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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承重墙要负什么法律责任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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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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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你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筹的模式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金蜂财富网、人人贷、拍拍贷等P2P就属于此类)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

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

一般众筹平台对每个募集项目都会设定一个筹款目标,如果没达到目标钱款将打回投资人账户,有的平台也支持超额募集。

看过“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

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而变成非法集资。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非法融资与众筹融资。

1、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符合《解释》第1条有关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行私募。

2、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因此,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一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非法集资混淆。

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缺乏配套法律环境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1、监管法律缺位

国务院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2、监管体制不匹配

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3、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三、投资者保护难度大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当前,国内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缺乏对融资项目质量好坏的判断力,容易在约定汇报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但由于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出现时间较短,如何在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欺诈等负面现象出现的同时,不过多干涉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是需要谨慎考量的问题。

四、缺乏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

在众筹活动中,因为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筹资者借助众筹活动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有时甚至出现众筹平台帮助或隐瞒筹资者的诈骗行为。

当前我国的信用系统主要使用于特定金融机构和法院。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记录仅在其特定领域内有效,没有惩治威慑力。而法院发布的“失信黑名单”需要行为人进入司法裁判程序才能有效,实际效果尚待发掘。

对于现在越发普及的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的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无疑对促进良性的交易活动有重要作用。当众筹模式愈发成熟,真正进入人人众筹的新股民时代,其存在的信用风险也将愈发明显,对投资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活动的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五、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众筹平台的公开性和不确定性有纵使创意被窃取的风险。众筹项目的大多数都是创意类项目,有的项目产品已经面世,有的可能还只是半成品,经过长期的展示,由于众筹网站的公开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在筹资过程中,创意被他人窃取的可能性非常大。

在这个创新匮乏的现实环境中,偶尔出现的创新极易成为各商家瞄准的目标。因此,各个众筹网站都会建议项目发起人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时,尽可能避免将关键信息披露出来,然而这并不能排除项目创意被剽窃的可能。

因众筹项目抄袭他人知识产权导致投资者的利益损失。有的众筹项目是建立在剽窃他人创意的基础上完成的。抄袭他人创意而发起众筹后,如果被抄袭者发起知识产权诉讼,项目发起人可能会承担停止侵害和其他赔偿责任,出资人的出资也就失去回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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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设定违约金条款 逾期收房的违约责任不能赖

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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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支付买受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样地,买受人逾期收房则要支付给开发商逾期收房保管金。那么,这个违约金要怎样判定呢?律师提醒,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细节,添加违约金条款,以免争执。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设定违约金条款的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对方提出违约金过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对方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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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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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

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共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因此,第三人要参加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否则就有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的风险,这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共同举证责任。这要求符合法律设立第三人制度原意:即只允许与被诉的争议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以达致诉讼的最终目的。

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由法院通知而被动地参加到本诉时,该被通知之人仍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责任。从主体角度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首先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如果认为被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就可免除被通知人承担诉讼主体资格的举证责任,这无异于剥夺了被通知人的举证权利。

参加诉讼就意味着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如果认为被通知参加已进行的行政诉讼之人当然地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又不希望通过参加诉讼或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希望参加诉讼达到一种不法目的之人会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对于前者,所谓的“免除”其举证责任无异于剥夺了其举证的权利,可能使其负上了最后承担责任的风险。而对于后者,则为其非法目的开辟了道路。当然,如果被通知之人不予理会法院的通知且不参加诉讼,则是其放弃了法律为之设立的自我保护权利,而默认了承担责任的风险。

(二)不同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1、处于原告地位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是指在已进行的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因某种原因未与行政诉讼原告同时起诉,而于事后积极主动参加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例如,因共同违法行为受同一行政行为处罚的两个当事人,若只有其中一个被处罚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也对该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不服,作为第三人主动参加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已进行的行政诉讼的,该当事人就是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该种第三人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它对本诉具有原告资格和与原告参加诉讼的目的同一。由于该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且与原告有共同的诉讼请求与诉讼目的,因而它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就相同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2、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是指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只以其中一个行政主体为被告,而又拒绝法院将另一个行政主体列为共同被告的要求时,法院只能通知未被起诉的另一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

