副团长、检察员井助国,在山西机械厂大礼堂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56)检免字第一号决定书》,对上中正高、大矢正春等40名战犯从宽处理,免于起诉,即行释放。旧址前身为民国三年(1914)山西督军阎锡山出资兴建的“自省堂”。1950年,拆除自省堂,建成山西人民大礼堂。1978年改名为省政府第三招待所。1981年更名为文瀛饭店。1986年,进行大规模改建,并新建12层主楼,由彭真委员长题名改为“山西饭店”。现存东、西楼建于1950年,均为二层砖混仿欧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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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馆陶县衙审判大堂

全文共 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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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审判大堂为冠县文物保护单位。

北馆陶县衙审判大堂年代为清,位于冠县北馆陶镇。

2012年,北馆陶县衙审判大堂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北馆陶镇:北馆陶镇位于冠县西北部,西与河北省馆陶县隔漳卫河相望,北与临清市烟店镇接壤,镇域面积52平房公里,辖56个行政村,5万亩耕地,3.2万人。镇驻地北馆陶始建于隋大业二年(606年),曾是县城所在地。北馆陶镇交通便利,距济聊馆高速公路和济邯铁路5公里, 008省道、堠马公路、冠北公路在本镇交汇。通讯设施完善优良,2000年建成全县第一个电话镇。镇输变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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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怎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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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怎么审判案件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热点案件,此类案件的审判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那如何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呢?电信运营商及ISP、ICP要高度重视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增强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定期对企业自办网站和管理的网站及服务器等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要及时取得授权,或要认真进行清除,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怎么审判吧?

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审理范围的依据。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据此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也为民事案件中的法院权力运行确定了边界。但是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个别法院超越了案件审理范围,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的事实进行了主动审查并判决,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比如,在某权利人起诉某网站的案件中[2],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并提供了涉案作品在被告网站上播放的公证书作为证据。而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该涉案作品为被告链接至第三方软件,通过第三方软件进行播放的,属于间接侵权。一审法院在未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前提下,径直认定被告提供链接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从实体角度来看,这种审理模式强调对权利人的利益给予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但是这种做法违反了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判非所请,在程序上未保证被告平等的诉讼权利。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以根据审理情况行使释明权。本文认为,前述程序瑕疵的出现与法院未能充分行使释明权存在很大关系。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有时难以在起诉时即确定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以及采用了何种侵权方法。如果该情况出现,人民法院的正确做法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变更其具体诉求,则法院可在其变更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坚决不予变更,法院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而不应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裁判。

但是释明权仅能在具体个案中起到作用,不能从制度上解决该类案件在审理中遇到的问题。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特点,本文建议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允许当事人提起预备合并诉讼。预备合并诉讼,是指原告在提起主位诉讼的同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预备诉讼,以备主位诉讼无理由时,可以就其预备诉讼请求法院审判的诉讼合并形态。[3]这就意味着原告在提起主位诉讼时,如预计到主位诉讼请求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可以在起诉时同时提出预备诉讼,对于主位诉讼起到补充作用。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能够以合同无效作为主位诉讼,如果该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则同时提起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作为预备诉讼请求。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并不确定的原告,可以以直接侵权为主位诉讼,以间接侵权为预备。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采取预备合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点:

第一,采用预备合并制度符合当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也具有必要性。诉的预备合并主要适用于事实不明,举证责任困难及法律效果判断不明等几种情形。[4]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案件中,从涉案作品的播放等情形来看,当事人可能难以准确判断该作品是否由网络服务商上传或链接,采取预备合并能够减少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障碍,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实体利益。

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无预备合并之诉的制度设计,但提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也为诉的合并提供了法律支持,[5]承认预备合并之诉完全符合当事人的处分权要求和纠纷一次性解决的价值追求。当前是信息网络传播纠纷多发时期,许多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以千计,通过预备合并诉讼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追求。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允许带有“或”字样的诉讼请求出现在起诉状当中。

