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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聚特公司(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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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商法考点之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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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营运的整个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而言,它既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又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公司资本的相关司法商法考点知识。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

传统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有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增强公司信用。但随着商业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变化,公司的信用并不主要取决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而是取决于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以及市场信用,所以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已经受到挑战,相关的变革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如法定最低注册限额的取消,授权资本制的产生和运用。

严格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的主要弊端在于:一是限制了民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和机会,设置过于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而阻碍了人们的投资积极性,进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增加了公司运营中的资金成本,导致资本的闲置,进而加大了公司经营的总体成本;三是增资程序复杂,限制了公司的增资渠道;四是误导人们对公司信誉、履约能力、资信等方面的判断,以为注册资本数额大的公司就是信誉好的公司,进而使得人们忽视了对公司资产的客观考量与判断,并且使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发生。

公司的信用特别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其实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关系甚微,因为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现有资产为300万元,公司需以300万元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反之,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现有资产仅100万元,公司也只能以此100万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正是基于对公司资本性质与意义的上述理解,我国2013年修改公司法时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重大修订,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设置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也就是说,现在一元钱也可以注册一家公司。

今后是否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不同而已,将不再代表公司业务规模或资金实力,更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关系。二是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不必实际缴纳全部出资,而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也取消了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及期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法律取消了实缴制及实缴的比例与期限限制,股东仍须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依认缴文件的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仍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即取消了旧法中货币出资占30%的规定。

今后,即使全部使用非货币出资也将不会受到限制,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需要缴付现金出资而可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四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得到了极大的简化。

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

司法商法考点之公司资本

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发行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

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4.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

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法定资本制,即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我国原公司法中的法定资本制是建立在资本信用基础上的资本形成制度,现行公司法通过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及注册资本认缴制,使得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有所缓和。

公司资本原则

公司资本原则,是指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三项资本原则最为重要,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在很少有国家严守此项原则。如前所述,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制度,即要求公司资本于公司成立之时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但现行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及验资机构的验资程序。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义,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主要有: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视为资本储备,主要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增加资本;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等。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实际上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的减少作出严格限制。这些规定有: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于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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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拿到区块链牌照的公司有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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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应用的火爆又推动许多产业链的问世,例如2019年又催生出一个区块链牌照,它有什么作用呢?

大伙儿把它作为是区块链应用的通行证,拥有它即表明这个企业有区块链应用研究的资质证书和整体实力,那么现在哪些企业有这个牌照呢?

比特币是由一系列区块链代码产生的虚拟数字货币。

目前,集团链发展的战略发展规划得到了改进,许多公司也在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和设计集团链应用战略伙伴,中国传统的设计集团链应用公司正在竞相申请许可证,使集团链应用的运作更加合法。

目前拥有区块链应用牌照的企业全中国只有十家,中筹是其中一家。取得牌照有牌照又开始运行的,目前所有数字货币中,中筹是目前唯一,合理合法牌照完美融合上百万vip会员+强劲千亿实体+区块链应用场景。。

经过相关新闻媒体的报道,这个所谓的区块链牌照其实是一个营销噱头,就是带有区块链的营业执照,炒作的嫌疑十分大,因此即便这些企业有所谓的区块链牌照,也并不能证实它能开展正式业务的文件,大伙儿不要被迷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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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区块链微软”是什么?区块链初创公司这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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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基础设施初创公司Alchemy已从包括斯坦福大学在内的多个著名主流实体以及其他顶级企业的领导者那里获得投资。

彭博社12月报道,Alchemy是一家专注于提供区块链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开发人员工具的初创公司,已从雅虎联合创始人杨致远和LinkedIn联合创始人里德·霍夫曼等有影响力的主流商业领袖那里筹集了1500万美元的捐款。17

Cointelegraph与Stanford和Alchemy取得联系,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任何回复。

彭博社还指出,作为其A轮融资的一部分,金融巨头Charles Schwab在投资于Alchemy的实体名单中排名第一。

Alchemy加入了许多其他实体公司,希望帮助感兴趣的各方使用区块链技术,例如Amazon Web Services(AWS)和Oracle。

斯坦福校友尼克尔·维斯瓦纳森(Nikil Viswanathan)和Alchemy的两位联合创始人乔·劳(Joe Lau)对他们的区块链项目在采用方面寄予厚望。

维斯瓦纳坦告诉彭博社:

“我们希望成为区块链的微软。”

Lau回顾了几十年,提到了该技​​术早期缺乏计算机使用的情况,并将这种情况与当前的区块链技术进行了比较。

Lau向彭博社解释:“在70年代和80年代,只有研究人员使用计算机,如今每个人都使用计算机。”

几个月前,Cointelegraph还报道了斯坦福校友的另一次聚会,他们利用智能手机构建了一个加密网络。截至9月17日,该网络已召集了超过50万名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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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物业公司维修房屋不及时,该不该退还物业费