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以区别于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在本诉中具有被告资格和与被告参加诉讼的目的同一。此类第三人之所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是因某种原因未被原告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所以其在诉讼中享有被告的权利、义务,与被告承担共同的诉讼结果。所以,它承担与被告相同的举证责任。

3、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又不具有原告资格而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

典型的如两个行政主体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行政行为,当该相对人以其中一个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另一行政主体虽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其仍可作为第三人被通知参加诉讼,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它与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最大的区别就是该第三人对本诉不具有原告资格。

该第三人对本诉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因某种原因而与本诉处理结果具有密切的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本诉,通过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从而最终达到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

它一般存在于两个不同行政主体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另一行政主体就有因原告败诉而使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丧失合法性而承担责任的可能。所以该种第三人必须向法院提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虽具有原告资格,但是却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益人,或虽不具有被告资格,但却是与被诉行政主体共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这样该第三人在诉讼中就处于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地位,而区别于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如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在未被确权的相对人对行政确权行为提起诉讼时,非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共同作出一行政行为而被起诉时的非行政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该种第三人因其具体的种类不同而负不同举证责任。

具有原告资格而支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受益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须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因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与被诉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诉的第三人与被告有共同的利益指向,应证明自身参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就有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5、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第三人是指其诉讼请求有时并不同于处于原告地位、处于被告地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支持被告诉讼请求之任何一种,而是独立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如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认为处罚太重而提起诉讼,而受害人则认为行政主体对侵害人的处罚太轻而参加到已进行的行政诉讼中时,该受害人即属于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第三人。

又如同一行政处罚两个受处罚人,其中一个受处罚人认为只应处罚另一个被处罚人,而另一个被处罚人则认为应处罚另一个受处罚人,即两个受处罚人对处罚的责任认定意见不一,则该受处罚人参加到另一受处罚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时,就是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第三人。

此类第三人除负有共同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外,因其一般是具有原告资格,诉讼中类似原告地位,要承担类似原告的举证责任。如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间的赔偿问题作出一个决定时,赔偿人以赔偿决定中数额过高为由起诉,被赔偿人则认为赔偿数额过低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立法者普遍抽象化的努力,需要执法者处理具体问题的个性化努力,从而实现司法正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一“惊奇的试金石”需要更多人的挖掘和擦拭才能大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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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逾期交房的责任怎样认定 违约金怎么算

全文共 10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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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都会因为工作关系或者投资而购买房产,但是有点开发商不按时交房,从而造成了一些影响。那么,逾期交房的责任怎样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吗?针对这几个问题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逾期交房的责任怎样认定

1、如果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2、所涉商品房如经核验后确认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应当确认房屋交付行为无效,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质量有问题:如果是一般质量问题如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此类质量争议不应当影响交付的完成,在符合交付条件的前提下,房屋已经满足交付使用的法定要求,其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完全可以通过修理、重做或赔偿损失来解决。

二、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严格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是没有一个固定标准的。

1、当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情况时,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2、在没有约定延期交房赔偿金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赔偿。

延期交房赔偿标准过高和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如果延期交房,但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

三、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吗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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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个人合伙的对内责任

全文共 24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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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个人合伙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个人合伙的加入退出

个人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关于入伙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个人合伙的退出,又称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关于退伙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退伙,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书面合伙协议处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看过“个人合伙的对外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外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 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外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 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按《合伙 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 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 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合伙企 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 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如果合伙人违反该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入伙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其入伙无效。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 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 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该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 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他合伙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5 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 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 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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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商业诋毁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1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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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商业诋毁行为吗?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诋毁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

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给竞争对手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具体而言,商誉是通过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连续性活动而逐渐形成的。经营者大都需要经过大量而艰苦的市场研究、技术开发、广告宣传和公关活动等,去建立自己良好的商业信誉。

经营者守法经营、讲究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经济实力雄厚、技术水平先进等方面的商业信誉和质量精良、风格独特、热情周到、价格合理等方面的商品或服务声誉,会给他带来交易伙伴和消费者的信任和欢迎,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带来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可能成为自己进行竞争的最大资本和立足市场的最重要支柱。