第三,采取预备合并诉讼能够保证裁判的结果统一。预备诉讼的几个诉讼请求具有相互独立的情形,如果能够在同一案件进程中进行审理,可以保证案件的事实查明清楚,保证裁判结果的统一。

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法院不宜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越权裁判,而需充分利用其释明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保证案件审理的程序合法,同时应鼓励当事人提起预备合并诉讼,以期实现案件裁判的公正及效率。

另外,有观点认为,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无论原告主张被告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法院都应当全面审理。对此观点,本文认为,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明确被告行为的性质;二是原告在起诉时仅仅主张被告构成直接侵权,被告抗辩主张其不构成直接侵权,则法院均应当通过释明的方式使原告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被告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直接侵权,而是构成间接侵权,要求原告明确采取前述预备合并的诉讼制度提出主张,而不宜在原告主张不尽明确甚至仅仅提出直接侵权主张而没有提出间接侵权主张的情况下,径行审理间接侵权问题。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极端情况:原告仅主张被告构成直接侵权,被告抗辩认为其不构成直接侵权并主张其并无过错从而应当免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没有要求原告明确主张被告间接侵权,也没有就被告的间接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事实查明和法庭辩论的情况下,径行在判决中认定被告构成间接侵权、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文认为,这种情况超越了正常的审理范围,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即使按照上述观点进行所谓“全面审理”,法院判决对于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应当是确定的,而不能由于原告主张具有层次上的预备性而对于被诉行为的性质作出不确定的认定。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怎么审判的常识都了解了吧,另外本网还有很多关于生活服务维权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可以继续关注本网生活维权栏目内容,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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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伽利略的审判

全文共 2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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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利略在 1632 年出版的天文著作《关于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从人们心中逐出了地球是宇宙中心的虚假概念。但对意大利教会的权威来说,此书则是一个挑战性的异端文件。他们在 1616 年发给伽利略的一纸轻蔑的命令中就已强调了禁止他讨论哥白尼的见解。因此,对于伽利略不服从此布告的行径,教会提出控告,并在 1633 年开庭审判

不少历史学家认为如果伽利略在书中不公开地蔑视那些支持地心说的人,他是会被宽恕的。不幸的是,伽利略在《对话》中将反对日心说的人描绘为“智力的矮人”、“吓呆的白痴”以及“不应该称他们为人”等等。自然,这些讽刺的语汇使教会更为愤怒了。

在审判庭上,惶恐而又患病的伽利略说他写的书是驳斥而不是支持哥白尼。审判庭不相信伽利略的辩解,因为说明他有罪的证据无所不在。最后,伽利略被迫承认,允许他的书的

的角色了。

倡导日心说(以太阳为中心)宇宙学的第一人是 16 世纪的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Nicholas Copernicus)。哥白尼为复杂的托勒密学说与柏拉图简单的圆轨道学说之间的矛盾所困惑,当他了解到不太知名的古希腊哲学家阿利斯塔克在公元

被一些读者解释为支持哥白尼的日心说,并对这一“失察”表示道歉,还说要修改其内容。

面对谦恭的伽利略,审问只好到此为止,给了他较轻的判决——遭受终身监禁——在家中度过他一生最后的几年。这期间对于宇宙,他再没有发表片言只字。1992 年,①伽利略死后的 350 年,真理终于战胜了邪恶,梵蒂冈教皇约翰·保罗二世(John Paul Ⅱ)终于代表罗马教廷为伽利略公开平反昭雪。

前 3 世纪曾提出过地球绕太阳转动的学说时,受到很大启发。

经过多年认真的计算和思考,1543 年,哥白尼发表了他的最重要的著作《天体运行论》。这部在他弥留的时刻印好的专著中,哥白尼发展了关于地球以及当时已知的另五大行星水星、金星、火星、木星及土星围绕太阳沿圆轨道运行的理论。为了说明那些表现为“固定的”恒星的运动,他保留了托勒密的“恒星天”,一个远超出行星轨道的以太阳为中心的球壳,只有月亮绕地球转动。

