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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知识点责任与担当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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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就餐食物中毒酒店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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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餐饮业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人们对餐饮行业的关注越来越多。那么,酒店就餐食物中毒酒店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就餐食物中毒酒店承担的责任:

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酒店没有尽到对顾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酒店用餐,意味着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顾客基于消费合同具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店主则具有对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店主必须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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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地铁内自杀地铁方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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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交通越来越拥挤,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地铁成了人们出行的不错的选择。那么,地铁内自杀地铁方承担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地铁公司对跳轨自杀行为担负举证义务,如果能证明乘客的损害由自己故意造成的,地铁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故意致自己损害作为行为人免责的一项法定事由,即只要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7条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乘坐地铁注意事项:

1、禁止在出入口平台上坐卧。不要在站台、大厅、出入口、通道内久留。

2、禁止擅自触动行车设备。

3、失明、失聪、智障等残障人士、行动不便的老人、学龄前儿童及醉酒者,须有人陪同进站乘车。

4、爆炸意外;当发现可疑物品时,立即报告工作人员,切勿自行处置;借助列车灯光,在列车司机、车长指挥下有序离开事故现场。

5、火灾意外;请您在车厢标有“灭火器”标志下方,拿出灭火器迅速灭火;请您不要慌乱,利用随身携带手帕、餐巾纸、衣物等用品堵住口鼻,(如有水之类可将其弄湿);大火危及生命时,可向其他车厢转移避开火源。

6、毒气意外;利用随身携带手帕、餐巾纸、衣物等用品堵住口鼻、遮住裸露皮肤,(如有水之类物品将手帕、餐巾纸、衣物等用品弄湿);判断毒源,远离毒源,有序到空气流通处避难或逆风避开毒源。

7、严禁携带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酸类等易爆、易燃、有毒、腐蚀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以及容易污染地铁设备和站、车环境的物品乘车。

8、列车迫停:不要惊慌,等候地铁工作人员的处置;按工作人员的引导,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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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收房晚算违约?法律角度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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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这么多时间等到房子终于交付了,大部分人是兴奋的早早跑去收房,但有些时间上不吻合的购房者会为逾期收房的事情烦恼。开发商如果违背约定逾期交房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买受人逾期收房会不会也构成违约呢?严格的说,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即为违反约定,所以如果开发商符合交付条件而买受人没有按约定去收房,买受人就构成了违约。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则要看合同的约定。

从法律层面上说,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其次是物业管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按照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买受人作为业主还要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从合同层面上说,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则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买受人逾期收房是如何具体约定的。买受人违约逾期收房的,将承担该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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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儿童坠楼物业有责任吗

全文共 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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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儿童父母都是上班簇,白天都不在家,孩子让老人或者保母看。有的孩子喜欢爬到窗口玩耍,窗口玩耍最容易发生坠楼。儿童坠楼物业责任吗?下面和了解下吧。

儿童坠楼物业有责任吗?关键看物业公司在危险区域是否有警示标志这里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失,关键位置是否有正常巡查管理,会负有一定的责任,事情发生后有没有积极配合这些事评判标准。

下面给大家介绍下如何避免儿童意外坠楼?

1.婴幼儿单独在床上睡觉或玩耍时,旁边要有成人保护。

2.不要把孩子单独放在板凳上、椅子上或高出地面的物体上。

3.不要把孩子单独留在室内,孩子跑动时要在成人的视线范围内。

4.室内地上不要随便放置板凳、脸盆、玩具等杂物。

5.孩子在户外活动时,成人要注意看管。

孩子从高处摔下,摔伤住院甚至直接失去了生命,这种事情谁都不想看到。大家可能在新闻上看过各种意外伤害,但自己没经历过这些事,家长也不会相信这些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但真的一旦发生了,后悔就来不及了。希望大家多学习一些儿童意外伤害安全小知识,让这些可以避免的悲剧更少一点,愿每个孩子都有一个美好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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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区物业的责任与业主的责任分别是什么

全文共 1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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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交了物业费之后,在日后的生活中一旦遇到问题,就想到找物业解决,并且认为在居住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是小区物业的责任。其实不然,物业公司只是承担其服务范围内的责任,有些责任是开发商的事,有些事业主自己的事。那么小区物业的责任有哪些?开发商业主的责任又有哪些?