而对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任何诋毁或贬低,都可能给该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甚至可能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如失去交易伙伴和消费者,或造成资金和原材料供应的困难或产品的滞销,损失大量的利润和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乃至破产或被迫转产等等。

恶意诋毁、贬低他人商誉的诽谤行为,包括损人利己、尔虞我诈,不惜以诽谤他人商誉的非法手段挤垮竞争对手而牟取暴利,它不但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欺骗了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必然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

看过“商业诋毁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

1、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20条的规定来要求赔偿。

2、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221条,23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要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

(1)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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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二手房房屋检查:如何判断承重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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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墙是支撑着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在工程图上为黑色墙体,打掉会破坏整个建筑结构,简单地说,楼板是支撑在承重墙、梁等结构构件上。在我们的房屋中,楼板的重量、家具的重量等等,要通过楼板传递给承重墙、结构梁,再通过承重墙、梁传递给下层承重墙或者结构柱,再传递给基础。形成整个房屋的结构骨架,就象人体的骨骼,对于整个房屋,是决定安全的重要部分。

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无论是否进行二次装修,一点要对承重墙进行检查

建筑施工图中的粗实线部分和圈梁结构中非承重梁下的墙体都是承重墙。现场察验墙体上无预制圈梁的肯定是承重墙。非承重墙体一般在图纸上以细实线或虚线标注,为轻质、简易的材料制成的墙体,非承重墙一般较薄,仅做隔断墙体用。

一般地讲,砖混结构的房屋所有墙体都是承重墙;框架结构的房屋内部的墙体一般都不是承重墙。当然具体到房屋结构本身,判断墙是否是承重墙,应仔细研究原建筑图纸并到现场实际勘察后才能确定。

如果你是砖混结构的老房子,告诉你一个简单的判断办法,除了厨房卫生间的间壁墙,其它的都是承重墙。240mm墙(也就是一砖墙)都是承重墙,承重墙掏个门挖个窗也不是不可以的,得有加固措施,且必须到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整堵墙都砸掉就不要想了。新建住宅基本都采用框架结构,不存在承重墙问题,墙体只起围护隔断功能,但是改造也要和物业打招呼,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下面介绍三个简易方法来鉴别承重墙与非承重墙:

1、通过声音判断:敲击墙体,有清脆的大回声的,是轻墙体,而承重墙应该没什么太多的声音。

2、通过厚度判断:在户型图的非承重墙的墙体厚度明显画得比承重墙薄,一般在10厘米厚左右。承重墙都较厚,仅次于外墙。厚度和它一样的基本都是承重墙,其厚度一般在24厘米左右。一般来说,承重墙体是砖墙时,结构厚24cm,寒冷地区外墙结构厚度为37cm,混凝土墙结构厚度20cm或16cm,非承重墙12cm、10cm、8cm不等。

3、通过部位判断:外墙通常都是承重墙;和邻居共用的墙也是。一般的非承重墙在卫生间、储藏间、厨房及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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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物业纠纷问题多 法律维权常识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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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入住交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差交不交物业费?物业经营用房是指什么?......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大多数还是交不交物业费引起的,为此,购房帮携手质量第三方针对网友提出有关物业方面的问题,整理了一些典型问题解答。

问:请问,小区物业费到底该怎么收?

答:1、按照合同关于物业费的规定来收取;

2、因业主的原因没有收房,收房之前的物业费需要补交;

3、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收房,如在收房时,业主发现楼盘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那么整改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物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但具体情况要双方协商解决。

问:物业费必须要交吗?不交会怎么样啊!

答:1、入住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过物业托管协议,业主签过字,明确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不交属于违约,物业可以起诉不缴费的业主;

2、如果物业有问题,有纠纷,业主可以找房管局的物管科投诉,但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出现。

问:刚刚买了一套顶跃二手房,后面出现漏水,开发商说房子过了5年质保期不负责,物业说这是开发商的房子问题也不负责,这事怎么解决?

答: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你问问原来房东是不是在5年质保期内已经漏水,但是开发商一直没维修好,如果是近期发生的漏水情况,只能自己出钱让开发商或者物业施工维修了。

问:购房合同中,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用房是指什么?

