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治安

治安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治安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治安问题。

分享

浏览

3573

文章

53

扰乱公共治安怎么处罚?

全文共 296 字

+ 加入清单

操作方法

1

扰乱公共治安属于行政机关处罚的范畴,会被处以行政拘留,但是,也要看看具体的情节才能判断确定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4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展开阅读全文

黑龙江被抢药店老板已暂停免费发药 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去处罚

全文共 606 字

+ 加入清单

黑龙江被抢药店老板回应已暂停免费发药

黑龙江牡丹市有一家药店选择免费发放退烧药,可不想居然被抢夺,现在已经暂时停止免费发放药物。就是表示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进行处罚,不应该放弃。

一、事情的发生

药店老板在12月19日就开始发视频表示,在没有买到退烧药的情况下,可以给大家免费的发放退烧药,总共是价值3万元左右的退烧药物。这主要是看到很多孩子在发烧之后,父母非常的着急,但是却始终没有办法买到,可没有想到原本是一番好心,居然变成了这个样子。更让自己觉得痛心的是在现场有人在抢夺之后,这些排队的人无动于衷,还一直等候着领取免费的药物。

二、律师发表声明

律师认为在免费发放退烧药的过程中,有人把大部分的药物全部的抢走,这意味着就已经受到治安处罚,金额比较大的可能就已经涉嫌抢夺罪。行为人在取得药物之后,如果没有得到发放人的许可,虽然这些全部都是免费发放的一些药物,但是发放人对于发放的数量还有发放的对象,都会有目的性的去安排,这些行为人很明显就已经违背了发放人的意愿。

三、进行处罚

药店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有效解决目前应急药品短缺的问题,因此才会选择免费发放药物,可没有想到有人居然不遵守秩序,导致现场的秩序如此的混乱,这种行为必然就应该受到谴责。根据治安管理法的处罚规定,应该处于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拘留,并且也应该处于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比较重的就应该处于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于10天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展开阅读全文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最新

全文共 2207 字

+ 加入清单

旅馆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最新,希望大家喜欢!

修订历史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2年,国务院决定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旅馆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安徽颐和尚酒店卫生管理工作质量,向顾客提供清新、

二、内容

1、卫生管理包

2、每一级人员都对各

3、_卫生清理部门和人员所负责的区域和工作项目进行业化清洁与管理。主要指公共卫

4、个人卫生管理标准:(1)员工仪容仪表和个人生。(2)掌握必要的卫生

5、食品卫

6、物品及设备卫生理标准:保持物品及设备表面平整、光亮、

7、卫生检查按照工自检、班组查、部门检查、职能部门检查的四检查制度,采用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暗

三、考核

1、物品、设施设备要求面平整、光亮、无异味、损坏、无抹痕,摆放整齐有

(1)毛絮、

(2)积灰、污、油渍、较大杂物、毛发、皱褶等卫

(3)污垢、有异物、痕、损坏、摆放不整齐、错位、脱落或物品缺少、有

2、凡属周期_卫生清理工作,因到期没有清理形成卫生死角的,给予20元处罚,由此影响到客人的

3、在个人卫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部门签发:

年月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学校突发治安事件应急处置的预案

全文共 784 字

+ 加入清单

校园突发治安事件应急预案,是应对校外人员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滋扰突发事件,控制事件发展,降低事故损失的有效措施。

1、事件预防

1、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2、学校聘请的保安应接受专门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增加责任意识。

3、来人来访必须查验登记,执行好登记制度。

4、学校报警、监控设备应时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学生进校后一般不得中途离校,确有需要,应出具出门证明。

6、学生不得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校。

7、如发现不良分子袭扰,应立即制止、制服,并拨打“ 110”报警。

8、如遇恐怖事件,要尽力稳住局势,迅速疏散师生,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报案。

9、加强平时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救护演练。

2、完善防范机制,落实防范责任

学校建立以xx副校长为组长的处置突发治安事件工作小组,构建校园防范网络,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3、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若外来人员强行闯入校园,学校门卫或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向其发出警告,并应尽力将其驱逐。对不听劝拒者或遇突发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迅速与校领导取得联系并拉响警报铃,同时立即启动如下应急程序:

1、学校领导立即报警110请求援助。

2、校长指挥护校队立即赶到出事地点,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制止、制服,使之停止侵害行为,及时控制事态、保护现场为公安部门勘察取证提供方便。同时,安全专干xx组织教师安抚保护好学生,作好疏散撤离准备,并视实际情况将学生紧急疏散撤离至安全区域。同时,学校应及时向教育局报告情况。