一、这些事是物业公司的事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有哪些?《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室内装修中,物业公司对违规业主通过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方式来实施服务与管理。

二、这些事是开发商的事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渗漏、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分包的建设方、施工方的责任。由于许多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全额子公司,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其实,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后,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不管是开发商所成立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分包的建设方、施工方承担的责任。

三、这些事是相关部门的事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调节物业矛盾纠纷、侦破业主家里被盗案件、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如社区、公安、城管、房管、环保等工作范畴,这些事物业公司有责任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工作。

四、这些事是相关企业的事业主家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也不在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由于目前城市供水、供电等企业在收费时,部分仍以总表计费,并由物业公司按分户表代收代缴,工作中,一方面,物业公司不能将水、电、气费与物业服务费捆绑到一起收;另一方面,供水、供电等企业也应该付给物业公司一定的劳务费。五、这些事是业主自己的事家里的门窗框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决定的事。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另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这些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

六、物业管理费什么时候开始收取?2011年1月1日起经省人大批准颁布实施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七、任意弃臵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问题,物业公司能履行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告知、制止、报告三项义务。告知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住户手册、公告栏、宣传资料以及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告知业主,在本小区内应该共同遵守哪些准则,哪些行为会损坏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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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快速记忆政治的方法

全文共 2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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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学时代,学习政治的过程中,大家知道运用什么方法快速记忆政治知识点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快速记忆政治的方法,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快速记忆政治的方法:细分观点来记

关于(产生)生存和发展的说法:

人类社会产生和存在(或说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文化多样性

关于关键的说法:

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

人们解决矛盾(问题)的关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属性的说法:

1.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又叫商品的二因素或二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可说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还可以说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共有属性、特有属性、社会属性)

2.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又叫二重性)——同一性和斗争性。

3.物质的根本属性是——运动(区别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

关于特点的说法: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古代科学技术的特点——注重实际运用,具有实用性和整体性。

关于前提、基础的说法:

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必须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

决策机关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是——拓宽民意反映渠道。

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享有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的知情权。

我国政党制度的前提是——中国你好是执政党。

文化创新的重要基础——文化多样性。(也是世界文化的基本特征)

人们认识事物的基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标志的说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国内生产总值即GDP。

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可以说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

区别有权威与无权威政府的根本标志是——政府的管理是否被人民自觉地认可和服从。

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是——文化遗产。

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科学技术。(中国古代的科技成就长期处于世界前列。)

1.传媒真正开始面向大众传递信息的标志——印刷媒体的推广。

2.展现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标志——传统建筑(也被称为凝固的艺术)

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文字的发明。(区别:汉字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识,汉字和史书典籍是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的见证。)

关于实质的说法:

当今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

文化发展的实质——就在于文化创新

发展的实质——事物的前进和上升,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关于决定的说法:

国际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国家利益。

决定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是——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

辩证法的精神实质——革命的、批判的、创新的。

关于宗旨的说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宗旨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政府的工作宗旨——为人民服务。

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是政府的宗旨)

联合国的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维护我国的独立的主权(这也是我国外交政策的首要目标)

关于本质的说法:

1.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

2.纸币的本质是价值符号。

3.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关于灵魂的说法:

一个国家的生命和灵魂是——主权(还可说是国家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

1.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中华民族之魂——中华民族精神(还可说是维系中华种族人民共同生活的精神纽带,支撑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柱,推动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强大的精神动力)

关于根本的说法: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安定的根本性措施。

关于主题的说法:

当今时代的主题——和平与发展。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

关于绝对、无条件的观点:

运动永恒、绝对、无条件的

矛盾双方的对立是绝对、无条件的

关于相对、具体、有条件的:

爱国主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静止是暂时、相对、有条件的。

矛盾双方的统一是相对、有条件的(包括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都是相对、有条件的)

真理是相对、有条件的。

关于“三个代表”的说法:

如何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关键是与时俱进。核心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中国你好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关于出发的说法: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唯物主义世界观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把意识性的东西做为出发点,如真理、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邓小平思想、三个代表思想等)

关于精神火炬的说法:

民族精神的火炬——传统文艺(或说文学艺术)

中华民族永远的精神火炬——中华民族精神。

关于原则的说法:

WTO的基本原则——有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互惠原则等。其中最重要的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

我国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对人民负责。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最重要特点)——民主集中制。

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三原则。(注意区分民族区域自治是基本的民族政策,是基本的政治制度。)

发展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必须遵循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关于方针的说法:

发展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要坚持的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关于战略的说法:

我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基本战略——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关于治本之策的说法:

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在全社会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关于政治制度的说法: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称“政体”)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你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政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关于基本要求的说法: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国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要求:(1)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 (2)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3)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

关于集中表现的说法:

人类社会的物质性集中表现在——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物质性上。

关于基本国策、(政策)的说法:

促进社会统一的基本国策——一国两制

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的基本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的外交政策——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国策——对外开放

快速记忆政治的方法:记住核心观点

1.绿色消费的核心是——可持续性消费。

2.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

3.“三个代表”思想的核心是——坚持党的先进性。

4.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爱国主义。

5.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矛盾的观点(也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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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买的二手房一旦出现问题 谁来承担责任?

全文共 8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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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新房,二手房具有价格低、地段好等优势,但有些因为建造年代久远,且使用时间长,容易出现外墙渗水、下水管道等问题。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谁来承担责任?房产中间、房东、物业,还是开发商?

最近,刘女士很郁闷。原因是她在今年5月买的一套二手房(位于顶楼),房屋出现漏水的质量问题,楼顶的保温层都坏了,钢筋也都外露了。在发现问题前,她已经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刘女士表示,只要房子能修好,她愿意购买;但若房子不能修好,她将放弃购买。买卖双方在房屋由谁来维修等方面,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一般来说,房产中介是起到一个协调的作用。房屋的质量问题,涉及到买方、卖方和开发商三方,质量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则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卖房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将房子的瑕疵如实告知买房人,这样买房人有权利决定买还是不买。如果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质量问题非常严重,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是房屋存在隐蔽瑕疵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而不是因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且出卖人本身并不知情,则出卖人亦不承担责任。买家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或赔偿责任。

3、另外,如果房屋处于保修期内,可直接向开发商主张保修或赔偿责任。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共用部分,大多数情况下可由物业承担维修责任,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列支。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要复杂得多。由于涉及到多方利益,房产中介和卖房人不会主动告知买房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很多时候,还需要买房人在看房验房时火眼金睛发现房屋的质量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好相关的事项。

1、买房人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房子的全面信息,看看业主论坛,走访物业,了解停车场地、水电气收费情况,以及前任业主是否有欠费记录,并注意观察电梯品牌及运行速度等。

2、在合同中注明若发生质量问题由谁承担等条款,做到未雨绸缪。

3、在付款时保留一笔尾款,要保证在签物业交割单时,前任物业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了,再去付清尾款,这样能比较好地保障买房人的利益。

买房尤其是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多加小心,各种可能的风险都要考虑到,并约定好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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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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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什么是校园暴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一个统一的说法那么一旦发生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一般来说,学生在校期间,遭受到校园内或者校园外的暴力侵害,都可以称为校园暴力侵害,比如学生对学生的侵害、教育工作者对学生的侵害、社会其他人员对学生的侵害。“但暴力侵害到什么程度。不好掌握,有些比如是精神上的伤害,一时也没办法显示出来。”校园暴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所谓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校园为背景实施的暴力攻击行为。

目前校园暴力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校外不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实施暴力,二是学生间相互实施暴力,三是师生间实施暴力。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3.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以上是为您介绍的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以后还会讲解怎样防范和处理校园暴力等。以及更多的校园暴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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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自动扶梯事故法律责任怎样划分