全文共 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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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杨琳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开发商承诺,可以“拎包入住”。然而,真的拎包入住时,却发现房屋问题不少。墙漆裂缝、纱窗关不严、橱柜漏水……她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门作了检查,答应修理。

但她入住以来一直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却认为这些小问题不影响居住,不当回事,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慢慢修理。一年过去了,催交来年物业费时,全部问题才解决掉。杨琳认为,物业费里包括大修、小修费用,而去年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因此要求他们退还去年交的物业费,或者今年不交物业费。她的提议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由物业合同说了算。物业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用。谁违反了约定,谁不履行义务,谁就得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承担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换言之,业主不能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有一点瑕疵,就拒付全部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能因为业主缴纳物业费不太及时,就停止对业主的服务。杨琳已经“拎包入住”,也就是说,她已经接收了房屋,根据物业合同的规定,自此之后的物业费该由她支付。房屋的装修有问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作出修理承诺,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维修。不过,虽然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要承担违约责任,却不至于达到退还全部物业费的程度,毕竟除了维修方面的问题,杨琳还享受了其他物业服务。因此,要物业公司全额退还一年的物业费,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但物业费中用于维修的部分款项,是应该退还的,而且,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给杨琳生活带来了不便,也应当酌情考虑,给其一定的金钱补偿。至于是退费还是少缴来年物业费,应由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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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80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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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是指外商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外商投资公司相关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第六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

第八条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三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第九条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第十条 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第十一条 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

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投资性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占其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

(二)投资性公司将其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其他外国投资者以及中国境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收购,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共同占该已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

(三)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10%。

第十三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十四条 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第十五条 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且已用于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用途,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下列业务:

(一)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三)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七)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八)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九)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第十六条 投资性公司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进口产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上述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已缴付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七条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四)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根据投资性公司拟设立的项目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规定核定投资性公司的期限。

第十九条 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 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商务部审批。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二)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为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

2、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

(二)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1、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

2、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3、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

4、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5、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6、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7、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8、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9、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申请程序:

1、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商务部;

2、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对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地区总部”);

3、投资性公司凭批准证书在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申请文件: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投资性公司及其跨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性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本条中跨国公司系指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公司的税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性公司应切实履行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第一年度的投资、经营情况于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报商务部备案。上述材料将作为投资性公司参加联合年检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六条 投资性公司与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其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性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逃避管理和纳税。

第二十八条 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准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外商投资公司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公司的五大类型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4个方面。

(一)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三)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於从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将原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只能是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4.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庆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c。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实践中外资企业大多数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即使投资者只有一人,也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外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是合法的事实存在。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其他责任形式,主要是指合伙形式和独资形式。如果外资企业采用的是这类责任形式,则外国投资者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下一页更多精彩“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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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开业的礼仪要求

全文共 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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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业的时候都会有开业典礼,开业典礼的程序典礼程序是指典礼活动的进程,预祝公司未来红红火火。那么你们知道公司开业礼仪有什么样的要求吗?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司开业的礼仪要求,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公司开业的礼仪要求

一般情况下,典礼程序由以下几项组成:

(1)典礼开始。主持人宣布开业典礼正式开始,全体起立,鸣放鞭炮,奏乐。

(2)宣读重要来宾名单。

(3)致贺词。由上级领导或来宾代表致贺词,主要表达对开业单位的祝贺,并寄予厚望。

(4)致答词。由本单位负责人致答词,其主要内容是向来宾及祝贺单位表示感谢,并简要介绍本单位的经营特色和经营目标等。

(5)揭幕或剪彩。揭幕就是由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领导或嘉宾揭去盖在牌匾上的红布。剪彩的彩带通常是用红绸制作的,剪彩前应事先准备好剪刀、托盘和彩带。剪彩时,由礼仪小姐拉好彩带,端好托盘,剪彩者用剪刀将彩带上的花朵剪下,放在托盘内。这时,场内应以掌声表示祝贺。

(6)参观座谈。

(7)欢迎首批顾客光临。

(8)举行招待酒会或文艺演出等。

以上程序可视具体情况有所增减,无须生搬硬套。总之,开业典礼的整个过程要紧凑、简洁。

三、参加开业典礼的礼仪要求

(1)参加人员要注意仪容仪表,并准时参加典礼,为主办方捧场。

(2)宾客可在典礼前或典礼进行时,送些贺礼,并写上贺词。

(3)宾客见到主人应向其表示祝贺,并说一些祝兴旺、发财等吉利话语。

(4)宾客在致贺词时,要简短精练,注意文明用语,少用含义不明的手势。

(5)在典礼进行过程中,参加人员应做一些礼节性的附和,如鼓掌、跟随参观、写留言等。

(6)典礼结束后,宾客离开时应与主办单位领导、主持人、服务人员等握手告别,并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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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司债务纠纷调解的好处有哪些