哥白尼学说被教会看作是对神的亵渎。长期以来,教会早已把科学视为眼中钉。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地球不仅是有形世界的唯一王国,也是代表精神世界的上帝的唯一宠儿,教会已坚定地与地心说,特别是与亚里士多德的宇宙观结下了不解的联盟。哥白尼把我们居住的地球与其他行星相提并论摆在同等地位上,这就意味着其他天体同样也是有形世界的一员,地球在整个宇宙中便不再占有特殊的地位了。这自然是教会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哥白尼的著作被列为禁书。

作为对教会主张的挑战,意大利哲学家布鲁诺(GiordanoBruno)在 1584 年出版了他的著作《论无限、宇宙及世界》一书,表示赞成哥白尼的宇宙学说。并且,比哥白尼更前进一步,他认为,不仅太阳周围存在一个行星系,每颗恒星周围也都有一个行星系。他还写道,宇宙中恒星、行星

① 应更正为 1979 年 11 月。

的数目是无限多的。布鲁诺没有为他的假设提出确凿的证据,而是运用思辨式的对话形式来阐明他的观点。教会对他的思想的仇视更甚于哥白尼,终于在 1600 年将他烧死在罗马。

哥白尼和布鲁诺对宇宙的认识与其说是推理性的,倒不如说是经验性的,两位哲学家都没有为地球和诸行星绕太阳运转提供确凿的证据。建立他们的宇宙体系需要有观测例证,而且,为了对行星的轨道做出详尽的预测,也需要对行星的运行提出数学模型。再者,为了阐明行星运动规律与地球之间的联系,还需要有一整套新的物理定律。以上三项缺憾在 17 世纪分别被伽利略、开普勒(Johannes Kepler)和牛顿(Isaac Newton)巧妙地弥补了。

伽利略于 1564 年出生于意大利古城比萨。青年时代便以科学成就著称。还在比萨大学读书的时候,就有了一些重要的发现。例如,他认为一定长度的摆,不论摆动幅度的大小如何,摆动的周期是不变的。传说伽利略曾在比萨完成了一项简单的引力实验——两个不同重量的铁球,从比萨斜塔的塔顶同时被抛下,两球不分先后地同时坠落到地面。

1592 年,伽利略离开比萨大学到帕多瓦大学,被任命为数学教授。其后的 18 年是他一生中出成果最多的年代。在动力学和运动物体两方面的诸多创见,使他的声名大振。但他在天文学上的发现,则是对科学的最大的冲击。

用他自己制造的望远镜,伽利略绘制了所观测到的一些天体的外貌和若干新发现,开辟了天文学的新时代。他发现了月亮上的山脉和绕木星运转的它的卫星。他辨明了几百颗恒星,记录了金星的具有和月相一样变化的外貌,画出了太阳黑子在日面移动的情况。并把所有发现汇集成《星空使者》一书,于 1610 年出版。

伽利略广泛的研究使他观测到了行星和月亮与地球一样有许多相似的特色,从而坚信这些天体彼此或多或少地处于同一地位——认为每个星球都确实是一个物质的世界。他还认为哥白尼的日心模型要比托勒密或亚里士多德的地心说能更好地说明这种“平等”状态。在 1632 年出版的专著《关于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中,伽利略宣布了他对哥白尼观点的支持。当他在 1642 年逝世时,其专著论点的威力已开始说服了欧洲天文学界中的大多数人:地球绕太阳运行。

德国科学家开普勒是伽利略的忠实信徒,他公开宣称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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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法考点之专利的审查与审判

全文共 1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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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是指从专利申请文件递交专利局并获得专利申请号,至该申请被驳回、被授权或被视为撤回之间的阶段,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专利的审查审判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1

专利审批

1、授予专利

(1)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决定授予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对于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之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经过修改后符合条件的作出授权的决定。

2、驳回申请——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1)专利复审。程序:

A.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B.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专利的无效宣告。