3、总务处负责联系xx职工医院,请求“120”支援。一名学校领导带领总务后勤人员负责劝散围观群众,分散堵塞进入校门通道的车辆。一名值日教师佩带标志,负责到路口引路接“110”、“120”车辆。

4、校医老师对受伤师生及时紧急止血、初步救治、护理。

5、一名学校领导带领政教处或教导处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xx学校

展开阅读全文

节假日大众注意防治安事故

全文共 500 字

+ 加入清单

参加在交通拥堵地段或繁华地区举办的活动时:

一是要尽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自行开车前往的,要听从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疏导。

二是参加活动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对于一些体育比赛,封口的软硬包装饮料、不友好的横幅、标语等也不可带入场内。

三是活动入场时要按顺序进场,要听从公安民警或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拥挤推搡。对于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自觉排队接受安检。

四是当一些活动出现入场人数超员的情况时,为确保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能采取暂时控制入场、或分时段入场等措施,广大群众要予以理解和支持,听从公安民警的指挥。

五是参加活动过程中,不要在标有紧急疏散标志的地段、通道坐卧停留,对于标有行进顺序的道路,要按方向行走,不要逆向行走。通过桥面、台阶和路过水面、湖面区域时要相互提示,按顺序依次通过,不要停留,更不能拥挤打闹。参加在夜晚举办的各类活动,尽量避开灯光较暗区域。

六是活动结束后,不要在场内滞留,要按顺序退场,并听从公安民警和现场工作人员的疏导。

七是活动中发生事故时,不要惊慌乱跑,不要聚集围观,要在公安民警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疏散,并注意收听现场播音提示。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全文共 4080 字

+ 加入清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条例是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的管理,有着特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处罚中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相关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政策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

根据200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有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责任年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受到处罚的必要条件。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才能成为行为的责任主体。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受到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一规定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年龄阶段作了明确的划分:

1、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全部责任。

2、负不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以违反治安行为的主体追究违法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同一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3、完全不负责任的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而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即免除违法责任的年龄阶段。

认定违法责任年龄,应以实施违法行为时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一般人来讲,只要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即应视为具备这种责任能力。但是,也有一部分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因为精神疾病或生理缺陷而在一定条件下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承担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具备责任能力,不承担违法责任,不予处罚。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时候,也就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处于发病期,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追缴。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即,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是部分生理机能丧失的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生理缺陷,使其辨认事物、接受教育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受到影响和限制,其有生理缺陷的生理器官感知外部的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即丧失认识能力,或者虽能够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但由于生理缺陷,控制自己行为的功能发生障碍,从而导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因此,对这类人员,从总体上说,在处罚上“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是“应当”。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时,要结合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地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将所谓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这里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问题,是指生理醉酒。醉酒的人可能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这种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醉酒前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醉酒的人在喝酒前,可以意识到过多饮酒会出现麻痹神经、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后果,完全可以少喝或不喝,以避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醉酒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病理醉酒即因醉酒而致短暂性精神障碍。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病,由于这一病理性精神障碍的作用,行为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这种情况不属于这里所述的“醉酒的人”。

展开阅读全文

如何区别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

全文共 1541 字

+ 加入清单

通过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两者在许多构成要件上相似甚至是相同的,这也是它们为什么会经常让人理解错误的原因,同样,正如俗语所言“事物都有两面性”,正是因为两者有如此多的相同点,两者的不同点也就更应研究,体现出它们的本质区别。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知识。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共同犯罪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如何区别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

一、从宏观上区别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是有根本性不同。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是相互衔接的法律,但是两者维护的权益和维护的秩序是不同的,同时,治安案件的危害程度和处罚力度也远逊于刑事犯罪。

二、从主体类型上区别

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较广,我们知道达到法定年龄(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一致)十四周岁,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即具备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主体,而因为《刑法》中有许多由单位可以实施的犯罪,所以如果是关于这些犯罪的共同犯罪的主体的还往往是单位,相反,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中不存在单位。

三、从主观要件上区别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可以出于共同故意,也可以出于共同过失,在特殊时候过失和故意的混合也可以构成该行为。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就相对固定,根据《刑法》的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共同故意。

因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在主观要件上的不同是两者的最重要的区分点,笔者认为应对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进行进一步分析。

首先,通过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我们知道人的意识是受一定的物质条件约束的,尽管如此,行为人在不同的社会物质条件下还是有自己的选择空间的,所以认定某行为是否违法时,一是要看该行为是不是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方面还要看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意识,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判断行为性质有坚实的依据。这里说的故意和过失就是两种人的意识或者心理状态,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有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自信而没有遇见或者避免的心理态度。

再者,所谓的共同故意就是各行为人通过事前的相同的意图联络,可以认识到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参与其中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这一点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会持有这种主观心理。