全文共 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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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债权债务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由于,多数人对债务债权管理的轻视,出现了很多债务纠纷,这种债务纠纷出现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人与人之间的,还有公司之间的,但是调解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的途径,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公司债务纠纷调解的好处有哪些。

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公司债务纠纷调解的好处如下:

第一、争议解决的成本低。

第二、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关系。

第三、形式灵活、方便。

第四、能够一次性解决与投资有关的多个法律关系从而彻底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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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如何改善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

全文共 11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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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业主不是大灰狼与小白兔,并没有天生的不可调和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多物业工作方法不当或者服务不到位,就很容易与业主产生矛盾。如何改善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下面小编教您几招。

一、明确定位,把握原则

不少人对物业管理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人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有的则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这些误解导致物业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其实,物业管理企业受托对物业实施管理,主要是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应依照合同和相关法律各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没有主次之分。

因此在处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关系时,要着眼于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合同关系的约定为基本准绳来分清双方责权,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采用人性化、灵活性的方式处理具体问题。

二、端正心态,高度负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物业管理人员属于社会服务人员,虽然有时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履行管理职责,但服务是物业管理的根本属性。因此,要处理好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首先要以诚相待,用良好的服务态度拉近与业主之间的距离。当业主提出正当要求但又超越物业服务范围时,这说明我们提供的服务还存在瑕疵,应该立即纠正,如果因条件或人力限制难以满足需求,应向业主坦诚交待不能解决的原因。要通过沟通取得业主的谅解和信任,并做到于细微之处感化业主,让业主充分感受到你的善意、诚挚。我

三、有效沟通,化解矛盾

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缺乏有效沟通。物业从业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沟通能力欠佳,将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同度不高。物业管理人员掌握一定的沟通技能,无疑会使与业主的交往变得更顺畅,将许多可能发生的问题与矛盾消灭于未然。成功有效的沟通,在于充分把握沟通对象的特点,因人而异,采用不同的沟通技巧,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四、依法行事,宣传到位

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如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如何处理对内对外关系,如何开发物业管理中的服务项目,如何收取各种费用,安全保卫中遇到的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以我国的法律、法规为根据做出正确回答。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人员,应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民法》、《合同法》、《税法》、《物权法》等,遇到问题时一定要有法律观念,处理问题时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只有这样,签订的合同才有效力,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实施,处理问题才会恰当。

希望大家看过小编的介绍之后,能够对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改善有一定帮助。至于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这个问题,就需要多关注一些物业服务小知识,才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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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地产公司套取拆迁补偿怎么办

全文共 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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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地产公司套取拆迁补偿的现象时有发生,当然,这已经触犯了法律。那么地产公司套取拆迁补偿怎么办?

一.地产公司套取国家拆迁补偿金属于经济诈骗罪。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依法进行处罚。

三.地产公司涉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这就是小编所讲的内容,希望您能够不吝赐教,以帮助小编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到底有哪些?请登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查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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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在公司被高温灼伤怎么办

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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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大意的时候,烧菜时被油烫伤或者被大火烧伤时有发生。当然有时候我们接触的行业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工作中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大部分情况下,很多朋友面对这样的情况,许多人都会惊慌不知所措,不知道该怎么办。来带您一起了解下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在公司高温灼伤怎么办,这样大家在处理的时候就不用惊慌失措了。

1.如果是手或脚被烫伤,应立即用冷水冲洗或浸泡,以降低烫伤皮肤表面的温度,减轻疼痛。

2.如果烫伤时穿着鞋袜和衣服,应将贴身的衣物、鞋袜先用冷水冲洗后小心地脱去,或用剪刀剪开脱下衣物,以免将水疤的皮弄掉而影响伤口愈合。然后,再浸泡在清洁的冷水中。

3.可用一些食用醋和酱油浇淋在烫伤的皮肤上,也可减少疼痛。

4.水疱可用消过毒的针穿透,使水疱的水慢慢流出,然后用消毒的纱布覆盖伤口.请记着,千万不要把皮肤擦破,因为这些皮肤有保护创面的作用。

5.小的烫伤口上可以抹一点烫伤膏,几天以后就可以好了。稍大一些的烫伤口,只有请医生处理。

烫伤紧急处理口决”:冲、脱、泡、盖。这个口决你也记住了吗??