A.概念。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核后被宣告无效。

B.专利无效的理由

a、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要件;

b、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法律规定;

c、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

d、被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e、有在先申请等。

C.宣告无效的程序

a、审查并作出决定

b、将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人。——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c、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a、具有溯及力: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

b、溯及力的例外

(a)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b)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原侵犯专利权人、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司法民法考点2

专利审查

1、发明专利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

(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其申请。

司法民法考点之专利的审查与审判

(2)早期公开。

A.自动公开。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

△将申请内容发表在《专利发明公报》上。

B.提前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早期公开的发明没有经过实质审查,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法律为其提供了一种临时保护,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3)实质审查。

A.申请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B.依职权进行的实质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应当通知申请人。

C.实质审查的结果:

a、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决定授予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b、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c、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程序只采用初步审查制,即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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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任制审判组织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张

全文共 28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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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独任制审判的相关法律知识。

独任制的适用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1)公示催告阶段

(2)督促程序

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此外,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均采用独任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和派出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由此推出,发回和按审判监督审理的案件是不适用简易,另外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时候也不能用简易了。

4.简述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3.公选考试诉讼法练习题附答案

关于独任制审判组织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张

理性反思现行审判组织规定

我国现行审判组织规定尽可能适用合议制以保障司法公正的立法初衷本无可厚非,但是现行法律对合议制与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形式适用范围的设定不尽合理,合议制的适用范围过大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已经成为限制司法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

关于独任制审判组织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张

1、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简单的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就足以作出符合认识规律的正确裁断,而复杂疑难的案件则需要相对多的法官集思广益、共同决策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此种对应关系应该是合理定位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基本依据。

现行立法规定将独任制组织形式限制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并无不当,但是对于普通程序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规定一概适用合议制则值得商榷。原因在于,不仅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存在大量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而且在中级法院普通程序案件中案情简单的也并不鲜见。

对所在中级法院案件情况的粗略统计,在刑事案件中关于罪与非罪、犯罪行为定性等问题,控辩审三方、合议庭内部分歧严重的并不多。在民事案件中同样不乏大量仅仅是诉讼标的额比较大但事实简单的情形,有的甚至不需要进入实体审理或者通过调解即可快速审结。这些案件通常情况下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难度,对审判力量的客观要求并不很高,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就完全能够胜任。

2、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将独任制与普通程序及级别管辖简单对立起来的限制性规定忽视了审判人力资源所具有的稀缺性特点,加剧了“诉讼爆炸”环境中不同层次司法需求争夺诉讼资源的矛盾冲突。

首先,从供给角度看,审判人力资源所具有的稀缺性决定了在不减损裁判结果可接受性的前提下,人力成本付出合理的审判组织更为可取,这也应当是有关审判组织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

一个正常发挥功能的合议庭要求每个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审理的参与程度大致相当,这样才可能达到集思广益和每个合议庭成员都对案件审理结果真正负责的要求。因此,同样审理一件案件,合议制与独任制所投入的审判资源之比,就大致相当于合议庭人数。

以30件案件由3名法官办理为例:如果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些案件,在合议制不流于形式的情况下,相当于每名法官均办理了30件案件,而如果3名法官独任审理这些案件,则每名法官仅需办理10件即可。由此可见,实行独任制将使审判同样数量的案件所需要的法官数量大为减少,这就必然降低审判活动所耗费的人力资源总成本;反过来,在法官数量及每名法官工作量相当的情况下,实行独任制在办案总量上必然高于实行合议制,这就为人民法院有效应对社会日益提高的司法需求提供了可能。

其次,从需求角度看,不同案件的司法需求在客观上存在着差异,一般而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司法需求高于简单案件。在分配司法资源时对司法需求不同的案件应当实行区别对待、有所侧重。

如果我们认同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已可保障司法公正,那么对简单案件适用成本更高的合议制不仅不会得到更多的公正、实现所谓“帕累托改进”,而且势必影响和削弱对具有较高司法需求案件的司法投入,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上产生过犹不及的“负”效用。合议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堪重负乃至变形走样,正是这种负效用的具体体现。