然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出于共同过失,即各共同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是共同过失,只能是共同故意,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可以依靠下面几点特征对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进行更进一步的区别,在主观上出于共同过失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具有共同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共同危害行为并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各行为人在事前未进行所谓的意图的联络,即分别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哪些情况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情节较重

全文共 10504 字

+ 加入清单

很多人都应该听说过,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犯罪情节的轻重认定会导致最终的审判结果,那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里“情节较重”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资料。

第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具体说就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拘留、罚款。如果行为情节非常轻微,不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那么也就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刑罚的处罚,那么就已经属于犯罪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上述三个特征是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体,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属性,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内在根据,也是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基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则是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当然法律后果。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情节较重的情况

一、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五、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p#副标题#e#

八、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

(二)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四)强拿硬要中小学生财物的;

(五)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九、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以收藏为目的,购买并携带管制器具的;

(二)营运中的出租车、长途车司机等为防身携带管制器具,无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五、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盗窃、损毁物品价值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六、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沿线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损伤或者财产损毁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九、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二)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十、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有关部门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首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一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其区别于犯罪的一个特征。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来看,其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与刑法规定的相应的几类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这几个方面,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刑法规定的这几类犯罪行为,对相应的社会关系侵害的程度要严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相应社会关系侵害的程度。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盗窃、抢夺、诈骗公私财物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在刑法中都有相应规定,但是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相应的这些行为,只是数额比较小的“小偷小摸”行为。

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几类社会关系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不是所有的违反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比如民事侵权行为也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但是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违法行为,也可能会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但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工作只是公安机关诸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面,其他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行为,虽然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事项,也会对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造成损害,需要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只限于那些与社会治安秩序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各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法》规定,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

4.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分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居民身份证,拒不改正。

9.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尚不够成犯罪的。

10.违反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1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主要行为有:

1、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确定的以及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生活准则,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的行为;结伙斗殴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行为。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这里的“扰乱”既有暴力的,也包括非暴力的。暴行的扰乱行为主要表现为:1、砸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毁坏文件材料等。2、纠缠有关工作人员等。非暴力的扰乱行为主要表现为:1、起哄、闹事、辱骂。2、擅自封闭出入通道。3、占据相关场所和空间。在认定“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时,要注意区分单位职工因对内部利益分配、岗位调整等本单位内部问题的处理不满而采取的过激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带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性质,但不足以影响单位工作正常进行,或者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事出有因,可以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改正错误、停止过激行为,则属于一般的错误行为,不应处罚。但如果屡犯不改,经常扰乱单位秩序的,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追逐或拦截他人行为。追逐或拦截他人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或许可,用追逐或拦截他人方式以达到个人特定目的,从而影响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限制他人人生自由,给社会正常生活与工作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行为。具体表现在未经他人同意情况下,以威胁方式或故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威胁到他人财产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破坏正常经济秩序。

2、妨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妨害或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行为;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的行为。

(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既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包括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通告等规定性文件的规定,如《传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以及今年春节前国务院刚出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等;不管是在危险物质的哪个环节,只要妨害了公共安全,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公安机关就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处罚。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

枪支:包括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手枪、步枪等各种军用枪支,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钢珠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

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1983年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1994年《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等,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但个人携带的水果刀、少数民族因生活习惯在本地区佩带的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

(3)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

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共安全,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的,因此将此种违法行为放在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这一节。同样,如果盗窃、损毁井盖等公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不管其价值是否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都可以构成犯罪,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一:山东省威海市的姜某、王某盗窃了一家医院门口的3个窨井盖。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两人抓获后,经价格鉴定,3个窨井盖价值1100元,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依法对姜某和王某处以刑事拘留。移送起到检察机关后,检察院认为,姜某、王某明知盗窃道路上的窨井盖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仍结伙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同时,姜某、王某偷盗窨井盖的路段位于医院门口,人员流动量很大,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姜某和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均已触犯《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检察院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另外,在苏州、新疆等地,也均出现过这样的案例。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民权利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等一系列权利组成。其中人身权利是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侵犯人身权利行为是指故意侵犯公民身体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强买强卖、强迫服务的行为。侵犯财产权利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了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行为。主要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使被害人事实上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一公民的人身自由,未经国家法定机构批准,任何人没有权利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如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严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对逮捕、拘留、拘传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故意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以捆绑、隔离、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其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方式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非法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或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实践中应注意为了紧急避险进入他人住宅的,即使未经主人同意,也是合法正当的行为。如为了逃避违法犯罪分子的追击、伤害等,在没有得到住宅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分为两类:一是积极的作为形式,如不经住宅主人同意,不顾主人阻止,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主要表现为进入时虽经主人同意,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公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检查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