冲:迅速将受伤部位浸泡于冷水中内,或以流动的自来水冲洗,以快速降低皮肤表面热度。

脱:充分泡湿后,再小心除去衣物,必要时可以用剪刀剪开衣服,或暂时保留沾粘住部分。尽量避免将水泡弄破。

泡:进一步浸泡于冷水中,可减轻疼痛及稳定情绪。但若烫伤面积广大,年龄较小,则不必浸泡过久,以免体温下降过低,或延误治疗时机。

盖:用清洁干净的床单或布条,纱布等覆盖受伤部位。不要在受伤部位涂抹米酒、酱油、牙膏、浆糊、草药等,这些东西不但无助于伤口的复元,并且容易引起伤口感染,及影响医护人员的判断和紧急处理。

如果大家按照以上这些来紧急处理,就不会有什么大碍了,每天小编都会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企业员工在工作时该如何预防工伤的专业知识,所以大家不用慌张,谨记住每天我们分享的安全小知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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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伤被公司辞退怎么办

全文共 4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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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快乐的,但是,劳动中遭遇到工伤事故,却击碎了劳动者的幸福,甚至将劳动者和他的家人推向深渊般无助。那么,工伤被公司辞退怎么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明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做法应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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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支付宝公司的营业执照可以申请建行快捷支付含卡通吗

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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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公司营业执照可以申请建行快捷支付(含卡通),个人用户可以办理,公司用户不能办理。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由阿里巴巴集团创办。支付宝致力于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公司从2004年建立开始,始终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不仅从产品上确保用户在线支付的安全,同时让用户通过支付宝在网络间建立起相互的信任,为建立纯净的互联网环境迈出了非常有意义的一步。

支付宝提出的建立信任,化繁为简,以技术的创新带动信用体系完善的理念,深得人心。在五年不到的时间内,用户覆盖了整个C2C、B2C、以及B2B领域。截止到2009年12月8日,支付宝注册用户达到2.5亿,日交易额超过12亿,日交易笔数达到500万笔。支付宝创新的产品技术、独特的理念及庞大的用户群吸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商家主动选择支付宝作为其在线支付体系。

目前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46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更是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

支付宝在电子支付领域稳健的作风、先进的技术、敏锐的市场预见能力及极大的社会责任感赢得银行等合作伙伴的认同。目前国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储、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机构均和支付宝建立了深入的战略合作,不断根据用户需求推出创新产品,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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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司上市前的改制处理

全文共 1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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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那么公司上市前的改制是什么样的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上市改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票上市的特点

股票按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分类。按其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通常情况下,公司只发行普通股。

普通股在权利和义务上的特点是:

1.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股利分配在优先股之后,并依据公司盈利情况而定。

3.公司解散清算时,普通股东对剩余财产的请求权位于优先股之后。

4.公司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可以优先认购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优先股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发行,也可以在公司增发新股时发行。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优先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增发新股或清理债务时才可以发行。

看过“公司上市前的改制处理

公司上市前的改制处理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

整体改制,是企业将原有全部资产经过审计评估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企业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部分改制,是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前的改制处理

简单的说改制即是要么将原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此时仍为新设股份公司;要么新设股份公司,把企业部分优质资产转入新设公司,不论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均需待该新设公司成立三年后方可发行上市。此路径时间成本较大,适用于没有适格的主体且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许多公司上市前,都采取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获得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是在公司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前提下,以有限公司审计(而非评估)后的账面净资产1:1折股,将有限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变更只是形式变化,而非实质变化,公司仍在同一会计主体下进行生产经营、财务运营,因此该种变更能够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是并非所有有限公司均适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有限公司也有如下要求:

1.有限公司需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持续经营3年以上,虽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业绩,但除创业板外均要求发行人为成熟稳健型企业,所有有限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且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有限公司规模足够。《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上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所以有限公司审计后的净资产应不少于3000万元(1:1折股)。

3.有限公司有持续盈利能力。《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虽然《首发办法》对盈利能力做了明确规定,但已成功上市的案例中的公司盈利能力远大于该等财务指标。

4.有限公司运营规范。主要是指公司法定机构设置业已依法建立健全且相关机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相应行政处罚;公司无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等。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建议企业做上市前改制重组时把组织形式变更放在重组的最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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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司法务该如何应对诉讼

全文共 2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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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你知道公司法务是做什么的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法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务的工作流程

1、合同类业务:拟定/送审/修改通知→当事人沟通(合同目的、合同背景及要求)→合同拟定/审查/修改(目的性、完整性、明确性、合法性、风险程度等方面)→提交成果----反馈(范本化/相关问题处理)。

2、咨询类业务:咨询请求→搜索信息(咨询对象、事件背景、当事人要求)→准备答复(方式选择、内容整理)→答复----反馈(形成建议/意见)

3、建议、意见类业务:自主观察/信息收集/反馈→思考(性质划分、如何应对)→作出建议/提出意见(法律/管理角度)----反馈(制度化/移交其他部门)。

4、争议处理/诉讼辅助类业务:部门反馈/公司指令→根据法律要求/律师工作指令收集整理材料→提供证据材料支持/法律支持→参与具体过程→结案/争议进展动态报告----反馈(规范化措施建议/预防意见)。