全文共 1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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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能切实履行维护保养职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如不按规定的频次和质量要求维保,部件润滑不足、异物卡阻、零部件松动疲劳损坏后得不到及时更换调整、保护功能失效后得不到有效处理等;还有些维保单位低价争保揽保,不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维保人员,以修代保,遭遇扶梯事故如何应对呢?万一没办法第一时间按下紧停按钮,乘用人要用双手紧紧抓住手扶电梯的扶手,然后把脚抬起,不要接触到手扶电梯,这样人就会随着手扶电梯的护栏移动,不会摔倒,但有一个前提是电梯上的人不能太多;遇到拥挤伤害事件时,最重要的是保护好自己的头部和颈椎,可一手抱住枕部,一手护住后颈,身体屈曲,不要乱跑,就地保护。要尽快把孩子抱起来;遇到扶梯倒行时,迅速紧抓扶手,压低身姿保持稳定,并和周围人大声沟通,保持冷静,切忌拥挤踩踏,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自动扶梯事故法律责任怎样划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之前,事故出现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大多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这种职责不分的状况不利于业主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具体到电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中对于责任人的划分有其特殊性。因为在法律上,有四种不同的主体都与致害的危险物有关,这四种主体是电梯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1、电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环节,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2、电梯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电梯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的销售者赔偿;电梯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电梯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电梯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电梯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使用单位不落实安全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而出现致他人损害的,由使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保养的,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由保养维护单位承担责任;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保养的,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由使用者和保养维护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委托管理的责任划分。针对目前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电梯的实际情况,法律作了专门规定,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应为补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再由被代理人小区电梯的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单位承担不履行职责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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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全文共 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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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工作越来越受到居民的重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的装修结果往往达不到业主的要求。那么,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装修不合格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首先看双方是否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也有相同的规定。据此,签订装修合同时,可以约定如果某个施工项目所用材料不合格,则此项施工的费用,包括材料费和工费应从总价款中扣除,已付款的,应由装修公司退回。也可以约定如果某个施工项目因施工不规范造成部分工程不合格,如部分墙砖脱落或部分墙面起泡等,则应按不合格部分占此项目的比例,扣除此项目的价款。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则可以根据这些条款确定损失赔偿额。

如果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房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当然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双方可能仍会有分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由装修公司按评估的价值与合同约定价款的差值进行赔偿。

大家和装修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检查仔细,对于后期的赔偿数额上面要达成一致,最好黑纸白字写清楚,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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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顾客从商场电梯摔下来是谁的责任

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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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商场电梯事故的新闻报道不绝于耳,有很多顾客由于个人原因或者电梯问题,而导致从商场电梯摔下来的案例比比皆是。顾客从商场电梯摔下来是谁的责任?这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难划分责任的事情。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分析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商场电梯摔伤,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是因客户自己原因造成的,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商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温馨提醒:

大家在去商场购物的时候,一定要多掌握一些商场安全小知识,不但可以有效预防乘坐电梯摔伤等意外事故发生,当出现摔伤事故之后也知道如何处理。顾客摔伤后该怎么处理?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医治疗,然后在根据具体事故原因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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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购房者该如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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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的时候,有些开发商会出现违约的情况,而购房者想要追究开发商的责任,那么该如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呢?

1、缺证延期:交楼时建筑部门必须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在交楼时不能出具上述两表两书的话,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2、约定不符: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3、不合理收费: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4、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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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与能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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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一般人来讲,只要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即应视为具备这种责任能力。但是,也有一部分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因为精神疾病或生理缺陷而在一定条件下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承担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具备责任能力,不承担违法责任,不予处罚。

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时候,也就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处于发病期,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追缴。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即,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是部分生理机能丧失的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生理缺陷,使其辨认事物、接受教育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受到影响和限制,其有生理缺陷的生理器官感知外部的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即丧失认识能力,或者虽能够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但由于生理缺陷,控制自己行为的功能发生障碍,从而导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

因此,对这类人员,从总体上说,在处罚上“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是“应当”。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时,要结合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地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将所谓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这里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问题,是指生理醉酒。醉酒的人可能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且,这种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醉酒前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醉酒的人在喝酒前,可以意识到过多饮酒会出现麻痹神经、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后果,完全可以少喝或不喝,以避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因此,醉酒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病理醉酒即因醉酒而致短暂性精神障碍。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病,由于这一病理性精神障碍的作用,行为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这种情况不属于这里所述的“醉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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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有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责任年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受到处罚的必要条件。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才能成为行为的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与能力是怎样的

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受到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一规定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年龄阶段作了明确的划分:

1、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全部责任。

2、负不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以违反治安行为的主体追究违法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同一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3、完全不负责任的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而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即免除违法责任的年龄阶段。