答:物业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问:关于物业维修金,开发商说只有收据没有发票是这样吗?

答:原则上可以开具正规发票,但目前杭州的确有些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给业主的只是企业往来款票据,有些是因为暂时还没有物业维修基金专用票据,您可以要求开发单位开具发票,如需查询基金缴交情况,也可联系开发单位所在城区房管部门。

问:买的期房,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候交房,但由于验房时房屋有问题要整改,并已经书面提出,开发商也同意,那么物业费是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计算,还是整改好后我实际验房通过并接收房屋的时间算?

答:按照你实际收房后的时间开始计算,不过你要和开发商和物业确认过,以免到时候有争议。

问:买了2个地下停车位,每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时候,还要另外收取车位管理费,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支持物业的这种做法?

答:这个是车位管理费,牵扯到打扫卫生车辆管理等管理费用,的确需要交纳,如果物业没有管理到位或不作为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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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我国法律规定多少岁是完全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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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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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全装房装修 纠纷不断责任难定需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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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图省事选了精装房,还有的人希望更省事选择了全装房,据报道,全装房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那么,这些装修纠纷主要是关于什么的?如果真要全装房,要注意些什么呢?

关于全装房的投诉,主要有定金不规范、合同不规范、施工质量、主材质量、全装房装修质量、网上交易纠纷等6大方面。其中全装房装修质量、网上交易纠纷呈上升趋势,也成了难以成功维权的新难题。

施工质量投诉下降主材质量纠纷上升

据西安住宅装饰协会投诉部部长尚军介绍,前两年都是施工质量投诉是重灾区,但去年这方面的投诉出现了明显下降。一是因为随着市场的竞争,家装公司都在加强质量控制;二是因为行业协会等部门一直在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很多投诉工程质量的其实大多是主材的质量问题,这方面的投诉大概占到了50%左右。近年来大多家装公司提供全包装修,瓷砖、木门、壁纸等主材都提供,但主材的质量家装公司难控制,其次也有不少公司为了低价竞争使用了低端主材。

消费提醒:

选择全包装修的建材,一定不要过度贪图便宜。材料进场时一定要现场验收,预防以次充好。比如瓷砖,包装箱上写的是优等品,也许里面只是合格品。

轻信口头承诺签单前2500元施工后变5600元

去年一位业主签单前听信业务人员口头说交2500元水电改造包死(全部包完),结果水电完工后要收5600元。业主提出质疑,装修公司说2500元是预收费用,业务人员不可能承诺全包完。因为没有写进合同也没录音,业主必须补交费用。业主要退单,装修公司表示还要扣总造价20%的违约金。业主投诉至西安市住宅装饰协会,装修公司放弃了索取违约金,却以出了设计图、施工图为由要收取4400多元设计费。最后业主总共支付10000元退了单。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要轻信业务人员的口头承诺,遇到过低的报价一定要当心。包括设计费等在内的任何承诺都要写进合同。

网上找了个国家级装修公司交钱后公司“消失了”

去年3月,业主程先生在网上找了一个自称国家乙级认证资质的装修公司,装修报价也很实惠,120平方米的房子全包报价5万元。网上的客服也很热情,承诺签单后给各种赠品,还承诺可以免费参与抽奖,在没签单之前客服也是每天发短信问候。程先生在网上也看到了不少该公司展示装修案例照片,他觉得这个公司还比较靠谱,就预付了1万元的首期款。

等到约定的开工时间,始终不见有人联系他。他多次拨打联系人电话,都是关机状态。最后程先生到西安住宅装饰协会投诉,却发现这个公司根本没有在协会注册,根本没办法维权。

据尚军介绍,网上定装修投诉呈增长趋势,去年大概有70多起。网上选装修公司一定要到这家公司的实体店去看看,看看有没有工商资质、有没有施工资质、有没有材料展厅。不要轻易在网上付款,最好到线下实体店付款,索要正规发票。