公司法务应对诉讼的十个步骤

1、仔细阅读原告提交的诉状

认真阅读原告的诉状。在你汇报诉讼情况的时候,业务部门问你的第一个问题肯定是“这起案件起诉的是什么事情?”,你要带着这个问题阅读诉状。要反复确认诉状中的当事人的确是你所在的公司,而不是拼写错误或者类似名称的其他公司/机构,同时需要检查诉状在送达时是不是存在错误。

回想一下,涉案的合同是否存在仲裁或者纠纷解决的固定步骤,如有,那原告是否遵循了这些规定?类似的错误常常会出现,而这些错误会给你的公司提供更多的应诉准备时间。

公司法务该如何应对诉讼

2、准备一份简要的案情说明

这份案情说明能有效地帮助你集中注意力解决案件的核心问题,这份说明当中应当包含以下基本信息:案件当事人、法院所在地、主审法官、原告的诉由、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钱赔偿的数额、是否申请禁止令等)。你还可以开始罗列你所在公司的辩护理由和主要依据。

3、确定关键书面文件和证人

在撰写案情说明的时候,你可以顺便列出一份与案件有关的或出现在诉状里的关键文件清单,并依照这份清单尽早收集所有文件。

如果诉状里提及任何具体的公司雇员,那你还需要着手列出一份关键证人名单。如果诉状本身未提出具体的公司雇员,那你需要认真考虑一下与案情有关的业务部门,该部门中有哪些人可以帮助你确定涉案的关键证人,并帮助你查找、收集所有关键的书面文件。

4、公司内部的诉讼证据保留

充分利用你在第3步准备好的列表,确定你要联系哪些公司雇员,以确保能“一个不漏地”通知他们保留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文件。你应该在平时准备好一份格式化的《诉讼证据保留通知》。在诉讼证据保留阶段,你应该尽可能多地保留所有证据。

公司法务需要把握诉讼证据保留的方向。随着案情的发展,公司法务还要不断更新、修改需要进行诉讼证据保留的部门及雇员名单,定期(每月或每季度)提醒相关人员注意案件相关文件的保存,甚至应该要求他们发送回执,明确自己已经收到《诉讼证据保留通知》并理解自己的相关义务。

5、谁需要了解案件情况和进展?

如果案件标的很小,那只需要几个人知道即可。但如果是一起重大诉讼案件,那公司法务就应该及时通知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以及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全体高管层。作为公司法务,你要时刻牢记:公司高管通常无法从法律层面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因此,你可能需要给他们提供一些有关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介绍,以免高管层紧张过度。

同时,由于诉讼案件的高度公开化,媒体也会高度关注一些他们感兴趣的案件。公司法务应该与公司的公关团队及时沟通,以便他们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事先准备好一份媒体声明,会在关键时刻起到“救命”的作用。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上市企业,你还需要立刻通知投资者关系团队以及披露委员会,可能还要着手准备做重大诉讼披露。

6、确定诉由是否在公司投保范围之内

在充分了解案件的诉由之后,还需要和保险经纪或者公司内部负责保险条款的团队仔细检查公司所有的保险条款。同时还要注意,保险公司是否承保并不是以原告在诉状中列明的所谓诉由为准,而是以诉由所涉及的事实问题为准。

因此,不要仅仅因为诉状里的那些大标题列明的诉由看起来不属于承保范围,就武断地认为眼下的诉讼与公司投保的范围无关。如果案件或诉状中出现了任何在你看来应该触发保险责任的案件事实,那就立刻与保险公司或公司内部的保险团队取得联系。

7、选聘外部律师

除非你的公司决定所有诉讼案件都由法务部自行代理,你都会需要聘请外部律师。你可能要根据法务部已有的“外部律师库”选择律师,但这个选择不应该是“一拍脑袋”的决定。如果眼下法院已经签发了临时禁止令(TRO),那你就没有反复思考的时间,你要做的就是马上聘请外部律师、马上开始行动。

但如果你有时间,那就要反复权衡哪家律师事务所才是眼下案件的最佳选择。如果时间充裕、条件许可,你需要尽可能启动正式的招投标过程,以便你充分比较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优势、费率。此外,在招投标过程中,律师事务所通常还会提出初步的诉讼策略——即便你最后没有选择这家律师事务所,他们提出的策略你也可以拿来就用。

8、案件能否直接和解,或者用其他方式迅速解决?

即便是原告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立案,也不等于案件不能通过和解迅速解决。在启动诉讼前,作为公司法务,有必要花些时间仔细思考案件是否可以通过和解或其他方式迅速解决,比如,这起案件对于原告来说,和解能否作为有一定吸引力的解决方案?或者原告起诉是不是仅仅是因为你的公司拖欠了某笔款项,如果及时支付就能很快解决?

9、谁是客户?