认定违法责任年龄,应以实施违法行为时为准。

治安处罚的特征介绍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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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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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装修是“幸福的烦恼”,但是如果装修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就真的变成烦恼事了。时下正值装修旺季,装修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业主也面临牵扯到索赔纠纷中的风险。那么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如果房主请业余装修工人装修,则房主与装修工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作为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未审查工人经营范围和资质,而高层建筑的装修工作,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房主作为定作人将该装修交给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工人,明显具有选任过失,对装修工人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选任过失原因力对工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果程度较低,且受害工人自身存在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故房主承担小部分责任。

如果房主请的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公司,则装修工人坠楼与房主无关,受害工人与装修公司之间应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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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房屋按揭担保是什么?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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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买房付款的方式,可以通过房屋按揭的形式进行购买,不仅可以减少压力,而且也可以把多余的钱存起来。那么房屋按揭担保是什么呢,买房如果贷款的话是需要有担保方的,来看看相关的内容介绍,也让大家知道担保人有什么责任呢,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内容介绍,让大家对这些内容有所了解。

房屋按揭担保是什么?

申请房屋贷款的时候,如果借款人收入足够或者信用纪录是良好的,那么,就需要担保人的,而且贷款一般都比较容易获得审批。

但是如果借款人的收入是不够的,或者是信用纪录不好的,首付不足,贷款机构就会要求借款人找一个担保人,对房屋的负债作个人承担。常见的房贷担保人是父母作子女的担保人、配偶作为担保人、兄弟姊妹作为担保人,或者找朋友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1、如借款人不还款,房贷担保人有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

2、换句话说,当房贷担保人有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不可变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房贷担保人要负全责,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

3、房贷担保人有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向担保人的贷款额。

房屋按揭担保是什么呢,申请贷款买房子的话,需要借款人的收入足够而且信用良好,如果收入不够的话,是需要有担保人担保的,可以找朋友或者是亲人做担保。担保人有什么责任呢,如果买房人房贷交不上的情况下,需要担保人来代替还款的,所以说在贷款买房的时候这些内容还是需要大家多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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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有哪些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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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明确的区别。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概念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民事原则最基本,适用最广泛的归责原则,但在一些应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自身的不足,难以举证证明至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则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还应根据损害事实,直接推定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区别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

一、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二、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三、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

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常见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选用了两个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案例,笔者试举一例加以说明, 1992年12月21日正告,鲁君君、李刚、刘小峰三名未成年人云医院楼顶平台用砖头搭屋玩,随手将砖头往楼下扔,其中一块击中赵善富之妻赵银芝头部,致赵银芝死亡,但不能确认是谁扔的砖头。后法院判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中可看出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

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不在此列,因此,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就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这种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尚有可能,在则举证证明雇主或法人的过错绝非易事,若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则必然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得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常用语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盲文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中可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监护人的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证据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不是适用过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兼采了公平责任原则。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发法通则》第一百二下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敲诈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可以盾出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至人损害责任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致害结果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有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是建筑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所致,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该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管理关系,再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而要求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须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则推定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确能证明,免除其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地位。同时,有关行政又为受害人举证设置的障碍,卫生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以怃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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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警惕!这样卖房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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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随意卖房吗?不懂这些小心承担违约责任

不久前,赵女士最近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子,并且在中介的参与下,与卖方楼先生谈妥了价格,三方签订了合同,并且给楼先生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第二天,中介公司打来电话称,楼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合同。赵女士认为,签合同时,楼先生出示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并且也没有说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定金也已经支付,要求楼先生履行合同。但由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赵女士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追究楼先生的违约责任。

那么,为什么明明房产证只有楼先生的名字,卖房却要征得妻子同意才能出售呢?

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一房单独所有,但如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只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那么当另一人表示不愿卖房时,你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因此,提醒各位购房者要小心的是:

1、如果打算购买的物业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而只与其中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务必要征得另一个共有权人同意卖房的书面承诺,并予以公证。