全装房装修纠纷责任难界定协会无权监管

去年也曾有几户业主投诉买的精装房(全装房)装修质量有问题,有投诉木门有问题的,有投诉瓷砖不平的。但是家装主管部门却对此爱莫能助。因为全装房的装修是开发商提供的,家装主管部门无权监管房产开发企业,业主只能到房管局去投诉,或者直接利用法律维权。这对家装主管部门来说是个新难题。

尚军建议业主买全装房时,一定要问清装修成本是多少,并要求写入到购房合同里。建议装修成本太便宜的要谨慎购买,收房时建议请专业装修人士去帮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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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父母打孩子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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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父母期望通过打骂、体罚手段促使孩子听话、用心学习,改正不良行为,能出人头地。但从法律角度讲,这种“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的看法是不对的,是犯罪行为,那么,父母打孩子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后,友情提醒,家庭成员之间,其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未成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不能用打骂来实现哦。

稍后,我们来介绍家暴受害者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欢迎关注更多家庭暴力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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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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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要具备哪些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还有其他的担保方式吗?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出担保会有什么影响呢?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会受什么限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证件呢?

一般没限制。

要求本地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些要求严格的也会要求担保人提供收入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责任有多大?还有其他的担保方式吗?

一般这个担保人都比较难找的,所以常见都是机构担保的。

首先担保方式是要符合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要求的,一般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会指定几种担保方式供你选择,比如开发商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担保等,但不包括你所说的个人的担保行为,担保方承担的责任主要就是保证你能够正常归还贷款,如果出现你还不了贷款了,他们要承担保证责任,即先行替你还款,然后再以其他方式向你追偿。至于担保费各地的计算方法不同,你只有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出担保会有什么影响呢?

只要银行同意,你就用不着管;银行一般不会同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销担保的,如果同意也会让你提供新的担保人。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工作收入稳定,比如公务员、医生、教师等;

2、在银行里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体事项可以咨询住房公积金中心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会受什么限制?

担保人最多请两人,并且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总额达到借款额的50%,还有担保人必须是现在没有贷款且没有给别人做担保的人!好像还有一条要50岁以下的!

如果没有担保人就用房产做抵押,房产要求是一处在80平方以上,而且房产价值经评估达到贷款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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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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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的基本介绍

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p#副标题#e#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四)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作了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违约金的增加,《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作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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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注意啦!关于这些物业纠纷,法律是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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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小区物业费到底该怎么收?

答:1、按照合同关于物业费的规定来收取;2、因业主的原因没有收房,收房之前的物业费需要补交。3、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收房,如在收房时,业主发现楼盘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那么整改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物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但具体情况要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二:物业费必须要交吗?不交会怎么样啊!

答:1、入住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过物业托管协议,业主签过字,明确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不交属于违约。物业可以起诉不缴费的业主;2、如果物业有问题,有纠纷,业主可以找房管局的物管科投诉,但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出现。

问题三:刚刚买了一套顶跃二手房,后面出现漏水,开发商说房子过了5年质保期不负责,物业说这是开发商的房子问题也不负责,这事怎么解决?

答: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你问问原来房东是不是在5年质保期内已经漏水,但是开发商一直没维修好,如果就是刚刚漏的,那也没办法,也只能自己出钱让开发商或者物业施工维修了。

问题四:购房合同中,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用房是指什么?

答:物业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问题五:关于物业维修金,开发商说只有收据没有发票是这样吗?

答:原则上可以开具正规发票,但目前杭州的确有些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给业主的只是企业往来款票据,有些是因为暂时还没有物业维修基金专用票据,您可以要求开发单位开具发票,如需查询基金缴交情况,也可联系开发单位所在城区房管部门。

问题六:买的期房,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候交房,但由于验房时房屋有问题要整改,并已经书面提出,开发商也同意,那么物业费是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计算,还是整改好后我实际验房通过并接收房屋的时间算?

答:按照你实际收房后的时间开始计算,不过你要和开发商和物业确认过,以免到时候有争议。

问题七:买了2个地下停车位,每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时候,还要另外收取车位管理费,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支持物业的这种做法?