谁有权决定案件的走向,比如是否可以和解、以什么条款达成和解,以及案件的预算、调解机制、证据开示环节这些问题,谁才是公司法务真正的“客户”。你需要某一个具体的业务部门、甚至是一个具体的人作为你的“客户”。同时,你需要和公司高管合作,一起去确定这位“客户”的合适人选,并在高管的帮助下,跨部门地与“客户”建立良好、紧密的合作关系。

10、是否会出现保密问题?

如今,诉讼是一个高度公开化的过程。从准备应诉阶段,公司法务就需要识别案件中可能会涉及的敏感商业秘密。同时,还要针对那些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可能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因素做好相应准备。

案件涉及的合同当中可能会包含一些保密条款,那你应该尽快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以确保包含这些信息的文件不会被对外披露。对于保密信息一定要时刻绷紧神经,而外聘律师在这方面往往无能为力。

这份清单的目的只是帮助刚刚收到诉状的公司法务在做应诉准备的初期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当然,在这份清单之外,还有很多需要公司法务考虑的细节,比如案件的成本/预算、是否提起反诉、是否需要在法务部内部成立针对这起案件的项目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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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全文共 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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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是现在中国的朝阳行业。属于未开垦地带,空间很大。近几年业务开始暴增。国家也开始在各大自贸区限制此类公司组织的设立,那么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3、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4、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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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公司转让网络知识产权需要交增值税吗

全文共 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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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专利技术需要交纳一些税费,之前最普遍的就是增值税,那么现在是否还要缴纳增是谁呢?公司转让网络知识产权需要交增值税吗?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常伴随着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这些活动对于技术转让成功与否至关重要。与技术转让一样,技术咨询与服务也属于国家重点倡导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之一。根据财税字【273】号文及财税字【2011】111号文的规定,对技术咨询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营业税或“营改增”后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技术内容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是为技术转让而实施的售后服务,即技术转让合同中应该包括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条款;二是形式上这部分技术咨询或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由以上可以看出公司转让网络知识产权是需要交增值税的,并且可以适量给予优惠,如果您还想了解什么是网络知识产权等知识,可以登录查看更多,海量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供大家查阅,如果您还了解更多相关方面的知识,欢迎与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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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悟空理财属于什么公司

全文共 6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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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手头上有点闲钱,就会想着投资理财产品,大家在网上也许会看到一个叫悟空理财的理财平台,那么悟空理财属于什么公司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悟空理财属于什么公司

悟空理财是玖富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专注为用户提供多元的投资选择和优质的投资服务。玖富,中国移动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成立于2006年,基于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玖富集团及旗下子公司曾获得上市公司、海外基金、投资机构等上亿美元投资。经过十年的发展和积淀,玖富建立了移动、生态链、大数据风控技术三大优势。

在移动互联网金融战略方面,玖富于2013年全面发力,陆续打造了悟空理财、玖富钱包等多款移动端产品。截至2017年6月,玖富注册用户超过3900万,移动端用户超过3700万。其中玖富悟空理财累计用户超过1300万;玖富钱包APP用户超过700万。

在生态链发展模式方面,与多个垂直领域巨头合作,布局租房、3C消费、教育培训、汽车消费、医疗美容等多种场景,打造开放共赢的移动金融生态链。

在风控与系统技术方面,玖富基于大数据,自主开发大数据风控技术,有效识别风险。玖富风控技术在业内获得了多项技术大奖,并长期为国内商业银行提供业务顾问与技术支持服务,包括流程银行再造、个人理财、小微信贷等方面,已经累计为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等32家银行总行、上万家银行分支行、25万名银行一线专业理财、信贷人员提供过个人理财与小微金融的业务顾问和技术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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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你为什么选择我公司

全文共 1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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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已经是毕业生毕业的时候了,就业压力也随之而来。一般去面试的时候,面试官会问什么问题呢,以下就是这方面的知识,希望你喜欢。

1、你找工作最看重的是什么?

问题分析:可以结合你正在应聘的工作,侧重谈你的兴趣、你对于取得事业上的成就的渴望、施展你的才能的可能性、未来的发展前景等方面来谈。

回答示范:技能匹配度(你喜欢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要喜欢你做的事情)、发展空间。

2、说说你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看法?

回答提示:企业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只有有备而来的求职者能够过关。求职者可以直接在网上查找对你所申请的行业部门的信息,只有深入了解才能产生独特的见解。企业认为最聪明的求职者是对所面试的公司预先了解很多,包括公司各个部门,发展情况,在面试回答问题的时候可以提到所了解的情况,企业欢迎进入企业的人是“知己”,而不是“盲人”。

3、你最擅长的技术方向是什么?

问题分析:要说和你要应聘的职位相关的技术,表现一下自己的热诚没有什么坏处。

4、就你申请的这个职位,你认为你还欠缺什么?