2、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则需要详细询问是否已婚,并将此情况在中介处列出书面说明。如果已婚,则需要卖方出具另一方同意卖房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证。同时在合同中需要列明,卖方所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且卖方已取得妻子/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一方不愿卖房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则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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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违规高空作业坠楼伤亡物业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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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坠楼事故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高层坠落很少有幸存者,很多人为此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而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任何家庭成员的逝去对于亲人们都是极大的打击,足以摧毁一个家庭的美满幸福。那么违规高空作业坠楼伤亡物业责任吗?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违规高空作业坠楼伤亡物业一般来说也是有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处作业是诸多行业均有涉及的危险作业之一,但尤以建筑业为重。作为“五大伤害”之首,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一直是我国建筑业的焦点问题。高处作业涉及人数众多,保障高处作业工作人员的安全是其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忽视高处作业领域的安全问题将会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使用高空作业平台代替梯子、脚手架等安全性相对较差的作业设备将会大大提高高空作业的风险,安全高效的高空作业平台亟待推进。

任何安全措施的落实,除政府监管、舆论监督、劳动者推动外,还需先进机械的帮助。高处作业平台机械化能够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吸引企业自觉落实,并通过社会组织对劳动者合格能力的培养输送和持续的安全教育,最终达到保障高处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目的。防坠控制措施针对不同的作业环境,选择使用合适的风险控制措施,正确使用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绳、个人防护装备等。为了实现本质安全,必须使用风险低的作业方式来取代危险性较高的做法,使用高空作业平台代替人工梯子、脚手架等安全性相对较差的方式今后应该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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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政治时政考点:四月国内政治时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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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3月30日16时许,四川凉山州西昌市经久乡马鞍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00余公顷,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目前,山火仍在扑救中。灾害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决遏制事故灾难多发势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2020年3月31日,教育部发布《关于2020年全国高考时间安排的公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延期一个月举行,考试时间为7月7日至8日。

3、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再提前下达一批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带动扩大有效投资;部署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要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加大相关补助政策力度。

4.2020年4月1日,是中国同印度建交70周年纪念日。中印作为世界上仅有的人口超过10亿的大国,在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进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将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注入强大正能量。

5、2020年4月1日电,国家主席习近平近日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做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八八战略”为统领,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精准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举措,奋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6、2020年4月1日,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赵克志在全国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整治突出毒品问题,提升毒品治理能力。

7、2020年4月2日电,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促进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快递业服务制造业范围持续拓展,深度融入汽车、消费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制造领域,培育出100个深度融合典型项目和20个深度融合发展先行区。

8、2020年4月2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医疗国际合作工作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表示,对入境人员主张执行的是集中隔离观察,不主张、不支持居家隔离。

9、2020年4月4日,为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香港特区政府将会举办一系列活动,向社会各界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特区政府会于4月推出基本法颁布30周年网上展览,以时光隧道形式,与市民一同回顾基本法的历史背景、起草和颁布过程,以及香港成功落实基本法的情况。

10、2020年4月4日上午10时,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南海怀仁堂前,同全国各地各族人民一起,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默哀。

11、2020年4月5日电,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全国货币金银和安全保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近日在京召开。会议就2020年重点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坚定不移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研发,系统推进现金发行和回笼体系改革,加快推进钞票处理业务、发行库守卫和发行基金押运转型。

12、2020年4月6日电,《科学通报》最新一期刊发封面文章称,中国科学家近期在黑龙江省中部依兰县发现一个新的星球撞击遗迹陨石坑——依兰陨石坑。这是继辽宁的岫岩陨石坑之后,在中国发现的第二个陨石坑。

13、2020年4月6日电,近日,教育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商务行业开展“24365校园招聘”专场活动。3月31日至5月1日,教育部大学生就业网将开设专题页面,免费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供高校毕业生浏览查询与在线联系。

14、2020年4月7日电,中国和巴基斯坦军队卫生部门领导及临床、检测、防控等相关领域专家约20人分别在北京、武汉和拉瓦尔品第三地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分享视频会议。这是中国军队组织的首场与外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分享视频会议。

15、2020年4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最新报告称,2019年中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58990件申请,超越美国,成为提交国际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

16、2020年4月8日零时起,武汉市解除离汉通道管控措施,撤除武汉市交通管控卡口,有序恢复铁路、民航、水运、公路、城市公交运行。这标志着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也标志着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7、2020年4月8日,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联合宣布将推出5G消息服务,将实现文字、图片、音视频、表情等信息融合,并支持在线支付和群发、群聊等功能。

18、2020年4月9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指出,为打破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不合理壁垒,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要督促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19、2020年4月10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表示,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国务院实施了三项新举措。一是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二是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三是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