(3)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威胁的方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子弹、匕首等恐吓物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还有的行为人利用公开别人的隐私来威胁。不管用什么手段来威胁,不管有没有后果发生,均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如果行为人通过威胁的手段获取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4)公然侮辱行为。公然侮辱他人的特征是侵犯特定的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公然,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第三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有侮辱行为时,被侮辱者是否在场,并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粪便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尊严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他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对言语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对他人的照片、画像进行涂划、玷污、践踏等。

(5)殴打他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

殴打他人行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针刺、放射性物质等方法实施伤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4、妨害社会管理。妨害社会管理行为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倒卖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运输、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和房屋出租登记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卖淫、嫖娼的行为;赌博的行为;吸食毒品的行为。

(1)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条例》为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即所进行了职务活动在他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阻碍的特种车辆包括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等。并且是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3)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有关现场秩序可以设置警戒带和警戒区,如刑事案件的发案现场,交通事故现场,重大自然灾害、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现场,需要隔离的传染病发生、流行地,重大突发治安事件现场等等。此类行为中的行为人的动机并不一样,如有的是出于好奇而进入现场,有的是企图进入警戒区域取回自己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制造混乱等,行为人的动机并不影响定性,而可以作为处罚时考虑的情节。

(4)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或证明文件行为。如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学生证、警官证、上岗证,或者使用伪造的某公司的工作证件等,均可以依照本项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二、《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用假证件购票将重罚

用假证件购票将受重罚使用伪造和冒用他人证件购买火车票的将受重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铁路公安机关一旦发现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学生证、军人伤残证骗购车票的现象发生,即按照“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行为。不遵守公安管理规定,为达到个人或其它特定目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公安或政府部门劝阻,给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的,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参与人员刑事责任。

案例三、上演“跳楼秀”要被治安处罚

本网讯近日,一名男子爬上南昌市一座42米高的高压线铁塔顶部,在闻讯赶来的武警消防官兵及好心群众的劝说下,这名在铁塔上呆了4个小时的男子最后自行爬了下来。当天,南昌市警方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对这名男子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今后,凡在公共场所静坐、下跪、呼口号、拉横幅、举遗像……乃至上演“跳楼秀”、“跳桥秀”等扬言自杀自残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记者从南昌市公安局获悉的。

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发布《关于严禁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阻塞道路交通的通告》称,有下列六种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家机关及周边地区和公共场所静坐、下跪、呼口号、拉横幅,举遗像、穿状衣、展示和散发状纸,聚众闹事的,或者在非信访接待时间、非信访接待地点要求信访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阻断交通、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在信访接待等机关和公共场所扬言自杀自残的;在公共场所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杀人、绑架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通过公共信息网络等媒体或其他形式散布不实信息的。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任何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法律总是以保护特定的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保护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给予违法行为一定的惩罚性后果,即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实质性标准,有的行为虽然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但其实质可能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违法行为。比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但分析行为的实质,正当防卫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对违法的加害人实施的正当的反击;紧急避险行为人则是为了保全一个更为重要的利益,虽然牺牲了他人较小的合法利益,但在总体上仍属于有益社会的行为,因而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侵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特定的利益,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个本质特征。另一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程度上又是有一定限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是侵犯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利益,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是有限度的,超过了这一限度,就会成为犯罪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为何古代很少出现强奸案?真的是因为古代治安非常好吗?

全文共 797 字

+ 加入清单

如今的女性朋友们,可以说是非常的幸运的生活在了如今这个时代。在我国历史古代社会当中,女性的生活与现在相比可以说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在我国古代,女性的地位是非常卑微的,根本得不到什么重视。平时不仅仅会受到各种各样的礼法所束缚,即便是真的受到了伤害,也是无处伸冤的。

在我国的史料当中,我们基本上看不到有什么关于女性案件的审理或是判决,也就更不用提什么强奸案了。说道这里可能大家是不是会觉得古代的治安确实会很不错,再加上对女性的保护,才导致关于女性案件会非常的少,甚至连强奸案都没几个。然而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其实并不是,真实的往往会让人心寒。

1、在古代,通常能够被侮辱的女子,一般都是势单力薄或是家庭条件不是很好的那种。而古代敢于去挑战法律的,不是那些地痞流氓就是那些纨绔子弟。被这些人玷污了,这些女子根本就不敢报官,而且报官也没啥用。