问题分析:企业喜欢问求职者弱点,但精明的求职者一般不直接回答。他们希望看到这样的求职者:继续重复自己的优势,然后说欠缺方面(不是招聘岗位的致命伤即可)。

回答示范:对于这个职位和我的能力来说,我相信自己是可以胜任的,对咱们公司的业务了解的相对少一些,需要一些时间去熟悉。

5、我怎样相信你是这个职位的最好人选?或者你觉得你适合这个职位吗?

问题分析:

1.回答这个问题,请大家用自己过去的事实予以证明,而不是强调未来的潜力。对面试官而言,唯一可信的是“过去时”而不是“将来时”。

2.设身处地替面试官想一想,考虑一下招聘者需要什么样的人,你又在哪些方面符合他们的要求。根据要求,谈出自己应聘的优势。

回答示范:根据这个职位的性质和我们刚才的谈话,我推断你需要的是工作积极的人,能够设定目标,不惧怕挑战的人。我就具有这些品质,让我再告诉你一些我工作时做过的具体项目的经验(谈一两个项目),它们能说明我确实是你所需要的最好的人选。

注意:优势匹配,充分展示技能优势 ,逻辑顺序。

6、如果你住的地方离咱们公司的距离比较远,你怎么办?

问题分析:多数求职者是以租房为主,就可以简单回答,可以考虑根据情况搬到公司附近居住。

回答示范:

1. 当然希望能在距离住所近的地方,这样对公司对个人都有很多好处,但坚决服从公司安排,如工作需要,自己可搬到距离公司近的地方。

2. 住在哪里对我来说不重要,但在什么公司工作很重要,如果我决定来咱们公司,住的位置我会处理,这个您放心!

7、你是怎么知道我们公司的?

问题分析:这是一个测试应聘者对公司的兴趣及进公司工作的意愿有多少的问题,只要回答出一部分公司简介内容及招聘人事的广告内容就行。

回答示范:

1. 咱们是国际上有名的广告公司,我一直留意、关心公司的发展,特别是咱们公司注重对员工的培训,更让我心动,另外像咱们这样大的企业,我想是各种专业人才都需要的,便毅然前来应聘。

2. 对于中小型企业:可说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老师推荐。

8、请说出你为什么选择java开发工程师这种研发类的岗位?

回答提示:兴趣、性格适合等。

回答示范:我大学期间就是计算机专业并且是java方向,对java开发一直都比较感兴趣,我也做了java开发的项目,我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都还不错,我相信自己能胜任java开发这种岗位。

9、请说出你选择这份工作的动机?

回答提示:这是想知道面试者对这份工作的热忱及理解度,并筛选因一时兴起而来应试的人,如果是无经验者,可以强调“就算职种不同,也希望有机会发挥之前的经验”。

回答示范:

1、适配度—自身经验优势和工作的适配度;

2、公司文化—你认同/向往/支持该单位的文化or该单位的文化吸引着你;

3、新岗位的发展空间,尝试更广阔的平台;

4、其他因素(家庭、个人等方面)。

10、请谈一下你对我们公司的看法,以及你为什么想来我们公司工作?

问题分析:应聘者在面试前一般应多准备几个原因,但原因最好简短而切合实际。为了表明应聘的原因和工作意愿,回答的答案最好是能与应聘公司的产品和企业相关的,最好不要回答因为将来有发展空间,因为安定等答案,要表现出充分研究过企业的样子。

回答示范:

1.首先对公司背景了解;

2.公司企业文化;

3.公司与竞争对手的对比;

4.应聘的职位与技能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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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老人发生坠楼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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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发生坠楼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老人发生坠楼其实很常见,当发生坠楼后这里面涉及到赔偿的问题,本文通过小编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老人发生坠楼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偿需要看你缴纳哪一种保险,还需要对其老人坠楼事件进行调查,看看老人是自杀还是意外。

坠楼身亡是意外还是自杀骗保的问题

在法律意义上,自杀是指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即自杀的成立,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保险法》第2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温馨提示,老人发生坠楼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上述等有详细的讲解,这些都属于小区安全小知识,还要了解小区中哪类人群最易发生坠楼事故等知识,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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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司设立的风险防范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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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风险你知道多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设立风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中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公司设立的风险防范方法

公司在设立阶段常见的风险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司出资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二、公司设立协议引发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的风险防范方法有哪些

一、出资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出资问题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评估不实、出资财产权利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这之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

对于这种行为,可报相关机关审查,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0%的罚金。但是这对公司的运行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对公司而言,人和远比资和重要,所以在考虑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时,应该着重考虑人和。

二、公司设立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为公司章程的母版的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发起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

由于公司设立协议从本质上隶属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出资人而言都是违约行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不能依法成立的情形下,设立协议显得格外重要。

同时,由于设立公司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一个母版,决定着章程的内容。因此,签订和完善公司设立协议意义重大。在设立公司协议时,应该有书面的设立协议并保证设立协议的合理性。

然而,设立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是是值得重视的,一般人认为商业秘密主要限于公司运营中掌握的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及客户资源等可以为公司带来收益的技术或信息。