20、2020年4月11日电,为进一步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国家邮政局日前印发《快递进村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方案明确,到2022年底,我国农村快递服务深度显著增强,县、乡、村快递物流体系逐步建立,城乡之间流通渠道基本畅通,农村综合物流服务供给力度明显加大,符合条件的建制村基本实现“村村通快递”。

21、2020年4月11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司长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说,推进社区防控工作常态化是当前社区工作的首要任务,广大社区工作者必须守严守牢社区防线。

22、2020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同意设立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这是继宁夏、贵州之后,全国第三个获批的内陆开放型试验区。

23、2020年4月1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互致贺电,庆祝中印尼建交70周年。

24、2020年4月1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我国已有三个疫苗获批进入临床试验,其中腺病毒载体疫苗首个获批进入临床研究,已于3月底完成了一期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接种工作,并于4月9日开始招募二期临床试验志愿者,这是全球首个启动二期临床研究的新冠疫苗品种。

25、2020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东盟与中日韩(10+3)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领导人特别会议。李克强就10+3抗击疫情合作提出倡议,一是全力加强防控合作,提升公共卫生水平;二是努力恢复经济发展,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三是着力密切政策协调,抵御各类风险挑战。

26、2020年4月15日电,为做好“稳就业”工作,切实帮扶湖北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创业,教育部4月8日印发通知,启动实施全国高校与湖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一帮一”行动。

27、2020年4月16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表示,2020年各地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老旧小区将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住宅区,大约有30亿平方米。

28、2020年4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

29、2020年4月18日电,国务院于近日批准,海南省三沙市设立西沙区、南沙区。

30、2020年4月19日电,今年是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开放30周年。浦东应开放而生、因开放而兴,成为改革开放“排头兵中的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中的先行者”,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历史长卷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华章。

31、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在线召开4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明确“新基建”范围,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一是信息基础设施;二是融合基础设施;三是创新基础设施。

33、2020年4月21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安康市平利县老县镇锦屏社区考察调研并强调,易地搬迁后续帮扶最关键的是就业。

34、2020年4月21日电,国务院安委会日前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4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和巩固提升四个阶段。

35、2020年4月22日电,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专门印发通知,加强对七省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通知指出,要把纠正脱贫攻坚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把脱贫的工作重心落在“户”上,有效形成以贫困户为纽带、为连接点的责任体系,使脱贫攻坚主客一张图、上下一股绳、干群一股劲。

36、2020年4月23日电,近日,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等七部门印发通知,提出对教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等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以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37、2020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任表示,截止2019年底,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十三点三件,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

38、2020年4月24日,中国首次火星探测任务被命名为“天问一号”,后续行星任务依次编号。

39、2020年4月25日电,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提到,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

40、2020年4月26日电,西吉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唯一尚未摘帽的贫困县,将开展“查损补失、查漏补缺、查短补齐、查弱补强”发力脱贫攻坚。

41、2020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与会人员表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和及时,且该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42、2020年4月28日电,近日,首个国产宫颈癌疫苗获批,将正式上市,5月份起可预约接种。历经18年,我国成为继美国、英国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实现HPV疫苗自主供应的国家。

43、2020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一业带百业”,既助力产业升级、培育新动能,又带动创业就业,利当前惠长远。

44、2020年4月29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45、2020年4月30日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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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房屋漏水物业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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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屋漏水几乎成了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通病,要控制房屋漏水就要明确房屋漏水的原因和处理方法。那么房屋漏水物业责任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如经鉴定,漏水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果漏水因楼下住户装修而导致,则楼下业主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给楼上业主造成了损害,楼下业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四,如果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

如果楼上漏水,房子还在质保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的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还是不行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将开发商告到法院。

小区内物业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小区内的维修是非常负责的,想要知道小区物业负责业主哪些室内设施维修请到,更多的物业服务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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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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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老人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来关心和帮助受虐老人摆脱痛苦,让老人安享晚年。那么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接下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小编总结如下: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悉,养老机构如果出现歧视、虐待、遗弃老人的情况,会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死亡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现在虐待老人现象非常严重,所以执法部门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受虐老人的投诉接待工作,根据投诉、举报,主动深入调查分析,该调解的调解,该出警的出警,该批捕的批捕,该处罚的处罚,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老年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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