2、古代人非常重视一个女人的贞洁的,那些被玷污后的女子为了考虑自己的名声,大多数都会选择隐瞒下来。或者女子自己人觉着这事太丢人,也不会让女子把事情给张扬出去。就比如说如今的印度一样。强奸案发生率居高不下,但是我们却很少能从媒体上看到相关的报道。

3、即便是女子真的去报官了,犯罪者也受到了惩罚,但是作为受害者的女子也会要受到惩罚的。估计很多人都难以理解了,因为我国古代人讲究检点,法官会认为是因为这些女子的行为不端庄才会引来他人的觊觎。在这样的法律下,很显然会有很少的女子会去官府伸冤的。

4、古代最针对各种犯罪案件记载的史料或是史书非常的稀少,再加上会有极少数的受害者会选择报官,所以说关于此类案件的记载也是少之又少的,可以说就是没有。

虽然说官府基本上不可能会审理这等案件,但是当时的人们很清楚,这种事情肯定是不少的。只不过这种上不了台面的事情大多都出现在了野史或是小说当中。而且就算哪些熟读圣贤书的大儒们,即便是知道这种事情很多,也不会也不屑将这种丑事给记录下来。

展开阅读全文

古代的治安是如何保障的?古人出远门如何保证自己的安全?

全文共 949 字

+ 加入清单

我们经常可以通过一些古装电视剧看到一些侠客在出门的时候背后总是背着一把长剑,潇洒无比,好不风格。但是在事实上,如果就这么走在大街上,那么肯定会马上被官府的人给抓起来,而这几跟古人如何保障治安就有关系了。谢假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古人是如何保障自己安全的吧。

如果你是一位会功夫的人,那么你只需要带上防身用的棍棒就好了。然后并不是每个人都会一下两下的。那么不会功夫的人一般是怎么出门的呢?

说起了古代就先说一下皇帝出门怎样保证人身安全吧,古代皇帝身旁都有侍从,都城内都有禁军。这些禁军将领都是皇帝最信任的人。秦朝时期,章邯负责保卫秦始皇的安全。唐朝武则天时期,天子脚下的洛阳周边及洛阳城内有十二卫来保证安全。而即使是微服私访也会带上随从的了,所以说皇帝出行身边是有很多高手来保护的。

其实不光是皇帝有这种待遇,一般有钱人家的老爷们出门也会有人随从,随身保护人身安全,特别是一些高官,一般来说有钱的人更惜命,他们出行都会花高价请一些身手好的人在暗处保护。女子基本上一直都是保护的对象,而且在男女不平等古代,一般情况下女子都是养在深闺中的,根本就没有外出的机会,特别是出嫁前的有钱人家。就算是出嫁以后丈夫外出也是不会带女眷的。

古人出门很少独行,一般都会携带家奴,或找志同道合的友人结伴而行。在魏晋时期,

人们开始把郊游视为陶冶情操的一种方式,尤其是文人,开始把理想与情怀寄托在郊游的山水中,游历四方,文人们在山河间品茶,饮酒作诗天下第一行书《兰亭序》就是在此时诞生的。集体出游一来是出门在外,行李繁重,需要肩挑担扛。二来路上万一遇到歹人劫匪,也好有个照应。

大多数时候人们出行是不会选择在晚上的,乱世之时盗匪横行,治安不好.所以晚上是禁止出门的,因有官兵巡查,怕误认为是坏人。而且也害怕遇到坏人。而在太平盛世不是会宵禁的,但是晚上的时候视线也不好,一般不选择在晚上出行。在天快要黑的时候就会找个旅栈休息。

不过在古代官府也会出行一系列的政策来保证出行人的安全,古代人除了游学的士子之外,百姓离开自己的居住地都要携带官府出具的官凭路引,相当于现在的身份证加暂住证加通行证,出入城门的时候由看守城门的士兵一个个查验,做官的则要携带官凭或腰牌、令牌,相当于工作证,来查处人们的出行。而也会制定一些政策例如在客栈住宿也需要登记

展开阅读全文

春节亲友打太大的麻将也会被治安拘留!你知道吗?

全文共 1153 字

+ 加入清单

当亲戚和朋友在春节期间聚在一起时,他们不可避免地想打牌和打麻将,但提醒每个人少花钱。

少拿钱,否则你会受到惩罚!

首先看看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参加赌博或者赌博数额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大赌注”?