但是,实际上,现在的商业秘密攻守战无处不在,而对于一些具有特定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经营方法或者服务理念的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的保密问题就应当作为头等大事进行防控和控制。

因为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恶意利用,很有可能被复制或整体抄袭,致使公司在本行业的领先优势或者独特优势被淡化,对未来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情况严重的,很有可能将公司扼杀在设立之中。

所以,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于公司的保密条款及其法律责任,如若违反,其惩罚力度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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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法

全文共 3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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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公司利润吗?公司利润,按照会计概念,是指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余额。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利润的法律相关知识。

影响利润分配的因素

法律因素

企业在进行 利润分配时,应坚持法定利润分配程序,不能以企业资本分配利润,不能当年无利润而动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分配利润等,都是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相关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资本保全约束:规定公司不能用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目的在于维持企业资本的完整性,保护企业完整的产权基础,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资本积累约束:规定公司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数提取各种公积金。另外,它要求在进行股利分配时,一般应当贯彻“无利不分”的原则

超额累积利润约束:如果公司为了避税而使得盈余的保留大大超过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的投资需求时,将被加征额外的税款。

现金能力因素

企业若想以现金的形式分配利润,就必须考虑现金的支付能力。企业盈利不等于一定有相应的现金。实践中,企业往往出现会计账面利润很多,但现金十分拮据的情况。这是由于企业在创利的过程中,同时进行实物资产的购置,从而使以往的盈利和当期的利润固定化为非现金资产,影响了资产的流动性。

税收因素

股票投资目的是为获取 股利,或是通过低吸高抛,取得资本利得收益。但对于股东来说,二者所缴纳的所得税是不同的,现金股利的税负高于资本利得的税负。

股东构成因素

不同阶层、不同收入水平,以及不同投资目的的股东,对股利分配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负债因素

当公司举借长期债务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对公司发放股利加以限制。

资本成本因素

在企业的各种筹资方法中,留用利润的资本成本是最低的而且是稳定可靠的,还可以使企业保持较强的外部筹资能力,企业的 资产负债率可以保持在较理想的水平之上。但过分地强调留用利润,股利支付过少也会走向负面,因为股价有可能因投资者的不满、抛售而跌落,公司声誉受损,反而会影响企业的外部筹资能力。

企业拓展因素

当企业处于发展上升阶段,具备广泛的投资机会时,需要大量的发展资金,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减少股利支出,将大部分盈利用于扩大再生产,在将来给股东以更加满意的回报,这很可能会被多数股东所接受。当企业处于盈利充裕、稳定,并无良好的拓展机会时,可考虑采用较高的股利以回报投资者。

通货膨胀因素

在通货膨胀时期,企业的购买力下降,原计划以折旧基金为来源购置 固定资产则难以实现,为了弥补资金来源的不足,企业购置长期资产,往往会使用企业的盈利,因此股利支付会较低。

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法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1)依法分配原则。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切实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利润分配在企业内部属于重大事项,企业的章程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本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方法、决策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利润分配中也必须按规定办事。

(2)资本保全原则。资本保全是责任有限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按照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3)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债权人的利益按照风险承担的顺序及其合同契约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偿清所有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

(4)多方及长短期利益兼顾原则。利益机制是制约机制的核心,而利润分配的合理与否是利益机制最终能否持续发挥作用的关键。利润分配涉及投资者、经营者、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企业必须兼顾,并尽可能地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在企业获得稳定增长的利润后,应增加利润分配的数额或百分比。同时,由于发展及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除依法必须留用的利润外,企业仍可以处于长远发展的考虑,合理留用利润。在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处理上,企业应贯彻积累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比例,使利润分配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2、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

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包括以下部分:

(1)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根据需要决定。

(2)股利(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公司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公积金支付股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强调了股利分配中现金分红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作为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增发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条件,还强调公司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主要有两种分配方法:一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企业和国家之间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办法多种多样;另一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交纳各种税收,剩余利润全部留企业,具体做法亦各不相同。

3、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本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缴纳所得税。即公司应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企业利润的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是企业的生产总值同生产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用公式表示:

经济效益=生产总值/生产成本

企业利润是指生产总值超过生产成本的差额,用公式表示:

利润=生产总值-生产成本

企业利润的增加(或降低)是否意味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或降低),必须具体分析:

(1)、在生产成本(即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不变的情况下,利润的增加(降低)意味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且二者的增幅幅度(下降幅度)是一致的。

(2)、若利润总量不变,生产成本增加(降低)则意味着经济效益降低(或提高)降幅幅度(提高)一致。

(3)、若成本与利润同幅增加(降低),则经济效益不变。

(4)、成本增加幅度(或降低幅度)超过利润的增加幅度,则经济效益下降(提高)。

由此可见,企业利润的增加(降低),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降低)。

看过“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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