答:这个是车位管理费,牵扯到打扫卫生车辆管理等管理费用,的确需要交纳,如果物业没有管理到位或不作为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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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购买保险会受到哪些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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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在购买保险后,可以受到保险的相关法律保护。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购买保险会受到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的赔偿原则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

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购买保险受到的法律保护

1、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4、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5、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6、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的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像财产保险,对于不定值保险,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随时间变化。但在通胀状况下,保险价值也可能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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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拖欠租金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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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基本采信了徐律师的观点,根据双方约定,宝辉公司要求依约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并要求支付拖欠租金,于法有据。判决:

1、解除宝辉公司与周欢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

2、 周欢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宝辉公司支付租金123万元。

3、周欢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房屋场地腾退给宝辉公司。

(此案例为真实案例,文中出现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被告认为】:

周欢认为,因为政策原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根据租赁合同书约定,因政策原因造成损失应由原告赔偿,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拖欠租金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原告北京宝辉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周欢。

宝辉公司与周欢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宝辉公司将位于**区**广场路南1800米路东的房屋、场地有偿提供给周欢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0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租金采取预付方式。周欢本应于2011年4月12日及10月15日分别给付租金70万元,共计140万元。而其仅给付租金17万元,尚欠123万元。宝辉公司多番要求周欢支付拖欠租金,其仍拒绝给付。所以,宝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两者之间的租赁合同书。要求周欢支付房屋使用费123万元,并立即腾退房屋及场地。

【徐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在于周欢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下三点理由可以说明周欢将政策性变更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一、《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上面三个法条,说明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可撤销的情形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书》是自愿真实的,且被告周欢已经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两年的租金,足以证明该合同并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期满。

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有违约责任条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周欢从2011年4月15日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剩余租金12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周欢主张因为政策原因不能办理营业执照,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为无法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因此,其主张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综上所述,宝辉公司与周欢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周欢拖欠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

根据《租赁合同书》约定,周欢应于每年4月15日及10月15日分别给付租金70万元,共计140万元。除遭受不可抗力外,如迟延缴纳租金,逾期超过30天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场地。故2011年租金共140万元,而周欢仅支付了17万元,余下123万元拒绝支付。宝辉公司认为对方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2011年的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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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违法性是否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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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犯罪必须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德日的刑法学说中,因为构成要件本来是将反社会的行为类型化加以规定的,所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通常就可以推定其违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性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违法性是否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

侵权行为,系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中心问题,为行为之违法性。”换言之,“违法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中根本没出现“违法”或“违法性”之类的术语。

违法性是否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

依我国民法,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成立是否以“违法性”为独立要件?违法性问题关系到侵权民事责任的正确认定,对司法实务影响甚大。然而,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判例制度,实务上的倾向难于准确获知,但是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似乎表明违法应为侵权责任独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任何行为,就其法律意义,都可分为违法行为与适法行为。适法行为是指,“法律所许之构成法律事实之行为也”。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而为法律之根本精神、破坏法律秩序,故法律予以一定制裁之行为”。依民法理论,适法行为包括表示行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的事实行为,违法行为则包括侵权行为和债之不履行行为。区分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实益,在于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适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则是产生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违法性是法律对该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所谓违法性,也就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国内法学解释侵权行为违法的含义,有二种较具代表性的不同诠释:

(一)肯定说:肯定违法性有其独立的含义,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法律禁止,并认为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而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亦构成违法。

加害行为违反的“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只要任何一个法律,包括法规、规章、法律基本原则及司法解释,包含有确认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内容或者包含有行为人义务的内容,加害人的行为违反了这样的法律,即是“违法”,同时也认为虽然不违反已有的法律规范,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属于具有违法性。

(二)否定说:行为的违法性概念并不具有独立内涵。一方面,侵权纠纷种类繁多,侵权法不可能对各种侵权行为作集中性的列举规定,因此很难确定违法行为的独立内涵。另一方面,民事侵权行为多为过失行为,对这些行为很难判定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只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所以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违法性概念,并不具有与过错相区别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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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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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重新鉴定是存在于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下的,对于申请重新鉴定,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重新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的规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按照通常做法,人民法院决定司法鉴定后,首先要审查确定并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关于鉴定资格的问题,很多是由相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予以规定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程序是对鉴定过程的一种法律规定,是指为确保鉴定活动的有序进行和有关鉴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实施而制定的共同遵守的规则、步骤、方法。鉴定程序由诉讼程序决定并衍生其具体内容,以诉讼法为依据并受其制约。