在《治安处罚法》中,对于“巨额赌资”的认定,国内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只是各地区授权制定的规章制度。我们可以看看下面各个地区的巨额赌博资本的决心。每个人都应该尽量不要在春节期间突破上限,比如和房东打架、打麻将。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个人赌博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500元以下。赌资定在500元至1500元的,拘留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上海市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规定,赌资在100元以上的个人应拥有较大的赌资。

河北省规定:《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大额赌资是指个人200元以上的赌资。

山东省规定:山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参与赌博数额较大”是指人均赌博数额在100元以上或现场赌博数额在400元以上。

根据深圳市的规定,赌博资本在500元以上的个人被视为拥有较大的赌博资本。

江苏省规定,处罚的起点是个人赌博资本或人均赌博资本达到200元。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予以拘留5天。

吉林省规定,《赌博违法案件处理裁量基准指引》将“较大赌博资金”定义为:平均500元中赌博资金不足2000元或者现场收取的赌博资金总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

四川省条例:《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当场收缴的总价值在40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赌博资金数额较大。

应该多注意那些开棋牌室的朋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构成“聚众赌博”:

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获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

亲戚之间的小赌博是个例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家庭成员不得因打麻将、扑克和其他娱乐活动而获得或失去财产而受到处罚。除亲属外,在人与人之间用少量金钱或财产打麻将、打扑克和其他娱乐活动不得处以罚款。

什么是“小额”?有标准吗?

没有标准,但原则上,小额不应超过各地规定的大额下限。

文章的原标题是“春节打麻将要罚多少钱?”99%的人无法想象!"

展开阅读全文

刚果民主共和国金沙萨 治安风险持续上升

全文共 637 字

+ 加入清单

2017年10月,汤森路透基金会(Thomson Reuters Foundation)发表了此前的国际调查,公布了2017年全球10座对女性最危险的城市,有计划出行的朋友需要尽量避免前往或者在当地谨慎小心。那么就让城市文化为你介绍其中之一:刚果民主共和国金沙萨

刚果民主共和国首都金沙萨(Kinshasa),位于东经15度,南纬5度,位于国境西南部,刚果河下游,与刚果共和国首都布拉柴维尔隔河相望,是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最大河港,也是中部非洲的最大城市。

金沙萨是个拥有千万人口的现代化非洲都城,是全国政治、经济、交通和文化中心,但这里曾经饱受战争蹂躏,如今的安全情况依然堪忧,居民也未能摆脱贫穷的困扰。

根据我国驻刚果(金)大使馆2017年12月18日发布的消息,刚果(金)原定2017年底举行的大选再次推迟,由刚果(金)各党派签署的政治协议将迎来周年纪念日,此时恰逢圣诞节和新年等节假日将近,治安风险持续上升

我国领事司和中国驻刚果(金)使馆提醒中国公民密切关注当地局势,谨慎前往刚果(金)。新年将至,有条件回国探亲、休假的人员,希节前回国与家人团聚。工作和居住在金沙萨郊区及平民聚居区等易发生骚乱地区的人员应尽快撤出危险区域。

使馆提醒在刚中资机构、企业和侨民继续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准备,不要前往人群密集场所,避免夜间或单人出行。遇到突发事件应保持冷静克制,依据法律手段妥善处理,避免因个人过激行为损害中国人整体形象和利益。如遇紧急情况,请及时报警并与使馆联系。

展开阅读全文

治安村“红军洞”遗址

全文共 379 字

+ 加入清单

治安村“红军洞”遗址为红色旅游经典景区。

治安村“红军洞”遗址,位于集安市榆林镇治安村一组葫芦头沟里(也有人称西沟)约1公里处80米高的半山腰上,是一个天然石灰岩结构洞穴,未遭到自然、人为破坏,现状良好。洞口宽2.3米,高1.6米,洞内洞口附近处较为宽敞,深处地形复杂、深不可测,并有许多分叉,据当地农民所传,该洞与集安市大路镇高地村八组的风洞相通,超过3公里长。据我市《文物志》(1984年版)中记载,有人曾经探到过2.4公里远。

此洞为当年抗联部队密营地之一。1936年-1938年,杨靖宇将军在开辟老岭根据地期间,曾多次率部在此隐蔽、休整,并寻找向敌人发动进攻的时机,最多时曾有400多名抗联将士居住于此处,直至1938年8-9月离开辑安(今集安)北上。因此,当地群众亲切的将这个洞称为“红军洞”。

此洞是重要党史遗址。

信息来源:集安市委党校

治安村:治安村。

展开阅读全文

龙源坝治安委员会旧址

全文共 353 字

+ 加入清单

龙源坝治安委员会旧址为全南县文物保护单位、红色旅游经典景区。

龙源坝治安委员会旧址年代为1949年,位于全南县龙源坝镇圩。

2018年12月4日,龙源坝治安委员会旧址被公布全南县第三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东南正门、西南外墙向外延伸1米至民房、东北、西北保护范围以己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北四面与保护范围重叠,建设控制高度8米。