3、从司法监督角度看,合议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具有更强的审判组织内部监督,有利于防范司法专横与司法腐败,但是独任制在接受司法监督方面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长处:

首先,司法监督最根本的体现在于审判公开和审级监督,独任制在这两个方面与合议制相比并不处于下风。

其次,合议制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决定固然不容易实现个人独断,但是合议制也存在集体负责制中权威依赖、责任分散的痼疾,在法官自律不强的情况下仍容易导致监督不落实,而独任制法官无从像在合议庭中那样可以将责任推脱给其他法官,不仅责任的载体明确、监督成本比较低,而且很容易培养和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自然达到提高审判质量于无形监督——自律之中的效果。

近年来,我国法官的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实践中独任制法官独自审理所作出的裁判因主观原因出现差错的并不多。在现有的法官素质、内外部监督条件下,合议制法官做到集体廉洁与独任制法官能够“独善其身”同样不足为奇,认为独任制出现司法腐败的比率高于合议制的观点缺乏实证根据。

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的适度扩张

合议制作为成本高昂的审判组织制度,二战以后两大法系许多国家纷纷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使之呈逐步降低之势。

例如在英国,民事案件已取消陪审制,普通案件大多由治安法官独任处理;在美国,合议处理的案件只占案件总数的10%以下;日本地方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及不服简易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一般也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在法国,为了谋求独任制的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扩大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范围,同时将不少案件适用何种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权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其他国家如德国、韩国等也出现类似情况。总体看来,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合议制的适用范围不断缩减,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则相应增加已成潮流,我们完全可以结合国情加以借鉴。

应当依照审判组织形式与案件的疑难程度相适应、符合案件对审判力量内在要求的原则,对现行合议制进行分流改造,对目前实行合议制的相当一部分案件改为独任制,使之从真实意义上的合议制中分离出来;同时在必须实行合议制的案件中,通过在合议庭成员之间严格分工、明确参与职责,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共同对审判负责,达到合议制适用“少而精”的效果。

在独任制适用范围问题上,不仅对基层、中级法院的刑事、民事一审普通程序中可以适当扩张适用,而且对于第二审程序,因其所承担的审判监督职能与其所应采取的审判组织形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故在第二审程序中也完全可以部分地适用独任制组织形式。

通过上述审判组织适用方式改革,将适度扩张独任制与限制合议制的适用范围有机统一起来,从而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审判公正,这也许是现行审判组织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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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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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

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

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相关知识

一、审判

(一)审判权的特征

审判权具有以下特征:

1、被动性;

2、独立性;

3、中立性;

4、职权性;

5、程序性;

6、亲历性;

7、公开性;

8、公正性;

9、终局性。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相关知识

(二)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和核准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复核程序以及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二、刑事审判的模式

1、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弹劾式审判模式,中世纪欧洲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近现代刑事诉讼中存在三大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兼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点的混合式诉讼。

2、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审判模式。

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最重要的特点。

与职权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点:

(1)法官消极中立:表现为,一是法官开庭前不接触证据材料,避免其产生预断;二是法官不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调查证据,尤其不参与证据的收集。法官在审判中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依法判决。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本身的形式公正性。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由于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都会积极主动举证、质证、相互辩论,使法官形成对己有利之判断。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得以充分实现,表现为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平等辩论、交叉询问使审判程序充满“诉讼竞赛”气氛。

(3)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也分享一定的控制权,表现为: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深度取决于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预;二是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交易。法官只要查明协议是完全自愿、没有误解的情况下达成的,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p#副标题#e#

3、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法官的中心地位和在事实认定与证据调查中的积极性。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也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主导审判的进行。法官既是仲裁者,又是一个积极的事实调查者,行使调查权、审判决策权、指挥权。表现为三方面:

一是公诉机关庭前移送卷宗,以便法官庭前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制定庭审计划;

二是法官可以主动审问、询问被告人、证人等,主动出示核实证据等;