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和步骤,即: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决定是否鉴定。

3、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4、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鉴定的要求。

5、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活动,得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报告)。

6、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认定。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所谓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就是鉴定结论明显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依据其异议的理由可以直接纠正鉴定结论的错误,或是人民法院在审核鉴定结论时发现其存在瑕疵和缺陷,无须重新鉴定亦能解决的,可以采取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的方法查明案件争议的事实。

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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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餐饮店食物中毒店家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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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是突发事件,一旦发生需要处置者作出快速、正确的反应,使中毒事故得到有效的控制。那么,餐饮店食物中毒店家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餐饮店食物中毒店家承担的责任: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注意饮食卫生与安全:

1、人的双手每天接触各种各样的东西,会沾染多种细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因此要养成就

餐前(或吃东西前)洗手的习惯,这样能降低“病从口入”的风险。

2、就餐前应注意餐具卫生,就餐前要观察餐具是否经过消毒处理,经过清洗消毒的餐具具有光、洁、干、涩的特点;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往往有茶渍、油污及食物残渣等。现在餐桌上出现一些塑膜包装的套装小餐具,这些餐具都是集中清洗消毒单位清洗消毒的,套装消毒餐具包装膜上应标明餐具清洗消毒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消毒日期、保值期等内容。

3、辨别食物状况,用餐时应注意分辨食品是否变质、是否有异物和异味。颜色异常鲜艳的食物,有可能是违法添加了使用物质或超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不吃违禁食品,少吃或不吃海产品。

4、倡导文明、健康用餐、大力提倡使用公筷或实行分餐制;夏秋季节避免过多食用凉拌菜、改刀熟食等易受病原菌污染的高风险食物;对某种食物过敏的,应避免食用冷饮、海鲜、辛辣食品、高蛋白食品等刺激肠胃道或不易消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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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房屋产权过户中问题分析及法律风险

全文共 21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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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与购买其他普通商品在取得所有权方式上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购房属于不动产交易的一种,其所有权的取得不以是否交付为准,而是以是否向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为准。所以,购房者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决定是否购买某个特定房屋时,不但要考虑能否拥有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支配权,更要考查能否获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产权,顾名思义,是指房产的所有权,对购房者来说,产权意味着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同时对该房屋所占土地享有使用权。如果购房者在决定购房之初忽略了所购房屋可能存在的过户法律障碍,那么,轻则会使购房者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之中,重则可能导致购房者钱房两空,血本无归。

综合分析产权过户中的法律障碍,其来源集中在卖方方面。因为在购房这一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而卖方的的主要义务则是交付房屋并转移其所有权。对卖方及其所售房产进行资信调查和权属分析,是排除产权过户法律障碍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排除商品房产权过户的法律障碍,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卖方是否有产权证或预售许可证。

购买期房的购房者,要看预售该期房的卖方是否有所出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只有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期房才具备了市场准入条件。

购买现房的购房者,要看卖方有无所出售房屋的产权证。是否拥有产权证是判断卖方是否对所出售房屋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标志。

二、了解卖方的处分权上是否存在限制情况,这些限制卖方处分权的情况包括:

1、查封

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

2、抵押

被抵押用于债的担保的房屋,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3、共有

产权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

被出租的房屋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即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三、了解拟购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

1、出让土地

购房者所购买的商品房所在的土地应该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并且卖方已取得了土地使用证。

2、划拨土地

若拟购房屋所在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在该土地未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之前,不得转让。

房屋转让过户的法律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没过户的房屋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住进了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仍然会存在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枉替他人还贷款房屋遭恶意出售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那么房屋买受人就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第三人基于对房屋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信赖,支付了房屋合理对价,不存在与原房主恶意串通行为,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那么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二:办理过户不及时房屋遇法院查封

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人明知出售的房屋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签订合同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因房屋所有人的个人债务问题,导致出售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办理房屋查封解除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屋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风险三:签订合同不谨慎房屋为无权处分

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而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权利人追认或者获得房屋的处分权,买受人与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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