龙源坝镇:龙源坝镇位于全南县北部,距县城30公里,与广东省始兴县澄江镇、广东省南雄市主田镇、江头镇交界。2001年底由原龙源坝乡和寨下乡在合并而成,辖8个行政村,113个村小组,国土面积262.8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11540亩,林地15.63万亩。依托广东东莞大朗针织产业,自2006年第一家返乡创业企业;针织企业兆沣针织厂成立以来,目前,该镇针织工业园区先后。

展开阅读全文

KTV吸烟处罚是属于治安处罚还是行政处罚

全文共 698 字

+ 加入清单

KTV吸烟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所以大家一定要遵守KTV里的禁烟规定。那么KTV吸烟处罚属于治安处罚还是行政处罚呢?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KTV吸烟处罚是属于治安处罚还是行政处罚?小编分析如下:

KTV吸烟处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是指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KTV作为落实消防安全义务的一方,可以根据消防法规制定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也可以对KTV内部的人员做出如果违反规定,要进行罚款的约定。但这样的约定只是针对内部人员,而且也只是一个约定。KTV无权对顾客进行管理,KTV内部的规定也就不能约束顾客。KTV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时,如果发现了有诸如吸烟等火灾隐患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有执法权的部门反映。由有执法权的部门做出相关处罚,KTV无权自行处罚顾客。

《办法》只规定罚款时需出具正规罚款收据,没有就所得罚款的去向做出具体说明,容易引起公众的猜疑;存在对禁烟场所范围设定尚有未涉及的盲区,对违法吸烟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对禁烟场所经营管理者的义务设定不够合理等,尤其是将对违法吸烟者的处罚权授予了禁烟场所的所在单位,难以有效落实。尽管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元罚款,但其出台15年来,却从来没有开具过一张罚单。总的来说,《办法》在公众中知晓率较低,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亟待修改、补充和完善。

以上内容由提供给大家,还望采纳,关于KTV如何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小编会在下期KTV安全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总结,敬请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网吧吸烟处罚是属于治安处罚还是行政处罚

全文共 502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很多公共场所已经实行了禁烟的规定,特别是像网吧这样的人口密集场所,更是不能吸烟,如果有违者被查到会处于一定的罚款或者拘留,那么,网吧吸烟处罚属于治安处罚还是行政处罚呢?网吧如何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呢?今天就带我们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网吧安全知识。

第一,我们所说的治安管理处罚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当以上人群违反治安管理秩序时给予一定的处罚,主要执行的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除了要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外,还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这里面包含的涉及公安、税务、工商、邮政、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等,是个很宠大的体系,涉及的范围更广,行政机关开出的处罚都会打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治安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一个比较物色的分支,是行政处罚的下属单位,所以如果在网吧里吸烟被处罚是属于治安处罚也是属于行政处罚,也叫做治安行政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农贸市场治安条件差怎么办

全文共 1171 字

+ 加入清单

伴随着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扩大、发展,农贸市场中的治安问题不断增多,偷盗、抢劫、打架、斗殴等等治安事件在全国各地的农贸市场中时有发生。那么农贸市场治安条件差怎么办?

(一)首先需要正视治安问题

在农贸市场日常运行中,公安机关一直在为保证农贸市场的治安安全而努力,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农贸市场的治安问题不断增多,想要构建和谐的农贸市场,就必须要对农贸市场治安问题进行正视。作为我国重要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的公安机关,在和谐社会构建这一过程中一直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治安防范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农贸市场的社情进行充分的认识和掌握,只有充分的掌握了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才能够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特点进行很好的把握,进而采取相对的治安措施,最终对农贸市场进行有效的控制。作为农贸市场治安管理人员,还应该对农贸市场的刑事案件以及治安案件进行统计,在统计过后要进行分析,并通过开会研究农贸市场所出现的治安问题,最终能够尽可能防范农贸市场的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细化农贸市场管理规则

1、市场主办单位应该规定市场内经营者的合法性,硬性规定领证经营,入场必须与主办单位或管理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应尽义务。

2、主办单应建立建全的经营者档案,随时跟踪并记录经营着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相关信息。便于对市场展开系统的管理。

3、建立落实入市检测规则,细化货品入市场标准,让市场检测部门有章可寻,有规可依。

4、落实市场内消费者投诉服务站的建设,专人专项受理消费者投诉。

5、设立公平秤、意见箱及监督电话等硬件设备。

6、对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也需要进行不定时抽查。让最大范围的公平还民于众。

7、配合市、区等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8、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9、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统一佩戴证件上岗。