三是法官决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证人出庭、进程安排等。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公诉人不需主动向辩方出击,被告人在庭审中主要是法官的审问对象。控辩双方需要发问或出示证据要征得法官同意,并须在法官讯问和示证结束后。控辩双方都处于被动、消极、补充的地位。

(3)法官完全掌握程序控制权。尽管控辩双方有审判程序的参与权,但必须服从法官的安排和指挥。

4、混合式审判模式

混合式审判模式又称“折衷主义”审判模式。这一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的长处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充分体现了审判程序的民主性,能够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程序公正性的特征较明显。但是,法官的过分消极被动和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的较大控制权,又难免造成审判效率和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方面效率的降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由于法官积极主动的作用和对审判程序的有效控制,总的说,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而且审判效率高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但是,该模式使法官的中立公正形象受到损害,并由此易于导致法官对辩护方产生偏见。由于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二战后出现相互借鉴吸收的趋势。现在,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已不复存在。

混合式模式的特征是:

(1)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2)大力借鉴对抗制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诉辩护双方平等对抗。

5、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我国1979年的刑诉法的审判模式具有超职权主义特点:

(1)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审判程序。

(2)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

(3)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成为法官诉讼客体。

(4)法官代替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

1996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对抗性因素,适当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体现在:

(1)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2)强化了控方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责,弱化了法官的调查功能。

(3)扩大了辩方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

三、审级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特别关注:两审终审不是指两次审判。

(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p#副标题#e#

四、审判组织

(一)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二)独任庭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特别关注:

1、独任庭仅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2、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

3、即使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是“可以”而非“应当”。

独任审判员独任审判刑事案件时,与审判长权利相同。

(三)合议庭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特别关注:

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

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四)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陪审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4、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5、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保障。

(1)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2)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3)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6、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7、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8、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与职务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9、人民陪审员的抽选。

(1)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10、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11、人民陪审员的奖励与免除。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第(4)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人民陪审员的费用与补助。

(1)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2)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4)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p#副标题#e#

(五)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六)审判长选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1日通过了《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1、选任工作原则。

(1)依法实施;

(2)德才兼备;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4)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5)坚持民主集中制。

2、审判长的配备。

(1)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参考本院合议庭的数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地方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2)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3)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3、审判长的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5)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6)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审判长的学历条件和从事审判工作年限。

4、选任程序。

(1)公布待任审判长名额及要求;

(2)由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

(3)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4)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考核;

(5)审判委员会综合考虑选任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任用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5、审判长的职责。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6、管理与监督。

(1)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和抽样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对审判长考核的重要内容。

(3)对审判长实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审判工作实绩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p#副标题#e#

7、免职与惩戒。

审判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1)违法审判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审判长的;

(4)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5)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6)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7)其他不宜担任审判长的。

审判长由于违法审判被免去职务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免去审判长职务,由庭长报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8、待遇。

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

(七)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原则。

(1)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八)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特别关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五、公开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庭评议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它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开审判,法院应当做到:

(1)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允许公民到场旁听;

(3)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特别关注:

1、审判公开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

(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开庭时的年龄);

(4)涉及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4、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必须公开。#p#副标题#e#

六、直接言词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2、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特别关注:直接审理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而且法官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纳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直接查证的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依据。

4、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2)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5、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下列问题: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6、直接言词原则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例外。

七、集中审理原则

1、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2、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3、集中审理原则的意义:

(1)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迅速、公正进行,有利于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

(2)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迅速审判权。

(3)能使法官、陪审员通过集中、全面地接触证据对案件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4)有利于实现审判监督,防止司法不公。

4、集中审理原则的适用

我国最高法院2002年8月12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

(1)第3条规定了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

(2)第9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限;

(3)第14条规定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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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程序的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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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那么你听说过法庭审判程序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庭审判程序的法律相关知识。

审判组织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看过“法庭审判程序的几个阶段

法庭审判程序的五个阶段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1)开庭。刑事诉讼开庭程序除传唤被告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外,与前述开庭程序相同。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挥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至第16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

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②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③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④询问证人、鉴定人;

⑤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⑥调取新的证据;

⑦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一般在刑事诉讼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公诉人发言;

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③被告人自行辩护;

④辩护人辩护;

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后进行。

(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被告人最后陈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一般不应限制其发言时间,或随意打断其发言,而应让被告人将话尽量讲完。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决: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共程序的有力武器,对于教育公民守法有着巨大的作用。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加以变更或撤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审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的人民检察院。

法庭审判简介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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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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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辩护人吗?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辩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可担任辩护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公民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监护人不再限定近亲属,而是亲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委托到辩护人,解决请律师难的问题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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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的作用

第一、接受委托或指定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的,应当由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开具指定辩护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并向法院开具公函。

第二、审查管辖

辩护律师收案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

第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

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认真、细致、全面,原则上应当对所有案卷材料进行复制,以备审查。对证明内容明确、单一的书证,可予以摘录或复制其归总内容。对无关的证据可不予复制。

在阅卷时,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并复制相关材料: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相关证据是哪些,这些证据是否充分;

(二)被告人是否认罪,历次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讯证;

(三)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审查构成犯罪的,着重收集是否构成其它轻罪的依据;是否具备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四)被告人不认罪的,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予以支持;审查指控证据是否有矛盾、漏洞。需要将指控证据和辩解证据均收集到位,以备分析。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及作证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六)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律师在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分析,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如下: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事项、有无前科、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有无特长、如何归案等);

(二)被控罪名及刑罚;

(三)有哪些指控证据,标出证据中证明力强的部分;

(四)被告人有何辩解;

(五)被告人辩解有何依据;

(六)控方证据体系中有无矛盾和漏洞,是否足以驳斥被告人辩解(即质证意见和相应分析);

(七)有无法定和酌定情节;

(八)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重罪或轻罪的分析;

(九)量刑预测;

(十)制定辩护方案,是否申请法院调查、是否自行调查取证、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形成何种辩护观点和意见等。

辩护律师应当对所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

第四、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一般由两名律师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应当携带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介绍信、律师执业证。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将需要向被告人核实的问题制作成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二)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三) 被告人是否认可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四)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加重情节是否存在;

(五) 被告人有无相关辩解(无罪或罪轻)并要求其陈述辩解的理由;

(六) 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七) 是否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八)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辩护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第五、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其调查取证或通知其出庭作证。

对侦查阶段曾作过笔录的主要证人,律师需要重新调查的,应当慎重。一般应先申请法院予以调查。如果法院不进行调查,律师则可申请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如果法院不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可以自行向该证人调查,或请求法院庭后向该证人进行核实。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时,律师可以申请参加。

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页数、来源,一式两份,于开庭5日前提供给法庭,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举证时提交法院。

第六、出庭准备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提交法院。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证据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将复印件及证据目录提交法院。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名称、种类、待证事实、证据来源、页数等。

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 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二) 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三) 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

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辩护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的人员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辩护律师开庭前应当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制作出庭提纲。出庭提纲内容包括:

(一)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二)质证意见(对公诉方证据三性提出异议);

(三)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四)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第七、法庭调查

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起诉书列明的被告人顺序依次就座。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该认真聆听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并作好相应记录,随时调整发问提纲。

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应当避免问已发问过且被告人已明确回答的问题。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的,且在公诉人讯问过程中已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人可以就对被告人有利的相关情节进行补充发问。

被告人有辩解的,辩护人应当详细发问其辩解的内容,并要求其向法庭说明其辩解的相关依据。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以威逼、诱导方式进行,或讯问与本案无关问题,如该问题严重影响对被告人正确供述与辩解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反对意见。

如该问题虽采取威逼、诱导方式讯问,但不影响被告人正确的供述和辩解的,辩护律师不必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律师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辩护律师可进行相应说明。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相应改变发问的内容或方式。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当庭证词或宣读的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 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四)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 证言前后是否矛盾。#p#副标题#e#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当庭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 鉴定人是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二) 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三)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四) 鉴定所依据材料是否充分和客观;