(三)加大农贸市场执法力度

农贸市场执法力度的加强,对于治安管理人员可以从“强化素质、规范执法、健全机制”这三个环节入手,对执法队伍以及执法水平正规化建设水平进行提升,因此,农贸市场治安管理人员要加大公安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起高效、统一以及灵敏的便民服务、行政管理、安全防范、危机处置以及预警研判等工作机制体系。对于治安形势变化要随时适应,要分析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发展情况。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展开阅读全文

什么是物业治安管理

全文共 712 字

+ 加入清单

在我们生活的小区里的治安都是由物业管理的,它关系到我们居民的安全,那么我们就应该多加了解这方面知识,下面我们大家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物业服务小知识以及什么是物业治安管理。希望大家能仔细的去阅读这方面的内容,能给大家生活带来帮助。

治安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综合性强

管理难度大。某些物业,如些大型的商住区.不但楼屋高、楼幢高、建筑面积大,进出口多,而且物业区内公司多,餐厅、歌舞厅、电影院等娱乐场所也较多,造成区内人流量大、人员复杂,所有这些都给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带米一定的困难。同时,众多的单位又有各自的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干预过多.只能和有关管理部门.如上述单位的主管部门、派出所等密切合作,协商处理.才能较好地完成管理工作。

2、服务性强

从本质上看,物业的治安管理就足服务,即提供保安服务,为保障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服务。作为保安人员.要树立“服务第一、用户至上”的思想.既要有公安人员的警惕性,又要有服务人员的和颜悦色;既要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又要文明礼貌,乐于助人。

3、治保人员素质要求高

保安部作为物业管理中的一个综合执法部门,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治保人员不但要有较好的思想品德,还要求知法、懂法和会用法;不仅要坚持原则.

A门卫。一般设置在商住小区或商业大厦的进出口处,负责门卫的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出。对来访人员实行验证登记制度;对携带物品外出实行检查制度.防止财物流失,并维护附近区域秩序;防止有碍安全和有伤风雅事件的发生。门卫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以上这些内容都是由我们为大家所带来的,上面还有物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知识?美好的生活是靠我们大家来创造的,祝大家生活美满幸福!

展开阅读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与能力是怎样的

全文共 2267 字

+ 加入清单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一般人来讲,只要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即应视为具备这种责任能力。但是,也有一部分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因为精神疾病或生理缺陷而在一定条件下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承担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具备责任能力,不承担违法责任,不予处罚。

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时候,也就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处于发病期,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追缴。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即,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是部分生理机能丧失的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生理缺陷,使其辨认事物、接受教育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受到影响和限制,其有生理缺陷的生理器官感知外部的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即丧失认识能力,或者虽能够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但由于生理缺陷,控制自己行为的功能发生障碍,从而导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

因此,对这类人员,从总体上说,在处罚上“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是“应当”。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时,要结合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地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将所谓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这里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问题,是指生理醉酒。醉酒的人可能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且,这种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醉酒前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醉酒的人在喝酒前,可以意识到过多饮酒会出现麻痹神经、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后果,完全可以少喝或不喝,以避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因此,醉酒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病理醉酒即因醉酒而致短暂性精神障碍。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病,由于这一病理性精神障碍的作用,行为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这种情况不属于这里所述的“醉酒的人”。

相关阅读:

2、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负有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责任年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受到处罚的必要条件。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才能成为行为的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与能力是怎样的

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受到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一规定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年龄阶段作了明确的划分:

1、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全部责任。

2、负不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以违反治安行为的主体追究违法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同一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3、完全不负责任的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而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即免除违法责任的年龄阶段。

认定违法责任年龄,应以实施违法行为时为准。

治安处罚的特征介绍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展开阅读全文

麻将赌资过大会被治安处罚吗

全文共 1079 字

+ 加入清单

麻将、扑克等娱乐活动大家平日也没少玩,但是知道玩这类赌博类的游戏赌资过大会被治安处罚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赌资过大与治安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处罚的特征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看过“麻将赌资过大会被治安处罚吗”

麻将赌资过大将会被治安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赌资较大”?

公安部从无统一标准,地方一直有呼声要求中央政府层面出台统一标准,无果。2009年,公安部下文要求地方各自为政,但至今只有少数省份出台:

北京规定,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麻将赌资过大会被治安处罚吗

河北规定,赌资较大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

上海规定,个人赌资100元以上的为赌资较大;

山东规定,人均赌资100元以上或当场赌资400元以上的为赌资较大;

深圳市规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算赌资较大。

江苏2010年规定,起罚点是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200元。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吉林省公安厅去年10月份出台《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把“赌资较大”定位于: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

其中:(一)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3日以下拘留。

(二)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

亲属之间小赌例外:

2005年,公安部下发的通知规定:“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