(五) 鉴定的设备、方法、程序是否符合科学要求;

(六) 鉴定结论是否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 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二) 物证来源是否合理;

(三) 物证是案发当时即已生成还是案发后伪造;

(四) 物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五) 物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 书证系原件还是复印件;(二) 书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三) 书证来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四) 书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五) 书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视听资料是否为伪造;

(三)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

(四)视听资料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辩护律师对证据三性发表质证意见时,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其证言的,或者要求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的,如果该证据起到关键作用,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律师需要时间准备质证意见的,可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如果该证据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的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律师可以同意进行质证。

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法庭安排,辩护律师可以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 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 证据内容的客观性;

(四) 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的明确性。

控诉方的对辩护方所举证据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可以征得法庭同意,进行答辩,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法院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经法庭许可,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可以就每个证据、每节事实的证据采信问题进行辩论,如果对全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充分阐述的,可以到辩护阶段发表意见。

第八、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辩护律师应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列好答辩提纲。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

作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共同犯罪的作用次要;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佳;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情况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情况;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不宜处死刑立即执行;

(八)未成年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聋哑人应当从轻处罚。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 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 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 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 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注意:

(一)围绕与定罪与量刑这一中心,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纠缠枝节;

(二)引用的证据客观、法条准确,核对无误;

(三)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四)运用法言法语,以说服法官为目的,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不搞哗众取宠。

(五)有理、有利、有节,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如果公诉人存在讽剌、挖苦、谩骂、嘲笑辩护律师的情况,律师要体现出宏大的气度,一方面明确指出其人身攻击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并明确表态我们不会与之互相人身攻击,另一方面就事实与法律再进一步地阐述。不与公诉人斗气,不互相人身攻击。

(六)在答辩时,应简洁有力,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应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律师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第九、休庭后的工作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将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提交法庭,并办理交接手续。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案件疑难复杂,质证意见详细、充分、内容较长,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用重要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一审通知宣判的,律师应当及时将宣判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家属,一般应当亲自到庭听取判决,当庭领取判决书。如果无法出庭的,应当向家属说明,与法院沟通好判决书的领取方式。

一审判决后,律师应当及时会见被告人,解答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告知其有上诉的权利,向其了解是否上诉。如不上诉的,制作好笔录,告知其家属;

如决定上诉的,确定是由被告人本人撰写上诉状还是由律师代书上诉状。由律师代书上诉状的,律师应当在被告人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写好上诉状交由被告人签字后递交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被告人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后,一审委托结束。如果需要律师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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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审判泄密有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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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即审理案件,并给予判决。是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你对于审判泄密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审判泄密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审判组织的形式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1、 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看过“针对审判泄密有什么措施

针对审判泄密的主要措施

针对审判泄密的原因,我们应相应地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密意识,使有关人员“不愿为”。

众所周知,事物的现象是由内因决定的,只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使有关的领导和审判人员清楚地知道__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保密意识,才能正本清源,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使全体干警能够自觉抵制“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观念的侵蚀,自觉抵制“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形成一个保守审判秘密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干警面对审判泄密现象而不愿为之。

(二)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保密制度,将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个人,使有关人员“不能为”。

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保密规则,但我们仍要本着精益求精的宗旨,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达到进一步完善,并且按照各人岗位的不同,提出不同的要求。书记员有书记员的要求,法官有法官的要求,审判委员会成员有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行政工作人员有行政工作人员的要求,甚至计算机工作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也不例外。

只有不断地完善各项制度,将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个人,才能使有关人员面对审判泄密现象而不能为之。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处力度,使有关人员“不敢为”。

制度的制定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施,不执行的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毫无实效可言。只有严格按照《法官法》、《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们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法,对违法违纪人员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严格追究其责任,才能使有关人员面对审判泄密现象而不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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